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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招商招利一年理财债券 (004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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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招利一年理财债券004780
基金类型:债券型     成立日期:2017-08-17     基金规模:78.72亿份     基金经理: 曹晋文 
基金全称:招商招利一年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封闭期:1年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0.04%
  • 近一月增长率
    0.17%
  • 近一季增长率
    0.53%
  • 近半年增长率
    1.04%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0.4% 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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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招利一年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招商招利一年期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七月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示
招商招利一年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2014年9月10日《关于核准招商招利一年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证监许可〔 2014〕 930号文) 和2017年5月31日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关于招商
招利一年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机构部函【 2017】 1363号) 进
行募集。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
付的金额。如对本招募说明书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
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
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投资者申购、赎回失败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
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和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六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后的
45日内公告, 更新内容截至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2
目 录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4
三、基金管理人............................................................... 8
四、基金托管人..............................................................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20
六、基金的募集.............................................................. 23
七、基金备案................................................................ 27
八、基金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29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转换.............................................. 30
十、基金的投资.............................................................. 38
十一、基金的财产............................................................ 44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45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49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1
十五、基金份额的登记、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解冻........................ 53
十六、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55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56
十八、风险揭示.............................................................. 62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5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67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84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94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96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97
二十五、备查文件............................................................ 98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3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 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 招商招利一年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4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招商招利一年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 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指《 招商招利一年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招商招利一年期
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 招商招利一年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定期的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招商招利一年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
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并
于 2012 年 6 月 19 日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
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
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
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人或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
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
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受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
构;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业务和交易基金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
超过 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6
封闭期: 指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该日)起或每一个开放
期结束之日的次日(包括该日)起至次年对日(包括该日)的
期间。如次年对日为非工作日,则该日的下一工作日为该封闭
期的最后一日,如次年没有对应的日历日期,则以下一个工作
日为该封闭期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
合同》生效日(包括该日)起至次年对日(包括该日)的期间。
第二个封闭期为自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包括该日)起至
次年对日(包括该日)的期间,以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
不接受申购、赎回、 转换转入、转换转出等交易申请
开放期: 指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不超过 10 个工作
日的期间,投资者可在开放期内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如出现
暂停运作的情形,本基金管理人有权重新确定新封闭期的起始
时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 指在每个封闭期的第一个工作日(首个封闭期除外),基金管理
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份额所代
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对本基金所有份额进行
折算的行为。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
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 n 为自然数;
开放日: 指开放期内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
业务的工作日;
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业务规则》: 指本基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业务的相应规则;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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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
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
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
本和费用的节约;
摊余成本法: 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
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
损益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介;
不可抗力: 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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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设立日期: 2002 年 12 月 27 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 2.1 亿元
法定代表人: 李浩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电话:( 0755) 83199596
传真:( 0755) 83076974
联系人: 赖思斯
股权结构和公司沿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 2002 年 12 月 27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 号文批
准设立,是中国第一家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司由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
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组建。经公司股东会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的注册资本
金已经由人民币一亿元( RMB100, 000, 000 元)增加为人民币二亿一千万元( RMB210,
000, 000 元)。
2007 年 5 月,经公司股东会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受
让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及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分别持有的公司 10%、 10%、 10%及 3.4%的股权;公司外资股东 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受让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 3.3%的股权。上述股
权转让完成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
司全部股权的 33.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3%, 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3%。
2013 年 8 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074 号文批复同
意,荷兰投资公司( ING Asset Management B.V.)将其持有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1.6%股
权转让给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1.7%股权转让给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股权转让
完成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全部股权
的 5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全部股权的 45%。
公司主要股东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总行设在深圳,业务以
中国市场为主。招商银行于 2002 年 4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 600036)。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9
2006 年 9 月 22 日,招商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 396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百年招商局旗下金融企业,经过多年创业发展,已成为拥有证
券市场业务全牌照的一流券商。 2009 年 11 月,招商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代码
600999)。
公司将秉承“诚信、理性、专业、协作、成长”的理念,以“为投资者创造更多价值”
为使命,力争成为中国资产管理行业具有“差异化竞争优势、一流品牌” 的资产管理公司。
(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介绍:
李浩,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常务副行长兼财务负责人。美国南加州大
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高级会计师。 1997 年 5 月加入招商银行任总行行长助理, 2000 年 4
月至 2002 年 3 月兼任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 2001 年 12 月起担任招商银行副行长, 2007
年 3 月起兼任财务负责人, 2007 年 6 月起担任招商银行执行董事, 2013 年 5 月起担任招商
银行常务副行长, 2016 年 3 月起兼任深圳市招银前海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现任公司董事长。
邓晓力,女,毕业于美国纽约州立大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 2001 年加入招商证券,
并于 2004 年 1 月至 2004 年 12 月被中国证监会借调至南方证券行政接管组任接管组成员。
在加入招商证券前,邓女士曾任 Citigroup(花旗集团)风险管理部高级分析师。现任招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首席风险官,分管风险管理、公司财务、结算及培训工作;兼任
中国证券业协会财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现任公司副董事长。
金旭,女,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 1993 年 7 月至 2001 年 11 月在中国证监会工作。 2001
年 11 月至 2004 年 7 月在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 2004 年 7 月至 2006 年 1 月在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 2006 年 1 月至 2007 年 5 月在梅隆全球投资有限公司北京
代表处任首席代表。 2007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担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2015
年 1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总经理、董事兼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
司董事长。
吴冠雄,男,硕士研究生, 22 年法律从业经历。 1994 年 8 月至 1997 年 9 月在中国北方
工业公司任法律事务部职员。1997 年 10 月至 1999 年 1 月在新加坡 Colin Ng & Partners 任中
国法律顾问。 1999 年 2 月至今在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工作,先后担任专职律师、事务所
权益合伙人、事务所管理合伙人、事务所执行主任和管理委员会成员。 2009 年 9 月至今兼
任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 2016 年 4 月至今兼任北京墨迹风云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 2016 年 12 月至今兼任新世纪医疗控股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 2016 年 11 月至今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三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
