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交易安全,享受更棒的交易体验,建议您下载众禄基金APP升级您的浏览器,5.13日起WinXP下的IE内核浏览器将不再提供支持 立即升级 >>
为了保证交易安全,享受更棒的交易体验,建议您下载众禄基金APP或升级您的浏览器 立即升级 >>
基金
  • 基金
  • 基金经理
  • 基金公司
免费注册

监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稳健理财
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鹏华丰和债券(LOF)C (006057)
点赞|评论
鹏华丰和债券(LOF)C006057
基金类型:债券型     成立日期:2018-06-07     基金规模:0.04亿份     基金经理: 汤志彦 罗政 
基金全称:鹏华丰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0.16%
  • 近一月增长率
    -0.44%
  • 近一季增长率
    0.04%
  • 近半年增长率
    1.10%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0.0% 服务保障:

众禄费率: 0.0% 无折扣

100元起购
定投100元
  • 最近访问基金
  • 我自选的基金
更多>>

同公司旗下基金

名称 净值 日增长率
鹏华新能源产业混合 1.1585 9.05%
鹏华证券保险分级B 0.844 8.34%
鹏华中债1-3隐含评… 1.005 7.49%
鹏华中债1-3隐含评… 1.0031 7.48%
鹏华证券分级B 1.426 7.46%
名称 万份收益 7日年化
鹏华金元宝货币 0.5063 1.84%
鹏华兴鑫宝货币C 0.4959 1.83%
鹏华添利宝货币B 0.4874 1.81%
鹏华安盈宝货币A 0.4803 1.77%
鹏华安盈宝货币E 0.4755 1.76%

热卖基金

名称 日增长率 操作
易方达新兴成长混合 -2.83%
鹏华中证国防指数(LOF)A -2.87%
兴全有机增长混合 -2.15%
名称 万份收益 操作
诺安聚鑫宝货币A 0.4528
更多>>

众禄组合

名称 成立以来收益 操作
鹏华丰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鹏华丰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1 月


重要提示

鹏华丰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鹏华中小企业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鹏华中小企业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2 年 11 月 5 日成立同时进入三年封闭运作
期。根据《鹏华 中小企业纯 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 同》的约定,封闭期为 三年,封闭期
到期后将进行基金转型。鹏华中小企业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于 2015 年 11 月 4 日到
期,2015 年 11 月 5 日起鹏华中小企业纯债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
(LOF),基金更名为“鹏华 丰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基金的投 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等依据《鹏 华中小企业 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 合同》中对转型后基金 的相关约定执行。

2015 年 11 月 5 日起,由《鹏华中小企业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
《鹏华丰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 书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 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 金募集的核 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 的价值和收 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 资于证券 市场, 基金净值 会因为 证券市场 波动等因 素产生 波动,投 资人在 投资本基 金前,应全面了解 本基金的产 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 风险承受能 力,理性判断市场,并 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 险,包括但 不限于:市场风险、上市 交易风险、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管 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及其他风 险。本基金 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 于股票型基 金、混合型基金,但高 于普通债券型基金。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 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 时,基金管 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 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 见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 。侧袋机制 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 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 投资者不得 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 赎回等业务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 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 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 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 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 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 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 营状况与基 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 险,由投资 人自行承担。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 构成对本基 金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 险,投资人 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 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和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并根据 自身风险承 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 基金产品予以投资。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3 年 10 月 13 日,有关基金经理的信息截止日为 2023 年 11 月
2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3 年 06 月 30 日 (未经审计)。


目录

一、绪言
二、释 义
三、基金管理人
四、基金托管人
五、相关服务机构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七、基金的存续
八、基金的上市交易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基金的投资
十一、基金的业绩
十二、基金的财产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十八、侧袋机制
十九、风险揭示
二十、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二十六、备查文件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规定》)等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以及《鹏 华丰和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基 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鹏华丰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费 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 关的必要事 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 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 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担法律责 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 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 任何其他人 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 国证监会核 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 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 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 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鹏华丰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鹏华丰和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LOF)基 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鹏华丰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鹏华丰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8、《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2 年 6 月 19 日颁布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 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 金合同享有 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 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 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 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 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直销机构: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代销机构:指符合《销 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 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 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 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以及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5、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 登记、存管、过户、清 算和结算业 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 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 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注册 登记机构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7、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又简称为 TA 系统

28、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29、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 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 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 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 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鹏华丰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生效起始日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 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 金业务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开 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 施细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证券 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 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 放式基金登 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 销售机构业 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 和实施细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39、认购:指在鹏华中小企 业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 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 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 C 类基金份
额基金资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43、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 根据申购费、赎回费及 销售服务费 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 投资人申购 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从 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44、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外各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 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45、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 资格的会员 单位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 场所。通过 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 认购、申购 、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 、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46、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内 会员单位以 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 金份额的行为

47、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 和基金管理 人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8 、系统 内转托管 :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将 持有的基 金份额在 注册登 记系统内 不同销 售机构( 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49、跨系统转托管:跨系统 转托管只限于在证券账 户和以其为 基础注册的开放式基金 账户之间进行,指投资人将 基金份额在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某会 员单位(交 易单元)与注册登记系 统内的某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 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 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 机构于每期 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 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 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 申请(赎回 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2、元:指人民币元

5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 于法律法规、监管、合 同或操作障 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 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 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 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 赎回时,通 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 的市场冲击 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 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 所得红利、股息、债券 利息、买卖 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 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 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 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 价值,以确 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6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 披露的全国 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1、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 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 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 本基金合同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签 署之日后 发生的, 使本基 金合同当 事人无法 全部或部 分履行 本基金合 同的任何 事件,包括但不限 于洪水、地 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 、骚乱、火 灾、政府征用、没收、 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62、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鹏华丰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63、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4、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3、设立日期:1998 年 12 月 22 日

4、法定代表人:何如

5、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6、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7、联系人:吕奇志

8、注册资本:人民币 1.5 亿元


9、股权结构:

出资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500 50%

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7,350 49%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50 1%

总 计 15,000 100%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何如先生,董事 长,硕士, 高级会计师,国籍:中 国。历任中国电子器件公司深圳公司 副总会计师兼财务处处长、 总会计师、 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 党委书记, 深圳发展银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党委委员、副董事 长、行长、 党委副书记,国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党委书记,现 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自 2008 年 12 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邓召明先生,董 事,经济学 博士,讲师,国籍:中 国。历任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 院讲师,中国兵器工业总公 司主任科员 ,中国证监会处长,南方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裁,中国证监会第六、七届发审委委员,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裁。自 2012 年 12 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杜海江先生,董 事,大学本 科,国籍:中国。历任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然东路 证券营业部电子商务部经理 、杭州保俶 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 、浙江营销 中心总经理、浙江管理 总部总经理、杭州分公司总经 理、浙江分 公司总经理、公司总裁助 理等职务。 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副总裁、财富管理与机构事业部总裁。自 2019 年 8 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周中国先生,董 事,会计学 硕士,高级会计师,注 册会计师,国籍:中国 。历任深圳华 为技术有限公司定价中心经 理助理,国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 财务总部业 务经理、深圳金地证券 服务部财务经理、资金财务总 部高级经理 、资金财务总部总经理助 理、资金财 务总部副总经理、人力 资源总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 总部总经理 等职务。现任国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财务负责人、资金财务 总部总经理。自 2012 年 12 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Massimo Mazzini 先生,董事,经济和商学学士,国籍:意大利。曾任职于安达信(Arthur
Andersen),从事风险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历任 CA AIPG SGR 投资总监、CAAM AI SGR 及 CA AIPG
SGR 首席执行官和投资总监、 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 (CAAM SGR)投 资副总监、农业信贷另
类投资集团(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国际执行委员会委员、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 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投资方案部投资 总监、Epsilon 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psilon SGR)首席执行官、欧利盛资本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A.)(卢森堡)首席执行 官兼总经 理、Pramerica SGR S.p.A.首 席执行 官。现 任意大 利欧利 盛资 本资产 管理股 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市场及业务发展总监。自 2010 年 11 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Sandro Vesprini 先生,董事,工商 管理学士,国籍:意 大利。曾任职于米兰军医院出 纳部、税务
师事务所、菲亚特汽车发动机和变速器平台管控管理团队、圣保罗 IMI 资产管理 SGR 企业经管部、圣保罗财富管理 企业管控 部。历任 欧利盛资 本资产管理股份公 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财务管理和投资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现任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财务负责人。自 2022 年 3 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张元先生,独立 董事,大学 本科,国籍:中国。历 任新疆军区干事、秘书 、编辑,甘肃 省委研究室干事、副处长、 处长、副主 任,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 研究室主任 ,中国银监会政策法规 部(研究局)
主任(局长)等职务;2005 年 6 月至 2007 年 12 月,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党委
书记;2007 年 12 月至 2010 年 12 月,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兼党委副书记。自
2012 年 12 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高臻女士,独立 董事,工商 管理硕士,国籍:中国 。曾任中国进出口银行 副处长,负责 贷款管理和运营,项目涉及制造业、能源、电信、跨国并购;2007 年加入曼达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现任曼达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执行合伙人。自 2012 年 12 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蒋毅刚先 生,独立 董事, 硕士,国 籍:中国 。历任 深圳大学 法学院讲 师、广东 君 诚律师事 务所主任、上海市锦天 城(深圳) 律师事务所第一届管理委 员会主任, 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 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第四届管理委员会主任。自 2021 年 4 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黄俞先生,监事 会主席,管 理学硕士,国籍:中国 。历任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 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 公司董事长 ,同方康泰产业集团有限 公司主席兼 执行董事,深圳市华融 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深圳华控赛 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同方股份有 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 。现任深圳市奥融信投 资发展有 限公司执 行董事, 深圳市 华融泰置 业有限公 司董事长 ,国都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董事,同方康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行政总裁。自 2013 年 11 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陈冰女士,监事 ,管理学学 士,国籍:中国。历任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部会 计、上海营业部财务科副科 长、资金财 务部财务科副经理、资金 财务部资金 科经理、资金财务部主 任会计师兼科经理、资金财务 部总经理助 理、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 理、融资融 券部总经理、证券金融 事业部总裁等职务。现任国信证券总裁助理、资金运营部总经理。自 2015 年 6 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Lorenzo Petracca 先生,监事,经 济学学士,国籍: 意大利。曾任职于 意大利惠普公司(Hewlett
Packard Italy)会计部,历任意大利商业银行(Banca Commerciale Italiana)财务分析师,意大利联合商业银行(Banca Intesa)私人银行部业务总监,联合圣保罗私人银行(Intesa SanpaoloPrivate Banking)首席财务官,联 合圣保罗银行集 团信托公司(SIREF Fiduciaria )总经理、常务董事,Assofiduciaria 执行委员会成 员。现任意大利 欧利盛资本资产管 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首席运营官。自 2022 年 3 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宁江先生,职工 监事,工商 管理硕士,国籍:中国 。历任美世(中国)有 限公司大连办 事处顾问;2009 年 10 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总裁办公室招聘培训主管、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总裁助理兼人力资源部总经理。自 2022 年 9 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郝文高先生,职 工监事,大 专学历,国籍:中国。 历任深圳奥尊电脑有限 公司证券基金 事业部副经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务部总监;2011 年 7 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登记结算部总经理。自 2015 年 9 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左彬先生,职工 监事,法学 硕士,国籍:中国。曾 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 )股份有限公 司法律事务部律师;2016 年 4 月加盟鹏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监察稽核部高级合规经理、高 级合规官、总经理助理、首席合规专家,现任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自 2019 年 9 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邓召明先生,董 事、总裁, 经济学博士,讲师,国 籍:中国。历任北京理 工大学管理与 经济学院讲师、中国兵器工 业总公司主 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处长 、南方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中国证监会第六、七届发审委委员,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裁。自 2012 年 12 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邢彪先生,副总 裁,工商管 理硕士、法学硕士,国 籍:中国。历任中国人民大学校办科 员,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副处 级秘书,全 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证券投 资部处长、 股权资产部(实业投资 部)副主任,
中国证监 会第十六 届主板发 审委专职 委员, 鹏华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基础设 施基金投 资部总经 理,自2015 年 10 月起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现兼任国际业务部总经理。

