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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华泰保兴尊信定开 (005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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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保兴尊信定开005645
基金类型:债券型     成立日期:2018-02-06     基金规模:0.50亿份     基金经理: 周咏梅 
基金全称:华泰保兴尊信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封闭期:3个月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0.18%
  • 近一月增长率
    0.43%
  • 近一季增长率
    1.11%
  • 近半年增长率
    2.35%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0.8% 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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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泰保兴尊信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泰保兴尊信定期开放纯债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一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18 年 1 月 4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8】 12 号文准予注册并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
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也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不会遭受任何损失。
本基金是一只债券型基金,其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属于中
低风险、中低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本基金可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
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
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
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
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市场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由于基
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因投资的债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或交易对手违约产生
的信用风险;投资本基金特有的其他风险等等。
本基金同时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发起资金提供方将运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 3 年。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
份额持有期限满 3 年后,发起资金提供方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发起资金提供方有可
能赎回认购的本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的对应日,若本基金的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
基金合同将自动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
险。
单一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比例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比例可达
到或者超过 50%,且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定发生变更,基金
管理人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基金的
过往业绩并不代表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
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
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目录
一、绪言 4
二、释义 5
三、基金管理人 11
四、基金托管人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24
六、基金的募集 26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3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3
九、基金的投资 45
十、基金的财产 55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56
十二、基金收益与分配 61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3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6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67
十六、风险揭示 72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9
十八、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82
十九、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9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15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116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17
二十三、备查文件 118
一、绪言
《 华泰保兴尊信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华泰保兴尊信定期开放纯
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
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
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
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
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
50%,且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泰保兴尊信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 基金合同》 :指《 华泰保兴尊信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华泰保兴尊信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本招募说明书或《 招募说明书》 :指《 华泰保兴尊信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华泰保兴尊信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
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不包含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
人员、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及公
司员工)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
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
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发起式基金:指符合《 运作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募集、运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
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21、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
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
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22、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
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转换、转托管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
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
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泰保兴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
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7、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该日)起 3 个月的期间;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起至 3 个月后对应日的前一日(含该日);下一个
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该日)起至 3 个月后对应日的前一日(含该日),以此类推。如该
对应日不存在对应日期或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赎回或其他业
务,也不上市交易
38、开放期:指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期间。本基金开放期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
日(含该日)起五至二十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开放
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
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
暂停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39、对应日:指某一日期之后满一定期限的对应日期,如 2017 年 6 月 1 日后满 3 个月的对应日为
2017 年 9 月 1 日。如该对应日不存在对应日期或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40、开放日:指在开放期内,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 《 业务规则》 :指《 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并不时
修订,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
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
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内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
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
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
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0、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8 号 4306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8 号金茂大厦 4306 室邮政编码: 200120
法定代表人:杨平
成立时间: 2016 年 7 月 2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309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捌仟万元整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王珊珊
电话:( 021) 80299000
传真:( 021) 60963577
股东名称及其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华泰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80%
上海飞恒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4.4%
上海旷正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4.4%
上海泰颐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4.4%
上海哲昌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4.4%
上海志庄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2.4%
(二)主要成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杨平先生,董事长,硕士。历任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国际金融部项目经理、外汇交易部部门经理兼首席
交易员,蒙特利尔银行北京分行资金部和市场部高级经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资管理部投资总监,中国
人民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银行同业部、外汇投资部主管副总经理,中国人民保险(香港)有限公司投资部总
经理,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任职期间曾兼任景顺长城基金管理公司董事); 2013 年 2 月至今
任华泰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15 年 4 月起,任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
CEO。 2016 年 7 月起任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2017 年 4 月起任华泰宝利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赵明浩先生,董事,硕士。历任哈尔滨市经委办公室副主任、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香港新世纪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1996 年参与筹建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并先后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兼首席运营官,总经理兼首席执行官。现任华泰保险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副会长。
王冠龙先生,董事,硕士。历任黑龙江省经济信息中心经济信息处分析员、哈尔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1996 年 7 月起,历任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业务经理、副总经理、
投资管理中心副总经理; 2005 年 1 月起,历任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兼首席运
营官(任职期间曾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华泰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2016 年 7 月起任华泰
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陆建忠先生,独立董事,学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九三学社社员。历任上海市日用五金工业公司财务
科科员,上海海事大学会计学教师、副教授,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合
伙人,上海德安会计师事务所市场拓展总监,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注册会计师,
2014 年 8 月至今任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兼任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管理学院
MPAcc/MBA 企业导师。
