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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B (002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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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B002710
基金类型:货币型     成立日期:2016-06-02     基金规模:15.72亿份     基金经理: 赵耀 
基金全称: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人: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 7日年化
  • 14日年化
  • 28日年化

基金收益发放:每日发放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0.0% 众禄费率:0.0% 无折扣

服务保障:

500万元起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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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招募说明书
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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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目录


一、 绪言................................................................................................................................... 4

二、 释义................................................................................................................................... 5

三、 基金管理人..................................................................................................................... 10

四、 基金托管人..................................................................................................................... 20

五、 相关服务机构................................................................................................................. 22

六、 基金的募集..................................................................................................................... 24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28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29

九、 基金的投资..................................................................................................................... 37

十、 基金的财产..................................................................................................................... 42

十一、 基金资产的估值......................................................................................................... 44

十二、 基金的收益分配......................................................................................................... 48

十三、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0

十四、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3

十五、 基金的信息披露......................................................................................................... 54

十六、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59

十七、 风险揭示..................................................................................................................... 61

十八、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63

十九、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2

二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5

二十一、 其他应披露事项 ........................................................................................................ 96

二十二、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97

二十三、 备查文件 .................................................................................................................... 98




2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4 月 12 日证监许可[2016]757 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人购买本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

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在

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

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

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的市场风险,因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

变动的利率风险或负收益风险,因债券和票据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而可能产生的到期不

能兑付的信用风险,因本产品相关技术、规则、操作等创新性造成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

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

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本基金长

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债券型基金。投资人在投资本

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

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

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投资者

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3
招募说明书




4
招募说明书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

金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有关规定》”)以及《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5
招募说明书



二、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

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并在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6
招募说明书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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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

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

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

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8、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8
招募说明书


49、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

收益率

50、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

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1、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两类

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52、A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3、B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4、升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达到 B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

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全部升

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55、降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基金份额的