高鹏先生,副总 裁,经济学 硕士,国籍:中国。历 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法律部 监察稽核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监察稽核部总经理、职工监事、督察长,自 2014 年12 月起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现兼任首席信息官。

高永杰先生,督 察长,法学 硕士,国籍:中国。历 任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 局干部,中国 证监会办公厅新闻处干部、秘书处副处级秘书、发行监管部副处长、人事教育部副处长、处长,自 2015 年 2 月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2018 年 7 月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纪委书记,现兼任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韩亚庆先生,副 总裁,经济 学硕士,国籍:中国。 历任国家开发银行资金 局主任科员,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 资部副调研 员,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固定收益 部基金经理、固定收益 部总监,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自 2017 年 3 月起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王宗合先生,副 总裁,经济 学硕士,国籍:中国。 曾任职于招商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从 事行业研究工作;历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管理部副总经理、董事总经理(MD)、稳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自 2021 年 1 月起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现兼任权益投资二部总经理。

梁浩先生,副总 裁,经济学 博士,国籍:中国。曾 任职于信息产业部电信研究院,从事 产业政策研究工作;历任鹏 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 理助理、研 究部总经理、董事总经 理(MD)、资产配置与基金投资部总经理,自 2021 年 1 月起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任基金经理。
李伟先生,副总 裁,理学硕 士。国籍:中国。历任 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国际业务部科员、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自 2021 年 7 月起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自 2022 年 9 月起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

刘嵚先生,副总 裁,管理学 硕士,国籍:中国。历 任毕马威(中国)管理顾问公司咨询 顾问,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北京分公 司副总经理,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市场发展部总经理、总 裁助理、职工监事,自 2022 年 9 月起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现兼任首席市场官、机构理财部总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陈大烨先生,国籍中国,金融硕士,6 年证券从业经验。2017 年 07 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固定收益部 助理债券研 究员、债券研究员、固定 收益研究部 高级债券研究员、基金 经理助理,现

担任混合资产投资部基金经理。2021 年 08 月担任鹏华双债增利债券基金经理,2021 年 08 月担任鹏华
金城混合基金经理,2023 年 02 月担任鹏华宏观混合基金经理,2023 年 02 月担任鹏华丰和债券(LOF)
基金经理,2023 年 03 月担任鹏华安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基金经理,2023 年 03 月担任鹏华兴鹏一年持有期
混合基金经理,2023 年 07 月担任鹏华安颐混合基金经理,陈大烨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本基金基金经理管理的其他基金情况:

2021 年 08 月担任鹏华双债增利债券基金经理

2021 年 08 月担任鹏华金城混合基金经理

2023 年 02 月担任鹏华宏观混合基金经理

2023 年 03 月担任鹏华安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基金经理

2023 年 03 月担任鹏华兴鹏一年持有期混合基金经理

2023 年 07 月担任鹏华安颐混合基金经理

汤志彦先生,国籍中国,理学硕士,13 年证券从业经验。历任 SAP 中国研究院项目经理,伊藤忠 IT
咨询顾问,国泰君安证券研究所研究员,上海彤源投资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2017 年 2 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绝对收益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资深研究员,从事投资、研究工作,现任稳定收
益投资部基金经理。2017 年 07 月至 2020 年 08 月担任鹏华弘益混合基金经理,2017 年 11 月至 2018 年
05 月担任鹏华兴锐定期开放混合基金经理,2017 年 12 月担任鹏华弘嘉混合基金经理,2018 年 10 月担
任鹏华尊惠定期开放混合基金经理,2020 年 06 月担任鹏华安和混合基金经理,2020 年 06 月担任鹏华安
庆混合基金经理,2021 年 09 月担任鹏华安荣混合基金经理,2023 年 03 月担任鹏华安锦一年持有期混合
基金经理,2023 年 07 月担任鹏华丰和债券(LOF)基金经理,2023 年 08 月担任鹏华丰盛债券基金经理,
汤志彦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本基金基金经理管理的其他基金情况:

2017 年 07 月至 2020 年 08 月担任鹏华弘益混合基金经理

2017 年 11 月至 2018 年 05 月担任鹏华兴锐定期开放混合基金经理

2017 年 12 月担任鹏华弘嘉混合基金经理

2018 年 10 月担任鹏华尊惠定期开放混合基金经理

2020 年 06 月担任鹏华安和混合基金经理

2020 年 06 月担任鹏华安庆混合基金经理

2021 年 09 月担任鹏华安荣混合基金经理


2023 年 03 月担任鹏华安锦一年持有期混合基金经理

2023 年 08 月担任鹏华丰盛债券基金经理

罗政先生,国籍中国,经济学硕士,7 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信建投证券中小市值组研究员,国盛
证券机械行业首席分析师,信达证券机械行业首席分析师。2022 年 3 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担任稳定收益投资部基金经理。2022 年 12 月担任鹏华弘泽混合基金经理,2023 年 01 月担任鹏华兴
安定期开放混合基金经理,罗政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本基金基金经理管理的其他基金情况:

2022 年 12 月担任鹏华弘泽混合基金经理

2023 年 01 月担任鹏华兴安定期开放混合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的基金经理:

2015 年 11 月至 2023 年 02 月 戴钢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情况

邓召明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裁。

邢彪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现兼任国际业务部总经理。

高鹏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现兼任首席信息官。

韩亚庆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王宗合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现兼任权益投资二部总经理。

梁浩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基金经理。

闫思倩女士,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三部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郑科先生,鹏华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首席资产配置官 ,现兼任资 产配置与基金投资部总经 理/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募集、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等法律 法规的行 为,并承 诺建立 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 ,防止违 法行为的 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 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 内控手 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 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基金管理人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内部控制体系

(1)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基金管理人风险控制战略和控制政策、协调突发重大风险等事项。


(2)公司督察长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业务环节合法合规运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指导基金管理人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并可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3)公司经营管理层、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公司各部门总经理定期召开会议对各类风险予以充分的评估和防范,对业务过程中潜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通报、讨论,并及时采取防范和控制措施。

(4)监察稽核部负责对业务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并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5)风控管理部对基金全生命周期投资管理进行监控,针对投资标的、基金及基金管理人整体层面进行多维度风险分析。

