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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银河中债央企20债券指数 (007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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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中债央企20债券指数007155
基金类型:债券型     成立日期:2019-04-10     基金规模:1.68亿份     基金经理: 何晶 陈舜键 
基金全称:银河中债-1-3年久期央企20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0.02%
  • 近一月增长率
    0.31%
  • 近一季增长率
    1.29%
  • 近半年增长率
    2.44%

购买状态: 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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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中债-1-3年久期央企20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银河中债-1-3 年久期央企 20 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4 年 5 月 24 日
送出日期:2024 年 5 月 24 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 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银河中债央企 20 债券指数 基金代码 007155

基金管理人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9 年 4 月 10 日 上市交易所及上市日 -



基金类型 债券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普通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个开放日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 2019 年 4 月 16 日

基金经理 何晶 经理的日期

证券从业日期 2009 年 6 月 1 日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 2024 年 05 月 17 日

基金经理 陈舜键 经理的日期

证券从业日期 2011 年 08 月 22 日

二、 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投资者阅读《银河中债-1-3 年久期央企 20 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第十章了解详细情况。

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指数化投资,通过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以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中债-1-3 年久期央企 20 债券指数成份券及其备选成份券。为了更
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含
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企业债、
公司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等)、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通知存款以
及定期存款等其它银行存款)、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投资范围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
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持
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主要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主要采用抽样复制和动态最优化的方法,以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
效跟踪。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追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5%,将年化
跟踪误差控制在 2%以内。

1、优化抽样复制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标的指数中各成份券的历史数据和流动性分析,对标的指数的久期等指
标进行跟踪,达到复制标的指数、降低交易成本的目的。

2、替代性策略

本基金无法获得对个别成份债券足够数量的投资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投资其他成份
债券、非成份债券等方式进行替代。

3、其他债券投资策略

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1-3 年久期央企 20 债券指数收益率*95%+同期银行活存款利率(税后)*5%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高于
风险收益特征 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债券
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注: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9 年 04 月 10 日,生效当年非完整自然年度;业绩表现截止日期 2023 年 12 月
31 日。基金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三、 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费用类型 份额(S)或金额(M) 收费方式/费率

/持有期限(N)

M<1,000,000 0.5%

申购费 1,000,000≤M<2,000,000 0.3%

(前收费) 2,000,000≤M<5,000,000 0.15%

M≥5,000,000 1,000 元/笔

赎回费 N<7 天 1.5%

N≥7 天 0%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 用 类 收费方式/年费率或金额 收取方



管理费 0.25% 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

托管费 0.05% 基金托管人

审 计 费 30,000.00 元 会计师事务所



信 息 披 120,000.00 元 规定披露报刊

露费

10 亿(不含 10 亿)人

民币以下,万分之 4;

指 数 许 10 亿(含 10 亿)-20

可 使 用 亿(不含 20 亿)人民 0.04% 指数编制公司

费 币之间,万分之 3;20

亿(含 20 亿)以上,

万分之 2.5

其 他 费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

用 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按实际发生额从 相关服务机构

基金资产扣除。费用类别详见本基金《基金合

同》及《招募说明书》或其更新。

注:1、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2、审计费用、信息披露费用、指数许可使用费为基金整体承担费用,非单个份额类别费用,且金额为预估值,最终实际金额以基金定期报告披露为准。
(三)基金运作综合费用测算

若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份额,在持有期间,投资者需支出的运作费率如下表:

基金运作综合费率(年化)

持有期间 0.35%

注: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为基金现行费率,其他运作费用以最近一次基金年报披露的相关数据为基准测算。

四、 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1、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因此,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类品种,需要承担债券市场整体下跌的风险。
(2)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追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5%,将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 2%以内,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3)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前,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4)成份券违约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当标的指数成份券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违约风险时,可能出现导致本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的风险。
2、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共有的风险,如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未知价风险、其他风险等。
3、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二)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 年 3 月 18 日《关于准予银河中债-1-3 年久期央企 20 债券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419 号)的注册,进行募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定期报告等。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五、 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cgf.cn][400-820-0860]

1.《银河中债-1-3 年久期央企 20 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银河中债-1-3 年久期央企 20
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银河中债-1-3 年久期央企 20 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2.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5.其他重要资料
六、 其他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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