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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易方达鑫转招利混合A (006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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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鑫转招利混合A006013
基金类型:混合型     成立日期:2019-01-29     基金规模:1.33亿份     基金经理: 胡文伯 
基金全称:易方达鑫转招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2.83%
  • 近一月增长率
    -6.28%
  • 近一季增长率
    -16.10%
  • 近半年增长率
    -12.37%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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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鑫转招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易方达鑫转招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七月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据 2018 年 5 月 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易方达鑫转招利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8]799 号 )进行募集 ,本基金基金合同
于 2019 年 1 月 29 日正式生效。

2、基 金管理人保 证《招募说 明书》的内 容真实、准 确、完整 。本基金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 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 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 不保证最低收益。

3、本 基金投资于 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 因为证券市 场波动等 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 投资本基金前,请认 真阅读本基 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 露文件,全面认识本 基金产品的 风险收益特 征和产品特 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自 主判断基金 的投资价值,对认购( 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 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 决策,承担 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 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 包括:证券市场整体 环境引发的 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 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流动性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特定 投资标的流 动性较差风险、巨额赎 回风险、启用摆动定价或侧袋机制 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带来的风 险等);本基金法律文 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 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 评级可能不 一致的风险;基金投资 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 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 信用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 可转债、证券公司短期 公司债 券、中小 企业私 募债、科 创 板股票、 存托凭 证等品 种以及股 指期货 、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 金融衍生品,本基金 可参与融资 业务,可能给本基金带 来额外风险等。本基金的具体运作 特点详见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 的约定。本基金的一般 风险及特有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 风险揭示”部分。

4、本 基金为混合 型基金,理 论上其预期 风险与预期 收益水平 低于股票型 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 场基金。

5、基金管理人 提醒投资者基金投 资的“买者 自 负”原则, 在投资者 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 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 致的投资风 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此外,本基金以1 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 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单位份额净 值跌破 1 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6、基 金不同于银 行储蓄,基 金投资人有 可能获得较 高的收益 ,也有可能 损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 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 前,请仔细 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及《基金合同》。

7、基 金的过往业 绩并不预示 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的 业绩并不构
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 证。

本基金本次更 新招募说明书对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和基金管理人章节 相关信息进行更
新,相关信息更新 截止日为 2023 年 7 月 10 日。本基金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22 年 6
月 30 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1 年 12 月 31 日,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
内容截止日为 2022 年 9 月 16 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目 录


一、绪 言......1
二、释 义......2
三、基金管理人......7
四、基金托管人......21
五、相关服务机构......27
六、基金的募集......29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30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31
九、基金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42
十、基金的转托管、质押、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47
十一、基金的投资......48
十二、基金的业绩......60
十三、基金的财产......62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63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68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70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3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74
十九、侧袋机制......80
二十、风险揭示......82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8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0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7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25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127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28
二十七、备查文件......129
I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 《中华 人民共和 国 证券投 资基金法 》(以 下简称 《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易 方达鑫转招 利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担法律责 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 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 委托或授权 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 的基金合 同编写,并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 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基 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 成立并运 作,若基金合同、招 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 文件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二、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鑫转招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易方达鑫转招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易方达鑫转招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 书、本招 募说明书: 指《易方达 鑫转招利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易方达鑫转招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易方达鑫转招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 :指中国 现行有效并 公布实施的 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 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 受基金合 同约束,根据基金合 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 可以投资 证券投资基金的、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 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 个人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 金管理人 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 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 售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 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直销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非直销销售机构:指 符合《销 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 记、存管 、过户、清算和结算 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 户的建 立和管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销售 业务的 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 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 记业务的 机构。基金的登记机 构为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 构为投资 人开立的、记录其持 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 售机构为 投资人开立的、记录 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 基金募集 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 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 金份额发 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 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三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36、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7、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 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 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 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 期内,投 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 效后,投 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 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 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 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 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 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 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 售机构于每 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 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 资所得红 利、股息、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 金拥有的 各类有价证券、银行 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 算评估基 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 监会指定 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 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5、基金份额折算:指基 金管理人 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 ,在基金资产净值不 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5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 开放式基 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 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 合的市场冲 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 由于法律 法规、监管、合同或 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 以变现 的资产, 包括但 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 的逆回购 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 支取的银行 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9、侧袋机制:指将基金 投资组合 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 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 隔离并化解 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 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0、特定资产:包括:( 一)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 产;(二) 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 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 188 号 6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设立日期:2001 年 4 月 17 日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闵俊杰

注册资本:13,244.2 万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 号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22.65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2.6514%

盈峰集团有限公司 22.6514%

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5.1010%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7.5505%

珠海祺荣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087%

珠海祺泰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6205%

珠海祺丰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09%

珠海聚莱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7558%

珠海聚宁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4396%

珠海聚弘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88%

总 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詹余引先生,工商管理博 士。现任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易方达 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 国平安保险 公司证券部研究咨询室 总经理助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咨询部副总经 理(主持工 作)、国债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资产管理部副总经 理、资 产管理部 总经理 ,中国 平安 保险股份 有限公 司投资 管理部副 总经理 (主持工
作) ,全国 社会保障 基金理 事会投 资部 资产配置 处处长 、投资 部副主任 、境外 投资部主任、投资部主任、证券投资部主任。

刘晓艳女士,经济学博士 。现任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董事长、总经理 ,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曾任广发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 财部副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理财部副总经理,易 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督察员、监 察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公司副总经理,易 方达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易方 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周泽群先生,高级 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 EM BA) 。现任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广东粤财投资控股 有限公司董 事、总经理,中航通用 飞机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曾任珠海粤财实业有限公 司董事长, 粤财控股( 北京)有限 公司总经理、董事长 ,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办公室主任,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易阳方先生,经济学硕士 。现任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广发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曾任江西省 永修县第二 中学考研室教师,江西 省永修县招商开发局招商办科员,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投资银行 总部、投资理财总部、 投资自营部业务员、副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 备组成员、 投资管理部职员、基金 经理、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公司投资 总监、公司 副总经理、公司常务副 总经理,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主席及副主席,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苏斌先生, 管理学 硕士。 现任易方 达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 ,盈峰 集团有 限公司董事、联席总裁,广东民营 投资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宁波盈峰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理、执行董事,北京百纳 千成影视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南京 柯勒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盈峰环境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广州华艺国际 拍卖有限公司董事,珠海澳斐盈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经理。曾任中富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投行部经理,鸿商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产 业投资部执 行董事,名力中国成长 基金合伙人,复星能源环境与智能装备集团总裁,盈合(深圳)机器人与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韧先生,经济学硕士。 现任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广东省广晟控 股集团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负责人 ,广东省广 晟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董 事。曾任湖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助理, 湘财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总 部副总经理,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兼矿业 事业部部长 、党委委员,广东省广 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资本运营部部长、战 略委员会委 员,东江环保股份有限 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广东
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王承志先生,法学博士。 现任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中山大学 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广东 省法学会国 际法学研究会秘书长, 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理事,江苏凯强医学检验有限公司董 事,广东茉 莉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广东神朗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深圳 市美之高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广东凯金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独 立董事, 艾尔玛 科技股 份有 限公司独 立董事 ,祥鑫 科技股份 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曾任美国天普大学法学院访问副教授。

高建先生,工学博士。现 任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清华大学经 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学 术委员会副主任,深圳市力合科创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固生堂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 事。曾任重 庆建筑工程学院建筑管 理工程系助教、讲师、教研室副主任,清华大学经济管 理学院讲师 、副教授、技术经济与 管理系主任、创新创业与战略系主任、院长助理、副院 长、党委书 记,山东新北洋信息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融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劲先生,工商管理博士 。现任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长江商 学院会计与金融教授、投资研究中 心主任、教 授管理委员会主席,中 国天伦燃气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曾任哥伦比 亚大学经济 学讲师,加 州大学洛杉 矶分校安德森管理学 院助理教授、副教授、终身教授,长江商学院行政副院长、DBA 项目副院长、创创社区项目发起人兼副院长,云南白药集团 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瑞士银行 (中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独立董事,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发宏先生,工商管理硕 士。现任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监事会主席,广 东粤财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监事 长,广东省 融资再担保有限责任公 司监事。曾任天津商学院团总支书记兼政治辅导员、人 事处干部, 海南省三亚国际奥林匹 克射击娱乐中心会计主管,三英(珠海)纺织有限公司 财务主管, 珠海市饼业食品有限公 司财务部长、审计部 长,珠海市国弘财务顾问有限公司 项目经理, 珠海市迪威有限公司会 计师,珠海市卡都九洲食品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珠海格 力集团(派 驻下属企业)财务总监 ,珠海市国资委(派驻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珠海港置 业开发有限 公司总经理,酒鬼酒股 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审计 部总经理、 党委办主任、人力资源 部总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书记、董事。

危勇先生,经济学博士。 现任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监事,广州市广永国 有资产经
营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 ,广州赛马娱乐总公司董事,广州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广州广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广州 广永股权投资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广永科技发 展有限 公司代理 董事长 、总经 理。 曾任中国 水利水 电第八 工程局三 产实业 开发部秘书,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 行统计研究 处干部、货币信贷管理 处主任科员、营管部综合处助理调研员,广州金融控股 集团有限公 司行政办公室主任,广 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广州股权交易中心 有限公司董 事,广州广永丽都酒店 有限公司董事长,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廖智先生,经济学硕士。 现任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监事、总裁助理、党 群工作部联席总经理,易方达资产 管理有限公 司监事,易方达私募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广东粤财互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曾 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基金部主管,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 总经理、人 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市 场部总经理、互联网金融部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行政管理部总经理。