(6)业务部门: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业务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7)员工:依照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全员风险控制”的理念,公司每个员工均负有一线风险控制职责,负责把 公司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措施落实到每 一个业务环节当中,并负有把业务 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进行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1)公司通过不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力争从源头上杜绝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人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管理层牢固树立了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并着力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浓厚的风险管理文 化氛围,保 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 法律法规和 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 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建立了包括岗位自控、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监督的、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内控防线。

(4)建立并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及内部控制制度:自成立来,公司不断完善内控组织架构、控制程序、控制措 施以及控制 职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体系。通过 不断地对内部控制制度 进行修订和更新,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不断走向完善。

(5)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 核制度、信 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 务制度等基 本管理制度以及包括岗 位设置、岗位职责、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6)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离制度,实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 、交易与清 算、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 等业务岗位 的分离制度,形成了不 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作及操守风险。

(7)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健全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8)构建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控制以及监督程序,并经过适当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实时对 风险进行评估、预警、监 督,从而识 别、评估和预警与公司 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 通过明晰的 报告渠道,对风险问题进 行层层监督 、管理、控制,使部门 和管理层即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及时、快速作出风险控制决策。

(9)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司启用了恒生交易系统以及自行开发的投资指标监控系统等计算机辅助控制系 统,对投资 比例限制、“禁止买入股 票名单”、交叉交易等 方面进行电子化控制,有效地防止了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10)不断强化投资纪律, 严格实施股票库制度: 公司不断强 化投资纪律,加强集体 决策机制,各基金的行业配置比例、基 金经理个股授权、基准仓 位等由投资 决策委员会决定。同时 ,公司建立了严格的股票库制 度、禁止和 限制投资股票制度,并由 研究小组负 责维护,所有股票投资 必须完全从股票库中选择。公 司还建立了 契约风险评估制度,定期 对各基金遵 守基金合同的情况进行 评估,防范契约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王良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077987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姗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2002年3月成功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了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月5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至2023年6月30日,本集团总资产107,398.36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7.09%,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14.19%。

2002 年 8 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 8 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资产托管
部,现下设基金券商团队、银保信托团队、养老金团队、业务管理团队、产品研发团队、风险管理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项目支持团队、运营管理团队、基金外包业务团队 10 个职能团队,现有员工194 人。2002 年 11 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 年 4 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
(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的托管核心价值,独创“6S 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为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 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 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
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 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 QDII 基金、第一只红利 ETF 基金、
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 TOT 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 年 6 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行家》2016 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7 月荣膺2016 年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017 年 6 月招商银行再度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 2.0”荣获《银行家》2017 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8 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2018 年 1 月招商银行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 2016-2017 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 月荣膺公募基金 20 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5 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12 月荣膺 2018 东方财

富风云榜“2018 年度最佳托管银行”、“20 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2019 年 3 月招商银行荣获
《中国基金报》“2018 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6 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中国最佳养老金托管机构”“中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奖;12 月荣获 2019 东方财富风云榜

“2019 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奖。2020 年 1 月,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9 年度优秀
资产托管机构”奖项;6 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行政外包机构”三项大奖;10 月荣获《中国基金报》“2019 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21
年 1 月,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0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1 月荣获 2020 东
方财富风云榜“2020 年度最受欢迎托管银行”奖项;2021 年 10 月,荣获国新投资有限公司“2021 年
度优秀托管银行奖”和《证券时报》“2021 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1 年 12 月,荣获
《中国基金报》第三届中国公募基金英华奖“2020 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2022 年 1 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1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估值业务杰出机构”;9 月荣获《财资》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最佳公募基金托管银行”“最佳理财托管银行”三项大奖;12 月荣获《证券时报》“2022 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3 年 1 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22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度优秀托管机构奖”、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2 年度银行间本币市场托管业务市场创新奖”三项大奖;2023 年 4 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二届中国基金业创新英华奖“托管创新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缪建民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20年9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长。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二十届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董事长、总裁,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董事长,曾兼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保险(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良先生,1965年12月出生,本行执行董事、党委书记、行长。中国人民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1995年6月加入本行北京分行,自2001年10月起历任本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2012年6月任本行行长助理兼任北京分行行长,2013年11月不再兼任本行北京分行行长,2015年1月任本行副行长,2016年11月至2019年4月兼任本行董事会秘书,2019年4月至2023年2月兼任本行财务负责人,2021年8月任本行常务副行长,2021年8月-2023年4月兼任本行董事会秘书、公司秘书及香港上市相关事宜之授权代表,2022年4月18日起全面主持本行工作,2022年5月19日起任本行党委书记,2022年6月15日起任本行行长。兼任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副会长、中国银行业协会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第四届主任、中国金融会计学会第六届常务理事。


彭家文先生,本行行长助理兼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中南财经大学国民经济计划专业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2001 年 9 月加入本行,历任总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行零售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总行零售金融总部副总经理、副总裁、副总裁兼总行零售信贷部总经理,郑州分行行长,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2023 年 2 月起任本行行长助理。兼任本行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

孙乐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2001 年 8 月加入招商银行至今,历任
招商银行合肥分行风险控制部副经理、经理、信贷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公司银行部总经理、中小企业金融部总经理、投行与金融市场部总经理;无锡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南京分行副行长,具有 20 余年银行从业经验,在风险管理、信贷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托管等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 1265 只证券投资基金。

(四)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持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总行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审计部独立对资产托管业务进行评估监督,并提出内控提升管理建议。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风险合规管理相关团队,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并直接向部门总经理室报告。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控制衡原则,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 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注的重要风险,且设计的风险应对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能够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有效执行。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够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我行其他业务场地隔离,办公网和业务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重要事项和高风险环节。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权责分配及业务流程等方面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 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品受理、会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建立了三层制度体系,即:基本规定、业务管理办法和业务操作规程。制度结构层次清晰、管理要求明确,满足风险管理全覆盖的要求,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格的加密和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3)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获取的客户资料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监管机构及审计要求外,不向任何机构、部门或个人泄露。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机房、权限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电脑机房 24 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所有电脑设置密码及相应权限。业务网和办公网、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5)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地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 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 效的投资指 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约 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 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 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 许的调整期 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核 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1)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联系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吕奇志

2)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9 号金融街中心南楼 502 房

联系电话:010-88082426

传真:010-88082018

联系人:张圆圆

3)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801B 室

联系电话:021-68876878

传真:021-68876821

联系人:李化怡

4)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568 号新世界国贸大厦 2 座 709 室

联系电话:027-85557881
传真:027-85557973
联系人:祁明兵
5)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心 24 楼 07 单元

联系电话:020-38927993
传真:020-38927990
联系人:周樱
(2)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渠道
网址:www.phfund.com.cn
2、其他销售机构
(1)银行销售机构
1)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霍学文
联系人:周黎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2)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城区南城路 2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城区南城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球
联系人:杨亢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3)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13 楼资产托管部
法定代表人:宋剑斌

联系人:曲中雯
客户服务电话:95398
网址:www.hzbank.com.cn
4)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联系人:蒋娇
客户服务电话:0519-96005
网址:www.jnbank.com.cn
5)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 26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客户服务电话:95319
网址:www.jsbchina.cn
6)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联系人:高天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7)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8)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张莉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9)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联系人:唐苑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10)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联系人:汤征程
客户服务电话:95594
网址:www.bosc.cn
11)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山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联系人:刘玲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1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1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联系人:刘秀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1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王未雨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15)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联系人:穆婷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6)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联系人:邱泽滨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17)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联系人:李雪萍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18)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联系人:迟卓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bank.com
(2)证券公司销售机构
1)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 层
法定代表人:曹宏
联系人:梁浩
客户服务电话:95514
网址:www.cgws.com
2)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单晶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或(020)95575

网址:www.gf.com.cn
4)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联系人:黄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5)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2 幢 1 层 A21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海文
联系人:孙燕波
客户服务电话:95390
网址:www.crsec.com.cn
6)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联系人:李颖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7)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8)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人:胡子豪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9)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张彬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10)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20C-1 房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虞佳彦
客户服务电话:95323
网址:www.cfsc.com.cn
11)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张蕊
客户服务电话:95325
网址:www.kysec.cn
12)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联系人:梁丽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3)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联系人:陈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4)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王雅薇
客户服务电话:95391/4008005000
网址:www.tfzq.com
15)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法定代表人:廖庆轩
联系人:周青
客户服务电话:95355、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16)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高振营
联系人:江恩前
客户服务电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17)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18)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业清扬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网址:www.cmschina.com

19)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8 层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联系人:杨涵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20)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7 至 18 层 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亮

联系人:辛国政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或 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1)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客户服务电话:95532

网址:www.ciccwm.com

2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畅
客户服务电话:95587/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杜杰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24)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 501 房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5 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陈靖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gzs.com.cn
25)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联系人:赵如意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26)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唐延路 5 号(陕西邮政信息大厦 9-1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丁奇文

联系人:岳帅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5
网址:www.cnpsec.com.cn
(3)期货公司销售机构
1)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上站大楼平街 11-B,名义层 11-A,8-B4,9-B、C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皇冠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王广学
联系人:刘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7780
网址:www.cfc108.com
2)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14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4)第三方销售机构
1)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 6 号楼 7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 6 号楼 71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马浩
客户服务电话:010-66154828-8032
网址:www.5irich.com
2)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1 层 1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葛新
联系人:王笑宇
客户服务电话:95055-4

