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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中金金序量化成长A (005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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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金序量化成长A005355
基金类型:混合型     成立日期:2018-02-08     基金规模:0.95亿份     基金经理: 魏孛 
基金全称:中金金序量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已终止

基金到期日

购买状态: 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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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成立以来收益 操作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改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改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发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已经存续的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存量基金”),原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该《规定》的,应当在《规定》施行之日(2017年10月1日)起6个月内修改基金合同并公告。

根据《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各存量基金原基金合同的规定,经各基金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北京证监局备案,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对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详见下表的)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本次修改内容涉及《基金合同》的前言、释义、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的信息披露等章节及《托管协议》的对应部分。

基金名称 基金代码

A类:000882;B类:000883

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C类:005065

中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类:000801;C类:000802

中金金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类:003811;C类:003812

中金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

001059

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金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 A类:003015;C类:003579

资基金

中金中证5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

A类:003016;C类:003578

资基金

中金消费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001193

中金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003582

资基金

中金新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4385

中金金泽量化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A类:005005;C类:005006

资基金

中金丰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A类:004587;C类:004588

中金丰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A类:004712;C类:004713

中金丰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A类:004714;C类:004715

重要提示:

1、本次修改的内容系因相应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的修改,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本次修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本公司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全文登载于本公司网站,并将于本公告发布后最近一次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时,根据本次修改内容对招募说明书作相应调整。

3、在存量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更新前,根据《规定》要求及前述已修改的《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公司自2018年3月30日起实施对赎回费用的如下调整,请投资者知悉:

(1)对前述基金(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除外)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

的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1.5%的赎回费,并将前述赎回费全部计入基金财

产。

(2)为确保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中金现金管家”)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当中金现金管家前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且中金现金管家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对中金现金管家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对超过基金总份额1%的部分)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金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iccfund.com)查询相关信息或拨打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68-1166)咨询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法律文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附件: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3月30日

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部分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券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

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 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券投

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

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 增加如下内容,并更新后续编号:

部分

释义 13、《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指

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

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第二 增加如下内容,并更新后续编号:

部分

释义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

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

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但受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

形除外

第六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部分

基金 增加如下内容,并更新后续编号:

份额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

的申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购与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

赎回 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

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

请参见相关公告。

第六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

部分

基金 其用途 用途

份额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

的申 回费用。 另有约定外,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

购与 2、发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 用和赎回费用。但是,出现以下情

赎回 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 形之一:

2、(1)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

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

理要求的前提下,发生本基金持有

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

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的

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

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

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的

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

情形时;

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

(2)当本基金前10 名基金份额持

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金额计

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

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额50%,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

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

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

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

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

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

申请(对超过基金总份额1%的部分)

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

赎回费用金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

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

除外。

第六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部分

基金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

份额 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 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

的申

购与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

赎回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 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

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响时。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

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 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

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益的情形。 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从而损害

6、当影子定价法确定的基金资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

6、当影子定价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

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或超过0.5%时。 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0.5%时。

认定的其他情形。 7、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

发生上述第1、2、3、5、6、 其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上的。

7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

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申购时,基

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

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

的。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理。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

请的措施。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9、

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拒绝或暂停申购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被拒绝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第六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部分

基金 的情形

份额 增加如下内容,并更新后续编号:

的申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购与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赎回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

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第六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部分

基金 增加如下内容,并更新后续编号:

份额 (3)在出现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

的申

购与 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

赎回 日基金总份额25%以上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超过的部分全部

进行延期办理。对于此类持有人未

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

有权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

“(2)部分延期赎回”的方式与其他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

如此类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

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第十 四、投资限制 四、投资限制

二部

分 (10)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 (10)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基金

的投 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 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资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 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第十 四、投资限制

二部

分 增加如下内容,并更新后续编号:

基金

的投 (15)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

资 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

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

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16)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

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

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

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

末净资产的10%;

(17)当本基金前10 名份额持有

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的5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

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 天,平均剩

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投资组

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当本

基金前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

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

得超过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

得超过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

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

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低于20%;

(18)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

低于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

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

得超过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

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

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

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

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

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第十 四、投资限制 四、投资限制

二部

分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除上述第(10)、(14)、(15)、

基金 (19)、(20)项外,因证券市场

的投 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

资 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

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

整,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上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

述各项另有约定的特殊情形除外。上述各项另有约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的,从其规定。 从其规定。

第十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四部

分 增加如下内容,并更新后续编号:

基金

资产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估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的;

第十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部 增加如下内容:

分基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的

信息 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超过20%的

披露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影响投

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

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

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

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10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

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第十 26、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 26、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

八部

分基 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 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

金的

信息 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 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披露到0.25%或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 0.25%或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到0.5%的情形;当“影子定价”确 0.5%的情形;当“影子定价”确定的

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 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

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的基金资产净值连续2个交易日出

2个交易日出现负偏离度绝对值 现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的情形;

达到0.5%的情形;

第十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部 增加如下内容,并更新后续编号:

分基

金的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

信息

披露 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28、本基金投资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

存单;

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二、基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金托管

协议的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依据、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目的和

原则 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基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制订。

三、基 9.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9.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

金托管

人对基 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 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金管理 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 例合计不得低于5%;其中,现金不

人的业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务监督 收申购款等;

和核查

三、基 增加如下内容,并更新后续编号:

金托管

人对基 14.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金管理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

人的业 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务监督 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

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1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基金托管

人托管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

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

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

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6.当本基金前10 名份额持有人的

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

余期限不得超过60 天,平均剩余

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投资组合

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

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

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当本基

金前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

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

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

超过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

超过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

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

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

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低于20%;

17.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

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

超过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

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

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

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三、基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除上述第9、13、14、18、19、

金托管

人对基 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 20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

金管理 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

人的业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

务监督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和核查

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整,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上 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

述各项另有约定的特殊情形除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上述各项另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有约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 的,从其规定。 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 增加如下内容,并更新后续编号:

金资产

净值计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算和会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计核算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的;

中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

部分

前言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法律法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 增加如下内容,并更新后续编号:

部分

释义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

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

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第二 增加如下内容,并更新后续编号:

部分

释义 5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

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

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

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

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

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

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六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部分

基金 增加如下内容,并更新后续编号:

份额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

的申

购与 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

赎回 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

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

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

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第六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

部分 其用途 用途

基金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

份额

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 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

的申

购与 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 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

赎回 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 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

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 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他必要的手续费。 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不包括7日)的投资者收取

不低于1.50%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

第六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部分

基金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

份额 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 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

的申

购与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

赎回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 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

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影响时。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

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 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情形。 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

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

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定拒绝或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 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

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情形时。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

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7、8项

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拒绝或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全部或部分被拒绝的,被拒

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第六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部分

基金 的情形

份额 增加如下内容,并更新后续编号:

的申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购与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赎回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

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第六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部分

基金 增加如下内容,并更新后续编号:

份额 (3)在出现巨额赎回时,对于单

的申

购与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

赎回 放日基金总份额25%以上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超过的部分

全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此类持有

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

理人有权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

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方式与

其他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但是,如此类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第十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二部

分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

基金

的投 投资于债券类资产不低于基金资 资于债券类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资 产的8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8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以内的政府债券合计不低于基金 政府债券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资产净值的5%。 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第十 四、投资限制 四、投资限制

二部

分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基金

的投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资 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 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申购款等;

第十 四、投资限制

二部

分 增加如下内容,并更新后续编号:

基金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

的投

资 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

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

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

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第十 四、投资限制 四、投资限制

二部

分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除第(2)、(12)、(16)、

基金 (17)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

的投 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

资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

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规定。

第十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四部

分 增加如下内容,并更新后续编号:

基金

资产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估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的;

第十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部 增加如下内容:

分基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的

信息 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超过20%的

披露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影响

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

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

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

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第十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部 增加如下内容,并更新后续编号:

分基

金的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

信息

披露 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中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二、基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金托管

协议的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依据、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目的和

原则 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基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制订。

三、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

金托管

人对基 投资于债券类资产不低于基金资 资于债券类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金管理 产的8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 8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人的业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合计不低于基 政府债券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务监督 金资产净值的5%。 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和核查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基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

金托管

人对基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金管理 政府债券;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人的业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务监督

和核查

三、基 增加如下内容,并更新后续编号:

金托管

人对基 1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

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

金管理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人的业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务监督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

和核查 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

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三、基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除第2、9、13、14项外,因证券市

金托管

人对基 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 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

金管理 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人的业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务监督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和核查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

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的,从其规定。

从其规定。

八、基 增加如下内容,并更新后续编号:

金资产

净值计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算和会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计核算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的;

中金金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部分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法律法规。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 增加如下内容,并更新后续编号:

部分

释义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

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

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第二 增加如下内容,并更新后续编号:

部分

释义 5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

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

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第六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部分

基金 增加如下内容,并更新后续编号:

份额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

的申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购与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

赎回 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

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

请参见相关公告。

第六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

部分

基金 其用途 用途

份额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

的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 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购与

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

赎回

赎回费用纳入归基金财产的比例 纳入归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

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 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

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 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必要的手续费。法律法规或监管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不

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包括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0%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第六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部分

基金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

份额 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的申

购与 有人利益时。 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

赎回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 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 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

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

认定的其他情形。 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 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

定拒绝或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 情形时。

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

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8项

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拒绝或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全部或部分被拒绝的,被拒

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第六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部分

基金 的情形

份额 增加如下内容,并更新后续编号:

的申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购与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赎回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

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第六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部分

基金 增加如下内容,并更新后续编号:

份额 (3)在出现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

的申

购与 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

赎回 日基金总份额25%以上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超过的部分全部

进行延期办理。对于此类持有人未

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

有权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

“(2)部分延期赎回”的方式与其他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

如此类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

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第十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二部

分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

基金

的投 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资 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