刘炜先生 ,工商 管理硕士(EMBA) 、法学硕士 。现任易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监事、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易方达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 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部监察员、上海分公司 销售经理、 市场部总经理助理、人 力资源部副总经理、 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付浩先生, 经济学 硕士。 现任易方 达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监事 、权益 投资管 理部总经理、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委员、基金 经理。曾任广东粤财信 托投资有限公司国际金融部职员, 深圳和 君创业研 究咨询 有限公 司管 理咨询项 目经理 ,湖南 证券投资 银行总 部项目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研究策划 部研究员,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总部副总经理、养老金与专户权 益投资部副 总经理、公募基金投资 部总经理、基金经理助理、投资经理。

马骏先生,工商管 理硕士(EM BA) 。现任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 级高级管理人员、固定收益投资 决策委员会委员、基础设施资产管 理委员会委员,易方 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QFI 业务负责人、证券交易负责人员(RO)、就证券提供意见负责人员(RO)、提供资产 管理负 责人员( RO )、市场及产品 委员会委员。曾 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营业部职员 ,深圳众大 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部副 总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 总经理、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总 裁助理、固 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 收益首席投资官,易方达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吴欣荣先生,工学硕士。 现任易方 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 人员、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易方达资产 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董事。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投资管理 部经理、基 金经理、基金投资部副 总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基金投资部 总经理、公 募基金投资部总经理、 权益投资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权益投资总监,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娄利舟女士,工商 管理硕士(EM BA)、经 济学硕士。现任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FOF 投资决策委员会 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 有限公司董 事。曾任联 合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证券营业部 分析师、研究所策略研究员、经纪 业务部高级 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销售支持中心经理、市场 部总经 理助理、 市场部 副总经 理、 广州分公 司总经 理、北 京分公司 总经理 、总裁助理,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彤先生,经济学博士。 现任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 人员,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 事。曾任中 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 司成都营业部研发部副经理、交易部经理、研发部经理 、证券总部 研究部行业研究员,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主管、基金经理、市 场部华东区 大区销售经理、市场部 总经理助理、南京分 公司总经理、成都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

张南女士,经济学博士。 现任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 人员、发展研究中心总经理。曾任 广东省经济 贸易委员会主任科员、 副处长,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监察部总经理、督察长。

范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 。现任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 理人员、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委员会 委员,易方 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 董事长,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 中国工商银 行深圳分行国际业务部 科员,深圳证券登记 结算公司办公室经理、国际部经理 ,深圳证券 交易所北京中心助理主 任、上市部副总监、基金债券部副总监、基金管理部总监。

高松凡先生,工商 管理硕士(EM BA)。现 任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级高级管理人员(首席养老金 业务官)。 曾任招商银行总行人事 部高级经理、企业年金中心副主任,浦东发展银行总行 企业年金部 总经理,长江养老保险 公司首席市场总监,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养老金业务总监。


关秀霞女士,工商管理硕 士、金融 学硕士。现任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首席国际业务官)。曾任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分析员, Dan ie lDennis 高级审计师,美国道富银行公司内部审计 部高级审计师、美国共同 基金业务风险经理、亚洲区(除日本外) 机构服务主 管、亚洲区(除日本外 )副总裁、大中华地区董事总经理、大中华地区高级副总裁、中国区行长。

陈荣女士,经济学博士。 现任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 人员,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 事。曾任中 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统 计研究处科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支持部经 理、核算部 总经理助理、核算部副 总经理、核算部总经理、投资风险 管理部 总经理、 总裁助 理、董 事会 秘书、公 司财务 中心主 任,易方 达资产 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张坤先生,理学硕士。现 任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 员、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 金经理。曾 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研究部总经理助理。

胡剑先生,经济学硕士。 现任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 人员、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 员、基础设 施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 、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研究员 、基金经理 助理、固定收益研究部 负责人、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业务总部总经理。
张清华先生,物理学硕士 。现任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 理人员、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委员、基金 经理。曾任晨星资讯( 深圳)有限公司数量分析师,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 究员,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 资经理、固定收益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经理、多资产投资业务总部总经理。

冯波先生,经济学硕士。 现任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 人员、研究部总经理、权益投资决 策委员会委 员、基金经理。曾任广 东发展银行行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 研究员、市 场拓展部副经理、市场 部大区销售经理、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研究部总经理助理、研究部副总经理。

陈皓先生,管理学硕士。 现任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 人员、投资一部总经理、权益投资 决策委员会 委员、基金经理。曾任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投资一部总经理助理、投资一部副总经理、投资经理。

萧楠先生,经济学硕士。 现任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 人员、投
资三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曾任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 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投资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

管勇先生,理学硕士。现 任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 席信息官、信息安全 与运维中心总经理。曾任长城证券 有限责任公 司信息技术中心职员、 营业部电脑部经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 经理、总监 助理、副总监、总监,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监(主持工作) 、总监,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系统研发部副总经理、技术运营部总经理、数据平台研发中心总经理、规划与支持中心总经理。
杨冬梅女士,工商管理硕 士、经济 学硕士。现任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 书、宣传策 划部总经理、全球投资 客户部总经理,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 发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职 员、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研究部负责人,南方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研究 所高级研究员,招商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高级经理、股票投资部高级 经理,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宣 传策划专员、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市场部副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刘世军先生,理学硕士。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 人员(首席数据与风险监测官)、 投资风险管 理部总经理。曾任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研究员、绩效与风险评估 研究员、投 资发展部总经理助理、 投资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助理、投资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投资风险管理与数据服务总部总经理。

王玉女士,法学硕士。现 任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 察长、内审稽核部总 经理,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 事。曾在北 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 中国证监会工作,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法律事务部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王骏先生,会计硕士。现 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 员(首席市场官)、渠道与营销管 理部总经理 、产品设计与业务创新 部总经理。曾在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证监会广 东监管局工 作,曾任易方达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常务副总经理、董事。

2、基金经理

胡文伯先生,金融数学硕 士,本基 金的基金经理。现任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经理、基金经理助理。曾 任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 益研究员。胡文伯历任基金经理及现任基金经理助理的基金如下:

历任基金经理的基金 任职时间 离任时间


易方达裕鑫债券 2023-01-20 -

易方达瑞安混合发起式 2023-03-16 -

易方达瑞康混合 2023-03-16 -

易方达鑫转招利混合 2023-03-16 -

易方达磐固六个月持有混合 2023-06-21 -

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 2020-10-16 2023-04-14

现任基金经理助理的 基金

易方达丰和债券 易方达磐恒九个月持有混合

易方达裕丰回报债券 易方达悦享一年持有混合

易方达悦安一年持有债券

周琼女士,金融硕士,本 基金的基 金经理助理。现任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基金经理助理。曾任凯仁投资咨 询(上海) 有限公司客户经理,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支持专员、研究员。周琼现任基金经理助理的基金如下:
现任基金经理助理的 基金

易方达鑫转招利混合 易方达招易一年持有混合

易方达鑫转添利混合 易方达瑞锦混合发起式

易方达丰华债券 易方达磐恒九个月持有混合

易方达丰和债券 易方达磐泰一年持有混合

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 易方达磐固六个月持有混合

易方达安盈回报混合 易方达悦享一年持有混合

易方达新收益混合 易方达悦兴一年持有混合

易方达瑞信混合 易方达悦通一年持有混合

易方达瑞和混合 易方达瑞安混合发起式

易方达纯债债券 易方达悦盈一年持有混合

易方达裕丰回报债券 易方达瑞康混合

易方达裕鑫债券 易方达悦弘一年持有混合

易方达鑫转增利混合 易方达悦安一年持有债券

易方达新享混合 易方达宁易一年持有混合

易方达新利混合 易方达稳泰一年持有混合

易方达新益混合 易方达悦信一年持有混合

易方达新鑫混合 易方达瑞富混合

易方达瑞兴混合 易方达悦夏一年持有混合

易方达瑞景混合 易方达悦丰一年持有混合

易方达瑞智混合 易方达悦浦一年持有混合

易方达瑞祥混合 易方达悦融一年持有混合

易方达瑞选混合 易方达悦稳一年持有混合

易方达瑞祺混合 易方达安心回馈混合

易方达裕富债券 易方达瑞弘混合

易方达瑞川混合发起式 易方达瑞通混合

易方达丰惠混合 易方达悦鑫一年持有混合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情况:张清华,管理时间为 2019 年 1 月 29 日至 2020 年 3 月 6
日;韩阅川,管理时间为 2020 年 3 月 7 日至 2022 年 8 月 5 日;杨康,管理时间为 2020 年
3 月 7 日至 2023 年 6 月 27 日。

3、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 员包括:马骏先生、 胡剑先生、张清华先 生、王晓晨女士、袁方女士、刘朝阳女士、祁广东先生。

马骏先生,同上。

胡剑先生,同上。

张清华先生,同上。

王晓晨女士,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固定收益全策略 投资部总经理、基金 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 限公司就证 券提供意见负责人员(R O)、提供资产管理 负责人员(RO)。

袁方女士,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多资产养老金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刘朝阳女士,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祁广东先生,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国际固定收益投 资部总经理、基金经 理,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 公司副行政 总裁兼首席投资官(国 际固定权益)、就证券提供意见负责人员(RO)、提供资产管理负责人员(RO)、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 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建 立健全 内部控 制制 度,采取 有效措 施,防 止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漏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 证券、基金 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 关证券、基 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 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 有效地防 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促进公司诚信、合法 、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维护 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 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率,确保业务稳健经营运行和受托资产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4)督促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维护公司的声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 控制应当包 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体现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 有效并易 于执行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 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 分为四个层 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 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 各项规章制 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 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 个层面 是部门和 业务管 理制度 。它 们的制订 、修改 、实施 、废止应 该遵循 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 与其以上层 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 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 环境的变化 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 求,不断检讨和增强 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 个公司活 动。股东会、董事会 、监事会和管理层必 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 逐级授权制 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 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 理层制定的 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 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 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 务的授权必 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 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公司授权应适当,对已获授权的 部门和人员 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 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 观,不受 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 正当影响;建立严谨 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 有效的研究 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 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 的基础上建 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 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 资理念, 根据风险防范原则和 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 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 确的投资授 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 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 止和投资限 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 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 投资限制在 规定的风险权限范围内 ;建立科学的投资业绩评价体系,及时回顾分析和评估投资结果。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部门和集中 交易制度 ,投资指令通过集中 交易部门完成;建立 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 馈系统,完 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 中交易部门应对交易 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 配制度,确 保公平对待不同基金; 完善交易记录,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 的要求建 立会计制度,并根据 风险控制点建立健全 规范的系统和流程,以基金为会计 核算主体, 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通过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 整、及时地 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 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备的信息披 露制度, 指定了信息披露负责 人,并建立了相应的 制度流程规范相关信息的收集、组 织、审核和 发布,努力确保公开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7)监察与合规管理

