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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宏利全能混合(FOF)A (0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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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利全能混合(FOF)A005221
基金类型:FOF、混合型     成立日期:2017-11-02     基金规模:0.11亿份     基金经理: 张晓龙 
基金全称:宏利全能优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管理人: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0.06%
  • 近一月增长率
    0.24%
  • 近一季增长率
    0.84%
  • 近半年增长率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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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达宏利全能优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更新招募说明书
泰达宏利全能优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 2017 年 9 月 6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629 号文注册。本基
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7 年 11 月 2 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以为投资者在严控风险的前提下创造较高投资收益为目标,因此相对股票型基金和一般的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相对较小,而相对其业绩比较基准,由于投资结果的不确定性,因此不能保证一定能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绝对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2 年 11 月 2 日,有关数据和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 2022 年 9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目 录


重要提示......1

一、绪言......4

二、释义......5

三、基金管理人......10

四、基金托管人......20

五、相关服务机构......21

六、基金的募集......39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39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40

九、基金的投资......51

十、基金的业绩......65

十一、基金的财产......69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70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76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77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80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81

十七、风险揭示......88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91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3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9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19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120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26

二十四、备查文件......126

一、绪言

《泰达宏利全能优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2 号——基金中基金指引》(以下简称“《基金中基金指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泰达宏利全能优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泰达宏利全能优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泰达宏利全能优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2、基金或本基金:指泰达宏利全能优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3、基金管理人:指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泰达宏利全能优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泰达宏利全能优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泰达宏利全能优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基金中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9 月 11 日发布并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2 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及发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发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发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1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基金中基金:指依据《基金中基金指引》的规定,将 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基金

20、被投资基金:指依据《基金中基金指引》和本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的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21、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2、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3、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5、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6、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7、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8、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9、销售机构:指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0、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1、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2、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3、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0、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业务规则》:指《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9、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0、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1、元:指人民币元

5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8、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9、上市基金份额: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基金份额

60、非上市基金份额: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而通过其他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或临时报告列明的、及其不时更新的销售渠道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转入)、赎回(转出)的基金份额

61、基金平台:指为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提供便利服务的,具有提供基金市场信息,支持基金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功能,处理基金资金结算和分红收入归集,基金确认信息传递,基金分析报表等功能的平台

62、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6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泰达宏利全能优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2002 年 6 月 6 日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 23 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 6 层 02-07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 23 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 6 层 02-07 单元
法定代表人:傅国庆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信息披露联系人:张强

联系电话:010-66577762

注册资本:一亿八千万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51%;宏利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49%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名湘财合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2 年 6 月,是中国首批合资基金管理公司之一。截至目前,公司管理着包括泰达宏利价值优化型系列基
金、泰达宏利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泰达宏利效率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泰达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市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泰达宏利集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领先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泰达宏利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泰达宏利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宏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转型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改革动力量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复兴伟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新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创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活期友货币市场基金、泰达宏利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睿智稳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京元宝货币市场基
金、泰达宏利纯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全能优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泰达宏利交利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金利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绩优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泽利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泰和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泰达宏利印度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泰达宏利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消费行业量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中证主要消费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
金、泰达宏利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泰达宏利泰和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泰达宏利价值长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中证申万绩优策略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
金、泰达宏利乐盈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高研发创新 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波控回报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新能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中债 1-5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悠然养老目标日期 2025 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泰达宏利新兴景气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景气领航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昇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闽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在内的六十多只证券投资基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傅国庆先生,董事长。毕业于南开大学和美国罗斯福大学,获文学学士和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 EMBA。1993 年至 2006 年就职于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从事信托业务管理工作,期间曾任办公室主任、研发部经理、信托业务总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副总经理。2006 年 9 月起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07 年 1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
监;2019 年 6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首席信息官;2019 年 8 月起代理

公司总经理;2020 年 5 月起任公司总经理;2021 年 9 月 22 日起代任公司董事

长;2022 年 3 月 18 日起任公司董事长。

蒋建明先生,董事。拥有天津南开大学管理学学士学位。2005 年 7 月-2018 年
7 月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开发公司(更名为:天津泰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担任财务部长,负责公司财务工作。2018 年 7 月至今在天津泰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担任财务副部长,负责融资、资金管理及下属公司财务工作。

胡俊强先生,董事。拥有天津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2004 年 7 月至 2008
年 7 月任天津市政府研究室一处科员;2008 年 7 月至 2011 年 5 月任天津市政府办
公厅六处副主任科员;2011 年 5 月至 2013 年 4 月任天津滨海新区司法局办公室主
任科员;2013 年 4 月至 2018 年 8 月任天津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主任科员;2018 年
至今任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副主任。

杜汶高先生,董事。毕业于美国卡内基梅隆大学,持有数学及管理科学学士学位,现为宏利投资管理(亚洲)总裁兼亚洲区主管及宏利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掌管亚洲及日本的投资事务,专责管理宏利于区内不断壮大的资产,并确保公司的投资业务符合监管规定。出任现职前,杜先生掌管宏利于亚洲区(香港除外)的投资事务。2001 年至 2004 年,负责波士顿领导机构息差产品的开发工作。杜先生于 2001 年加入宏利,之前任职于一家环球评级机构,曾获派驻纽约、伦敦及悉尼担任杠杆融资及资产担保证券等不同部门的主管,拥有二十多年的资本市场经验。

陈展宇先生,董事,拥有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经济学理学士学位,现任宏利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公司高级顾问。加入宏利前,陈展宇先生曾先后任职于怡富基金有限公司、时佳达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高盛(亚洲)资产管理部、源富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等。陈先生持有特许金融分析师执照。
张凯女士,董事,拥有美国曼荷莲学院经济学学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现任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和总经理。出任现职前,张凯女士曾担任花旗中国副行长、零售金融业务总裁。加入花旗前,张凯女士曾担任麦肯锡管理咨询公司顾问以及华信惠悦咨询公司的精算分析师。张凯女士在北美和亚洲金融业拥有 20 多年的经验。

