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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国投瑞银创新医疗混合A (005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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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创新医疗混合A005520
基金类型:混合型     成立日期:2018-03-28     基金规模:0.57亿份     基金经理: 刘泽序 
基金全称:国投瑞银创新医疗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3.65%
  • 近一月增长率
    -7.32%
  • 近一季增长率
    -6.87%
  • 近半年增长率
    -6.91%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1.5% 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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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净值 日增长率
以下为热门基金
名称 净值 日增长率
同泰开泰混合C 0.5681 7.41%
同泰开泰混合A 0.5797 7.41%
广发北证50成份指数C 0.8383 6.91%
广发北证50成份指数A 0.8420 6.91%
易方达北证50成份指数C 0.7750 6.82%
易方达北证50成份指数A 0.7786 6.82%
华夏北证50成份指数A 0.7906 6.81%
鹏扬北证50成份指数C 0.8490 6.81%
鹏扬北证50成份指数A 0.8532 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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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日增长率 操作
易方达新兴成长混合 -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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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万份收益 操作
诺安聚鑫宝货币A 0.4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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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成立以来收益 操作
关于国投瑞银创新医疗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投资范围增加存托凭证及增加侧袋机制相关内容并修改法律文件的公告
关于国投瑞银创新医疗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

C类基金份额、投资范围增加存托凭证及增加侧袋机制

相关内容并修改法律文件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投瑞银创新医疗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自2024年5月27日起,国投瑞银创新医疗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新增C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为:021546)、在投资范围中增加存托凭证、增加侧袋机制相关内容,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和《国投瑞银创新医疗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增C类基金份额

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基金 份额、C类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分类实施后,本基金的原有基金份额全部自动划 归为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新增加的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 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费率结构:

1、申购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无申购费。

2、赎回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表:

持有期(Y) 赎回费率

Y<7 日 1.50%

7 日≤Y<30 日 0.50%

Y≥30 日 0.00%

对于持续持有C类基金份额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0%,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

4、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含直销柜台与网 上交易)。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变更或增减本基金销售机
构,敬请留意基金管理人披露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二、明确投资范围中包含存托凭证

明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国内依法上市的股票”中包含存托凭证,同时相应调整基金投资策略、投资比例及限制,补充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揭示以及估值等相关内容。

三、增加侧袋机制相关内容

根据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本基金在《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中增加侧袋机制相关内容。本次《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主要包括在前言、释义、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的投资、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费用与税收、基金的收益与分配和基金的信息披露等章节中增加与侧袋机制相关的条款,《托管协议》、《国投瑞银创新医疗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国投瑞银创新医疗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以下简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涉及的上述内容已做同步修改。


四、《基金合同》的修订

本基金新增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范围中增加存托凭证及增加侧袋机制相关内容的事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五、重要提示

1、本公司将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修订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站(www.ubssdic.com)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查阅本基金修订后的法律文件。
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自 2024 年 5 月 27 日起生效。

2、投资人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ubssdic.com)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0-6868、0755-83160000)获得相关详情。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5月24日
附件:《国投瑞银创新医疗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基金合同》的具体内容修订如下: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部分 七、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
前言 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
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
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
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
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
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
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
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第一部分 八、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
前言 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
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
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第二部分 55、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
释义 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6、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
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7、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
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8、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
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
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59、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
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专门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
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
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
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第三部分 八、基金份额类别 八、基金份额类别

基金的基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
本情况 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
的类别。


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
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
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在不对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 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
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 基金份额类别。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
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 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
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致,可以增加本基金新的基金份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在不对基金份额
额类别、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 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
的销售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 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报中国 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证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 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增加本基金新的
基金份额类别、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
别的销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
则进行调整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规定公告。

第六部分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基金份额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的申购与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
赎回 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
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

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 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
转换的价格。 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或转换的价格。

第六部分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基金份额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的申购与 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
赎回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第六部分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基金份额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的申购与 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赎回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 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 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 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
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 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
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 说明书》。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 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
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 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
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 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
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 产承担。

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
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 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
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 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
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 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
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产承担。 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 金财产承担。

金财产。 4、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申购该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
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列入基金财产,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根据 购费用。

相关规定按照比例归入基金财产,并 5、赎回费用由赎回相应类别基金份额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未计入基金财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
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持有人赎回各类基金份额时收取。赎
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回费用应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比例归入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 基金财产,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未
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
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
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第六部分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基金份额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
的申购与 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赎回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7、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金申购申请。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

受基金申购申请。

第六部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基金份额 情形 情形

的申购与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赎回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回款项: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5、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

第六部分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基金份额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的申购与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
赎回 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
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 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 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
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 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 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
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 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 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
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
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
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 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
份额的限制。 低份额的限制。

(3)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 (3)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30%以 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30%以
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 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
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1)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 1)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 30%的情形下,基金管 放日基金总份额 30%的情形下,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 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可以接受该基 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可以接受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2)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 2)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 30%的情形下,基金管 放日基金总份额 30%的情形下,基金管
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 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
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 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 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
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 较大波动时,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 人的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 30%的部分进行延期办理。延期的 份额 30%的部分进行延期办理。延期的
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比例 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比例
在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30%以内(含 在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30%以内(含
3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 3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申请一并处理,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能力支付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能力支付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比例在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30%以 比例在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30%以
内(含 3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 内(含 3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
的全部赎回申请时,则按正常赎回程 的全部赎回申请时,则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上述 序执行;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上述
赎回申请仍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赎回申请仍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仍可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仍可
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 时,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 赎回份额。