公司设立督察长,由董事 会聘任, 向董事会负责。根据 公司监察与合规管理 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 可以列席公 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 相关档案资料,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 检查、评价 、报告、建议职能。督 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合规管理部 门,并保 障其独立性。监察合规管理部门按照公司 规定和督察长的安排履行监察与合规管理职责。

监察合规管理部门通过定 期或不定 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况,督促公 司和旗下基金的管理运作规范进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 重视和支 持监察与合规管理工 作,对违反法律、法 规和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 年 4 月 8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 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王良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 2002 年 3 月成
功地发行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
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 年 9 月又成功发行了 22 亿 H 股,9 月 22 日在香港联交所
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 月 5 日行使 H 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 24.2 亿 H 股。截
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本集团 总资产 97,249.96 亿元人民 币, 高级法下资本 充足率
16.80%,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 14.03%。

2002 年 8 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 8 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
资产 托管部 ,现下设 业务管 理团队 、基 金券商产 品团队 、银保 信托产品 团队、 养老金团队、交易与清算团队、项 目管理团队 、稽核监察团队、基金 外包业务团队、系统与数据团
队 9 个职能团队,现有员工 122 人。2002 年 11 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
得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 务资格,成 为国内第一 家获得该项 业务资格上 市银行;200 3 年 4
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 务。招商银 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 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 托管、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托管 (QFII)、合格境内机 构投资者托管(QDII)、全国社会保 障基金托管 、保险资金托管、企 业年金基金托管、存 托凭证试点存托人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 、先您所 想”的托管理念和“ 财富所托、信守承诺 ”的托管核心价值,独创“6S 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为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 服务和产品 :在业内率先推出“网 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 心”托管 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 分析报告,开办国内 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推出国内首个 托管大数据 平台,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第一只 FOF、第一只信托资 金计划、第 一只股权私募基金、 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 基金赎回
资金 T+1 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 QDII 基金、第一只红利 ETF 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
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 TOT 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 年 6 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获 得该奖项 的托管银行 ;“托管通 ”获得国内 《银行家》201 6 中国金 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 ;7 月荣膺 2016 年中国 资产管理 “金贝奖”“最佳资 产托管银行”。2017 年 6 月招商银行再度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 2.0”荣获《银行家》2017 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8 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2018 年 1 月招商银行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 2016-2017 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 第五届“双 提升”金点子方案二 等奖;3 月 荣膺公募 基金 20 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5 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 洲银行家》“中国年 度托管银
行奖”;12 月荣膺 2018 东方财富风云榜“201 8 年度最佳托管银行”、“20 年最值得信赖
托管银行”奖。2019 年 3 月招商银行荣获《中国基金报》“2018 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6 月荣获《财资》“ 中国最佳托 管机构”“中国最佳养 老金托管机构”“中 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奖;12 月荣获 2019 东方财富风云榜“2019 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奖。2020 年 1 月,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9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
项;6 月荣获《财资》“ 中国最佳托 管机构”“最佳公募基 金托管机构”“最佳 公募基金行政外包机构”三项大奖;10 月荣获《中国基金报》“2019 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21 年 1 月,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0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
1 月荣获 2020 东方财富风云榜“2020 年度最受欢迎托管银行”奖项;2021 年 10 月,荣获
国新投资有限公司“2021 年度优秀托管银行奖”和《证券时报》“2021 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1 年 12 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三届中国公 募基金英华奖“2020 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2022 年 1 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1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估值业务杰出机构”。

(二)主要人员情况

缪建民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20 年 9 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长。中央
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高 级经济师。 十九届中央候补委员。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董事长、总裁,中国人民保险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董事长,曾兼 任中国人民 财产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中国人保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 健康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 国人民保险(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人保资本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中国人民养老 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良先生,本公司执行董 事、党委 书记、行长,兼任财 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中国
人民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1995 年 6 月加入本公司北京分行,自 2001 年 10
月起历任本公司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2012 年 6 月任本公司行长助理兼任北
京分行行长,2013 年 11 月不再兼任本公司北京分行行长,2015 年 1 月任本公司副行长,
2016 年 11 月至 2019 年 4 月兼任本公司董事会秘书,2019 年 4 月起兼任本公司财务负责
人,2021 年 8 月起任本公司常务副行长兼任董事会秘书、公司秘书及香港上市相关事宜之
授权代表,2022 年 4 月 18 日起全面主持本公司工作,2022 年 5 月 19 日起任本公司党委书
记,2022 年 6 月 15 日起任本公司行长。兼任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副会长、中国银保监会数
据治理高层指导协调委员 会委员、中 国银行业协会中间业务 专业委员会第四届主任、中国金融会计学会第六届常务理事。

汪建中先生,本行副行长。1991 年加入本行;2002 年 10 月至 2013 年 12 月历任本行
长沙分行行长,总行公司 银行部副总 经理,佛山分行筹备组 组长,佛山分行行长,武汉分
行行长;2013 年 12 月至 2016 年 10 月任本行业务总监兼公司金融总部总裁,期间先后兼

任公司金融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战略客户部总经理;2016 年 10 月至 2017 年 4 月任本行业
务总监兼北京分行行长;2017 年 4 月起任本行党委委员兼北京分行行长。2019 年 4 月起任
本行副行长。

孙乐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2001 年 8 月加入招商银行
至今,历任招商银行合肥 分行风险控 制部副经理、经理、信 贷管理部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总经理、公司银行部 总经理、中 小企业金融部总经理、 投行与金融市场部总经理;无锡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南京分行副行长,具有 20 余年银行从业经验,在风险管理、信贷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托管等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 1086 只证券投资基金。

(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 格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 业监管制度,坚持守 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形 成科学合理 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 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 健运行和托 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 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 行的风险控 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 是招商银 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 核监察团队,负责部 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 是招商银 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 专业岗位时,遵循内 控制衡原则,根据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 有资产之间 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 检查、评价部门独立 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 性是指内部 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 应关注的重要风险,且设计的风险 应对措 施适当。 内部控 制执行 的有 效性是指 内部控 制能够 按照设计 要求严 格有效执行。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够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 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 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我行其他业务场地隔离,办公网和业务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重要事项和高风险环节。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权责分配及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品受理、会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 管理、档案 管理和信息 管理等方面 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 ,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格的加密和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 连方式传输 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 时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3)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获取的客户资料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 监管机构及审计要求外 ,不向任何机构、部门或个人泄露。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机房、权限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电脑机房 24 小时值 班并设置门禁,所有电脑设置密 码及相应权限。业务 网和办公网、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 务网双分离 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 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
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5)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机制 、加强 人力资源 管理及 建立人 才梯 级队伍及 人才储 备机制 ,有效的 进行人 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托 管协议的 约定, 对基金 的投资运 作进行 必要的监督。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 的基金清 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 人对各基金 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 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 理人依据 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 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 反基金合同 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 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 托管人发出 回函并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 188 号 6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梁美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本公司直销中心和网上直销系统销售本基金,网点具体信息详见本公司网站。
2、非直销销售机构
本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 188 号 6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400881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余贤高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16 号高德置地冬广场 G 座 24 楼

负责人:聂卫国
电话:020-83338668


传真:020-83338088

经办律师:郑怡玲、余晓

联系人:石向阳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本基金的法定验资机构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Tony Mao 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雅、李明明

联系人:赵雅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的审计机构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首席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熹、陈轶杰

联系人:周祎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基金 合同的相
关规定、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 年 5 月 9 日《关于准予易方达鑫转招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799 号)注册。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的存续期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募集期自 2018 年 11 月 5 日至 2019 年 1 月 25 日。

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的可 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个人投资者、机构 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9 年 1 月 29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
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基金投资人范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 资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 过销售机构 进行。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示。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具体办理 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 证券交 易市场 、证券交 易 所交易 时间变更 、其他 特殊情 况或根 据业务需要, 基金管 理人将视 情况对 前述开 放日 及开放时 间进行 相应的 调整,但 应在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9 年 3 月 1 日开放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 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 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外 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
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 的基金份额 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 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 律法规的 情况下,对上述原则 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 规定的程 序,在开放日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 须按销售 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 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 业务时应 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 续、办理时间、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 结束前受 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 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 请的受理 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 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 申购、赎回 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 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 法规的前 提下,可对上述程序 规则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 交付申购款项,投资 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 申请,赎 回成立,赎回是否生 效以登记机构确认为 准。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 输延迟、通 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 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所 能控制 的因素 影响 业务处理 流程, 则赎回 款项的支 付时间 可相应顺
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 金合同载明 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通过非直销销售机 构或本公 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 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 为人民币1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是人民币 1,000 元。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 构对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 定的,需同时遵循该 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以上金额均含申购费)。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 收益转购 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时,不 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 个投资人 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 限限制。但对于可能 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控制措施。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 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 购金额上限 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赎回份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每类基金份额单笔赎回或转换不得少于 1 份
(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该类基金全部份额);若某 笔赎回将导 致投资人在该销售机构 托管的该类基金份额 余额不足1 份 时,基 金管理人 有 权将投资 人在该 销售机构 托管的 该类基 金剩余份 额一次 性全部赎回。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的前提下, 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 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 模控制措施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调 整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两类。其中:

A 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申购、赎回费,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对持有期限少于 30 天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对于持有期限大于或等于 30天的本类别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
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2、申购费率

对于 A 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的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
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会 保障基金 、依法设立的基本养 老保险基金、依法制 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 投资运营收 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 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以 及可以投资 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 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 优惠的个人 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 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特定投资群体可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
况变更或增减特定投资群体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通过基金管 理人的直销 中心申购本 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的 特定投资群 体申购费 率见下
表:

申购金额 M(元)(含申购费)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 万 0.10%

100 万≤M<200 万 0.06%

200 万≤M<500 万 0.03%

M≥500 万 1,000 元/笔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 M(元)(含申购费)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 万 1.00%


100 万≤M<200 万 0.60%

200 万≤M<500 万 0.30%

M≥500 万 1,000 元/笔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 况下,如 果投资者多次申购, 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 金额所对应的费率。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3、赎回费率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时间(天)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0-6 1.50%

7-29 0.75%

30-89 0.50%

90-179 0.50%

180-364 0.10%

365-729 0.05%

730 及以上 0%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有期少于 30 天(不含)的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在 30 天以上(含)且少
于 90 天(不含)的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
期在 90 天以上(含)且少于 180 天(不含)的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 180 天以上(含)的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2)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时间(天)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0-6 1.50%

7-29 0.75%

30 及以上 0%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有期少于 30 天(不含)的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 基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 调整申购费 率、赎回费 率或变更 收费方式,调整后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或变更的收费方式在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上述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 变更,基金 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 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 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 资者定期和 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 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 基金销售费 率,或针对特定渠道、 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惠活动。

(八)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本基金分为 A 类和 C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 金份额净值 。申购涉及金额、份额 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该类基金 份额净 值为基准 并扣除 相应的 费用 后的余额 ,赎回 费用、 赎回金额 的单位 为人民币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人选择 A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 500 万(含)以上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
率为 1.00%,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00%)=99,009.90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009.90=990.10 元

申购份额=99,009.90/1.0400=95,201.83 份

例:某投资人(特定投资群体)通过本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 0.10%,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
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10%)=99,900.10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900.10=99.90 元

申购份额=99,900.10/1.0400=96,057.79 份

(2)若投资人选择 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T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400=96,153.85 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该类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份额持有期限为 100 天,则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1.0160×0.50% = 50.80 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0-50.80 = 10,109.2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09.20 元。

例:某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份额持有期限为 10 天,则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 0.75%,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1.0160×0.75% =76.20 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0-76.20=10,083.8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
净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83.80 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总份额。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 数点后四位,小数点 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基金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
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其办理扣除
权益的登记手续。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 下,登记 机构可以对上述登记 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 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 财产变现可 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 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 请,应当按 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 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 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 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 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 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 理,无优 先权并 以下一 开放 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为基 础计算赎 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 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 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该单个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剩余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 前 款“ (1)全额赎 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约定的方式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 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 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1、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场所停止交易。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 系统、基 金销售 支付结 算系 统、基金 登记系 统、基 金会计系 统等无 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 金单日申购 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 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 或该投资人 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 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9)、(10)项情形且基金管 理人决 定暂停申 购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根据 有关规 定在指 定媒介上 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 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场所停止交易。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 系统、基 金销售 支付结 算系 统、基金 登记系 统、基 金会计系 统等无 法正常运行。

(7)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 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 款处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申 请赎 回时可事 先选择 将当日 可能未获 受理部 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 理人可以 根据暂停申 购或赎回的 时间,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 指定媒介上 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本基金的 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 本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九、基金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一)基金转换

1、基金转换开始日及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9 年 3 月 1 日开始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 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 日为本基金办理转换 业务的开放日(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 转换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 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行 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需在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均有交易的当日,方可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2、基金转换的原则

(1)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销售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注册登记的基金。

(2)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投资者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费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 。转换费用 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 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3)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转换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基金转换后,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5)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6)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份额注册日期在前的先转换出,份额注册日期在后的后转换出 ,如果转换 申请当日,同时有赎回 申请的情况下,则遵循先赎回后转换的处理原则。

(7)转入本基金的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3、基金转换的程序

(1)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 手续,在开放日的业 务办理时间提出转换的申请。

提交基金转换申请时,账户中必须有足够可用的转出基金份额余额。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 结束前受 理有效基金转换申请 的当天作为基金转换 的申请日
(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前(含 T+1 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4、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 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转换成另一 只基金,每类基金份 额单笔转出申请不得少于 1 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份额余额不 足 1 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该类基 金全部份额 );若某笔转换导致投 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5、基金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由转出基金赎回费 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 用构成,其中赎回费用按照各基金 的基金合同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 最新的相关公告约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 于支付注册 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具体实施办法和转换 费率详见相关 公告。 转换费用 以人民 币元为 单位 ,计算结 果按照 四舍五 入方法, 保留小 数点后两位。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 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 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 资者定期和 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 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适 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 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惠活动。

6、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方式

计算公式:

A=[B×C×(1-D)/(1+G)+F]/E


H= B×C×D

J=[B×C×(1-D)/(1+G)]×G

其中,A 为转入的基金份额;B 为转出的基金份额;C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
份额净值;D 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E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F为货币市场基金全部转出时注册登记机构已支付的未付收益;G 为对应的申购补差费率;H为转出基金赎回费;J 为申购补差费。

注:当投资者在全部转换 转出某类 货币市场基金份额时 ,如其未付收益为正 ,基金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是否与 转换转出份 额对应的款项一并划转 到转换转入的基金,以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具体 规定为准。 当投资者在全部转换转 出某类货币市场基金份额时,如其未付收益为负,基金 份额对应的 未付收益与转换转出份 额对应的款项一并划转到转换转入的基金。

说明: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两部分构成。

(2)转入基金时,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差费用;从申购费用高的 基金向申购 费用低的基 金转换时, 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 (注: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实施差 别申购费率 的投资群体基金份额的 申购费,以除上述投资群体之外的其他投资者申购费为 比较标准)。申购补差 费用按照转 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 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进行 补差,具体 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 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并见相关公告。

(3)转出基金时,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收取的赎回费按照各基金的基金合 同、招募说 明书(含更 新的)及最新的相关公告约定的 比例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4)投资者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费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例:假设某持有人(其他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0,000 份,持有 100 天,
现欲转换为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假设转出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000 元,转入基金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20 元,则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为 0.50%,申购补差费率为 1.00%。转换份额计算如下:
转换金额=转出基金申请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净值=10,000×1.1000=11,000.00 元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换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11,000.00×0.50%=55.00 元

申购补差费=(转换金额 -转出基金赎回费)×申购补差费 率÷(1 +申购补差 费率)=(11,000.00-55.00)×1.00%÷(1+1.00%)=108.37 元

转换费=转出基金赎回费+申购补差费=55.00+108.37=163.37 元

转入金额=转换金额-转换费=11,000.00-163.37=10,836.63 元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份额净值=10,836.63÷1.020=10,624.15 份

注:本基金 开通与 易方达 旗下其它 开 放式基 金(由同 一注册 登记机 构办理 注册登记的、且已公告开通基金转 换业务)之 间的转换业务,各基金 转换业务的开放状态及交易限制详见各基金相关公告。 投资者需到 同时销售拟转出和转入 两只基金的同一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的转换业务,具体的 业务流程、 办理时间和办理方式以 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转入本基金时转入份额的计算结 果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 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7、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 T 日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将在 T+1 工作日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
出基金份额、增加转入基金份额的权益登记手续,一般情况下,投资者自 T+2 工作日起有权赎回转入部分的基金份额。

8、基金转换与巨额赎回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 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 的 10%,为巨额赎回。 发生巨额赎 回时,基金转出与基 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 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 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 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 ,将采取相 同的比例确认(除另有 公告外);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9、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转换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转换转出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场所停止交易。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转换转入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 系统、基 金销售 支付结 算系 统、基金 登记系 统、基 金会计系 统等无 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转换转入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当一笔新的转换转入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 本基金单日 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 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 时;或该投 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超 过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者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等措施。

(10)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11)本基金的资产组合 中的重要 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 其他重大事件,继续 接受转换转出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12)继续接受转换转出 申请将损 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情形时,可 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转换转出申请。

(13)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转换业务的解释权归 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之前提 下调整上述转换的收费 方式、费率水平、业务规则及有关限制,但应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已于 2019 年 3 月 1 日开始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实施办法参见相关公
告。


十、基金的转托管、质押、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
(一)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 持有基金 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 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 转托管费。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 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

(二)基金份额的质押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 金登记机 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 规及其业务规则,办 理基金份额质押业务,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 金登记机 构受理继承、捐赠和 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 易过户 以及登记 机构认 可、符 合法 律法规的 其它非 交易过 户。无论 在上述 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死亡,其 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 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 有的基金份 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 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 司法文书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 理非交易过 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 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 请按基金登 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 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四)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 有权机关 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 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积极主动的投 资管理,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力争实现基金资产 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 内依法发 行上市的国债、央行 票据、地方政府债、 金融债、次级债、企业债、短期融 资券、超短 期融资券、中期票据、 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可交换 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 司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股票(包括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 证)、权证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规定)。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 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 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30 %;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国债期 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股票期权 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宏观经 济走势, 深入分析货币和财政 政策、国家产业政策 以及资本市场资金环境、证券市场 走势等,综 合考量各类资产的市场 容量、市场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等因素,在固定收益 类资产(含 可转债)、股票、现金 类资产间进行优化配置,确定各类资产的中长期配置比 例,并结合 市场环境动态调整各类 资产的配置比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在战略资产配置方面,本 基金长期 资产配置以固定收益 类资产(含可转债) 为主,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为辅,且 在一般情况 下保持上述各类资产配 置比例相对稳定,避免因过于频繁的仓位调整带来额外风险。

