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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华宝第三产业混合A (004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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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第三产业混合A004481
基金类型:混合型     成立日期:2017-05-25     基金规模:0.50亿份     基金经理: 王正 庄皓亮 
基金全称:华宝第三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已终止

基金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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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兴业第三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华宝兴业第三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 年 10 月 8 日证监许可【2016】 2276 号文注册,
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华宝兴业第三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
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
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
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
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等其他风险。 本基金是一只主动投资的混合型基金, 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
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等信息
披露文件,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
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目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3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7
六、基金的募集 ............................................................................................................................. 19
七、基金的备案 ............................................................................................................................. 22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3
九、基金的投资 ............................................................................................................................. 31
十、基金的财产 ............................................................................................................................. 38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 39
十二、基金收益与分配 ................................................................................................................. 43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44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46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47
十六、风险揭示 ............................................................................................................................. 52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55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57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70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82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 84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85
二十三、备查文件 ......................................................................................................................... 86
华宝兴业第三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1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其他有
关规定及《华宝兴业第三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华宝兴业第三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
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
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
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
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
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华宝兴业第三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2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宝兴业第三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华宝兴业第三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宝兴业第三产业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华宝兴业第三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宝兴业第三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
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2、《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
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华宝兴业第三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3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
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
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导致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
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华宝兴业第三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4
36、《业务规则》:指《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
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
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
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
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
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的过程
5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华宝兴业第三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5
华宝兴业第三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6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 楼
法定代表人:郑安国
总经理:HUANG Xiaoyi Helen(黄小薏)
成立日期:2003 年 3 月 7 日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电话:021-38505888
联系人:章希
股权结构:中方股东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有 51%的股份,外方股东领先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持有 49%的股份。
(二) 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郑安国先生,董事长,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发行部经理、投资部经理、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助理、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南方证券公
司研究所总经理级副所长、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总裁、董事长,华宝
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现任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
HUANG Xiaoyi Helen(黄小薏)女士,董事,硕士。曾任加拿大 TD Securities 公司金融分
析师, Acthop 投资公司财务总监。 2003 年 5 月加入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营运总
监、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现任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Lionel PAQUIN 先生,董事,硕士。曾在法国财政部、法国兴业银行、领先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从事监察、风险管理和专户平台等业务,现任领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
Alexandre Werno 先生,董事,硕士。曾在法兴集团从事内审监察及国际业务战略风险管理
工作;曾任法国兴业银行全球市场执行董事、中国业务发展负责人。2013 年 5 月加入华宝兴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高级顾问。现任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华宝兴业第三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7
胡光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美国俄亥俄州舒士克曼律师事务所律师、飞利浦电子中国
集团法律顾问、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上海胡光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
尉安宁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任宁夏广播电视大学讲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助
理研究员,世界银行农业经济学家,荷兰合作银行东北亚区食品农业研究主管,新希望集团常务
副总裁,比利时富通银行中国区 CEO 兼上海分行行长,山东亚太中慧集团董事长。现任上海谷旺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志宏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合
伙人,苏黎世金融服务集团中国区董事长。现任华彬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高级顾问。
2、监事会成员
Anne MARION-BOUCHACOURT 女士,监事,硕士。曾任普华永道总监,杰米尼咨询金融机构业
务副总裁,索尔文国际副总裁,法兴集团人力资源高级执行副总裁兼执行委员会委员。现任法兴
集团中国区负责人,集团管理委员会委员。
欧江洪先生,监事,本科。曾任宝钢集团财务部主办、宝钢集团成本管理处主管、宝钢集团
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主管/高级秘书、宝钢集团办公厅秘书室主任。现任华宝投资有限公司总
经理助理。
贺桂先先生,监事,本科。曾任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副总经理。现任华宝兴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运副总监。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郑安国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HUANG Xiaoyi Helen(黄小薏)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Alexandre Werno 先生,常务副总经理,简历同上。
任志强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任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研究部总经理助理、南方
证券研究所综合管理部副经理,华宝信托投资责任有限公司发展研究中心总经理兼投资管理部总
经理、华宝信托投资责任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董事会秘书,华宝证券经纪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
理。 2007 年 8 月加入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华宝兴业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现任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
向辉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在武汉长江金融审计事务所任副所长、在长盛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市场部任职。 2002 年加入华宝兴业基金公司参与公司的筹建工作,先后担任公司清算登记部
总经理、营运副总监、营运总监。现任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华宝兴业第三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8
刘月华先生,督察长,硕士。曾在冶金工业部、国家冶金工业局、中国证券业协会等单位工
作。现任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拟任基金经理
季鹏先生。硕士研究生,具有 CFA、FRM 资格。曾在香港大福证券、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从事行业研究、投资管理工作。 2011 年 4 月加入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高级策略
分析师兼基金经理助理的职务。 2013 年 8 月起任华宝兴业宝康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5 月起任华宝兴业先进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5 月起任华宝兴业国
策导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任志强先生,副总经理、投资总监。
刘自强先生,投资副总监、华宝兴业动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宝兴业高端
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宝兴业国策导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宝兴业未来主导
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闫旭女士,助理投资总监、国内投资部总经理、华宝兴业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华宝兴业收益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宝兴业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胡戈游先生,助理投资总监、华宝兴业宝康消费品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宝兴业品质生
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宝兴业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曾豪先生,研究部总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华宝兴业第三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9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
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
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
合规性风险、信誉风险和事件风险(如灾难)。
华宝兴业第三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10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搭建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建立
清晰的责任线路和报告渠道、配备适当的人力资源、开发适用的技术支持系统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公司运作和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风险。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并将风险归