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

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第十 四、投资限制 四、投资限制

二部

分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

基金

的投 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

资 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第十 四、投资限制

二部

分 增加如下内容,并更新后续编号:

基金

的投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

资 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

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

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

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

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第十 四、投资限制 四、投资限制

二部

分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除第(2)、(9)、(14)、

基金 (15)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

的投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资 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

规定的,从其规定。

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四部

分 增加如下内容,并更新后续编号:

基金

资产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估

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的;

第十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部 增加如下内容:

分基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的

信息 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超过20%的

披露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影响投

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

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

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

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第十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部 增加如下内容,并更新后续编号:

分基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

金的

信息 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披露

事项时;

中金金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二、基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金托管

协议的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依据、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目的和

原则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的内容与格式〉》、《中金金利 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与格式〉》、《中金金利债券型证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他有关规定。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三、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

金托管

人对基 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金管理 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

人的业 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务监督 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

和核查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以内的政府债券。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基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

金托管

人对基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

金管理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

人的业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务监督 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和核查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基 增加如下内容,并更新后续编号:

金托管

人对基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

金管理 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

人的业 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

务监督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和核查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

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三、基 由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 除第2)、9)、14)项外,由于证

金托管

人对基 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金管理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人的业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务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

和核查 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 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

比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 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但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金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部分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 增加如下内容,并更新后续编号:

部分

释义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

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

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第二 增加如下内容,并更新后续编号:

部分

释义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

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

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第六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部分

基金 增加如下内容,并更新后续编号:

份额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

的申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购与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

赎回 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

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

请参见相关公告。

第六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

部分

基金 其用途 用途

份额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

的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 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购与

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

赎回

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 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

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 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

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 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

要的手续费。。 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不包

括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0%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第六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部分

基金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

份额 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 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

的申

购与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

赎回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 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

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响时。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

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 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情形。 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认定的其他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 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定拒绝或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 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

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情形时。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且开放期时间将相应顺延。 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

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8项

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拒绝或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全部或部分被拒绝的,被拒

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

开放期时间将相应顺延。

第六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部分

基金 的情形

份额 增加如下内容,并更新后续编号:

的申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购与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赎回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

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第六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部分

基金 增加如下内容,并更新后续编号:

份额 (3)在出现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

的申

购与 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工作

赎回 日基金总份额25%以上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超过的部分全部

进行延期办理。对于此类持有人未

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

有权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方式与

其他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但是,如此类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

日对剩余赎回申请(如有)全部予

以接受和确认,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最长不超

过20个工作日。

第十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二部

分 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基金

的投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资 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 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

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 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其中,

上述5%的限制。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第十 四、投资限制 四、投资限制

二部

分 (3)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 (3)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基金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的投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资 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

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

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 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

制; 受上述5%的限制;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第十 四、投资限制

二部

分 增加如下内容,并更新后续编号:

基金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

的投

资 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7)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

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

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

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

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第十 四、投资限制 四、投资限制

二部

分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除第(3)、(13)、(17)、

基金 (18)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

的投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

资 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

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

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定的,从其规定。

从其规定。

第十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四部

分 增加如下内容,并更新后续编号:

基金

资产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估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的;

第十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部 增加如下内容:

分基

金的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信息

披露 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超过20%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影响投

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

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

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

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第十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部 增加如下内容,并更新后续编号:

分基

金的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

信息

披露 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中金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二、基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金托管

协议的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依据、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目的和

原则 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基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制订。

三、基 3.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3.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金托管

人对基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管理 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人的业 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务监督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

和核查 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受上述5%的限制;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三、基 增加如下内容,并更新后续编号:

金托管

人对基 1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

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

金管理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人的业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务监督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

和核查 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4.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

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

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三、基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除第3、10、14、15项外,因证券、

金托管

人对基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金管理 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人的业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务监督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和核查

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

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

定的,从其规定。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 增加如下内容,并更新后续编号:

金资产

净值计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算和会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计核算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的;

中金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部分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法律法规。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 增加如下内容,并更新后续编号:

部分

释义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

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

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第二 增加如下内容,并更新后续编号:

部分

释义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

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

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第六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部分

基金 增加如下内容,并更新后续编号:

份额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

的申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购与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

赎回 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

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

请参见相关公告。

第六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

部分

基金 其用途 用途

份额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

的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 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购与

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

赎回

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 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

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 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

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 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

要的手续费。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不包

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括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明书中列示,其中两类份额的赎 1.50%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回费率安排彼此不同。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其中

两类份额的赎回费率安排彼此不同。

第六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部分

基金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

份额 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 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

的申

购与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

赎回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 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

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响时。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

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 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情形。 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认定的其他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 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定拒绝或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 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

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情形时。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

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8项

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拒绝或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全部或部分被拒绝的,被拒

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第六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部分

基金 的情形

份额 增加如下内容,并更新后续编号:

的申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购与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赎回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

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第六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部分

基金 增加如下内容,并更新后续编号:

份额 (3)在出现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

的申

购与 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

赎回 日基金总份额25%以上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超过的部分全部

进行延期办理。对于此类持有人未

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

有权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

“(2)部分延期赎回”的方式与其他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

如此类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

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第十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二部

分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

基金

的投 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90%- 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90%-95%,

资 95%,投资于标的指数成分股及 投资于标的指数成分股及其备选成

其备选成分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 分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保证金以后,指期货保证金以后,本基金保留的

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 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第十 四、投资限制 四、投资限制

二部

分 6)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6)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基金

的投 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资 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

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以内的政府债券;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第十 四、投资限制

二部

分 增加如下内容,并更新后续编号:

基金

的投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

资 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

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

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

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

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第十 四、投资限制 四、投资限制

二部

除第(9)中的6)、(10)、

分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11)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

基金

的投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

规定的,从其规定。 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四部

分 增加如下内容,并更新后续编号:

基金

资产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估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的;

第十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部 增加如下内容:

分基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的

信息 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超过20%的

披露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影响投

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

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

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

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第十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部 增加如下内容,并更新后续编号:

分基

金的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

信息

披露 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中金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二、基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金托管

协议的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依据、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目的和

原则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内容与格式〉》、《中金沪深 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

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格式〉》、《中金沪深300指数增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三、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

金托管

人对基 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90%- 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90%-95%,

金管理 95%,投资于标的指数成分股及 投资于标的指数成分股及其备选成

人的业 其备选成分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 分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务监督

和核查 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 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保证金以 指期货保证金以后,本基金保留的

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 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基 F、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F、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金托管

人对基 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金管理 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人的业 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务监督 以内的政府债券; 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和核查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基 增加如下内容,并更新后续编号:

金托管

人对基 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

金管理 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

人的业 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

务监督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

和核查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

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三、基 由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 除第7)中的F、8)项外,由于证

金托管

人对基 发行人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 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上

金管理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人的业 致使基金原因导致投资比例的投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原因

务监督 导致投资比例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

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和核查 述规定投资比例约定的比例,不在

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

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

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

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

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定的,从其规定。

中金中证5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部分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法律法规。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 增加如下内容,并更新后续编号:

部分

释义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

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

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第二 增加如下内容,并更新后续编号:

部分

释义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

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

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第六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部分

基金 增加如下内容,并更新后续编号:

份额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

的申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购与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

赎回 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

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

请参见相关公告。

第六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

部分

基金 其用途 用途

份额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

的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 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购与

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

赎回

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 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

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 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

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 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

要的手续费。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不包

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括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明书中列示,其中两类份额的赎 1.50%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回费率安排彼此不同。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其中

两类份额的赎回费率安排彼此不同。

第六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部分

基金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

份额 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 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

的申

购与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

赎回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 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

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响时。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

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 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情形。 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认定的其他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 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定拒绝或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 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

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情形时。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

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8项

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拒绝或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全部或部分被拒绝的,被拒

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第六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部分

基金 的情形

份额 增加如下内容,并更新后续编号:

的申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购与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赎回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

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第六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部分

基金 增加如下内容,并更新后续编号:

份额 (3)在出现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

的申

购与 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

赎回 日基金总份额25%以上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超过的部分全部

进行延期办理。对于此类持有人未

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

有权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

“(2)部分延期赎回”的方式与其他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

如此类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

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第十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二部

分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

基金

的投 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90%- 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90%-95%,

资 95%,投资于标的指数成分股及 投资于标的指数成分股及其备选成

其备选成分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 分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保证金以后,指期货保证金以后,本基金保留的

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 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第十 四、投资限制 四、投资限制

二部

分 6)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6)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基金

的投 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资 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

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以内的政府债券;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第十 四、投资限制

二部

分 增加如下内容,并更新后续编号:

基金

的投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

资 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

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

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

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

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第十 四、投资限制 四、投资限制

二部

除第(9)中的6)、(10)、

分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11)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

基金

的投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

规定的,从其规定。 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四部

分 增加如下内容,并更新后续编号:

基金

资产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估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的;

第十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部 增加如下内容:

分基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的

信息 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超过20%的

披露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影响投

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

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

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

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第十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部 增加如下内容,并更新后续编号:

分基

金的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

信息

披露 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中金中证5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二、基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金托管

协议的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依据、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目的和

原则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内容与格式〉》、《中金沪深 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

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格式〉》、《中金沪深300指数增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三、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

金托管

人对基 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90%- 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90%-95%,

金管理 95%,投资于标的指数成分股及 投资于标的指数成分股及其备选成

人的业 其备选成分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 分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务监督

和核查 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 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保证金以 指期货保证金以后,本基金保留的

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 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基 F、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F、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金托管

人对基 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金管理 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人的业 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务监督 以内的政府债券; 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和核查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基 增加如下内容,并更新后续编号:

金托管

人对基 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

金管理 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

人的业 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

务监督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

和核查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

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三、基 由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 除第7)中的F、8)项外,由于证

