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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招商招福宝货币A (002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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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招福宝货币A002298
基金类型:货币型     成立日期:2017-06-13     基金规模:22.57亿份     基金经理: 曹晋文 
基金全称:招商招福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 7日年化
  • 14日年化
  • 28日年化

基金收益发放:每日发放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0.0% 众禄费率:0.0% 无折扣

服务保障:

100元起购, 单日限额1000万元
定投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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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招福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招商招福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二零二一年第二号)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招商招福宝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 2015 年 12 月 14 日中国证监会
《关于准予招商招福宝货币市场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928 号)和 2017 年5 月 18 日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关于招商招福宝货币市场基金延期募集备案的
回函》(机构部函【2017】1238 号)进行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7 年 6 月 13 日正
式生效。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 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中 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 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 为基础,以 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 者适当性为核心,以 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 风险为目标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 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 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 资者应当认 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等信息披 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 用、谨慎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 等于将资金 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 者存款类金融机构,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过往业绩并 不预示其 未来表现。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 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并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 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 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 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 书主要根 据基金经理变更事项 对于相关信息进行了 更新,更
新截止日为 2021 年 11 月 4 日。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1
年 6 月 7 日,有关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截止日为2021 年 3 月 31 日,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未
经审计。


目录


§1 绪言......4
§2 释义......5
§3 基金管理人......9
§4 基金托管人...... 20
§5 相关服务机构...... 24
§6 基金份额的分类...... 35
§7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37
§8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38
§9 基金的投资...... 47
§10 基金的业绩 ...... 61
§11 基金的财产...... 63
§12 基金资产的估值 ...... 64
§13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8
§14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70
§15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73
§16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4
§17 风险揭示...... 80
§18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4
§19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6
§20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5
§21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0
§22 其他应披露事项 ......122
§23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24
§24 备查文件......125

§1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招商招福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2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招商招福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合同: 指《招商招福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招商招福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招商招福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招商招福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招商招福宝货币
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
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
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受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
构;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
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
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
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人、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基金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
过 3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
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
银 行 账户内 自动完成 扣款及 受理基金 申购申 请的一 种投资方
式;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
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票据投资收益、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
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摊余成本法: 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
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7 日年化收益率: 指以最近 7 个自然日(含节假日)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所折
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销售服务费: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
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两
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
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A类基金份额: 指按照 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B类基金份额: 指按照 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
额的 10%;

《业务规则》: 指本基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业务的相应规则;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
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
债券等;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
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3 基金管理人

3.1 基金管理人概况

公司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设立日期:2002 年 12 月 27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 13.1 亿元

法定代表人:王小青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电话:(0755)83199596

传真:(0755)83076974

联系人:赖思斯

股权结构和公司沿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 2002 年 12 月 27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 号文
批准设立,是中国第一家 中外合资基 金管理公司。目前公司 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 十三亿一千万元(RMB1,310,000,000 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5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45%。

2002 年 12 月,公司由招商证券、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中国电
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 能财务有限 责任公司、 中远财务有 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 组建,成立时注册资本金人民币一 亿元,股东 及股权结构为:招商 证券持有公司全部股 权的 40%,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0%,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10%。

2005 年 4 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公司注册资本金由人
民币一亿元增加至人民币一亿六千万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不变。

2007 年 5 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招商银行受让中国电
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 能财务有限 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 限责任公司及招商证 券分别持
有的公司 10%、10%、10%及 3.4%的股权; 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受
让招商证券持有的公司 3.3 %的股权。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 ,公司的股东及股权 结构为:招商银行持 有公司全 部股权的 33.4 %,招商 证券持有 公司全部 股权的 33.3%, ING Asset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3%。同时,公司注册资本金由人民币一亿六千万元增加至人民币二亿一千万元。


2013 年 8 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 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将其持有的公司 21.6%股权转让给招商银行、11.7%股权转让给招商证券。上述股权转 让完成后, 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 为:招商银行持有全 部股权的55%,招商证券持有全部股权的 45%。

2017 年 12 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报备中国证监会,公司股东招商银行和招商
证券按原有股权比例向公 司同比例增 资人民币十一亿元。增 资完成后,公司注册 资本金由人民币二亿一千万元增加至人民币十三亿一千万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不变。

公司主要股东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招商银行始终坚持“因
您而变”的经营服务理念,已成长为中国境内最具品牌影响力的商业银行之一。2002 年 4
月 9 日,招商银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600036);2006 年 9 月 22 日,招商
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396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 百年招商 局集团旗下的证券公 司,经过多年创业发 展,已成
为拥有证券市场业务全牌照的一流券商。2009 年 11 月 17 日,招商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代码 600999);2016 年 10 月 7 日,招商证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
6099)。

公司以“为投资者创造更 多价值” 为使命,秉承诚信、 理性、专业、协作、 成长的核心价值观,努力成为中国资产管理行业具有差异化竞争优势、一流品牌的资产管理公司。3.2 主要人员情况
3.2.1 董事会成员

王小青先生,复旦大学经济学博士。1992 年 7 月至 1994 年 9 月在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
海安支行工作。1997 年 7 月至 1998 年 5 月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工作。1998
年 5 月至 2004 年 4 月在中国证监会上海专员办工作。2004 年 4 月至 2005 年 4 月在天一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2005 年 4 月至 2007 年 8 月历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
部副总经理兼组合管理部副总经理、组合管理部副总经理、组合管理部总经理。2007 年 8月至 2020 年 3 月历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党委委员、党委副书记,投委会主任委员等职。2020 年 3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经理、董事长等职。2021 年 9 月起兼任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2021年 10 月起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助理。现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代为履行总经理职务。

金旭女士,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1993年7月至2001年11月在中国证监会工作。2001
年 11 月至 2004 年 7 月在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2004 年 7 月至 2006 年 1 月在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2006 年 1 月至 2007 年 5 月在梅隆全球投资有限公司北京

代表处任首席代表。2007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 年
1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4月起任公司总经理、董事兼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2018 年 7 月起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兼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2020 年 11 月起兼任领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现任公司副董事长兼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杜凯先生,工商管理硕士。1992 年 8 月至 1993 年 11 月先后在蛇口工业区商业服务公
司和蛇口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工作。1993 年 12 月起在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证券营业部交易员、市场拓 展部副主任 、经理助理、负责人, 深圳分公司总经理, 渠道管理部总经理,财富管理及机构业务总部负责人。2019 年 5 月起兼任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招商期货有限公司董事、招商致远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公司董事。

何玉慧女士,加拿大皇后大学荣誉商学士。曾先后就职于加拿大 National Trust
Company 和 Ernst&Young,1995 年 4 月加入香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2015年 9 月退休前系
香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金融业内部 审计、风险管理和合规 服务主管合伙人。目 前兼任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汇丰前海证券有限公司、建信金融科技有限公司、南顺(香港)集团的独立董事,同时兼 任多个香港 政府机构辖下委员会及 审裁处的成员和香港 会计师公会纪律评判小组成员。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张思宁女士,博士研究生。1989 年 8 月至 1992 年 11 月历任中国金融学院国际金融系
助教、讲师。1992 年 11 月至 2012 年 6 月历任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副处长、处长、副主
任,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监管部副主 任、正局级副主任, 中国证监会创业板部 主任。2012
年 6 月至 2014 年 6 月任上海证监局党委书记、局长。2014 年 6 月至 2017 年 4 月历任中国
证监会创新部主任、打非局局长。2017 年 5 月起任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邹胜先生,管理学硕士。1992 年 12 月至 1996 年 12 月在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历任电
脑工程部经理、系统运行部经理。1996 年 12 月至 2017 年 2 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历任系统
运行部副总监、武汉中心主 任、创业板 存管结算部副总监、 电脑工程部总监、总经 理助理、
副总经理,其中 2013 年 4 月至 201 7 年 2 月兼任深圳证券通信有限公司董事长。2017 年 3
月起任深圳华锐金融技术 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此外,兼任 深圳华锐金融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下属公司上海华锐软件有限公司董事长、华锐分布式(北京)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华锐分布式技术(长沙)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华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火纹区块链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同时兼任深圳协和信息技术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丰和技术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平和技术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泰和技术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兼任深圳市金融科技协会联席会长。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3.2.2 监事会成员