类。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定性
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
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在公司所定标准范
围以内的风险,控制相对宽松一点,但仍加以定期监控,以防其超过预定标准;而对较为严重
的风险,则制定适当的控制措施;对于一些后果可能极其严重的风险,则除了严格控制以外,
还准备了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进行实时监视,并定期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
时结合新的需求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及监管部门及时而有效地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决
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设置科学清晰的操作流程,结合程序控制,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
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必须在精简高效的基础上设立能充分满足公司经营运作需要的部门和岗
位,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公司固有财产、各项委托基金财产、其他资产分
离运作,独立进行;
相互制约原则。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
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华宝兴业第三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11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管理、交易、清算登记、信息技术、研究、市场营销等相关部门,
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必须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
程序和监督防范措施;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当充分发挥各部门及每位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
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各项规定,并在此
基础上遵循国际和行业的惯例制订;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必须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
员工,不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审慎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的核心是风险控制,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要以审慎经营、防范
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
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
修改或完善。
(2)内部风险控制的要求和内容
内部风险控制要求不相容职务分离、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建立
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建立授权控制制度、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
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市场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
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档案管理控制、建立保密制度以及内部稽核控制等。
(3)督察长制度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由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督
察长的任免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
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督察长发
现基金及公司运作中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总经理和相关业务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
和整改建议,并监督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公司总经理对存在问题不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
求的,督察长应当向公司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4)监察稽核及风险管理制度
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依据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所规定的程
序和适当的方法,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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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
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负责调查评价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负责调查、评价
公司有关部门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评价各项内控制度执行的有效性,对内控制度的
缺失提出补充建议;进行日常风险监控工作;协助评价基金财产风险状况;负责包括基金经理
离任审查在内的各项内部审计事务等。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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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洪渊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6 年 6 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190 人,平均年龄 30 岁,95%以上
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
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
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
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
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
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 QFII 资产、 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
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
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6 年 6 月,
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587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一年获得香港《亚洲货
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51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
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
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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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
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
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继 2005、2007、2009、2010、2011、2012、2013、2014 年八次顺
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审计标准第 70 号)审阅后,
2015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九次通过 ISAE3402(原 SAS70)审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
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
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运
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
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
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合
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
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
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
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
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
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
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
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
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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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保
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托管的基金资产、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
产应当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应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
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
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
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
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控
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
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处理
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期
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
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
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
的灾难应急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除了在数据服务端和应用服务端实时同步备份与数据
更新外,资产托管部还建立了操作端的异地备份中心,能够确保交易的及时清算和交割,保证
业务不中断。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
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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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6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
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
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
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
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
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
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业务
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
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
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范
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
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
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开始。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
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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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直销柜台
名称: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 楼
法定代表人:郑安国
直销柜台电话:021-38505731、38505732、021-38505888-301 或 302
直销柜台传真:021-50499663、50988055
联系人:章希
网址:www.fsfund.com
(2)直销 e 网金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直销 e 网金系统办理本基金的认/申购、赎回、转换等
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网上交易网址:www.fsfund.com。
2、其他销售机构
其它销售机构情况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
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 登记机构
名称: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 楼
电话:021-38505888
传真:021-38505777
联系人:章希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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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电话:(86 21) 3135 8666
传真: (86 21) 3135 8600
联系人:陆奇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 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30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30 楼
负责人: 曾顺福
联系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177
联系人: 曾浩
经办注册会计师:曾浩 吴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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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
集。
准予注册文件: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276 号
准予注册日期:2016 年 10 月 8 日
(一) 基金的类别、运作方式与存续期限
1、基金的类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二) 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包括网上交易系统)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三)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 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 募集场所
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及其网上交易系统。
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及相关公告。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七)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价格、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认购价格: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3、本基金采取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认购费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
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的认购费率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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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