金托管

人对基 发行人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 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上

金管理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人的业 致使基金原因导致投资比例的投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原因

务监督 导致投资比例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

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和核查 述规定投资比例约定的比例,不在

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

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

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

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

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定的,从其规定。

中金消费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部分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 增加如下内容,并更新后续编号:

部分

释义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

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

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第二 增加如下内容,并更新后续编号:

部分

释义 5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

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

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第六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部分

基金 增加如下内容,并更新后续编号:

份额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

的申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购与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

赎回 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

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

请参见相关公告。

第六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

部分

基金 其用途 用途

份额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

的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 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购与

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管理

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 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下,

规的情形下,确定赎回费用归入 确定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基金财产的比例,其余用于支付 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不包括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

低于1.50%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

第六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部分

基金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

份额 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 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

的申

购与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

赎回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 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

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响时。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

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 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情形。 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认定的其他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 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定拒绝或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 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

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情形时。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

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8项

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拒绝或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全部或部分被拒绝的,被拒

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第六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部分

基金 的情形

份额 增加如下内容,并更新后续编号:

的申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购与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赎回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

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第六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部分

基金 增加如下内容,并更新后续编号:

份额 (3)在出现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

的申

购与 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

赎回 日基金总份额25%以上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超过的部分全部

进行延期办理。对于此类持有人未

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

有权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

“(2)部分延期赎回”的方式与其他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

如此类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

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第十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二部

分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

基金

的投 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其

资 80%,其中投资于消费升级相关 中投资于消费升级相关上市公司股

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 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金基金资产的80%;持有现金或 80%;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第十 四、投资限制 四、投资限制

二部

分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基金

的投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资 内的政府债券; 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第十 四、投资限制

二部

分 增加如下内容,并更新后续编号:

基金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

的投

资 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

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

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

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第十 四、投资限制 四、投资限制

二部

分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除第(2)、(12)、(16)、

基金 (18)和(19)项外,因证券市场

的投 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

资 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

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

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从其规定。

第十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四部

分 增加如下内容,并更新后续编号:

基金

资产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估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的;

第十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部 增加如下内容:

分基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的

信息 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超过20%的

披露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影响投

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

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

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

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第十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部 增加如下内容,并更新后续编号:

分基

金的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

信息

披露 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中金消费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二、基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金托管

协议的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依据、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目的和

原则 金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

订。 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制订。

三、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

金托管

人对基 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其

金管理 80%,其中投资于消费升级相关 中投资于消费升级相关上市公司股

人的业 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 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务监督 金基金资产的80%;持有现金 80%;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和核查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基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

金托管

人对基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金管理 政府债券;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人的业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务监督

和核查

三、基 增加如下内容,并更新后续编号:

金托管

人对基 1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

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

金管理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人的业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务监督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

和核查 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

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三、基 除第13条外,因证券市场波动、除第2、9、13、15和16条外,因

金托管 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人对基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金管理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

人的业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务监督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和核查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 增加如下内容,并更新后续编号:

金资产

净值计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算和会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计核算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的;

中金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部分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关法律法规。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 增加如下内容,并更新后续编号:

部分

释义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

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

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第二 增加如下内容,并更新后续编号:

部分

释义 5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

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

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第六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部分

基金 增加如下内容,并更新后续编号:

份额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

的申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购与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

赎回 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

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

请参见相关公告。

第六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

部分

基金 其用途 用途

份额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

的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 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购与

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管理

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 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下,

规的情形下,确定赎回费用归入 确定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基金财产的比例,其余用于支付 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不包括7日)的投资者收取

不低于1.50%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

第六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部分

基金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

份额 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 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

的申

购与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

赎回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 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

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响时。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

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 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情形。 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认定的其他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 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定拒绝或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 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

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情形时。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

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8项

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拒绝或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全部或部分被拒绝的,被拒

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第六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部分

基金 的情形

份额 增加如下内容,并更新后续编号:

的申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购与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赎回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

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第六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部分

基金 增加如下内容,并更新后续编号:

份额 (3)在出现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

的申

购与 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

赎回 日基金总份额25%以上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超过的部分全部

进行延期办理。对于此类持有人未

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

有权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

“(2)部分延期赎回”的方式与其他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

如此类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

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第十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二部

分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

基金

的投 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

资 95%;在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在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

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

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第十 四、投资限制 四、投资限制

二部

分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基金

的投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

资 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第十 四、投资限制

二部

分 增加如下内容,并更新后续编号:

基金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

的投

资 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

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

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

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第十 四、投资限制 四、投资限制

二部

分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除第(2)、(12)、(17)、

基金 (19)和(20)项外,因证券期货

的投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

资 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

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

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

的,从其规定。 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四部

分 增加如下内容,并更新后续编号:

基金

资产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估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的;

第十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部 增加如下内容:

分基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的

信息 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超过20%的

披露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影响投

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

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

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

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第十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部 增加如下内容,并更新后续编号:

分基

金的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

信息

披露 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中金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二、基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金托管

协议的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依据、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目的和

原则 金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

订。 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制订。

三、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

金托管

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

人对基 95%;在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在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金管理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

人的业

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务监督

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和核查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基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金托管

人对基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

金管理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

人的业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务监督 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和核查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基 增加如下内容,并更新后续编号:

金托管

人对基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

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

金管理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人的业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务监督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

和核查 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

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三、基 除第14条外,因证券、期货市 除第2、9、14、16和17条项外,

金托管

人对基 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金管理 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

人的业 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务监督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和核查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 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 增加如下内容,并更新后续编号:

金资产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净值计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算和会

计核算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的;

中金新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部分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关法律法规。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 增加如下内容,并更新后续编号:

部分

释义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

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

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第二 增加如下内容,并更新后续编号:

部分

释义 5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

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

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第六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部分

基金 增加如下内容,并更新后续编号:

份额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

的申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购与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

赎回 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

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

请参见相关公告。

第六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

部分

基金 其用途 用途

份额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

的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 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购与

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管理

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 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下,

规的情形下,确定赎回费用归入 确定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基金财产的比例,其余用于支付 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不包括7日)的投资者收取

不低于1.50%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

第六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部分

基金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

份额 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 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

的申

购与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

赎回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 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

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响时。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

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 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情形。 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认定的其他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 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定拒绝或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 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

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情形时。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

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8项

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拒绝或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全部或部分被拒绝的,被拒

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第六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部分

基金 的情形

份额 增加如下内容,并更新后续编号:

的申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购与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赎回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

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第六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部分

基金 增加如下内容,并更新后续编号:

份额 (3)在出现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

的申

购与 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

赎回 日基金总份额25%以上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超过的部分全部

进行延期办理。对于此类持有人未

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

有权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

“(2)部分延期赎回”的方式与其他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

如此类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

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第十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二部

分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

基金

的投 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

资 95%;在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在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

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

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第十 四、投资限制 四、投资限制

二部

分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基金

的投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

资 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第十 四、投资限制

二部

分 增加如下内容,并更新后续编号:

基金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

的投

资 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

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

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

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第十 四、投资限制 四、投资限制

二部

分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除第(2)、(12)、(17)、

基金 (19)和(20)项外,因证券期货

的投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

资 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

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

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

的,从其规定。 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四部

分 增加如下内容,并更新后续编号:

基金

资产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估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的;

第十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部 增加如下内容:

分基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的

信息 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超过20%的

披露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影响投

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

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

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

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第十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部 增加如下内容,并更新后续编号:

分基

金的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

信息

披露 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中金新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二、基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金托管

协议的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依据、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目的和

原则 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基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制订。

三、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

金托管

人对基 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

金管理 95%;在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在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人的业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

务监督 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和核查 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基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金托管

人对基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

金管理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

人的业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务监督 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和核查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基 增加如下内容,并更新后续编号:

金托管

人对基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

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

金管理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人的业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务监督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

和核查 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

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三、基 除第14条外,因证券市场波动、 除第2、9、14、16和17条外,因

金托管 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人对基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金管理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

人的业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务监督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和核查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 增加如下内容,并更新后续编号:

金资产

净值计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算和会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计核算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的;

中金金泽量化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部分

前言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关法律法规。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 增加如下内容,并更新后续编号:

部分

释义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

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

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第二 增加如下内容,并更新后续编号:

部分

释义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

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

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第六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部分

基金 增加如下内容,并更新后续编号:

份额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

的申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购与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

赎回 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

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

请参见相关公告。

第六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

部分

基金 其用途 用途

份额 5、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 5、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

的申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

购与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

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 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

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 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

体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 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

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 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必要的手续费。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不

包括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0%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第六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部分

基金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

份额 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的申

购与 人利益时。 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

赎回 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第六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部分

基金 增加如下内容,并更新后续编号:

份额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申

购与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赎回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

请的措施。

第六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部分

基金 发生上述第1、2、3、5、6、8项 发生上述第1、2、3、5、6、8、

份额 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

的申

购与 决定拒绝或暂停申购时,基金管 人决定拒绝或暂停申购时,基金管

赎回 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 的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被拒绝的,

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第六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部分

基金 的情形

份额 增加如下内容,并更新后续编号:

的申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购与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赎回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

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第六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部分

基金 增加如下内容,并更新后续编号:

份额 (3)在出现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

的申

购与 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

赎回 日基金总份额25%以上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超过的部分全部

进行延期办理。对于此类持有人未

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

有权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

“(2)部分延期赎回”的方式与其他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

如此类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

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第十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二部

分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

基金

的投 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50%-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50%-

资 95%;在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95%;在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 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 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第十 四、投资限制 四、投资限制

二部

分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

基金

的投 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资 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第十 四、投资限制

二部

分 增加如下内容,并更新后续编号:

基金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

的投

资 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

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

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

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第十 四、投资限制 四、投资限制

二部

分 除第(12)项外,因证券/期货市 除第(2)、(12)、(18)、

基金 (20)和(21)项外,因证券/期货

的投 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

资 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

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

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四部

分 增加如下内容,并更新后续编号:

基金

资产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估

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的;

第十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部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分基

金的 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超过基金份额 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份

信息

披露 总数20%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 额总数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

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 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该 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 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 信息”项下文件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

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

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

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

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第十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部 增加如下内容,并更新后续编号:

分基

金的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

信息

披露 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中金金泽量化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二、基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金托管

协议的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依据、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目的和

原则 金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基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制订。

三、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

金托管

人对基 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50%-

金管理 50%-95%;在每个交易日日终, 95%;在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人的业 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务监督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 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

和核查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 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到期日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

债券。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三、基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

金托管

人对基 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管理 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人的业 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务监督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和核查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三、基 增加如下内容,并更新后续编号:

金托管

人对基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

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

金管理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人的业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务监督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

和核查 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

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三、基 除第9条外,因证券、期货市场 除第2、9、15、17和18条外,因

金托管 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人对基 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

金管理 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

人的业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务监督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和核查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 增加如下内容,并更新后续编号:

金资产

净值计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算和会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计核算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的;

中金丰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部分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法律法规。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 增加如下内容,并更新后续编号:

部分

释义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

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

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第二 增加如下内容,并更新后续编号:

部分

释义 5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

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

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第六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部分

基金 增加如下内容,并更新后需编号:

份额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

的申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购与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

赎回 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

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

请参见相关公告。

第六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

部分

基金 其用途 用途

份额 5、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 5、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

的申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

购与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

赎回

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 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

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 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

体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 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

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 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

必要的手续费。 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不包

括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0%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第六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部分

基金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

份额 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的申

购与 有人利益时。 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

赎回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 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 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

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人利益的情形。

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

算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 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 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

结算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 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

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 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

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

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

情形时。

中度的情形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8、基金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发生上述第1、2、3、5、6、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申购时,基 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 请的措施。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 9、基金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或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发生上述第1、2、3、5、8、9项暂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拒绝或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

理。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全部或部分被拒绝的,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第六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部分

基金 的情形

份额 增加如下内容,并更新后续编号:

的申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购与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赎回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

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第六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部分

基金 增加如下内容,并更新后需编号:

份额 (3)在出现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

的申

购与 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

赎回 日基金总份额25%以上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超过的部分全部

进行延期办理。对于此类持有人未

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

有权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

“(2)部分延期赎回”的方式与其他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

如此类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

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第十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二部

分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

基金

的投 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

资 95%;在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在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

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 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 净值的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第十 四、投资限制 四、投资限制

二部

分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

基金

的投 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资 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 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第十 四、投资限制

二部

分 增加如下内容,并更新后需编号:

基金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

的投

资 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

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

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

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第十 四、投资限制 四、投资限制

二部

分 除第(12)和第(18)项外,因 除第(2)、(12)、和第(18)、

基金 (20)和(21)项外,因证券、期

的投 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资 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四部

分 增加如下内容,并更新后续编号:

基金

资产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估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的;

第十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部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分基

金的 金份额比例超过20%的情形,基 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超过20%的

信息

披露 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

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 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

件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 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影响投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 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文件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 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

风险。 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

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产品的特有风

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

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第十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部 增加如下内容,并更新后续编号:

分基

金的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

信息

披露 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中金丰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二、基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金托管

协议的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依据、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目的和

原则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中金丰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中金丰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定制订。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

三、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

金托管

人对基 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

金管理 95%;在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在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

人的业 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务监督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 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和核查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 净值的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三、基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

金托管

人对基 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金管理 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 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人的业 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务监督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

和核查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三、基 增加如下内容,并更新后续编号:

金托管

人对基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

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

金管理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人的业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务监督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

和核查 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

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

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

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三、基 除第(12)和第(18)项外,因 除第(2)、(12)、和第(18)、

金托管 (20)和(21)项外,因证券、期

人对基 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管理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人的业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务监督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和核查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 增加如下内容,并更新后续编号:

金资产

净值计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算和会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计核算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的;

中金丰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部分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法律法规。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 增加如下内容,并更新后续编号:

部分

释义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

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

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第二 增加如下内容,并更新后续编号:

部分

释义 5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

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

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第六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部分

基金 增加如下内容,并更新后需编号:

份额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

的申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购与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

赎回 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

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

请参见相关公告。

第六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

部分

基金 其用途 用途

份额 5、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 5、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

的申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

购与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

赎回

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 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

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 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

体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 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

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 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

必要的手续费。 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不包

括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0%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第六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部分

基金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

份额 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的申

购与 有人利益时。 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

赎回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 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 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

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人利益的情形。

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

算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 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 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

结算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 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

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 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

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

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

情形时。

中度的情形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8、基金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发生上述第1、2、3、5、6、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申购时,基 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 请的措施。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 9、基金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或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发生上述第1、2、3、5、8、9项暂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拒绝或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