会委员。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10
王莉,女,高级经济师。毕业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外国语学院,历任中国人民解放军昆明
军区三局战士、助理研究员;国务院科技干部局二处干部;中信公司财务部国际金融处干部、
银行部资金处副处长;中信银行(原中信实业银行) 资本市场部总经理、行长助理、副行长
等职。现任中国证券市场研究设计中心(联办)常务干事兼基金部总经理; 联办控股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等。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何玉慧,女,加拿大皇后大学荣誉商学士, 26 年会计从业经历。曾先后就职于加拿大
National Trust Company 和 Ernst & Young, 1995 年 4 月加入香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2015
年 9 月退休前系香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金融业内部审计、风险管理和合规服务主管合伙
人。 2016 年 8 月至今任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同时兼任多个香港政府机构
辖下委员会的委员和香港会计师公会纪律评判小组委员。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孙谦,男,新加坡籍,经济学博士。 1980 年至 1991 年先后就读于北京大学、复旦大学、
William Paterson College 和 Arizona State University 并获得学士、工商管理硕士和经济学博
士学位。曾任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商学院副教授、厦门大学任财务管理与会计研究院院长及
特聘教授、上海证券交易所高级访问金融专家。现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特聘教授和财务金融
系主任。兼任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博士后工作站导师,
科技部复旦科技园中小型科技企业创新型融资平台项目负责人。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丁安华,男,毕业于华南理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获硕士学位。 1984 年 8 月至 1986 年 8
月任人民交通出版社编辑;1989 年 10 月至 1992 年 10 月任华南理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讲师;
1992 年 10 月至 1994 年 12 月任招商局集团研究部主任研究员; 1995 年 1 月至 1998 年 8 月,
任美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1998 年 8 月至 2001 年 2 月,任职于加拿大皇家银行; 2001 年 3
月至 2009 年 4 月,历任招商局集团业务开发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企业规划部副总经
理,战略研究部总经理。 2004 年 12 月至 2010 年 4 月,兼任招商轮船董事; 2007 年 6 月至
2010 年 6 月,兼任招商银行董事; 2007 年 8 月至 2011 年 4 月兼任招商证券董事。 2009 年 5
月任招商证券首席经济学家, 2011 年 10 月起任招商证券副总裁。现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周松,男,武汉大学世界经济专业硕士研究生。 1997 年 2 月加入招商银行, 1997 年 2
月至 2006 年 6 月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资金部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2006 年 6 月
至 2007 年 7 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 2007 年 7 月至 2008 年 7 月任招商银
行武汉分行副行长。 2008 年 7 月至 2010 年 6 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主持
工作)。 2010 年 6 月至 2012 年 9 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 2012 年 9 月至 2014
年 6 月任招商银行总行业务总监兼总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 2014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
招商银行总行业务总监兼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 2014 年 12 月起任招商银行总行同业
金融总部总裁兼总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2016 年 1 月起任招商银行总行投行与金融市场总
部总裁兼总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公司监事。
罗琳,女,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 1996 年加入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先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11
后担任项目经理、高级经理、业务董事; 2002 年起参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公司
成立后先后担任基金核算部高级经理、产品研发部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产品运营官,
现任首席市场官兼市场推广部总监、公司监事。
鲁丹,女,中山大学国际工商管理硕士;2001 年加入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任 Oracle ERP
系统实施顾问; 2005 年 5 月至 2006 年 12 月于韬睿惠悦咨询有限公司任咨询顾问; 2006 年
12 月至 2011 年 2 月于怡安翰威特咨询有限公司任咨询总监; 2011 年 2 月至 2014 年 3 月任
倍智人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现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监、公司
监事,兼任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扬,男,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 2002 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
核算部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现任产品研发一部总监、公司监事。
钟文岳,男,厦门大学货币银行学硕士。 1992 年 7 月至 1997 年 4 月于中国农村发展信
托投资公司任福建(集团)公司国际业务部经理; 1997 年 4 月至 2000 年 1 月于申银万国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任九江营业部总经理; 2000 年 1 月至 2001 年 1 月任厦门海发投资股份有限
公司总经理; 2001 年 1 月至 2004 年 1 月任深圳二十一世纪风险投资公司副总经理; 2004
年 1 月至 2008 年 11 月任新江南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08 年 11 月至 2015 年 6 月任招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2015 年 6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常
务副总经理兼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沙骎,男,中国国籍,中欧国际工商学院 EMBA,曾任职于南京熊猫电子集团,任设计
师; 1998 年 3 月加入原君安证券南京营业部交易部,任经理助理; 1999 年 11 月加入中国平
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营中心基金投资部,从事交易及证券研究工作; 2000
年 11 月加入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部,任交易主管; 2008 年 2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事业部,任投资总监、部门总经理; 2015 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欧志明,男,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及法学双学士、投资经济硕士; 2002 年加入广发证
券深圳业务总部任机构客户经理; 2003 年 4 月至 2004 年 7 月于广发证券总部任风险控制岗
从事风险管理工作; 2004 年 7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法律合规部高级经理、
副总监、总监、督察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兼任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兼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杨渺,男,硕士, 2002 年起先后就职于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巨田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金融工程研究员、行业研究员、助理基金经理。 2005 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高级数量分析师、投资经理、投资管理二部(原专户资产投资部)负责人及总经理助
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潘西里,男,硕士, 1998 年加入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部,负责法务工作; 2001
年 10 月加入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任职主管; 2003 年 2 月加入中国证券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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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及处长; 2015 年加入招商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督察长。
2、本基金基金经理介绍
马龙,男,经济学博士。
2009 年 7 月加入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研究员,从事宏观经济、债券市场策
略、股票市场策略研究工作, 2012 年 11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曾
任研究员,从事宏观经济、债券市场策略研究,现任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管理时间: 2014 年 3 月 27 日至今)、招商产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
时间: 2015 年 4 月 1 日至今)、招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
2015 年 7 月 14 日至今)、招商安弘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 2015
年 12 月 29 日至今)、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 2016 年 2
月 18 日至今)、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 2016 年 7 月 15
日至今)、招商睿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 2016 年 8 月 30 日
至今)及招商定期宝六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 2017 年 6 月 16
日至今)。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如下成员组成:总经理金旭、副总经理沙骎、副总经理杨渺、
总经理助理兼量化投资部负责人吴武泽、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部负责人裴晓辉、交易
部总监路明、国际业务部总监白海峰。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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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得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禁止利用基金财产从事以下投资或活动:
( 1)承销证券;
(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 1)越权或违规经营;
(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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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本公司承诺履行诚信义务,如实披露法规要求的披露内容。
6、基金经理承诺
(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五) 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健全性原则、有效性原则、 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成本效益原则。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公司从决策
层到管理层和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 1) 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
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 2) 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之一,负
责决定公司各项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检查其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决
定公司风险管理战略和政策并检查其执行情况,审查公司关联交易和检查公司的
内部审计和业务稽查情况等。
( 3) 督察长: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
制情况,并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发现基金和公司存在重大风
险或隐患,或发生督察长依法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 4) 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总经理办公会下设的负责风险管理的专业委
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并作出决
策,并针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情况,实施危
机处理机制。
( 5) 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政策的执行情
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向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 6) 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主管在
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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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行自律。
3、 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 1)内控制度概述
公司内控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公司基本制度、部门管理办法和业务管理办法组成。
其中,公司内控大纲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和《法规遵循政策(风险管理制度)》,它们
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公司基本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
等。部门管理办法在公司基本制度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进行
了规范。业务管理办法对公司各项业务的操作进行了规范。
( 2)风险控制制度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由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具体包括内部控制大纲、法规遵循政策、
岗位分离制度、业务隔离制度、标准化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权限管理制度、信息
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相对独立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和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的职责是依据国
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所规定的程序和适当的方法对
监察稽核对象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包括调查评价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
有效性、检查公司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日常风险控制的监控工作、
执行公司内部定期不定期的内部审计、调查公司内部的违法案件等。
4、 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 1)控制环境
公司致力于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控制的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
浓厚的风险控制的文化氛围和环境,使全体员工及时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管理层的经营思
想、公司的规章制度并自觉遵循,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
节。
( 2)风险评估
公司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发现风险,并将风险进行分类,
找出风险分布点,并对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因,采取定性定量的手
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落实责任人,并不断完善相关的风险防范措施。
( 3)控制活动