网址:www.duxiaomanfund.com
3)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东门 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东门 2 层
法定代表人:胡伟
联系人:陈铭洲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4)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王晓晓
客户服务电话:400-055-5728
网址:www.hcfunds.com
5)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6 号楼 15 层 15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 SOHO T3 A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
联系人:戚晓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
网址:danjuanapp.com
6)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马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7)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 5 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大望路金地中心 A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联系人:丛瑞丰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0-888
网址:http://www.zzfund.com
8)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 号 4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4 楼
法定代表人:巩巧丽
联系人:刘晖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9)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于扬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10)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 47 号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客户服务电话:025-66046166
11)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 12 号 17 号平房 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 座 15 层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联系人:韩锦星
客户服务电话:95118
网址:kenterui.jd.com
12)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联系人:韩爱彬
客户服务电话:95188-8
网址:www.fund123.cn
13)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联系人:张云飞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14)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申滨南路 1226 号诺亚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朱了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15)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2 号楼 10 层 1001 号 04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航资本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聂婉君
联系人:李艳
客户服务电话:400-012-5899
网址:www.zscffund.com
16)青岛意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延安三路 234 号海航万邦中心 18 层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延安三路 234 号海航万邦中心 18 层
法定代表人:Giamberto Giraldo
联系人:黄金
客户服务电话:400-6123-303
网址:www.yitsai.com

17)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张佳琳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18)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王诗玙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howbuy.com
19)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吴鸿飞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20)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陆家嘴软件园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陈孜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032588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21)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法定代表人:王之广

联系人:宁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2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高莉莉
客户服务电话:95021/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23)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4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4 室

法定代表人:吕柳霞
联系人:曾芸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24)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徐亚丹
客户服务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25)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27 层 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A 座 7 层

法定代表人:马勇
联系人:文雯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网址:8.jrj.com.cn
26)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邓爱萍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27)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园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 1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
司)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联系人:郑骏锋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0-555

网址:www.tenganxinxi.com

28)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05 室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谭磊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jjm.com.cn/

29)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 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乙 12 号院 1 号昆泰国际大厦 12 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联系人:王超

客户服务电话:95510

网址:fund.sinosig.com

30)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联系人:魏晨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31)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号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32)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 18 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洪泓

客户服务电话:952555-3

网址:www.5ifund.com

33)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要求,根据实情, 选择其他符 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3、场内发售机构

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 控制要求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 位(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办公室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联系电话:0755-25941405

传真:0755-25987133

负责人:丁志勇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办公室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66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办公室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 588 号前滩中心 42 楼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施翊洲

经办会计师:单峰、胡莲莲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鹏华丰和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 LOF )由 鹏华中小企业 纯债 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转型而成。

鹏华中小企业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2 年 9 月 13 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行政许可
【2012】1219 号文批准募集。鹏华中小企业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于 2012 年 11 月 5 日获得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 鹏华中小企 业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生效。鹏华中小 企业纯债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3 年 1 月 9 日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
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鹏华中小企业纯债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 》的约定,封闭期为三 年,封闭期
到期后将进行基金转型。鹏华中小企业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于 2015 年 11 月 4 日到
期,2015 年 11 月 5 日起鹏华中小企业纯债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
(LOF),基金更名为“鹏华丰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七、基金的存续

本基金根据《鹏华中小企业 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的约定由“鹏华中小企业
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封闭运作期到期变更而来。本《基金合同》自 2015 年 11 月 5 日起
生效,《鹏华中小企业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同日起失效。

《基金合同》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在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C 类基金份额不上市交易。以下如无特
指,均指 A 类基金份额。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和地点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 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 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 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守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 10%;

2、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3、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4、本基 金上市交易 遵循《 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规 则》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 金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 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 情发布系统 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1、不再具备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 证券交易所 通知后,应立即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七、恢复上市的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 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经深圳证 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恢复上市公告。

八、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3、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 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 市交易,基 金管理人报经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九、上市交易的其他业务规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十、相关 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及 深圳证 券交易所 对基金上 市交易 的规则等 相关规 定进行调 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一、若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增 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 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赎回


本节内容仅适用于本基金的 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登记在注册 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 可直接办理场外申购、赎回 等基金业务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 办理跨系统 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登记到注册登记系统中,再办理场外申购、赎回等场外基金业务。

1、场外申购、赎回业务办理的场所

(1)本基金管理人设在深圳、北京、上海、武汉和广州的直销中心。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指定网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代销机构营业网点;

(3)本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网上交易系统(具体业务规则与说明参见相关公告)。

具体销售网点由基金管理人 在本招募说明书或相关 公告等公告 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增减基金销售机构或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场所,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2、场外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和赎回,开放 日的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具体 办理时间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 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 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 前述开放日 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 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 间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日 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的,其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 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自 2015 年 11 月 5 日起,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
定额投资业务。

(3)基金管理人如果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场外申购、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 则,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 申请当日收市后计 算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 销售机构托 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 即注册登记 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 额先赎回,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场外的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 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 备足申购资 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 额余额,否 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 请无效。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2)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 不成功,则 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 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 规定进行调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并在指定媒介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 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 未全额到账 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 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
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5、场外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申购金额限制。

(2)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场外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 元(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
人直销中心场外申购本基金,首次最低金额为 100 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 万元,但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管 理人的要求 无法通过网上直销渠道申 购的不受前 述限制。各销售机构可 根据业务情况设置高于或等于 本公司设定 的上述单笔申购最低金额 ,如果销售 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 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 1 元人民币,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投资者办理相关业务时,请遵循销售机构的具体业务规定。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场外账户最低余额为 0.01 份基金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 0.01 份时,该笔赎回业务应包括账户内全部基金份额,否则,剩余部分的基金份额将被强制赎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 申购金额上 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 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场外申购、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场外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M(元) 申购费率

M<50 万 0.8%

50 万≤M<250 万 0.5%

250 万≤M<500 万 0.3%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承担,不 列入基金财 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 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 用。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赎回费: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场外赎回费率按持有期限递减。通过场外认购、申购的投资
者其份额持有期 限以份额实 际持有期限为准;从场内 转托管至场 外的基金份额,从场外 赎回时,其持有期限从转托管转入确认日开始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Y) 场外赎回费率

Y<7 日 1.5%

7 日≤Y<30 日 0.3%

30 日≤Y<1 年 0.1%

1 年≤Y<2 年 0.05%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场外赎回费率按持有期限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Y) 场外赎回费率

Y<7 日 1.5%

Y≥7 日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 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申请人 承担,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入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3)本 基金的申购 费率、赎回 费率和 收费方式由 基金管理人根 据《基金合 同》的规定 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后,可以 根据《基金合同》的相 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 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 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 等)等进行 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 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 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 部门要求履 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 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 额级别、增 加新的收费方式等情况, 可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修改基金合同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7、场外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A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如,某投资人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0.8%,假设申购当日 A 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 元,则其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1+0.8%)=4,960.32 元

申购费用=5,000-4,960.32=39.68 元

申购份数=4,960.32/1.128=4,397.45 份

即:某投资人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 1.128 元,则可得到 4,397.45 份 A 类基金份额。

1)C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如,某投资人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 1.128 元,则其可得到的 C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数=5,000/1.128=4,432.62 份

即:某投资人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 1.128 元,则可得到 4,432.62 份 C 类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如: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一年后(未满 2 年)决定赎回,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 0.05%,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是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
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05%=5.74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5.74=11,474.26 元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10,000 份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一年后(未满 2 年)赎回,假设赎回当
日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74.26 元。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 效份额为 按实际 确认的申 购金额 在扣除相 应的费用 后,以 当日基金 份额净 值为基准 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 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 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二)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

本节内 容仅适 用于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通过 深圳证券交 易所会 员单位办理 的场内申购 和赎回业
务。登记在证券 登记结算系 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办 理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登记在注 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 额可通过 办理跨系 统转托管 业务将 基金份额 转登记到 证券登记 结算系 统中,再 办理场内 申购、赎回业务。以下如无特指,均指 A 类基金份额。

1、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办理场所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 控制要求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 位(具体名单见本基金相关业务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人通过场内申购、赎回 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 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账户开立的具体事项参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认购开户相关内容)。
3、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 办理时间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 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 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 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 前述开放日 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自 2015 年 11 月 5 日起,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投资人可在开放日进行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 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 间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 约定之外的 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 回的,其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3)基金管理人如果对申购或赎回时间进行调整,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申购和赎回申报单位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为准。

(3)当 日的申购与 赎回申请可 以在当 日交易结束 时间前撤销, 在当 日的交易时间 结束后不得撤销。

(4)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时,需遵守
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业务 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场内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 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 备足申购资 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 额余额,否 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 请无效。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 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 未全额到账 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 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 不成功,则 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 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 规定进行调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6、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通过会员单位办理场内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 元,同时申购金额必
须是整数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内赎回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 申购金额上 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 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的前提下 ,调整上述限制。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 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8、场内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本基金场内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M(元) 申购费率