周语菡女士,硕士研究生 ,先后就 读于中国人民大学及 加州州立大学索诺玛 分校。自
2008 年 3 月至 2014 年 9 月以及 自 2002 年 3 月至 2005 年 9 月任招商局中国基金有限公司执
行董事;自 2008 年 2 月至 2014 年 5 月以及自 2002 年 2 月至 2005 年 7 月任招商局中国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4 年 7 月起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现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彭家文先生,中南财经大 学国民经济 计划学专业本科,武 汉大学计算机软件专 业本科。2001 年 9 月加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招商银行计划资金部经理、高级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11 年 11 月起任零售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2014
年 6 月起任招商银行零售金融总部副总经理、副总裁。2016 年 2 月起任招商银行零售金融
总部副总裁兼招商银行零售信贷部总经理。2017 年 3 月起任招商银行郑州分行行长。2018年 1 月起任招商银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公司监事,并兼任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
罗琳女士,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1996 年加入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历
任项目经理、高级经理、业务董事;2002 年起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核算部高级经理、产品研发部 高级经理、 副总监、总监、市场推 广部总监、公司首席 市场官兼银行渠道业务总部总监、 渠道财富管 理部总监,现任公司首 席营销官兼市场支持 与管理部部门负责人,公司监事。

鲁丹女士,中山大学国际工商管理硕士。2001 年加入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任 Oracle
ERP 系统实施顾问;2005 年 5 月至 2006 年 12 月于韬睿惠悦咨询有限公司任咨询顾问;2006
年 12 月至 2011 年 2 月于怡安翰威特咨询有限公司任咨询总监;2011 年 2 月至 2014 年 3 月
任倍智人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2014 年 4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战略与人力资源总监 兼人力资源 部总监、公司监事,兼 任招商财富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

李扬先生,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2002 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
核算部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现任产品运营官兼产品管理部负责人、公司监事。
3.2.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王小青先生,简历同上。

钟文岳先生,常务副总经理,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1992 年 7 月至 1997 年 4 月于中国
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任福建(集团)公司国际业务部经理;1997 年 4 月至 2000 年 1 月于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九江营业部总经理;2000 年 1 月至 2001 年 1 月任厦门海发投
资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2001 年 1 月至 2004 年 1 月任深圳二十一世纪风险投资公司副总经

理;2004 年 1 月至 2008 年 11 月任新江南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8 年 11 月至 2015 年
6月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2015年6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欧志明先生,副总经理,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及法学双学士、投资经济硕士。2002 年
加入广发证券深圳业务总部任机构客户经理;2003 年 4 月至 2004 年 7 月于广发证券总部任
风险控制岗从事风险管理工作;2004 年 7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法律合规部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 、督察长,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首 席信息官、董事会秘 书,兼任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杨渺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2002 年起先后就职于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巨
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金融工程研究员、行业研究员、助理基金经理。2005 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高级数量分析师、投资经理、投资管理二部(原专户资产投资部)负责人及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潘西里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1998 年加入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部,负责法
务工作;2001年10月加入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任职主管;2003 年2月加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监管局 ,历任副主任科员、 主任科员、副处长及 处长;2015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3.2.4 基金经理

曹晋文先生,硕士。曾任 中国人寿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账 户助理、信诚人寿保 险有限公司投资经理、民生加银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 理、格林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部门副总监。2020 年 1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
现任招商招福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1 年 11 月 4 日至今)、招商保证金
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1 年 11 月 4 日至今)、招商理财 7 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1 年 11 月 4 日至今)。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包括:向霈女士,管理时间为2017 年 6 月 13 日至 2019 年 8 月 31
日;黄晓婷女士,管理时间为 2019 年 1 月 19 日至 2021 年 11 月 4 日。

3.2.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 如下成员 组成:王小青、杨渺 、裴晓辉、 王景、朱 红裕、贾成东、马龙。

王小青先生,简历同上。

杨渺先生,简历同上。

裴晓辉先生,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部和国际业务部部门负责人。


王景女士,总经理助理兼投资管理一部部门负责人。

朱红裕先生,公司首席研究官。

贾成东先生,投资管理四部专业总监。

马龙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监。
3.2.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3.3 基金管理人职责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 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3.4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得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禁止利用基金财产从事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 买卖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 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 金的投资目 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 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 理价格执行。相关交 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 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 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如适用 于本基金 ,则本 基金投 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为公司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本公司承诺履行诚信义务,如实披露法规要求的披露内容。

6、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3.5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健全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成本效益原则。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是一个权 责分明、分工明确的 组织结构,以实现对 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和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2)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之一,负责决定公司各项重要的内 部控制制度 并检查其合法性、合理 性和有效性,负责决 定公司风险管理战略和政策并检查 其执行情况 ,审查公司关联交易和 检查公司的内部审计 和业务稽查情况等。

(3)督察长: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并负责组织指导公 司监察稽核 工作。督察长发现基 金和公司存在重大风险 或隐患,或发生督察长依法认为需 要报告的其 他情形以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情形时, 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总经理办公会下设的负责风险管理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经 营管理中的 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 行风险评估并作出决 策,并针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情况,实施危机处理机制。

(5)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向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6)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 业务进行检 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员 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 、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1)内控制度概述

公司内控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公司基本制度、部门管理办法和业务管理办法组成。
其中,公司内控大纲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和《法规遵循政策(风险管理制度)》,它们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公司基本制度包括投资管 理制度、基 金会计核算制度、信 息披露制度、监察稽 核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 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人 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危 机处理制度等。部门管理办法在公 司基本制度 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 要职责、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进行了规范。业务管理办法对公司各项业务的操作进行了规范。

(2)风险控制制度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由一系 列的具体制 度构成,具体包括内 部控制大纲、法规遵 循政策、岗位分离制度、业务隔离 制度、标准 化作业流程 制度、集中 交易制度、权限管理 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相对独立的内部 控制组织 体系和监察稽核部门 。监察稽核部门的职 责是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公 司内部控制 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 按照所规定的程序和 适当的方法对监察稽核对象进行公 正客观的检 查和评价,包括调查评 价公司内控制度的健 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检查公司 执行国家法 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的情况、进行日常风 险控制的监控工作、执行公司内部定期不定期的内部审计、调查公司内部的违法案件等。

4、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公司致力于树立内控优先 和风险控 制的理念,培养全体 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风险控制的文化 氛围和环境 ,使全体员工及时了解 相关的法律法规、管 理层的经营思想、公司的规章制度 并自觉遵循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 司各个部门、各个岗 位和各业务环节。

(2)风险评估

公司对组织结构、业务流 程、经营运 作活动进行分析,发 现风险,并将风险进 行分类,找出风险分布点,并对风 险进行分析 和评估,找出引致风险 产生的原因,采取定 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落实责任人,并不断完善相关的风险防范措施。

(3)控制活动


公司控制活动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和会计控制等。

1)组织结构控制

各部门的设置体现部门之 间职责有 分工,但部门之间又 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 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 营销部等业 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 互独立、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了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①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 基础的第 一道监控防线:各部 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 分工、职责明确,并有相应的岗位 说明书和岗 位责任制,对不相容的 职务、岗位分离设置 ,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②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 之间相互 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 监控防线:公司在相 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 的业务操作 流程、重要业务处理凭 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 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③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 门对各岗 位、各部门、各机构 、各项业务全面实施 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2)操作控制

公司设定了一系列的操作 控制的制 度手段,如标准化业 务流程、业务、岗位 和空间隔离制度、授权分责制度、 集中交易制 度、保密制度、信息披 露制度、档案资料保 全制度、客户投诉处理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中的风险。

3)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 自有财产 完全分开,分账管理 ,独立核算;公司会 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 、人员岗位 和办公区域上进行严格 区分。公司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以及本基金下分别设立账户,分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和独立。

(4)信息沟通

即指及时地实现信息的流动,如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 化信息系统 与业务汇报体系,通 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 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 人员可以充 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 信息,保证信息及时 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报告 制度,包 括定期报告制度和不 定期报告制度。定期 报告制度按照每日、每月、每年度等不同的时间频次进行报告。

1)执行体系报告路线:各业务人员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总经理报告;

2)监督体系报告路线:公司员工、各部门负责人向监察稽核部门报告,监察稽核部门向总经理、督察长分别报告;

3)督察长定期出具监察报告,报送董事会及其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如发现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5)内部监控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人 员负责日 常监督工作,促使公 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 循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制度有效地 实施。公司 监事会、董事会风险控 制委员会、督察长、 风险管理委员会、监察稽核部门对 内部控制制 度持续地进行检验,检 验其是否符合规定要 求并加以充实和改善,及时反映政 策法规、市 场环境、技术等因素的 变化趋势,保证内控 制度的有效性。