公司控制活动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和会计控制等。
A.组织结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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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门的设置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
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部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相
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了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a.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工、职
责明确,并有相应的岗位说明书和岗位责任制,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的
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b. 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
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c. 以督察长、 监察稽核部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
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B.操作控制
公司设定了一系列的操作控制的制度手段,如标准化业务流程、业务、岗位和空间隔离
制度、授权分责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保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档案资料保全制度、客户
投诉处理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中的风险。
C.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财产完全分开,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计核算与基
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进行严格区分。公司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以
及本基金下分别设立账户,分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和独立。
( 4)信息沟通
即指及时地实现信息的流动,如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
人员进行处理。
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制度和不定期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制度按
照每日、每月、每年度等不同的时间频次进行报告。
a.执行体系报告路线:各业务人员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总经理
报告;
b.监督体系报告路线:公司员工、各部门负责人向监察稽核部门报告, 监察稽核部门向
总经理、督察长分别报告;
c.督察长定期出具监察报告, 报送董事会及其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如
发现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 5)内部监控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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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保证制度有效地实施。公司监事会、 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
会、 监察稽核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持续地进行检验,检验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并加以充实和
改善,及时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技术等因素的变化趋势,保证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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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中国银行” )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 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 王永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 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 现有员工 110 余人, 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 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
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 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
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 QFII、 RQFII、 QDII、 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
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
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
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 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7 年 03 月 31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576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541 只,
QDII 基金 35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
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
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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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
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 SAS70”、“ AAF01/06”、“ ISAE3402”和“ 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
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 2017 年, 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 ISAE3402”和“ SSAE16”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
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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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招商基金官网交易平台
交易网站: www.cmfchina.com
客服电话: 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电话:( 0755) 83196437
传真:( 0755) 83199059
联系人:陈梓
招商基金战略客户部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B 座 2 层西侧 207-219 单元
电话: 13718159609
联系人:莫然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南塔 15 楼
电话:( 021) 38577388
联系人:胡祖望
招商基金机构理财部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3 楼
电话:( 0755) 83190452
联系人:刘刚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B 座 2 层西侧 207-219 单元
电话: 18600128666
联系人:贾晓航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南塔 15 楼
电话:( 021) 38577379
联系人:伊泽源
招商基金直销交易服务联系方式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路科兴科学园 A3 单元 3 楼招商基金客服中心直销柜台
电话:( 0755) 83196359 83196358
传真:( 0755) 83196360
备用传真:( 0755) 83199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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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冯敏
2、代销机构: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唐延路 5 号(陕西邮政信息大厦 9-1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丁奇文
电话: 010-67017788
传真: 010-67017788-9696
联系人:吉亚利
3、其他代销机构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如本次募集期间,新增代销机构,将另行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调
整销售机构,并及时另行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 李浩
电话:( 0755) 83196445
传真:( 0755) 83196436
联系人:宋宇彬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廖海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经办律师: 刘佳、张雯倩
联系人: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法定代表人:曾顺福
电话: 021-6141 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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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021-6335 0177
经办注册会计师:陶坚 吴凌志
联系人:陶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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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
许可〔 2014〕 930 号文准予注册和2017年5月31日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关于招
商招利一年期理财债券型基金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机构部函【 2017】 1363号)准予公开
募集。
(一)基金类别、运作方式、 存续期间、基金面值及认购价格
1、 基金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契约型开放式。本基金以每个封闭期为周期进行投资运作,每个封闭期为1年。本基金
的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该日)起或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的次日(包括该
日)起至次年对日(包括该日)的期间。如次年对日为非工作日,则该日的下一工作日为该
封闭期的最后一日,如次年没有对应的日历日期,则以下一个工作日为该封闭期的最后一日。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赎回、 转换转入、转换转出等交易申请。除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办理申购、赎回、 转换转入、转换转出业务的开放期指本基金
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不超过10个工作日的期间。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
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直至满足《基金合同》关于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3、 存续期间:不定期。
4、基金面值及认购价格: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本基金按初始面
值发售,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
( 二)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自2017年7月10日至2017年8月10日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其中周六、周日发售情况
见各销售机构在当地的公告。
具体募集方案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发售认购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份
额发售公告。
( 三)募集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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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四)募集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
管理人、代销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式,请参见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整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 五) 募集上限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进行规模控制,具体规定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六)募集方式
本基金募集采用公募方式,包括直销和代销两种途径,直销由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进
行,代销由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机构开展。
( 七) 基金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基金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认购价格
本基金按初始面值发售,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
3、认购费率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进行分档。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
按单笔分别计算。
认购金额( M) 认购费率
M<500 万 0.4%
M≥500 万 每笔 500 元
认购费用由认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
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特定投资人(如养老金客户等)开展费率优惠活动,届时将提前公
告。
4、认购份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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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包括认购金额和认购金额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 (具体数额
以本基金登记机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折算的基金份额。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认购份
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例一: 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且该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认购费率为
0.4%,假定认购期产生的利息为 50.00 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0.4%)=99,601.59 元
认购费用=100,000-99,601.59=398.41 元
认购份额=(99,601.59+50)/1.00=99,651.59 份
即投资者选择投资 100,000 元本金认购本基金,可得到 99,651.59 份基金份额。
(八)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 认购的时间和程序
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认购的方式及确认等均在本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详细列明,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代理人相关公告。
2、 认购的限制
( 1)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 2) 投资者在认购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 3)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 元,具体认购
金额由代销机构制定和调整。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商务网上交易平台认购,每笔最低金额
为 1.00 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 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认购,单个基金
账户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 50 万元人民币,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 元。
( 4) 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 5) 投资者在 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 T+2 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