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全

部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5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6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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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
公司)
成立时间:2012 年 6 月 12 日
法定代表人:饶雄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电话:0755-36855888
传真:(0755)33379033
联系人:陈国婧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9%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6%
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 2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饶雄先生,董事长。工学博士,中共党员;1992 年参加工作,曾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
责任公司研究员、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银河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及投资决策委
员会委员、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投资管理总部总经理、投资总监、副总裁、党
委委员;现任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施安平先生,副董事长。经济学博士、管理学博士后,中共党员;1985 年参加工作,
曾任西北工业大学教师、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科长、下属公司总经理、西安市商业银
行处长、西安信息港公司总经理等;现任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红塔红土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杜凤超先生,副董事长。工学硕士、MBA,高级经济师,中共党员;1983 年参加工作,
曾任北方工业大学讲师,1997 年加入北京市华远集团公司;现任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北京华远西单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华控技术有限
责任公司董事长,北京华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华远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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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京华远担保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北京山釜餐厅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华远典当有限公司董事
长;北京地铁四号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北京华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华远
大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华远浩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红塔红土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刘辉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管理学博士,经济师,中共党员;1995 年参
加工作,曾任云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办公室综合秘书、云南烟草兴云投资股分有限公司
财务部审计员、云南省烟草公司国有资产投资管理处项目主管、云南烟草兴云投资股份有限
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助理、副总经理、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等;现任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总经理,深圳市红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凌先生,董事、督察长。研究生,中共党员;1987 年参加工作,曾任云南省体改委
主任科员、云南省证管办期货处副处长、中国证监会昆明特派办稽查处负责人、综合处负责
人、处长、中国证监会云南监管局综合处处长、机构处处长、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等;现任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督察长,深圳市红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夏先生,董事。工学硕士、金融学博士,中共党员;1990 年参加工作,曾任中国农
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项目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研究员、深圳国际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总裁
助理、长江商学院案例中心副主任等;现任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秘
书处副秘书长,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陈乐波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学历,工学学士;1968 年参加工作,曾任上海交通
大学教师、广联(南宁)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明申公司、特能公司等多家企业董事、
上海新华闻投资公司、上海中泰信托投资公司任副总裁、总经济师等;现任上海海隆软件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世想海洋科技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江西 3L 医用制品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钟晖先生,独立董事。国际工商管理硕士;1993 年参加工作,曾任中南工业大学(现
中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讲师、湖南先锋期货有限责任公司长沙管理总部副总经理、湘财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董事长秘书兼总裁办副主任、资产管理总监兼固定收
益部总经理、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助理总裁兼北京地区总经理等;现任中国贫困地区文化
促进会暨中国国际扶贫基金会理事会财务顾问,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傅曦林,独立董事。民商法学博士,执业律师;1997 年参加工作,曾任江苏三山实业
股份有限公司(深市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深圳
国际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法律与监管部总经理、汉唐证券有限公司
风险控制总部副总经理;现任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高级合伙人,深圳国际仲
裁院(“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首批仲裁员,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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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两名,其中一名为职工监事。
徐骥女士,监事。管理学硕士,经济师;2011 年参加工作,曾任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
公司投资部项目经理,现任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投资部副经理,北京华远典当有限公司
监事会监事、审贷会成员,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王靖女士,职工监事。大学本科学历,会计师;1996 年参加工作,曾任西南证券深圳
福强路营业部会计、深圳市汉鼎投资公司财务主管、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财务主管
等,现任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督察长
饶雄先生,董事长。工学博士,中共党员;1992 年参加工作,曾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
责任公司研究员、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银河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及投资决策委
员会委员、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投资管理总部总经理、投资总监等、副总裁、
党委委员;现任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辉先生,总经理。经济学硕士、管理学博士,经济师,中共党员;1995 年参加工作,
曾任云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办公室综合秘书、云南烟草兴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审
计员、云南省烟草公司国有资产投资管理处项目主管、云南烟草兴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投资
管理部副总经理、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
总经理、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等;现任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深圳市红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园先生,副总经理:大学本科学历,管理学学士,经济师;1991 年参加工作,曾任
四川省粮食局办公室秘书、四川省川粮开发公司证券投资部经理、重庆国投深圳证券部投资
银行部高级经理、西南证券深圳福强营业部副总经理、西北证券广州营业部总经理等;现任
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深圳市红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李凌先生,督察长。研究生,中共党员;1987 年参加工作,曾任云南省体改委主任科
员、云南省证管办期货处副处长、中国证监会昆明特派办稽查处负责人、综合处负责人、处
长、中国证监会云南监管局综合处处长、机构处处长、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等;现
任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督察长,深圳市红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赵耀:香港中文大学金融财务工商管理硕士,厦门大学经济学学士,CFA(美国注册金
融分析师)。近 10 年证券、基金工作经历,历任诺安基金交易员、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交
易员,具有丰富的大资金运作交易经验。现任职公司投资部,为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赵耀先生具有多年证券行业交易、研究、投资领域工作实战经历,是深圳市地方级领军
人才,具有深厚的证券研究功底,良好的专业能力以及丰富的行业经验,精通于通过宏观经
济分析对大类资产配置、通过行为金融学对市场投资者行为的分析以及通过价值分析对个股
的挖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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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职务
刘辉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召集人,公司董事、总经理。
赵耀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赵兵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谢晔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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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
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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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在适用于本基金的情况下,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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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控制目标
(1)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2)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3)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
制和监督机制;
(4)将各种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保障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5)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保障业务稳健运行,减轻或规避各种风险对公司
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干扰。
2、建立风险控制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
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审慎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
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独立性原则:公司风险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风险控制的建立和执行
部门;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有效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具有高度
的权威性,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控制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公司
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
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3、风险控制体系
(1)风险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风险控制制度体系由四个不同层次的制度构成:第一个层次是公司章程、内部控制
大纲;第二个层次是基本管理制度;第三个层次是部门管理制度;第四个层次是各项业务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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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风险控制组织体系
风险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两个层次:
第一层次: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类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的组织,
主要是通过董事会下设的监察及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来实现的。
①监察及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自有资产的运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基金资产经营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内控机
制、风险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提出建议方案提交董事会。
②督察长履行的职责包括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
察、稽核;就以上监察、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向公司经营管理层通报并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
定期向监察及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发现公司的违规行为,应立即向董事长和中国
证监会报告。
第二层次:公司经营管理层包括风险控制委员会、监察稽核部及各职能部门对经营风险
的预防和控制。
①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
性和适时性;评估公司合规与风险控制的状况;审议基金投资的风险评估与绩效分析报告;
评估公司业务授权方案;审议业务合作伙伴(如席位券商、交易对手、代销机构等)的风险
预测报告;审议公司新产品、新业务、新市场营销渠道等的风险评估报告;协调各相关部门
制定突发性重大风险事件和违规事件的解决方案;界定重大风险事件和违规事件的责任;评
估法规政策、市场环境等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产生的影响等。
②监察稽核部的主要职责是在督察长的领导下,组织和协调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编写、
修订工作,确保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规、完善;检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执行情
况,出具监察稽核报告;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调查基金及其他类型产品的异常投资和
交易以及对违规行为的调查;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合规咨询、合规培训、离任审查等工作。
③公司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自身工作中潜在风险的自我检查和控制,各业务部门
作为公司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应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
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并严格执行。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业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和经营管理层必须充分履
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营业务
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
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
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
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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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
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
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
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
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
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
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一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
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实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交易部完成;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
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交易部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
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建立科学的
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对
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方法和
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
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设立了信息披露
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
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
出改进方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向董事会负责。
督察长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可以列席公司任何相关会议,调阅公司任
何相关制度、文件;要求被督察部门对所提出的问题提供有关材料和做出口头或书面说明;
行使中国证监会赋予的其他报告权和监督权。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
明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了充足的人员,严格制订了监察稽核工作
的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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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公司董事会和经营
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相关
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具有明确
的内控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的独立进行,并得到高
管人员的支持。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
投资经理分开,研究、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
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
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风险控制委员会,使用适
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
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计算机预警系
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
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市场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
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
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6、基金管理人承诺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
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合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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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工商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
[1983]146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 号
联系人:洪渊
电话: 010-66105799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icbc.com.cn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5 年 9 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05 人,平均年龄 30 岁,
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
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
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
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
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
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
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
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
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5 年 9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496 只。自 2003 年
以来,本行连续十一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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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49 项最佳托管银
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
和广泛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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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
公司)
法定代表人:饶雄
电话:(0755)36855888
传真:(0755)33379033
联系人:陈国婧
2、其他基金发售机构情况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调整其他发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
公司)
法定代表人:饶雄
电话:(0755)36855888
传真:(0755)33379033
联系人:许艺然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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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法定代表人:吴港平