§4 基金托管人

4.1 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32-4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32-42 层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20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25 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400680000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范围:保险兼业代理 业务;吸 收公众存款;发放短 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 与贴现;发 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承销政 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 拆借;买卖、代理买卖 外汇;从事银行卡业 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 收付款项; 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 、售汇业务;代理开 放式基金业务;办理黄金业务;黄 金进出口; 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企 业年金基金、保险资 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 活动;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 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中信银行成立于 1987 年,是中国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是中国最
早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融 资的商业银 行,并以屡创中国现代 金融史上多个第一而 蜚声海内外,为中国经济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2007 年 4 月,中信银行实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 A+H 股同步上市。

中信银行以建设成为“有担当、有温度、有特色、有价 值”的最佳综合金融 服务提供者为发展愿景,充分发挥中信集团“金融+实业”综合平台优势,坚持“以客为尊、改革推动、科技兴行、轻型发展 、合规经营 、人才强行”,向企业 客户和机构客户提供 公司银行
业务、国际业务、金融市 场业务、机 构业务、投资银行业务 、交易银行业务、托 管业务等综合金融解决方案,向个人 客户提供零 售银行、信用卡、消 费金融、财富管理、私 人银行、出国金融、电子银行等多 元化金融产 品及服务,全方位满足 企业、机构及个人客 户的综合金融服务需求。

截至 2020 年末,中信银行在国内 153 个大中城市设有 1,405 家营业网点,在境内外下
设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信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中信 百信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阿尔金银 行和浙江临安中信村 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 家附属机构。其中,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子公司中信银行(国际)在香港、澳门、纽约、洛杉矶、新加坡和中国内地设有34家营业网点和2家商务中心。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在香港和境内设有 3 家子公司。信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为中信银行全资理财子公司。中信百信银行 股份有限公 司为中信银行与百度公 司发起设立的国内首 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直销银行。阿尔金银行在哈萨克斯坦设有7家营业网点和1个私人银行中心。
中信银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稳健经营,与时俱进。经过 30 余年的发展,中信银行已
成为一家总资产规模超7万亿元、员工人数近6万名,具有强大综合实力和品牌竞争力的金融集团。2020 年,中信银行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全球银行品牌 500 强排行榜”中排名
第 21 位;中信银行一级资本在英国《银行家》杂志“世界 100 0 家银行排名”中排名第 24
位。
4.2 主要人员情况

方合英先生,中信银行执行董事、行长兼财务总监。方先生于 2018 年 9 月加入中信银
行董事会。方先生自 2014 年 8 月起任中信银行党委委员,2014 年 11 月起任中信银行副行
长,2017 年 1 月起兼任中信银行财务总监,2019 年 2 月起任中信银行党委副书记。方先生
现同时担任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及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
限公司董事。此前,方先生于 2013 年 5 月至 201 5 年 1 月任中信银行金融市场业务总监,
2014 年 5 月至 2014 年 9 月兼任中信银行杭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2007 年 3 月至 2013 年
5 月任中信银行苏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2003 年 9 月至 2007 年 3 月历任中信银行杭州分
行行长助理、党委委员、副行长;1996 年 12 月至 2003 年 9 月在中信银行杭州分行工作,
历任信贷部科长、副总经 理,富阳支 行行长、党组书记,国 际结算部副总经理, 零售业务
部副总经理,营业部总经理;1996 年 7 月至 1996 年 12 月任浦东发展银行杭州城东办事处
副主任;1992 年 12 月至 1996 年 7 月在浙江银行学校实验城市信用社信贷部工作,历任信
贷员、经理、总经理助理;1991 年 7 月至 1992 年 12 月在浙江银行学校任教师。方先生为
高级经济师,毕业于北京 大学,获高 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 士学位,拥有二十余 年中国银行业从业经验。


谢志斌先生,中信银行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谢先生自 2019 年 6 月起担任中信银行
副行长,自 2019 年 2 月起担任中信银行党委委员。此前,谢先生于 2015 年 7 月至 2019 年
1 月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纪委书记、党委委员。2012 年 3 月至 2015 年 7 月任中国出口
信用保险公司总经理助理,期间于2014 年 1 月至 2015 年 7 月挂职任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
市委常委、副市长。2011 年 3 月至 2012 年 3 月任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
助理。2001 年 10 月至 2011 年 3 月历任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人力资源部职员、总经理助
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组织部部长助理、副部长、部长),深圳分公司党委书记,河
北省分公司负责人、党委书记、总经理。1991 年 7 月至 2001 年 10 月历任中国人民保险公
司科 员、主 任科 员、副 处长。谢 先生为 经济师, 毕业于 中国人 民大学, 获经济 学博士学位。

杨璋琪先生,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杨先生 2018 年 1 月至
2019 年 3 月,任中信银行金融同业部副总经理;2015 年 5 月至 2018 年 1 月,任中信银行长
春分行副行长;2013 年 4 月至 2015 年 5 月,任中 信银行机构业务部总经理助理;1996 年 7
月至 2013 年 4 月,就职于中信银行北京分行(原总行营业部),历任支行行长、投资银行部总经理、贸易金融部总经理。
4.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 年 8 月 18 日,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取得基金托管人资 格。中信银 行本着“诚实信用、勤 勉尽责”的原则,切 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截至 2021 年第一季度末,中信银行托管 202 只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基金公司、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信托产品、企业年金、股权基金、QDII 等其他托管资产,托管总规模达到 10.97 万亿元人民币。
4.4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强化内部管理,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建立完 善的规章制 度和操作规程,保证 基金托管业务持续、稳 健发展;加强稽核监察,建立高效 的风险监控 体系,及时有效地发现 、分析、控制和避免 风险,确保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中信银行总行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的风险控制和风险防范工作;托管部内 设内控合规 岗,专门负责托管部内 部风险控制,对基金 托管业务的各个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稽核监察。


3、内部控制制度。中信银行严格按照《基金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了《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和《中信银行托管业务内控检查实施细则》等一整套规章制度,涵盖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业 务的各个环节,保证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合法、合规、持续、稳健发展。

4、内部控制措施。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岗位职责、行为规范等,从制度上、人员上保证基金托管 业务稳健发 展;建立了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的物质条件, 对业务运行场所实行封闭管理,在要 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保密区 ,安装了录像、录音监 控系统,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 立严密的内 部控制防线和业务授权 管理等制度,确保所 托管的基金财产独立运行;营造良 好的内部控 制环境,开展多种形式 的持续培训,加强职 业道德教育。
4.5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 规定,对基 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 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 规章的行为 ,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 管理人改正。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 为或违规事 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将以书 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会。


§5 相关服务机构

5.1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直销机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招商基金官网交易平台

交易网站:www.cmfchina.com

客服电话: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电话:(0755)83076995

传真:(0755)83199059

联系人:李璟

招商基金机构业务部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 号院 3 号楼 1801

电话:(010)56937404

联系人:贾晓航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南塔 15 楼

电话:(021)38577388

联系人:胡祖望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3 楼

电话:(0755)83190401

联系人:张鹏

招商基金直销交易服务联系方式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28 号时代科技大厦 7 层招商基金客户服务部直
销柜台

电话:(0755)83196359 83196358

传真:(0755)83196360

备用传真:(0755)83199266

联系人:冯敏
5.1.2 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信息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电话:(0755)83198888

联系人:季平伟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尹兆君

电话:020-38321497

联系人:陈泾渭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赵杨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574-87050038

联系人:印萍萍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联系人:王晓琳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马静懿

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itics.com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
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
楼 2001

法定代表人:冯恩新

联系人:孙秋月

电话:95548


公司网址:sd.citics.com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联系人:姚巍

电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 501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 501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梁微

电话:95396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
经贸中心办公楼 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
经贸中心办公楼 47 层 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海洲

联系人:王鹏宇

电话:40018-40028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东方汇经中心 8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金砖大厦 8 层、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7 号金地中心大厦 9 楼、北京市朝阳区安
定路 5 号院 3 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 27 层
法定代表人:吕春卫

联系人:唐露

电话:400-620-6868

客服电话:400-620-6868

公司网址:http://www.lczq.com/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188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畅

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
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
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12-13 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童彩平

网址:http://www.jjmmw.com/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
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
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高源

联系电话:021-36696312

客服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9

网址: www.ehowbuy.com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
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
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潘世友

网址:1234567.com.cn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
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法定代表人:吴强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8911818-8001

联系人:费超超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源深路 1088 号平安
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坚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宁博宇

网址:www.lufunds.com

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
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院
1 号泰康金融大厦 38 层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联系人:孙书慧

