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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华富诚鑫灵活配置混合C (002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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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富诚鑫灵活配置混合C002727
基金类型:混合型     成立日期:2016-05-05     基金规模:0.00亿份     基金经理: 尹培俊 
基金全称:华富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已终止

基金到期日

购买状态: 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0.0% 众禄费率:0.0% 无折扣

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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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修订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并调整旗下部分基金赎回费率的公告
关于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修订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并调整旗下部分基金赎回费率的公告
根据《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的要求与相关规定,并经与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华富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决定对旗下已成立基金依据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调整投资交易限制、申购与赎回安排、赎回费率、基金估值
和信息披露等内容并修订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相应条款,基金产品名称如下:
1、华富竞争力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华富货币市场基金
3、华富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4、华富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5、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6、华富中小板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7、华富恒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8、华富安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9、华富产业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0、华富成长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1、华富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2、华富价值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3、华富量子生命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4、华富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5、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6、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7、华富健康文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8、华富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9、华富元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华富天益货币市场基金
21、华富天盈货币市场基金
22、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3、华富恒富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4、华富智慧城市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5、华富物联世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6、华富益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7、华富华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8、华富弘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9、华富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0、华富永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上基金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修订的具体内容请详见附件一: 《 华富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旗下已成立基金对法律文件的修订说明》 。对部分需按照《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调整有关赎回费率的基金,具体赎回费率请详见附件二: 《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旗下部分基金调整赎回费率的说明》 。
其他需提示的重要事项:
1、本次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的内容和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在本公司对以上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进行修订后,招募说明书(更新)的上
述相关内容也将一并进行修订。本次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自 2018 年 4 月 1 日起生效。
2、投资者可以登陆可以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hffund.com)或拨打客户服
务电话 400-700-8001、 (021)50619688 咨询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
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了解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风险承
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一: 《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已成立基金对法律文件的修订说明》
1、 《 华富竞争力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原合同 修订后的合同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 为保护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
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
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保障基
金财产的安全,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 、 《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诚
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
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 华
富竞争力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
为保护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
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
金运作,保障基金财产的安全,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
称《 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运作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规定》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
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 华
富竞争力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根据 《 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的发布补充。
第一部分 释义
增加:
《 流动性规定》 : 《 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
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
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
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
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
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对《 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做出解释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40 条
补充
第五部分 (五)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
其用途
(五)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
途增加: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
过 3%,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1%。本基金的费率具体情况由
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上述
费率限额内调整申购和赎回费
率,但必须于新的费率开始实
施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
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3%。本基金的费率具体情况由基金管
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
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上述费率限额内调整申购和赎回
费率,但必须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
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
登公告;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3 条
调整。
(五)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
其用途
6、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投
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
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赎回费总额的 25%归
基金财产, 75%用于支付注册登
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五)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6、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投资人承
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
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
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
总额的 25%归基金财产, 75%用于支
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3 条
补充。
(五)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
其用途
(五)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增加: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
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5 条
补充。
增加: (七)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
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
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
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
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9 条
补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增加: 5、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
基金总规模、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单
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4
、 19 、 24 条补充。
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
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
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
受申购申请。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增加: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
回申请;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4 条
补充
增加: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5)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
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部分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基金管理人决定对该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部分赎回申请延期办理的,对
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
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
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而
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以内
(含 2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1
条补充
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 1)或( 2)
条款处理,具体请见相关公告。
第六部分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 588 号
浦发大厦 14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588 号浦发大厦 14 层
法定代表人:姚怀然
注册资本: 1.2 亿元人民币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陆家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
路 1000 号 31 层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民币
对基金管理人基本
信息作出更新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注册资本:壹仟玖佰肆拾贰亿
叁仟零贰拾伍万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亿壹仟零
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对基金托管人基本
信息作出更新
第十一部

(四)投资范围
……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
例为 30-90%,债券投资比例
为 5-65%,现金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四)投资范围
……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
30-90%,债券投资比例为 5-65%,
现金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及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8 条
补充
(八)投资限制
(4)本基金的股票、债券、现金符合本
基金合同关于投资比例的约定;
增加:(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 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
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持一致;
(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30%;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6
条补充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7
条补充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5
条补充
(八)投资限制 (八)投资限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
……
除上述第( 5)、( 6)项外,因证券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
加,对相应序号做
出变更
第十三部

(二)估值方法
增加: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
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据 《 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第 25 条补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增加: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4 条
补充
第十七部

(十)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
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

增加: 4、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
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
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6、
27 条补充
(十一)临时报告与公告
增加: 29、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进行估值时;
30、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5、
26 条补充。
章节 原托管协议 修订后的托管协议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
路 588 号浦发大厦 14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
东南路 588 号浦发大厦 14 层
法定代表人:盛群
注册资本: 1.2 亿元人民币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陆家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
路 1000 号 31 层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注册资本: 2.5 亿元
对基金管理人的基
本信息作出更新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注册资本:壹仟玖佰肆拾贰亿
叁仟零贰拾伍万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亿壹仟零
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对基金托管人的基
本信息作出更新
第八部分 (一)基金资产估值
2、估值方法
增加:
( 3)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5 条
补充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4、本基金的股票、债券、现金符合基
金合同关于投资比例的约定;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
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
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
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
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
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6
条补充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第 17
条补充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5
条补充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
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除上述第 5、 6 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
加,对相应序号做
出变更
第十二部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增加:
(4)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
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
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
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6、
27 条补充。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
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4、暂停公告净值的情形
增加: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暂停估
值的。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4 条
补充
2、 《 华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原合同 修订后的合同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
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
下简称“《 合同法》” )、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
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
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合同
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货币市场
根据 《 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的发布补充。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货
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
《 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
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 《 关于实施<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
题的规定》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
下简称“《 流动性规定》” ) 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部分 增加: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
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
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
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
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就本基金
而言,指货币市场基金依法可投资的
符合前述条件的资产,但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59、 《 流动性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40 条
补充
对《 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做出解释
第六部分 (四)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增加: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
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
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
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
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
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
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具
体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9 条
补充。
(五)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
其用途
6、本基金在一般情况下不收取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当基
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
(五)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

增加:
6、本基金在一般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
用和赎回费用,但当基金持有的现金、 根据《 流动性风险
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
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
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
统性风险,对当日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
过基金总份额的 1%以上的赎回
申请,对超过 1%的部分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
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资产。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
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
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
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对当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
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1%以上的赎回申
请,对超过 1%的部分征收 1%的强制
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
入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
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
过基金总份额 50%,且本基金投资组
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
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
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
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
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
外;
管理规定》 第 31 条
补充。
(六)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增加:
8、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
金总规模、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单日
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
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
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
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0、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4
、 19 、 24 条补充。
(六)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六)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 根据上述修订而补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
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理。
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
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充。
(七)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增加: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4 条
补充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增加:
( 3)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
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
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部分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而对于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 20%以内(含 20%)的赎回
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
前述( 1)或( 2)条款处理,具体请
见相关公告。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1
条补充
第七部分 (一)基金管理人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一)基金管理人
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民币
对基金管理人的信
息作出更新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对基金托管人的信
息作出更新
第十二部 (六)投资限制 (六)投资限制
分 1、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
下比例限制及期限限制:
(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
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
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
得超过 240 天;
……
(8)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
于 10%;
1、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
限制及期限限制:
( 1) 除第( 17)、( 18)项另有约定
外,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 120 天,平
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
(8)除第( 17)、( 18)项另有约定外,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
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
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低于 10%;
依据后述条款的增
加,完善表述
(六)投资限制
1、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
限制及期限限制:
增加: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
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
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
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
净资产的 10%;
(17)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
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
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
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18)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
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
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
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19)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
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前述
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第
34 条补充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30 条
补充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第
33 条补充
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
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
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
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持一致;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32
条补充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7 条
补充
(六)投资限制
1、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
下比例限制及期限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第
(1)—(6)、 (8)—(12)、 (14) —
(15)条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六)投资限制
1、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
限制及期限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组
合不符合上述第(1)—(6)、 (8)—(12)、
(14) —(19)条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
加,对相应序号做
出变更
(六)投资限制
增加: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
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
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
息披露程序。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33
条补充
第十四部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增加: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4 条
补充
第十八部

8、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季度报告
增加:
( 6)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
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
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 7)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
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 8)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
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
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6、
27 条补充。
9、临时报告与公告
(25)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
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
绝对值达到 0.25%、 正偏离度
绝对值达到 0.50%、负偏离度绝
对值达到 0.50%或负偏离度绝对
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0%的
情形;
9、临时报告与公告
(25)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
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0%、
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0%或负偏离
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0%的情形;
9、临时报告与公告
增加: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
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
(27)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
单;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6、
33 条补充。
章节 原托管协议 修订后的托管协议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 (一)基金管理人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一)基金管理人
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民币
对基金管理人基本
信息作出更新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对基金托管人基本
信息作出更新
第三部分 (一) ……
1、本基金投资范围及对象
(一) ……
1、本基金投资范围及对象
增加: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
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
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33
条补充
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
行信息披露程序。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
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
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
下比例限制及调整期限:
(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
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
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
得超过 240 天;
……
(8)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
于 10%;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
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
限制及调整期限:
( 1) 除第( 17)、( 18)项另有约定
外,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 120 天,平
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
(8)除第( 17)、( 18)项另有约定外,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
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
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低于 10%;
依据后述条款的增
加,完善表述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
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
限制及调整期限:
增加: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
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
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
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7)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
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
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
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18)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
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34 条
补充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30 条
补充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
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
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19)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
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前述
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
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
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
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
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33 条
补充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32
条补充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7 条
补充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
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
期限进行监督:
……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第
(1)—(6)、 (8)—(12)、 (14) —
(15)条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
行监督:
……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组
合不符合上述第(1)—(6)、 (8)—(12)、
(14) —(19)条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
加,对相应序号做
出变更
第八部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增加: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4 条
补充
第十部分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中增加: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
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
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6、
27 条补充。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
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增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暂停基金
估值的;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4 条
补充
3、 《 华富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的基金合同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
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
称“《 合同法》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
简称“《 基金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合同
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
根据 《 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的发布补充。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
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
称“《 流动性规定》” ) 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第二部分 增加:
55.《 流动性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
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
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
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
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
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
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对《 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做出解释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40 条
补充
第六部分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增加: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
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见基金管
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
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具
体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9 条
补充。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
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
用途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 根据《 流动性风险
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
基金财产,用于支付登记结算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书》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
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其中对持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
产,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
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管理规定》 第 23 条
补充。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
用途
增加: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
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5 条
补充。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增加: 6.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
基金总规模、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单
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
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
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
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
受申购申请。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4
、 19 、 24 条补充。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8、 9 项暂停
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
加,对相应序号做
出变更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
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理。
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增加: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
回申请。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4 条
补充
增加: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4)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部分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基金管理人决定对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部分赎回申请延期办理的,对
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
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
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
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而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以内(含 20%)的赎回申请与当
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 1)
或( 2)条款处理,具体请见相关公告。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1
条补充
第七部分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
路 588 号浦发大厦 14 层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陆家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对基金管理人基本
信息作出更新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
东南路 588 号浦发大厦 14 层
法定代表人:姚怀然
注册资本: 1.2 亿元人民币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
路 1000 号 31 层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
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亿壹仟零
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对基金托管人基本
信息作出更新
第十二部

(二)投资范围
……
本基金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二)投资范围
……
本基金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8 条
补充
(六)投资限制
(6)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
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所形成的
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
过基金资产的 20%,本基金投
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六)投资限制
(6)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参
与股票发行申购、可转换公司债券转
股所形成的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
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8 条
同时调整( 6)、
( 13)项
(六)投资限制
( 13)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六)投资限制
( 13)本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8 条
同时调整( 6)、
( 13)项
(六)投资限制
增加:(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6
条补充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7
条补充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
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30%;
管理规定》 第 15
条补充
(六)投资限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
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六)投资限制
……
除上述第( 11)、( 13)、( 14)、
( 15)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
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
加,对相应序号做
出变更
第十四部

(二)估值方法
增加: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
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5 条
补充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增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4 条
补充
第十八部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
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增加: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
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
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6、
27 条补充
(八)临时报告
增加: 26.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 根据《 流动性风险
制进行估值时;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
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管理规定》 第 25、
26 条补充。
合同摘要同步更新
章节 原协议 修订后的协议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
路 588 号浦发大厦 14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
东南路 588 号浦发大厦 14 层
法定代表人:姚怀然
注册资本: 1.2 亿元人民币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陆家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
路 1000 号 31 层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民币
对基金管理人的基
本信息作出更新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
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亿壹仟零
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对基金托管人的基
本信息作出更新
第三部分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
本基金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
本基金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8
条补充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
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
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
(4)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
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80%,本基金因参与股票发
行申购、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
所形成的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
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投资于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10)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
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
(4)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80%,本基
金因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可转换公司
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等权益类资产
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8 条
同时调整( 4)、
( 10)项
增加:
(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6
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
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
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条补充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第 17
条补充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5
条补充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
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
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
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
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
除上述第( 8)、( 10)、( 11)、
( 12)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
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
加,对相应序号做
出变更
第八部分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
的处理
增加: d.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
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5 条
补充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的情形
增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
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4 条
补充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部分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增加: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
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
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
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6、
27 条补充。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
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增加: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暂停基金估值的;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4 条
补充
4、 《 华富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的基金合同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2、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合同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
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
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合
同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规
定》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根据 《 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的发布补充。
第二部分 增加:
55、 《 流动性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
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
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
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
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
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
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
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
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
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对《 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做出解释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40 条
补充
第六部分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增加: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
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
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
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
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
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具
体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9 条
补充。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
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
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其中,对持续持
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3 条
补充。
付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
续费。
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
产,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
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
用途
增加: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
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
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5 条
补充。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增加: 6、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
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申购金额上限、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
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
受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
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
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4
、 19 、 24 条补充。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
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7、 9 项暂停
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
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
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
加,对相应序号做
出变更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增加: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4 条
补充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
回申请。
增加: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4)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部分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基金管理人决定对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部分赎回申请延期办理的,对
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
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
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而
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以内
(含 2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 1)或( 2)
条款处理,具体请见相关公告。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1
条补充
第七部分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
路 588 号浦发大厦 14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
东南路 588 号浦发大厦 14 层
法定代表人:姚怀然
注册资本: 1.2 亿元人民币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陆家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
路 1000 号 31 层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民币
对基金管理人基本
信息作出更新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
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
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对基金托管人基本
信息作出更新
第十二部