电话:(010)58153000 (0755)25028288

传真:(010)85188298 (0755)25026188

签章注册会计师:吴翠容、乌爱莉

联系人:李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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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并经证监许可[2016]757 号文注册募集。

一、基金的类别

货币市场基金

二、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四、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各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或按基金管理人、销

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公开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以及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变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七、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最低募集金额为人民币 2 亿元。本基金不设募集

规模上限,在本基金的募集达到备案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视募集情况提前结束募集。

八、基金份额类别

1、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份额数量,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 A 类和 B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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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分类如下:

A 类份额 B 类份额

分级标准(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 <500 万份 ≥500 万份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0.25% 0.01%

首次认(申)购最低金额 1元 500 万元

追加认(申)购最低金额 1元 1元

在销售机构保留的最低份额 1份 500 万份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进行调整并

公告。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2、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但依据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约定因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交易而发生基金份额自

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外。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

认(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达到 B 类基金份额类别的最低份额要求

时,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基金份额最低份额要求时,登

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

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九、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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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投资人认购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销售机构对投资人认购申请的受理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代表该销售机构确实

收到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认购的成功确认应以登记机构的登记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可在基

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

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4)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5)募集期内,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6)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被部分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无效申请部分对应的

认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2、认购的限额

首次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 元人民币;首

次认购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500 万元人民币。追加

认购本基金 A 类、B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 元人民币。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认购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

最迟应于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十、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认购费用和认购份额的计算

1、 基金的面值: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 认购价格:本基金认购价格为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3、 认购费用: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4、 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人民币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认购款项于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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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集期间产生利息 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50)/1.00=100,050.00 份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十一、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二、募集期内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项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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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的,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

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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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销售机构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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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4、投资人在全部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余额时,其账户内待结转的基金收益将全部结转,