认购金额 认购费率
500 万(含)以上 每笔 1000 元
大于等于 200 万,小于 500 万 0.50%
大于等于 100 万,小于 200 万 0.80%
大于等于 50 万,小于 100 万 1.00%
50 万以下 1.20%
4、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上述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认购费用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其认购资金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10.00 元,
其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1.20%,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1.20%)=98814.23 元
认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 元
认购份额=(98814.23+10.00)/1.00=98824.23 份
即: 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假设其认购资金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10.00 元, 则
可得到 98824.23 份基金份额。
(八)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具体认购时间安排请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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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开立基金账户(已
开立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客户无需重新开户),然后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方式及确认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
购申请。T 日的认购申请是否有效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
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投资者应自 T+2 日起,通过其原认购机构柜
台或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及时到各
销售机构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份额。
投资者认购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管理人及其他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一旦选择在某销售机构
提出认购申请,即视为投资者已完全阅读、理解并认可该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并接受该规则的
约束。
4、认购限制
(1) 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和基金管理人直销 e 网金每笔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含认购费) ;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 10 万元人民币(含认
购费) ,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每笔 100 元人民币(含认购费) 。已在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购买过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投资者,不受直销柜台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认购最
低金额的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为准。
(3)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4) 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
(九)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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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的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
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
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
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
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
形之一的,本基金将依据《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入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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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参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
务机构”部分相关内容或其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
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
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
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
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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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
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
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
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
请,投资者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
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
时查询。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和基金管理人直销 e 网金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 (含申
购费)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 万元人民币 (含申购费) ,追加申购最
低金额为每笔 100 元人民币 (含申购费) 。 已在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购买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的投资者,不受直销柜台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各销售
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其他销售机构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柜台进行交易要受直销柜台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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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回份额精确到小
数点后两位,单笔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保留的
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投资者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限制、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等。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
本基金采取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
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表如下: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500 万(含)以上 每笔 1000 元
大于等于 200 万,小于 500 万 0.50%
大于等于 100 万,小于 200 万 1.00%
大于等于 50 万,小于 100 万 1.20%
50 万以下 1.50%
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费等各
项费用。
2、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基金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的赎回费率表如下: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赎回费率(%)
小于 7 日 1.50%
大于等于 7 日,小于 30 日 0.75%
大于等于 30 日,小于 1 年 0.50%
大于等于 1 年,小于 2 年 0.25%
大于等于2年 0
注:此处一年按 365 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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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于收取的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者的赎回费,基金管理人将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收
取的持续持有期长于等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投资者的赎回费,基金管理人将不低于其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收取的持续持有期长于等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者的赎回费,基
金管理人将不低于其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投资者,应当将不低
于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注:此处 1 个月按 30 日计算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
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
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与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均按舍去尾数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申购费用、净申购金额的计算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
例:假定 T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860 元,某投资者当日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的本
次前端申购费率为 1.50%,该投资者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0%)=98522.17 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 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860=90720.23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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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860 元,可得到
90720.23 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两年三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1500=11500.00 元
赎回费用=11500×0%=0 元
赎回金额=11500-0=115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两年三个月,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是 1.1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500.00 元。
3、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
可以撤销。
2、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
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
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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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
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
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
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
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
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
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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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
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
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
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
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
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
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至迟于重新开放日依法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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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
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
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
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
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
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
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者
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
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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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挖掘第三产业上市公司的投资机会,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
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
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
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
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
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
其纳入投资范围。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将基金资产的 0-95%投资于股票资产,其中,投资于第三产业主题相关股票的比例不
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
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股指期货的投资比例依
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取积极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通过宏观策略研究,综合考虑宏观经济、国家财政政
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以及市场流动性等方面的因素,对相关资产类别的预期收益进行动态跟
踪,决定大类资产配置比例。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积极的股票选择策略,将“自上而下”的行业配置策略和“自下而上”的股票精
选策略相结合,根据对宏观经济、中观行业和市场风险特征变化的判断,进行投资组合的动态优
化,实现基金资产长期稳定增值。
(1)第三产业的主题界定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国家统计局在 2012 年对第三产业进行了
明确界定,本基金将主要依据该标准来选择重点投资行业,具体包括以下几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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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界定的第三产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
