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全利定期开放 A)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3 年 6 月 28 日
送出日期:2023 年 7 月 4 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 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鑫元全利定期开放 基金代码 006082
下属基金简称 鑫元全利定期开放 A 下属基金交易代码 006082
基金管理人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上市交易所及上市 暂未上市
日期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8 年 10 月 25 日
基金类型 债券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定期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年开放一次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 2021 年 3 月 25 日
基金经理 郭卉 金经理的日期
证券从业日期 2010 年 7 月 1 日
原《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之日,若基金资产
规模低于 2 亿元,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合同应当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
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原《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其他 生效满 3 年后,本基金继续存续的,基金在存续期内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
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况的,基金合同将终止并根据基金合
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且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 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请投资者阅读《招募说明书》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资”了解详细情况
本基金在秉承价值投资理念的前提下,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并在追求资金的安全
投资目标 与长期稳定增长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资产配置,力争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
投资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金
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证券
投资范围 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同业存单、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等)、
国债期货、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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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
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次开
放期开始前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20 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
受上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封闭期内,不受上述 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一)封闭期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趋势、金融货币政策、供求因素、估值因素、市场行为因素等
进行评估分析,对债券资产和货币资产等的预期收益进行动态跟踪,从而决定其配置
主要投资策略 比例。
(二)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在遵守本基金有
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
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及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
金及股票型基金。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最近十年(孰短)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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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业绩表现截止日期 2022 年 12 月 31 日。基金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2.合同生效当年的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按实际存续期计算,不按整个自然年度进行折算。
三、 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费用类型 份额(S)或金额(M) 收费方式/费率 备注
/持有期限(N)
M<100 万元 0.06% 特定投资者
100 万元≤M<500 万元 0.04% 特定投资者
申购费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特定投资者
(前收费) M<100 万元 0.6% 非特定投资者
100 万元≤M<500 万元 0.4% 非特定投资者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非特定投资者
N<7 天 1.5% -
赎回费 7 天≤N<90 天 0.1% -
N≥90 天 0% -
申购费
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因红利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赎回费
投资者在赎回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时,赎回费由赎回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续持有 A 类基金份额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
持有 A 类基金份额长于 7 日但少于 90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未计
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年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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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费 0.30%
托管费 0.10%
其他费用 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等
注:本基金交易证券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四、 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基金投资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市场风险、信用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投资国债期货的风险、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的风险、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及其他风险。
(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它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五、 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www.xyamc.com][客服电话:021-68619600 或 400-606-6188(免长途话费)]
1.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2.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5.其他重要资料
六、 其他情况说明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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