符英华女士,独立董事。拥有天津大学经济法学士学位和香港中文大学硕士学位。1999 年-2001 年在河北汇能电力电子有限公司担任法务,负责企业法务和企业
管理部日常事务;2001 年-2004 年在辽宁国能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法务、证券部副主任,负责企业法务和证券部(董事会秘书处)日常事务;2005 年-2010年在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2010 年-2012 年在北京凯文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2012 年-2013 年在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2013 年至今在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担任高级合伙人律师。

类承曜先生,独立董事。拥有中国人民大学贸易经济系商业经济专业硕士学位、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财政学专业博士学位。1996 年 8 月-1998 年 7 月在中国
长城工业总公司担任秘书,负责办公室事务工作;2001 年 8 月至今在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任教。

查卡拉·西索瓦先生,独立董事。拥有艾戴克高等商学院(北部)工商管理学士、法国金融分析学院财务分析学位、芝加哥商学院工商管理学硕士等学位。曾担任欧洲联合银行(巴黎)组合经理助理、组合经理,富达管理与研究有限公司(东京)高级分析师,NatWest Securities Asia 亚洲运输研究负责人,Credit LyonnaisInternational Asset Management 研究部主管、高级分析师,Comgest 远东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基金经理及董事。现任 Jayu Ltd.负责人。

樸睿波先生,独立董事。拥有美国西北大学经济学学士、美国西北大学凯洛格管理学院管理学硕士、美国西北大学凯洛格管理学院金融学博士等学位。曾担任联邦 储 备系 统管 理委 员会 金 融经 济师 ,芝 加哥 商 业交 易所 高级 金融 经 济师 , EnnisKnupp & Associates 合伙人、研究主管,Martingale 资产管理公司(波士顿)董事,Commerz 国际资本管理(CICM)(德国)联合首席执行官/副执行董事,德国商业银行 (英国)资产管理部门董事总经理。现任上海交通大学高级金融学院实践教授。

2、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许宁先生,监事长。毕业于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1991 年至 2008 年任职于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8 年加入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担任党委委员、董事会秘书、综合办公室主任。

邓嘉明先生,监事。拥有香港科技大学,工商管理硕士;资讯系统管理学硕士;香港城市大学,仲裁及争议解决学法学硕士学位。1986 年-1990 年在罗兵咸会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审计主管,负责审计工作;1990 年-1996 年在香港证券及期货监察委员会担任中介团体监察科高级经理,负责监察工作;1996 年-1999 年在
大和证券(香港)担任监察及内部核算部主管,负责监察及内部核算工作;1999年-2002 年在匯富集团(Kingsway Group)担任监察科董事/业务拓展部董事,负
责监察/业务拓展工作;2002 年-2003 年在 Alpha Alliance Group 担任营运总

监,负责营运管理工作;2004 年-2007 年在景顺集团(INVESCO)担任监察科董事/业务拓展部董事,负责监察/业务拓展工作;2007 年-2008 年在荷银投资管理
(亚洲)担任大中华区监察、法律及风险管理部门主管,负责监察、法律及风险管理工作;2008 年-2013 年在德意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监察部主管,负责监察工作;2013 年至今在宏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亚洲区财富及资产管理规管部主管,负责监察工作。

李迅先生,职工监事。毕业于北京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硕士。曾担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研发工程师、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部高级风险总监。2016 年 4 月加入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风险控制与基金评估部总经理。

安宝华先生,职工监事。毕业于北京大学,会计学硕士。曾担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担任全球托管运营团队主管。2016 年 7 月加入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产品开发部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汪兰英女士,常务副总经理代任公司总经理;毕业于浙江大学与北京大学,
分别获得工学学士和法学学士学位;2001 年 7 月至 2002 年 2 月曾任职于中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投资部;2002 年 2 月至 2013 年 11 月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基
金监管部;2013 年 12 月至 2016 年 7 月曾任职于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
投资部等部门,担任部门负责人;2016 年 9 月至 2020 年 12 月任职于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公司首席大类资产配置官(副总经理级);2021 年 1 月至2022 年 8 月,曾任职于国新投资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兼国新新格局私募证券
投资基金总经理;2022 年 9 月加入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 年 10 月起
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代任公司总经理。

刘晓玲女士,副总经理,毕业于河北大学,获经济学学士学位。2002 年 9 月
至 2011 年 7 月就职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零售业务部渠道总监;2011 年 7
月至 2013 年 9 月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零售业务部负责人;2013 年 9 月至

2015 年 4 月任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募事业部市场总监;2015 年 4 月加入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 年 9 月至 2018 年 7 月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2018 年 8 月加入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8 年 9 月起任泰达宏利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徐娇娇女士,督察长,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硕士。2011 年 7 月至
2013 年 4 月就职于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项目经理;2013 年 4 月至 2016 年 4
月就职于中国证券业协会任高级主办;2016 年 4 月至 2019 年 6 月就职于第一创
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部门负责人;2019 年 6 月至 2021 年 2 月就职于金鹰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任督察长;2021 年 2 月加入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1 年 2
月起任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晓龙先生:经济学博士;2013 年 8 月加入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
任金融工程部助理研究员、研究员,基金组合部研究员,现任资产配置部副总经
理兼基金经理。2017 年 11 月 2 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全能优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基金经理;2020 年 3 月 2 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泰和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
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2020 年 3 月 16 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养
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2020 年6 月 12 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泰和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基金经理;2021 年 10 月 18 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悠然养老目标日期 2025
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2022 年 8 月 31 日至今担任泰达
宏利悠享养老目标日期 2030 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具备 9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9 年证券投资管理经验,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张轩先生:北京大学计算机技术硕士研究生;2016 年 7 月至 2020 年 4 月任
职于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担任 FOF 研究员;2021 年 8 月加入泰达宏利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资产配置部基金经理助理,现任基金经理;2021 年 12 月29 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全能优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具备 6 年证券从业经验,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5、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由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代任公司总经理汪兰英、总经理助理兼投资总监(权益)刘欣、权益投资部总经理王鹏、研究部总监张勋、资深基金经理吴华、宏观策略投资部副总经理兼首席策略分析师兼基金经理庄腾飞、固
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兼基金经理宁霄、基金经理李宇璐、基金经理高春梅、固收研究部总经理陈星屹。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决策事项,可分类为固定收益类事项、权益类事项、其它事项:

(1)固定收益类事项由汪兰英、刘欣(主任委员)、宁霄、李宇璐、陈星
屹、高春梅表决。

(2)权益类事项由汪兰英(主任委员)、刘欣、王鹏、张勋、吴华、庄腾飞表决。

(3)其它事项由全体成员参与表决。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承销证券;

(4)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5)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倒、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与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与风险管理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内部控制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政策,对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董事会及/或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5)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
中实现业务目标;

(6)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分别建立了公司营运风险和投资风险控制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和投资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
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
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
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1026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
金 976 只,QDII 基金 50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

型、FOF 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
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20 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及联系人

1.直销机构

(1)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网上直销系统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网上直销系统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 23 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 6 层 02-07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 23 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 6 层 02-07 单元
联系人:刘恋

联系电话:010-66577617

客服信箱:irm@mfcteda.com

客服电话:400-698-8888


传真:010-66577760/61

公司网站:http://www.mfcteda.com

(1)网上交易系统网址:https://etrade.mfcteda.com/etrading/

(2)泰达宏利微信公众账号:mfcteda_BJ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8888 或 010-66555662

客户服务信箱:irm@mfcteda.com

2.代销机构

(1)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客服电话:95566

联系人:刘文霞

银行网站:www.boc.cn

(2)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客户服务热线:95574

公司网站:www.nbcb.com.cn

(3)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联系人:季平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4)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客服电话:95559

联系人:王菁

银行网址:www.bankcomm.com

(5)名称: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中信证券(华南)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 395 号 901 室(部位:自编 01),1001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楼、20 楼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客服电话:95396

联系人:梁微

网址:www.gzs.com.cn

(6)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7)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联系人:何耀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8)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enwan Hongyuan Securities Co., Ltd.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邮编:200031)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联系人:余洁

(9)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网址: www.xy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10)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0 号国际信托大厦 21 楼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客服电话:95536

联系人:李颖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11)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郑慧

公司网址:http://www.cs.ecitic.com/newsite/

客服热线:95548

(12)名称: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8 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客服电话:0755-22627723

联系人:王阳

公司网站: www.stock.pingan.com

(13)名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陈佳春

客服热线:95548

联系人:刘晓明

公司网址:http://sd.citics.com/

(14)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95587/4008-888-108

联系人:权唐

公司网站: www.csc108.com

(15)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7 至 18 层 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亮

客服电话:4008-888-888 或 95551

联系人:辛国政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16)名称: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16 楼


法定代表人:郑立坤

联系人:周艳琼

公司网址:www.xzsec.com

客服热线:95357

(17)名称: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8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公司网址:www.mszq.com

客服热线:400-619-8888

(18)名称: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振营

客服电话:95351

联系人:李欣

公司网站:www.xcsc.com

(19)名称: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100007)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100007)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联系人:黄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0)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 27 号 1#楼 3 层、4 层、5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联系人:王虹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21)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 32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坚

客服热线:400-809-6096、95355

联系人:周青

公司网址:www.swsc.com.cn

(22)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39、41、42、43、44 楼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联系人:黄岚

公司网站:www.gf.com.cn

(23)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 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客服电话:95521

联系人:黄博铭

公司网站:www.gtja.com

(24)名称: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enwan Hongyuan Securities (Western) Co., Ltd.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邮编:830002)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991-2301927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联系人:梁丽

(25)名称: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14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服电话:400-990-8826

联系人:梁美娜

公司网站:www.citicsf.com

(26)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客服电话:95517

联系人:周楷钰

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27)名称: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联系人:蔡霆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28)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峰

客服电话:95538

联系人:张峰源 010-59013769

公司网站:www.zts.com.cn

(29)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客户服务热线:955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奚博宇

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网站:www.95579.com

(30)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服电话:95310

公司网站:www.gjzq.com.cn

(31)名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张巍

联系人:金夏

客户服务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址:www.cgws.com

(32)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客服电话:95553,400-8888-001

联系人:金芸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33)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联系人:郭力铭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34)名称: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 18、19 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3 号高德置地广场 E 栋 12 层

法定代表人:王达

联系人:丁思

公司网址:www.wlzq.cn

客服热线:95322

(35)名称: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 4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 4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36)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37)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38)名称: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 1687 号 2 号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客服电话:400-821-5399

(39)名称: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40)名称: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路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41)名称: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hcjijin.com


(42)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同花顺大楼 4 层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43)名称: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 556 号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客户服务电话:95188-8

网址:www.fund123.cn

(44)名称: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和
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45)名称: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 12 号 17 号平房 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客服电话:95118

传真:010-89189566

公司网站: kenterui.jd.com

(46)名称: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1 层 1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孙博超

客服电话:95055-4

公司网址:www.baiyingfund.com

(47)名称: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服电话:4001599288

公司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48)名称: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53 层
5312-15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客服电话:400-021-8850

公司网址:www.harvestwm.cn

(49)名称: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客服电话:400-6767-523(021-33635338)

公司网址:www.zhongzhengfund.com

(50)名称: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 号 1105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 号 1105 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客服电话:400-080-8208

公司网址:www.licaimofang.cn

(51)名称: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 号 4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4 楼

法定代表人:惠晓川

客服电话:400-808-1016

公司网址:www.fundhaiyin.com

(52)名称: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15 号珠江城大厦 42 楼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客服电话:028-8661-6229

公司网址: https://www.puyifund.com/

(53)名称: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02

办公地址:中国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F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客服电话:4000-899-100

公司网址:www.yibaijin.com

(54)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55)名称: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27 层 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马勇

客服电话:400-166-1188

公司网址:http://8.jrj.com.cn/


(56)名称: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客服电话:400-166-6788

公司网址:www.66zichan.com

(57)名称: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期)2301 室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台北一路环亚大厦 B 座 6 楼

法定代表人:陶捷

客服电话:4000279899

公司网址:www.buyfunds.cn

(58)名称: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客服电话:4007991888

公司网址:www.520fund.com.cn

(59)名称: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客服电话:400-066-8586

公司网址:www.igesafe.com

(60)名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 53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服电话:4009217755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61)名称: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客服电话:400-673-7010

公司网址:www.jianfortune.com

(62)名称: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2-2413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客服电话:010-59013825