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账户未付收益为正时不兑付账户未付收益;账

户未付收益为负时,剩余的基金份额必须足以弥补其当前累计收益为负时的损益,否则将自

动按部分赎回份额占投资人基金账户总份额的比例结转当前部分累计收益,再进行赎回款项

结算。

5、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

则进行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由

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

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支付赎回款项。正常情

况下,投资人赎回(T 日)申请成功后,赎回款项于 T+3 日(包括该日)内从基金托管账户

划出,经销售机构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

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

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

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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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

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前述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

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五、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首次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 元人民币;

首次申购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500 万元人民币。追

加申购本基金 A 类、B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 元人民币。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2、投资人当日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本基金将根据运作和资产配置情况,设定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可接受的基金

每一开放日的单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上限、单个账户单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上限、单日累计赎回金额/净赎回金额上限、单个账户单日累计赎回金额/净赎回金额上限、

单笔申购赎回上限。

4、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单笔赎回申请

不得低于 1 份基金份额,最低账面份额为 1 份。

5、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将导致其单个基金账户内留存的基金份额不足基金管理人规定的

最低持有份额时,投资者应一次性全部赎回;如投资者未一次全部提交赎回申请,销售机构

有权以投资者在其单个基金账户内留存的该基金全部份额为限,办理赎回(如因分红再投资、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最低持有份额的情况,

不受此限)。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和赎回

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在通常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

求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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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本基金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

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2、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

3、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采用“金额申购、份额确认”的方式。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 = 申购金额/1.00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00/1.00=100,000.00 份

4、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本基金的赎回采用“份额赎回、金额确认”的方式。在不收取强

制赎回费的情况下,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若投资人全部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元﹢赎回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若投资人部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如其账户中的累计未付收益为正或该笔赎回完成

后剩余的基金份额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元

例 1:某投资人持有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00,000 份,全部赎回,赎回份额对应的未付

收益为 1.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00×1.00+1.50=100,001.50 元

例 2: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 10 万份,累计收益为 100 元,T 日该投资

者赎回 5 万份,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50,000×1.00=50,000.00(元)

5、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误差归入基金财产。

6、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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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其他基金向本基金的转入申请可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投资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本基金每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9、单一账户每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10、单笔申购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11、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

值达到 0.5%时。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11、12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

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对于上述第 8、9、

10 项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相关申购上限设定。如果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

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

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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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本基金每日累计赎回金额/净赎回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8、单一账户每日累计赎回金额/净赎回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9、单笔赎回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10 项情形之一而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赎回公告。对于上述第 7、8、9 项拒绝赎回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

相关赎回上限设定。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

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

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其中包括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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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子邮件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等方式)在 3 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

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

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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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

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

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十六、其他业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质押等

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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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九、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投资组合风险,保持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一)现金;

(二)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三)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 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

产支持证券;

(四)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保持组合高度流动性的前提下,结合对国内外宏观经济运行、金融市场运行、

资金流动格局、货币市场收益率曲线形态等各方面的分析,合理安排组合期限结构,积极选

择投资工具,采取主动性的投资策略和精细化的操作手法,发现和捕捉市场的机会,实现基

金的投资目标。具体包括:

1、 短期利率水平预期策略

通过短期利率水平预期策略,深入研究国内外宏观经济趋势、分析国家货币政策导向、

短期资金市场利率波动、资本市场资金面的情况和流动性的变化,对短期利率走势形成合理

预期,并据此调整基金货币资产的配置策略。当预期短期利率呈下降趋势时,侧重配置期限

稍长的短期金融工具;反之,则侧重配置期限较短的金融工具。

2、收益率曲线分析策略

收益曲线策略即在不同期限投资品种之间进行的配置,通过考察收益率曲线的动态变化

及预期变化,寻求在一段时期内获取因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而导致的债券价格变化所产生的

超额收益。货币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反映当时短期利率水平之间的关系,反映市场对较短

期限经济状况的判断及对未来短期经济走势的预期

3、组合剩余期限策略、期限配置策略

结合宏观经济和利率预期分析,在合理运用量化模型的基础上,动态确定并控制投资组

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以满足可能的、突发的现金需求,同时保持组合的稳定收益;特别在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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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券投资中,根据收益率曲线的情况,投资一定剩余期限的品种,稳定收益,锁定风险,满足