M<50 万 0.8%

50 万≤M<250 万 0.5%

250 万≤M<500 万 0.3%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 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的 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 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按持有期限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Y) 场内赎回费率

Y<7 日 1.5%

Y ≥7 日 0.1%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 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的 赎回费用由赎回申请人 承担,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入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 人根据基金 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 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 费率或收费 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 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 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 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 投资人定期 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 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 部门要求履 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 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 额级别、增 加新的收费方式等情况, 可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修改基金合同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当发生大 额申购或赎 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可以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7、场内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
例如:某投资人通过场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8%,假设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25 元,则其申购手续费、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还的资金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8%)=9,920.63 元

申购费用=10,000-9,920.63=79.37 元

申购份额=9,920.63/1.025=9,678.66 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人申购所得份额为 9,678 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
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人。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678×1.025=9,919.95 元

退款金额=10,000-9,919.95-79.37=0.68 元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5 元,则其可得
到基金份额 9,678 份,退款 0.68 元。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产。


例如:某投资人从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期为 1 个月,对应赎回费率为 0.1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1%=11.48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11.48=11,468.52 元

即:投资人从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68.52 元。

10、办理本基金份额场内申 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 圳证券交易 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 则。若相关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 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将按新规定执行。

(三)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 受基金申购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7、8 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
据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 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 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 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 基金销售机 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 任何损失。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告(但相关暂停申购公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四)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 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 单个账户申 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 配给赎回申 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 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 部分予以撤 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 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五)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 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 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 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 当时的资产 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 产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 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 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 获受理的部 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 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
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当日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的赎回申请(“ 大额赎回申 请人”)的情形下,基金 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 回申请。对 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和大额赎回申请人 10%以内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办理,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超过 10%的赎回申请按比 例确认。对 当日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 进行延期办理。对于未 能赎回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 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取消 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选 择延期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 申请将与下 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 推。如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 上述延 期赎回并延 期办理时,基 金管理人应 在 2 日内通过指定 媒介刊登公 告。同时以邮
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合理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六)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决定 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 换业务,基 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 换费,相关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八)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 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 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 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 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 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由其合法的 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 的基金份额 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 法机构依据生
效司法文书将基 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 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注册登记 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 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九)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 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 机构之间的 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 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时可自 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 期扣款金额 必须不低于 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二)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 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 基金份额的 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 规的其他情 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 账户或是基 金份额被冻结的,对冻 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十三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 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 详见招募说 明书“侧袋 机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十、基金的投资

(一)基金的投资

1、投资目标

通过严格的风险控制及积极的投资策略,力求最大限度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2、投资理念

本基金通过灵活运用债券投 资策略,在严格控制投 资风险的前 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 长期稳健增值。

3、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 类证券,包括国债、央 行票据、金 融债、企业债、公司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短期融 资券、可转 债、分离交易可转债、资 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等;同时投 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证券 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 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 益类证券的 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股
票等权益类证券 的投资比例 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 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 种,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4、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在资产配置方面,本基金通 过对宏观经济形势、经 济周期所处 阶段、国内外经济形势 等分析,结合债券市场整体 收益率曲线 变化、股票市场整体走势 预判等,选 择配置合适的大类资产 ,并动态调整大类资产之间的比例。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灵活应用久期策略、 收益率曲线策略、骑乘 策略、息差 策略、债券选择策略等 ,在合理管理并控制组合风险的前提下,最大化组合收益。

1)久期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自上而下的组 合久期管理策略,以实 现对组合利 率风险的有效控制。基 金管理人将根据对宏观经济 周期所处阶 段及其他相关因素的研判 调整组合久 期。如果预期利率下降 ,本基金将增加组合的久期, 以较多地获 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 益;反之, 如果预期利率上升,本 基金将缩短组合的久期,以减小债券价格下降带来的风险。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变化是判 断市场整体走向的依据 之一,本基金将据此调 整组合长、 中、短期债券的搭配。本基金将通过对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测,适时采用子弹式、杠铃或梯形策略构造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3)骑乘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骑乘策略增强 组合的持有期收益。这 一策略即通 过对收益率曲线的分析 ,在可选的目标久期区间买 入期限位于 收益率曲线较陡峭处右侧 的债券。在 收益率曲线不变动的情 况下,随着其剩余期限的衰减 ,债券收益 率将沿着陡峭的收益率曲 线有较大幅 的下滑,从而获得较高 的资本收益;即使收益率曲线上升或进一步变陡,这一策略也能够提供更多的安全边际。

4)息差策略

本基金将利用回购利率低于 债券收益率的情形,通 过正回购将 所获得的资金投资于债 券,利用杠杆放大债券投资的收益。

5)债券选择策略


根据单个债券到期收益率相 对于市场收益率曲线的 偏离程度, 结合信用等级、流动性 、选择权条款、税赋特点等因素,确定其投资价值,选择定价合理或价值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

①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是介于股票和债 券之间的投资品种,具 有抵御下行 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 涨收益的特征。本基金首先 将根据对债 券市场、股票市场的比较 分析,选择 股性强、债性弱或特征 相反的可转债列入当期可转债 核心库,然 后对具体个券的股性、债 性做进一步分析比较, 优选最合适 的券种进入组合,以获取超额收益。

在选择可转换债券品种时, 本基金将与本公司的股 票投研团队 积极合作,深入研究, 力求选择被市场低估的品种,来构建本基金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组合。

②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是在中 国境内以 非公开 方式发行 和转让, 约定在 一定期限 还本付 息的公司 债券。由于其非公 开性及条款 可协商性,普遍具有较高 收益。本基 金将深入研究发行人资 信及公司运营情况,与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 承销券商紧密合作,合理 合规合格地 进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投资。本基金主要采用买入并持有策略, 在投资过程中密切监控债 券信用等级 或发行人信用等级变化 情况,力求规避可能存在的债券违约,并获取超额收益。

对于含认股权证及可转股条款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本基金将遵循以下投资原则:

a. 发行 时无法确定发 行主体是否 可以在 交易所上市 的品种,本 基金将视其 为普通中小 企业私募
债,主要以债项 属性为基础 进行投资决策。在持有过 程中,除非 发行主体实现上市,否 则本基金将遵循这一原则,不进行认股权证的行使或者转股操作。

b. 发行时已经确定发行主体可在交易所上市的中小企业私募债,本基金在投资时候会在债项属性
的基础上,结合相关认股权证或转股条款进行分析,采用相应的模型进行投资。

c. 在持 有过程中,如 果发行主体 实现交 易所上市, 本基金将分 析相关认股 权证或转股 条款的价
值,并结合债项属性制定投资决策,根据市场情况及进行相应的投资操作。

(3)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包括资产抵押 贷款支持证券(ABS) 、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 券(MBS)等,其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

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 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 上,结合蒙 特卡洛模拟等数量化方 法,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定价,评估其内在价值进行投资。

(4)股票投资策略

1)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根据新股发行人的基 本情况,结合对认购中 签率和新股 上市后表现的预期,谨 慎参与新股申购。


2)二级市场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综合分析上市公司的行业地位、竞争优势、盈利能力、成长性、估值水平等多种因素,精选具备较高成长性及估值合理的股票构建股票资产组合。

5、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

中债综合指数样本具有广泛 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 要交易市场 、不同发行主体和期限 的债券,是中国目前最权威、应用最广的债券指数之一,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更 能为市场普 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 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 加适合用于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 ,本基金管 理人可以在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6、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其 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 于货币市场 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 、股票型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已对 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 级,风险评 级行为不改变本基金的实质性风险收益特征,但由 于风险等级 分类标准的变化,本基金 的风险等级 表述可能有相应变化, 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二)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及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3、货币政策的变化和利率走势。

(三)投资决策流程

1、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本基金总体资产分配和投资策略。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由公司总经理或指定 人员召集。 如需做出及时重大决策或 基金经理小 组提议,可临时召开投 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2、基金经理(或管理小组):设计和调整投资组合。设计和调整投资组合需要考虑的基本因素包括:每日基金申 购和赎回净 现金流量;基金合同的投 资限制和比 例限制;研究员的投资 建议;基金经理的独立判断;大数据与金融工程部的分析报告等。

3、集中交易室:基金经理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集中交易室经理收到投资指令后分发予交易员,交易员收到基金投资指令后准确执行。

4、大数据与金融工程部: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投资绩效评估,向基金经理(或管理小组)提供相关分析报告。


5、风控管理部:监控各类基金投资运作。

(四)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 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出 资或者买卖 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2)本 基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
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不 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8)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10%;

(9)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 合计不得超 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
场波动、上市公 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11)本 基金与私 募类证 券资管产 品及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主体 为交易对 手开展 逆回购交 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除上述第(6)、(10)、(11)条外,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 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
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 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 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5、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六) 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七) 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董事 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23 年 07 月 19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
财务指标、净值 表现和投资 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 核内容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 2023 年 04 月 01 日起至 2023 年 06 月 30 日止。

1、报 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0,138,494.08 16.31

其中:股票 10,138,494.08 16.31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46,455,848.51 74.71

其中:债券 46,455,848.51 74.71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5,476,945.86 8.81