公司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63)名称: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楼 soho 现代城 C 座 18 层 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客服电话:400-6099-200

公司网址:www.yixinfund.com

(64)名称: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 47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 2 号绿地紫峰大厦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客服电话:025-66046166

公司网址:www.huilinbd.com

(65)名称: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楼 01、02、03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楼 01、02、03 室
法定代表人:冷飞

客服电话:400-711-8718


公司网址:www.wacaijijin.com

(66)名称: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客服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67)名称: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客服电话:95177

公司网址:www.snjijin.com

(68)名称: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 92 号-4 至 24 层内 10 层 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 10 层 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客服电话:400-004-8821

公司网址:www.taixincf.com

(69)名称: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8 号金茂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西江湾路 388 号凯德龙之梦虹口广场 B 栋 11 层
法定代表人:何达徳(Michael Edward Huddart)

客服电话:95383

公司网址:https://funds.manulife-sinochem.com/

(70)名称: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 6 号楼 7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经济日报社 A 座

法定代表人:梁蓉


客服电话:010-66154828

公司网址:corp.5irich.com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 23 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 6 层 02-07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 23 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 6 层 02-07 单元
法定代表人:傅国庆

联系人:石楠

联系电话:010-66577769

传真:010-66577750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梁丽金、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
元 01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 2 座普华永道中心 11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楼茜蓉

经办注册会计师:魏益佳、楼茜蓉


六、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 2017 年 9 月 6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629
号文募集注册。

一、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 FOF。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募集情况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户数为 37,023 户,净销售金额为人民币 826,862,137.02 元,折合基金份额
826,862,137.02 份;募集资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共计人民币
303,905.34 元,折合 303,905.34 份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合计募集
份额为 827,166,042.36 份。上述资金已于 2017 年 11 月 2 日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
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17 年11 月 2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上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
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8 年 1 月 5 日起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即若发生申购、赎回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应当及时暂停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10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特殊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问题解决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3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4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
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 10万元(含申购费),如有认购记录的,则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不受 10 万元限制;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进行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 元(含申购费),单笔交易上限及单日累计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相关说明。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销售机构有权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前提下,根据自身情况设置。

2、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一次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交易账户保留的剩余基金份额全部赎回。

3、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上限限制,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
取基金申购费用。投资者如果有多笔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2、可以投资
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6、职业年金计划;7、养老目标基金;8、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1)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30%

100 万元≤M<250 万元 0.20%

250 万元≤M<500 万元 0.15%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2)本基金其他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非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20%

100 万元≤M<250 万元 0.80%

250 万元≤M<500 万元 0.6%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但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
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0%。

2、赎回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与 C 类基金份额设置不同的赎回费率。赎回费用由赎回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详见下
表: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随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详见下表: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连续持有期限(日 赎回费率 计入基金资产比例
历日)

1 天-6 天 1.50% 100%

7 天-29 天 0.75% 100%

30 天-89 天 0.50% 75%

90 天-179 天 0.50% 50%

180 天-365 天 0.10% 25%

366 天(含)以上 0% 0%

(2)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随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详见下表: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 连续持有期限(日 赎回费率 计入基金资产比例
历日)

1 天-6 天 1.50% 100%

7 天-29 天 0.50% 100%

30 天(含)以上 0.00% 0%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1)基金份额申购

1)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a)若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b)若适用固定费用时,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费用

申购费用=固定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例如: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
费率为 1.20%,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则其可
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50,000/(1+1.20%)=
49,407.11 元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50,000-49,407.11=592.89 元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49,407.11/1.0160=48,629.05 份

即: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
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则可得到 48,629.05 份 A 类基金
份额。

例如:若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由于 C 类基金份额
在申购时不收取基金申购费用,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50,000/
1.0160=49,212.6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则可得到 49,212.60 份 C 类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赎回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例如: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 万份,持有时间为 200 天,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 0.10%,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12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1200=11,200.00 元

赎回费用=11,200.00×0.10%=11.20 元

净赎回金额=11,200.00-11.20=11,188.80 元

即:投资者赎回 A 类基金份额 1 万份,持有期限为 200 天,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12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188.80元。

例如: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1 万份,持有时间为 20 天,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200 元,则其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1200=11,200.00 元

赎回费用=11,200.00×0.50%=56.00 元

净赎回金额=11,200.00-56.00=11,144.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 C 类基金份额 1 万份,持有期限为 20 天,假设赎回当日 C 类
基金份额净值是 1.12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144.00 元。

3、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T+2 日内完成计算,并在 T+3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各个基金份额类别单独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若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申购,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申购的情形。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4、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5、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4、6、7、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若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赎回,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赎回的情形。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4、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5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等情形下,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管理人可以全部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的前提下对其设定具体赎回确认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此比例有可能低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赎回确认比例,并对其余赎回申请应当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信息披露办法》自行确定公告增加次数。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本基金暂不开通转换业务。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本基金已于 2018 年 1 月 5 日起开始接受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实施办法详
见相关公告。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运用风险平价策略对大类资产进行配置,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为投资者创造较高的绝对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批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含 QDII 基金,但基金中基金除外)、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商品期货基金和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40%;每个交易日日终应保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其他公开募集的基金,不参与被投资基金的投资管理。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首先基于风险平价的资产配置策略确定各资产的配置方案,然后基于基金优选结果对各基金进行投资,基金经理将定期及不定期对组合投资情况进行业绩归因,适时进行仓位调整。

1、资产配置策略

作为本基金的核心资产配置策略,风险平价策略是指通过调节各类资产权重,使得从长期来看各类型资产对组合风险影响一致化。因此资产配置将主要遵循如下步骤:

第一步,确定拟投资的资产类别。结合我国基金市场的实际存量基金情况及特征,确定本基金在当前市场环境下可投资的资产类别。基金将尽可能优选存量基金规模大、市场认可度较高的资产类别进行配置(范围包括股票类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商品类资产等)。然后选取该类资产的代表性指数或相关数据,作为该类资产表现的替代变量,用于综合分析。