组合目标期限。

4、类别品种配置策略

在保持组合资产相对稳定的条件下,根据不同类别资产的流动性指标,决定各类资产的

当期配置比例;再通过评估各类资产的收益水平、市场偏好、投资限制、基金收益目标等决

定不同类别资产的具体资产配置比率。以此实现两个目标:一是满足基金流动性需求,二是

获得投资收益。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本着谨慎性原则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按照资产支持证券定价模型对资产支持证

券进行定价,通过持续的信用评级分析和跟踪、量化模型评估、投资限额控制等方法对资产

支持证券投资进行有效的风险评估和控制,并在此基础上提高组合收益。基金管理人将综合

运用久期管理、个券选择、信用产品交易策略等各种策略,精选品种,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

取长期稳定收益。

6、回购策略

当预期市场利率下跌或者利率走势平稳时,通过将剩余期限相对较长的短期债券进行回

购质押,融资后再购买短期债券。在融资成本低于短期债券收益率时,该投资策略的运用可

实现正收益.

7、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跟踪银行大额存单、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商业票据以及各种衍生产

品的动向,一旦监管机构允许基金参与此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本基金将在届时相应法律法规

的框架内,根据对该金融工具的研究,制定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投资策略,在充分考虑该

投资品种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前提下,谨慎投资。

四、投资限制

(一)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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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二)投资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

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

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

债券除外;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不包括本基金投资于有存款期限,但根据协

议可以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7)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8)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

于 5%;

(9)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10)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11)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

回 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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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应投资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含 AAA)或相当于

AAA 级信用级别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

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15)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140% ;

(1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除上述第(1)、(8)项与第(13)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本基金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

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

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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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在适用于本基金的情况下,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的计算方法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

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

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

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

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逆回购、期限在一年

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

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

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成本包

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公式如下:




3、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 0 天;证

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2)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

础债券的剩余期限,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

际剩余天数计算;

(3)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

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
41
招募说明书


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

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4)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

(5)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

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

余天数计算。

平均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根据基金的投资标的、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本基金选取同期七天通知存款税后利率

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

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

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十、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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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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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十一、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

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

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

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取“摊余成本法”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

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正偏离

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

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

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

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

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当上述情

形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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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

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

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

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精

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

到 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

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任一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或 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

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

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45
招募说明书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

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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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

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

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公司及存款银行发送的数据错误,或

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

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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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十二、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且每日进行支付。投资人当日

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

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为

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

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

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人在当日收益支付时,

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则增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则保持基

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不变;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若当

日基金净收益小于零时,则缩减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交易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

金份额自下一个交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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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日例行的收益

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本招募说明

书“基金的信息披露”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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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十三、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货币经济服务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

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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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

付日支付。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对于由 B 类降级为 A 类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B 类

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对于由 A 类升级为 B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

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 B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

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E×该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

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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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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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十四、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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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十五、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体、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

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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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

10000

7 Ri
365/7

1+ 1 100%
7 日年化收益率(%)=
i=1 10000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

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如果基金成立不足七日,按类似规则计算。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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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率。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 个自然日,公告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工作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

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

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

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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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度

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25%的情形;

27、本基金遇到极端风险情形,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使用固有资金从本基金购买相关金

融工具;

28、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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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金资产净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和定

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

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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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十六、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自决议生效之日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本基金变现期结束且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已成立,则本基金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

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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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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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十七、 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申购赎回风险

(1)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在每个开放日对本基金的累计申购或对单一账户的累计申购

设定上限。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接受后将使当日申购相关控制指标超过上限,则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可能确认失败。

(2)特定条件下,如基金收益为负、交易所假期休市等情况,基金可能暂停申购,投

资人可能面临无法申购本基金的风险。

(3)特定条件下,如基金收益为负、交易所假期休市等情况,基金可能暂停赎回,投

资人可能面临无法赎回本基金的风险。

(4)本基金可能出现节假日集中赎回量较大,而本基金在短时间内无法及时变现基金

资产,导致本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

2、收益分配风险

(1)本基金存在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的风险;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未付收益为负,在

持有人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将从持有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若基金份额持有人

未申请赎回或申请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时,则基金管理人将缩减持有人剩余基金份额。