欧阳军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历任湖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职员、交通银行总行职员、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职员、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事务主任、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2005 年 12 月至今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
夏立军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 2006 年 7 月至 2011 年 3 月,历任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讲师、硕
士生导师、教授、博士生导师; 2011 年 3 月至今任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会计系主任。
2、监事
吕通云女士,股东监事,硕士。历任太古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中国区人力资源主管,美国建立尔电子有
限公司人力资源经理,美国冠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亚太区人力资源经理,金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华北
区人力资源及质量管理经理,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总监兼董事会秘书、组织发展副总裁兼董事
会秘书,原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人力资源总监,华泰保险集团人力资源总监兼
人力资源部总经理。现任华泰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首席人才官、首席风险官。
戚烈旭先生,职工监事,硕士。历任东北财经大学职员,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信用评级分析师、风险合
规部总经理助理、风险合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证券投资中心风险管理部负责人, 2016 年 8 月起
加入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杨平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王冠龙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章劲先生,副总经理,学士。历任上海银行人力资源部科员、资金营运中心交易员、经理,华夏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部总
经理、证券投资副总监、证券投资总监。 2016 年 8 月起任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投
资官。
邓航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分行职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经理、广
州分公司副总经理、市场部主管,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及业务拓展部总监、渠道部总监、总经
理助理兼市场总监。 2016 年 8 月起任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营销官。
寻卫国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历任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托管业务运作中心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
副处长,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交易监督处副处长(主持工作)、处长,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部
副总经理、总经理。 2016 年 8 月起任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运营官。
姜光明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国元证券投资研究中心研究员,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高级投资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
2016 年 8 月起任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权益投资总监。
王现成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行长办公室主任科员、资金部本币交
易室主任科员、资金部上海交易中心主任科员、金融市场部副处长、处长,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
益部董事总经理。 2016 年 11 月起加入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尤小刚先生,督察长,硕士。历任中国南车集团戚墅堰机车车辆厂职员,江苏南通开发区管委会招商局干
部,中国证监会稽查总队副调研员。 2015 年 9 月加入华泰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参与筹备基金管理公司,
2016 年 7 月起任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周咏梅女士,国际金融学硕士。历任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组合管理部投资助理、投资经理。在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任职期间,曾管理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 2016 年 8 月加入华泰保兴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历任专户投资一部投资经理。
5、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任:章劲(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
委员:王冠龙(总经理)
赵健(研究部总经理)
尚烁徽(基金经理)
张挺(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
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
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
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
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风险控制体系
本基金管理人将经营管理中的主要风险划分为投资风险、法律风险、合规风险、操作风险及道德风险等。
其中,投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针对上述各类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
套完整的风险控制体系。
1、风险控制的原则
( 1)全面性原则
公司的风险控制覆盖公司所有部门和岗位,涵盖所有风险类型,并贯穿于所有业务流程和业务环节。
( 2)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部保持高度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评估、
监控、检查和报告,并具有相对独立的汇报路线。
( 3)权责匹配原则
在公司的风险控制体系中,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各个部门应当具有明确风险控制职责,做到权责分明,
权责对等。
( 4)一致性原则
公司建立的全面风险控制体系,并确保风险控制目标与战略发展目标的一致性。
( 5)适时有效原则。
公司根据经营战略方针等内部环境和国家法律法规、市场环境等外部环境的变化,及时对各项风险进行评
估,并对其管理政策和措施进行相应的调整。
2、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公司建立了分工明确、相互制约的风险控制组织结构。其中,董事会对公司的风险控制承担最终责任;董
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进行合规性控制,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
工作进行审核监督;
公司经理层应当根据董事会批准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战略具体组织和实施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并对风险控制的
有效性及其执行效果承担直接责任。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的风险控制工作,副总经理负责其分管业务范围
的风险控制工作。
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风险管理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
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控制政策,对风险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 2)监事
公司监事对股东会负责,负责对公司财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执行公司职责是否违反法
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在上述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行为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 3)风险控制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根据董事会的风险管理战略,制定与公司发展战略、整体风险承受能力
相匹配的风险控制制度,并确保风险控制制度得以全面、有效执行;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批准重大事件、
重大决策的风险评估意见和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并按章程或董事会相关规定履行报告程序;根据公司风
险管理战略和各职能部门与业务单元职责分工,组织实施风险解决方案。
( 4)合规和风险管理委员会
公司总经理下设合规和风险管理委员会,作为协助管理层进行风险管理的咨询和议事机构。合规和风险管
理委员会负责制订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审批风险管理重要流程和风险敞口管理体系,识别公司各项业务所
涉及的各类重大风险,对重大事件、重大决策和重要业务流程的风险进行评估,制定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
确保公司风险控制符合标准,就潜在风险与相关部门协调,审阅公司审计报告及监察情况。
( 5)督察长
督察长按中国证监会有关监管规定独立开展风险控制与风险管理工作,领导并支持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
部独立履行风险管理和监控职责,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就风险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
价、报告、建议职能;定期和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报告公司风险控制执行情况。
( 6)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公司的风险控制承担评估分析、评价与支持职责,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
展提供协助,汇总公司业务所有的风险信息,独立识别、评估各类风险,提出风险控制建议,使公司在一
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 7)监察稽核部
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的风险控制承担独立评估、监控、检查和报告职责,检查公司各项业务的合规情况
及监督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定期向监管机构及公司管理层进行汇报。
监察稽核部同时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及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评判并处理公司
运营中发生的法律及信息披露相关问题,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及全体员工传达法规及监管要求。
( 8)各业务部门
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当坚决执行公司的风险控制政策及决策,定期对本部门的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并对本部
门风险控制的有效性负责。
3、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通过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应对、风险控制、风险报告监控等五个主要环节对风险进行控制。各
环节之间应当相互关联,相互影响,循环互动,随内部环境、市场环境、法规环境等内外部因素的变化不
断更新完善。
( 1)风险识别与评估
公司对所有业务环节进行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估,全面识别和评估公司业务或职能领域中存在的风险并定期
检查,针对业务环境变化及时识别和了解新的风险。
( 2)风险应对与控制
公司在风险识别和评估的基础上,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综合考虑公司经营目标和内外部环境,
制定风险应对方案,并采取适当有效的措施开展控制活动,化解目前的风险,并降低公司未来风险发生的
可能性。
( 3)风险报告
公司建立清晰的风险报告监控体系,明确风险报告路径、形式和频率,对关键风险指标应当进行系统有效
的监控,确保经理层和董事会能及时全面了解公司所面临各类风险。
( 4)考核及责任追究
公司将风险控制的有效性纳入各部门和所有员工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公司建立清晰的风险事件登记制度和
风险应对考评管理制度,明确风险事件的等级、责任追究机制和跟踪整改要求。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 2004 年 09 月 17 日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 (010)67595096
中国建设银行客服电话: 95533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
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939),于 2007 年 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939)。
2017 年 6 月末,本集团资产总额 216,920.67 亿元,较上年末增加 7,283.62 亿元,增幅 3.47%。上半年,本
集团实现利润总额 1,720.93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1.30%;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长 3.81%至 1,390.09 亿元,
盈利水平实现平稳增长。
2016 年,本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 100 余项重要奖项。荣获《 欧洲货币》 2016 中国最佳银
行, 《 环球金融》 2016 中国最佳消费者银行、 2016 亚太区最佳流动性管理银行, 《 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
国际化服务钻石奖, 《 亚洲银行家》 中国最佳大型零售银行奖及中国银行业协会年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
构奖。本集团在英国《 银行家》 2016 年世界银行 1000 强排名中,以一级资本总额继续位列全球第 2;在
美国《 财富》 2016 年世界 500 强排名第 22 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
场处、 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监督稽核处等 10 个职能处室,
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 220 余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
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纪伟,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任职,并
在总行公司业务部、投资托管业务部、授信审批部担任领导职务。其拥有八年托管从业经历,熟悉各项托
管业务,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部、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长期
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托代理部、战略客户部,长期
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长期从事海外机构及海外业务
管理、境内外汇业务管理、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
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
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 (R)QFII、 (R)QDII、企业年