第六部分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
基金份额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的申购与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
赎回 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 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 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
额净值。 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
于 2 周(含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 于 2 周(含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日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回日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净值。 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
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 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
登暂停公告 1 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 登暂停公告 1 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
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 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
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 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 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日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 赎回日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
额净值。 金份额净值。

第六部分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
基金份额 购与赎回

的申购与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
赎回 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
公告。

第七部分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基金合同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当事人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权利义务 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但不限于: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
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
生的权利; 生的权利;

第七部分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基金合同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当事人及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格; 价格;

第七部分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合同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
当事人及 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
权利义务 同等的合法权益。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

基金份额 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持有人大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
会 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
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本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 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根据本基金的运 权。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
作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 常机构。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根据本基
立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与运作 金的运作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可以设立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
的规定进行。 与运作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第八部分 一、召开事由 一、召开事由

基金份额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本合同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本合同持有人大 另有规定之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 另有规定之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
会 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有人大会: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报酬标准; 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且在不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范围内,且在不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不需召开基 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调整收费方式; 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调整收
(3)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 费方式;

用的费率的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 (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
额类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第八部分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
基金份额 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持有人大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
会 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
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
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
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
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
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
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
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
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
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
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
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
户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类别
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
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
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
内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
相关约定。

第十二部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分 基金的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
投资 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上市的股 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上市的股
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 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上市的股票)、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上市的股票、


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 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
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 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
转债(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可 公司债、可转债(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
交换债券、次级债、短期融资券、超短 债券)、可交换债券、次级债、短期融
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 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
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 企业私募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
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权 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
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场工具、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含存托凭证)占基金
0%–95%,其中,投资于本基金定义的 资产的比例为 0%–95%,其中,投资于
创新医疗主题及相关行业股票的比例 本基金定义的创新医疗主题及相关行
不低于基金非现金资产的 80%,投资于 业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非现金资产
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 的 8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
资产的 5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 50%;现金或到期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5%,其中,上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资产净值的 5%,其中,上述现金不包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款等;权证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3%。 产净值的 3%。

第十二部 三、投资策略 三、投资策略

分 基金的 (一)类别资产配置 (一)类别资产配置

投资 本基金根据各类资产的市场趋势和预 本基金根据各类资产的市场趋势和预
期收益风险的比较判别,对股票(包括 期收益风险的比较判别,对股票(包括
A 股和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及货币 A 股、存托凭证和港股通标的股票)、
市场工具等各资产类别的配置比例进 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等各资产类别的
行动态调整,以期在投资中达到风险 配置比例进行动态调整,以期在投资
和收益的优化平衡。 中达到风险和收益的优化平衡。

(二)股票投资管理 (二)股票投资管理

4、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
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
值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
投资。

第十二部 四、投资限制 四、投资限制

分 基金的 1、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投资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 (1)本基金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
例范围为 0%-9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投
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
股票资产的 50%;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 (含存托凭证,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


的 A+H 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 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其
金资产净值的 10%; 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
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 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本基金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
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
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
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
流通股票的 30%;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
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
内地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合并计算;

第十二部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分 基金的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
投资 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
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
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
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
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
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
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四部 三、估值方法 三、估值方法

分 基金资 1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
产估值 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第十四部 四、估值程序 四、估值程序

分 基金资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
产估值 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各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 类基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 0.0001 元,
规定的,从其规定。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 规定的,从其规定。


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基金份额净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
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
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 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 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第十四部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分 基金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
产估值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
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 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
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如下: 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2)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偏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 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
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 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监会备案,并同时进行公告。 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同时进行公告。

第十四部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分 基金资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产估值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确认后,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四部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分 基金资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
产估值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 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
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 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
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
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计净值予以公布。 金份额累计净值予以公布。


第十四部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分 基金资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
产估值 法的第 10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法的第 11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第十四部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
分 基金资 值

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
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
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
额净值。

第十五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分 基金费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用与税收
第十五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
分 基金费 付方式 付方式

用与税收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
费率为 0.40%,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
公式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C 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销售
服务费

E 为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
净值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
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
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
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
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
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
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
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
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付。

第十五部 四、费用调整 四、费用调整

分 基金费 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 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
用与税收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和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且在履行适当程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且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并根据法 序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并根据法
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调整基金 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调整基金
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 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销售服务
用。 费率等相关费用。

第十五部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分 基金费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
用与税收 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
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
得收取管理费,其他费用详见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第十六部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分 基金的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
收益与分 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 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
配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
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 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
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 3、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
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 准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
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
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在费用收取
上不同,其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可能
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
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第十六部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分 基金的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
收益与分 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 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
配 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 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
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 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 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 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
则》执行。 《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六部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分 基金的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
收益与分 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配 定。

第十八部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分 基金的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信息披露 (四)基金净值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 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 值。

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 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
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
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 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 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临时报告 (七)临时报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申购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
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 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
费率发生变更; 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
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23、本基金增加份额类别设置; 23、本基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十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
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八部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分 基金的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信息披露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 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 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
者电子确认。 书面或者电子确认。

第十九部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分 基金合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
同的变更、 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终止与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
金财产的 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偿基金债务后,各类基金份额按基金
清算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基金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本基金《基金合同》内容摘要涉及以上修改之处也进行了相应修改。根据上述变更,本公司对本基金的《托管协议》进行了相应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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