在战术资产配置方面,本 基金将基 于对市场的判断积极 主动调整战略资产配 置方案,
其中在市场极端波动环境下可以将股票、可转债等资产投资比例最低降至 0%,在市场机会良好 、组合 整体风险 可控的 前提下 可以 将股票、 可转债 等资产 投资比例 最高分 别提高到30%、95%。但总体而言,战 术性组合调 整不会改变本基金产 品本身的风险收益特 征,其目的在于尽可能规避或控制本基金所面临的各类风险并提高收益率。

2、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1)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债券投资上主要 通过久期 配置、类属配置、期 限结构配置和个券选 择四个层次进行投资管理。

①在久期配置方面,本基 金将对宏 观经济走势、经济周 期所处阶段和宏观经 济政策动向等进行研究,预测未来 收益率曲线 变动趋势,并据此积极 调整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提高债券组合的总投资收益。

②在类属配置方面,本基 金将对宏 观经济周期、市场利 率走势、资金供求变 化,以及信用债券的信用风险等因 素进行分析 ,根据各债券类属的风 险收益特征,定期对债券类属资产进行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债券类属资产的最优权重。

③在期限结构配置方面, 本基金将 对市场收益率曲线变 动情况进行研判,在 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之间进行配 置,适时采 用子弹型、哑铃型或梯 型策略构建投资组合,以期在收益率曲线调整的过程中获得较好收益。

④在个券选择方面,对于 国债、央 行票据等非信用类债 券,本基金将根据宏 观经济变量和宏观经济政策的分析 ,预测未来 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 ,综合考虑组合流动性决定投资品种;对于信用类债券 ,本基金将 根据发行人的公司背景 、行业特性、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流动性等因素,对 信用债进行 信用风险评估,积极发 掘信用利差具有相对投资机会的个券进行投资,并采取分散化投资策略,严格控制组合整体的违约风险水平。

⑤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内部的信用 分析方法 对可选的证券公司短 期公司债券品种进行 筛选,并严格控制单只证券公司短 期公司债券的投资比例。此外,由 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 债券整体流动性相对较差,本基金将对拟投资或已投资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进行流动性分析和监测,尽量选择流动性相对较好的品种进行投资,保证本基金的流动性。

⑥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控制信用风险的 基础上, 对中小企业私募债进 行投资,主要采取分 散化投资策略,控制个债持有比例 。同时,紧 密跟踪研究发债企业的 基本面情况变化,并据此调整投资组合,控制投资风险。


(2)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转债品种的价值主要取 决于其股 权价值、债券价值和 内嵌期权价值。本基 金积极关注包括可转换债券(含可 分离交易可 转债)、可交换债券等 在内的各类可转债品种的投资机会 ,通过 对可转债 品种的 价值进 行多 方位评估 ,选择 具有良 好投资价 值的个 券进行投资:

1)普通可转换债券:一种被赋予了股票转换权的债券,投资者可以在约定期限内按照事先确定的价格和比例将 该债券转为 对应的普通股。在投资 过程中,本基金将综合运用个券投资策略、可转换债券条款博弈策略、可转换债券转股策略等做好投资管理;

2)可分离交易可转债:指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债,与普通可转换债券的区别在于上市后可分离为纯债 和认股权证 两部分,且两部分各自 单独交易。当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上市后,对分离出的纯 债部分,将 按照债券投资策略进行 管理;而对分离出的权证,其投资原则为有利于本基金资产增值、控制下跌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

3)可交换债券:与可转换债券的区别在于换股期间用于交换的股票并非自身新发的股票,而是发行人持有的上 市公司的存 量股票;对于其股权投 资价值的分析,主要关注对应标的公司的基本面情况; 对于其债券 投资价值的分析,主要 基于对利率水平、票息率、派息频率及信用风险等因素的综合研究。

此外,本基金还将根据新 发可转债 的预计中签率、模型 定价结果,积极参与 可转债新券的申购。

本基金投资 于可转债 资产的比例 为 0%-95%,基 金管理人将 综合考量 可转债的 市场容
量、流动性、基本面和风 险收益特征 等因素,决定投资可转 债的具体品种和比例,并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主动灵活地调整。

(3)银行存款、同业存单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宏观经济指标 分析各类 资产的预期收益率水 平,并据此制定和调 整资产配置策略。当银行存款、同 业存单投资 具有较高投资价值时, 本基金将积极关注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的投资机会并进行合理配置。

(4)杠杆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对资金面进行综 合分析的 基础上,比较债券收 益率、存款利率和融 资成本,判断利差空间,力争通过杠杆操作提高组合收益。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将采取自 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 结合的投资策略。自 上而下投资策略指本公司在平均久 期配置策略 与期限结构配置策略基 础上,运用数量化或定性分析
方法对资产支持证券的利 率风险、提 前偿付风险、流动性风 险溢价、税收溢价等因素进行分析,对收益率走势及其 收益和风险 进行判断。自下而上投 资策略指本公司运用数量化或定性分析方法对资产池信 用风险进行 分析和度量 ,选择风险 与收益相匹配的更优 品种进行配置。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适度参与股票资 产投资。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 主要采取“ 自下而上 ”的投资策略,精选优质企业进行 投资。本基 金将结合对宏观经济状 况、行业成长空间、行业集中度、公司竞争优势等因素 的判断,对 公司的盈利能力、偿债 能力、营运能力、成长性、估值水平、公司战略、治理 结构和商业 模式等方面进行定量和 定性的分析,追求股票投资组合的长期稳健增值。

4、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 资存托 凭证, 本基金将 结 合对宏 观经济状 况、行 业景气 度、公 司竞争优势、公司治理结构、估值水平等因素的分析判断,选择投资价值高的存托凭证进行投资。
5、金融衍生产品投资策略

(1)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若本基金投资于股 指期货和国债期货, 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 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合约进行交易,以对冲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有效管理现金流量或降低建仓或调仓过程中的冲击成本等。

(2)股票期权、权证投资策略

股票期权、权证为本基金 辅助性投资工具。股票期权、 权证的投资原则为有 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控制下跌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

(3)本基金将关注其他金融衍生产品的推出情况,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前述衍生工具,本基金 将按届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 构的规定,制定与本基金投资目标相适应的投资策略和 估值政策, 在充分评估衍生产品的 风险和收益的基础上,谨慎地进行投资。

6、为了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综合考虑预期风险、收益、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本基金可根据资产配置及流动性管理等需要参与融资业务。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参与融券业务和转 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7、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前 提下, 遵循法律 法规的 规定, 相应 调整或更 新投资 策略, 并在招募 说明书 更新中公
告。

(四)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15%+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收益率×20%+中债新综合指数收益率
×60%+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5%

沪深 300 指数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市值大、流动性好的 300 只股票组成,综合反
映中国 A 股市场上市股票价格的整体表现;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的样本由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可转换债券组成 ,以反映国 内市场可转换债券的总 体表现;中债新综合指数包含除资产支持证券、美元债 券、可转债以外剩余的所有公开发 行的可流通债券,反 映境内人民币债券市场价格走势情 况的指数; 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 款基准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在 运作过程 中可投资可转债品种 ,且投资于股票资产 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30%。本基金采用“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收益率”、“中债新综合指数 收益率”和 “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 存款基准利率(税后)”分别作为股票、可 转债、其 他类债券和 现金类资产 投资的比较 基准,并分 别赋予 15% 、20%、60%和 5%的权重,基于指数 的权威性和 代表性以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理念 ,选用该业绩比较基准能够比较真实、客观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更改以 上指数名 称、停止或变更以上 指数的编制或发布, 或以上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 于指数编制 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以 上指数不宜继续作为业绩比较基准,或市场上出现其他 代表性更强 、更加适用于本基金的 业绩比较基准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和投资 策略,调整基金的业绩 比较基准,但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理 论上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 平低于股票型基金, 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六)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3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 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 其信用等级 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参与股票发 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 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 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 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 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20%;本基 金所持有的 股票市值和买入、卖 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 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 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30%;本基 金所持有的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 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95%;其中, 有价证券指 股票、债券(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6)本基金参与股票期 权交易的 ,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因未平仓的股票期 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开仓 卖出认购股票期权的 ,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 认沽股票期 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 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股票期权保 证金的现金 等价物;未平仓的股票 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 面值按照行 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 算;基金投资股票期 权应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限制(如股票仓位、个股占比等)、投资目标和风险收益特征;

(17)本基金投资于单 只中小企业 私募债的市值,不得 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总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8)本基金参与融资的 ,每个交 易日日终,本基金持 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9)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开 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15%;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1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 限制的,基 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 证的比例 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 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12)、(13)、(21)、(22)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 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上述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上 述限制,如适用于本 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 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 金的投资目 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 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 内部审批机 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 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 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 制。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 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 行变更的, 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 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或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 董事保证 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 管人招 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 司根据 本基金合 同的规 定,复 核了本 报告的内
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有关数据的期间为 2022 年 4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资 241,662,678.43 24.43

其中:股票 241,662,678.43 24.43

2 固定收益投资 723,061,843.89 73.08

其中:债券 692,853,065.26 70.03

资产支持证券 30,208,778.63 3.05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 -
融资产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0,110,046.76 2.03

7 其他资产 4,511,393.27 0.46

8 合计 989,345,962.35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1,332,303.44 0.16

C 制造业 211,792,713.44 25.92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3,285,352.00 0.40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6,354,662.04 0.78

J 金融业 11,728,808.00 1.44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9,959.78 0.00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4,932,501.94 0.60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55,357.10 0.03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209,620.69 0.03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751,400.00 0.21

S 综合 - -

合计 241,662,678.43 29.57

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01012 隆基绿能 477,404 31,809,428.52 3.89

