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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中银合利债券 (002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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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合利债券002693
基金类型:债券型     成立日期:2016-05-19     基金规模:0.08亿份     基金经理: 杨成 
基金全称:中银合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已终止

基金到期日

购买状态: 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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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银合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关于中银合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发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已经存续的开放式基金,原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予以调整。

根据《规定》等法律法规,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监管机构备案,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旗下中银合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中银合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中银合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相应部分一并修改。具体修改内容请见附件。

本公司将在本基金的更新招募说明书中,对上述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上述修改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的修改,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上述修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但为不影响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赎回费率的调整将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后生效,即自2018年3月31日起,本基金将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1.5%的赎回费。

投资者可访问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bocim.com)或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4788/ 400-888-5566咨询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附件一:《中银合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附件二:《中银合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对照表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一:《中银合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 前言 新增:

六、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

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

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

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41、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

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

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

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

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

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

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

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

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的申购与赎回 新增: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

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的申购与赎回 新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

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

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

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的申购与赎回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当根据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当

相关法律规定按照比例归入基金资产,未归入基金资产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按照比例归入基金资产,未归入基金

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资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

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

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新增: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

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的申购与赎回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以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新增: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

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

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发生上述第1、2、3、5、6、9项之一的暂停申购情形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

发生上述第1、2、3、5、6、7项之一的暂停申购情形且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

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 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 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的申购与赎回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的申购与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新增:

(3)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申请超过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下,基

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

额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具体按上述(2)方式处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前一估值日基金

总份额10%以内(含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

赎回申请按上述(1)、(2)方式处理,具体见相关公

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白志中 法定代表人:章砚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投资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其中,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 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其中,本基金持有

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每个交易日日终 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每个

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 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

产净值的5%。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四、投资限制 四、投资限制

投资 1、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 ……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

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新增: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

……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

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15)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除上述第(2)、(13)、(16)项及第(11)项中另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 三、估值方法

产估值 新增: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可以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产估值 新增: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产估值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

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 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

值错误处理。 产估值错误处理。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信息披露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新增: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

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

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

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

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信息披露 (七)临时报告 (七)临时报告

新增: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

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新增:

信息披露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

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

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

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

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暂停估值的;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附件二:《中银合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 (一)基金管理人(也可称资产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也可称资产管理人)

事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

26、45楼 26、27、45楼

法定代表人:白志中 法定代表人:章砚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依据、目的和原则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和核查 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其中,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 20%,其中,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金资产净值的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 资产净值的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

和核查 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新增: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

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

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30%;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 除上述第(2)、(13)、(16)项及第(11)项中另有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 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5.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 5.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

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 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

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之日起开始。除上述投资比例中第(2)、(11)、

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投资比例 (15)项及第(9)项中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 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 外的原因导致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五)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 (五)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 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

和核查 关监管规定。 有关监管规定。

1.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1.此处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 完全一致,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

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 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

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 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

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

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

信息披露程序 信息披露程序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

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新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暂停估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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