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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中信保诚永益一年定开A (0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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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保诚永益一年定开A004171
基金类型:混合型     成立日期:2017-01-25     基金规模:30.00亿份     基金经理: 何文忠 
基金全称:中信保诚永益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已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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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信诚永益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信诚永益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信诚永益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信诚永益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表决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021年4月6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大会的表决情况进行了计票,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员林奇、公证人员印嘉琪对表决程序及结果进行了公证,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1年3月8日。本次大会的计票结果如下:

参加本次大会(通讯方式)的信诚永益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有效基金份额共2,999,999,000.00份,占2021年3月8日权益登记日信诚永益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总份额3,000,024,282.44份的99.9992%。上述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满足法定会议召开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审议了基金管理人于2021年3月3日在《中国证券报》、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citicprufunds.com.cn)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刊登的《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信诚永益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之附件《关于信诚永益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有关事项的议案》 (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

2,999,999,000.00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
表示弃权,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基金份额的100%。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已达到参加大会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各自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本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由基金资产列支,费用如下表:

项目 金额(单位:元)

律师费 30000

公证费 10000

合计 40000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大会于 2021 年 4 月 6 日表决通过了《关
于信诚永益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有关事项的议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于表决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授权,安排本基金进入集中选择期,并于集中选择期结束之日的下一工作日起正式实施基金的变更注册方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实施情况

(一)集中选择期

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后,本基金将进入集中选择期,集中选择期
时间为自 2021 年 4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4 月 13 日止。在集中选择期期间,投资
人可以申请申购、赎回信诚永益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在集中选择期期间申购的信诚永益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将
自集中选择期届满的下一工作日起自动转换为中信保诚永益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1、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可在集中选择期期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集中选择期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4、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申购费)人民币。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万元(含申购费)人民币,追加申购每笔最低金额 10 元(含申购费)人民币。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需一并全部赎回。

(3)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 10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基金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 10 份时,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申购及赎回费用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2)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M<50 万 0.60%

50 万≤M<200 万 0.40% 0

200 万≤M<500 万 0.20%

M≥500 万 1000 元/笔

(注:M:申购金额;单位:元)

(3)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A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对于C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0日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赎回费率如下:


持续持有期(Y) A 类份额 C 类份额

Y<7 天 1.50% 1.50%

7 天≤Y<30 天 0.75% 0.50%

30 天≤Y<6 个月 0.50%

Y≥6 个月 0 0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6、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邮编200120,直销传真:021-50120895,客服热线:400-666-0066。

(2)其他销售机构

具体名单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7、基金净值信息的披露安排

基金管理人将在集中选择期首日披露集中选择期开始前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本基金的集中选择期开放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敬请投资人留意。

(二)《中信保诚永益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

自集中选择期届满的下一工作日即 2021 年 4 月 14 日起,修订后的《中信保
诚永益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信诚永益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信诚永益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附件一:《关于信诚永益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有关事项的议案》,附件二:《授权委托书》(样本),附件三:《信诚永益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附件四:《信诚永益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说明书》)

2、《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信诚永益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信诚永益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关于信诚永益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证书

5、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关于信诚永益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附件:《公证书》

公 证 书

(2021)沪东证经字第 3804 号
申请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委托代理人:姚燚,女,一九九三年四月十二日出
生。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信诚永益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于二○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向本处提出申请,对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的信诚永益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信诚永益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申请人依法于二○二一年三月三日在有关报刊媒体上发布了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于二○二一年三月四日、三月五日分别发布了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和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信诚永益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有关事项的议案》。申请人向本处提交了该公司营业执照、信诚永益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二次提示性公告、截至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信诚永益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文件,申请人具有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公证员林奇和工作人员印嘉琪于二○二一年四月六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 层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对信诚永益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议案以通讯方式进行的表决,在该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授权代表李礼的监督下,由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的代表姚燚、杜渡进行计票。截至二○二一年四月五日十七时,收到参加本次大会(通讯方式)的信诚永益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效 表 决 所 持 基 金 份 额 共
2,999,999,000.00 份,占二○二一年三月八日权益登记日信诚永
益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总 份 额
3,000,024,282.44 份的 99.9992%,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信诚永益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大会对《关于信诚永益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2,999,999,000.00 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 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 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 100%,达到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与《信诚永益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兹证明本次信诚永益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对《关于信诚永益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有关事项的议案》表决的计票过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表决结果符合会议议案的通过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公 证 员 林奇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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