电话:010-85932884

客服电话:400-819-9868

网址:http://www.tdyhfund.com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富特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电话:400-118-1188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兰敏

网址:www. 66liantai . com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7 号
10 层 101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7 号恒
安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何静

联系人:王重阳

电话:010-85643600

客服电话: 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27 层 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
富卓大厦 A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洪弘

电话:010-83363002

客服电话:400-166-1188

传真:010-83363072

联系人: 文雯

网址:http://8.jrj.com.cn/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 688 号保
利国际广场北塔 33 层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020-80629066

联系人: 邱湘湘

网址: www.yingmi.cn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
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电话:400-684-0500

联系人: 叶健

网址:www.ifastps.com.cn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
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
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
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
科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赵芯蕊

联系人: 韩宇琪

电话: 13804581718

传真:010-62676582

客服电话:010-62675367

公司网站:www.xincai.com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 1 号
院 2 号楼 17 层 19C13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 1 号
院 2 号楼 19 层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电话:400-619-9059

联系人:王骁骁

网址:www.hcfunds.com

上海中正达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 277 号 1 号
楼 120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 277 号 1 号
楼 1203、1204 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电话:400-6767-523

联系人:戴珉微

网址:www.zhongzhengfund.com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500 号 30 层
30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 400-820-5369

联系人:吴鸿飞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7
层 05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1438 号古北
国际财富中心二期 30 层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电话:400-876-5716

联系人:金淑曼

网址:www.cmiwm.com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东方汇经中心 8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金砖大厦 8 层、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7 号金地中心大厦 9 楼、北京市朝阳区安
定路 5 号院 3 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 27 层
法定代表人:吕春卫

电话:400-620-6868

联系人:唐露

网址: http://www.lczq.com/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
12 号 17 号平房 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
街京东总部一号楼 A 座 15 层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电话:01089189288

联系人:邢锦超

网址: http://kenterui.jd.com/

客服热线: 95118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腾讯滨海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联系人:谭广锋

客服电话:95017(拨通后转 1 转 8)

公司网址:http://www.txfund.com/

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 号 H


区(东座)6 楼 A3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707 号生
命人寿大厦 32 楼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联系人:董筱爽

联系电话:18121169537

客服电话:021-50206003

公司网址:www.msftec.com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
财富大厦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
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郑立坤

联系人:付佳

联系电话:17717379005

客服电话:95357

公司网址:http://www.18.cn

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
西区 4 号楼 1 层 1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
西区 4 号楼度小满金融总部

法定代表人:葛新

联系人:孙博超

联系电话:010-59403028

客服电话:95055-4

公司网址:www.baiyingfund.com

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
道 47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 2 号绿地紫
峰大厦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联系人:张竞妍

电话:025-66046166

客服电话:025-66046166

公司网址:www.huilinbd.com

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区向城路 288 号 8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 399 号
运通星财富广场 1 号楼 B座 13、14 层

法定代表人:路昊

联系人:张爽爽

联系电话:021-68595976

客服电话:4001115818

公司网址:www.huaruisales.com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法定代表人:王滨

联系人:秦泽伟

联系电话:010-63631539

客服电话:95519

公司网址:www.e-chinalife.com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7 号楼 20 层
20A1、20A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7 号楼 20 层
20A1、20A2 单元

法定代表人:才殿阳

电话:010-52413385

联系人:魏晨

客服电话:400-6099-200

公司网址:http://www.yixinfund.com

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电话:0411-39027810

联系人:于秀

客服电话:4000-899-100

公司网址:www.yibaijin.com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
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花照壁西顺
街 399 号 1 栋 1 单元龙湖西宸天街 B座 1201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电话:028-8661-6229

联系人:曾健灿

客服电话: 400-080-3388

公司网址:https://www.puyifund.com/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剑锋

电话:025-58519534

联系人:何斌

客服电话:95386

公司网址:www.njzq.com.cn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
中心 23 层


法定代表人:王作义

电话:0755-83025693

联系人:刘萍

客服电话:95372

公司网址:www.jyzq.cn/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
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5 楼 503

办公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
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5 楼 503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电话:0371-85518395

联系人:高培

客服电话:4000555671

公司网址:www.hgccpb.com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989 号中
达广场 2 楼

办公地址: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电话:400-921-7755

客服电话:400-032-5885

联系人: 王淼晶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5.2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小青

电话:(0755)83196445

传真:(0755)83196436

联系人:宋宇彬
5.3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张雯倩

联系人:刘佳
5.4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 8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电话:(0755)2547 1000

传真:(0755)8266 8930

经办注册会计师:奚霞、高朋

联系人: 蔡正轩


§6 基金份额的分类

6.1 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人认购、 申购本基 金的金额,对投资者 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 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A类和B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6.2 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A 类基金份额 B类基金份额

年销售服务费率 0.25%/年 0.01%/年

首次单笔认(申)购最低金 0.01 元 500 万元

额 (直销柜台为 50 万元) (直销柜台为 500 万元)

追加认(申)购最低金额 0.01 元 500 万元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0.01 份 1.00 份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认(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限制及互相转换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至少在开始调整之日前 2 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3 基金份额的互相转换

1、本基金 A 类、B 类基金份额不进行自动份额类别调整。当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
金份额持有余额达到或超过500万份时,须自行申 请A类基金份额至 B类基金份额之间的互相转换业务。今后开通本基金 A 类、B 类基金份额自动份额类别调整业务时,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2、投资者认购、申购及基金份额类别转换申请确认后,实际获得的基金份额等级以本基金的登记机构根据上述规则确认的基金份额类别为准。
6.4 基金份额分类及规则的调整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 内,以及对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

1、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的销售、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等,上 述调整实施 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但基金管 理人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互相转换规则,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开通本基金 A 类、B 类
基金份额自动份额级别调整业务并公告。


§7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
许可【2015】2928 号文注册公开募集。募集期从 2017 年 6 月 6 日起到 2017 年 6 月 8 日止,
共募集 208,690,043.26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509 户。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7 年 6 月 13 日正式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8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8.1 申购、赎回的场所

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及转换的 销售机构为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 的销售代理人。

其中,直销机构为招商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代销机构为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等。具体代销机构名单以份额发 售公告为准 。直销及代销机构请参 见本招募 说明书第五 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减少其销售网点、变更营业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转换。
8.2 申购、赎回的开放日期及办理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具体办理 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的交易时间 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的办理 申购、赎回的其他时间,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 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 新的证券 交易市场、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变更、新 的业务发展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 管理人将视 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3、转换业务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管理人在条件成熟 的情况下 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之间的转换服务。转换业务开通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 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 约定之外的 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 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8.3 申购、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准进行计
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全部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未付收 益一并结算 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时 ,未付收益为正时,未 付收益不进行支付; 未付收益为负时,其剩余的基金份 额需足以弥 补其当前未付收益为负 时的损益,否则将自 动按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6、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情 况下,对上述原则进 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8.4 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 规定的程 序,在开放日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 须按销售 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 申购资金,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 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 和办理手 续、办理时间、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 交付申购款项,投资 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 申请,赎 回成立;登记机构确 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 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 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 据传输延 迟、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 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 人所能控制 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 程,则赎回款项的支 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 结束前受 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 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 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期间的利息损失由投资人承担。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 请的受理 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 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 确认以登记 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本基金可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范围内 、在不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造成损害的 前提下,对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等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8.5 申购、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投资者通过代销网点和网上交易系统每次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
为 0.01 元,基金投资者通过直销柜台首次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 50 万元,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0.01 元。

2、基金投资者通过代销网点和网上交易系统每次申购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
为 10 元,基金投资者通过直销柜台首次申购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 500 万元,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

3、本基金单笔赎回最低份数为 0.01 份。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的总规模进行限制,并在相关公告中列明。

5、基金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基金的净赎回及累计赎回设定上限,或对单一账户的净赎回及累计赎回设定上限并及时披露。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 申购金额上 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 例上限、拒绝大额申 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 护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8.6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发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 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 化的情形除外。

3、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时,发生本基
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 度为负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 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8.7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

1、申购份额的计算

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元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例一:假定某投资人在T日投资1,000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申购
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1.00=1,000.00 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在不收取强制赎回费
的情况下,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1)部分赎回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 时,如其 账户中的当日未付收 益为正或该笔赎回完 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每份 1.00 元为基准计算的价值足以弥补其当日未付收益负值时,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1.00 元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第 3 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例二: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 10 万份,T 日收益为 100 元,T 日该投资者
赎回 5 万份,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50,000×1.00=50,0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 5万份,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5万元,投资
者账户内基金份额余额为 5 万份,剩余收益为 100 元。