(二)投资范围
……
股票占基金资产的 30%-80%;
(二)投资范围
……
股票占基金资产的 30%-80%;权证占 根据《 流动性风险
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债券、现金、货币市场工具以
及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的 5%-70%,其中,基金保留
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一年
期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债券、现金、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国家证券监管机构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的 5%-7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
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一年期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管理规定》 第 18 条
补充
(六)投资限制
( 6) 股票占基金资产的 30%-
80%;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债券、现金、货币市场
工具以及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占
基金资产的 5%-70%,其中,基
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
日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
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 14)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六)投资限制
( 6) 股票占基金资产的 30%-80%;
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债券、
现金、货币市场工具以及国家证券监
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占基金资产的 5%-70%;
……
( 14)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8 条
调整第( 6)、
( 14)项
(六)投资限制
增加:(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
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30%;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6
条补充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7
条补充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5
条补充
(六)投资限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对于因基金份额
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
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
模在 10 个交易日内增加 10 亿
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
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
金管理人可将调整时限从 10 个
交易日延长到 3 个月,法律法
规如有变更,从其变更。
(六)投资限制
……
除上述第( 11)、( 14)、( 16)、
( 17)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对于
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
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
在 10 个交易日内增加 10 亿元以上的
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
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可将调整时限
从 10 个交易日延长到 3 个月,法律法
规如有变更,从其变更。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
加,对相应序号做
出变更
第十四部

(二)估值方法
增加: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
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据 《 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第 25 条补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增加: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4 条
补充
第十八部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基金季度报告
增加: 6、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
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
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6、
27 条补充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增加: 26、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进行估值时;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5、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6 条补充。
基金合同摘要同步更新
章节 原托管协议 修订后的托管协议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 (一)基金管理人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
东南路 588 号浦发大厦 14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
东南路 588 号浦发大厦 14 层
法定代表人:姚怀然
注册资本: 1.2 亿元人民币
(一)基金管理人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
验区陆家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
路 1000 号 31 层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民币
对基金管理人的基
本信息作出更新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
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
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对基金托管人的基
本信息作出更新
第三部分 (一) ……
股票占基金资产的 30%-80%;
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债券、现金、货币市场工具以
及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的 5%-70%,其中,基金保留
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一年
期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一) ……
股票占基金资产的 30%-80%;权证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债券、现金、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国家证券监管机构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的 5%-7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
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一年期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8
条调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
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4、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占基金
资产的 30%-80%;权证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 0-3%;债券、现金、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国家证券监
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
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5%-70%,
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
资于到期日一年期以内的政府
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
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4、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基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为:股票占基金资产的 30%-
80%;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债券、现金、货币市场工具以及国家
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
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5%-70%;
……
11、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8
条调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
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增加: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
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
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
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6
条补充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第 17
条补充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5
条补充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
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对于因基金份额
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
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
模在 10 个交易日内增加 10 亿
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
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
金管理人可将调整时限从 10 个
交易日延长到 3 个月,法律法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
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
除上述第 8、 11、 12、 13 项外,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
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
的基金净资产规模在 10 个交易日内增
加 10 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
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
人可将调整时限从 10 个交易日延长到
3 个月,法律法规如有变更,从其变
更。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
加,对相应序号做
出变更
规如有变更,从其变更。
第八部分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
的处理
2、估值方法
增加:
G、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5 条
补充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的情形
增加: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4 条
补充
第十一部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增加: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
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
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6、
27 条补充。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
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增加:(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
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暂停估
值的;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4 条
补充
5、 《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原合同 修订后的合同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
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合 根据 《 公开募集开
(以下简称“《 合同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
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同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规
定》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的发布补充。
第二部分 增加:
60. 《 流动性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
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
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
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
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
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
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
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2.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
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
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对《 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做出解释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40 条
补充
第七部分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增加: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
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
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
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
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9 条
补充。
5.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
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具
体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
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
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
续费。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
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其中对持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
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
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3 条
补充。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
用途
增加: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
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5 条
补充。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增加: 5.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
基金总规模、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单
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
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
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
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
受申购申请。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4
、 19 、 24 条补充。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
发生上述第 1、 2、 3、 7、 8、 9 项暂停
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
加,对相应序号做
出变更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
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理。
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增加: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
回申请。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4 条
补充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增加:
( 4)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部分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基金管理人决定对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部分赎回申请延期办理的,对
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
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
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而
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以内
(含 2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 1)或( 2)
条款处理,具体请见相关公告。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1
条补充
第八部分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
环路 1000 号 31 层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陆家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对基金管理人基本
信息作出更新
法定代表人:姚怀然
注册资本: 2.0 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
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亿壹仟零
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对基金托管人基本
信息作出更新
第十三部

(二)投资范围
……
在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保留
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二)投资范围
……
在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
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8 条
补充
(七)投资限制
( 14)在封闭期结束后,本基
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七)投资限制
( 14)在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及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8 条
补充
(七)投资限制
增加:( 16)在封闭期结束后,本基
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
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
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
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
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
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30%。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6
条补充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7
条补充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5
条补充
(七)投资限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
(七)投资限制
……
除上述第( 11)、( 14)、( 16)、
( 17)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
加,对相应序号做
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
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出变更
第十五部

(三)估值方法
增加: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
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5 条
补充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增加: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4 条
补充
第二十部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基金季度报告
增加: 6.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
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
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6、
27 条补充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增加: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进行估值时;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5、
26 条补充。
基金合同摘要同步修订
章节 原托管协议 修订后的托管协议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 一、基金管理人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588 号浦发大厦 14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000 号汇丰大厦 31 楼
一、基金管理人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
验区陆家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000 号 31 楼
对基金管理人的基
本信息作出更新
法定代表人:姚怀然
注册资本: 1.2 亿元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注册资本: 2.5 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
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亿壹仟零
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对基金托管人的基
本信息作出更新
第三部分 (一) ……
在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保留
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一) ……
在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
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8
条补充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
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
( 11)在封闭期结束后,本基
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
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
( 11)在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及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8
条补充
增加:
( 13)在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主动
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
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
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6
条补充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第 17
条补充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5
条补充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
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
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
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
除上述第( 8)、( 11)、( 13)、
( 14)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
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
加,对相应序号做
出变更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进行监督。
……
1.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
……。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
1.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
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 ……
再次明确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含义
第八部分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
的处理
增加: g、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
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5 条
补充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的情形
(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4 条
补充
第十部分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增加: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
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
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6、
27 条补充。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
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增加:
(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4 条
补充
6、 《 华富中小板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的基金合同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
据和原则
2、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
下简称“《 合同法》” )、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
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
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合同
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
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
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
下简称“《 流动性规定》” ) 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根据 《 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的发布补充。
第二部分 增加:
55.《 流动性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
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
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
对《 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做出解释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40 条
补充
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
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
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
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六部分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增加: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
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
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
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
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
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具
体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9 条
补充。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
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
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
用途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其中,对持续持
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
产,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
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3 条
补充。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
用途
增加: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
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
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5 条
补充。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增加: 6.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 根据《 流动性风险
基金总规模、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单
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
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
受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
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
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管理规定》 第 14
、 19 、 24 条补充。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
发生上述 1、 2、 3、 5 项暂停申
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
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
发生上述 1、 2、 3、 5、 7、 9 项暂停申
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
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
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
加,对相应序号做
出变更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增加: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
回申请。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4 条
补充
增加: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4)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部分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基金管理人决定对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1
条补充
20%的部分赎回申请延期办理的,对
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
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
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而
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以内
(含 2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 1)或( 2)
条款处理,具体请见相关公告。
第七部分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
环路 1000 号 31 层
注册资本: 1.2 亿元人民币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陆家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民币
对基金管理人基本
信息作出更新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注册资本:
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
捌万肆仟元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亿壹仟零
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对基金托管人基本
信息作出更新
第十二部

(二)投资范围
……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为 85%-95%,其中
被动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
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股票
资产的 80%;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他金融
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
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二)投资范围
……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为 85%-95%,其中被动投资于标
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
低于股票资产的 80%;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
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三)投资策略
……
1.资产配置策略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8 条
补充
(七)投资限制
(1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
(七)投资限制
(1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8 条
补充
(七)投资限制
增加: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
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6
条补充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7
条补充
(七)投资限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
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七)投资限制
……
除上述第( 9)、( 12)、( 14)、
( 15)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
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
加,对相应序号做
出变更
第十四部

(二)估值方法
增加: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5 条
补充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增加: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4 条
补充
第十八部

(七)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
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增加: 6.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 根据《 流动性风险
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
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
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管理规定》 第 26、
27 条补充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增加: 26.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进行估值时;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
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5、
26 条补充。
章节 原托管协议 修订后的托管协议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 (一)基金管理人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注册资本: 1.2 亿元人民币
(一)基金管理人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
验区陆家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民币
对基金管理人的基
本信息作出更新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注册资本:
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
捌万肆仟元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亿壹仟零
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对基金托管人的基
本信息作出更新
第三部分 (一) ……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为 85%-95%,其中
被动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
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股票
资产的 80%;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他金融
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
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一) ……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为 85%-95%,其中被动投资于标
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
低于股票资产的 80%;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
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8
条补充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
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
(10)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
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
(10)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8
条补充
增加: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
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
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
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6
条补充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第 17
条补充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
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
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
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
除上述第( 7)、( 10)、( 12)、
( 13)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
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
加,对相应序号做
出变更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进行监督。
……
1.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须为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
1.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
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须
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
票……
再次明确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含义
第八部分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
的处理
2、估值方法
增加:
g、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5 条
补充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的情形
增加:
(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4 条
补充
第十部分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中增加: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
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
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
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6、
27 条补充。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
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增加: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暂停估值
的;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4 条
补充
7、 《 华富恒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原合同 修订后的合同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
下简称“《 合同法》” )、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
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
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
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合同
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根据 《 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的发布补充。
“《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规定》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部分 增加:
52、 《 流动性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
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
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
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
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
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
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
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对《 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做出解释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40 条
补充
第六部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增加: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
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
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
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
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
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具
体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9 条
补充。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
及其用途
5、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用由赎
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归入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
途 5、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赎
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3 条
补充。
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
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用。
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
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
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
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

增加: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
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5 条
补充。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增加: 5、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
基金总规模、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单
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
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
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
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
受申购申请。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4
、 19 、 24 条补充。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7、 8、 9、 10 项
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
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
加,对相应序号做
出变更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
增加: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
回申请。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4 条
补充
增加: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4)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部分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基金管理人决定对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部分赎回申请延期办理的,对
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
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
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
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而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以内(含 20%)的赎回申请与当
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 1)
或( 2)条款处理,具体请见相关公告。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1
条补充
第七部分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
环路 1000 号 31 层
注册资本: 2.0 亿元人民币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
环路 1000 号 31 层
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民币
对基金管理人基本
信息作出更新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对基金托管人基本
信息作出更新
第十二部

二、投资范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
二、投资范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 根据《 流动性风险
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的 80%,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管理规定》 第 18 条
补充
四、投资限制
( 2)本基金保持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
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四、投资限制
( 2)本基金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
购款等;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8 条
补充
四、投资限制
增加:(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
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6
条补充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7
条补充
四、投资限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四、投资限制
……
除上述第( 2)、( 9)、( 12)、
( 13)项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
加,对相应序号做
出变更
第十四部

三、估值方法
增加: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
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5 条
补充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增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4 条
补充
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八部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
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
增加: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
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
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6、
27 条补充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增加: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进行估值时;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5、
26 条补充。
合同摘要同步更新
章节 原协议 修订后的协议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
环路 1000 号 31 层
注册资本: 2.0 亿元人民币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
环路 1000 号 31 层
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民币
对基金管理人的基
本信息作出更新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对基金托管人的基
本信息作出更新
第三部分 (一)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
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的 80%,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一)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
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8
条补充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
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
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
2. 本基金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
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2. 本基金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
款等;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8
条补充
增加: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
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3.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
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持一致;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6
条补充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第 17
条补充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
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
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
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
除上述第( 2)、( 9)、( 12)、
( 13)项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
加,对相应序号做
出变更
第八部分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
的处理
增加:(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
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5 条
补充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的情形
增加: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4 条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补充
第十部分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增加: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
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
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6、
27 条补充。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
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
信息:
增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
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暂停基
金估值的;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4 条
补充
8、 《 华富安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原合同 修订后的合同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
下简称“《 合同法》” )、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
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
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
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合同
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关于保
本基金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
“《 指导意见》” )、 《 公开募集开
根据 《 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的发布补充。
《 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 指导意见》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规定》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部分 增加:
79、 《 流动性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8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
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
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
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
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
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
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
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81、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
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
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对《 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做出解释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40 条
补充
第六部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增加: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
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
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
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
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
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具
体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9 条
补充。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
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
途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3 条
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赎回费用依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比例纳入基金财产,
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
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
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依照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纳入基金财产,
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
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
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补充。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

增加: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
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
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5 条
补充。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增加: 5、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
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申购金额上限、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
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
受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
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
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4
、 19 、 24 条补充。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
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全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
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
发生上述第 1、 2、 3、 7、 8、 9、 10、
11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
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
加,对相应序号做
出变更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
增加: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
回申请。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4 条
补充
增加: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4)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部分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基金管理人决定对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部分赎回申请延期办理的,对
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
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
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而
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以内
(含 2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 1)或( 2)
条款处理,具体请见相关公告。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第 21
条补充
第七部分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
环路 1000 号 31 层
注册资本: 1.2 亿元人民币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陆家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民币
对基金管理人基本
信息作出更新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对基金托管人基本
信息作出更新
第十四部