2 688516 奥特维 109,633 29,266,529.35 3.58

3 600486 扬农化工 118,922 15,849,924.16 1.94

4 603806 福斯特 239,316 15,679,984.32 1.92

5 300628 亿联网络 179,550 13,672,732.50 1.67

6 600885 宏发股份 282,820 11,836,017.00 1.45

7 002415 海康威视 305,900 11,073,580.00 1.36

8 300316 晶盛机电 118,000 7,975,620.00 0.98

9 600919 江苏银行 1,092,500 7,778,600.00 0.95

10 002080 中材科技 244,264 6,717,260.00 0.82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2,007,722.19 0.25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08,507,667.94 13.28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45,475,964.38 5.57

4 企业债券 280,428,965.49 34.32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299,944,623.00 36.71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1,964,086.64 0.24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692,853,065.26 84.79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占基金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资产净
值比例
(%)

1 220201 22 国开 01 450,000 45,475,964.38 5.57

2 2028037 20 光大银行永续债 300,000 32,277,953.42 3.95

3 175029 20 杭交 01 300,000 31,713,304.11 3.88

4 149191 20 广物 02 300,000 31,271,222.47 3.83

5 163255 20 建材 01 300,000 30,502,369.31 3.73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序号 证券代码 证券名称 数量(份)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36937 东华 012A 100,000 10,124,200.55 1.24

2 189668 缦云 01 优 100,000 10,044,821.92 1.23

3 193424 华能 28 优 100,000 10,039,756.16 1.23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国家开发银行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
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处罚。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
内曾受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

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的处罚。

本基金对上述主体所发行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投资制度的规定。除上述主体外,基金管理人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出现本期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63,506.2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946,946.51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500,940.52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511,393.27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 用、谨慎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

证基 金一定 盈利,也 不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的过 往业绩 并不代 表其未来 表现。 投资有风

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9 年 1 月 29 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1、易方达鑫转招利混合 A 类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业 绩 比 较 业 绩 比 较

阶 段 净值增长率 净 值 增 长 率基 准 收 益 基 准 收 益 ( 1 ) - ( 2 ) -
(1) 标准差(2) 率(3) 率 标 准 差 (3) (4)

(4)

自基金合同生效 21.06% 0.53% 10.35% 0.31% 10.71% 0.22%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 月 1 日 27.25% 1.17% 7.02% 0.34% 20.23% 0.83%

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 1 月 1 日 11.92% 0.51% 6.00% 0.26% 5.92% 0.25%

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自基金合同生效 72.41% 0.80% 25.19% 0.31% 47.22% 0.49%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易方达鑫转招利混合 C 类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业 绩 比 较 业 绩 比 较

阶 段 净值增长率 净 值 增 长 率基 准 收 益 基 准 收 益 ( 1 ) - ( 2 ) -
(1) 标准差(2) 率(3) 率 标 准 差 (3) (4)

(4)

自基金合同生效 20.61% 0.53% 10.35% 0.31% 10.26% 0.22%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 月 1 日 26.94% 1.17% 7.02% 0.34% 19.92% 0.83%

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 1 月 1 日 11.65% 0.51% 6.00% 0.26% 5.65% 0.25%

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自基金合同生效 70.93% 0.80% 25.19% 0.31% 45.74% 0.49%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情况:张清华,管理时间为 2019 年 1 月 29 日至 2020 年 3 月 6
日;韩阅川,管理时间为 2020 年 3 月 7 日至 2022 年 8 月 5 日;杨康,管理时间为 2020 年
3 月 7 日至 2023 年 6 月 27 日。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 各类证券 及票据价值、银行存 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 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 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 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 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 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 不得对本基 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因依法解 散、被依法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 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 互抵销;基 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 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 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 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 、衍生工 具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其它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和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 净价进行 估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 交易日债 券收盘 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中 所含的 债券应 收利息得 到的净 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 的债券( 可转债除外),选取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 券和私募债 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时 公司股东 公开发 售股份 、通 过大宗交 易取得 的带限 售期的股 票等, 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 交易中的质 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期货合约、期权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7、如有充分理由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 赎回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 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 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如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 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人 担任,因此,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 论后,仍无 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将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确 保基金 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 由于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 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 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 事人(“受损方”)的直 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 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 包括但不 限于: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 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 当事人造成 损失时,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 正估值错误 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 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 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 误责任方已 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 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 应当承担相 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 责。如果由 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损失(“受损方”),则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 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 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已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 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出现错误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立 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根据实际情 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 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 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 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份额净 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确认后公告,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 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 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 份额净 值的计算 结果, 虽然多 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 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 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 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
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 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 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 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 发送给基 金托管 人。基 金托 管人对净 值计算 结果复 核确认后 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场所、登记结算公司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 则变更等非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原因,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 成的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应根据本 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 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 益、公允价值变动收 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 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 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 额进行再投 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 中应载 明截止收 益 分配基 准日的可 供分配 利润、 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 分配基准 日(即可供分配利润 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 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 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 足以支付银 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 现金红利 自动转 为基金 份额 。红利再 投资的 计算方 法,依照 《业务 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 前一日 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90%年费 率计提 。管理 费的计 算方法如
下:

H=E×0.9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 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 管费按 前一日 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20%年费 率计提 。托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
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 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
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若遇法定节 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 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本基金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 ”中的“( 七)基金的 申购费和赎回费”与 “(八)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中的相关规定。

2、基金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由转出基金赎回费 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其中赎回费用按照各基金 的基金合同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 最新的相关公告约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 于支付注册 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具体实施办法和转换费率详见相关 公告。 转换费用 以人民 币元为 单位 ,计算结 果按照 四舍五 入方法, 保留小 数点后两位。

3、投资者通过本公 司网上交易系统 (www.efunds.com.cn) 进行申购、赎回和 转换的交易费率,请具体参照我公司网站上的相关说明。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上述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后的费率 或变更 的收费方 式在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中列示 。上述 费率或收 费方式 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 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 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 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 资者定期和 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 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 基金销售费 率,或针对特定渠道、 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惠活动。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与侧袋账 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 各纳税主 体,其纳税义务按国 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本基金在投资和运作过程中如 发生增值税 等应税行为,相应的增 值税、附加税费以及可能涉及的税收滞纳金等由基金财 产承担,届 时基金管理人可通过本 基金托管账户直接缴付,或划付至基金管理人账户并由 基金管理人 按照相关规定申报缴纳 。如果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上述增值税等税费的,基金 管理人有权 从基金财产中划扣抵偿 。本基金清算后若基金管理人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上述 税费及可能涉及的滞纳金等,基金 管理人有权向投资人 就相关金额进行追偿。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 金的信 息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运作 办法》 、《信 息披露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相关 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 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 括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 信息,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在中国 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 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 信息应采 用中文文本。如同时 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 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 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 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 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 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 基金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年更 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 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 额发售的 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 国证监会 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 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 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 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 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 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 关申购、赎 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 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 束之日起 三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 度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 结束之日 起两个月内,编制完 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 管理人至少 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 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 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 度报告和 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
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 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 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 理公司变 更持有百分 之五以上股 权的股东、 基金管理人 的实际控 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 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因基金 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 托管人或其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 金财产买 卖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 销售服务 费、申购费、赎回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0)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1)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认为可 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 公共媒体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 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 引起较大波 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 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应 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 机构备案 ,并予以公告。

11、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 债、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资产支持证券、股票期权、参与融资业务,基金管理人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建立 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 披露基金 信息,应当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在指 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 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基 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 披露的基金信息,并 保证相关
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除依法在 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 他公共媒介 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 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除按法律 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 证公平对待 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 、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 露服务的质 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 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办公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九、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 在或潜在 大额赎回申请时,根 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 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 袋机制后 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并及时聘请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本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相应 侧袋账户份 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 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 户份额 办理;当 日收到 的赎回 申请 ,仅办理 主袋账 户份额 的赎回申 请并支 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 书约定的政 策办理主袋 账户份额的赎回,并 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 停申购。本 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

3、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 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 施期间 ,招募 说明书“ 基 金的投 资”部分 约定的 投资组 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 基准、风险 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 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 让、恢复 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 性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按照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原则,采取 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 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 理人及时 聘请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 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五)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 定资产、 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 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 明书“基 金的信息披露”部分 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 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 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 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 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 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 需同时注明不作为特 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二十、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而证券市 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 素、政治因素、投资 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 响而产生波 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 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 政策、财 政政策、产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发 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主要是指因金融 市场利率 的波动而导致证券市 场价格和收益率变动 的风险。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 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 本和利润。本基金为 混合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含可转债),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3、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 投资于证 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 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实际收益率。

4、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票 据发行主 体、存款银行信用状 况可能恶化而可能产 生的到期不能兑付的风险。

5、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 种因素的 影响,如管理能力、 行业竞争、市场前景 、技术更新、 新产品 研究开发 等都会 导致公 司盈 利发生变 化。如 果基金 所投资的 上市公 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 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6、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 化,证券 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 周期性变化,基金投 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二)流动性风险


1、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混 合型基 金,可 投资的资 产 包括股 票、债券 、货币 市场工 具等, 一般情况下,这些资产市场流动性 较好,但不 排除在特定阶段、特定 市场环境下特定投资标的出现流动性较差的情况。因此 ,本基金投 资于上述资产时,可能 存在以下流动性风险:一是基金管理人建仓或进行组合 调整时,可 能由于特定投资标的流 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格买进或卖出;二是为 应付投资者 的赎回,基金被迫以不 适当的价格卖出股票、债券或其他资产。两者均可能使基金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 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此外 ,如出现连续两个或两 个以上开放 日发生巨额赎回,可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 项;当本基金发生巨额 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 10%的,基 金管理人有 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超出该 比例的 赎回申请 实施延 期办理 。具 体情形、 程序见 招募说 明书“八 、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发生上述情形时,投资人 面临无法 全部赎回或无法及时 获得赎回资金的风险 。在本基金暂停或延期办理投资者 赎回申请的 情况下,投资者未能赎 回的基金份额还将面临净值波动的风险。

