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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博时鑫源混合C (003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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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鑫源混合C003120
基金类型:混合型     成立日期:2016-08-24     基金规模:0.04亿份     基金经理: 于冰 
基金全称:博时鑫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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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2%
  • 近一月增长率
    0.35%
  • 近一季增长率
    0.60%
  • 近半年增长率
    0.54%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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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博时鑫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博时鑫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博时鑫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博时鑫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了《关于博时鑫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大会表决投票时间从2024年4月12日起,
至 2024 年 5 月 10 日 17:00 止(送达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截至本次
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2024 年 4 月 12 日,本基金总份额为 29,618,911.89 份。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中,参与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16,684,215.61 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6.3296%,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16,684,215.61 份,占参与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00%;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0.00 份,占参与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 0.0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0.00 份,占参与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 0.00%。

参与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代表的有效基金份额为 16,684,215.61 份(超过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审议,同意的份额占参与表决份额的 100%,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有效通过。
此次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2024年5月14日在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并由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本次持有人大会的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 2024 年 5 月 14 日表决通过了《关于博
时鑫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一)对《基金合同》的修订


1、将“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中的“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中的如下条款进行修改,由: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修改为: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六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对招募说明书的修订

1、将“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中的“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中的如下条款进行修改,由: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修改为: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六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修改后的执行

自 2024 年 5 月 15 日起,本基金将按修改后的《博时鑫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和《博时鑫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执行。

四、 备查文件

1、《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时鑫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时鑫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公告》

3、《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时鑫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公告》

4、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 年 5 月 15 日

公 证 书

(2024)京长安内经证字第 19932 号
申请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0922202N,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21 层。

法定代表人:江向阳

委托代理人:翟青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公证

申请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申请人”)
于 2024 年 3 月 1 日委托翟青向我处提出申请,对博时鑫源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过程和会议有关事宜进行现场监督。

申请人向我处提交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公证申请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博时鑫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证明材料。

经审查,申请人是博时鑫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博时鑫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申请人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
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博时鑫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就该议案进行表决。我处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并指派本公证员具体承办。

申请人经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了召开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具体操作方案。按照该方案,申请人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的操作过程:

1、申请人就召开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上述议案
的事项于 2024 年 4 月 9 日通过有关媒体及申请人网站
(www.bosera.com)发布了正式公告,进行了有关信息披露,
并确定 2024 年 4 月 12 日为本基金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2、申请人就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事项在媒
体分别于 2024 年 4 月 10 日、2024 年 4 月 11 日发布了提示
性公告。

3、申请人于 2024 年 4 月 12 日至 2024 年 5 月 10 日 17
时通过上述公告的方式向该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征集了表决票。

我处对申请人收集、统计有关表决票的数据及结果进行了核实,其结果未见异常。

2024 年 5 月 14 日上午 10 点,本公证员及公证员助理刘
乃寅出席了博时鑫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会议的计票会议。监督了申请人的授权代

表翟青、付雪军对截止至 2024 年 5 月 10 日 17 时的表决票
进行汇总并计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代表王霄一并出席了计票会议并对计票过程进行了监督。

经现场统计,截止至权益登记日,该基金总份额共有29,618,911.89 份,参与本次通讯方式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总计持有 16,684,215.61 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56.3296%,达到法定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条件,符合《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在上述表决票中,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16,684,215.61 份,占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 100%;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 份,占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 0.000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0 份,占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 0.0000%。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本次以通讯方式召集的持有人大会对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未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议表决结果符合《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并符合《基金法》和《基金合同》规定的会议议案通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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