(2)全部赎回

投资者全部赎回本基金份 额余额时 ,基金管理人自动将 投资者账户中的当日 未付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该份额对应的当日未付收益

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1.00 元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第 3 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例三: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 1 万份,当前收益为 43 元,则其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0+43.00=10,043.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A 类份额 1 万份,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43.00 元。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8.8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8、当日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基金总规模限额。

9、当影子定价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

10、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 或者某些 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 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8、9、11、12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申购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有 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 绝的申购款 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发生上述第 9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
8.9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 管理人决 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 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 单个账户申 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 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 将当日可能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8.10 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 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 财产变现可 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 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若进行上述延期办 理,对于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 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 40%以上的部分,将 自动进行延 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 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 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 期办理的赎 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 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 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 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 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 获受理的部 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 先权,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 未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 回申请;已 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 金份额超过 基金总份额 10%的,基 金管理人可对其采取 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 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8.11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8.12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 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 换业务,基 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 转换费,相关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 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 与相关机构。
8.13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 金登记机 构受理继承、捐赠和 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 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 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死亡,其 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 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 有的基金份 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 金会或社会团体;司 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 司法文书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 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 理非交易过 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 料,对于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 请按基金登 记机构的规 定办理,并 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 的标准收费。
8.14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 持有基金 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 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8.1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 办理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具体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 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8.16 基金的冻结、解冻及质押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 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 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 他情况下的 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被冻结部 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 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 管理人办 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 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8.17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 备的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可受 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 交易方式进 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 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 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 基金份额转 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9 基金的投资

9.1 投资目标

在兼顾基金资产的安全性 和高流动 性的前提下,力争实 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 的投资回报。
9.2 投资理念

基金将遵循安全性和流动 性优先原 则,通过对宏观经济 、政策环境、市场状 况和资金供求的深入分析,在严格 控制风险的 前提下,主动构建及调 整投资组合,力争获 取超额收益。
9.3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 1 年以
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以后允许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 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9.4 业绩比较基准

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

本基金定位为现金管理工 具,注重 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和 安全性,因此采用人 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作为业绩比较基准。活期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如果活期存款利率或利息税发生调整 ,则新的业 绩比较基准将从调整当 日起开始生效。如果 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中国 人民银行调 整或停止该基准利率的 发布,或者市场中出 现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 业绩比较基 准适用于本基金时,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以在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 准并及时公告,而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5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计算方法

1、计算公式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 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逆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或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
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
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成本包
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 续期限为0天;证券
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2)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
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
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
数,以下情况除外: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
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
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6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是证券市 场中的低风险品种。 本基金的预期风险和 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9.7 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严谨的市场价值 分析为基 础,采用稳健的投资 组合策略,通过对短 期金融工具的组合操作,在保持本金的安全性与资产流动性的同时,追求稳定的当期收益。

●根据宏观经济指标、货币政策的研究,确定组合平均剩余到期期限;

●根据各期限各品种的流动性、收益性以及信用水平来确定组合资产配置;

●根据市场资金供给情况对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以及投资品种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在保证组合流动性的前 提下,利 用现代金融分析方法 和工具,寻找价值被 低估的投资品种和无风险套利机会。

●合理有效分配基金的现金流,保持本基金的流动性。

1、本基金主要投资策略的制定将依据以下投资方法和技术

(1)收益率曲线研究

短期资金市场同债券市场 紧密相关 ,连接两个市场的分 析工具是收益率曲线 。本基金将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曲 线以及隐含 的短期收益率和远期利 率提供的价值判断基 础,为各种投资策略的制定提供决策依据。

(2)短期资金市场的资金供给与需求研究

短期利率是短期资金成本的反映。短期货币资金供应与需求决定了短期利率水平。

(3)企业信用分析


直接融资的发展是一个长 期趋势, 企业债、企业短期融 资券因此也将成为货 币市场基金重要的投资对象。为了 保障基金资 产的安全,本基金将按 照相关法规仅投资于 具有满足信用等级要求的企业债券 、短期融资 券。与此同 时,本基金 还将深入分析发行人 的财务稳健性,判断发行人违约的可能性,严格控制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的违约风险。

(4)市场结构研究

银行间市场与交易所市场 在资金供 给者和需求者结构上 均存在差异,利率水 平因此有所不同。不同类型市场工 具由于存在 税负、流动性、信用风 险上的差异,其收益 率水平也略有不同。资金供给者、 需求者结构 的变化也会引起利率水 平的变化。积极利用 这些利率差异、利率变化就可能在保证流动性、安全性的基础上为基金资产带来更高的收益率。

2、本基金具体操作策略

(1)滚动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具体投资品 种的市场 特性采用持 续投资的 方法,既能提高基金 资产变现能力的稳定性,又能保证基金资产收益率与市场利率的基本一致。

(2)久期控制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货币市场 利率趋势的 判断来配置基金资产 的久期。在预期利率 上升时,缩短基金资产的久期,以 规避资本损 失或获得较高的再投资 收益;在预期利率下 降时,延长基金资产的久期,以获取资本利得或锁定较高的收益率。

(3)套利策略

套利策略包括跨市场套利 和跨品种 套利。跨市场套利是 利用同一金融工具在 各个子市场的不同表现进行套利。 跨品种套利 是利用不同金融工具的 收益率差别,在满足 基金自身流动性、安全性需要的基础上寻求更高的收益率。

(4)时机选择策略

股票、债券发行以及年末 效应等因 素可能会使市场资金 供求情况发生暂时失 衡,从而推高市场利率。充分利用这种失衡就能提高基金资产的收益率。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 工具的发展 和丰富,本基金可相 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 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9.8 投资决策和投资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及对中国债券市场的影响;

(3)国家货币政策及债券市场政策;

(4)商业银行的信贷扩张。


2、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团队 制,强调 团队合作,充分发挥 集体智慧。本基金管 理人将投资和研究职能整合,设立 了投资研究 部,策略分析师、固定 收益分析师、数量分 析师和基金经理,充分发挥主观能 动性,渗透 到投资研究的关键环节 ,群策群力,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中长期稳定的较高投资回报。

3、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具体的投资决策机制与流程为:

(1)宏观分析师根据宏观经济形势、物价形势、货币政策等判断市场利率的走向,提交策略报告。

(2)债券策略分析师提交关于债券市场基本面、债券市场供求、收益率曲线预测的分析报告。

(3)信用分析师负责信用风险的评估、信用利差的分析及信用评级的调整。

(4)数量分析师对衍生产品和创新产品进行分析。

(5)在分析研究报告的基础上,基金经理提出月度投资计划并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6)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基金经理提交的投资计划。

(7)如审议通过,基金经理在考虑资产配置的情况下,挑选合适的债券品种,灵活采取各种策略,构建投资组合。

(8)集中交易室执行交易指令。
9.9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以定期 存款利率 为基准利率 的浮动利率 债券,已进 入最后一个 利率调整 期的除外;

(5)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6)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 更或取消 上述限制,如适用于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的上述限制相应变更或取消。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
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3)根据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集中度,对(1)、(2)所述投资组合实施如下调整: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本基金的平均
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本基金的平均
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4)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
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6)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 超过 20%,投资于不具 有基金托管 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 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7)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
回 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 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9)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证券 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期间,如果 其信用等级下降、不 再符合投资标准,本 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 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超过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银 行存款、同业存单、 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 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 金的投资范 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除上述第(1)、(9)、(13)、(17)、(1 8)项以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外,由 于证券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 模变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等基 金管理人之 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 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 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 等对基金 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 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 限制进行变更的,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的,如适用于 本基金,则本基金不 受上述限制,但须提前公告。

2、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
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 买卖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 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 金的投资目 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 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 理价格执行。相关交 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 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 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如适用 于本基金 ,则本 基金投 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9.10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9.11 投资组合报告

招商招福宝货币市场基金 管理人-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 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来源于《招商招福宝货币市场基金
2021 年第 1 季度报告》。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固定收益投资 1,682,014,777.69 50.92

其中:债券 1,682,014,777.69 50.92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249,837,759.74 37.83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 -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363,368,666.22 11.00
金合计

4 其他资产 8,320,419.05 0.25

5 合计 3,303,541,622.70 100.00

2 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 2.74
资余额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 -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 187,599,586.20 6.02
资余额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 -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 资余额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 日融资余额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2.1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 20%。

3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3.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32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50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29

3.2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20 天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超过 120 天。

3.3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 产净值的比例(%)

1 30 天以内 78.73 6.02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 - -
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