3、除巨额赎回情形外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除巨额赎回 情形外 ,本基 金备用流 动 性风险 管理工具 包括但 不限于 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收取短期赎 回费、暂停基金估值、 摆动定价以及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措施。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等工具的情形、 程序见招募说明书“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之“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 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及处理”的相关规定。若 本基金暂停赎回申请,投资者在暂停赎回期间将无法赎 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若本基金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赎回 款支付时间 将后延,可能对投资 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短期赎回费适用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费率为 1.5%。短期赎回费由赎回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并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短期赎回费的收取将使得投资者在持续持有期限少于 7 日时会承担较高的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程 序见招募 说明书“十 三、基金 资产的估值 ”之“(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的相关规定 。若本基金 暂停基金估值,一方面 投资者将无法知晓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另一方面基 金将暂停接 受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将导 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赎回本基金,或赎回款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 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 来不利影响。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的情形 、程序见 招募说明书 “十三、 基金资产的估值”之 “(三)估值方法”的相关规定。 若本基金采 取摆动定价机制,投资 者申购基金获得的申 购份额及赎回基金获得的赎回金额均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4、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 险管理工 具,是将特定资产分 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 ,并以 处置变现 后的款 项向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进行支 付,目 的在于有 效隔离 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 后,侧袋账 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 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 份额正常开 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 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 拥有主袋账 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 ,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 具有不确定 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 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 管理人计 算各项投资 运作指标 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以 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不反映侧袋 账户特定资 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 况。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定 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 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 ,也不 作为特定 资产最 终变现 价格 的承诺, 对于特 定资产 的公允价 值和最 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 户运作情 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 ,因此实施侧袋机制 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三)本基金法律文件中 涉及基金 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 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 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 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 况的表述仅为主要基于基金投资方 向与策略特 点的概括性表述;而本 基金各销售机构依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 基金募集机 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 施指引(试行)》及内部评级
标准,将基金产品按照风 险由低到高 顺序进行风险级别评定 划分,其风险评级结果所依据的评价要素可能更多、范 围更广,与 本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 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述并不必 然一致 或存在对 应关系 。同时 ,不 同销售机 构因其 采取的 具体评价 标准和 方法的差异,对同一产品风险级别 的评定也可 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 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 、市场变化及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等 适时调整对 本基金的风险评级。敬 请投资人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 成风险承受 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 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构对于本基金风险评级的调整情况,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四)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五)本基金投资特定品种的特有风险

1、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可转债品种,且投资比例最高可达95%,虽然上述资产被列为固定收益品种,但仍然具有较高的波动性,因此本基金投资于上述品种需要承担可转债市 场的流动性 风险、债券价格受所对 应股票价格波动影响而波动的风险以及在转股期或换股期不能转股或换股的风险等。

2、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 衍生品投资 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 风险,包括杠杆风险、期货或期权价格与基金投资品种 价格的相关 度降低带来的风险等, 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净值的波动性。

3、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由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非公开发行和交易,且限制投资者 数量上限, 潜在流动性风险相对较 大。若发行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或投资者大量赎回需要变 现资产时, 受流动性所限,本基金 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4、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由于该类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并不公开各类材料(包括 招募说明书 、审计报告等),外部 评级机构一般不对这类债券进行外部评级,可能会降低 市场对这类 债券的认可度,从而影 响这类债 券的市场流 动性。另一方面,由于中小企业私 募债的债券 发行主体资产规模较小 、经营的波动性较大,且各类材料不公开发布,也大大 提高了分析 并跟踪发债主体信用基 本面的难度。由此可能给基金
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5、本基金可 投资科创 板股票,可 能面临退市 风险、市场 风险、流动 性风险等 特有风险, 从而可 能给基金 净值带 来不利 影响 或损失。 本基金 根据投 资策略需 要或市 场环境变化,可选择将部分基金资 产投资于科 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 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科创板股票在发行、上市 、交易、 退市等方面的规则与其他板块存在差异, 基金投资科创板股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科创板企业退市风险

科创板退市制度较主板更 为严格, 退市时间更短,退市 速度更快,退市情形 更多,且不再设置暂停上市、恢复 上市和重新 上市环节。一旦所投资 的科创板股票进入退市流程,将面临退出难度较大、成本较高的风险。

(2)市场风险

科创板企业相对集中于新 一代信息 技术、高端装备、新 材料、新能源、节能 环保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上市门槛略低于 A 股其他板块,企业未来盈利 、现金流、 估值等均存在不确定性 ,个股投资风险加大。此外,科创板企业普遍具有前景 不确定、业 绩波动大、风险高的特 征,市场可比公司较少,估值与发行定价难度较大。同 时,科创板 竞价交易较主板设置了 更宽的涨跌幅限制(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可能导致较大的股票价格波动。

(3)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投资门槛较高,由 此可能导 致整体流动性相对较 弱。此外,科创板股 票网下发行时,获配账户存在被随 机抽中设置 一定期限限售期的可能 ,由此可能导致基金面临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4)监管规则变化的风险

科创板股票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交易所业务规则 ,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修改完善 ,或者补充 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 务规则,导致基金投资运作产生相应调整变化。

6、投资于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 托凭证, 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 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 面临的共
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 临存托凭证 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 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 发行机 制相关的 风险, 包括存 托凭 证持有人 与境外 基础证 券发行人 的股东 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 差异可能引 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 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 发的风险; 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 凭证持有人的风险; 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 以及波动的 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 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 市的基础证 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 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等技术系统的故障或差错产生的风险。

2、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等机构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运作的风险。

3、因金融市场危机、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控制能力的因素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4、因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主要在场外市场进行交易,场外市场交易现阶段自动化程度较场内市场低,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操作风险。

5、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在 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 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 方案,将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 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 所欠税款 并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基金 份额比 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 项须及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 行为即视为对《基金 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 金的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 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的 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 律规定监督 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 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 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 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和监管规 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 赎回、交易 清算等款项,基金管理 人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资产作为质押进行融资;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 金的利益 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 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进行融资、融券;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 义,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 务所、会 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 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 提下,制订和调整有 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 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的 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 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 托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 其他机构办 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 用、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 的财产相互 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 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 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 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的规定,按 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 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 基金投资计划、投资 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 资者提供 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 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 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 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参与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 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 》导致基 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 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 义务委托 第三方处理时,应当 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 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 用,将已募 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
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 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的 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 金财产、其 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 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的 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 基金财产与 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 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 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 告、季度 报告、中期报告和年 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按 照《基金合同》的规定 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 基金管 理人的 指令或有 关 规定向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支付基 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 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 》导致基 金财产损失时,应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 理人按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组成,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 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提高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 本基金总 份额 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 当日的基金 份额计算,下同)就同 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或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 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 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 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 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 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转让、质押等业务规则;

(7)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 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 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向 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都不召集的,单 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 取的具体通 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 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 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 集人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 过现场开 会方式、通讯开会方 式或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 列席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 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 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 意见;基金 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上述第(3)项中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 的有关证明 文件、受托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 关证明文件 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持有人 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 规定比例的,召集人 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 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 以内,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 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
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以采用书面 、网络、电话、短信或 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的重大事项,如《 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 《基金 合同》、 更换基 金管理 人、 更换基金 托管人 、与其 他基金合 并、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 事项以及会 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集人发出 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 下,首 先由大会 主 持人按 照下列第 七条规 定程序 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 读提案,经 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 成大会决议。大会主 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 代表,在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 表主持;如 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 会议人员 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身 份证明文 件号码 、持有 或代 表有表决 权的基 金份额 、委托人 姓名( 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 工作日 内在公证 机 关监督下 由召集 人统计全 部有效 表决, 在公证机 关监督 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 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 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 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 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 身份文件的 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 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 表决,表决 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 项提案或 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 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 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 票人。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 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 投票数要求 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 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 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 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 召集,则为 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 证。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 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 则相关基 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 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 的基金份额 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 侧袋账户的 ,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 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 持有人行 使提议权、 召集权、提 名权所需单 独或合计代 表相关基 金份额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 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 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 须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事由、召开 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 直接引用 法律法 规的部 分, 如将来法 律法规 修改导 致相关内 容被取 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后,可直接 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 更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在 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 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 方案,将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 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 所欠 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基金 份额比 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 项须及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 同的订立、内容、履 行和解释或 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 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 商、调解途径解决。 如经友好协 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 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按 照其届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 终局的,对各方当事 人均有约束 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 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 当事人应 恪守各自的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 管辖。( 仅为本合同之目的, 在此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法律。)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 间、基金与基金当事 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在募集结束 后经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
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 188 号 6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邮政编码:510620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成立时间:2001 年 4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1]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244.2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以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 、关联方交 易等进行监督。《基金 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 应事先或定 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 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 内依法发 行上市的国债、央行 票据、地方政府债、 金融债、次级债、企业债、短期融 资券、超短 期融资券、中期票据、 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可交换 债券、证券 公司短期公 司债券、中小企业私 募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股票(包括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 证)、权证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规定)。本基 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 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 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30 %;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国债期 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股票期权 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3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 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 其信用等级 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参与股票发 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 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 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 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 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20%;本基 金所持有的 股票市值和买入、卖 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 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 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30%;本基 金所持有的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 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95%;其中, 有价证券指 股票、债券(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6)本基金参与股票期 权交易的 ,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因未平仓的股票期 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开仓 卖出认购股 票期权的 ,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 认沽股票期 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 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股票期权保 证金的现金 等价物;未平仓的股票 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 面值按照行 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 算;基金投资股票期 权应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限制(如股票仓位、个股占比等)、投资目标和风险收益特征;