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 6)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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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
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 九)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认购
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具体份额数以登记机
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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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备案
(一)基金合同备案条件
1、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
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
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
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
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
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封闭期内,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
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四) 基金的暂停运作
1、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以下两种情况的,本基金可以暂停基金运作:
( 1)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每个封闭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环境、
产品特点等情况综合评估基金在下一封闭期的风险收益,决定基金进入开放期或暂停进入开
放期,并提前公告。如本基金决定暂停进入开放期,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无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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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持有人大会。
如出现暂停进入开放期的情形,本基金将在封闭期结束前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
在封闭期的最后一日,全部基金份额按封闭期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赎回,赎
回款项将在该日后的 7 个工作日内返还给投资人。
( 2)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截至某个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在某个开放期的最后
一日的净申购款计入基金资产后,如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不含 5000 万元),或发
生投资者人数低于 200 人等情况,则基金管理人可决定暂停下一封闭期运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无须召开持有人大会。出现上述情况时,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留存的基金份额
将自动赎回,赎回款项将在该日后的 7 个工作日内返还给投资人。
2、基金暂停运作以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届时的市场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决定进入下一开放期和封闭期的安排并提前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3、本基金暂停运作期间,基金合同不终止,本基金不收取管理费、托管费,基金运作
的相关账户继续保留,本基金财产不进行清算,期间不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和
定期报告,不更新招募说明书。暂停运作期间所发生的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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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基金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一)基金的封闭期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的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包
括该日)起或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的次日(包括该日)起至次年对日(包括该日)的期间。
如次年对日为非工作日,则该日的下一工作日为该封闭期的最后一日,如次年没有对应的日
历日期,则以下一个工作日为该封闭期的最后一日。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该日)起至次年对日(包括该日)
的期间。第二个封闭期为自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包括该日)起至次年对日(包括该日)
的期间,以此类推。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赎回等交易的申请。
(二)基金的开放期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指本基金
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的期间。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基金合同》关于
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三)基金份额折算
每个封闭期的第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将进行基金份额折算(首个封闭期除外)。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不变的前
提下,对本基金所有份额进行折算。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0 元,基
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如出现暂停运作的情形,本基金不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折算公式为:
1.0000
前 前
后 NAV NUM
NUM


其中:

NAV 为折算前招商招利一年期理财债券基金的份额净值

NUM 为折算前招商招利一年期理财债券基金的份额数

NUM 为折算后招商招利一年期理财债券基金的份额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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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转换
(一) 申购、赎回及转换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及转换将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进行。
其中,直销机构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渠道为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具体
代销渠道名单以份额发售公告为准。直销及代销机构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相关服
务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减少其销售网点、变更营业场所。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转换。
(二)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开放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转换业务。
在每个封闭期结束后进入开放期,开放期接受投资者申购、赎回、转换转入业务。若由
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原定开放起始日或开放期不能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则开放起始日
或开放期相应顺延。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 赎回的开始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
入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
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
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基金合同》关于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期之外的日期不接受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本基金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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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期,投资人在交易时间之外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
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的价格,销售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开
放期最后一个工作日交易时间结束之后提出有关申请的,基金管理人将不予受理。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转换业务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管理人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
换服务。转换业务开通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收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
格。
(三) 申购、赎回及转换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
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赎回及转换的有关限制
1、基金申购的限制
原则上,投资者通过代销网点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电子商务网上交易平台申购,每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申购,首
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50 万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
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赎回的限制
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
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代销机构的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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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为准。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商务网上交易平台赎回,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 份。
3、 基金转换的限制
基金转换分为转换转入和转换转出。 在开放期内可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转换的, 转出的
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份。
在开放期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商务网上交易平台转换的,每次转出份额不得低于
1 份。 留存份额不足 1 份的,只能一次性赎回,不能进行转换。
4、投资者投资招商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每期扣款金额最低不少于人民币 100
元。 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五)申购、赎回及转换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并由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
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基金合同载
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
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赎回及转换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 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如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仍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且未发生基金合同第
三部分第九条所述的自动赎回情形,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
份额,份额对应资产将转入下一封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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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
经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
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对上述业
务的办理时间、方式等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申购、赎回及转换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费率如下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
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金额( M) 申购费率
M<500 万 0.4%
M≥500 万 每笔 500 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
等各项费用。
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开始舍
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2、赎回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
如法律法规对赎回费的强制性规定发生变动,本基金将依新法规进行修改,不需召开持
有人大会。
3、 转换费用
( 1)各基金间转换的总费用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两部分。
( 2)每笔转换申请的转出基金端, 不收取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 3)每笔转换申请的转入基金端,从申购费率(费用)低向高的基金转换时,收取转
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用差额;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入基金金额所对应的申购费率(费
用)档次进行补差计算。从申购费率(费用)高向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
( 4)基金转换采取单笔计算法,投资者当日多次转换的,单笔计算转换费用。
4、基金管理人电子商务网上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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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 www.cmfchina.com 网上交易和 400-887-9555 的电话交易,详细费率标准或费率标
准的调整请查阅电子商务网上交易平台及公司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或调整
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本基金的销售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特定投资人(如养老金客户等)开展费率优惠活动,届时将提前公
告。
(七)申购份额、 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
除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400 元申购本基金,且该申购申请被全额确认,对应的申购费率
为 0.4%,假定申购当日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100,400 元
净申购金额=100,400/(1+0.4%)=100,000 元
申购费用=100,400-100,000=400 元
申购份额=100,000/1.2000=83,333.33 份
即投资者选择投资 100,400 元本金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0 元,可得到 83,333.33 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的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
财产。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赎回 10,000 份基金份额, 不收取赎回费,假设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是 1.0680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 = 10,000 ×1.0680= 10,68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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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投资者赎回 1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80 元,则其
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680.00 元。