一、本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
权证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一、本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权
证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8
比例不高于 40%,其中基金持
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3%;债券、货币
市场工具等保本资产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不低于 60%,其中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于 40%,其中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
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等保本资产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不低于 60%,其中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
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
申购款等。
条补充
一、本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 2)基金保持现金或投资于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一、本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 2)基金保持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
购款等;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8
条补充
(四)投资限制
增加:(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
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30%;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6 条
补充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7 条
补充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5 条
补充
一、本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一、本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
除上述第( 2)、( 12)、( 17)、
( 18)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
加,对相应序号做
出变更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变更为“华富安福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
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的 80%,股票、权
证等权益类资产比例不超过基
金资产的 20%,其中,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保持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二、变更为“华富安福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
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比例
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其中,本基
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3%;保持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
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8
条补充
二、变更为“华富安福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 2)基金保持现金或投资于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二、变更为“华富安福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 2)基金保持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
购款等;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8
条补充
二、变更为“华富安福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增加:
(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
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6
条补充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7
条补充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5
条补充
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30%;
二、变更为“华富安福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变更为“华富安福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
除上述第( 2)、( 12)、( 17)、
( 18)项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
加,对相应序号做
出变更
第十六部

三、估值方法
增加: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
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5 条
补充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增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4 条
补充
第二十部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
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增加: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
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
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6、
27 条补充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增加: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进行估值时;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5、
26 条补充。
基金合同摘要同步更新
章节 原托管协议 修订后的托管协议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 (一)基金管理人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注册资本: 1.2 亿元人民币
(一)基金管理人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
验区陆家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民币
对基金管理人的基
本信息作出更新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对基金托管人的基
本信息作出更新
第三部分 (一) ……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
票、权证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不高于 40%,其中基
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等保本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其
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一) ……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权
证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
于 40%,其中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
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等保本资产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不低于 60%,其中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
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
申购款等。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8
条补充
(一) ……
变更为“华富安福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后……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
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的 80%,股票、权
证等权益类资产比例不超过基
金资产的 20%,其中,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保持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一) ……
变更为“华富安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后……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
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比例
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其中,本基
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3%;保持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
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8
条补充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
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
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
2. 基金保持现金或投资于到期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
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
2. 基金保持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8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
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
款等;
条补充
增加: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
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
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
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持一致;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
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
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6
条补充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7
条补充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5
条补充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
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
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
16.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
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
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
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
1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6
条调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
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
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
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
除上述第 2、 12、 17、 18 项外,因证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
加,对相应序号做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出变更
(二)变更为“华富安福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基金
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
进行监督:
( 2)基金保持现金或投资于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二)变更为“华富安福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后……基金托管人按下述
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 2)基金保持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
购款等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8
条补充
(二)变更为“华富安福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基金
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
进行监督:
( 16)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
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
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
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二)变更为“华富安福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后……基金托管人按下述
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 1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
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6、
15 条调整
(二)变更为“华富安福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后……基金托管人按下述
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中增加:
(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6
条补充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7
条补充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5
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
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条补充
(二)变更为“华富安福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基金
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
进行监督: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变更为“华富安福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后……基金托管人按下述
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
除上述第( 2)、( 12)、( 17)、
( 18)项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
加,对相应序号做
出变更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
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
开发行股票……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
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
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
股票……
一步完善表述,提
示流通受限证券与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差异
第八部分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
的处理
2、估值方法
增加: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5 条
补充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的情形
增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4 条
补充
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第十部分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增加: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
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
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6、
27 条补充。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
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中增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
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暂停
估值的;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4 条
补充
9、 《 华富产业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的基金合同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合同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
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合同
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规定》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根据 《 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的发布补充。
第二部分 增加:
52、 《 流动性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
对《 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做出解释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
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
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
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
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
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
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
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
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
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40 条
补充
第六部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增加: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
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
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
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
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
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具
体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9 条
补充。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
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赎回费用依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比例纳入基金财产,
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
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
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
途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依照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纳入基金财产,
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
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
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3 条
补充。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

增加: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
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
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5 条
补充。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增加: 7、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
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申购金额上限、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
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
受申购申请。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
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
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4
、 19 、 24 条补充。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申请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拒
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
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8、 10 项
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
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
加,对相应序号做
出变更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
增加: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
回申请。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4 条
补充
增加: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4)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部分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基金管理人决定对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部分赎回申请延期办理的,对
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
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
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而
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以内
(含 2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 1)或( 2)
条款处理,具体请见相关公告。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1
条补充
第七部分 一、基金管理人
注册资本: 2.0 亿元人民币
一、基金管理人
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民币 对基金管理人基本
信息作出更新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对基金托管人基本
信息作出更新
第十二部

二、投资范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
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
基金资产的 0%-95%,投资于本
基金合同界定的产业升级主题
相关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
产的 80%;权证投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保持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二、投资范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
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投资于本基金合同界定的产
业升级主题相关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 80%;权证投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保持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
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8 条
补充
四、投资限制 四、投资限制
( 2)基金保持现金或投资于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 2)基金保持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
购款等;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8 条
补充
四、投资限制
增加:(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
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30%;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6
条补充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7
条补充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5
条补充
四、投资限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投资限制
……
除上述第( 2)、( 12)、( 16)、
( 17)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
加,对相应序号做
出变更
第十四部

三、估值方法
增加: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
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据 《 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第 25 条补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增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4 条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补充
第十八部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
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增加: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
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
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6、
27 条补充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增加: 26、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进行估值时;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5、
26 条补充。
基金合同摘要同步更新
章节 原托管协议 修订后的托管协议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 (一)基金管理人
注册资本: 2.0 亿元人民币
(一)基金管理人
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民币
对基金管理人的基
本信息作出更新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对基金托管人的基
本信息作出更新
第三部分 (一)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
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
基金资产的 0%-95%,投资于本
基金合同界定的产业升级主题
相关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
产的 80%;权证投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保持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一)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
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投资于本基金合同界定的产
业升级主题相关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 80%;权证投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保持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
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8
条补充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
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
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
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
2. 基金保持现金或投资于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
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
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
2. 基金保持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
款等;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8
条调整
增加: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
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
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
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
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
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6
条补充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第 17
条补充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5
条补充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
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
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
16.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
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
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
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
1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6
条调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
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
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
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
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
除上述第 2、 12、 16、 17 项外,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
加,对相应序号做
出变更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
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
开发行股票……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
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
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
股票……
再次明确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含义
第八部分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
的处理
2、估值方法
增加: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5 条
补充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的情形
增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4 条
补充
第十部分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增加: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
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
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6、
27 条补充。
息”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
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中增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
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暂停
估值的;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4 条
补充
10、 《 华富成长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的基金合同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 为保护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
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
义务,规范华富成长趋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或“基金”)运作,
保障基金财产的安全,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
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
则基础上,订立《 华富成长趋
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为保护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
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华
富成长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
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
保障基金财产的安全,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 、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
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
动性规定》”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之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
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
订立《 华富成长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
根据 《 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的发布补充。
第一部分 释义
增加:
《 流动性规定》 : 《 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对《 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做出解释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
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
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
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
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
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40 条
补充
第五部分 (六)申购费和赎回费
2、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投
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
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扣除注册登记费和其
他必要的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入
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
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六)申购费和赎回费
2、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投资人承
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赎
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扣除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入基金财产,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
限。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
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3 条
补充。
(六)申购费和赎回费
增加: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
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5 条
补充。
(七)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增加: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
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9 条
补充。
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
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
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
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
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
规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具
体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增加: 3、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
基金总规模、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单
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
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
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
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
受申购申请;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4
、 19 、 24 条补充。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
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
述 1 到 4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在指定媒
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
发生上述第 1、 2、 5、 6、 7 项暂停申
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
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
加,对相应序号做
出变更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增加: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4 条
补充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
回申请。
增加: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5)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部分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基金管理人决定对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部分赎回申请延期办理的,对
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
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
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而
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以内
(含 2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 1)或( 2)
条款处理,具体请见相关公告。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1
条补充
第六部分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
环路 1000 号 31 层
注册资本: 1.2 亿元人民币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陆家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民币
对基金管理人基本
信息作出更新
第十一部

(三)投资范围
……
本基金股票资产的配置比例为
60%-95%,债券资产的配置比例
为 0-35%,权证的配置比例为
0-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1 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的配置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三)投资范围
……
本基金股票资产的配置比例为 60%-
95%,债券资产的配置比例为 0-35%,
权证的配置比例为 0-3%,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配置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
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8
条补充
(七)投资限制
增加:( 8)本基金保持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配置比例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8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
收申购款等;
(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
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
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
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30%;
条补充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6
条补充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第 17
条补充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5
条补充
(七)投资限制
……
因证券市场变化、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
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
合第(1)、 (2)、 (4)、 (5)、 (6)、
(7)项规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

(七)投资限制
……
因证券市场变化、上市公司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不符合第(1)、 (2)、 (4)、 (5)、 (6)、
(7)、( 11)项规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
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
加,对相应序号做
出变更
第十三部

(三)估值方法
增加: 3、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
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据 《 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第 25 条补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增加: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4 条
补充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第十七部

(九)基金定期报告
增加: 4、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
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
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6、
27 条补充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增加: 29、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进行估值时;
30、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5、
26 条补充。
11、 《 华富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的基金合同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
下简称“《 合同法》” )、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
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
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
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合同
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规定》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根据 《 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的发布补充。
第二部分 增加:
52、 《 流动性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对《 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做出解释
5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
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
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
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
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
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
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
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
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
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40 条
补充
第六部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
的总规模限额,以但应最迟在
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
模限额, 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 具
体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9 条
补充。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增加: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
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
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
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
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9 条
补充。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
及其用途
5、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用由赎
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归入
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
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用。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
途 5、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赎
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
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
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
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
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3 条
补充。
计入基金财产。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

增加: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
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5 条
补充。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增加: 5、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
基金总规模、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单
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
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
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
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
受申购申请。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4
、 19 、 24 条补充。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
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
发生上述第 1、 2、 3、 7、 8、 9、 10 项
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
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
加,对相应序号做
出变更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
增加: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4 条
补充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
回申请。
增加: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4)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部分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基金管理人决定对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部分赎回申请延期办理的,对
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
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
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
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而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以内(含 20%)的赎回申请与当
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 1)
或( 2)条款处理,具体请见相关公告。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1
条补充
第七部分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
环路 1000 号 31 层
注册资本: 1.2 亿元人民币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陆家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民币
对基金管理人基本
信息作出更新
第十二部

二、投资范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
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的 80%,股票、权
证等权益类资产比例不超过基
金资产的 20%,其中,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投资
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二、投资范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
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比例
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其中,本基
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3%;投资于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8
条补充
值的 5%。 购款等。
四、投资限制
( 2)本基金保持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四、投资限制
( 2)本基金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8
条补充
四、投资限制
增加:(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
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30%;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6
条补充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第 17
条补充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5
条补充
四、投资限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
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四、投资限制
……
除上述第( 2)、( 12)、( 15)、
( 16) 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
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
加,对相应内容做
出变更
第十四部

三、估值方法
增加: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
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5 条
补充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增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管理规定》 第 24 条
补充
第十八部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
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增加: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
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
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6、
27 条补充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增加: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进行估值时;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5、
26 条补充。
基金合同摘要同步更新
章节 原托管协议 修订后的托管协议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
环路 1000 号 31 层
注册资本: 1.2 亿元人民币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
环路 1000 号 31 层
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民币
对基金管理人的基
本信息作出更新
第三部分 (一) ……
2、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
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的 80%,股票、权
证等权益类资产比例不超过基
金资产的 20%,其中,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投资于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一) ……
2、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
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 80%,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比
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其中,本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投资于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8
条补充
的 5% 申购款等。
(一)
……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
限制:
( 2) 本基金保持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
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一)
……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 2) 本基金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
购款等;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8
条补充
增加:
(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
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
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30%;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6
条补充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第 17
条补充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5
条补充
5.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
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原因导致投资组合不
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5.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
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除上述投资组
合比例限制中第( 2)、( 12)、
( 15)、( 16)项外,因证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投资组合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
加,对相应序号做
出变更
(六)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应遵守《 关于规范基金投
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
通知》 、 ……。
1.本协议所称的流通受限证券与
上文所述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
完全一致……
(六)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
遵守《 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
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 、 《 关于基金
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
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
1.本协议所称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
所述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
……。
进一步完善表述,
提示流通受限证券
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差异
第十部分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增加: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
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
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6、
27 条补充。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
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
信息:
增加:
(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暂停基金
估值的;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4 条
补充
12、 《 华富价值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的基金合同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合同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
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合
同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根据 《 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的发布补充。
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
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规
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部分 增加:
55、 《 流动性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
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
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
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
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
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
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
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
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
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对《 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做出解释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40 条
补充
第六部分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增加: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
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
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
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
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
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具
体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9 条
补充。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
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
付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
续费。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
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其中对持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
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不
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
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3 条
补充。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
用途
增加: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
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
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5 条
补充。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增加: 5、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
基金总规模、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单
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
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
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
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
受申购申请。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4
、 19 、 24 条补充。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
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
发生上述第 1、 2、 3、 7、 9 项暂停申
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
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
加,对相应序号做
出变更
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增加: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
回申请。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4 条
补充
增加: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4)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部分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基金管理人决定对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部分赎回申请延期办理的,对
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
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
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而
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以内
(含 2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 1)或( 2)
条款处理,具体请见相关公告。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1
条补充
第七部分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
路 588 号浦发大厦 14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
东南路 588 号浦发大厦 14 层
法定代表人:姚怀然
注册资本: 1.2 亿元人民币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陆家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
路 1000 号 31 层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民币
对基金管理人基本
信息作出更新
第十二部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分 ……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为 30%-80%;债券、现金、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国家证券监
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
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0%-70%;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为 0-3%,基金保留的现金以
及投资于到期日一年期以内的
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30%-80%;债券、现金、货币市场工
具以及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0%-
7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为 0-3%,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
于到期日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
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8 条
补充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 6)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基金
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30%-
80%;债券、现金、货币市场
工具以及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占
基金资产的 0%-70%;权证投资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
3%,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
于到期日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
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 6)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为 30%-80%;债券、现金、货币
市场工具以及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的 0%-7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为 0-3%;
……
( 14)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
期日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
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
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8 条
调整第( 6)、
( 14)项
(六)投资限制
增加:(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6
条补充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7
条补充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5
条补充
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30%;
(六)投资限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
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六)投资限制
……
除上述第( 11)、( 14)、( 15)、
( 16)项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
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
加,对相应序号做
出变更
第十四部