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7 年二季度末,
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759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
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连续 11 年获得《 全球托管人》 、 《 财资》 、 《 环球金融》 中国最佳托管银
行、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最佳托管专家 QFII 等奖项,并在 2016 年被《 环球金融》 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
家最佳托管银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中国建设银行内
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
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
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
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
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
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
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
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
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
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
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和投
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
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
名称: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8 号 4306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8 号金茂大厦 4306 室
邮政编码: 200120
法定代表人:杨平
成立时间: 2016 年 7 月 26 日
联系人:王珊珊
电话:( 021) 80299058
传真:( 021) 6096357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32-9090(免长途话费),( 021) 80210198
网址: www.ehuataifund.com
2、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8 号 4306 室
邮政编码: 200120
法定代表人:杨平
联系人:陈集杰
电话:( 021) 80299000
传真:( 021) 60963542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住所: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
负责人:黄宁宁
电话:( 021) 52341668
传真:( 021) 52341670
联系人:孙芳尘
经办律师:宣伟华、孙芳尘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南京市中山北路 105-6 号中环国际广场 22-23 层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北路 105-6 号中环国际广场 22-23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詹从才
电话:( 025) 83235002
传真:( 025) 83235046
联系人:周家文
经办注册会计师:周家文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
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12 号文准予注册并募集。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
起或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该日)起 3 个月的期间内,本基金采取封闭运作模式。本基金的第一个
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起至 3 个月后对应日的前一日(含该日)。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
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该日)起至 3 个月后对应日的前一日(含该日),以此类推。如该对应日不存在对
应日期或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也不上市交
易。
每一个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即进入开放期,开放期的期限为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含
该日)起五至二十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开放期内,本基
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
一个封闭期。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赎回等业务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
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募集期内,基金份额通过各销售机构向投资人公开发售。除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
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1、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方式和对象
( 1)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本基金自 2018 年 1 月 30 日起至 2018 年 1 月
31 日止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相关公告)。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
招募说明书中七、基金合同的生效中的(一)基金备案的条件的规定,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
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
及时公告。
( 2)销售渠道: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变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
告。
( 3)销售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
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4)发起资金认购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认购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
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 3 年。认购份额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在上述期限内离职的,其
持有期限的承诺不受影响。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2、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制
( 1)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 2)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
的金额。
(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登记机构受理不得撤销。
( 4)直销柜台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0 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 元;
本基金直销机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其他各销售机构接受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和
业务规则以其他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 5)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3、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 1)认购价格:本基金份额的认购价格为 1.00 元/份。
( 2)认购费率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基金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支付
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0.60%
50 万元(含)至 100 万元 0.40%
1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0.30%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笔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认购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认购费
率。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
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也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
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特定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特定认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0.24%
50 万元(含)至 100 万元 0.16%
1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0.12%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笔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由认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 3)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认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总金额/( 1+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总金额-固定认购费用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总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用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一: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认购本基金 100,000 元,且该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所对应的认购费率
为 0.60%。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 50.00 元。则认购份额为:
认购总金额=100,000 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 1+0.60%)=99,403.58 元
认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 元
认购份额=( 99,403.58+50) /1.00=99,453.58 份
若该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选择认购本基金,投资 100,000 元本金,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
50.00 元,可得到 99,453.58 份基金份额。
例二:某养老金客户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 100,000 元,且该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所对
应的认购费率为 0.24%。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 50.00 元。则认购份额为:
认购总金额=100,000 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 1+0.24%)=99,760.57 元
认购费用=100,000-99,760.57=239.43 元
认购份额=( 99,760.57+50) /1.00=99,810.57 份
若该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0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
50.00 元,可得到 99,810.57 份基金份额。
4、认购的程序
(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其他方式。
( 2)认购款项支付:投资人认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5、认购的确认
当日( T 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人通常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查询交易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申请
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
人应及时查询。投资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
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或不利后果。
投资人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程序,请参阅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6、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有效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
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截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其中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内,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承
诺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 3 年的,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
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 基金合同》 生效;否则《 基金合同》 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 基金合
同》 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
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 《 基金合同》 自动终止并按其
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 基金合同》 期限。如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
充的,则本基金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在任一开放期的最后一个开放日日终(登记机构完成最后一个开
放日申购、赎回业务申请的确认以后),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 基金合同》 ,并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投资人可通过下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
名称: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8 号 4306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8 号金茂大厦 4306 室
邮政编码: 200120
法定代表人:杨平
成立时间: 2016 年 7 月 26 日
联系人:王珊珊
电话:( 021) 80299058
传真:( 021) 6096357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32-9090(免长途话费),( 021) 80210198
网址: www.ehuataifund.com