3、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该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
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赎回的登记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
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
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告。
( 九) 暂停或拒绝申购、赎回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1、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
申购申请:
(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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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上述第( 1)、( 2)、( 3)、( 5)、( 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基
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 在本基金开放期内,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
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 4) 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 5) 发行人或交易对手违约导致本息兑付出现困难。
(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公告。
3、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
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并重新开放的,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运作引
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 十)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 十一)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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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十二) 其他申购赎回方式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不影响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申
购赎回方式,或开通其他服务功能,并提前公告。
( 十三)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在未来系统条件充分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规则安排
本基金某一或全部类别基金份额上市交易事宜。本基金某一或全部类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事宜无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具体上市交易安排,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届时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发布相关公告,并告知相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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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严格采用持有到期策略,将基金资产配置于到期日(或回售期限)在封闭期结束
之前的固定收益资产,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持续稳定增值。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债券、货币市场
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公司
债、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分离交易可转债纯
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本基金投资于到期日(或回售期限)在封闭期结束之前的债券
类资产、债券回购、银行存款。本基金不进行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也不投资可转换债
券,但可以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上市后分离出来的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封闭期为周期进行投资运作。本基金在封闭期初, 将视债券、银行存款、债券
回购等大类资产的市场环境进行封闭期组合构建。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严格采用持有到期策
略构建投资组合,基本保持大类品种配置的比例稳定。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到期日(或回售期
限)在封闭期结束之前的债券类资产、债券回购和银行存款,力求基金资产在开放前可完全
变现。
1、资产配置策略
每个封闭期的建仓期内,本基金将根据收益率、信用利差、市场流动性、经济环境等因
素,确定该封闭期内信用债、利率债、债券回购等的投资比例。
2、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由于采用买入并持有策略,在债券投资上持有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过基
金剩余封闭期的债券品种。同时,由于本基金将在建仓期内完成组合构建,并在封闭期内保
持组合的稳定,因此,个券精选是本基金投资策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信用债市场整体的信用利差水平和信用债发行主体自身信用状况的变化都会对信用债
个券的利差水平产生重要影响,因此,一方面,本基金将从经济周期、国家政策、行业景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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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和债券市场的供求状况等多个方面考量信用利差的整体变化趋势;另一方面,本基金还将
以内部信用评级为主、外部信用评级为辅,即采用内外结合的信用研究和评级制度,研究债
券发行主体企业的基本面,以确定企业主体债的实际信用状况。
3、杠杆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考虑债券投资的风险收益情况,以及回购成本等因素的情况下,在风险可控
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债券回购,放大杠杆进行投资操作。
本基金将在封闭期内进行杠杆投资,杠杆放大部分仍投资于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不
超过基金剩余封闭期的固定收益类工具,并采取买入并持有到期的策略。同时采取滚动回购
的方式来维持杠杆,因此负债的资金成本存在一定的波动性。一旦建仓完毕,初始杠杆确定,
将维持基本恒定。通过这种方法,本基金可以将杠杆比例稳定控制在一个合理的水平。
4、现金管理
为保证基金资产在开放前可完全变现,本基金严格采用持有到期策略,投资于到期日(或
回售期限)在封闭期结束之前的债券类资产、债券回购和银行存款。由于在建仓期本基金的
债券投资难以做到与封闭期剩余期限完美匹配,因此可能存在部分债券在封闭期结束前到期
兑付本息的情形。另一方面,本基金持有债券的付息也将增加基金的现金头寸。对于现金头
寸,本基金将根据届时的市场环境和封闭期剩余期限,选择到期日(或回售期限)在封闭期
结束之前的债券、回购或银行存款进行再投资或进行基金现金分红。
5、再投资策略
封闭期内,本基金持有的债券将获得一些利息收入,对于这些利息收入,本基金将再投
资于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过基金剩余封闭期的债券,并持有到期。如果付息日距离
封闭期末较近,本基金将对这些利息进行流动性管理。
另外,由于本基金买入的债券的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过基金剩余封闭期,因此,
在封闭期结束前,本基金持有的部分债券到期后将变现为现金资产。对于该部分现金资产,
本基金将根据对各类短期金融工具的市场规模、交易情况、流动性、相对收益、信用风险等
因素,再投资于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过基金剩余封闭期的短期融资券、债券回购和
银行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并持有到期, 获取稳定的收益。
6、私募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私募债的投资仅限于到期日在封闭期结束之前的品种。其中,本基金投资于单
只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
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在私募债选择方面,本基金将采用公司内部债券信用评级系统对持有债券的信用评级进
行持续跟踪,防范信用风险。在此基础上,本基金重点关注私募债的发行要素、担保机构等
发行信息对债项进行增信。本基金对上市公司私募债的分析侧重于依靠公开信息。由于非上
市公司私募债的公开信息较为稀少,透明度低,本基金对非上市公司私募债的选择主要基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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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对债券担保机构和承销商的能力、信誉度的持续跟踪。与公募信用债相比,私募信用
债的流动性较低,条款设置上灵活性更强。未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运作的特点对拟参与
投资的私募债提出个性化设计条款,规避有关风险,增强组合收益。
本基金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情况。
7、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仅限于到期日在封闭期结束之前的品种。本基金结合国内
资产支持证券的特点,在合理的货币利率随机模型、提前还款和坏帐预估水平以及现有中标
利差及即期利率期限结构等综合条件下运用蒙特卡罗模拟进行利率路径模拟,估计提前清偿
率,确定现金流量,最后用期权定价模型进行合理定价,评估其内在价值。同时因为资产支
持类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流动性、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及其
它附加条款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本基金将结合利率基本面分析、市场流动性分析和信用评级
支持等定性分析,与国债、企业债等债券品种的进行相对价值比较,审慎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类资产。
( 四)投资程序
1、 投资决策依据
( 1)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及公司章程;
( 2)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作为基金投资的最高准则。
2、 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就投资
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基金经理、分析员、交易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责任明确、密
切合作,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投资策略、资产配置和其它重大事项;
( 2)投资部门通过投资周会等方式讨论拟投资的个券,研究员构建模拟组合;
( 3)基金经理根据所管基金的特点,确定基金投资组合;
( 4)基金经理发送投资指令;
( 5)交易部审核与执行投资指令;
( 6)数量分析人员对投资组合的分析与评估;
( 7)基金经理对组合的检讨与调整。
在投资决策过程中,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决策环节的事前及事后风险、操作风险等投
资风险进行监控,并在整个投资流程完成后,对投资风险及绩效做出评估,提供给投资决策
委员会、投资总监、基金经理等相关人员,以供决策参考。
( 五)投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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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 1)股票、权证及股指期货。
( 2) 除分离交易可转债纯债部分以外的可转换债券。
( 3)剩余存续期超过封闭期剩余期限的债券。
( 4)信用等级在 A-1 级以下的短期融资券。
( 5)信用等级在 BBB-级以下(不含 BBB-级)的中期票据和企业债。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1)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央行票据、
公司债、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分离交易可转
债纯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本基金投资于到期日(或回售期限)在封闭期结束之前的
债券类资产、债券回购、银行存款。本基金不进行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也不投资可转
换债券,但可以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上市后分离出来的债券。
(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4)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本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时,其信用级别评级应为 BBB 以上(含 BBB)。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中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1)本基金的存款银行应为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或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
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12)本基金在封闭期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在开放期总资产不得超过
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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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个月内或每个封闭期运作满 3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 六)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承销证券;
(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禁止行为的,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
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
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每个封闭期同期对应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1.1。
本基金以每个封闭期为周期进行投资运作,每个封闭期为 1 年,期间投资者无法进行基
金份额申购与赎回。以与封闭期同期对应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的 1.1 倍作为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符合产品特性,能够使本基金投资人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
特征和流动性特征,合理衡量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采用每个封闭期起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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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存款基准利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本基金可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
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 九) 基金的融资融券业务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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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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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封闭期和开放期内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
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以及银行存款本息、备付金、保证金和其它资产及负债。
(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
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
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可投资于到期日在封闭期结束之前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于本基金投资的中小企
业私募债的到期日在封闭期结束之前,属于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有明确
的意图和能力持有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因此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估值也采用摊余
成本法。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中小企业私募债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2、债券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按协议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利息。