(二)估值方法
增加: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
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据 《 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第 25 条补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增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4 条
补充
第十八部

(七)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
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增加: 6、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
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
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6、
27 条补充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增加: 26、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进行估值时;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5、
26 条补充。
基金托管人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经更名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同中相关名称及信息均作了更

章节 原托管协议 修订后的托管协议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
路 588 号浦发大厦 14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
东南路 588 号浦发大厦 14 层
法定代表人:姚怀然
注册资本: 1.2 亿元人民币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陆家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
路 1000 号 31 层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民币
对基金管理人的基
本信息作出更新
第三部分 (一) ……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为 30%-80%;债券、现金、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国家证券监
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
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0%-70%;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为 0-3%,基金保留的现金以
及投资于到期日一年期以内的
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一) ……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30%-80%;债券、现金、货币市场工
具以及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0%-
7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为 0-3%,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
于到期日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
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8
条调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
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
( 4)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基金
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30%-
80%;债券、现金、货币市场
工具以及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占
基金资产的 0%-70%;权证投资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
3%,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
于到期日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
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
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
( 4)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为 30%-80%;债券、现金、货币
市场工具以及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的 0%-7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为 0-3%;
……
( 11)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
期日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
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
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8
条调整
增加:
(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6
条补充
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
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30%;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第 17
条补充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5
条补充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
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
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
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
除上述第( 8)、( 11)、( 12)、
( 13)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
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
加,对相应序号做
出变更
第八部分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
的处理
2、估值方法
增加:
d、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5 条
补充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的情形
(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4 条
补充
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第十部分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中增加: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
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
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
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6、
27 条补充。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
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增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
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暂停
估值的;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4 条
补充
基金托管人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经更名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议中相关名称及信息均作了更

13、 《 华富量子生命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的基金合同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合同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
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合同
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规定》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根据 《 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的发布补充。
第二部分 增加:
55、 《 流动性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
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
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
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
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
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
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
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
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
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对《 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做出解释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40 条
补充
第六部分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增加: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
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
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
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
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
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具
体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9 条
补充。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
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
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
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其中,对持续持
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3 条
补充。
产,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
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
用途
增加: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
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5 条
补充。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增加: 5、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
基金总规模、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单
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
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
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
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
受申购申请。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4
、 19 、 24 条补充。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
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
发生上述第 1、 2、 3、 7、 8、 9 项暂停
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
加,对相应序号做
出变更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增加: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4 条
补充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
回申请。
增加: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4)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部分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基金管理人决定对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部分赎回申请延期办理的,对
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
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
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而
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以内
(含 2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 1)或( 2)
条款处理,具体请见相关公告。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1
条补充
第七部分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
环路 1000 号 31 层
注册资本: 1.2 亿元人民币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陆家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民币
对基金管理人基本
信息作出更新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注册资本:伍拾壹亿贰仟叁百
叁拾伍万零肆佰壹拾陆元整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注册资本: 17,170,411,366 元
对基金托管人基本
信息作出更新
第十二部

(二)投资范围
……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为 60%-95%;债券、货币
市场工具以及国家证券监管机
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
具占基金资产的 0%-40%;权证
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二)投资范围
……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
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它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0%-40%;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
3%,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8 条
补充
0-3%,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
资于到期日一年期以内的政府
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当法律法规的相
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
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日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
收申购款等。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
整。
(九)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 6)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债券、货币市场工
具以及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占基
金资产的 0%-40%;权证投资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
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
期日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九)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 6)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
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债
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国家证券监管
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占
基金资产的 0%-40%;权证投资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
……
( 16)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
期日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
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
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8 条
调整
(九)投资限制
增加:(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
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
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30%;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6
条补充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7
条补充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5
条补充
(九)投资限制 (九)投资限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
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
除上述第( 10)、( 14)、( 15)、
( 16)项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
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
加,对相应序号做
出变更
第十四部

(二)估值方法
增加: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
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据 《 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第 25 条补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增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4 条
补充
第十八部

(七)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
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增加: 6、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
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
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7、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
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6、
27 条补充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增加: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进行估值时;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5、
26 条补充。
基金合同摘要同步更新
章节 原托管协议 修订后的托管协议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
对基金管理人的基
本信息作出更新
环路 1000 号 31 层
注册资本: 1.2 亿元人民币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
环路 1000 号 31 层
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注册资本:伍拾壹亿贰仟叁百
叁拾伍万零肆佰壹拾陆元整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注册资本: 17,170,411,366 元
对基金托管人的基
本信息作出更新
第三部分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
象进行监督。
……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为 60%-95%;债券、货币
市场工具以及国家证券监管机
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
具占基金资产的 0%-40%;权证
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
资于到期日一年期以内的政府
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
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它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0%-40%;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
3%,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
日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
收申购款等。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8
条补充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
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
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
6、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
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债券、货币市场工
具以及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占基
金资产的 0%-40%;权证投资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
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
期日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
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
6、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国家证券监管机构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的 0%-4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为 0-3%。
……
17、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
日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
收申购款等。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8
条调整
增加: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6
条补充
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
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
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
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持一致;
……
1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30%;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第 17
条补充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5
条补充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
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
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
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
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
除上述第 10、 15、 16、 17 项外,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
加,对相应序号做
出变更
第八部分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
的处理
2、估值方法
增加:
(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5 条
补充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4 条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补充
第十部分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中增加: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
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
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
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6、
27 条补充。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
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增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
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暂停
估值的;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4 条
补充
14、 《 华富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原合同 修订后的合同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 (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
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信息披露办法》” )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
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
动性规定》”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根据 《 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的发布补充。
第二部分 增加:
52、 《 流动性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对《 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做出解释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
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
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
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
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
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
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
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
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
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40 条
补充
第六部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增加: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
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
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
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
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
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
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9 条
补充。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
用及其用途
7.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所收取
的赎回费的归入基金财产的比
例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
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
用途
7.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担,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
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
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
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 所收取
的赎回费的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
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未归入基金
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3 条
补充。
他必要的手续费。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
用途
增加: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
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
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5 条
补充。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增加:
4. 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部分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基金管理人决定对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部分赎回申请延期办理的,对
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
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
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而
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以内
(含 2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 1)或( 2)
条款处理,具体请见相关公告。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1
条补充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
情形及处理:
增加: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
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 6)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
总规模、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4
、 19 、 24 条补充。
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
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
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
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
发生上述( 1)、( 2)、( 3)、
( 4)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
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及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
资人。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
情形及处理:
……
发生上述( 1)、( 2)、( 3)、
( 4)、 ( 7)、( 9) 项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
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
投资人。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
加,对相应序号做
出变更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
情形及处理:
增加: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
(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
回申请;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4 条
补充
第七部分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 588 号
浦发大厦 14 层
法定代表人:姚怀然
注册资本: 1.2 亿元人民币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陆家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民币
对基金管理人基本
信息作出更新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注册资成本: 489.94 亿元人民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彭纯
注册资成本: 742.62 亿元人民币
对基金托管人基本
信息作出更新
第十二部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证
100 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
股、新股、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等。其中,
本基金投资于中证 100 指数的
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
为基金资产的 90%~95%,基金
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
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包括中证 100 指数的成份
股及其备选成份股、新股、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等。其
中,本基金投资于中证 100 指数的成
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为基金资
产的 90%~95%,基金保留的现金以
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8
条补充
(八)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 1)本基金投资于中证 100 指
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
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90%~95%,
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
期日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八)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 1)本基金投资于中证 100 指数的成
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为基金资
产的 90%~95%,;
……
( 7)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
收申购款等;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8
条调整
(八)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增加:( 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 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
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持一致;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6
条补充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第 17
条补充
(八)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
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
(八)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
除上述第( 7)、( 8)、( 9)项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
加,对相应序号做
出变更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第十四部

(四)估值方法
增加: 7.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
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据 《 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第 25 条补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增加: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4 条
补充
第十八部

(三)定期报告
增加: 6.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
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
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6、
27 条补充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增加: 26、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进行估值时;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5、
26 条补充。
合同摘要同步更新
章节 原协议 修订后的协议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 588 号
浦发大厦 14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000 号汇丰大厦 31 楼
法定代表人:姚怀然
注册资本: 1.2 亿元人民币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陆家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民币
对基金管理人的基
本信息作出更新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注册资成本: 489.94 亿元人民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彭纯
注册资成本: 742.62 亿元人民币
对基金托管人的基
本信息作出更新
第二部分 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
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
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
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根据 《 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的发布补充。
第三部分 (一) ……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本基金
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包括中证 100 指数
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新
股、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等。其中,本基
金投资于中证 100 指数的成份
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为基
金资产的 90%~95%,基金保留
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一年
期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一) ……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本基金资
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中证 100 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
成份股、新股、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等。其中,本基金
投资于中证 100 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
选成份股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90%~
95%,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
期日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
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
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8
条补充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
……
1.本基金投资于中证
100 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
股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90%~
95%,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
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
1.本基金投资于中证 100 指数的成份
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为基金资产
的 90%~95%;
……
7.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
申购款等;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8
条调整
增加:
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6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
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
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
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条补充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7
条补充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
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
除上述第 7、 8、 9 项外, 因证券市场
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
加,对相应序号做
出变更
第八部分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与复核
增加: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5 条
补充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的情形
增加: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估值;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4 条
补充
第十部分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
金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中增加: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
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
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
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管理规定》 第 26、
27 条补充。
第十部分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暂停估
值的;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4 条
补充
15、 《 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同 修订版基金合同 修订理由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
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
称“《 合同法》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
简称“《 基金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第 6 号《 基金合同
的内容与格式》 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合同
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
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
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
简称“《 流动性规定》” )、 《 关于
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
《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 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根据 《 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的发布补充。
二、释义 增加:
8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
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
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
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40 条
补充
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
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82.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
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
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
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

83.《 流动性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对《 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做出解释
六、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增加: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
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
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
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
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
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
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具
体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9 条
补充。
六、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
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
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
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
产,未归入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
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3 条
补充。
六、基金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增加: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
用摆动定价机制,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
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
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5 条
补充。
六、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增加:
6.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
金总规模、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单日
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
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
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
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
受申购申请。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4
、 19 、 24 条补充。
六、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 1、 2、 3、 4、 6、 7 项
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
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 1、 2、 3、 4、 8、 9、 10 项暂
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
加,对相应序号做
出变更
六、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增加: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4 条
补充
六、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 4)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 20% 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
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部分
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
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
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而对于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以内(含
2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按前述( 1)或( 2)条款
处理,具体请见相关公告。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第 21
条补充
七、基金
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
注册资本: 2.0 亿元
(一)基金管理人
……
注册资本: 2.5 亿元
对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基本信息
作出更新
七、基金
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注册资本:人民币 186.5347 亿

(二)基金托管人
……
法定代表人: 高国富
注册资本:人民币 293.52 亿元
十三、基
金的投资
一、保本周期内的投资
(三)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
票、权证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不高于 40%,其中基
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等保本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其
中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
一、保本周期内的投资
(三)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权
证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
于 40%,其中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
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等保本资产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不低于 60%,其中现金或投资
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
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第 18
条补充
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十三、基
金的投资
(八)投资限制
(5)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
票、权证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不高于 40%,其中基
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等保本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其
中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八)投资限制
(5)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权
证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
于 40%,其中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
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等保本资产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不低于 60%;
增加:
( 14)本基金保持现金或投资于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
收申购款等;
(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
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15%;
(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30%;
与后文增加的(14)表
述重复,故删除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第 18
条补充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第 16
条补充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第 17
条补充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第 15
条补充
十三、基
金的投资
(八)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
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八)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10)、( 14)、( 15)、
( 16)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
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
加,对相应序号做
出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十三、基
金的投资
三、变更为“华富安鑫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三)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该基
金对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固
定收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的 80%,股票、权
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
高于基金资产的 20%,基金保
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权证的投资比例不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三、变更为“华富安鑫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投资
(三)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该基金对债
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证券
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
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基金保留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
收申购款等;权证的投资比例不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第 18
条补充
十三、基
金的投资
三、变更为“华富安鑫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八)投资限制
(5)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对
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的 80%,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
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基金
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权证的投资比例不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三、变更为“华富安鑫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投资
(八)投资限制
(5)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对固定收
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 80%,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
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权
证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增加:
( 14)本基金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
与后文增加的(14)表
述重复,故删除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8
条补充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6
条补充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7
条补充
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15%;
(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30%;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5
条补充
十三、基
金的投资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
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除上述第( 10)、( 14)、( 15)、
( 16)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
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
加,对相应序号做
出变更
十五、基
金资产的
估值
(二)估值方法
增加: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
据 《 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第 25 条补

十五、基
金资产的
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增加: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4 条
补充
十九、基
金的信息
披露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季度报告
增加:
6.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
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
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
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7.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
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6、
27 条补充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十九、基
金的信息
披露
(十)临时报告与公告
增加:
26.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
估值时;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
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5、
26 条补充。
章节 原托管协议 修订版托管协议 修订理由
一、基金
托管协议
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
环路 1000 号 31 层
注册资本: 1.2 亿元
(一)基金管理人
……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陆家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注册资本: 2.5 亿元
对基金管理人的基
本信息作出更新
一、基金
托管协议
当事人
(二)基金托管人
……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注册资本:人民币 186.5347 亿

(二)基金托管人
……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注册资本:人民币 293.52 亿元
对基金托管人的基
本信息作出更新
二、基金
托管协议
的依据、
目的和原