2、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参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章节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
投资人应当通过上述销售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上述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提供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
赎回等业务。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
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
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自首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该日)起,本基金进
入首个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该日)
起进入下一个开放期。本基金每个开放期的期限原则上为五至二十个工作日,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 基金合同》 暂停申购、赎回等业
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
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开放期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等业务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但若投资人在该开放期最后
一个开放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等业务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
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0 元,追加申购的最低
金额为单笔 10,000 元;本基金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其他销售机构接受
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和业务规则以其他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赎回份额的限制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0 份基金份额。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 份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基金份额减
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
部赎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
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以及最低基金
份额保留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最迟应在新的
限额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应确保账户内
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
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投资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
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遇证券交易所或证券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则赎回款项划拨时间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
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
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对于基金开放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成立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以该开放日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 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
申购未生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
请。申购、赎回申请是否生效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
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在调
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 1)投资人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投资人自 T+2 日起(包括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 2)投资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
手续。
(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于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用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基金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支付申购费
用。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0.80%
50 万元(含)至 100 万元 0.60%
1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0.40%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笔
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因红利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
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
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也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特定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特定申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0.32%
50 万元(含)至 100 万元 0.24%
1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0.16%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笔
2、赎回费用
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赎回费用由投资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 1.50%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
大于等于 7 日但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 0.10%的赎回费,并将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
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赎回费率如下: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7 日以内 1.50%
7 日(含)至 30 日 0.10%
30 日(含)以上 0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
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
对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
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
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 1)本基金份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份额
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2)本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如
有),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 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总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
例三: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非网上交易),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400 元,申购费率为 0.80%,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100,000 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 1+0.80%) =99,206.35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 元
申购份额=( 100,000-793.65) /1.0400=95,390.72 份
即: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非网上交易),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 95,390.72 份基金份额。
例四:某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0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400 元,申购费率为 0.32%,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100,000 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 1+0.32%) =99,681.02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681.02=318.98 元
申购份额=( 100,000-318.98) /1.0400=95,847.13 份
即:该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0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 95,847.13 份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
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如果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五:某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5 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1.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1.01601.50%=152.40 元
赎回金额=10,0001.0160-152.40=10,007.60 元
即: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5 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1.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07.60 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份额
净值;在基金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在 T+1 日内公告基金份额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间,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
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个人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购申请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4 项情形之外的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
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可以按
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间,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
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继续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4 项情形之外的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期支付赎
回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
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可以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
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 3)在开放期内,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
5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在当日接受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全部赎回的比例不低于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 50%的前提下,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期办理,延期的
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但延期办理的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
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投资人新的申购申请,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
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 50%以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办理赎回业务。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
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则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
增加公告次数,但基金管理人须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或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
新开放的公告。
3、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转换
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
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
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按法
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执行。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
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
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与质押及转让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
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
权益一并冻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并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
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
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六)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
则并开展相关业务,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十七)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具