8 其他资产 106,492.59 0.17

9 合计 62,177,781.04 100.00

2、报 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6,576,597.30 13.02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328,950.00 0.65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174,708.78 4.31

J 金融业 205,912.00 0.41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276,102.00 0.55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37,600.00 0.47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38,624.00 0.67

S 综合 - -

合计 10,138,494.08 20.07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无。
3、期 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688036 传音控股 5,711 839,517.00 1.66

2 688120 华海清科 2,302 580,219.10 1.15

3 688516 奥特维 2,508 472,507.20 0.94

4 000960 锡业股份 26,300 408,965.00 0.81

5 002508 老板电器 13,800 349,002.00 0.69

6 300291 百纳千成 48,100 338,624.00 0.67

7 002401 中远海科 12,800 336,896.00 0.67

8 002368 太极股份 8,100 333,477.00 0.66

9 600970 中材国际 25,800 328,950.00 0.65

10 603165 荣晟环保 20,200 324,008.00 0.64

4、报 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5,117,176.71 10.13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41,338,671.80 81.85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46,455,848.51 91.98

5、报 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19638 20 国债 09 50,000 5,117,176.71 10.13

2 118021 新致转债 16,230 3,435,461.91 6.80

3 113052 兴业转债 29,650 3,015,792.48 5.97

4 110053 苏银转债 23,600 2,966,901.48 5.87

5 110059 浦发转债 27,260 2,946,595.39 5.83

6、报 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无。
7、报 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无。
8、报 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无。
9、报 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 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中国人民银行的处罚。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处罚。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 年内受到国 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 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处罚。

以上证券的投资已执行内部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证券备选库。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9,859.4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76,633.15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106,492.59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8021 新致转债 3,435,461.91 6.80

2 113052 兴业转债 3,015,792.48 5.97

3 110053 苏银转债 2,966,901.48 5.87

4 110059 浦发转债 2,946,595.39 5.83

5 123075 贝斯转债 2,768,390.19 5.48

6 110055 伊力转债 2,603,184.97 5.15

7 113621 彤程转债 2,437,576.64 4.83

8 123154 火星转债 2,390,548.38 4.73

9 128122 兴森转债 2,166,776.55 4.29

10 127069 小熊转债 1,928,818.07 3.82

11 127029 中钢转债 1,424,626.74 2.82

12 110062 烽火转债 1,235,160.62 2.45

13 127065 瑞鹄转债 1,017,857.87 2.02

14 127020 中金转债 1,011,265.61 2.00

15 113063 赛轮转债 1,004,073.17 1.99

16 110060 天路转债 1,003,318.56 1.99

17 110077 洪城转债 993,147.06 1.97

18 127073 天赐转债 969,433.92 1.92

19 128074 游族转债 956,953.78 1.89

20 110073 国投转债 598,234.04 1.18

21 113596 城地转债 597,125.11 1.18

22 123022 长信转债 504,807.67 1.00

23 118019 金盘转债 366,583.29 0.73

24 123170 南电转债 329,068.21 0.65

25 123124 晶瑞转 2 234,665.91 0.46

26 123088 威唐转债 178,705.12 0.35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无。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数字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 不代表其未 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人在做出 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其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丰和 A 类

净值增长率标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比较基准

净值增长率 1 准差 2 收益率 3 收益率标准差1-3 2-4

4

2015 年 11 月

05 日至 2015 1.25% 0.07% 1.72% 0.08% -0.47% -0.01%

年 12 月 31 日
2016 年 01 月

01 日至 2016 3.28% 0.12% 1.85% 0.09% 1.43% 0.03%

年 12 月 31 日
2017 年 01 月

01 日至 2017 2.55% 0.08% 0.24% 0.06% 2.31% 0.02%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01 月

01 日至 2018 -0.83% 0.32% 8.22% 0.07% -9.05% 0.25%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01 月

01 日至 2019 17.21% 0.41% 4.59% 0.05% 12.62% 0.36%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01 月

01 日至 2020 9.84% 0.99% 2.98% 0.09% 6.86% 0.90%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 01 月

01 日至 2021 8.96% 0.38% 5.09% 0.05% 3.87% 0.33%

年 12 月 31 日
2022 年 01 月

01 日至 2022 -11.41% 0.61% 3.31% 0.06% -14.72% 0.55%

年 12 月 31 日
2023 年 01 月

01 日至 2023 7.34% 0.79% 2.64% 0.04% 4.70% 0.75%

年 06 月 30 日
2015 年 11 月

05 日至 2023 41.87% 0.52% 34.89% 0.07% 6.98% 0.45%

年 06 月 30 日

注:鹏华丰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鹏华中小企业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
成。鹏华中小企业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2 年 11 月 5 日成立,自 201 5 年 11 月 5 日
起,《鹏华丰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

丰和 C 类

净值增长率标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比较基准

净值增长率 1 准差 2 收益率 3 收益率标准差1-3 2-4

4

2018 年 06 月

07 日至 2018 -1.20% 0.33% 4.93% 0.06% -6.13% 0.27%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01 月

01 日至 2019 16.50% 0.41% 4.59% 0.05% 11.91% 0.36%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01 月

01 日至 2020 9.38% 0.99% 2.98% 0.09% 6.40% 0.90%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 01 月

01 日至 2021 8.50% 0.38% 5.09% 0.05% 3.41% 0.33%

年 12 月 31 日
2022 年 01 月

01 日至 2022 -11.79% 0.60% 3.31% 0.06% -15.10% 0.54%

年 12 月 31 日
2023 年 01 月

01 日至 2023 7.14% 0.79% 2.64% 0.04% 4.50% 0.75%

年 06 月 30 日
2018 年 06 月

07 日至 2023 29.10% 0.63% 25.94% 0.06% 3.16% 0.57%

年 06 月 30 日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 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 行存款本息 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 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 金开立资金 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 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 立的基金专 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 构的固有财 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因基金财 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 情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 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可以按基 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 、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 合同约定的 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 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 的债务相抵 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 权债务,不得
相互抵销。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 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 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 或者被依法 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 外,基金财 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 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 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 易日以及国 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三)估值方法

1、交 易所上市的有 价证券(包括股票 、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 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银行间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品种,按成本估值。

4、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以采用中国债券信息网提供的私募债券价格进行估值。如市场上有其他渠道可以提供私 募债券价格 ,则采用最能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价格 进行估值。如市场上无 法获取私募债券的价格或相关 价格难以准 确计量私募债券的公允价 值,则采用 按成本法进行估值。如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公 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当 发生大额申购 或赎回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可 以采用摆动定 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 合同订明的 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 核算的义务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 金管理人担 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 除外。基 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 日对基 金资产估 值后,将 各类基金 份额净 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 管人,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 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 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 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或注 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 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 成差错,导 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 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 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 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 错等;对于 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 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 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 错误处理或 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 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 不对其他当 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 该差错取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 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 费用由差错 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 任方未及时 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 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 任方对直接 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 错责任方已 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 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 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 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 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 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 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 益损失(“受损方”),则差 错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 其支付的赔 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 要求返还 不当得利 的权利; 如果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已经将 此部分 不当得利 返还给受 损方,则受损方应 当将其已经 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 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 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 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 错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 追偿。基 金管理人 和托管 人之外的 第三方造 成基金财 产的损 失,并拒 绝进行赔 偿
时,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向差 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 生的有关费 用,应列入基金费用, 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 自行或依据 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 损方承担了 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 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因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错误 ,给基 金或 基金份 额持有人造成 损失的,应 由基金管理 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 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或国家法 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 露基金净值的非工作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并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对净 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 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 袋账户资产 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 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 动收益和其 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
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3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 自动转为基 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 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场内的基金份额只能 采取现金红利的分配方式 ,投资人不 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 ,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之间由于收取费用不同将导致在可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本
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 配基准日(即可供分 配利润计算 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 过 15 个工作
日。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 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 的规定就支 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 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由投资者 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 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 足以支付银 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可将投资者的 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七)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的上市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8%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8%÷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 费每日计 算,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 末,按月 支付,经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双方核 对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 费每日计 算,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 末,按月 支付,经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双方核 对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本基金销售
服务费将专门用 于本基金的 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基金管 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 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基金份额销售 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并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
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 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 费、基金托 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 ,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 五 )实施侧袋机 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相关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且基金份额未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或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交易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交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日内,在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5、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
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6、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
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基金终止上市交易;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9、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0、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八、侧袋机制

(一) 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 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 ,根据最大 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 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 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启用侧 袋机制后 及时发 布临时公 告, 并及时 聘请符合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本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相应侧 袋账户份额 ;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 按照启用侧 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 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 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 赎回,并根 据主袋账户 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

3、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 10%认定。

(三)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 实施期间 ,招募 说明书“ 基金的 投资”部 分约定的 投 资组合比 例、投资 策略、 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 准、风险收 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 袋账户。基 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 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
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 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 、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 流动性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 大化原则 ,采取将 特定资产 予以处 置变现等 方式,及 时向侧袋 账户份 额持有人 支付对应 款项。

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 人及时聘请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五) 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 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 及发生其他 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 书“基金的信息披露” 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 息披露方式 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实施侧袋机 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 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 告中披露报 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 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 资产可变现 净值或净值参考区间的, 该净值或净值参考区间 不代表基金 管理人对特定
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六 )本部分关 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 规或监管规 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 或变更的,或将来法律 法规或监管 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 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 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九、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 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 合型基金, 但高于普通债券型基金 。本基金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上市交易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及其他风险。