(一)订立基金托管协议的依

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 托管
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 《 华
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一)订立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
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 7 号〈 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 、 《 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根据 《 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的发布补充。
三、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
监督与核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的监督
1、保本周期内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
票、权证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不高于 40%,其中基
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债券、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的监督
1、保本周期内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权
证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
于 40%,其中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
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等保本资产占基金资产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8
条补充
货币市场工具等保本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其
中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的比例不低于 60%,其中现金或投资
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
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三、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
监督与核

2、变更后的“华富安鑫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该基
金对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固
定收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的 80%,股票、权
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
高于基金资产的 20%,基金保
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权证的投资比例不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2、变更后的“华富安鑫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该基金对债
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证券
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
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基金保留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
收申购款等;权证的投资比例不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8
条补充
三、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
监督与核

(二)基金托管人对投融资比
例的监督
1、保本周期内的投资比例限制
(5)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
票、权证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不高于 40%,其中基
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等保本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其
中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二)基金托管人对投融资比例的监
督 1
、保本周期内的投资比例限制
(5)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权
证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
于 40%,其中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
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等保本资产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不低于 60%;
增加:
( 14)本基金保持现金或投资于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
收申购款;
(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
与后文增加的(14)表
述重复,故删除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8
条补充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6
条补充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7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
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15%;
( 1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30%;
条补充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5
条补充
三、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
监督与核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
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除上述第( 10)、( 14)、( 15)、
( 16)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
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
加,对相应序号做
出变更
三、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
监督与核

2、变更后的“华富安鑫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比例限

(5)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对
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的 80%,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
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基金
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权证的投资比例不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2、变更后的“华富安鑫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投资比例限制
(5)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对固定收
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 80%,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
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权
证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增加:
( 14)本基金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与后文增加的(14)表
述重复,故删除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8
条补充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6
条补充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7
条补充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
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15%;
( 1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30%;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5
条补充
三、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
监督与核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
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除上述第( 10)、( 14)、( 15)、
( 16)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
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
加,对相应序号做
出变更
三、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
监督与核

(六)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
遵守《 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
、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
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
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六)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
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
《 关于规范基金投
资非公开发行证券
行为的紧急通知》
已废止
三、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
监督与核

(六)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的监督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 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
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
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
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
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
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
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
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
券。
(六)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
督 2
、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
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 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
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
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
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
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
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进一步完善表述,
提示流通受限证券
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差异
八、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
计核算
(二)基金资产估值和特殊情形的处

2.估值方法
(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5 条
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补充
八、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
计核算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的情形
增加: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4 条
补充
十、基金
的信息披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
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4、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

增加:
(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暂停基金
估值的;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4 条
补充
十、基金
的信息披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增加: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
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
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
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6、
27 条补充。
16、 《 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同 修订版基金合同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
下简称“《 合同法》 ”)、 《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
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合同
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根据 《 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的发布补充。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
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
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规定》 ”)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部分
释义
增加:
5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
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
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
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
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
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
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
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3、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
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
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
对待
54、 《 流动性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40 条
补充
对《 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做出解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增加: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
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
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
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9 条
补充。
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
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
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具
体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

增加:
5、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
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
用摆动定价机制,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
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
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3 条
补充。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5 条
补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增加:
5、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
金总规模、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单日
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
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
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
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
受申购申请。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4
、 19 、 24 条补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
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7、 8、 9、
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
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
加,对相应序号做
出变更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
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理。
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
增加: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4 条
补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增加:
( 4)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 20% 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
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部分
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
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
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而对于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以内(含
2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按前述( 1)或( 2)条款
处理,具体请见相关公告。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第 21
条补充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
权利义务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
环路 1000 号 31 层
注册资本: 1.2 亿元人民币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陆家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民币
对基金管理人基本
信息作出更新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
……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注册资本:人民币 186.5347 亿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注册资本:人民币 293.52 亿元
对基金托管人基本
信息作出更新
第十二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范围
增加: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四、投资限制
( 2)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8
条补充
第十二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四、投资限制
增加:
(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
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15%;
(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30%;
除上述第( 2)、( 12)、( 17)、
( 18)项外, ……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6
条补充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7
条补充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5
条补充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
加,对相应序号做
出变更
第十四部
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增加: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5 条
补充
第十四部
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增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4 条
补充
第十八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
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增加: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
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6、
27 条补充
第十八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七)临时报告
增加:
26、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
行估值时;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5、
26 条补充。
第二十四
部分 基金
合同内容
摘要
根据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内容同步更新。
章节 原托管协议 修订版托管协议 修订理由
基金管理
人:华富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
环路 1000 号 31 层
……
注册资本: 1.2 亿元人民币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陆家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
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民币
对基金管理人的基
本信息作出更新
基金托管
人:上海
浦东发展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
……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注册资本:人民币 186.5347 亿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注册资本:人民币 293.52 亿元
对基金托管人的基
本信息作出更新
一、基金
托管协议
的依据、
目的、原
则和解释
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
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业务管理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 7 号〈 托管协议的内容与
格式〉》 、 《 华富国泰民安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
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 《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
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 托管协议的内
容与格式〉》 、 《 华富国泰民安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制定。
根据 《 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的发布补充。
二、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增加:
( 1)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8
条补充
二、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

(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增加:
b.……,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8
条补充
二、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

(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增加:
q、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
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
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r、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
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s、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
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15%;
t、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6
条补充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7
条补充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5
条补充
二、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
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
除上述 b、 l、 q、 r 项以外,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
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定。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
加,对相应序号做
出变更
二、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的监督
(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
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
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
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
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
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
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
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
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
不明确的证券。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的监督
(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
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
致,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
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
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
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
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
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
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进一步完善表述,
提示流通受限证券
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差异
七、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
计核算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2、估值方法
增加:
(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5 条
补充
七、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
计核算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的情形
增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4 条
补充
九、信息
披露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
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增加:
4、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
形 (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暂停基金
估值的;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4 条
补充
九、信息
披露
增加: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
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
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
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6、
27 条补充。
17、 《 华富健康文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同 修订版基金合同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
前言 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
下简称“《 合同法》 ”)、 《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
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合同
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
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规定》 ”)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根据 《 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的发布补充。
第二部分
释义
增加:
5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
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
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
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
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
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
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
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3、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
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
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
对待
54、 《 流动性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40 条
补充
对《 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做出解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增加: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9 条
补充。
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
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
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
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
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
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具
体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

增加:
5、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
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
用摆动定价机制,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
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
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3 条
补充。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5 条
补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增加:
5、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
金总规模、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单日
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
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
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
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
受申购申请。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4
、 19 、 24 条补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7、 8、 9、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
的申购与
赎回
6、 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
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
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
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加,对相应序号做
出变更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
增加: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4 条
补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增加:
( 4)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 20% 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
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部分
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
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
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而对于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以内(含
2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按前述( 1)或( 2)条款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第 21
条补充
处理,具体请见相关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
环路 1000 号 31 层
注册资本: 1.2 亿元人民币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陆家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民币
对基金管理人基本
信息作出更新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注册资本:人民币 186.5347 亿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注册资本:人民币 293.52 亿元
对基金托管人基本
信息作出更新
第十二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范围
增加: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四、投资限制
( 2)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8
条补充
第十二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四、投资限制
增加:
(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
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15%;
(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30%;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6
条补充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7
条补充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5
条补充
除上述第( 2)、( 12)、( 17)、
( 18)项外, ……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
加,对相应序号做
出变更
第十四部
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增加: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5 条
补充
第十四部
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增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4 条
补充
第十八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
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增加: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
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6、
27 条补充
第十八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七)临时报告
增加:
26、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
行估值时;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5、
26 条补充。
第二十四 按修订后基金合同内容同步更新。
部分 基金
合同内容
摘要
章节 原托管协议 修订版托管协议 修订理由
基金管理
人:华富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
环路 1000 号 31 层
……
注册资本: 1.2 亿元人民币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陆家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
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民币
对基金管理人的基
本信息作出更新
基金托管
人:上海
浦东发展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注册资本:人民币 186.5347 亿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注册资本:人民币 293.52 亿元
对基金托管人的基
本信息作出更新
一、基金
托管协议
的依据、
目的、原
则和解释
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
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业务管理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 7 号〈 托管协议的内容与
格式〉》 、 《 华富健康文娱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
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 《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
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 托管协议的内
容与格式〉》 、 《 华富健康文娱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制定。
根据 《 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的发布补充。
二、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增加:
( 1)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8
条补充
三、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增加:
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

2)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8
条补充
三、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

(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增加:
1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
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
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
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持一致;
1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15%;
2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30%;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6
条补充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7
条补充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5
条补充
二、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基金的
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除上述 2)、 12)、 17)、 18)项以
外,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
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
加,对相应序号做
出变更
二、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的监督
(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
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
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
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
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的监督
(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
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
致,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
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
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
进一步完善表述,
提示流通受限证券
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差异
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
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
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
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
不明确的证券。
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
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
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
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七、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
计核算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2、估值方法
增加:
(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5 条
补充
七、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
计核算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的情形
增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4 条
补充
九、信息
披露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
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增加:
4、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
形 (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暂停基金
估值的;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4 条
补充
九、信息
披露
增加: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
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
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
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6、
27 条补充。
18、 《 华富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同 修订版基金合同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
下简称“《 合同法》 ”)、 《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
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
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合同
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
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规定》 ”)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根据 《 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的发布补充。
第二部分
释义
增加:
5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
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
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
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
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
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
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
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3、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
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
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
对待
54、 《 流动性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40 条
补充
对《 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做出解释
第六部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增加: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
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
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
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
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
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
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具
体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9 条
补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

增加:
5、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
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
用摆动定价机制,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
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
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3 条
补充。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5 条
补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增加:
5、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
金总规模、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单日
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
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
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
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4
、 19 、 24 条补充。
受申购申请。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
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
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7、 8、 9、
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
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
加,对相应序号做
出变更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
增加: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4 条
补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增加:
( 4)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 20% 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
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部分
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
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
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
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而对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第 21
条补充
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以内(含
2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按前述( 1)或( 2)条款
处理,具体请见相关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
注册资本: 2.0 亿元人民币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
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民币
对基金管理人基本
信息作出更新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注册资本:人民币 186.5347 亿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注册资本:人民币 293.52 亿元
对基金托管人基本
信息作出更新
第十二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范围
增加: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四、投资限制
( 2)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第 18
条补充
第十二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四、投资限制
增加:
(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
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15%;
(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6
条补充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7
条补充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5
条补充
票的 30%;
除上述第( 2)、( 12)、( 16)、
( 17)项外, ……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
加,对相应序号做
出变更
第十四部
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增加: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5 条
补充
第十四部
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增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4 条
补充
第十八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
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增加: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
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6、
27 条补充
第十八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七)临时报告
增加: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
行估值时;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5、
26 条补充。
第二十四
部分 基金
合同内容
摘要
根据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内容同步更新。
19、 《 华富元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同 修订版基金合同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
下简称“《 合同法》 ”)、 《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
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
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合同
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
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规定》 ”)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根据 《 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的发布补充。
第二部分
释义
增加:
5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
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
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
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
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
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
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
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3、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
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
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
对待
54、 《 流动性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40 条
补充
对《 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做出解释
第六部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增加: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
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
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
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
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
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
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具
体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9 条
补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

增加:
5、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
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
用摆动定价机制,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
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
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3 条
补充。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5 条
补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增加:
5、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
金总规模、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单日
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
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
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
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4
、 19 、 24 条补充。
受申购申请。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
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
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7、 8、 9、
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
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
加,对相应序号做
出变更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
增加: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4 条
补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增加:
( 4)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 20% 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
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部分
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
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
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
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而对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第 21
条补充
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以内(含
2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按前述( 1)或( 2)条款
处理,具体请见相关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
注册资本: 2.0 亿元人民币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
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民币
对基金管理人基本
信息作出更新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注册资本:人民币 186.5347 亿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注册资本:人民币 293.52 亿元
对基金托管人基本
信息作出更新
第十二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范围
增加: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四、投资限制
( 2)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第 18
条补充
第十二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四、投资限制
增加:
(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
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15%;
(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6
条补充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7
条补充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5
条补充
票的 30%;
除上述第( 2)、( 12)、( 16)、
( 17)项外, ……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
加,对相应序号做
出变更
第十四部
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增加: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5 条
补充
第十四部
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增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4 条
补充
第十八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
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增加: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
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6、
27 条补充
第十八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七)临时报告
增加: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
行估值时;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5、
26 条补充。
第二十四
部分 基金
按修订后基金合同内容同步更新。
合同内容
摘要
章节 原托管协议 修订版托管协议 修订理由
基金管理
人:华富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0 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民币 对基金管理人的基
本信息作出更新
基金托管
人:上海
浦东发展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注册资本:人民币 186.5347 亿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注册资本:人民币 293.52 亿元
对基金托管人的基
本信息作出更新
一、基金
托管协议
的依据、
目的、原
则和解释
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
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业务管理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 7 号〈 托管协议的内容与
格式〉》 、 《 华富元鑫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 《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
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 托管协议的内
容与格式〉》 、 《 华富元鑫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
下简称《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制定。
根据 《 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的发布补充。
二、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
督: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增加:
( 1)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除基金合同、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8
条补充并完善表述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二、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

(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增加:
( 2)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8
条补充
二、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

(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增加:
(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
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15%;
( 1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30%;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6
条补充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7
条补充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5
条补充
二、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

( 3)法律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
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3)法律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
整期限
除上述第( 2)、( 12)、( 16)、
( 17)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
加,对相应序号做
出变更
二、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监督
(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
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
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
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
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
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
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
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
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
不明确的证券。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的监督
(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
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
致,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
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
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
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
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
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
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进一步完善表述,
提示流通受限证券
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差异
七、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
计核算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2.估值方法
增加:
(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5 条
补充
七、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
计核算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的情形
增加: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4 条
补充
九、信息
披露
增加: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
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4、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暂停基金估值的;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4 条
补充
九、信息
披露
增加: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6、
27 条补充
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
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
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20、 《 华富天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同 修订版基金合同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
下简称“《 合同法》” )、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
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
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货
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 《 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
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
定》 (以下简称“《 有关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
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合同
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规定》
”)、 《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
《 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
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以下简称
“《 有关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根据 《 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的发布补充。
第二部分
释义
增加:
6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
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
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
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
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就本基金
而言,指货币市场基金依法可投资的
符合前述条件的资产,但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63、 《 流动性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40 条
补充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对《 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做出解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
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
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
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
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
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
模限额,具体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9 条
补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