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资金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力求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
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
政府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
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
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
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次开放期前 10 个
工作日、开放期内及开放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的期间内,本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在封闭
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
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封闭期与开放期采取不同的投资策略。
1、封闭期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态、国家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国家产业政策及资本市场资金环境的深入分
析,积极把握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利率走势、债券市场相对收益率、券种的流动性以及信用水平,结合定
量分析方法,确定基金资产在各固定收益类证券之间的配置比例。本基金将在控制市场风险与流动性风险
的前提下,灵活运用久期策略、期限结构配置策略、类属配置策略、信用债策略、个券挖掘策略及杠杆策
略等多种投资策略,实施积极主动的组合管理,并根据对债券收益率曲线形态、息差变化的预测,对债券
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 1)久期管理策略
本基金将基于对影响债券投资的宏观经济状况和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分析判断,对未来市场的利率变化趋势
进行预判,进而主动调整债券资产组合的久期,以达到提高债券组合收益、降低债券组合利率风险的目的。
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下移时,适当提高组合久期,以分享债券市场上涨的收益;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上移时,
适当降低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市场下跌的风险。
(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在确定债券组合的久期之后,本基金将通过对收益率曲线的研究,分析和预测收益率曲线可能发生的形状
变化。本基金除考虑系统性的利率风险对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影响外,还将考虑债券市场微观因素对收益率
曲线的影响,如历史期限结构、新债发行、回购及市场拆借利率等,进而形成一定阶段内收益率曲线变化
趋势的预期,适时采用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或者基于收益率曲线变化的子弹、杠铃及梯形策略构造
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1)骑乘策略
骑乘策略是通过对债券收益曲线形状变动的预期为依据来建立和调整组合。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也
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持有一段时间后,伴随债券剩余期限的
缩短与收益率水平的下降,获得一定的资本利得收益。
2)子弹策略
子弹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久期集中于收益率曲线的一点,适用于收益率曲线较陡时,一般集中在中等
期限的债券品种。
3)杠铃策略
杠铃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的久期集中在收益率曲线的两端,即期限较短的债券和期限较长的债券,适
用于收益率曲线两头下降较中间下降更多的蝶式变动。
4)梯形策略
梯式策略是当收益率曲线的凸起部分是均匀分布时,使投资组合中的债券久期均匀分别于这些凸起部分所
在年期的债券,适用于收益率曲线水平移动。
( 3)类属配置策略
债券类属配置策略是通过研究国民经济运行状况,货币市场及资本市场资金供求关系,以及不同时期市场
投资热点,分析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券等不同债券种类的利差水平、信用变动、流动性溢价
等要素,评定不同债券类属的相对投资价值,确定组合资产在不同债券类属之间配置比例。
( 4)信用债投资策略
信用债的收益率是在基准收益率基础上加上反映信用风险收益的信用利差。基准收益率主要受宏观经济和
政策环境的影响,信用利差的影响因素包括信用债市场整体的信用利差水平和债券发行主体自身的信用变
化。基于这两方面的因素,本基金将分别采用以下的分析策略:
1)基于信用利差曲线策略
分析宏观经济周期、国家政策、信用债市场容量、市场结构、流动性、信用利差的历史统计区间等因素,
进而判断当前信用债市场信用利差的合理性、相对投资价值和风险,以及信用利差曲线的未来趋势,确定
信用债券的配置。
2)基于信用债信用分析策略
本基金将以内部信用评级为主、外部信用评级为辅,研究债券发行主体的基本面,以确定债券的违约风险
和合理的信用利差水平,判断债券的投资价值。本基金将重点分析债券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市场
竞争地位、财务质量(包括资产负债水平、资产变现能力、偿债能力、运营效率以及现金流质量)等要素,
综合评价其信用等级,谨慎选择债券发行人基本面良好、债券条款优惠的信用类债券进行投资。
( 5)个券挖掘策略
个券挖掘方面强调公司价值挖掘的重要性,在行业周期特征、公司基本面风险特征基础上制定绝对收益率
目标策略,甄别具有估值优势、基本面改善的公司,采取高度分散策略,重点布局优势债券,争取提高组
合超额收益空间。
( 6)杠杆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债券投资的风险收益情况以及回购成本等因素,在风险可控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通过债券回购,放大杠杆进行投资操作。当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时,本基金将实施正回购融入资金并
投资于信用债券等可投资标的,从而获取收益率超出回购资金成本(即回购利率)的价值。
(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
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
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2、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在遵守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
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重点考虑债券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确保组合债券有较高
的变现能力,并严格控制基金组合的杠杆比例。
同时,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基金的申购赎回情况,对投资组合的现金比例进行结构化管理。通过回购的
滚动操作和债券品种的期限结构搭配,有效分配基金的现金流,保持本基金在开放期的充分流动性。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次开放期前 10 个工作日、开放期内及
开放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 2)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在
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
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1)开放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封闭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
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第( 12)项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
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第( 2)、( 9)、( 12)、( 13)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
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本基金增加投资品种,投资限制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承销证券;
(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法律、行政法规和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
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
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
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样本债券涵盖国债、政策性银行债、商业
银行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以及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等各类券种,范围全面且具有广泛的市场代
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不同发行主体和期限,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
该指数合理、透明、公开,具有较好的市场接受度,作为衡量本基金比较基准较为合适。
如果今后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参照的指数在未来不再发布,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在法律法规允许、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本基
金可根据实际运作情况,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
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具有中低风险、中低预期收益的特征,其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
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流程
1、投资决策依据
(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 2)公司投资及风险控制政策;
( 3)宏观经济发展态势、证券市场运行环境和走势,以及上市公司的基本面;
( 4)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本基金将在承担适度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收益风险配
比最佳的品种进行投资。
2、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投资决策采用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基金的投资准则与政策、基金投资流程、审议和确定基金战略资产配置方
案、投资策略和战术资产配置方案及其他重大投资管理事项。
基金经理的主要职责是在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资产配置方案、投资策略及战术资产配置方案范围内
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并向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交易室负责组织、制定和执行交易计划,及时核查交易结果并反馈给基金经理。交易室通过严格控制风险,
以最高的效率、最低的成本确保交易指令得到正确执行。
3、投资管理流程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
讨论。基金经理、研究员、交易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既密切合作,又责任明确,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
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 1)研究部宏观研究员、策略研究员、行业研究员、信用研究员、数量研究员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
报告,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 2)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每月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对资产配置比例提出指导性意见,并讨论本基金投资
重点等;
( 3)基金经理根据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宏观研究员、策略研究员的宏观经济分析和策略建议、行
业研究员的行业分析和个股研究、信用研究员的债券市场研究和券种选择、数量研究员的定量投资策略研
究,结合本基金产品定位及风险控制的要求,在权限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 4)基金经理根据基金投资组合方案,向交易室下达交易指令;
( 5)交易指令通过风控系统的自动合规核查后,由交易室执行,交易室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 6)基金经理对每日交易执行情况进行回顾,并审视基金投资组合的变动情况;
( 7)风险管理部定期完成有关投资风险监控报告,以及基金业绩评估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流程作出调整。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
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
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
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
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
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 1)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
商约定;
(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全价交易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
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6、银行存款和备付金金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
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
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
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
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
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
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
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
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
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
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
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
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
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
值错误责任方。
(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
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
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基金估值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
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
理。
2、由于证券交易场所、登记结算公司、第三方估值机构发送或提供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
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收益分
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20%,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 基金
