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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华富恒玖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C (006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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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富恒玖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C006770
基金类型:债券型     成立日期:2019-01-22     基金规模:0.02亿份     基金经理: 倪莉莎 
基金全称:华富恒玖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已终止

基金到期日

购买状态: 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0.0% 众禄费率:0.0% 无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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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成立以来收益 操作
华富恒玖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华富恒玖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表格 1 基金合同的修订

章节 原基金合同 修订版基金合同

第 一 部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分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
规。 有关法律法规。

第 一 部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
分 前言 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第 一 部 增加:

分 前言 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
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第 二 部 6、招募说明书:指《华富恒玖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6、招募说明书:指《华富恒玖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分 释义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第 二 部 增加并修改后续序号:

分 释义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富恒玖 3 个月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
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
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第 二 部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分 释义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的修订

第 二 部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
分 释义 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
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 六 部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分 基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
金 份 额 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 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
的 申 购 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与赎回 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 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第 六 部 3、巨额赎回的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分 基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金 份 额 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的 申 购 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与赎回 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第 六 部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分 基 的公告 的公告

金 份 额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
的 申 购 日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 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与赎回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第 七 部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
分 基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
金 合 同 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当 事 人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及 权 利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义务

第 七 部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分 基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金 合 同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当 事 人 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 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
及 权 利 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 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
义务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 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
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 十 六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部 分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
基 金 的 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 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收 益 与 中国证监会备案。 指定媒介公告。

分配

第 十 七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部 分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
基 金 的 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会 计 与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审计 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 十 八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部 分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基 金 的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
信 息 披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
露 组织。 和非法人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准确性和完整性。 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第 十 八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
部 分 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基 金 的 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
信 息 披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露 料。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 十 八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部 分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基 金 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
信 息 披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第 十 八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
部 分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 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
基 金 的 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
信 息 披 文本为准。 文文本为准。



第 十 八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部 分 议 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 金 的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
信 息 披 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 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
露 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 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 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
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 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供书面说明。

第 十 八 增加:

部 分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
基 金 的 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
信 息 披 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露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
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第 十 八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四)基金净值信息

部 分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
基 金 的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信 息 披 的基金份额净值。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露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
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累计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
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第 十 八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部 分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
基 金 的 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 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

信 息 披 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 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
露 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
资料。

第 十 八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
部 分 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 金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
信 息 披 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露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
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 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
指定媒介上。 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第 十 八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 删除

部 分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
基 金 的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
信 息 披 面报告方式。


第 十 八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
部 分 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 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
基 金 的 析等。 析等。

信 息 披


第 十 八 (七)临时报告 (七)临时报告

部 分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基 金 的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
信 息 披 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站上。

露 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终止《基金合同》;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 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变更;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
7、基金募集期延长; 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
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变更;

生变动;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 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十;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
的诉讼或仲裁; 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之三十;

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
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的诉讼或仲裁;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零点五;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1、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
23、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 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回款项;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 零点五;

购、赎回; 17、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25、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18、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回款项;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购、赎回申请;

28、《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连续 40 个工作日、 20、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连续 50 个工作日及连续 55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于 2 个工作日内发布提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示性公告; 23、《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连续 40 个工作日、
29、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及约定的其他 连续 50 个工作日及连续 55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
事项。 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
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于 2 日内发布提示性公
告;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
项或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及约定的其他
事项。

第 十 八 (八)澄清公告 (八)澄清公告

部 分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
基 金 的 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 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
信 息 披 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 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
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 十 八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部 分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
基 金 的 报及变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信 息 披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

露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第 十 八 (十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息披露 (十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息披露

部 分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
基 金 的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
信 息 披 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第 十 八 增加并修改后续序号:

部 分 (十二)清算报告

基 金 的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
信 息 披 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
露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第 十 八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部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
基 金 的 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
信 息 披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 息披露事务。

露 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
定。 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
规的规定。

第 十 八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部 分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
基 金 的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
信 息 披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
露 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或者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XBRL 电子方式复核确认。 理人进行书面确认或者以 XBRL 电子方式复核确认。

第 十 八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
部 分 露信息的报刊。 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 金 的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
信 息 披 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露 整、及时。

第 十 八 增加:

部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
基 金 的 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
信 息 披 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
露 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
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
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
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第 十 八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部 分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基 金 的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 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
信 息 披 复制。 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露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第 十 八 增加:

部 分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
基 金 的 约定的内容为准。

信 息 披


表格 2 托管协议的修订

章节 原托管协议 修订版托管协议

二、基金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托管协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的依据、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目的和原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称“《运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则 下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办法》(以下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华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
富恒玖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律法规、《华富恒玖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同》( 以下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制订。

三、基金 增加:

托管人对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
基金管理 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
人的业务 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

监督和核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七、交易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半年度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
及清算交 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 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
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 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
收安排 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 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
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 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
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八、基金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
资产净值 程序 程序

计算和会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
计核算 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 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 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 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
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八、基金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资产净值 (1)报表的编制 (1)报表的编制

计算和会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
计核算 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 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 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 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
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十、基金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信息披露 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 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
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
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 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
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
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 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
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计后,方可披露。 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
十、基金 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 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
信息披露 险分析等。 分析等。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
十、基金 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信息披露 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
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媒介公开披露。 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

3.信息文本的存放 3.信息文本的存放

十、基金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信息披露 人处,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 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
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增加:

十、基金 (四)本协议下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
信息披露 定、及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及
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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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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