3、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实际协议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4、基金份额采用份额净值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法进行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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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
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
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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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时;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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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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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在每个封闭期内的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5%,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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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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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 基金的注册登记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6%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3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
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
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1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
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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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不计提管理费、托管费。
本基金暂停运作的期间,本基金不计提管理费、托管费。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申购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一致,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申购费
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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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份额的登记、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解冻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
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
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
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
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
户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十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
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
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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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四)基金冻结、 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
配。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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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 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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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
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公开披露采用的语言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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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本基金暂停运作的期间,不更新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4、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5、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6、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前三个月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合同》生效满三个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封闭期的每个工作日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封闭期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每个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暂停运作期间,不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7、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8、 基金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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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
进行复核。
( 1) 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
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3)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超过 20%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
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暂停运作的期间,不编制定期报告。
( 2)封闭期当期赎回及下一开放期申购安排公告、封闭期投资组合构建情况公告、封
闭期实际收益率公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前 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该封闭期当期赎回
及下一开放期申购安排公告,并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封闭期建仓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该封闭期的投资
组合构建情况公告,并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该封闭期实际收
益率公告,并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7、临时报告与公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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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4)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 7)基金募集期延长;
(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 11) 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 20)基金更换登记机构;
( 21)调整或增加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 22)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 23)如果进入下一封闭期运作,公布下一个封闭期的起始日、终止日,投资者申购本
基金、赎回本基金或其他交易方式的具体安排;
( 24)如果暂停下一封闭期运作,公布不接受申购及其他相关事宜的具体安排;
( 25)进入开放期;
( 26)恢复下一个封闭期运作;
( 27)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 28)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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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
告。
10、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
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1、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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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
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出现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时;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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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
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
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
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
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
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
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
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
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建议基金投资者在选择本基金之前,通过正规的途径,如:招商基金客户服
务热线( 4008879555),招商基金公司网站( www.cmfchina.com)或者通过其他代销机构,
对本基金进行充分、详细的了解。在对自己的资金状况、投资期限、收益预期和风险承受能
力做出客观合理的评估后,再做出是否投资的决定。投资者应确保在投资本基金后,即使出
现短期的亏损也不会给自己的正常生活带来很大的影响。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
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
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
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
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
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一)市场风险
广义的市场风险指与利率、商品价格等相关的风险,主要与不同市场的供需情况紧密联
系。其中,利率风险是本基金面临的最大的市场风险。利率风险主要是指由宏观经济形势、
货币财政政策以及债券市场资金供求关系的变化所带来的市场利率水平的波动,并因此产生
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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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指由于交易对手或债务人无法按照约定交割资产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主要指违约风险。本基金的信用风险分析主要针对债券资产,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引起的损失。
2、交易对手出现违约或违规投资操作而引起的损失。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指金融资产变现的难易程度。一些情况下,市场无法有效执行交易头寸需要,
将使得金融资产无法在价格平稳变动的基础上被购入或者卖出,极端情形下市场上可能缺少
交易对手。本基金面临的流动性风险来自两个方面:
( 1)全额变现:本基金以封闭期为基础进行投资运作,投资于到期日(或回售期限)
在封闭期结束之前的债券资产和货币市场工具,力求基金资产在开放前可完全变现。如果封
闭期末个别债券出现流动性不足的情形,可能对基金资产的全额变现造成影响。
( 2)特殊的市场情形:在特殊市场情形下,如市场资金紧张时,市场整体流动性降低,
将可能影响债券回购杠杆的使用,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特殊的个券特征,例如信用评级的
下降等因素,也会导致个券变现能力的减弱,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四)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指由于我司信息系统、投资运作系统或其他外部事件导致的操作失灵或失误带
来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这一风险主要来自于计算机系统失灵(如病毒、软件错误)、人为
失误和公司以外的不可控因素。
(五)模型风险
模型风险指投资估值模型的参数错误或模型运用不当带来的基金资产损失风险。在利用
定价模型对金融资产进行定价的过程中,容易出现模型风险。
(六)法律/合同风险
法律/合同风险指合同签约的一方无法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造成另外一方损失时可能
发生的法律诉讼风险。
(七)通货膨胀风险
通货膨胀风险指物价水平上升导致本基金的名义收益率在剔除通货膨胀因素影响后降
低的风险。在本基金运作过程中,通货膨胀风险也表现为物价水平上升导致中、短期固定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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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证券或者回购交易的实际收益率远低于名义收益率的情况。
(八)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
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
金管理人自身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受损。
( 九) 本基金特定风险
1、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开放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投资人在封闭运作期间存在无法
按照基金份额净值进行赎回的风险。
2、暂停运作的风险。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每个封闭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市场环境、产品特点等情况综合评估基金在下一封闭期的风险收益,决定基金进入开
放期或暂停进入开放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截至某个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在某个
开放期的最后一日的净申购款计入基金资产后,如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不含 5000
万元),或发生投资者人数低于 200 人等情况,则基金管理人可决定暂停下一封闭期运作,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无须召开持有人大会。 如本基金暂停进入开放期或暂停封闭期运
作,则全部基金份额将自动赎回,未确认申购款项也将划还给投资人。如出现该情形,则投
资人将承担期间的机会成本和再投资风险。
3、赎回失败风险。本基金以每个封闭期为周期进行投资运作,每个封闭期为 1 年。本
基金将在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对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进行受理。如投资人未在封
闭期最后一日交易时间结束前作出上述变更,将面临赎回失败风险。
4、中途出售债券的亏损风险。封闭期内,如本基金持有债券的信用状况急剧恶化,甚
至可能出现违约风险,进而影响本基金的买入持有到期策略,本基金将对该债券进行处置。
在处置过程中,基金资产需承担可能的亏损,进而降低基金的整体收益。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风险
基金采取购买并持有策略, 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由于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且难以卖出,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使基金净值
发生一定幅度下跌。此外,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 在购买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时
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
金收益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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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表决通