第二步,度量各类资产的风险水平。本基金将通过对过去三年各类资产历史表现,结合各类计量模型,对各资产的风险水平进行度量。资产风险水平的度量不限于各个资产价格的波动率、下行波动率以及其他因素(如宏观经济、金融环境等)导致的或有波动率变化等指标。

第三步,基于风险度量结果,确定各类资产的理论配置权重。本基金将参考海外成熟的风险平价模型,在基于我国金融市场实际环境的基础上进行改进与完善。根据当前各资产的实际风险度量结果,对各个资产赋予相同风险暴露分配;基于风险平价的配置模型和分配的风险暴露水平确定各资产理论配置权重。整体来看,风险水平较高的资产通常被赋予了较低的理论配置权重。


第四步,根据各资产的理论配置权重,确定各资产的目标配置权重。结合当前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各资产杠杆工具的种类及数量等)及相关投资限制等,组合对理论权重进行调整,计算出当前资本市场环境及限制下各资产的最优配置权重,即为各资产的目标配置权重。

第五步,本基金对各资产的风险水平进行密切跟踪,结合组合的实际表现,每个月对组合进行定期调仓评估,并根据市场变化进行动态微调,以更好地实现各类资产的风险贡献均衡。

本基金在资产配置权重确定、调整周期等各个方面,将严格遵守投资纪律,尊重策略本身的实际输出结果,使得本资产配置策略能够得到良好实施,投资目标尽可能得到实现。

2、基金投资策略

(1)备选基金池的构建

进入备选基金池的基金需符合的条件有:

a. 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1 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
低于 1 亿元;

b.如为上市基金份额,日均成交金额不低于 200 万元;

c. 基金份额不得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d. 中国证监会要求不能投资的其他基金除外。

e. 在特殊情况下,如某基金不满足 b 条件成交金额要求的,基金经理通过研
究分析认为仍具备较高投资价值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进入备选基金池。
(2)备选基金的资产类别分类

备选基金的资产类别将根据基金风险收益特征判断,归类为权益类、债券
类、货币市场类、商品类等。混合型基金将根据其资产持仓和收益波动水平归类,并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做定期评估。

(3)基金的筛选与投资

在各个类型基金的筛选方面,本基金将通过量化方法,对基金池中的各类型基金计算其超额收益、绝对收益能力,对不同类型基金的基金经理投资能力进行评估,同时综合考虑基金规模、申购赎回特征、整体费率等方面,优选各个基金类型下的优质基金。


在具体基金的筛选方面,本基金主要基于量化度量指标,结合基金经理对各基金投资价值方面的主观判断能力,对各基金进行优选。

对于指数型基金,将根据组合投资需要,筛选跟踪标的指数的基金进行分析。具有相同跟踪标的指数的基金,将主要根据该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跟踪误差、信息比率等指标度量该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基金将优选跟踪误差低、超额收益高以及基金经理稳定的基金作为重点投资对象,基金经理根据实际情况,对各基金的投资价值进行动态调整。

在主动管理类基金筛选方面,与指数型基金不同,主动管理类基金在投资策略方面没有明确的跟踪标的,因此基金经理采用量化多因子优选模型,筛选绩优基金。主要因子有:各基金在各类风格资产的超额收益能力,基金经理的稳定性,基金的申赎回情况,基金的相对收益排名等多项指标。基金经理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对包含上述指标在内的各项指标进行动态调整,优选有效性高的指标构建多因子模型进行基金优选。基金经理基于量化优选模型结果,对综合评分较高的基金进行重点研究分析,结合自身的研究及调查分析,对上述基金的前瞻性投资价值进行最终评估。

在满足投资组合相关风险约束的前提下,分散化选取具有超额收益潜质的基金。使得本基金在享受资产配置方面产生的投资收益的同时,也能够享受到投资优质基金而带来的超额收益,以最大化组合投资收益。

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的方式如下:

1)申购(转入)和赎回(转出):其他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后,进行申购赎回或者按照其他基金的法律文件的约定以其他方式申赎其他基金。

2)二级市场方式:在二级市场进行上市基金的交易。

投资非自身管理的基金的,可以使用基金平台的服务。

当其他基金的申购、赎回或交易模式进行了变更或调整,本基金也将作相应的变更或调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在符合本基金上述投资策略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

3、股票投资策略

在符合投资比例的条件下,本基金将参与沪深交易所内 A 股股票买卖等投资。本基金对公司基本面信息、财务信息、市场信息、投资者情绪信息等多方面
数据进行处理和数量化研究,分析上市公司的成长能力、估值、盈利能力、公司治理能力、流动性、动量等因素,采用数量化风险模型对组合进行优化,获取相对稳定的超额收益。

4、债券投资策略

在符合投资比例的条件下,本基金将参与债券投资。在风险平价策略中,债券将作为债券类投资的一部分进行资产配置,将根据货币政策、市场利率走势、债券供求、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和信用风险等因素,重点选择流动性好的、到期收益率和信用风险水平合理的债券品种。

5、金融衍生工具策略

本基金将关注金融衍生工具的情况,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相关衍生工具,本基金将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制定与本基金投资目标相适应的投资策略和估值政策,在充分评估衍生工具的风险和收益的基础上,谨慎地进行投资。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等,其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

本基金将在债券市场宏观分析基础上,结合蒙特卡洛模拟等数量化方法,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定价,评估其内在价值进行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商品期货基金和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40%;
(2)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且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3)除 ETF 联接基金外,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持有单只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 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4)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认可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外;
(5)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时,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1 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1 亿元;

(6)每个交易日日终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7)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7)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市
值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种和比例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前款第(2)项、第(3)项规定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上述第(2)项、第
(3)项、第(6)项、第(14)项、第(19)项、第(20)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该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规定的,本基金的投资不受上述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20%+中证商品期货成份指数收益率×10%+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70%。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从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的综合性指数,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中证商品期货成份指数从贵金属、农产品、能源化工等商品作为样本,侧重反映商品市场的整体表现。中证综合债券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是综合反映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整体走势的跨市场债券指数,较全面地反映我国债券市场的整体价格变动趋势,为债券投资者提供更切合的市场基准。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中基金,以在严控风险的前提下为投资者创造较高投资收益为管理目标,根据本基金长期资产配置情况,“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20%+中证商品期货成份指数收益率×10%+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70%”是适合衡量本基金投资业绩的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
基金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果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参照的指数在未来不再发布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选取相似的或可替代的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参照指数,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以为投资者在严控风险的前提下创造较高投资收益为目标。因此相对股票型基金和一般的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相对较小,而相对其业绩比较基准,由于投资结果的不确定性,因此不能保证一定能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绝对收益。

