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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泰康安悦纯债3月定开债券 (005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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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安悦纯债3月定开债券005172
基金类型:债券型     成立日期:2017-11-01     基金规模:26.28亿份     基金经理: 任翀 
基金全称:泰康安悦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封闭期:3个月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0.14%
  • 近一月增长率
    0.12%
  • 近一季增长率
    1.03%
  • 近半年增长率
    2.55%

购买状态: 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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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安悦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公告
泰康安悦纯债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
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4 年 1 月 10 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泰康安悦纯债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泰康安悦纯债 3 月定开债券

基金主代码 005172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7 年 11 月 1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泰康安悦
纯债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泰康安悦纯债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24 年 1 月 15 日

赎回起始日 2024 年 1 月 15 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2024 年 1 月 15 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24 年 1 月 15 日

2 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及转换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赎回及转换
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本基金当前封闭期为自 2023 年 10 月 14 日起至 2024 年 1 月 13 日止。自封闭期结束日后的第
一个工作日起,本基金进入第二十三个开放期。本次开放期内办理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时间
为 2024 年 1 月 15 日至 2024 年 1 月 19 日,共计 5 个工作日。

本基金下一个封闭期为自 2024 年 1 月 20 日起至满 3 个月的最后一日,下一个开放期的具体
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本基金过往运作封闭期列示如下:

序号 对应封闭期期间

1 2017 年 1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 月 31 日

2 2018 年 2 月 8 日至 2018 年 5 月 7 日

3 2018 年 5 月 15 日至 2018 年 8 月 14 日

4 2018 年 8 月 22 日至 2018 年 11 月 21 日

5 2018 年 11 月 29 日至 2019 年 2 月 28 日

6 2019 年 3 月 8 日至 2019 年 6 月 7 日

7 2019 年 6 月 17 日至 2019 年 9 月 16 日

8 2019 年 9 月 24 日至 2019 年 12 月 23 日

9 2019 年 12 月 31 日至 2020 年 3 月 30 日

10 2020 年 4 月 8 日至 2020 年 7 月 7 日

11 2020 年 7 月 15 日至 2020 年 10 月 14 日

12 2020 年 10 月 22 日至 2021 年 1 月 21 日

13 2021 年 1 月 29 日至 2021 年 4 月 28 日

14 2021 年 5 月 11 日至 2021 年 8 月 10 日

15 2021 年 8 月 18 日至 2021 年 11 月 17 日

16 2021 年 11 月 25 日至 2022 年 2 月 24 日

17 2022 年 3 月 4 日至 2022 年 6 月 3 日

18 2022 年 6 月 11 日至 2022 年 9 月 10 日

19 2022 年 9 月 20 日至 2022 年 12 月 19 日

20 2022 年 12 月 27 日至 2023 年 3 月 26 日

21 2023 年 4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


22 2023 年 7 月 8 日至 2023 年 10 月 7 日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开放期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本基金开放期内,投资人在每个开放日交易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工作日交易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视为无效申请,基金管理人将不予受理。
3 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申购基金份额的,单个基金账户首笔最低申购金额(含申购费)为 10 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已持有基金份额的投资者不受上述首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

基金管理人或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金额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具体费用安排如下表所示。


费用种类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M<100 万 0.30%

非养老金客户

100 万≤M<500 万 0.15%

申购费率

M≥5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M<100 万 0.09%

养老金客户

100 万≤M<500 万 0.05%

申购费率

M≥5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注:(1)M 为申购金额;

(2)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养老金客户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职业年金计划、养老目标基金、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3)养老金客户须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销售费率实行一定的优惠。

(4)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 50%,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4 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 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基金份额。当某笔交易类业
务(如赎回、基金转换等)导致单个交易账户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 份时,基金管理人可对该部分剩余基金份额发起一次性自动全部赎回。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均随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赎回费率结构如下表所示。

费用种类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Y<7 日 1.50%

7 日≤Y<90 日 0.50%

赎回费率

90 日≤Y<180 日 0.10%

Y≥180 天 0.00%

注:(1)Y 为持有期限。

(2)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1.50%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 7 日以上(含)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用应按照不低于 25%的比例计入基金资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销售费率实行一定的优惠。
5 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用由申购费补差和转出基金赎回费两部分构成。其中:申购费补差收取具体情况,视每次转换时的两只基金的费率差异情况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具体公式如下: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申购费补差

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

转入基金申购费=转入金额×转入基金申购费率/(1+转入基金申购费率)

转出基金申购费=转入金额×转出基金申购费率/(1+转出基金申购费率)

如:转入基金申购费>转出基金申购费

申购费补差=转入基金申购费-转出基金申购费

转入基金申购费≤转出基金申购费

申购费补差=0

转入净金额=转出金额-转换费用

转入份额=转入净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本基金管理人及各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办理基金转换业务的具体费率优惠情况,请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为准。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基金转换业务适用基金范围:

适用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旗下泰康薪意保货币市场基金(A 类,基金代码:001477;B类,基金代码:001478)、泰康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 类,基金代码:001798;C 类,基金代码:001799)、泰康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1910)、泰康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 类,基金代码:002245;C 类,基金代码:002246)、泰康安泰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2331)、泰康安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 类,基金代码:002528;C 类,基金代码:002529)、泰康宏泰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 类,基金代码:002767;C 类,基金代码:018037)、泰康恒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 类,基金代码:002934;C 类,基金代码:002935)、泰康丰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 类,基金代码:002986;C 类,基金代码:019109)、泰康安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 类,基金代码:003078;C 类,基金代码:006865)、泰康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3378)、泰康金泰回报 3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3813)、泰康兴泰回报沪港深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 类,基金代码:004340;C 类,基金代码:019110)、泰康年年红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4859)、泰康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A 类,基金代
码:004861;B 类,基金代码:004862;C 类,基金代码:004863;D 类,基金代码:004864)、泰康泉林量化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 类,基金代码:005000;C 类,基金代码:005111)、泰康景泰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 类,基金代码:005014;C 类,基金代码:005015)、泰康瑞坤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5054)、泰康睿利量化多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代码:基金代码:005381;C 类,基金代码:005382)、泰康均衡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 类,基金代码:005474;C 类,基金代码:005475)、泰康颐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 类,基金代码:005523;C 类,基金代码:005524)、泰康颐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 类,基金代码:005823;C 类,基金代码:005824)、泰康弘实 3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6111)、泰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 类,基金代码:006207;C 类,基金代码:006208)、泰康产业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 类,基金代码:006904;C 类,基金代码:006905)、泰康安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 类,基金代码:006978;C 类,基金代码:006979)、泰康安和纯债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7145)、泰康信用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 类,基金代码:007417;C 类,基金代码:007418;D 类,基金代码:019482;E 类,基金代码:019483)、泰康润和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7836)、泰康瑞丰纯债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8700)、泰康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A 类,基金代码:008926;C 类,基金代码:008927)、泰康蓝筹优势一年持有期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9240)、泰康招泰尊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 类,基金代码:009285;C 类,基金代码:009286)、泰康长江经济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代码:009343;C 类,基金代码:009344;D 类,基金代码:019074)、泰康申润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 类,基金代码:009448;C 类,基金代码:009449)、泰康科技创新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9490)、泰康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代码:009596;C 类,基金代码:009597)、泰康浩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 类,基金代码:010081;C 类,基金代码:010082)、泰康优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 类,基金代码:010536;C 类,基金代码:010537)、泰康品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 类,基金代码:010874;C 类,基金代码:010875)、泰康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 类,基金代码:011767;C 类,基金代码:011768)、泰康安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 类,基金代码:008565;C 类,基金代码:011012)、泰康招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 类,基金代码:011208;C 类,基金代码:011209)、泰康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A 类,基金代码:011964;C 类,基金代码:011965)、泰康鼎泰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 类,基金代码:012292;C 类,基金代码:012293)、泰康优势精选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12294)、泰康新锐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 类,基金代码:014287;C 类,基金代码:017366)、泰康丰盛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14343)、泰康研究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A 类,基金代码:014416;C 类,基金代码:014417)、泰康医疗健康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A 类,基金代码:015139;C 类,基金代码:015140)、泰康景气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 类,基金代码:015347;C 类,基金代码:015348)、泰康安泓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15393)、泰康丰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15712)、泰康先进材料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A 类,基金代码:016053;C 类,基金代码:016054)、泰康中证科创创业 5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A 类,基金代码:017495;C 类,基金代码:017496)、泰康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A 类,基金代码:018116;C 类,基金代码:018117)、泰康中证 10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A 类,基金代码:019185;C 类,基金代码:019186)、泰康悦享 3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 类,基金代码:019931;C 类,基金代码:019932)之间的转换。

适用于本基金转换转出至泰康沪港深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2653)、泰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3580)、泰康中证港股通大消费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A 类,基金代码:006786;C 类,基金代码:006787)、泰康港股通中证香港银行投资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A 类,基金代码:006809;C 类,基金代码:006810)、泰康沪港深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 类,基金代码:012288;C 类,基金代码:012289)。
上述适用基金范围如有变化,请以本基金管理人最新相关公告内容为准。

(2)基金转换业务规则:

①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投资人申请转换的两只基金须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注册的、经基金管理人公告可以互相转换的基金。

②基金转换采用“份额转换、未知价”原则。转出、转入均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转出金额与转入份额。

③投资人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已冻结份额不得申请基金转换。

④基金转换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经转换后的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从转换确认日开始重新计算。

⑤基金转换只允许在前端收费基金之间或者后端收费基金之间进行,不能将前端收费基金转换为后端收费基金,或将后端收费基金转换为前端收费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与其他类型基金间转换可不受收费方式限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项原则,并公告。


⑥T 日的转换申请可以在 T 日规定的正常交易时间内撤销。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对投资人
的 T 日转换申请进行确认。投资人于 T+2 日可查询转换申请确认结果。

⑦投资人提交申请的基金转换份额不超过投资人在该销售机构交易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可用余额。投资人办理基金转换业务的最低转换转出份额为 1000 份,转换转入份额不限。如投资人转换后该交易账户基金份额余额低于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单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份额,注册登记机构将投资人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⑧当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来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3)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基金转换视同为转出基金的赎回和转入基金的申购,因此有关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暂停或拒绝申购、暂停赎回的有关规定适用于基金转换。

出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或其它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已载明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基金转换业务。
6 基金销售机构
6.1 直销机构

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6 号 3 层 1-10 内 3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大街 2 号泰康国际大厦 5 层

法定代表人:金志刚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1895522

传真:010-89620100

联系人:曲晨

电话:010-89620091

公司网站:www.tkfunds.com.cn

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及转换等业务。

上述直销业务办理渠道如有变化,请以本基金管理人最新相关公告内容为准。
6.2 其他销售机构

招商银行招赢通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https://fi.cmbchina.com/home/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相关业务,具体办理程序,以销售机构相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7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次日,披露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本公告仅对泰康安悦纯债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第二十三个开放期内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上述业务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投资者可以登录本公司网站(www.tkfunds.com.cn)查询或者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1895522)垂询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于投资前认真阅读相关基金的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法律文件,
并选择适合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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