过之日起生效, 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 4)制作清算报告;
(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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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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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 1)依法募集资金;
(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 4)销售基金份额;
(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
(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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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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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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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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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 9)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运作时,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同意自动赎回其持有的全部
基金份额或同意基金管理人拒绝其基金份额的申购申请;
(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
2、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 3)更换基金托管人;
(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以
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自行调低报酬标准的除外;
( 6)变更基金类别;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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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调低基金的申购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 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增加或
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 5)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未来
系统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安排本基金的上市交易事宜;
( 6)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 7)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
4、召集方式:
(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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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
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
阻碍、干扰;
(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5、通知
(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
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6、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 1)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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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含 1/2)。
( 2) 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
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
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含 1/2);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3)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本条第 1 款第 2)项、第 2 款
第 3)项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到会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总数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
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
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 5)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7、议事内容与程序
(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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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
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9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5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8、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同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
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通过方可做出。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
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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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9、计票
( 1) 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
计票的效力。
(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
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10、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11、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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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1、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2、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3、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在每个封闭期内的收益分配次数最多
为 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5%,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现金分红;
(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5、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6、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1、基金费用的种类
(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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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 6)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 7)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 8)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 9) 基金的注册登记费用;
(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6%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3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
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
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1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
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不计提管理费、托管费。
本基金暂停运作的期间,本基金不计提管理费、托管费。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上述“1、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 -( 10) 项费用”,根据有
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3、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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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
的损失;
(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4、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5、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申购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一致,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申购费
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基金的投资
1、投资目标
本基金严格采用持有到期策略,将基金资产配置于到期日(或回售期限)在封
闭期结束之前的固定收益资产,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持续稳定增值。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债券、货币市场
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公司
债、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分离交易可转债纯
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本基金投资于到期日(或回售期限)在封闭期结束之前的债券
类资产、债券回购、银行存款。本基金不进行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也不投资可转换债
券,但可以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上市后分离出来的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3、投资限制与禁止行为
(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央行票据、
公司债、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分离交易可转
债纯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本基金投资于到期日(或回售期限)在封闭期结束之前的
债券类资产、债券回购、银行存款。本基金不进行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也不投资可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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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债券,但可以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上市后分离出来的债券。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时,其信用级别评级应为 BBB 以上(含 BBB)。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中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的存款银行应为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
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12)本基金在封闭期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在开放期总资产不得超过基
金净资产的 140%。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个月内或每个封闭期运作满 3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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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禁止行为的,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
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
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2、估值方法
(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
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
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可投资于到期日在封闭期结束之前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于本基金投资的中小企
业私募债的到期日在封闭期结束之前,属于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有明确
的意图和能力持有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因此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估值也采用摊余
成本法。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中小企业私募债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 2)债券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按协议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利息。
( 3)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实际协议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 4)基金份额采用份额净值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法进行估值。
(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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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表决
通过之日起生效, 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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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8、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引起本基金基金合同
终止的,本基金剩余财产可不予变现和分配,并入其他基金或新基金资产中。本基金的债权
债务由合并后的基金享有和承担。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项按照基金合同的其他约定执行。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律师
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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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浩
成立时间: 2002 年 12 月 27 日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 号文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1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2、 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 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
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
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
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
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
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