增加:
1、 ……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
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
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
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
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
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
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31 条
补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增加:
5、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
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
一投资者单日申购金额上限的。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
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
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4
、 19 、 24 条补充。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
受申购申请。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11、 12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
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对于上述第 8、 9、
10 项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在
网站上公布相关申购的上限。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
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
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发生上述第 1、 2、 3、 7、 8、 9、 10、
14、 15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对于上述第 5、 11、
12、 13 项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在网
站上公布相关申购的上限。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
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
加,对相应序号做
出变更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
增加: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4 条
补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8 项情形之一而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赎回公告。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
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
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
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8、
9 项情形之一而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赎回公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
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
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
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
加,对相应序号做
出变更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
告。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增加:
( 4)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部分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
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
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而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以内
(含 2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 1)或( 2)
条款处理,具体请见相关公告。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第 21
条补充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
注册资本: 2 亿元人民币
一、基金管理人
……
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民币
对基金管理人基本
信息作出更新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注册资本:人民币 186.5347 亿

二、基金托管人
……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注册资本:人民币 293.52 亿元
对基金托管人基本
信息作出更新
第十二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增加: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
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第 33
条补充
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
息披露程序。
第十二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二)投资组合限制
(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
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
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
( 9)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
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
得低于 10%;
……
(二)投资组合限制
( 1)除第( 16)、( 17)项另有约定
外,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
得超过 240 天;
……
( 9)除第( 16)、( 17)项另有约定
外,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
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
增加:
(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
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
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
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
资产的 10%;
( 16)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
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
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
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
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
低于 30%;
( 17)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
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
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
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
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
低于 20%;
( 18)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
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前
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
依据后述条款的增
加,完善表述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第
34 条补充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第
30 条补充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第
33 条补充
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
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第 32
条补充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第
17 条补充
第十二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
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除上
述第( 1)、( 8)项与第
( 13)项外,因市场波动、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
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除上述第( 1)、( 8)、
( 13)、( 19)、( 20)项外,因市
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
加,对相应序号做
出变更
第十四部
分 基金
资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增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4 条
补充
第十八部
分 基金
的信息披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
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增加: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6、
27 条补充。
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
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
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第十八部
分 基金
的信息披

(六)临时报告
26、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
度绝对值达到 0.25%、正偏离度
绝对值达到 0.50%、负偏离度绝
对值达到 0.50%或负偏离度绝对
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0%的
情形;
(六)临时报告
26、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
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0%、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0%或
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0%的情形;
增加:
29、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30、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
单;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6、
33 条补充。
章节 原托管协议 修订版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华富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注册资本: 2 亿元人民币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注册资本:人民币 196.53 亿元
基金管理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民币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注册资本:人民币 293.52 亿元
对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的基本信
息作出更新
一、基金
托管协议
的依据、
目的、原
则和解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
根据 《 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的发布补充。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
办法》 )、 )、 《 货币市场基金
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管理办法》 )、 《 关于实施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有关问题的规定》 (以下简称
《 有关规定》 )、 《 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第 7 号〈 托管协议
的内容与格式〉》 、 《 华富天
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 《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
《 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
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以下简称《 有
关规定》 )、 《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
务管理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 托管协
议的内容与格式〉》 、 《 华富天益货
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制定。
二、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增加: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
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
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
息披露程序。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第 33
条补充
二、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

(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 基金合同》 的约定,本基金
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
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
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
9)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
于 10%;
……
(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1)除第( 16)、( 17)项另有约定外,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
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
过 240 天;
……
9)除第( 16)、( 17)项另有约定外,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
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
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低于 10%;
……
增加: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
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
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
依据后述条款的增
加,完善表述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第
34 条补充
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
产的 10%;
16)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
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
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
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
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
低于 30%;
17)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
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
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
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
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
低于 20%;
18)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
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前述
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
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
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
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
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
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第
30 条补充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第
33 条补充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第 32
条补充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第
17 条补充
二、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除上述第 1)、 8)项与第 13)
项外,由于市场波动、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除上述第 1)、 8)、 13)、 19)、
20)项外,由于市场波动、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
加,对相应序号做
出变更
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七、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
计核算
(五)暂停估值的情形
增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4 条
补充
九、信息
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增加: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
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
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6、
27 条补充。
21、 《 华富天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同 修订版基金合同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
下简称“《 合同法》” )、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
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合同
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
根据 《 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的发布补充。
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
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关
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
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以下
简称“《 有关规定》” )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规定》
”)、 《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
《 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
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以下简称
“《 有关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第二部分
释义
增加:
6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
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
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
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
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就本基金
而言,指货币市场基金依法可投资的
符合前述条件的资产,但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63、 《 流动性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40 条
补充
对《 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做出解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
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
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
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
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
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
模限额,具体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9 条
补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

的申购与
赎回
增加:
1、 ……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
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
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
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
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
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
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31 条
补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增加:
5、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
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
一投资者单日申购金额上限的。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
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
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
受申购申请。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4
、 19 、 24 条补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发生上述第 1、 2、 3、 7、
5、 6、 7、 11、 12 项暂停申购情
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对于上述第 8、
9、 10 项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
在网站上公布相关申购的上限。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
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
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发生上述第 1、 2、 3、 7、 8、 9、 10、
14、 15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对于上述第 5、 11、
12、 13 项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在网
站上公布相关申购的上限。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
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
加,对相应序号做
出变更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
增加: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4 条
补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8 项情形之一而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赎回公告。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
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
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
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
告。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8、
9 项情形之一而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赎回公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
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
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
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
加,对相应序号做
出变更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增加:
( 4)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部分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
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第 21
条补充
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
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而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以内
(含 2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 1)或( 2)
条款处理,具体请见相关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
注册资本: 2 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
……
注册资本: 190.52 亿元人民币
一、基金管理人
……
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
……
注册资本: 207.74 亿元人民币
对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基本信息
作出更新
第十二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一)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
具:
增加: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
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
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
息披露程序。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33
条补充
第十二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二)投资组合限制
(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
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
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
( 9)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
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
得低于 10%;
……
(二)投资组合限制
( 1)除第( 16)、( 17)项另有约定
外,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
得超过 240 天;
……
( 9)除第( 16)、( 17)项另有约定
外,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
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
增加:
(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
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
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
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
资产的 10%;
依据后述条款的增
加,完善表述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34 条
补充
( 16)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
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
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
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
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
低于 30%;
( 17)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
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
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
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
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
低于 20%;
( 18)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
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前
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
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
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30 条
补充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第
33 条补充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第 32
条补充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第
17 条补充
第十二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
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除上
述第( 1)、( 8)项与第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
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除上述第( 1)、( 8)、
( 13)、( 19)、( 20)项外,因市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
加,对相应序号做
出变更
( 13)项外,因市场波动、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部
分 基金
资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增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4 条
补充
第十八部
分 基金
的信息披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
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增加: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
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
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6、
27 条补充。
第十八部
分 基金
的信息披

(六)临时报告
……
26、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
度绝对值达到 0.25%、正偏离度
绝对值达到 0.50%、负偏离度绝
对值达到 0.50%或负偏离度绝对
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0%的
(六)临时报告
……
26、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
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0%、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0%或
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0%的情形;
情形; 增加:
29、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30、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
单;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6、
33 条补充。
章节 原托管协议 修订版托管协议 修订理由
一、基金
托管协议
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
注册资本: 2 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
……
注册资本: 190.52 亿元人民币
(一)基金管理人
……
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
……
注册资本: 207.74 亿元人民币
对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的基本信
息作出更新
二、基金
托管协议
的依据、
目的和原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 《 货币市场基
金监督管理办法》 、 《 关于实
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
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等有关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制订。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货币
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 《 关于实
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
关问题的规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根据 《 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的发布补充。
三、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比例进行监督。
增加: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
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
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
息披露程序。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33
条补充
三、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
2、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
资限制:
……
(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
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
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
( 1)除第( 16)、( 17)项另有约定
外,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
依据后述条款的增
加,完善表述
查 ……
( 9)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
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
得低于 10%;
……
得超过 240 天;
……
( 9)除第( 16)、( 17)项另有约定
外,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
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
增加:
(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
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
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
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
资产的 10%;
( 16)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
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
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
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
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
低于 30%;
( 17)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
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
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
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
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
低于 20%;
( 18)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
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前
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
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
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34 条
补充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30 条
补充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33 条
补充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32
条补充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7 条
补充
三、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
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除上
述第( 1)、( 8)项与第
( 13)项外,因市场波动、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
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除上述第( 1)、( 8)、
( 13)、( 19)、( 20)项外,因市
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
加,对相应序号做
出变更
三、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

增加: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
10:00 前将货币市场基金前一交易日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合计持有比例等
信息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
法履行投资监督职责。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第
30 条补充
八、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
计核算
(四)可以暂停估值的情形
增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4 条
补充
十、基金
信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
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增加: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6、
27 条补充。
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
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
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22、 《 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同 修订版基金合同 修订理由
一、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
下简称“《 合同法》 ”)、 《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
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合同
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
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
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
称“《 流动性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根据 《 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的发布补充。
二、 释义 增加:
52、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
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
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
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
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3、摆动定价机制:是指当开放式基
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
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
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40 条
补充
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
对待
54、 《 流动性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对《 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做出解释
六、 基
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增加: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
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
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
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
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
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
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具
体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9 条
补充。
六、 基
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

增加:
5、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
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采
用摆动定价机制,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
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
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3 条
补充。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5 条
补充。
六、 基
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增加:
5、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
金总规模、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单日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4
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
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
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
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
受申购申请。
、 19 、 24 条补充。
六、 基
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
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
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4、 7、 8、
9、 11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
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
加,对相应序号做
出变更
六、 基
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
增加: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4 条
补充
六、 基
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增加:
( 4)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 20% 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
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部分
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1
条补充
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
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
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而对于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以内(含
2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按前述( 1)或( 2)条款
处理,具体请见相关公告。
七、 基
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
环路 1000 号 31 层
……
注册资本: 1.2 亿元人民币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陆家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
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民币
对基金管理人基本
信息作出更新
七、 基
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对基金托管人基本
信息作出更新
十二、 基
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增加: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五、投资限制
( 2)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第 18
条补充
十二、基
金的投资
五、投资限制
增加:
(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6
条补充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
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15%;
(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30%;
除上述第( 2)、( 12)、( 16)、
( 17)项另有约定外, ……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7
条补充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5
条补充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
加,对相应序号做
出变更
十四、 基
金资产估

增加: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5 条
补充
十四、 基
金资产估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增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4 条
补充
十八、 基
金的信息
披露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
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增加: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6、
27 条补充
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十八、基
金的信息
披露
(五)临时报告
增加:
26、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
行估值时;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5、
26 条补充。
二十四、
基金合同
内容摘要
将按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内容同步更新。
章节 原托管协议 修订版托管协议 修订理由
一、基金
托管协议
当事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
环路 1000 号 31 层
……
注册资本: 1.2 亿元人民币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陆家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
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民币
对基金管理人的基
本信息作出更新
一、基金
托管协议
当事人
二、基金托管人
……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
联系人:赵会军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二、基金托管人
……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
联系人:洪渊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对基金托管人的基
本信息作出更新
二、基金
托管协议
的依据、
目的和原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
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
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 7 号〈 托管协议的内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
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
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 《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 托
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 《 华富灵
根据 《 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的发布补充。
容与格式〉》 、 《 华富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三、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增加: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8
条补充
三、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

(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增加:
2)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8
条补充
三、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

(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增加: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
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
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
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
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
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6
条补充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7
条补充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5
条补充
三、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

(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
调整期限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
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

除上述 2)、 12)、 16)、 17)项以
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
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
加,对相应序号做
出变更
三、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的监督
(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
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
、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
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
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
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
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
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
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
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
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
证券。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的监督
(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
( 2)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
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
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
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
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
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
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
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 关于规范基金投
资非公开发行证券
行为的紧急通知》
现已废止
进一步完善表述,
提示流通受限证券
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差异
八、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
计核算
增加:
(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5 条
补充
十、信息
披露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
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增加: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
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
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6、
27 条补充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
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十、信息
披露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增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暂停基金
估值的;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4 条
补充
23、 《 华富恒富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同 修订版基金合同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 前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合同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
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
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合同
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
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规定》 ”)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根据 《 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的发布补充。
第二部分 释

增加:
52、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
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
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40 条
补充
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
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3、摆动定价机制:是指当开放式基
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
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
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
对待
54、 《 流动性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对《 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做出解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增加: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
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
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
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
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
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
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具
体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9 条
补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

增加:
5、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采
用摆动定价机制,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3 条
补充。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5 条
补充。
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
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增加:
8、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
金总规模、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单日
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
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
受申购申请。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4
、 24 条补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
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
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
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
放期相应顺延。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9、
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全部
或部分被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相应顺延。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
加,对相应序号做
出变更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
增加: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4 条
补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根据后述条款的增
加,完善表述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
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
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时, ……
定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
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增加:
( 3)在开放期内,如果基金发生巨额
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
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
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部分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
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
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
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
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
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
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而被延
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
理赎回业务;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
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而对于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 20%以内(含 20%)的赎回
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
前述( 1)或( 2)条款处理,具体请
见相关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时, ……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第 21
条补充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元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对基金托管人基本
信息作出更新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增加: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四、投资限制
( 2)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管理规定》 第 18
条补充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增加:
( 15)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
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
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
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
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15%;
( 1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30%;
除上述第( 2)、( 11)、( 15)、
( 16)项外, ……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6
条补充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7
条补充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5
条补充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
加,对相应序号做
出变更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增加: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5 条
补充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增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4 条
补充
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
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比例超过 20%的
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
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
特有风险。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
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增加: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
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6、
27 条补充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临时报告
增加:
25、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
行估值时;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5、
26 条补充。
第二十四部
分 基金合同
内容摘要
根据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内容同步更新。
章节 原托管协议 修订版托管协议 修订理由
一、基金托
管协议当事