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投资人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
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投资人的现金红利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对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
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本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中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用等;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资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
数据,自动在月初三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
令。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
数据,自动在月初三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
令。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
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2、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 1)申购费
本基金申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一章。
( 2)赎回费
本基金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一章。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调整
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
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
《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
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
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
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 1) 《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
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
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 基金合同》 生效
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
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
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
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
定媒介上。
3、 《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若遇法定节假日指定报刊休刊,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后首个出报日。下同)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 基金合同》 生效后,在每个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
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
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
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 2)终止《 基金合同》 ;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开放期与封闭期运作方式的转换);
(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 7)基金募集期延长;
(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 21)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 25)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 26)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 27)变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基金份额分类规则;
( 28)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
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
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
11、发起资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中针对发起资金部
分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
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1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充分披露单
一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比例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
者超过 50%的相关情况并充分揭示相关风险。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
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或者 XBRL 电子方式复核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
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 1)不可抗力;
(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 3)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十六、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
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
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
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
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 《 招募说明书》 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
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因拆分、封转开、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
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以 1 元初始面值开展基金募集或因拆分、封转开、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
值调整至 1 元初始面值或 1 元附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
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
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
行负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基
金收益水平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
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
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
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
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4、通货膨胀风险。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
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再投资风险。该风险与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当市场利率下降时,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价格会上涨,而基
金将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将获得较低的收益率,再投资的风险加大;反
之,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价格会下降,利率风险加大,但是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6、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
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
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
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7、杠杆风险。本基金可以通过债券回购放大杠杆,进行杠杆操作将会放大组合收益波动,对组合业绩稳
定性有较大影响,同时杠杆成本波动也会影响组合收益率水平,在市场下行或杠杆成本异常上升时,有可
能导致基金财产收益的超预期下降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
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接受投资人的申购和赎回。如果基金资产
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
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
可能影响基金份额收益。
(四)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到期不能履行合约
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五)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违反操作规程或技术系统
的故障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 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六)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债券型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因投资债券资产而面临债券类资产
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个券风险。
对宏观经济趋势、政府产业政策、货币政策、市场需求变化、行业波动以及债券市场基本面研究是否准确、
深入,以及对企业债券的优选和判断是否科学、准确将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政策研究、市场研究、基本面
研究及企业债券分析的错误均可能导致所选择的证券不能完全符合本基金的预期目标。
2、定期开放方式运作的风险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
同生效日(含该日)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该日)起 3 个月的期间。在本基金的封闭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流动性约束。此外,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错过某一开放期而未能赎
回,其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封闭期,至下一开放期方可赎回。
3、发生巨额赎回的风险
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应于
当日全部予以办理和确认。基金经理会对可能出现的巨额赎回情况进行充分准备并做好流动性管理,但当
基金在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被全部确认时,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有可能存在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风险,未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有可能承担短期内变现而带来的冲击成本对基金净资产产生的负面
影响。
4、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本基金同时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发起资金提供方将运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 3 年。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
份额持有期限满 3 年后,发起资金提供方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发起资金提供方有可
能赎回认购的本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的对应日,若本基金的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
基金合同将自动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
险。
此外,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在任一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日终(登记机构完成最后一
个开放日申购、赎回业务申请的确认以后),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合同将自动终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基金合同终止带来的资产变现损失及流动
性风险。
5、针对特定投资者募集和申购而产生的风险
本基金的初始发售和开放申购仅针对特定投资者,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单一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比例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比例可达到或者超过 50%,因此将面
临以下风险:
( 1)单一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风险
如果单一投资者大额赎回,可能会导致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主要原因是,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当单一投资者巨额
赎回时,由于基金份额净值四舍五入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发生大幅波动。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符合基金合同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单日大幅波动是在现有估值方法下出现的特殊事件。
( 2)单一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如果单一投资者大额赎回,为应对赎回,可能迫使基金以低于市价的价格大量抛售证券,使基金的净值增
长率受到不利影响。
( 3)单一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的基金资产净值较低的风险
如果单一投资者大额赎回,可能会导致基金资产净值较低,本基金可能会面临在某些市场交易困难的情形,
实现基金投资目标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此外,在本基金成立满三年后,如果单一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基金资产净值较低,可能出现在任一开放期
最后一个开放日日终(登记机构完成最后一个开放日申购、赎回业务申请的确认以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情形,继而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条件导致基金无法继续存
续。
(七)本基金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资本市场成交活跃程度、基金持仓资产的变现能力以及投资者的申购/赎回行为将对本基金所面临的流动