(17)本基金投资于单 只中小企业 私募债的市值,不得 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总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8)本基金参与融资的 ,每个交易日日终, 本基金持 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9)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开 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15%;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1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 限制的,基 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 证的比例 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 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3.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 产买卖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 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 金的投资目 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 内部审批机 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 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 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5.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除上 述投资限制第(2)、(12)、(13)、(21)、(22)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原 因导致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
求,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 制。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 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 行变更的, 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 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选择存 款银行 进行监督 。基金 投资银 行定 期存款的 ,基金 管理人 应根据法 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 定符合条件 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 投资银行存 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 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 银行存款 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30%, 但投资于
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 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 限制;投资于具有基 金托管人
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 行存款、同 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 格的同一商 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 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制定或修 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 政策,基金管理人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 存款银行 的评估与研究,建立 健全银行存款的业务 流程、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 监察稽核制 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 。基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 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 资料、投资指令、存 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 款银行选择 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 款银行不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 全部提前支 取、部分提 前支取或到 期支取而存款银行未 能及时兑付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 存款不能满 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 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职务行为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三)基金投资银行存款 协议的签 订、账户开 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划 付、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基金管理人应与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基金存款业务总体合作协议》(以下简称《 总体合作协 议》),确定《存款协 议书》的格式范本。《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商定。

(2)基金托 管人依据 相关法规对 《总体合作 协议》和《 存款协议书 》的内容 进行复核,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3)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办理方
式、 邮寄地 址、联系 人 和联系电 话,以 及存款证 实书或 其他有 效凭证在 邮寄过 程中遗失后,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等。

(4)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构”)寄送或上门交付存款证实书或其他 有效存款凭 证的,基金托管人可向 存款分支机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5)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资金应全部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 户,并在《 存款协议书》写明账户 名称和账号,未划入指定账户的,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在存期内,如本基金银行账户、预留印鉴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书面 通知存款行,书面通知 应加盖基金托管人预留印鉴。存款分支机构应及时就变 更事项向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出具正式书面确认书。变更通知的送达方式同开户手续 。在存期内 ,存款分支机构和基金 托管人的指定联系人变更,应及时加盖公章书面通知对方。

(7)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因定期存款产生的存单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总体合作协议》、《存款协 议书》等, 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 行总行或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2)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凭证传递、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 银行总行 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 的分支机构。基金管 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 存款银行分 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 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下称“存款凭证”), 该存款凭证为基金存款确认或到期 提款的有效凭证,且 对应每笔存款仅能开具唯一存款凭 证。资金到 账当日,由 存款银行分 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 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 金托管人电 话确认收妥后,将存款 凭证原件通过快递寄送或上门交付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 系人;若存 款银行分支机构代为保 管存款凭证的,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2)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 失的,由 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银 行提出补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凭证,并按以上(1)的方式快递或上门交付至基金托管人,原存款凭证自动作废。

(3)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利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对于存期超过 3 个月的定期存款,存款银行
应于每季末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指定人员寄送对账单。因存款银行未寄送对账单造成的资金被挪用、盗取的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存款银行应配合基金托管 人对存款 凭证的询证,并在询 证函上加盖存款银行 公章寄送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4)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 托管人通 过快递将存款凭证原 件寄给存款银行分支 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存款银行未 收到存款凭 证原件的,应与基金托 管人电话询问。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确认存款凭证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 未收到存 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 额不符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接洽存款到账时 间及利息补 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 将接洽结果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 议书》中 规定,存款凭证在邮 寄过程中遗失的,存 款银行应立即 通知基 金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 在原 存款凭证 复印件 上加盖 公章并出 具相关 证明文件后,与存款银行指定会计 主管电话确 认后,存款银行应在到 期日将存款本息划至 指定的基金资金账户。如果存款到 期日为法定 节假日,存款银行顺延 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存款银行需按原协议约定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4.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 期限内 ,由于 基金规模 发 生缩减 的原因或 者出于 流动性 管理的 需要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5.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在进行 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 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 在 10 个工 作日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有 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 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 纠正或拒绝 结算,若因基金管理 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的,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 督。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 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 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 用的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 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 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 由此造成的 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 间债券市场 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 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 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 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调整 结果至少提 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 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时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 进行但尚未 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 协议进行结算,但不得再发生新的交易。如基金管理人 根据市场需 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 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 手的资信 控制,按银行间债券 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 行合同而造 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 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 约责任及其 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 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 交易对手追 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 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 金托管人事 后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 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 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本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 应遵守《关于基金投 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 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监管规定。

1.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 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 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 在发行时明 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 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 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
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 监会批准 的非公开发 行证券, 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 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2.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 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 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 应提供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 执行投资 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 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 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 够的时间进 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 责,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 间内有效解 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 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 致基金现金 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 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 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前,基金 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 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 于拟发行证 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 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 购的数量、 价格、总成本、应划付 的认购款、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 息的真实、 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 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 供有关证 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 息,致使托管人无法 审核认购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 规、《基 金合同》、《托管协 议》审核基金管理人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行为。如发现 基金管理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及 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并呈报中国证 监会,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基金 托管人有权 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 违规以及违反《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的投资指令 不予执行, 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纠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同不得不执行时,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名称、 数量、总成本、账面价 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应当对 投资中期 票据业务进行研究, 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 资业务的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 责的原则进 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 ,并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 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 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 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的规 定,应及时以电话、邮 件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 理人应积极 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 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 复基金托管 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托管 人发出回 函,就 基金托 管人 的疑义进 行解释 或举证 ,说明违 规原因 及纠正期限。 在上述 规定期限 内,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 促基金 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 配合和协 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 查。包括但 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 发出的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 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协议的要求 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 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 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后,予以免责。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履 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 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 设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 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 金管理人资 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 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 他有关规定 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 管人收 到书面通 知后应 在下一 工作 日前及时 核对并 以书面 形式给基 金管理 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并保 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 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 配合和协 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包括但不限 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 的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管 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 举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 有重大违规行为,应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投资所需的相关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 令,按照基金合同和 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 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 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 金的任何资产。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 产及实物证 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 期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 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 账日基金财 产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 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 管理人投 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 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 构的基金资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 证券公司负 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 )及其收益 ,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 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 金应开立 “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 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 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 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运作 办法》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 人为基金开 立的基金资金账户,同 时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 名义在其 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 资金账户(也可称为 “托管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 存款,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 理资金收付。托管账户名称应为“易方达鑫转招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印章。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 使用,限 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任 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 使用,仅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 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 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 的任何证券 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 证券账户 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 人的名义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 金完成与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 助。结算备 付金、结算保证金等的 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 管机构在 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 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 户的开立、 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 立、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 管人根据 中国人民银行、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的有 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 股份有限公 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需 要按照规 定开立期货保证金账 户及期货交易编码等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结 算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完成上述 账户开立后,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将期货公司提供 的期货保证 金账户的初始资金密码 和保证金监控中心的登录用户名及密码告知基金托管人 。资金密码 和保证金监控中心登录 密码重置由基金管理人进行,重置后务必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开 户过程中相互配合, 并提供所需资料。基 金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 料的真实性 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 料变更后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2.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 的其他账 户,可以根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 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 商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 证券等有 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 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 管人的保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 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或票据营业 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 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 基金签 署的、与 基 金财产 有关的重 大合同 的原件 分别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 本协议另有 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 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 大合同传真 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 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因基金管理人 发送的合同 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 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不少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 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 ,合同原件 不得转移。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合同传真件与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估值日 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 份额总数,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 算基金资 产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后,将基金 资产净值、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 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 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理 人担任,因此,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 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 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份额净值错误。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在基金合 同生效后,应按照双 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 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 置、记录和 保管本基金 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 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 基金管 理人编制 的 基金财 务报表后 ,进行 独立的 复核。 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 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 新基金招 募说明 书并登 载在 指定网站 上;基 金招募 说明书其 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 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在每 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 内完成月度 报表的编 制及复
核;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 中期报告的 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 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 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 明原因,进 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 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七)在有需要时,基金 管理人应 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 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 册至少 应包括基 金 份额持 有人的名 称、证 件号码 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由基金登记 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编制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20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 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前,基金 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 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 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 议而产生 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 一切争议,如经友好 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 将争议提交 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华南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 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 人应恪守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 一致,可 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登记机 构保留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 册上列 明的所有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基 金交易记录。我公司根据在直销网 点进行交易 的投资人的要求提供成 交确认单。非直销销售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请参照各销售机构实际业务流程及规定。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公司网站(http://www.efunds.com.cn)查阅对账单。
2、本公司至少每年度以电子邮件、短信或其他形式向通过易方达直销系统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提供基 金保有情况 信息,基金份额持有人 也可以向本公司定制电子邮件形式的月度对账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非直销 销售机构 网点和本公司网上交 易系统为投资者提供 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本公司网上 交易系统的 定期定额投资服务目前 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 者可以通过 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 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方法见有关公告。

(五)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者如果 想了解 基金产 品、服务 等 信息, 或反馈投 资过程 中需要 投诉与 建议的情况,可拨打如下电话:400881808 8。投资者如果认为自己不能 准确理解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的具体内容,也可拨打上述电话详询。

2、互联网站及电子信箱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efunds.com.cn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1 年第 3 季度报告提示性 2021-10-27
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可 2021-11-15
投资于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分公司营业场所变更的公告 2021-12-17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执行新 2022-01-01
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住所变更的公告 2022-01-07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1 年第 4 季度报告提示性 2022-01-21
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申购江阴标榜汽车部件股 2022-02-12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1 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2-03-3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及时提供或更新身份信 2022-04-11
息资料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2-04-2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2 年第 1 季度报告提示性 2022-04-22
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2-05-13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住所变更的公告 2022-05-14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申购昆山亚香香料股份有 2022-06-16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关于警惕冒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名义进行诈骗活动的特别 2022-07-07
提示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 2022-07-08
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2 年第 2 季度报告提示性 2022-07-20
公告

易方达鑫转招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2022-08-06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2 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2-08-30

注:以上公告事项披露在规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他基 金销售机构处,投资 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七、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易方达鑫转招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2、《易方达鑫转招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易方达鑫转招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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