理。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全部或部分被拒绝的,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第六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部分

基金 的情形

份额 增加如下内容,并更新后续编号:

的申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购与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赎回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

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第六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部分

基金 增加如下内容,并更新后需编号:

份额 (3)在出现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

的申

购与 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

赎回 日基金总份额25%以上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超过的部分全部

进行延期办理。对于此类持有人未

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

有权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

“(2)部分延期赎回”的方式与其他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

如此类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

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第十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二部

分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

基金

的投 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

资 95%;在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在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

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 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 净值的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第十 四、投资限制 四、投资限制

二部

分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

基金

的投 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资 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 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第十 四、投资限制

二部

分 增加如下内容,并更新后需编号:

基金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

的投

资 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

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

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

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第十 四、投资限制 四、投资限制

二部

分 除第(12)和第(18)项外,因 除第(2)、(12)、和第(18)、

基金 (20)和(21)项外,因证券、期

的投 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资 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四部

分 增加如下内容,并更新后续编号:

基金

资产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估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的;

第十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部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分基

金的 金份额比例超过20%的情形,基 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超过20%的

信息

披露 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

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 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

件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 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影响投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 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文件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 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

风险。 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

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产品的特有风

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

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第十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部 增加如下内容,并更新后续编号:

分基

金的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

信息

披露 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中金丰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二、基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金托管

协议的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依据、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目的和

原则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中金丰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中金丰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定制订。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

三、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

金托管

人对基 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

金管理 95%;在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在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

人的业 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务监督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 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和核查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 净值的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三、基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

金托管

人对基 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金管理 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 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人的业 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务监督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

和核查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三、基 增加如下内容,并更新后续编号:

金托管

人对基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

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

金管理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人的业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务监督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

和核查 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

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

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

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三、基 除第(12)和第(18)项外,因 除第(2)、(12)、和第(18)、

金托管 (20)和(21)项外,因证券、期

人对基 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管理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人的业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务监督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和核查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 增加如下内容,并更新后续编号:

金资产

净值计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算和会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计核算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的;

中金丰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部分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法律法规。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 增加如下内容,并更新后续编号:

部分

释义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

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

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第二 增加如下内容,并更新后续编号:

部分

释义 5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

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

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第六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部分

基金 增加如下内容,并更新后需编号:

份额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

的申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购与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

赎回 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

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

请参见相关公告。

第六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

部分

基金 其用途 用途

份额 5、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 5、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

的申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

购与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

赎回

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 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

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 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

体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 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

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 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

必要的手续费。 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不包

括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0%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第六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部分

基金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

份额 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的申

购与 有人利益时。 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

赎回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 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 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

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人利益的情形。

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

算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 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 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

结算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 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

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 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

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

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

情形时。

中度的情形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8、基金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发生上述第1、2、3、5、6、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申购时,基 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 请的措施。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 9、基金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或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发生上述第1、2、3、5、8、9项暂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拒绝或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

理。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全部或部分被拒绝的,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第六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部分

基金 的情形

份额 增加如下内容,并更新后续编号:

的申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购与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赎回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

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第六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部分

基金 增加如下内容,并更新后需编号:

份额 (3)在出现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

的申

购与 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

赎回 日基金总份额25%以上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超过的部分全部

进行延期办理。对于此类持有人未

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

有权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

“(2)部分延期赎回”的方式与其他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

如此类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

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第十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二部

分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

基金

的投 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

资 95%;在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在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

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 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 净值的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第十 四、投资限制 四、投资限制

二部

分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

基金

的投 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资 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 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第十 四、投资限制

二部

分 增加如下内容,并更新后需编号:

基金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

的投

资 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

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

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

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第十 四、投资限制 四、投资限制

二部

分 除第(12)和第(18)项外,因 除第(2)、(12)、和第(18)、

基金 (20)和(21)项外,因证券、期

的投 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资 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四部

分 增加如下内容,并更新后续编号:

基金

资产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估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的;

第十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部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分基

金的 金份额比例超过20%的情形,基 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超过20%的

信息

披露 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

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 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

件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 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影响投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 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文件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 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

风险。 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

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产品的特有风

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

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第十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部 增加如下内容,并更新后续编号:

分基

金的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

信息

披露 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中金丰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二、基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金托管

协议的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依据、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目的和

原则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中金丰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中金丰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定制订。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

三、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

金托管

人对基 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

金管理 95%;在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在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

人的业 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务监督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 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和核查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 净值的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三、基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

金托管

人对基 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金管理 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 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人的业 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务监督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

和核查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三、基 增加如下内容,并更新后续编号:

金托管

人对基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

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

金管理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人的业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务监督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

和核查 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

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

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

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三、基 除第(12)和第(18)项外,因 除第(2)、(12)、和第(18)、

金托管 (20)和(21)项外,因证券、期

人对基 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管理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人的业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务监督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和核查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 增加如下内容,并更新后续编号:

金资产

净值计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算和会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计核算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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