性风险产生直接影响。资本市场成交量低迷、基金持仓集中度过高、基金资产变现能力下降、单一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过高等因素,将使得本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在本基金的投资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评估本基金所面临的流动性风险,并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及实际情况,合理采取控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确认大额申购申请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
限、综合运用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等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降低基金资产持仓集中度、降低流动受
限资产投资比例等措施,有效防范本基金所面临的流动性风险。
(八)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在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将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的前提下,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巨额赎回申请等进行
适度调整,作为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
上述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4、收取短期赎回费; 5、暂停基金估值; 6、摆动定价;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在采用上述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保相关工具实施
的及时、有序、透明及公平。
(九)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规定
1、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在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下,本基金管理人将实施备用流
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2、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程序:本基金管理人将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确保投资者得
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确保相关工具实施
的及时、有序、透明及公平。
3、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投资者的影响:在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下,可能会导
致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被确认失败或者被收取短期赎回费。
(十)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 基金合同》 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生效之日起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 《 基金合同》 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 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的对应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的;
4、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
5、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在任一开放期的最后一个开放日日终(登记机构完成最后一
个开放日申购、赎回业务申请的确认以后),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6、 《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7、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
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1) 《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 4)制作清算报告;
(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不超过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
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
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引起本基金基金合同终止的,本基金
财产应清理、估价,但可根据届时有效的相关规定,基金财产不予变现和分配,并直接过户至合并后的基
金。本基金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基金享有和承担。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项参照前述约定执行。
十八、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 1)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
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 规定的费用;
10)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
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
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 2)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
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
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
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必要
信息的情况除外;
13)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
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
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
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 1)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 2)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
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
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本基金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
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必要信息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
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
理人;
19)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
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人自依据《 基金合
同》 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 1)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 2)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
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费用,并主动查询交易申请的确认情况;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3 年;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
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 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的转变);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
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
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调低赎回费率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设立新的基
金份额类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或者调整基金份额分类规则;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 基金合同》 进行修改;
5)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
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本《 基金合同》 自动终止
并按其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
式延续本《 基金合同》 期限。如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
更改或补充的,则本基金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9)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在任一开放期的最后一个开放日日终(登记机构完成最后一
个开放日申购、赎回业务申请的确认以后),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 基金合同》 ,并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10)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
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
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
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
式。
(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
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
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含 1/2)。
(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
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
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
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含 1/2);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
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 4)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第 1 项( 2)或第 2 项( 3)规定比
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权益登记日 1/3 以上(含
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5、议事内容与程序
(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
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7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
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
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含 1/2)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
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5 个工作日内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含 1/2)通
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
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 基
金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
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
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
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
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
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
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
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本部分关于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
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法律法规
新增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机制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
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合同》 的变更
(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2)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生效之日起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 基金合同》 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 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 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的对应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的;
( 4)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
( 5)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在任一开放期的最后一个开放日日终(登记机构完成最后
一个开放日申购、赎回业务申请的确认以后),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 6) 《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 7)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
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不超过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
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
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8、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引起本基金基金合同终止的,本基金财
产应清理、估价,但可根据届时有效的相关规定,基金财产不予变现和分配,并直接过户至合并后的基金。
本基金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基金享有和承担。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项参照前述约定执行。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
同》 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十九、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8 号 4306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8 号金茂大厦 4306 室
邮政编码: 200120
法定代表人:杨平
成立日期: 2016 年 7 月 2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309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捌仟万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 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 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