二、基金托管人
……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元
二、基金托管人
……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对基金托管人的基
本信息作出更新
二、基金托
管协议的依
据、目的和
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
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
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 《 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 《 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的发布补充。
披露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 7 号〈 托管协议的内容
与格式〉》 、 《 华富恒富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
简称《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 托
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 《 华富恒
富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三、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业
务监督和核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增加: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8
条补充
三、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业
务监督和核

(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增加:
b、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8
条补充
三、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业
务监督和核

(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增加:
o、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p、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
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q、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基金托管
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r、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基金托管
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6
条补充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7
条补充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5
条补充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t、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三、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业
务监督和核

(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
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 11)项外,由于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的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

除上述第 b、 k、 o、 p 项外,由于证券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的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
加,对相应序号做
出变更
三、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业
务监督和核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
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
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
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
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
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
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的监督
( 2)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
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
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
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
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
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
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
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进一步完善表述,
提示流通受限证券
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差异
八、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和会计核算
增加:
(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5 条
补充
十、信息披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
信息披露程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比例超过 20%的
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
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
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增加: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
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
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6、
27 条补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
特有风险。
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十、信息披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增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暂停基金
估值的;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4 条
补充
24、 《 华富智慧城市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同 修订版基金合同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 前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合同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
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合同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规
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根据 《 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的发布补充。
第二部分 释

增加:
52、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
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
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
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
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3、摆动定价机制:是指当开放式基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40 条
补充
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
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
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
对待
54、 《 流动性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对《 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做出解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增加: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
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
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
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
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
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
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具
体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9 条
补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

增加:
5、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采
用摆动定价机制,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
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
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3 条
补充。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5 条
补充。
第六部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增加:
5、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
金总规模、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单日
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
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
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
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
受申购申请。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4
、 19 、 24 条补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
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
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7、 8、 9、
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
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
加,对相应序号做
出变更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
增加: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4 条
补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增加:
( 4)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 20% 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1
条补充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部分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
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而对于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 20%以内(含 20%)的赎回
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
前述( 1)或( 2)条款处理,具体请
见相关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
注册资本: 1.2 亿元人民币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陆家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
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民币
对基金管理人基本
信息作出更新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对基金托管人基本
信息作出更新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增加: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四、投资限制
( 2)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第 18
条补充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增加:
(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
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15%;
( 1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30%;
除上述第( 2)、( 12)、( 16)、
( 17)项外, ……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6
条补充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7
条补充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5
条补充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
加,对相应序号做
出变更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增加: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5 条
补充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增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4 条
补充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
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增加: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6、
27 条补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
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七)临时报告
增加:
26、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
行估值时;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5、
26 条补充。
第二十四部
分 基金合同
内容摘要
按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内容同步更新。
章节 原托管协议 修订版托管协议 修订理由
一、基金托
管协议当事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
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
注册资本: 1.2 亿元人民币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陆家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
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民币
对基金管理人的基
本信息作出更新
一、基金托
管协议当事

二、基金托管人
……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
联系人:赵会军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二、基金托管人
……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
联系人:洪渊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对基金托管人的基
本信息作出更新
二、基金托
管协议的依
据、目的和
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
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
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根据 《 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的发布补充。
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
披露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 7 号〈 托管协议的内容
与格式〉》 、 《 华富智慧城
市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 《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 托
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 《 华富智
慧城市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三、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业
务监督和核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增加: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8
条补充
三、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业
务监督和核

(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增加:
b、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8
条补充
三、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业
务监督和核

(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增加:
p、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
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
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q、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
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r、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协议项
下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6
条补充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7
条补充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5
条补充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s、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协议项
下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t、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三、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业
务监督和核

(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
比例调整期限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
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

除上述 b、 l、 p、 q 项以外,因证券市
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
加,对相应序号做
出变更
三、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业
务监督和核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应遵守《 关于规范基金
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
紧急通知》 、 《 关于基金投
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
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
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
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
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
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
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
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
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
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
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的监督
(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
( 2)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
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
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
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
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
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
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
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 关于规范基金投
资非公开发行证券
行为的紧急通知》
已废止
进一步完善表述,
提示流通受限证券
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差异
八、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和会计核算
增加:
(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5 条
补充
十、信息披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
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增加: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
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
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
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6、
27 条补充
十、信息披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增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暂停基金估值的;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4 条
补充
25、 《 华富物联世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同 修订版基金合同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 前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
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以下简称“《 合同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
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
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合同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根据 《 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的发布补充。
第二部分 释

增加:
52、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
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
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
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3、摆动定价机制:是指当开放式基金
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
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
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4、 《 流动性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40 条
补充
对《 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做出解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增加: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
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
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
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
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
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公告。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9 条
补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增加:
5、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采
用摆动定价机制,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
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
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管理规定》 第 23 条
补充。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5 条
补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增加:
5、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
金总规模、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
申购金额上限的。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
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
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
请。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4
、 19 、 24 条补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
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7、 8、 9、
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
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
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
加,对相应序号做
出变更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增加: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根据《 流动性风险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管理规定》 第 24 条
补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增加:
( 4)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 20% 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部分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
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而对于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以内(含 20%)的
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按前述( 1)或( 2)条款处理,具体请
见相关公告。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1
条补充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注册资本: 1.2 亿元人民币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
家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民币
对基金管理人基本
信息作出更新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对基金托管人基本
信息作出更新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增加: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8
四、投资限制
( 2)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条补充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增加:
(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
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2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除上述第( 2)、( 12)、( 17)、
( 18)项外, ……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6
条补充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7
条补充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5
条补充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
加,对相应序号做
出变更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增加: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
公平性。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5 条
补充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增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基金估值;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4 条
补充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增加: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至
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
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
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6、
27 条补充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七)临时报告
增加:
26、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
估值时;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
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5、
26 条补充。
第二十四部
分 基金合同
内容摘要
将按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内容同步更新。
26、 《 华富益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同 修订版基金合同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 前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合同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
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合同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规
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根据 《 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的发布补充。
第二部分 释

增加:
52、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
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
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
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
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3、摆动定价机制:是指当开放式基
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
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
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
对待
54、 《 流动性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40 条
补充
对《 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做出解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增加: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
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
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
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
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
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
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具
体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9 条
补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

增加:
5、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
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3 条
补充。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采
用摆动定价机制,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
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
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5 条
补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增加:
5、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
金总规模、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单日
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
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
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
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
受申购申请。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4
、 19 、 24 条补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
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
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
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7、 8、 9、
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
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
加,对相应序号做
出变更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
增加: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4 条
补充
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增加:
( 4)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 20% 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部分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
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而对于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 20%以内(含 20%)的
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
请按前述( 1)或( 2)条款处理,具
体请见相关公告。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第 21
条补充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
注册资本: 2.0 亿元人民币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
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民币
对基金管理人基本
信息作出更新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亿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对基金托管人基本
信息作出更新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增加: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四、投资限制
( 2)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8
条补充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增加:
(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
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15%;
( 1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30%;
除上述第( 2)、( 12)、( 16)、
( 17)项外, ……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6
条补充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7
条补充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5
条补充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
加,对相应序号做
出变更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增加: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5 条
补充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增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4 条
补充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
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增加: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
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6、
27 条补充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七)临时报告
增加: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
行估值时;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5、
26 条补充。
第二十四部
分 基金合同
内容摘要
将按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内容同步更新。
章节 原托管协议 修订版托管协议 修订理由
一、基金托
管协议当事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
注册资本: 2.0 民币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
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民币
对基金管理人的基
本信息作出更新
一、基金托
管协议当事

二、基金托管人
……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二、基金托管人
……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对基金托管人的基
本信息作出更新
二、基金托
管协议的依
据、目的和
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
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
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 《 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 《 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的发布补充。
披露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 7 号〈 托管协议的内容
与格式〉》 、 《 华富益鑫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 托
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 《 华富益
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规定。
三、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业
务监督和核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增加: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8
条补充
三、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业
务监督和核

(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增加:
2)、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8
条补充
三、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业
务监督和核

(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增加: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
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
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
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
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1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
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6
条补充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7
条补充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5
条补充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三、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业
务监督和核

(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
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的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

除上述第 2)、 12)、 16)、 17)项外,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导致的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
加,对相应序号做
出变更
三、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业
务监督和核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
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
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
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
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
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
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
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
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
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的监督
( 2)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
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
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
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
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
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
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
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进一步完善表述,
提示流通受限证券
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差异
八、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和会计核算
增加:
(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5 条
补充
十、信息披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
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增加: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
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
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6、
27 条补充
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十、信息披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增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暂停基金估值的;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4 条
补充
27、 《 华富华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同 修订版基金合同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 前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
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以下简称“《 合同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
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
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合同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根据 《 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的发布补充。
第二部分 释

增加:
52、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
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
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
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3、摆动定价机制:是指当开放式基金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40 条
补充
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
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
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4、 《 流动性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对《 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做出解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增加: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
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
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
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
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
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公告。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9 条
补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增加:
5、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
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采
用摆动定价机制,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
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
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3 条
补充。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5 条
补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增加:
5、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
金总规模、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
申购金额上限的。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4
、 19 、 24 条补充。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
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
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
请。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
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
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7、 8、 9、
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
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
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
加,对相应序号做
出变更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增加: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4 条
补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增加:
( 4)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 20% 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部分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
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第 21
条补充
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而对于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以内(含 20%)的
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按前述( 1)或( 2)条款处理,具体请
见相关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
注册资本: 2.0 亿元人民币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
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民币
对基金管理人基本
信息作出更新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对基金托管人基本
信息作出更新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增加: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四、投资限制
( 2)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第 18
条补充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增加:
(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
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6
条补充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7
条补充
(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1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除上述第( 2)、( 12)、( 16)、
( 17)项外, ……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5
条补充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
加,对相应序号做
出变更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增加: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
公平性。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5 条
补充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增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基金估值;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4 条
补充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增加: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至
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
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
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6、
27 条补充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七)临时报告
增加: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 根据《 流动性风险
估值时;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
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管理规定》 第 25、
26 条补充。
第二十四部
分 基金合同
内容摘要
将按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内容同步更新。
章节 原托管协议 修订版托管协议 修订理由
一、基金托
管协议当事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
注册资本: 1.2 亿元人民币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
家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
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民币
对基金管理人的基
本信息作出更新
二、基金托
管协议的依
据、目的和
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 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
露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 7 号〈 托管协议的
内容与格式〉》 、 《 华富
华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
下简称《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
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 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
《 华富华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根据 《 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的发布补充。
三、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业
务监督和核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增加: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8
条补充
三、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
投资限制:
管理人的业
务监督和核

增加:
2)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8
条补充
三、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业
务监督和核

(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
投资限制:
增加: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
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
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
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
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1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
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6
条补充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7
条补充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5
条补充
三、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业
务监督和核

(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
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导致的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

除上述第 2)、 12)、 16)、 17)项外,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
致的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
加,对相应序号做
出变更
三、基金托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业
务监督和核

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
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
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
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
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
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
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
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
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
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券的监督
( 2)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
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 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
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
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
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
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
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
限证券。
进一步完善表述,
提示流通受限证券
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差异
八、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和会计核算
增加:
(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5 条
补充
十、信息披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
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增加: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
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披露该投
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6、
27 条补充
十、信息披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增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基金估值的;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4 条
补充
28、 《 华富弘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同 修订版基金合同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 前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
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以下简称“《 合同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
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
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合同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根据 《 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的发布补充。
第二部分 释

增加:
52、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
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
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
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3、摆动定价机制:是指当开放式基金
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
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
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4、 《 流动性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40 条
补充
对《 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做出解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增加: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9 条
补充。
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
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
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
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
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增加:
5、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
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采
用摆动定价机制,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
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
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3 条
补充。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5 条
补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增加:
5、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
金总规模、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
申购金额上限的。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
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
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
请。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4
、 19 、 24 条补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

发生上述第 1、 2、 3、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7、 8、 9、
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
加,对相应序号做
5、 6、 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
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定暂停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
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
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出变更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增加: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4 条
补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增加:
( 4)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 20% 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部分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
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而对于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以内(含 20%)的
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按前述( 1)或( 2)条款处理,具体请
见相关公告。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第 21
条补充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注册资本: 2.0 亿元人民币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
家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民币
对基金管理人基本
信息作出更新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元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对基金托管人基本
信息作出更新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增加: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四、投资限制
( 2)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第 18
条补充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增加:
(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
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1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除上述第( 2)、( 12)、( 16)、
( 17)项外, ……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6
条补充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7
条补充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5
条补充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
加,对相应序号做
出变更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增加: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
公平性。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5 条
补充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增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基金估值;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4 条
补充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增加: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至
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
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
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6、
27 条补充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七)临时报告
增加: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
估值时;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
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5、
26 条补充。
第二十四部
分 基金合同
内容摘要
将按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内容同步更新。
章节 原托管协议 修订版托管协议 修订理由
一、基金托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
对基金管理人的基
本信息作出更新
管协议当事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
注册资本: 2.0 亿元人民币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
家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
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民币
一、基金托
管协议当事

二、基金托管人
……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元
二、基金托管人
……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对基金托管人的基
本信息作出更新
二、基金托
管协议的依
据、目的和
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 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
露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 7 号〈 托管协议的
内容与格式〉》 、 《 华富
弘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
下简称《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
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 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
《 华富弘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根据 《 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的发布补充。
三、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业
务监督和核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增加: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8
条补充
三、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业
务监督和核

(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
投资限制:
增加:
2)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8
条补充
三、基金托 (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
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业
务监督和核

同》 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
投资限制:
增加: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
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
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
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
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1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
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6
条补充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7
条补充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5
条补充
三、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业
务监督和核

(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
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导致的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