(2)本基金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 1 元,若投资人申购份额较少,由于

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可能出现当日基金收益无法显示的情况。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投资人提交了赎回申请后,基金管理人无法及时变现基金资产,导致赎

回款交收资金不足的风险;或者为应付赎回款,变现冲击成本较高,给基金资产造成较大的

损失的风险。大部分债券品种的流动性较好,也存在部分企业债、资产支持证券、回购等品

种流动性相对较差的情况,如果市场短时间内发生较大变化或基金赎回量较大可能会影响到

流动性和投资收益。

4、机会成本风险

由于本基金申购赎回的高效率使本基金对流动性要求更高,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

比例以应付赎回的需求,在管理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过多而带来的机会成本风险,

本基金长期收益可能低于市场平均水平。

5、系统故障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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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每日进行清算和收益分配,系统实现要求更高,可能出现系统故障导致基金无法

正常估值或办理相关业务的风险。


二、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
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
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
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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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十八、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3)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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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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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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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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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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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

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销售服务费,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

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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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

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设日常机构的,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应当配合。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设日常机构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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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以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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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含 1/2)。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

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含 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

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

大会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含 1/2);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

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含

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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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

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含 1/2)选举产生一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含 1/2)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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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

《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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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

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日进行支付。投资人当日收

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

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为

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

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

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投资人在当日收益支付时,若

当日净收益大于零,则增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则保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不变;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若当日

基金净收益小于零时,则缩减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交易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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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自下一个交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日例行的收益结

转不再另行公告。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货币经济服务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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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

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

付日支付。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对于由 B 类降级为 A 类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B 类

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对于由 A 类升级为 B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

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 B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

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E×该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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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

(1)现金;

(2)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 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

支持证券;

(4)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投资限制

一)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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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

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

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

债券除外;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不包括本基金投资于有存款期限,但根据协

议可以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7)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8)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

于 5%;

(9)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10)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11)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

回 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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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

本基金应投资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含 AAA)或相当于

AAA 级信用级别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

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15)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140% ;

(1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除上述第(1)、(8)项与第(13)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本基金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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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

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在适用于本基金的情况下,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

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

假日结束后第2个自然日,公告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工作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将

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

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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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本基金变现期结束且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已成立,则本基金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

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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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深圳,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

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十九、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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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

公司)

法定代表人:饶雄

成立时间:2012 年 6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643 号

注册资本: 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

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755-36855888

传真: 0755-33379033

联系人: 陈国婧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洪渊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

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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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

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

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

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

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

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

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

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
(1)现金;
(2)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 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
支持证券;
(4)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
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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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超过 240 天;
2)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
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
除外;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
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不包括本基金投资于有存款期限,但根据协议
可以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7)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
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8)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9)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
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10)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11)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本
基金应投资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含 AAA)或相当于 AAA 级
信用级别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
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15)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140%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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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
除上述第 1)、第 8)项与第 13)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本基金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
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
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控
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
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
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
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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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
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为公司推荐交易对手库中成员,基
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
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不在名单中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
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
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存款银行名单为公司推荐的存款银行名单中银行,
本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
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
市场情况对于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
核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
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
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托管人应当督促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
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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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基金
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
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
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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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
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
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
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
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
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
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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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
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主协
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
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
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基金管理人在重大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

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合同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

章的合同传真或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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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

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

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

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

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

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托管

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

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登记机构的保管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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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

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

以解决的,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的地点在深圳,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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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

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本基金变现期结束且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已成立,则本基金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

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

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7)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8)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9)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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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10)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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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以下是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
和修改相关服务项目。


一、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人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400-1666-916(国内免长途话费)可享有如下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提供7×24小时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产品、最新公告信息等自助查询

服务。

2、人工座席服务:工作日不少于8小时的人工座席服务(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在线客服、书信、电子邮件、短信、
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渠道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三、网站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tamc.com.cn.com)为投资人提供理财刊物查阅、热点问答、市

场波动点评、研究资讯等信息服务。同时,网站还设有在线客服、客服电子邮箱等,投资人

可在线提问或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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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 其他应披露事项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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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二十二、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人可在办
公时间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招募
说明书条款及内容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
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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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 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3、《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备查文件。

存放地点: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查阅方式:投资人可以在办公时间免费查询;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备查文件复制件

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备查文件正本为准。




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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