2 30 天(含)-60 天 11.08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 - -
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



3 60 天(含)-90 天 3.20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 - -
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



4 90 天(含)-120 天 6.10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 - -
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



5 120 天(含)-397 天 6.69 -
(含)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 - -
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



合计 105.80 6.02

4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 240 天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未超过 240 天。

5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1,499,610.15 0.05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90,006,588.49 6.10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90,006,588.49 6.10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1,490,508,579.05 47.85

8 其他 - -

9 合计 1,682,014,777.69 54.00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 -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6 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债券数量 摊余成本 占基金资产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张) (元) 净值比例
(%)

1 112195089 21 北京农商 1,400,000 139,891,102. 4.49
银行 CD055 05

2 112016103 20 上海银行 1,400,000 139,825,714. 4.49
CD103 08

3 112015182 20 民生银行 1,200,000 119,789,505.2 3.85
CD182 9

4 112012137 20 北京银行 1,000,000 99,777,020.6 3.20
CD137 8

5 112104002 21 中国银行 1,000,000 99,734,003.2 3.20
CD002 2

6 112089793 20 南京银行 1,000,000 99,119,981.90 3.18
CD138

7 112015292 20 民生银行 900,000 89,375,180.7 2.87
CD292 4

8 112011089 20 平安银行 800,000 79,865,813.1 2.56
CD089 3

9 2103662 21 进出 662 700,000 69,921,994.0 2.24
5

10 180208 18 国开 08 500,000 50,073,059.3 1.61
9

7 “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 0.25(含)-0.5% -
间的次数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455%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254%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 0.0178%
平均值
7.1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无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的情况。

7.2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无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的情况。

8 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9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9.1 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 法,即估 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 示,按实际利率并考 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 余存续期内 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通过每日分红 使基金份额净值维持在 1.0000 元。
9.2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除 18 国开 08(证券代码 180208)、20 北京银行 CD137
(证券代码 112012137)、20 民生银行 CD182(证券代码 112015182)、20 民生银行 CD292
(证券代码 112015292)、20 南京银行 CD138(证券代码 112089793)、20 平安银行 CD089
(证券代码112011089)、20上海银行CD103(证券代码112016103)、21北 京农商银行CD055
(证券代码 112195089)、21 进出 662(证券代码 2103662)、21 中国银行 CD002(证券代
码 112104002)外其他证券的发行主体未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不存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8 国开 08(证券代码 180208)


根据发布的相关公告,该 证券发行 人在报告期内因违规 经营、未依法履行职 责,多次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

2、20 北京银行 CD137(证券代码 112012137)

根据发布的相关公告,该 证券发行 人在报告期内因违规 经营、违反反洗钱法 、未依法履行职责等原因,多次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

3、20 民生银行 CD182(证券代码 112015182)

根据发布的相关公告,该 证券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因违规 经营、内部制度不完 善、违反反洗 钱法、 违规 提供担 保及财务 资助、 未依法履 行职责 等原因 ,多次受 到监管 机构的处罚。

4、20 民生银行 CD292(证券代码 112015292)

根据发布的相关公告,该 证券发行 人在报告期内因违规 经营、内部制度不完 善、违反反洗 钱法、 违规 提供担 保及财务 资助、 未依法履 行职责 等原因 ,多次受 到监管 机构的处罚。

5、20 南京银行 CD138(证券代码 112089793)

根据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因违规经营、未依法履行职责等原因,多次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

6、20 平安银行 CD089(证券代码 112011089)

根据发布的相关公告,该 证券发行 人在报告期内因违规 经营、未依法履行职 责、涉嫌违反法律法规、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等原因,多次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

7、20 上海银行 CD103(证券代码 112016103)

根据发布的相关公告,该 证券发行人 在报告期内因违规经 营、未依法履行职责 等原因,多次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

8、21 北京农商银行 CD055(证券代码 112195089)

根据 2020 年 3 月 2 日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人因违规经营、未依法履行职责被
北京银保监局处以罚款并责令改正。

根据2020年 9月30日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人因未依法履行职责、违反反洗钱
法被人行营管部处以罚款。

9、21 进出 662(证券代码 2103662)

根据发布的相关公告,该 证券发行 人在报告期内因违规 经营、未依法履行职 责、违反反洗钱法等原因,多次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

10、21 中国银行 CD002(证券代码 112104002)

根据发布的相关公告,该 证券发行 人在报告期内因违规 经营、内部制度不完 善、违反反洗钱法等原因,多次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


对上述证券的投资决策程 序的说明 :本基金投资上述证 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要求。
9.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7,685,779.67

4 应收申购款 634,639.38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8,320,419.05

9.4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10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 用、谨慎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 资金作为存 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 金融机构,本基金管 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 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 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招商招福宝货币 A: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率① ② 率③ 率标准差



2017.06.1 2.3549% 0.0026% 0.1964% 0.0000% 2.1585% 0.0026%
3-2017.12
.31

2018.01.0 2.1600% 0.0033% 0.3549% 0.0000% 1.8051% 0.0033%
1-2018.12
.31

2019.01.0 2.0527% 0.0011% 0.3549% 0.0000% 1.6978% 0.0011%
1-2019.12
.31

2020.01.0 2.2470% 0.0013% 0.3558% 0.0000% 1.8912% 0.0013%
1-2020.12
.31

2021.01.0 0.5744% 0.0006% 0.0875% 0.0000% 0.4869% 0.0006%
1-2021.03
.31

自基金成 9.7367% 0.0029% 1.3494% 0.0000% 8.3873% 0.0029%
立起至
2021.03.3
1

招商招福宝货币 B:

阶段 净值增长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 ①-③ ②-④


率①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基准收益

② 率③ 率标准差



2017.06.1 2.4934% 0.0026% 0.1964% 0.0000% 2.2970% 0.0026%
3-2017.12
.31

2018.01.0 2.4096% 0.0033% 0.3549% 0.0000% 2.0547% 0.0033%
1-2018.12
.31

2019.01.0 2.2917% 0.0011% 0.3549% 0.0000% 1.9368% 0.0011%
1-2019.12
.31

2020.01.0 2.4104% 0.0011% 0.3558% 0.0000% 2.0546% 0.0011%
1-2020.12
.31

2021.01.0 0.6338% 0.0006% 0.0875% 0.0000% 0.5463% 0.0006%
1-2021.03
.31

自基金成 10.6534% 0.0029% 1.3494% 0.0000% 9.3040% 0.0029%
立起至
2021.03.3
1

注: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7 年 6 月 13 日。


§11 基金的财产

11.1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 有的各类 有价证券、银行存款 本息、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11.2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11.3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 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 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 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 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11.4 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 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 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 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 不得对本基 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除 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因依法解 散、被依法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 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 互抵销;基 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 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12 基金资产的估值

12.1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 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 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非交易日。
12.2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12.3 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 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 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 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 离,从而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 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 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 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 法”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或者采取 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 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 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 充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 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 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人 担任,因此,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 论后,仍无 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12.4 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精
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舍去。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个自然日(含节假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 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后,将基金净 值信息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12.5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将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 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某一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含
第 4 位)或 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含第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 由于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 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 失的,过错的责任人 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 人(“受损方”)的 直接损失按 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 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 包括但不 限于: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 值错误发生 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 方承担;由于估值错 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 错误,给当 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 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 任方已经积 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 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 承担相应赔 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 责。如果由 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 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 失(“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 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 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 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已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则受损方应当将 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 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 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12.6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12.7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净值信息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 日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予以公布。
12.8 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部分“12.3 估值方法”的第 3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 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 查,但未能发现错误 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但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13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13.1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 益、公允价值变动收 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13.2 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通常情况下,本基金每日集中支付收益,结转为相应的基金份额;此外,本基金的收益支付方式经基金管理人 和销售机构 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 按月支付。不论何种支 付方式,当日收益均参与下一日的 收益分配,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 实际获得的投资收益 。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 已实现收益 小于零时, 为投资人记 负收益;若当日已实 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 计算并分配 时,每日收益支付方 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人在每日收益支付时,其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人 增加相应的 基金份额,其收益为 负值,则缩减投资人基 金份额;其收益等于零时,则保持 投资人基金 份额不变。若投资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其对 应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及不违反现 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3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13.4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 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 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应于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结束后第二 个工作日, 披露节假日、休息日或 不可抗力期间的各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13.5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14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14.1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14.2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 理 费按前 一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15%年费 率计提 。管理 费的计 算方法如
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 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第 3 个工作日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 的年费率 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
下: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 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第 3 个工作日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B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 计提,按 月支付。经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 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第 3 个工作日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 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 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14.1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14.3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4.4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 后,可根据基金发展 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 托管费率 或各类基金份额的销 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 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调低基金管 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或各类基金份额的销 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14.5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15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15.1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15.2 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16 基金的信息披露