七、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22 年 11 月
11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 2022 年 9 月 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号 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25,620,631.08 59.35

3 固定收益投资 1,217,099.95 2.82

其中:债券 1,217,099.95 2.82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 -
金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6,323,647.27 37.81

8 其他资产 6,784.76 0.02

9 合计 43,168,163.06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境内股票。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1,217,099.95 3.85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 - -
债)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217,099.95 3.85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 债券名称 数量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码 (张) (元) (%)

1 019666 22 国债 01 10,000 1,016,216.44 3.22

2 019679 22 国债 14 2,000 200,883.51 0.64

注:以上为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持有的全部债券投资。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在报告期内,本基金未投资于股指期货。该策略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在报告期内,本基金未投资于国债期货。该策略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报告期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情况,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72.0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6,104.73

6 其他应收款 407.96

7 其他 -

8 合计 6,784.76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12、基金中基金
(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占基金 于
序 基金代 基金 运作方 持有份额 公允价值 资产净 基
号 码 名称 式 (份) (元) 值比例 金
(%) 管


















海富

通中 交易型

1 511360 证短 开放式 57,000.00 6,030,657.00 19.08 否
融 (ETF)

ETF

银华 交易型

2 511880 交易 开放式 43,200.00 4,383,633.60 13.87 否
型货 (ETF)

币 A

国泰

上证 交易型

3 511010 5 年 开放式 22,100.00 2,846,038.00 9.01 否
期国 (ETF)



ETF

易方

达安

4 006663 悦超 契约型2,260,234.94 2,294,590.51 7.26 否
短债 开放式

债券

C

泰达

宏利 契约型

5 003793 溢利 开放式 849,138.57 1,105,408.59 3.50 是
债券

A

泰达 契约型

6 003768 宏利 开放式 934,746.14 984,007.26 3.11 是
纯利


债券

C

建信

7 531021 纯债 契约型 649,052.49 960,208.25 3.04 否
债券 开放式

C

泰达

宏利 契约型

8 003767 纯利 开放式 905,148.03 959,366.40 3.04 是
债券

A

汇安

9 006520 短债 契约型 853,877.50 914,502.80 2.89 否
债券 开放式

C

华夏

10 000016 纯债 契约型 727,350.21 901,186.91 2.85 否
债券 开放式

C

(2)当期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

其中:交易及持有基金
项目 本期费用 2022 年 7 月 1 日 管理人以及管理人关联
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 方所管理基金产生的费


当期交易基金产生的申 240.84 -
购费(元)

当期交易基金产生的赎 5,767.49 -
回费(元)

当期持有基金产生的应 6,428.48 1,247.01
支付销售服务费(元)

当期持有基金产生的应 16,121.82 2,032.67
支付管理费(元)

当期持有基金产生的应 4,511.66 677.56
支付托管费(元)

当期交易基金产生的经 42.99 -

手费(元)

注:当期持有基金产生的应支付销售服务费、当期持有基金产生的应支付管理费、当期持有基金产生的应支付托管费按照被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已作为费用计入被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该披露金额按照本基金对被投资基金的实际持仓情况根据被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率和计算方法计算得出。

根据本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份额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其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的(ETF 除外),应当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记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相关申购费、赎回费由本基金管理人直接减免,相关销售服务费由本基金管理人从被投资基金收取后返还。
(3)本报告期持有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
无。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
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7 年 11 月 2 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与
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历史各时间段收益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泰达宏利全能混合(FOF)A

业绩比

净值收益 净值收 业绩比较 较基准

阶段 率① 益率标 基准收益 收益率 ①-③ ②-④
准差② 率③ 标准差



2017 年 11

月 2 日- 0.14% 0.12% 0.18% 0.20% -0.04% -0.08%
2017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

月 1 日- -3.18% 0.28% -0.43% 0.27% -2.75% 0.01%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

月 1 日- 11.26% 0.31% 11.97% 0.26% -0.71% 0.05%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

月 1 日- 15.65% 0.68% 10.23% 0.32% 5.42% 0.36%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 1

月 1 日- 3.25% 0.32% 3.68% 0.26% -0.43% 0.06%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5.97% 0.29% -2.41% 0.29% -3.56% 0.00%
2022 年 09
月 30 日
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至 21.13% 0.41% 24.58% 0.28% -3.45% 0.13%
2022 年 09
月 30 日

泰达宏利全能混合(FOF)C

业绩比

净值收益 净值收 业绩比较 较基准

阶段 率① 益率标 基准收益 收益率 ①-③ ②-④
准差② 率③ 标准差



2017 年 11

月 2 日- 0.09% 0.12% 0.18% 0.20% -0.09% -0.08%
2017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

月 1 日- -3.57% 0.28% -0.43% 0.27% -3.14% 0.01%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

月 1 日- 10.92% 0.31% 11.97% 0.26% -1.05% 0.05%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

月 1 日- 15.30% 0.68% 10.23% 0.32% 5.07% 0.36%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 1

月 1 日- 2.93% 0.32% 3.68% 0.26% -0.75% 0.06%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2 年 1

月 1 日- -6.19% 0.29% -2.41% 0.29% -3.78% 0.00%

2022 年 09
月 30 日
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至 19.20% 0.41% 24.58% 0.28% -5.38% 0.13%

2022 年 09
月 30 日

注: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20%+中证商品期货成份指数收益率×10%+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70%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从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的综合性指数,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中证商品期货成份指数从贵金属、农产品、能源化工等商品作为样本,侧重反映商品市场的整体表现。中证综合债券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是综合反映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整体走势的跨市场债券指数,较全面地反映我国债券市场的整体价格变动趋势,为债券投资者提供更切合的市场基准。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中基金,以在严控风险的前提下为投资者创造较高投资收
益为管理目标,根据本基金长期资产配置情况,“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20%+中证商品期货成份指数收益率×10%+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70%”是适合衡量本基金投资业绩的比较基准。
(二)泰达宏利全能优选混合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注:本报告期末,由于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原因,本基金有个别
投资比例未达标,但已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在 10 个工作日内调整达标。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权收取的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除外。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是指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归属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被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股票、债券、衍生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定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本基金投资于被投资基金的估值方法如下:

(1)基金中基金投资于非上市基金的估值:

基金中基金投资于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进行估值。

基金中基金投资于境内货币市场基金的,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基金中基金投资于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估值:

基金中基金投资的 ETF 基金、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进行估值。

基金中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基金中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基金中基金估值频率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其他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估值日不存在活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7、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8、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

9、估值计算中涉及其他外币币种对人民币汇率的,人民币对主要外汇的汇率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最新公布的人民币汇率的中间价为准,其他货币与人民币的汇率则以估值日伦敦时间下午四点(或能够取到的离下午四点最近时点)由彭博信息(Bloomberg)提供的其他币种与美元的中间价套算。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主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
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后 2 个工作日内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以内(含第四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被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
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5、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第 10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若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无法评估被投资基金价值的;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 T+2 日内计算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布。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
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本基金进行基金分红,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分红资金将按权益登记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费用及账户维护费用;

8、基金的证券、期货等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基金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但法律法规禁止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除外;

11、基金平台收取的基金交易费用;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中基金财产中持有的自身管理的基金部分收取基金中基金的管理费;

(二)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不得对基金中基金财产中持有的自身托管的基金部分收取基金中基金的托管费;

(三)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中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基金的(ETF除外),应当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记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被投资基金的资产净值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8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8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 Max(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被投资基金的资产净值,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被投资基金的资产净值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F×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F 为 Max(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被投资基金的资产净值,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 0.3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
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

H=G×0.3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G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2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中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基金的(ETF 除外),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记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
后,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销售服务费。调整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提高销售服务费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须最迟于新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被投资基金的选择标准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专门章节披露被投资基金相关情况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后的第三个工作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第三个工作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
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人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投资其他基金的相关信息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被投资基金的以下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

1、投资策略、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

2、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管理费、托管费等,招募说明书中应当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说明。

3、基金中基金持有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

4、基金中基金投资于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基金的情况。
(十三)对被投资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意见的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中须将对被投资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意见予以披露。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若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无法评估被投资基金价值的;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若出现上述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采取补救措施。上述情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恢复办理信息披露。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七、风险揭示

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有: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主要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批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含 QDII 基金,但基金中基金除外),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当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化时,将会引起债券、持有债券资产的其他基金的价格变化,进而影响本基金的净值表现。例如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价格将下降,若基金组合久期较长,则基金资产面临损失。
(4)购买力风险:本基金的投资目的是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为投资者创造较高的绝对收益,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估值风险:本基金采用的估值方法有可能不能充分地反映和揭示利率风险,或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时,在一定时期内可能高估或低估基金资产的净值。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共同协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使调整后的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确保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6)经营风险:它与基金所投资证券的发行人的经营活动所引起的收入现金流的不稳定性有关。证券发行人期间运营收入变化越大,经营风险就越大;反之,运营收入越稳定,经营风险就越小。

2、信用风险

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果不能或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者不能履行合约规定的其他义务,或者其信用等级降低,将会导致债券价格下降,进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3、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者赎回款项的风险。

投资者可以在开放式基金的开放日提出申购或赎回申请,但在极端的、特殊的市场情况下,可能无法满足投资者的日常申购或赎回申请。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

基金中基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同时严格控制流通受限基金、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比例。投资管理坚持组合管理、分散投资的基本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约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与比例限制实施投资管理。在正常情况下,每日开放申购、赎回的机制安排、分散投资的制度安排等可以满足基金日常的投资管理需要及应对赎回的款项支付需求。但在极端的、特殊的情况下,本基金所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发生的流动性风险也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本基金的资产变现能力及赎回款项支付能力。

在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能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能导致部分延期赎回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投资者将面临不能及时赎回或延缓获得赎回款项的可能。

4、操作或技术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5、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6、合规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7、交易结算风险

在基金的投资交易中,当交易对手方无法履行对一位或多位交易对手的支付义务时,基金有蒙受损失的可能性。

8、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本基金属于基金中基金,主要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批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含 QDII 基金,但基金中基金除外),也会择机投资于股票、债券和金融衍生工具。当股票、债券、衍生品、其他基金净值波动时,本基金的净值表现将收到影响。此外,其他基金的上市基金份额可能会因投资者风险偏好变化、经济数据公告、交易机制设计等引起交易价格与其基金份额净值相比出现折价或溢价的情形。

(2)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 QDII 基金,因此将面临海外市场风险、汇率风险、政治管制风险。

(3)由于投资于不同基金管理人所发行的基金,本基金管理人对于被投资基金的投资组合变动、基金管理人更换、操作方向变动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信息主要依靠公开披露数据获得,可能产生信息透明度不足的风险;

另外,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一定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

9、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的变更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被投资基金所产生的权利;


(14)出席或委托代表出席被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投票权利;
(15)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6)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7)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8)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利益分配等的业务规则;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业务规则》、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赎回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不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提议召开或召集被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销售服务费及除管理费、托管费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合同》明确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况;

(7)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或修改《业务规
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
户、转托管等内容;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在会议召开方式上,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被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本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直接参与该被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遵循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基金管理人需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法律法规对于本基金参与被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或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的变更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仲裁。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 23 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 6 层 02-07 单元

法定代表人:傅国庆

成立时间:2002 年 6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3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8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圆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
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批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含 QDII 基金,但基金中基金除外)、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商品期货基金和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40%;每个交易日日终应保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商品期货基金和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40%;
(2)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且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3)除 ETF 联接基金外,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持有单只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 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4)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认可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外;
(5)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时,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1 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1 亿元;

(6)每个交易日日终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7)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7)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8)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本管理人对于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前款第(2)项、第(3)项规定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上述第(2)项、第
(3)项、第(6)项、第(14)项、第(19)项、第(20)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此期间内,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约定,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提示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规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拟对被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行使投票权利的,需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基金托管人应在征求意见中列明的期限前进行回复。