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
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以及农、林、牧、渔
业中的农、林、牧、渔服务业等。
2)由于行业边界的融合,有些上市公司的行业特征正在向服务业转变,其产业链更接近于消
费终端,基金管理人将这部分上市公司也纳入本基金的第三产业界定范畴。
3)随着未来经济转型、技术发展和新型商业模式的诞生,第三产业的外延也将逐步扩大,本
基金将视实际情况调整未来产业投资主题的识别及认定。
(2)个股选择
本基金将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精选策略,深入研究宏观经济以及所属
行业的中观发展趋势,分析企业的基本面和发展前景。结合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综合判断符合
上述主题界定公司的投资价值,构建投资组合。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投资于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和资产支持证券,以有效利用基金资产,提高基金资产
的投资收益。
首先,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国内外宏观经济走势与我国财政、货币政策动向,预测未来利率变
动走势,自上而下地确定投资组合的久期。
其次,债券投资组合的构建与调整是一个自下而上的过程,需综合评价个券收益率、波动性、
到期期限、票息、赋税条件、流动性、信用等级以及债券持有人结构等决定债券价值的影响因素。
同时,本基金将运用系统化的定量分析技术和严格的投资管理制度等方法管理风险,通过久期、
平均信用等级、个券集中度等指标,将组合的风险控制在合理的水平。在此基础上,通过各种积
极投资策略的实施,追求组合较高的回报。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主动进行权证投资。基金权证投资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
在采用数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把握市场的短期波动,进行积极操作,在风险可控
的前提下力争实现稳健的超额收益。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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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将依据法律法规并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本基金将通过对证券市场
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并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
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基金将通过宏观经济、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结构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
究,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
期与收益率的影响,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
曲线、个券选择和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
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7、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金融产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监管机构的规
定及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制定与本基金相适应的投资策略、比例限制、信息披露方式等。
(四)投资管理
1、决策依据
本基金主要依据下列因素决定基金资产配置和具体证券的买卖:
(1)国内外宏观经济环境及其对中国证券市场的影响;
(2)国家货币政策、产业政策以及证券市场政策;
(3)相关主题上市公司的发展状况和跟踪调研结果;
(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投资决策流程
(1)投资决策机制
公司的投资决策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由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
员会的授权具体承担基金管理工作。投资总监负责监督管理基金日常投资活动。公司投资决策机
制为分级授权机制,即:
第一级,投资决策委员会。审定基金经理的投资组合配置提案和重点投资;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以定期或不定期(会议频率每月不少于一
次)会议的形式讨论和决定基金投资的重大问题。
第二级,投资研究联席会议。确定投资组合配置提案。
研究部、投资管理部定期或不定期(会议频率双周一次或更多)召开投资-研究联席会议,
研究、交流投资信息,探讨、解决投资业务的有关问题。双周投资-研究联席会议就研究部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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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全市场模拟组合与配置、宏观及行业策略,以及研究员提交的各行业模拟组合、三级股票池、
重点投资品种等进行充分讨论。基金经理根据联席会议的成果及自身判断确定投资组合配置提案。
第三级,基金经理。在各自的权限内执行和优化组合配置方案。
(2)投资流程
1)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负责就基金重大战略、资产配置做出决策。
2)研究人员负责投资研究和分析
研究人员根据自身以及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构建初选股票池和策略精选股票池,就基
金的股票、债券、现金比例和个股买卖提出建议。
3)基金经理小组负责投资执行
基金经理小组根据宏观经济和行业发展,提出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比例建议,同时结合股票
排序和研究员的报告,形成投资计划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并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具体
实施投资计划。
投资组合方案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后,基金经理向交易部下达具体的投资指令,交易员根
据投资决定书执行指令。
4)绩效评估
主要包括四项核心功能:风格检验、风险评估、投资绩效的风险调整和业绩贡献,由绩效评
估人员利用相关工具评估。
5)内部控制
内部控制委员会、督察长、副总经理、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负责内控制度的制定,并检
查执行情况。
(五)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55% +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45%
沪深300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联合编制,中证指数公司发布的反映中国
A股市场整体走势的指数。具有市场认可度高、代表性强、编制透明等特点。
上证国债指数是由中证指数公司编制并发布,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所有固定利率国债为
样本,按照发行量加权而成。具有良好的债券市场代表性。
作为混合型基金,选择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客观、合理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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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
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主动投资的混合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
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其中,投资于第三产业主题相关股票的
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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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后,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
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
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12) 条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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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
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
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机构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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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8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
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
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
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
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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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9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
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 权证、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除资产支持证券以外的固定收益品种,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③交易所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
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固定收益品种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
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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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0
(4)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当日结算价及结算规则以《中国金融
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准。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
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
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
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
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
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
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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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
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
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
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
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
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
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
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
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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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
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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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
十二、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
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
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
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
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
作日。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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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账户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
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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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
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
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
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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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
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
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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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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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8
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
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
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
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
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
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华宝兴业第三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49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
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
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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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
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
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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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
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
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
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
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
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
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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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1、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
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
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
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国债