本基金的风险主要包括:系 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 险、管理风 险、流动性风险、本基 金特定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一)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系 统性风险是指因整体政 治、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 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和购买力风险等。

1、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政府有关证券 市场的政策发生重大变 化或是有重 要的举措、法规出台, 引起债券价格的波动,从而给投资带来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经济运行周期性的变 化会对基金所投资的证 券的基本面 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市场利率变 化给投资者带来收益损 失的可能性 。债券是一种法定的契 约,大多数债券的票 面利率是 固定不变 的,当市 场利率 上升时, 会吸引一 部分资金 流向银 行储蓄等 其他金融 资产,减少对债券 的需求,债 券价格将下跌;当市场利 率下降时, 一部分资金流回债券市 场,增加对债券的需求,债券 价格将上涨 。一般而言,投资购买的 债券离到期 日越长,则利率变动对 债券价格的影响越大,其利率风险也相对越大。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 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 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 而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 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 投资收益率 ,这与利率上升带来的 价格风险互为消长。在利率 走低时,再 投资收益率就会降低,再 投资的风险 加大。当利率上升时, 债券价格会下降,但是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二)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个别证券特有的风险,包括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信用风险等。

1、公司经营风险

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 。基金所投资债券对应 的公司经营 不善,能够用于分配的 利润减少,公司无法偿还债 券利息的风 险。虽然本基金可通过分 散化投资减 少这种非系统性风险, 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

同时,公司经营不善也将导致其股票价格下跌,对本基金的股票投资带来相应损失的风险。

2、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无法按时还本付 息,而使投资遭受损失 的风险为信 用风险。这种风险主要 表现在公司债券中,公司如 果因为某种 原因不能完全履约支付本 金和利息, 则债券投资就会承受较 大的亏损。广义的信用风险不仅指企业的违约风险,还包括市场信用利差扩大及企业信用评级下降的风险。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 管理人的知识、经验、 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 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 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 收益水平。 因此,基金的收益水平 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 理手段和管 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 此基金可能 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 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流动性风险

基金可能面临基金资产不能 迅速、低成本地转变成 现金,或者 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 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前者 是指金融资 产不能及时变现或无法按 照正常的市 场价格交易而引起损失 的可能性。为应付投资者的赎 回,基金资 产需保持一定的流动性, 从而在收益 性方面可能会有些损失 ,影响基金投资目标的实现。后者是指在 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 可能会发生 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 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单位净值。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 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等 流动性较好的规范型交 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 有良好流动 性的固定收益类证券及股 票类证券等 。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 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 未有高集中 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 常市场环境 下本基金拟投资市场、 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良好,流动性风险相对可控。

2、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开放式基金要随时应对投资 人的赎回,如果基金资 产不能迅速 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 为现金时对基金净值产生不 利的影响, 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 水平。尤其 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将根据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 回申请等进 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 形下基金管 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 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延期 办理巨额赎 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 请、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 定价机制、 实施侧袋机制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 他措施。基金管理人实 施前述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可能面临无法及时赎回、无法全部赎回、或赎回成本相对较高的风险。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 当时的资产 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 产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 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 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 获受理的部 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 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
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当日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的赎回申请(“ 大额赎回申 请人”)的情形下,基金 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 回申请。对 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和大额赎回申请人 10%以内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办理,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超过 10%的赎回申请按比 例确认。对 当日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 进行延期办 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 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取消 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选 择延期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 申请将与下 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 推。如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实施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拥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不反映侧袋账户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参考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 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 政策,因此 实施侧袋机 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五)上市交易风险

本基金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基金价格受 到供求关系 的影响,本基金份额市 场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净值 可能会出现 较大背离,从而直接或间 接地给投资 者造成损失;由于上市 期间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投资人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基金,产生风险;同时,可能因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导致基金流动性 风险;另外 ,当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份 额转向场外 交易后导致场内的基金 份额或持有人数不满足上市条件时,本基金存在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可能。

(六) 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 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 是基于投资 范围、投资比例、证券 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 销售机构的 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 文件中风险 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 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七) 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出现故障产生的风险;

2、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3、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十、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
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 程中发生的 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 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 的全部剩余 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 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 规则,在法 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决 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 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 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 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1、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2、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 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 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 托管人违 反基金 合同造成 基金财 产损失时 ,应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向基 金托管人 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 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 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 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 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 、审查基 金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各类基金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 、按照 规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 配合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面临 解散、依 法被撤 销或者被 依法宣 告破产时 ,及时报 告中国 证监会和 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召开事由


1、当出 现或需要 决定下 列事由之 一的, 经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或持有 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终止基金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9)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0)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 内调整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或收 费方式、调 低赎回费率;

(4)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增加或减少份额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规则;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在会议通知中说 明本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所采取 的具体通 讯方 式、委托 的公证 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 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 金托管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 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基 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 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 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 管机关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 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 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 权委托代理 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 相关文件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 人按《基金 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 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2)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规 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 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 共同称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 权委托书等 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 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6)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 方式结合的 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会议 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 权益登记日 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以在大 会召集人发 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 向大会召集 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 事项与基金 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 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 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 金份额持有 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 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 决定。如将 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 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 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 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 并持有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 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 程序宣布会 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 大会主持 人宣读提 案,经 讨论后进 行表决, 经合法执 业的律 师见证后 形成大会 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 。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 的,其授权 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 表主持;如 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 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含 50%)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 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 明参加会议 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
工作日在公证机 关及监督人 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 部有效表决 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 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 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 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 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 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 意见模糊不 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 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中 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 名监督员共 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 担任监票人 ;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 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 对大会主持 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其有权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 立即要求重 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 立即重新清 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 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 授权的两名 监票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 集,则为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 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 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的,,则大会 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实施侧 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5、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6、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生效与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 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 金合同有关 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 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 径解决。不 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 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按照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 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 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 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 贷款;办理结算;办理 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 债券;同业 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 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 及代理保 险业务; 提供保管 箱服务 。外汇存 款;外汇 贷款;外 汇汇款 ;外币兑 换;国际 结算;结汇、售汇 ;同业外汇 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 贴现;外汇 借款;外汇担保;发行 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 外币有价 证券;买 卖和代理 买卖股 票以外的 外币有价 证券;自 营和代 客外汇买 卖;资信 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金融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 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 象进行监督。

(1)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 类证券,包括国债、央 行票据、金 融债、企业债、公司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短期融 资券、可转 债、分离交易可转债、资 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等;同时投 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证券 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 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不符合 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行 为,基金托 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 已经执行的 投资,基金托管人发现该 投资行为不 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的 ,基金托管人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并将该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合同 明确约定 基金投资 风格或证 券选择 标准的, 基金管理 人应事先向 基金托管 人提供投 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融资比例: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 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 益类证券的 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 80%;股
票等权益类证券 的投资比例 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 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 金与由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共同 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 该证券的10%;

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6)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股 票停牌、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 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1)本基金资产投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对于除上述第 5 )、7)、 8)条外,因证券市场 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 原因导致基金 的投资不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 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 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如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且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当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 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
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 监督。基金 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 对基金管理 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 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 法规有关基 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 定,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 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 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 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 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有 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 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并负责 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 示的关联方 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如基金 托管人提醒 基金管理人后仍无法阻止 关联交易发 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 管理人已成 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 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 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 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 选择存款银 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 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 的名单,并 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 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 金托管人应 加强对基金 银行存 款业务的监 督与核查,严 格审查、复 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 在选择存款银行时违反 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5、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应符合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 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决策流 程、风险控 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 置预案、信用风险处置预案等。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 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 作日将上述 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行 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 到上述资料 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 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2)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 理的时间内 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 性问题。如 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 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3)基金托管人有权根据基金管理人制定的风险控制制度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额度和比例进行 监督。如果 基金管理人对相应风险控 制制度进行 修改的,应及时修订后 通知基金托管人。

(4)基 金托管人对 基金投资中 小企业 私募债券是 否符合比例限 制进行事后 监督,如发 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接到通 知后应及时 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 原因和解决 措施。基金托管人有权 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因市场变化, 基金管理人 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超过投资 比例的,基金托管人有 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交易日内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 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符 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 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 用的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 约定各交易 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 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 及时将更新 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 ,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 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 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 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 否按事前提 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进 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 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 手名单,但 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 个工作日书 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 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 易对手所进 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 应按照协议 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 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 间债券交易 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 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 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 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 债券市场的 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 合同而造成 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 的交易对手 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 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 相关法律责 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 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 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 人则根据银 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 同履行情况 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 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 照事先约定 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7、本基 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 券,应遵守 《关于规范 基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证券 行为的紧急 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本协议所称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规范的 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 行股票网下 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 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 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 原因而临时 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 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 券,且限于 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 ,并可在证 券交易所或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基金参与非公开发行证券的 认购,不得预付任何形 式的保证金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且锁定期不得超过本基金的剩余期限。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 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 控制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 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 管理人董事 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 预案。上述 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 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 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 作日将上述 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行 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 到上述资料 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 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 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 责,确保对 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 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 效解决基金 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 基金巨额赎 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 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 难时,基金 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 金确保基金 的支付结算。对本基金 因投资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 于拟发行证 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 文件、发行 证券数量、发行价格、 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总成 本、应划付的认购款、资 金划付时间 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 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 至少于拟执 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 将上述信息 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 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 的信息,致 使托管人无法审核认购 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行为。如发现 基金管理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的有关规定,
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并 呈报中国证监会,同时采 取合理措施 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 人的违法、 违规以及违反《基金合同 》、《托管 协议》的投资指令不予 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纠正,基金 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 基金签署合 同不得不执行时,基金 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8、基金 管理人应当 对投资 中期票据业 务进行研究 ,认真评估中 期票据投资 业务的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 原则进行中 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基金 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监管部门 的规定,制定基金投资中期票 据相关制度 (以下简称“《制度》” ),以规范对中期票据 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基金管理人《制度》的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中期票据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及期限限制;