除上述第 2)、 12)、 16)、 17)项外,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
致的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
加,对相应序号做
出变更
三、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业
务监督和核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
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
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的监督
( 2)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
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 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
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
进一步完善表述,
提示流通受限证券
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差异
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
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
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
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
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
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
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
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
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
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
限证券。
八、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和会计核算
增加:
(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5 条
补充
十、信息披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
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增加: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
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披露该投
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6、
27 条补充
十、信息披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增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基金估值的;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4 条
补充
29、 《 华富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同 修订版基金合同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 前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
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合同法》
根据 《 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法》 (以下简称“《 合同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
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
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的发布补充。
第二部分 释

增加:
52、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
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
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
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3、摆动定价机制:是指当开放式基金
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
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
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4、 《 流动性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40 条
补充
对《 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做出解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增加: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
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9 条
补充。
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
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
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
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增加:
5、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
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采
用摆动定价机制,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
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
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3 条
补充。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5 条
补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增加:
5、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
金总规模、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
申购金额上限的。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
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
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
请。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4
、 19 、 24 条补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
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7、 8、 9、
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
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
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
加,对相应序号做
出变更
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理。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增加: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4 条
补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增加:
( 4)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 20% 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部分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
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而对于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以内(含 20%)的
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按前述( 1)或( 2)条款处理,具体请
见相关公告。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第 21
条补充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注册资本: 2.0 亿元人民币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
家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民币
对基金管理人基本
信息作出更新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对基金托管人基本
……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元
……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信息作出更新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增加: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四、投资限制
( 2)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第 18
条补充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增加:
(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
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1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除上述第( 2)、( 12)、( 16)、
( 17)项外, ……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6
条补充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7
条补充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5
条补充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
加,对相应序号做
出变更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增加: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
公平性。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5 条
补充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增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4 条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基金估值;
补充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增加: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至
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
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
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6、
27 条补充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七)临时报告
增加: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
估值时;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
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5、
26 条补充。
第二十四部
分 基金合同
内容摘要
将按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内容同步更新。
章节 原托管协议 修订版托管协议 修订理由
一、基金托
管协议当事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
注册资本: 2.0 亿元人民币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
家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
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民币
对基金管理人的基
本信息作出更新
一、基金托
管协议当事

二、基金托管人
……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元
二、基金托管人
……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对基金托管人的基
本信息作出更新
二、基金托
管协议的依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根据 《 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据、目的和
原则
法》 )、 《 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
露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 7 号〈 托管协议的
内容与格式〉》 、 《 华富
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
下简称《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规定。
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
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 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
《 华富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定》 的发布补充。
三、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业
务监督和核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增加: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8
条补充
三、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业
务监督和核

(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
投资限制:
增加:
2)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8
条补充
三、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业
务监督和核

(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
投资限制:
增加: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
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
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
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6
条补充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7
条补充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基金托管
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1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基金托管
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5
条补充
三、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业
务监督和核

(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
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导致的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

除上述第 2)、 12)、 16)、 17)项外,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
致的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
加,对相应序号做
出变更
三、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业
务监督和核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
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
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
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
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
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
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
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
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
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的监督
( 2)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
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 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
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
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
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
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
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
限证券。
进一步完善表述,
提示流通受限证券
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差异
八、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和会计核算
增加:
(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5 条
补充
十、信息披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
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增加: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
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披露该投
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管理规定》 第 26、
27 条补充
十、信息披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增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基金估值的;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4 条
补充
30、 《 华富永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同 修订版基金合同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 前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合同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
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合同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规
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根据 《 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的发布补充。
第二部分 释

增加:
52、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
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
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
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40 条
补充
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3、摆动定价机制:是指当开放式基
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
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
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
对待
54、 《 流动性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对《 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做出解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增加: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
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
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
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
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
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
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具
体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9 条
补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

增加:
5、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
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采
用摆动定价机制,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
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
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3 条
补充。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5 条
补充。
第六部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增加:
5、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
金总规模、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单日
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
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
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
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
受申购申请。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4
、 19 、 24 条补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
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
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
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7、 8、 9、
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
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
加,对相应序号做
出变更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
增加: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4 条
补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增加:
( 4)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 20% 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第 21
条补充
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部分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
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而对于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 20%以内(含 20%)的
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
请按前述( 1)或( 2)条款处理,具
体请见相关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
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注册资本: 1.2 亿元人民币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陆家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民币
对基金管理人基本
信息作出更新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
注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对基金托管人基本
信息作出更新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增加: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四、投资限制
( 2)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8
条补充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增加:
(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6
条补充
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
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15%;
( 2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30%;
除上述第( 2)、( 12)、( 17)、
( 18)项外, ……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7
条补充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5
条补充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
加,对相应序号做
出变更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增加: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5 条
补充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增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4 条
补充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
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增加: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
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6、
27 条补充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七)临时报告
增加: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
行估值时;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5、
26 条补充。
第二十四部
分 基金合同
内容摘要
按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内容同步更新。
章节 原托管协议 修订版托管协议 修订理由
一、基金托
管协议当事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
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注册资本: 1.2 亿元人民币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陆家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民币
对基金管理人的基
本信息作出更新
一、基金托
管协议当事

二、基金托管人
……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二、基金托管人
……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对基金托管人的基
本信息作出更新
二、基金托
管协议的依
据、目的和
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
披露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 7 号〈 托管协议的内容
与格式〉》 、 《 华富永鑫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
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
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 《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 托
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 《 华富永
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规定。
根据 《 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的发布补充。
三、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业
务监督和核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增加: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8
条补充
三、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业
务监督和核

(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增加:
2)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8
条补充
三、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业
务监督和核

(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增加: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
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
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
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持一致;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
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2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
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6
条补充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7
条补充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5
条补充
三、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业
(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
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

除上述第 2)、 12)、 17)、 18)项外,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
务监督和核

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的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导致的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加,对相应序号做
出变更
三、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业
务监督和核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
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
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
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
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
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
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
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
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
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的监督
( 2)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
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
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
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
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
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
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
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进一步完善表述,
提示流通受限证券
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差异
八、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和会计核算
增加:
(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5 条
补充
十、信息披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
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增加: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
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
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
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6、
27 条补充
十、信息披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增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24 条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暂停基金估值的;
补充
附件二: 《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调整赎回费率的说明》
1、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后具体赎回费率如下:
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持有期限( N) 赎回费率
N < 1.5 年 2%
1.5 年 ≤ N < 3 年 1%
N ≥ 3 年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
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基金财产, 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 华富恒富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后具体赎回费率如下:
华富恒富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1)本基金一般不收取赎回费,但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按照1.5%费率
收取赎回费, 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的份额按照1.0%费率收取赎回费。
( 2)本基金赎回费用由申请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并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 华富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后具体赎回费率如下:
华富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赎回费率
小于 7 日 1.50%
大于等于 7 日,小于 1 年 0.50%
大于等于 1 年,小于 2 年 0.25%
大于等于 2 年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
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所收
取的赎回费的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
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 华富价值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后具体赎回费率如下:
华富价值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赎回费率
小于 7 日 1.50%
大于等于 7 日,小于 1 年 0.50%
大于等于 1 年,小于 2 年 0.25%
大于等于 2 年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
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赎回
费总额的 25%归基金财产, 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5、华富量子生命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后具体赎回费率如下:
华富量子生命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赎回费率
小于 7 日 1.50%
大于等于 7 日,小于 1 年 0.50%
大于等于 1 年,小于 2 年 0.25%
大于等于 2 年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
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赎回
费总额的 25%归基金财产, 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华富成长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后具体赎回费率如下:
华富成长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赎回费率
小于 7 日 1.50%
7 日-1 年(含 7 日) 0.50%
1-2 年(含 1 年) 0.20%
2 年以上(含 2 年)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基金财产, 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7、华富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后具体赎回费率如下:
华富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对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Y) 赎回费率
Y<7 日 1.50%
7 日≤Y<0.5 年 0.10%
0.5 年≤Y<1 年 0.05%
Y》1 年 0.00%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
6 个月为 180 天, 1 年为 365 天)
2)对于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Y<7 日 1.50%
Y》7 日 0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所收取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
部分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等。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
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8、华富竞争力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后具体赎回费率如下:
华富竞争力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赎回费率
小于 7 日 1.50%
7 日-1 年(含 7 日) 0.50%
1-2 年(含 1 年) 0.35%
2-3 年(含 2 年) 0.20%
3 年以上(含 3 年)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基金财产, 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费。
9、华富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后具体赎回费率如下:
华富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对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Y) 赎回费率
Y<7 日 1.50%
7 日≤Y<30 日 0.10%
Y》30 日 0.00%
2)对于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Y<7 日 1.50%
Y 》7 日 0.00%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未归入
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10、华富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后具体赎回费率如下:
华富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赎回费率
小于 7 日 1.50%
7 日-1 年(含 7 日) 0.50%
1-2 年(含 1 年) 0.25%
2 年以上(含 2 年)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
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11、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后具体赎回费率如下: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赎回费率
小于 7 日 1.50%
7 日-1 年(含 7 日) 0.10%
1-2 年(含 1 年) 0.05%
场外赎回费率
2 年以上(含 2 年) 0
场内赎回费率 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 0.1%,不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
其余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12、华富中小板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后具体赎回费率如下:
华富中小板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赎回费率
小于 7 日 1.50%
7 日-1 年(含 7 日) 0.50%
1-2 年(含 1 年) 0.25%
2 年以上(含 2 年)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
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13、华富恒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后具体赎回费率如下:
华富恒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对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Y) 赎回费率
Y<7 日 1.50%
7 日≤Y<0.5 年 0.10%
0.5 年≤Y<1 年 0.05%
Y》1 年 0.00%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 6 个月为
180 天, 1 年为 365 天)
2)对于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Y<7 日 1.50%
7 日≤Y 0.00%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未归入
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14、 华富益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后具体赎回费率如下:
华富益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对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Y) 赎回费率
Y<7 日 1.50%
7 日≤Y<30 日 0.75%
30 日≤Y<6 个月 0.50%
6 个月≤Y<1 年 0.10%
1 年≤Y< 2 年 0.05%
2 年≤Y 0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
6 个月为 180 天, 1 年为 365 天)
2)对于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Y) 赎回费率
Y<7 日 1.50%
7 日≤Y<30 日 0.50%
30 日≤Y 0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对 A 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长于 30 日(含)但少于 3 个月的投资者收取
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 A 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
长于 3 个月(含)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 A 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含)的投资者收取的
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15、华富华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后具体赎回费率如下:
华富华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对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Y) 赎回费率
Y<7 日 1.50%
7 日≤Y<30 日 0.75%
30 日≤Y<6 个月 0.50%
6 个月≤Y<1 年 0.10%
1 年≤Y< 2 年 0.05%
2 年≤Y 0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
6 个月为 180 天, 1 年为 365 天)
2)对于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Y) 赎回费率
Y<7 日 1.50%
7 日≤Y<30 日 0.50%
30 日≤Y 0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申请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
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 A 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长于 30 日(含)但少于 3 个月的
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 A 类基金份额持
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含)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
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 A 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含)的投资者
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
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16、华富弘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后具体赎回费率如下:
华富弘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对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Y) 赎回费率
Y<7 日 1.50%
7 日≤Y<30 日 0.75%
30 日≤Y<6 个月 0.50%
6 个月≤Y<1 年 0.10%
1 年≤Y< 2 年 0.05%
2 年≤Y 0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
6 个月为 180 天, 1 年为 365 天)
2)对于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Y) 赎回费率
Y<7 日 1.50%
7 日≤Y<30 日 0.50%
30 日≤Y 0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申请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
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 A 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长于 30 日(含)但少于 3 个月的
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 A 类基金份额持
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含)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
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 A 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含)的投资者
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
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17、华富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后具体赎回费率如下:
华富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对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Y) 赎回费率
Y<7 日 1.50%
7 日≤Y<30 日 0.75%
30 日≤Y<6 个月 0.50%
6 个月≤Y<1 年 0.10%
1 年≤Y< 2 年 0.05%
2 年≤Y 0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
6 个月为 180 天, 1 年为 365 天)
2)对于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Y) 赎回费率
Y<7 日 1.50%
7 日≤Y<6 个月 0.50%
6 个月≤Y 0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申请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
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长于 30 日(含)但少于 3 个月的投资
者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
长于 3 个月(含)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
入基金财产;对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含)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不
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费。
18、华富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后具体赎回费率如下:
华富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对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Y) 赎回费率
Y<7 日 1.50%
7 日≤Y<30 日 0.75%
30 日≤Y<6 个月 0.50%
6 个月≤Y<1 年 0.10%
1 年≤Y< 2 年 0.05%
2 年≤Y 0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
6 个月为 180 天, 1 年为 365 天)
对于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Y) 赎回费率
Y<7 日 1.50%
7 日≤Y<30 日 0.50%
30 日≤Y 0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申请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
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 A 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长于 30 日(含)但少于
3 个月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
A 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含)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
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 A 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长
于 6 个月(含)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入基金
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19、华富元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后具体赎回费率如下:
华富元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对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Y) 赎回费率
Y<7 日 1.50%
7 日≤Y<30 日 0.75%
30 日≤Y<6 个月 0.50%
6 个月≤Y<1 年 0.10%
1 年≤Y< 2 年 0.05%
2 年≤Y 0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
6 个月为 180 天, 1 年为 365 天)
2)对于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Y) 赎回费率
Y<7 日 1.50%
7 日≤Y<30 日 0.50%
30 日≤Y 0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申请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
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 A 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长于 30 日(含)但少于
3 个月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
A 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含)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
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 A 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长
于 6 个月(含)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入基金
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0、华富永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后具体赎回费率如下:
华富永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对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Y) 赎回费率
Y<7 日 1.50%
7 日≤Y<30 日 0.75%
30 日≤Y<6 个月 0.50%
6 个月≤Y<1 年 0.10%
1 年≤Y< 2 年 0.05%
2 年≤Y 0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
6 个月为 180 天, 1 年为 365 天)
2)对于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Y) 赎回费率
Y<7 日 1.50%
7 日≤Y<30 日 0.50%
30 日≤Y 0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申请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
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 A 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长于 30 日(含)但少
于 3 个月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
对 A 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含)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者收取的赎
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 A 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
长于 6 个月(含)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入基
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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