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国债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
率变化的影响。
2、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基金管理人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不断变化的申购和赎
回,尤其是发生大额申购和赎回时,即使市场行情没有发生显着变化的趋势,本基金也要进行股
票买卖。然而,市场的流动性是变化的,不同时间段、不同的股票,其流动性都各不相同。一般
来说,股市上涨期,市场流动性较高;股市下跌期,市场流动性低;大盘蓝筹股流动性高,小盘
垃圾股流动性较低。如果市场流动性较差,导致本基金无法顺利买进或卖出股票,或者必须付出
较高成本才能买进或卖出股票,这样,就在两个方面产生了风险:
当发生巨额申购时,本基金由于不能顺利买进股票,使得本基金的持仓比例被动地发生变化,
可能导致行情上涨时不能实现预期的投资收益目标,影响本基金的最终投资业绩;
当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市场流动性较差,本基金为了兑现持有人的赎回,必须以较高的代
价卖出股票,从而影响本基金的投资业绩。
3、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存在大类资产配置风险,有可能受到经济周期、市场环境或
基金管理人对市场所处的经济周期和产业周期的判断不足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的大类资产配
置比例偏离最优化水平,给基金投资组合的绩效带来风险。本基金在股票选择上具有一定的主观
性,将在个股投资决策中给基金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因而存在个股选择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可能面临如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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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杠杆风险:因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而存在杠杆,基金财产可能因此产生更大的收益
波动。
(2) 基差风险:在利用股指期货对冲市场系统风险时,基金资产可能因为股指期货合约与标
的指数价格变动方向不一致而承担基差风险。因存在基差风险,在股指期货合约展期操作时,基
金资产可能因股指期货合约之间价差的异常变动而遭受展期风险。
(3) 股指期货展期时的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持有的股指期货头寸需要进行展期操作,平仓持
有的股指期货合约,换成其它月份股指期货合约,当股指期货市场流动性不佳、交易量不足时,
将会导致展期操作执行难度提高、交易成本增加,从而可能对基金资产造成不利的影响。
(4) 期货盯市结算制度带来的现金管理风险:股指期货采取保证金交易制度,保证金账户实
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资金管理要求高。当市场持续向不利方向波动导致期货保证金不足,如
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基金资产带来超出预期的损失。
(5) 到期日风险:股指期货合约到期时,本基金的账户如仍持有未平仓合约,交易所将按照
交割结算价将账户持有的合约进行现金交割,因此无法继续持有到期合约,具有到期日风险。
(6)对手方风险: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投资于股指期货时,会尽力选择资信状况优良、
风险控制能力强的期货公司作为经纪商,但不能杜绝在极端情况下,所选择的期货公司在交易过
程中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或破产清算导致基金资产遭受损失。
(7) 连带风险:为基金资产进行结算的结算会员或该结算会员下的其他投资者出现保证金不
足、又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中金所对该结算会员下的经纪账户强行平仓
时,基金资产可能因被连带强行平仓而遭受损失。
(8) 未平仓合约不能继续持有风险: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中金所交易规则的修
改、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原因,基金资产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可能无法继续持有,基金资产必须承担
由此导致的损失。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ABS)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向投资者支
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债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
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
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
现金流与对应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4、管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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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如
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
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5、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债券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一般认为:
国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为零,而其它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按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信用等级的
变化或市场对某一信用等级水平下债券率的变化都会迅速的改变债券的价格,从而影响到基金资
产。
6、操作或技术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
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7、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8、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财产
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
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1、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 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
风险。
2、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其他销售机构销售,但是,基金并
不是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销售机构担保或者背书,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
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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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后生效,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在决议生效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
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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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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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
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
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
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
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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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
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
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
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
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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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
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
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
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
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
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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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
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
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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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
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
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
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
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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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
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并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并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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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
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
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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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
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
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
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
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
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
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会议通知载明的形式
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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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
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
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
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
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意见;
4) 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意见的代理人,同时
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
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
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
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
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
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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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
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
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
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
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5个工作
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
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
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
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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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
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
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
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
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
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
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
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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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后生效, 并自决议生效后
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在决议生效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
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4、清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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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
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
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
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
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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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 楼
法定代表人:郑安国
设立日期:2003 年 3 月 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9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38505888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洪渊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321,234,595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
[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转
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
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
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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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