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
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 基金合同》 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
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选择标准
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
政府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
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
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
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次开放期前 10 个
工作日、开放期内及开放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的期间内,本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在封闭
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
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
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次开放期前 10 个工作日、开放期内及
开放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 2)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在
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
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
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1)开放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封闭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
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第( 12)项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
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 2)、( 9)、( 12)、( 13)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
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本基金增加投资品种,投资限制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准。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
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
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
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
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
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
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
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
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
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
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
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6、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本
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
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7、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
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
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8、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9、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
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
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
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
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
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 5)基金托管人按照《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
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
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
何责任。
(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
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
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 1)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
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
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
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
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本基金财产承担,于证券账户开立次月第七个工作日由基金托管人从本基金银行存款账
户中直接扣收;若因基金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导致证券账户开户费无法扣收,基金托管人顺延至次月第七个
工作日进行扣收;证券账户开立后连续六个月内,因本基金银行存款余额持续不足导致证券账户开户费无
法扣收的,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先行支付基金托管人垫付的开户费用。
(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
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
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交收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以及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签署的《 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 执行。
(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
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 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
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 1)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
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
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
和转让,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定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
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
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
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
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
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 基金合同》 终止后 15 年。(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 2)基金管理人应每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
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2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
定;
3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全价交易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
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6)银行存款和备付金金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
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
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
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第三方估值机构发送或提供的数据错误等原因,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
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3、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
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
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
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
当事人追偿。
(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
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
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
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
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
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
准。
(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
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4、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基金估值时;
( 5)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合同》 认定的其他情形。
5、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6、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
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
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7、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
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8、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
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
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
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
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
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 1) 《 基金合同》 终止;
(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 4)发生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
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不超过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
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
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
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 基
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
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呼叫中心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和查询服务,客户可通过电话收听基金份额净值,自
助查询基金账户余额和交易信息等。
客户服务中心的人工坐席服务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 9: 0017: 00(法定节假日及因此导致的证券交易所休
市日除外)。
客户服务电话: 400-632-9090
(二)持有人交易资料寄送服务
1、交易确认单
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人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和打
印确认单,或在 T+1 个工作日后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公司网站查询交易确认情况。基金管理人
不向投资人寄送交易确认单。
2、电子对账单
每月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所有订阅电子邮件对账单的投资人发送电子邮件对账单。
投资人可以在认购/申购基金时选择订阅;或直接拨打客户服务电话( 400-632-9090)订阅。
(三)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上投诉栏目、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呼叫中心人工坐席、书信、电
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管理人将尽快做出回复。
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原则上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当日或次日回复。
客服邮箱: fund_service@ehuatai.com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招募说明书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查阅;投资
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招募说明书条款及内容应以招募说明
书正本为准。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ehuataifund.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华泰保兴尊信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 《 华泰保兴尊信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 华泰保兴尊信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华泰保兴尊信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申请募集注册之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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