16.1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对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16.2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 括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 信息,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在中国 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16.3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16.4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16.5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10000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七个自然日 (含节假 日)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折 算出的年
资产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7 365 /7

R i 1 100%

1+

10000



7 日年化收益率(%)= i=1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舍去尾数的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年化收益率采
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其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包括截至上一工作日(包括节假日)未结转份额。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5、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6、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的情形;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2 个交易日出现负偏离度绝对值超过 0.5%的情形;

(21)本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2)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9、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16.6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建立 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加强对 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的管控,并建立基金 敏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 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 披露基金 信息,应当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 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7 日年化 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在指 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 息的报刊,单只基金 只需选择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向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 信息披露 服务质量,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 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除依法在 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 他公共媒介 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 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除按法律 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 证公平对待 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 、不影响基金正常投 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 露服务的质 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 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16.7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 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16.8 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17 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 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 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 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 基金,既可 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 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 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 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 基金、债 券基金、货币市场基 金等不同类型,投资 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 的收益预期 ,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 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 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 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 的、投资期限、投资 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本基金属于货币市场基金 ,在证券 投资基金中属于较低 风险品种。本基金适 合具有较低风险承受能力、并能正确认识和对待本基金可能出现的投资风险的投资者。
17.1 证券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受各种因素的影 响所引起 的波动,将对本基金 资产产生潜在风险。 引起市场风险的主要因素有: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 业政策、 国有股减持与流通政 策等国家经济政策的 变化会对证券市场产生影响,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 化,证券 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 周期性变化,本基金 的投资品种可能发生价格波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 致证券市 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 动。利率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引起基金收 益水平的变 化。特别是短期利率变 化以及货币市场投资 工具市场价格的相关波动,会影响基金组合投资业绩。

4、通货膨胀风险

本基金的利润将采取现金 形式分配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 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所产生的实际收益率。

5、收益率曲线形变风险


久期等指标对利率风险的 衡量是建 立在收益率曲线只发 生平行位移的前提下 。但收益率曲线可能会发生扭曲或 蝶形等非平 行变化,并导致久期等 指标无法全面反映利 率风险的真实水平。
17.2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 场交易量 不足,导致证券不能 迅速、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8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现金及 各类货币 市场工具,同时本基 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 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 ,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 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 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 回或部分延 期赎回。同时,如本基 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 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 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 枯竭等极 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 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 者合法权益 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 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 请、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暂停基金 估值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 助措施。对 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 工具的使用,基金管 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 原则,及时 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 和评估,使用前经过 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在实 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 管理工具时,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 受到相应影 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17.3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 、短期融资券等信用 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 况恶化,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 付的风险, 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 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 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17.4 本基金特定风险


1、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可能面临较高货币市场利率波动的系统性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货币市场利率 的波动会影 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 并影响到基金资产公 允价值的变动。同时为应对赎回进 行资产变现 时,可能会由于货币市 场工具流动性不足而 面临流动性风险。

2、基金收益为负的风险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的份额净值始终保持为 1.00 元,每日分配收益。但投资
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 资金作为存 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 金融机构,基金每日 分配的收益将根据市场情况上下波动,在极端情况下可能为负值,存在亏损的可能。

3、债券回购风险

债券回购为提升基金组合 收益提供了 可能,但也存在一定 的风险。例如:回购 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不 能偿还全部 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的风 险;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益而 导致的风险 ;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 资总量放大,进而放 大基金组合风险的风险;债券回购 在对基金组 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 ,也放大了基金组合 的波动性(标准差),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回购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基金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 大。如发生 债券回购交收违约, 质押券可能面临被处置 的风险,因处置价格、数量、时间等的不确定,可能会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
17.5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管理人的 知识、技能、经验、 判断等主观因素会影 响其对相关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本基金将通过对市场走势 的正确判 断实现较高的绝对回 报,但并不保证基金 投资收益为正。管理人可能因信息 不全等原因 导致判断失误,使得基 金投资目标无法完成 ,甚至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17.6 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
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 有关风险 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 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 述性描述, 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 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 直销中心和 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 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 用的评价方 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 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 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 述可能存在 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 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 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17.7 其他风险

1、操作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 操作过程 中,因内部控制存在 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2、技术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 行为或者 后台运作中,可能因 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 导致投资者 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 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 金管理公司、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3、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 ,某些市 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 同不能正常执行,导 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4、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力因素的 出现,将会严重影响 证券市场的运行,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 危机、行业 竞争、代理商违约、托 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 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18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8.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18.2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8.3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18.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在 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 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18.5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 方案,将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 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 所欠 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基金 份额比 例进行分配。
18.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 项须及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18.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18.8 基金合并方案

本基金可与其它同类基金 合并,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但此合并必 须合法合规、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且 需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构的要求履行适当 程序和必要手续后方可执行。


§19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9.1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3)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 的财产相互 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 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参与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 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 银行同期活 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 金财产、其 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情形,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 基金财产与 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 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 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 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9.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组成,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 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 设立日常机 构,若未来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成立日 常机构,则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 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收费方式、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设立 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在不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产 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有关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选择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时;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可与其他同类基金合并或终止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

(2)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于 5000 万元;

(3)本基金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数之和在本基金总份额数中所占比例连续60 个工作日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应 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 集,并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 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 取的具体通 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 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 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 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 集人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 过现场开 会方式、通讯开会方 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 列席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 额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召 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 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在表 决截至日以 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 地址。通讯开会应以 书面方式或大会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表决意见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 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 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重新召集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 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 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 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 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 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 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 纸质、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 式,具体方式在会议 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集人发出 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 读提案,经 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 成大会决议。大会主 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 代表,在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 表主持;如 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 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 工作日 内在公证 机 关监督下 由召集 人统计全 部有效 表决, 在公证机 关监督 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 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 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 身份文件的 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 资者,表面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表决,但应 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 项提案或 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 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出席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 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 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召集或大会 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召集,但是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中选举三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 投票数要求 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 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 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 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和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 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 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19.3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 益、公允价值变动收 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通常情况下,本基金每日集中支付收益,结转为相应的基金份额;此外,本基金的收益支付方式经基金管理人 和销售机构 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 按月支付。不论何种支 付方式,当日收益均参与下一日的 收益分配,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 实际获得的投资收益 。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 已实现收益 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 负收益;若当日已实 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 计算并分配 时,每日收益支付方 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人在每日收益支付时,其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人 增加相应的 基金份额,其收益为 负值,则缩减投资人基 金份额;其收益等于零时,则保持 投资人基金 份额不变。若投资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其对 应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及不违反现 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 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 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应于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结束后第二 个工作日, 披露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期间的各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五)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基金合同
第十八部分。
19.4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 理 费按前 一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15%年费 率计提 。管理 费的计 算方法如
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 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第 3 个工作日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 的年费率 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
下: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 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第 3 个工作日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B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 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 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第 3 个工作日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 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 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 后,可根据基金发展 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 托管费率 或各类基金份额的销 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 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调低基金管 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或各类基金份额的销 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19.5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兼顾基金资产的安全性 和高流动 性的前提下,力争实 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 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 1 年以
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以后允许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 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以定期 存款利率 为基准利率 的浮动利率 债券,已进 入最后一个 利率调整 期的除外;

(5)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6)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 更或取消 上述限制,如适用于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的上述限制相应变更或取消。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
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3)根据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集中度,对(1)、(2)所述投资组合实施如下调整: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本基金的平均
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本基金的平均
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4)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
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6)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 超过 20%,投资于不具 有基金托管 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 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7)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
回 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 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9)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证券 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期间,如果 其信用等级下降、不 再符合投资标准,本 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 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超过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 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银 行存款、同业存单、 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 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 金的投资范 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除上述第(1)、(9)、(13)、(17)、(1 8)项以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外,由 于证券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等基 金管理人之 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 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 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 等对基金 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 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 限制进行变更的,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的,如适用于 本基金,则本基金不 受上述限制,但须提前公告。

2、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
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 买卖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 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 金的投资目 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 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 理价格执行。相关交 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 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 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如适用 于本基金 ,则本 基金投 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19.6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 有的各类 有价证券、银行存款 本息、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 次基金资产 净值、各类 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 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19.7 基金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9.8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 交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 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 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 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19.9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 也可按工本 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 或复印件,但内容应 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20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20.1 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小青