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
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
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
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
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
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
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经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
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
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将基金资产的 0-95%投资于股票资产;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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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
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
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
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
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后,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i)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ii)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iii)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iv)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v)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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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第 9)条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基金托
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
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
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控制措施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
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
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
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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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
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
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
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
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
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
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
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
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
对手进行追偿。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
明。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
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
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
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进行追偿。基金管理
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
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
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
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
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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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
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
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
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
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
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
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
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
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规
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
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
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
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托管
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
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
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
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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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
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
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
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
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未执行或
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
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
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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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
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
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
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的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
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
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
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
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
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
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
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
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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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
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
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
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
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民
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
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
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主协议,正
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也可
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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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
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
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持有
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
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
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
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
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
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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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
的形式。
登记机构的保管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
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
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
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
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
在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容不
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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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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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及内容。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投资者更改个人信息资料,请及时到原开立基金账户的销售机构更改。
在从销售机构获取准确的客户地址、邮编和电子邮箱地址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投资
者的需要寄送以下资料:
1、认购确认书
在基金募集期间认购的, 基金管理人将于基金合同生效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已经定制了电子对
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电子版认购确认书。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因特殊原因需要获取纸质认购确认
书,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400-700-5588(免长途话费)、021-38924558,按“0”转人工服
务,提供姓名、开户证件号码或基金账号、邮寄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客服人员核对信息
无误后,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免费邮寄纸质认购确认书。
2、基金投资者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月度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已经定制了电子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电子对账单。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因特殊原因需要获取指定期间的纸质对账单,可拨打我公
司客服电话400-700-5588(免长途话费)、021-38924558,按“0”转人工服务,提供姓名、开户
证件号码或基金账号、邮寄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客服人员核对信息无误后,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免费邮寄纸质对账单。
3、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基金管理人以说明或电子形式向投资人寄送基金其他信息资料。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其所
获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即投资者可通过固定的渠道,采
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
则将在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后公告。
(四)基金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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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五)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sfund.com)为基金投资者提供网上查询、网上资
讯服务。
(六)资讯服务
1、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份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
打基金管理人如下电话:
电话呼叫中心:4007005588,021-38924558,该电话可转人工座席。
直销柜台电话:021-38505888-301或302、38505731、38505732
传真:021-50499663,50988055
2、互联网站
网址:www.fsfund.com
电子信箱:fsf@fsfund.com
(七)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人工座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
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投资者还可以通过销售机构的服务电话对
该销售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八)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
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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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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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
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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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备查文件
以下文件存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办公场所备投资者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华宝兴业第三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华宝兴业第三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华宝兴业第三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或下载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及基金的各
种定期和临时公告。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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