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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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债券、货币市场
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公司
债、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分离交易可转债纯
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本基金投资于到期日(或回售期限)在封闭期结束之前的债券
类资产、债券回购、银行存款。本基金不进行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也不投资可转换债
券,但可以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上市后分离出来的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及股指期货。
2) 除分离交易可转债纯债部分以外的可转换债券。
3)剩余存续期超过封闭期剩余期限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1 级以下的短期融资券。
5)信用等级在 BBB-级以下(不含 BBB-级)的中期票据和企业债。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央行票据、
公司债、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分离交易可转
债纯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本基金投资于到期日(或回售期限)在封闭期结束之前的
债券类资产、债券回购、银行存款。本基金不进行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也不投资可转
换债券,但可以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上市后分离出来的债券。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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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7)本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时,其信用级别评级应为 BBB 以上(含 BBB)。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中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9)本基金的存款银行应为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
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10)本基金在封闭期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在开放期总资产不得超过基
金净资产的 140%。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个月内或每个封闭期运作满 3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 3)对基金禁止从事的行为进行监督。
1)承销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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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禁止行为的,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
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
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2、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
息披露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3、 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 1、 2 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本协议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
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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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
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
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
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
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 1)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
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
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 2)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
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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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
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基
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
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5、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活动。
(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
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
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6、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
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市场债
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
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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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两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授权业务章
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及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财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
值,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
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
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3) 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
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 4)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
纠正。
( 5)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
按其规定处理。
( 6) 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
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
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
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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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
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 7)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
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 8) 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
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
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会计核算
(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
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
的处理方法为准。
(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
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
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
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应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
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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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
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
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
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 七)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
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3、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 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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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基金托管协议草案,应经托
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
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2、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有效期
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本协议正本一式陆份,协议双方各执贰份,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各壹份,
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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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下列服务。同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投资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对以下服务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一)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客户持有指定银行的账户,通过招商基金网上交易平台,可以实现在线开户交易。
招商基金网址: www.cmfchina.com
(二)资料的寄送服务
1、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份额持有人的定制情况,提供纸质、电子邮件或短信方式对账
单。客户可通过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或者网站进行账单服务定制或更改。服务费用由本基
金管理人承担,客户无需额外承担费用。
2、由于交易对账单记录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如果客户选择邮寄方式,请务必预留正确
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并及时进行更新。本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资料邮寄服务原则上采用邮
政平信邮寄方式,并不对邮寄资料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邮寄资料出现遗漏、泄
露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3、电子邮件对账单经互联网传送,可能因邮件服务器解析等问题无法正常显示原发送
内容,也无法完全保证其安全性与及时性。因此招商基金管理公司不对电子邮件或短信息电
子化账单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互联网或通讯等原因造成的信息不完整、泄露等
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4、根据客户的需求,本基金管理人可提供如资产证明书等其它形式的账户信息资料。
(三)信息发送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招商基金管理公司网站、客户服务热线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
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讯或 E-MAIL 方式发送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信息。可定制的信息包
括: 基金净值、 投研观点、公司最新公告提示等,基金公司还将根据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适时调整定制信息的内容。
除了发送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各类信息外,基金公司也会定期或不定期向预留手机号
码及 EMAIL 地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基金分红、节日问候、产品推广等信息。如基金份
额持有人不希望接收到该类信息,可以通过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取消该项服务。
(四) 网络在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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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账号/开户证件号码及登录密码登录招商基金网站,可享有账
户查询、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理财刊物查阅等多项在线服务。
招商基金网址: www.cmfchina.com
招商基金电子邮箱: cmf@cmfchina.com
(五) 客户服务中心( CALL-CENTER)电话服务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提供全天候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
行基金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份额净值等信息的查询。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提供每周六天(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天不少于 7 小时的人工咨
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该热线享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投诉建议、信息定制、资
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招商基金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 400-887-9555(免长途费)
(六)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直销和代销机构网点柜台的意见簿、基金公司网站、客户服务
热线、书信及电子邮件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公司和销售网点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公司
将在承诺的时限内进行处理。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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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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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住所,
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网站上。
(二)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招募说明书,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印
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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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备查文件
投资者如果需了解更详细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代理人申请查阅
以下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招商招利一年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招商招利一年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招商招利一年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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