(六)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本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的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不包括非上市基金账户)。

2、基金托管人应该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其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平台处开立非上市基金账户。

3、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与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后 2 个工作日内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 T+2 日内计算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含第四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市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投资者交易资料的对账服务

(1)基金投资者可登陆本公司网站(http://www.mfcteda.com)查阅对账单。

(2)基金投资者也可向本公司定制纸质、电子或短信形式的定期或不定期对账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二、网上直销服务

(1)网上交易系统网址:https://etrade.mfcteda.com/etrading/

(2)泰达宏利微信公众账号:mfcteda_BJ

三、客服电话服务

基金管理人客服中心为投资者提供 7×24 小时的电话语音服务,投资者可通过客服电话 400-698-8888 的语音系统或登录公司网站 www.mfcteda.com,查询基金净值、基金账户信息、基金产品介绍等情况,人工座席在工作时间还将为投资者提供周到的人工答疑服务。

四、投诉建议受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400-698-8888 或客服信箱:irm@mfcteda.com 向客服中心提交投诉和建议。

五、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本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1 年 11 月 5 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提醒投资者及时更新已过期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公告》。

2.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1 年 11 月 5 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费率(含定期定额投资)优惠活动的公告》。

3.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1 年 11 月 6 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
直销网上交易系统开展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4.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1 年 11 月 17 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基金参与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费率(含定期定额投资)优惠活动的公告》。

5.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1 年 11 月 18 日发布《泰达宏利全能优选混合型基金
中基金(FOF)更新招募说明书》。

6.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1 年 11 月 18 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基金参与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费率(含定期定额投资)优惠活动的公告》。

7.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1 年 11 月 24 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费率(含定期定额投资)优惠活动的公告》。

8.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1 年 12 月 8 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信证券、中信证券华南、中信证券山东、中信期货申购费率(含定期定额投资)优惠活动的公告》。

9.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1 年 12 月 9 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推
出直销网上交易定期不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10.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1 年 12 月 10 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费率(含定期定额投资)优惠
活动的公告》。

11.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1 年 12 月 28 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费率(含定期定额投资)优惠活动的公告》。

12.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1 年 12 月 29 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赢通平台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3.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1 年 12 月 29 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费率(含定期定额投资)优惠活动的公告》。

14.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1 年 12 月 29 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费率(含定期定额投资)优惠活动的公告》。

15.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费率(含定期定额投资)优惠活动的公告》。

16.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布《泰达宏利全能优选混合型基
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17.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2 年 1 月 1 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费率(含定期定额投资)优惠活动的公告》。

18.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2 年 1 月 6 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9.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2 年 1 月 8 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公告》。

20.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2 年 1 月 21 日发布《关于调整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直销网上交易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1.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2 年 1 月 22 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费率(含定期定额投资)优惠活
动的公告》。

22.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2 年 1 月 22 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费率(含定期定额投资)优惠活动的公告》。

23.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2 年 1 月 24 日发布《泰达宏利全能优选混合型基金
中基金(FOF)2021 年第 4 季度报告》。

24.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2 年 1 月 25 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费率(含定期定额投资)优惠活动的公告》。

25.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2 年 2 月 10 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6.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2 年 2 月 15 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参加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7.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2 年 2 月 17 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费率(含定期定额投资)优惠活动的公告》。

28.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2 年 3 月 11 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9.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2 年 3 月 18 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费率(含定期定额投资)优惠活动的公告》。

30.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2 年 3 月 19 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31.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2 年 3 月 19 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32.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2 年 3 月 23 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费率(含定期定额投资)优惠活动的公告》。


33.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2 年 3 月 24 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费率(含定期定额投资)优惠活动的公告》。

34.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2 年 3 月 31 日发布《泰达宏利全能优选混合型基金
中基金(FOF)2021 年年度报告》。

35.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2 年 4 月 6 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6.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2 年 4 月 11 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参加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7.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2 年 4 月 13 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8.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2 年 4 月 20 日发布《关于终止北京晟视天下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39.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2 年 4 月 20 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费率(含定期定额投资)优惠活动的公告》。

40.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2 年 4 月 22 日发布《泰达宏利全能优选混合型基金
中基金(FOF)2022 年第 1 季度报告》。

41.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业易管家平台申购费率(含定期定额投资)优惠活动的公告》。

42.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2 年 4 月 30 日发布《关于终止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43.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2 年 5 月 5 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业易管家平台为销售机构的公
告》。

44.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2 年 5 月 5 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业易管家平台为销售机构的公

告》。

45.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2 年 5 月 9 日发布《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泰达
宏利全能优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46.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2 年 5 月 10 日发布《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泰达
宏利全能优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47.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2 年 5 月 11 日发布《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泰达
宏利全能优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8.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2 年 5 月 19 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基金转换业务申购补差费优惠活动的公告》。

49.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2 年 6 月 1 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50.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2 年 6 月 3 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费率(含定期定额投资)优惠活动的公告》。

51.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2 年 6 月 14 日发布《泰达宏利全能优选混合型基金
中基金(F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证书》。

52.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2 年 6 月 14 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泰达宏利全能优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53.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2 年 6 月 23 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基金转换业务申购补差费优惠活动的公告》。

54.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2 年 7 月 8 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参加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55.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2 年 7 月 14 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暂停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56.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2 年 7 月 21 日发布《泰达宏利全能优选混合型基金
中基金(FOF)2022 年第 2 季度报告》。

57.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2 年 7 月 21 日发布《泰达宏利全能优选混合型基金
中基金(FOF)2022 年第 2 季度报告》。

58.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2 年 7 月 21 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参加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59.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2 年 7 月 21 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60.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2 年 7 月 29 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费率(含定期定额投资)优惠活动的公告》。

61.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2 年 8 月 4 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62.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2 年 8 月 16 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终止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本公司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63.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2 年 8 月 31 日发布《泰达宏利全能优选混合型基金
中基金(FOF)2022 年中期报告》。

64.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2 年 9 月 24 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65.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2 年 9 月 30 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武汉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66.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2 年 10 月 15 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http://www.mfcteda.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泰达宏利全能优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3、《泰达宏利全能优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存放地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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