2)基金 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 公募基金投 资于一家企 业发行的单期 中期票据合 计不超过该 期证券的10%;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 票据是否符合比例限制 进行事后监 督,如发现异常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 助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 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向基金托 管人说明原因和解决措施 。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如因市场变化,基金管理人投资的中期票据超过投资比例的,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交易日内将中期票据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

9、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 到账、基金 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 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 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 指令或实际 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 规定,应及 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 等方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 基金托管人 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 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托管人发出 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 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 规原因及纠 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限 内,基金托 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 改正。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11、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 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 但不限于: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 ,基金管理 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并改正,或就
基金托管人的疑 义进行解释 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2、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 经生效的指 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约 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及时 纠正,由此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 人资金划拨 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 等违反《基 金法》、基金合同、本 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 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 正。基金托 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管理人发出 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 正期限,并 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 金管理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 不限于:对 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 示,基金托 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 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基金托管人应 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 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4、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 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 的任何资产 。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 账日基金财 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 人未及时催 收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 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 任何资产。 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 效控制下的 实物证券的 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8)资产托管人对因为资产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资产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委托财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 证券公司负 责清算交收的委托资产( 包括但不限 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 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 ;由于该等 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 本合同当事 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 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委托财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9)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 基金的名 义开立任 何其他银 行账户 ;亦不得 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 户进行 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 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3、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 对方同意擅 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 户,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 金完成与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 理人应予以积
极协助。结算备 付金、结算 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 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 户的开立、 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 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 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4、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 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间市场 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 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 机构开立债 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 和资金结算 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 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5、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协商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6、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 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 基金托管人 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 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 库,实物保 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 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 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 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上 述存放机构 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7、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 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的 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 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 签署的与基 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 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 管理人应在 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 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三十个 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 托管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 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 件不一致所 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重 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
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每个工 作日计 算基金资 产净值 及各类基 金份额净 值,经 基金托管 人复核 ,按规定 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 类基金份额 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人 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名称、证件 号码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 金注册登记 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编制和保 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 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 过协商、调 解解决,协商、调解不 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 将争议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华南分 会,仲裁地点为深圳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届时 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 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 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 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 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 改。修改后 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 务。以下服 务内容,由基金管理人 在正常情况下向投资者提供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以 及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 变化,不断完善并增加和修改服务项目。

一、营销创新及网上交易服务

为丰富投资者的交易方式和渠道,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多种形式的交易服务。

在营销渠道创新方面,本基 金管理人大力发展基金 电子商务, 已开通基金网上交易系 统,投资者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phfund.com.cn),更加方便、快捷地办理基金交易及信息查询等已
开 通 的 各 项 基 金 网 上 交 易 业 务 。 同 时 , 投 资 者 可 关 注 鹏 华 基 金 官 方 微 信 账 号 ( 微 信
号:penghuajijin ) ,快速实现净值查 询功能,绑定个人 账户之后, 还可实现账户查询功 能和交易功
能。鹏华直销 APP (即鹏华 A 加钱包 APP )及鹏华基金微信号目前也支持鹏华基金客户进行非直销
基金资产的查询 服务。基金 管理人将不断努力完善现 有技术系统 和销售渠道,为投资者 提供更加多样化的交易方式和手段。

二、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phfund.com.c n)、短信平台、呼叫中心(400-6788-533 ;0755-82353668)等渠道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在申请获基金管理人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手机短信、E-MAIL 等方式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手机短信可定制的信息包括:月度短信账单、鹏华早讯、持有基金 周末净值等 ;邮件定制的信息包括: 鹏友会周刊 、电子对账单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发送的定制信息内容。

三、在线咨询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在线客服 、短信接收平台、鹏 华基金官方微信(微信号:penghuajijin)等网络通讯工具进行业务咨询,基金管理人 7*24 小时提供智能机器人咨询服务,在工作时间内有专人在线提供咨询服务。

四、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400-6788-533、0755-82353668)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 7×24 小时基金账户余额、交
易情况、基金产品信息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工作日 8:30-21:00 的坐席服务(重大法定节假日除外),投资者可以
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五、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直销和销售 机构网点柜台、基金管 理人设置的 投诉专线、呼叫中心人 工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电话、电 子邮件、 书信、 网络在线 是主要 投诉受理 渠道,基 金管理 人设专人 负责管 理投诉电 话(0755-82353668)、信箱、网络服务。现场投诉和意见簿投诉是补充投诉渠道,由各销售机构受理后反馈给本基金管理人跟进处理。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 严格按照《基金法》、 《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关 于运 用固有资金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 2022 年 10 月 18 日
投资旗下基金的公告 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

鹏华丰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22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 2022 年 10 月 25 日
年第 3 季度报告 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

鹏华丰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C 类基金份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 2022 年 11 月 11 日
额)(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

鹏华丰和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 2022 年 11 月 11 日
的招募说明书 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

鹏华丰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 类基金份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 2022 年 11 月 11 日
额)(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 2022 年 12 月 14 日
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 下部分基金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 2022 年 12 月 15 日
参与华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认/申购(含定 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披露网站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 下部分基金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 2022 年 12 月 31 日
参与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2023 倾 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心回馈”基 金定期定额申 购费 率优惠活动 披露网站

的公告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 下部分基金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 2022 年 12 月 31 日
参与西部证 券股份有限公 司申 购(含定期 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披露网站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 下部分基金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 2022 年 12 月 31 日
参与渤海证 券股份有限公 司申 购(含定期 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披露网站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 下部分基金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 2022 年 12 月 31 日
参与中国工 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 司个人电子 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披露网站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 2023 年 01 月 04 日
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

关于调整旗 下部分基金参 与中 国工商银行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 2023 年 01 月 05 日
股份有限公 司申购、定期 定额 申购费率优 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惠活动时间的公告 披露网站

鹏华丰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22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 2023 年 01 月 20 日
年第 4 季度报告 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

鹏华丰和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 2023 年 02 月 16 日
经理变更公告 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

鹏华丰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 类基金份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 2023 年 02 月 21 日
额)(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

鹏华丰和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 2023 年 02 月 21 日
的招募说明书(2023 年第 1 号) 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

鹏华丰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C 类基金份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 2023 年 02 月 21 日
额)(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

鹏华基金 管 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 下部分基金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 2023 年 03 月 14 日
参与东方财 富证券股份有 限公 司申购(含 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披露网站

鹏华丰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2 年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 2023 年 03 月 30 日
年度报告 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关 于新 增人民币直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 2023 年 04 月 07 日
销资金专户的公告 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

鹏华丰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3 年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 2023 年 04 月 21 日
第 1 季度报告 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关 于注 意防范以协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 2023 年 06 月 03 日
助办理贷款 为借口进行诈 骗活 动的风险提 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示 披露网站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 下部分基金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 2023 年 06 月 05 日
参与国海证 券股份有限公 司申 购(含定期 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披露网站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 下部分基金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 2023 年 06 月 20 日
参与北京中 植基金销售有 限公 司申购(含 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披露网站

鹏华丰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3 年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 2023 年 07 月 20 日
第 2 季度报告 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


鹏华丰和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 2023 年 07 月 27 日
经理变更公告 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

鹏华丰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 类基金份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 2023 年 08 月 01 日
额)(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

鹏华丰和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 2023 年 08 月 01 日
的招募说明书(2023 年第 2 号) 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

鹏华丰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C 类基金份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 2023 年 08 月 01 日
额)(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 下部分基金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 2023 年 08 月 07 日
参与部分销售机构申购(含定期定额投 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披露网站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关 于运 用固有资金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 2023 年 08 月 21 日
投资旗下基金的公告 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

鹏华丰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3 年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 2023 年 08 月 30 日
中期报告 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 下部分基金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 2023 年 09 月 27 日
参与国金证 券股份有限公 司申 购(含定期 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披露网站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 2023 年 10 月 13 日
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

上述披露事项的披露期间自 2022 年 10 月 14 日至 2023 年 10 月 13 日。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按相关法律法 规,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代销 机构等的办公场所,投 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在支 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内 获取本招募 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六、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1、中国证监会核准鹏华中小企业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鹏华丰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3、《鹏华丰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人查阅方式:

1、存放地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查阅方式: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 年 11 月
点击查看>>  附件 
众禄基金app
众禄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