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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中银弘享债券A (006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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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弘享债券A006421
基金类型:债券型     成立日期:2018-11-29     基金规模:28.77亿份     基金经理: 易芳菲 
基金全称:中银弘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0.09%
  • 近一月增长率
    0.27%
  • 近一季增长率
    0.76%
  • 近半年增长率
    2.29%

购买状态: 申购-  |   赎回-  |   定投-

现金宝众禄资产配置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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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新起航灵活配置混合A 0.4492 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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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信息创新混合C 1.3346 3.26%
南方信息创新混合A 1.3896 3.25%
东方专精特新混合发起式A 0.7530 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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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成立以来收益 操作
中银弘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弘享债券A)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中银弘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弘享债券A)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4年6月21日
送出日期:2024年6月26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中银弘享债券 基金代码 006421

下属基金简称 中银弘享债券 A 下属基金代码 006421

基金管理人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8-11-29

基金类型 债券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普通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个开放日

开始担任本基金 2018-11-29

基金经理 易芳菲 基金经理的日期

证券从业日期 2009-07-01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 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健增值的基础上,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创造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收益。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和上市交易的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
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
产支持证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债
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
投资范围 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在分析和判断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基础上,结合定性分析和
定量分析的方法,形成对各大类资产的预测和判断,在基金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确定债券资产和现金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并根据市场运行状
况以及各类资产预期表现的相对变化,动态调整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有效控制基金资产运作风险,提高基金资产风险调整后收益。

本基金综合运用包括久期管理策略、期限结构配置策略、类属配置策
略、信用债券投资策略等债券投资策略。在全球经济的框架下,本基
主要投资策略 金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其引致的财政货币政策变化做出判
断,密切跟踪CPI、PPI、汇率、M2等利率敏感指标,运用数量化工具,
对未来市场利率趋势进行分析与预测,并据此确定合理的债券组合目
标久期,通过合理的久期控制实现对利率风险的有效管理。本基金通
过宏观经济运行、发行主体的发展前景和偿债能力、国家信用支撑等
多重因素的综合考量对信用债券进行信用评级,并在信用评级的基础
上,建立信用债券池;然后基于既定的目标久期、信用利差精选个券
进行投资。

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收益率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本基金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
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二) 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

数据截止日期:2024-03-31

0.00% 其他资产

0.17% 银行存款和结算
备付金合计

99.83% 固定收益投资

(三)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



数据截止日期:2023-12-31

6.00%

5.00%

4.00%

3.00%

2.00%

1.00%

0.00% 2018 2019 2020 2021 2022 2023

净值增长率 0.42% 3.36% 3.55% 3.98% 2.19% 2.93%

业绩基准收益率 0.89% 4.59% 2.98% 5.09% 3.31% 4.78%

注: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合同生效当年不满完整自然年度的,按实际期限计算净值增长率。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费用类型 份额(S)或金额(M) 收费方式/费率 备注
/持有期限(N)

M < 100 万元 0.80%

100 万元 ≤ M < 200 万元 0.50%

申购费(前收费)

200 万元 ≤ M < 500 万元 0.30%

M ≥ 500 万元 1000 元/笔

N < 7 天 1.50%

赎回费 7 天 ≤ N < 30 天 0.10%

N ≥ 30 天 0.00%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年费率或金额 收取方

管理费 0.30% 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

托管费 0.10% 基金托管人

审计费用 55,000.00 会计师事务所

信息披露费 120,000.00 规定披露报刊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运作相关

或者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支

出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和财产

其他费用 保全费等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相关服务机构

费用;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

费用;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

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注:1.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2.审计费用、信息披露费为基金整体承担费用,非单个份额类别费用,且年金额为预估值,最终实际金额以基金定期报告披露为准。
(三)基金运作综合费用测算
若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份额,在持有期间,投资者需支出的运作费率如下表:

基金运作综合费率(年化)

0.41%

注: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若有)为基金现行费率,其他运作费用以最近一次基金年报披露的相关数据为基准测算。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基金可能的面临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等。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包括:(1)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因此,本基金需要承担由于市场利率波动造成的利率风险以及如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等信用品种的发债主体信用恶化造成的信用风险;如果债券市场出现整体下跌,将无法完全避免债券市场系统性风险。(2)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3)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4)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

投资者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及时关注本公司出具的适当性意见,各销售机构关于适当性的意见不必然一致,本公司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并不表明对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与基金风险等级因考虑因素不同而存在差异。投资者应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情况,结合自身投资目的、期限、投资经验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决策并自行承担风险,不应采信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销售行为及违规宣传推介材料。
(二)重要提示

1.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或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2.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3.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进行仲裁,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法律)管辖。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网址:www.bocim.com][客服电话:4008885566 或021-38834788]

1.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2.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5.其他重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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