设立日期:2002 年 12 月 27 日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1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755)83199596

传真:(0755)83076974

联系人:赖思斯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32-4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32-42 层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20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25 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400680000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保险兼业代理 业务;吸 收公众存款;发放短 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 与贴现;发 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承销政 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 拆借;买卖、代理买卖 外汇;从事银行卡业 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 收付款项; 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 、售汇业务;代理开 放式基金业务;办理黄金业务;黄 金进出口; 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企 业年金基金、保险资 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 活动;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 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0.2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 1 年以
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以后允许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 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A.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
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3)根据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集中度,对(1)、(2)所述投资组合实施如下调整: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本基金的平均
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本基金的平均
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4)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
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6)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 超过 20%,投资于不具 有基金托管 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 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7)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
回 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 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9)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证券 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期间,如果 其信用等级下降、不 再符合投资标准,本 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 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 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银 行存款、同业存单、 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 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 金的投资范 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除上述第(1)、(9)、(13)、(17)、(1 8)项以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等基 金管理人之 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 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 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 等对基金 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 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 限制进行变更的,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的,如适用于 本基金,则本基金不 受上述限制,但须提前公告。

B.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 信用评级低 于 AA+的商 业银行的银 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的,应当
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 买卖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 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 金的投资目 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 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 理价格执行。相关交 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 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 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如适用 于本基金 ,则本 基金投 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 运作之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 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 准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的名 单,并按照 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 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 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 行间债券市 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 的名单进行更新,名 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 行更新。基 金托管人发出书面确认 回函后,被确认调整 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 与本次剔除 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 未结算的交易,仍应 按照双方原定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与 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对手进 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 交易,经提 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 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 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债券 市场进行 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 时,需按交易对手名 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 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 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 险控制的交 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 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 易方式,经 提醒后仍未 改正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 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 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 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 交易对手在 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 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 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对相 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 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 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 行监督。如基金托管 人事后发
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 先约定的交 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严格的 关于投资中 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 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 案,并书面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依 据上述文件对基金管理 人投资中期票据的额 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2)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另有规定的,从其约定。

(3)基金托管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有关制度、信用风险、流动 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完 善情况,有 关额度、比例限制的执 行情况。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的上述事 项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以及本协议的规 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 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应按相关 托管协议要 求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发 出回函,并及时改正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如果基金 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 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 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 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应据 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 议签署、账 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 令传达与执行、资金 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 保管以及存 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 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选择存款 银行的监督应依据基 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的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的名 单执行,如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将基金资产投资 于该名单之外的存款银行,有权拒 绝执行。该 名单如有变更,基金管 理人应在启用新名单 前提前 2个工作日将新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有关措施:

1、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 益分配、相 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 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 时,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 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 托管人发出回函,进 行解释或举证。

3、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通 知的违规 事项未 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 金托管人 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5、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 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并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 托管人的合 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 法规要求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督报 告的, 基金管理 人应积 极配合 提供相关 数据资 料和制度等。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8、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 基金托管人 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 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0.3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开设基 金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证 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 管理人资金 划拨指令、因故意或重 大过失泄露基金投资 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 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 金管理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 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 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内纠正或未 在合理期限内确认的,基金管理人 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 金管理人有 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 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四)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五)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 碍基金管理 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 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 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0.4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及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外,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或在其他银行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 入基金托管 人为本基金 开立的资产 托管专户中,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同时,基 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从 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3、若基金募 集期限届 满,未能达 到基金备案 条件,由基 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 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任 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的名义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 方同意擅自 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 表基金进行 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 间市场清算 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 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 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之后, 本基金被 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 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 证券由基 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 托管人的保管库;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 清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 心的代保管库。实物 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 基金托管人控制下的 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 损坏、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 基金托管人承担。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 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 的原件分别 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保管。基金管 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时 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 份以上的正本原件,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30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 等安全方式 将合同送达基金托管人 处。合同应存放于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 权业务章的 合同传真件,未经双 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 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20.5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及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
第 5 位舍去。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个自然日(含节假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所折算
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 于基金信息 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工作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净值信息并以 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对计算结果复核后以 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3、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 方是基金管 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 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 的溢价与折 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 实际利率法摊销,每 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 偏离,从而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 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 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 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 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 本法”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 调整,或者 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 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 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 充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 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三)估值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将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 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某一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含

第 4 位)或 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含第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 由于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 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 失的,过错的责任人 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 人(“受损方”)的 直接损失按 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 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 包括但不 限于: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 值错误发生 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 方承担;由于估值错 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 错误,给当 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 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 任方已经积 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 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 承担相应赔 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 责。如果由 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 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 失(“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 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 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 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已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则受损方应当将 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 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 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 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 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 督,以保证 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 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 平行登录的 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 当日核对不符,暂时 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2、《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 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两个月 内完成中期 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 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 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3、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 时,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共 同查明原 因,进 行调整 ,调整以 国家有 关规定为准。

4、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 见书,相关 各方各自留存一份,以 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 件审核时提示。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20.6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按照目前 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保 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20 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三)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定期或不定期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的内容必 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 份额。基金托管人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 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四)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0.7 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法律),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二)凡因本协议产生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均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申请 仲裁,并适用申请仲 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 裁规则,
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 决是终局性 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 约束力,仲裁费和律 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三)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0.8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 一致,可 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 变更。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本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二)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21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供下列服务。同 时,基金管理人有权 根据投资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对以下服务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21.1 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客户持有指定银行的账户,通过招商基金网上交易平台,可以实现在线开户交易。

招商基金网址:www.cmfchina.com
21.2 资料的寄送服务

1、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份额持有人的定制情况,提供纸质、电子邮件或短信方式对账单。客户可通过招商基金 客户服务热 线或者网站进行账单服 务定制或更改。服务 费用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客户无需额外承担费用。

2、由于交易对账单记录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如果客户选择邮寄方式,请务必预留正确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 并及时进行 更新。本基金管理人提 供的资料邮寄服务原 则上采用邮政平信邮寄方式,并不对 邮寄资料的 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 ;也不对因邮寄资料出 现遗漏、泄露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3、电子邮件对账单经互联网传送,可能因邮件服务器解析等问题无法正常显示原发送内容,也无法完全保证其 安全性与及 时性。因此招商基金管 理公司不对电子邮件 或短信息电子化账单的送达做出承 诺和保证, 也不对因互联网或通讯 等原因造成的信息不 完整、泄露等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4、根据客户的需求,本基金管理人可提供如资产证明书等其它形式的账户信息资料。21.3 信息发送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 招商基金 管理公司网站、客户 服务热线提交信息定 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讯或 E-MAIL 方式发送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信息。可定制的信息包括:基金净值、投研观点、 公司最新公 告提示等,基金公司 还将根据业务发展的实 际需要,适时调整定制信息的内容。

除了发送基金份额持有人 定制的各 类信息外,基金公司 也会定期或不定期向 预留手机号码及 EMAIL 地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基金分红、节日问候、产品推广等信息。如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希望接收到该类信息,可以通过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取消该项服务。

21.4 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账号/开户证件号码及登录密码登录招商基金网站,可享有账户查询、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理财刊物查阅等多项在线服务。

招商基金网址:www.cmfchina.com

招商基金电子邮箱:cmf@cmfchina.com
21.5 招商基金客服热线电话服务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提供全天候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
行基金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份额净值等信息的查询。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提供每周六天(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天不少于 7 小时的人工咨
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通过该热 线享受业务咨询、信息 查询、信息服务定制 、资料修改、投诉建议等专项服务。

招商基金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 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21.6 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 直销和代 销机构网点柜台的意 见簿、基金公司网站 、客户服务热线、书信及电子邮件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公司和销售网点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 诉,原则 上是及时回复,对于 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 ,基金公司将在承诺的时限内进行 处理。对于 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 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 日进行处理。


§22 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公告日


1 招商招福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二号) 2020-06-
12

2 招商招福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二零二零年第二号) 2020-06-
12

3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0 年第 2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0-07-
20

4 招商招福宝货币市场基金 2020 年第 2 季度报告 2020-07-
20

5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 2020-08-
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05

6 招商招福宝货币市场基金(A 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0-08-
26

7 招商招福宝货币市场基金(B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0-08-
26

8 招商招福宝货币市场基金 2020 年中期报告 2020-08-
28

9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0 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0-08-
28

10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中信银行为销售机构的公 2020-09-
告 08

11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汇林保大为销售机构的公 2020-09-
告 16

12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大连网金为销售机构及开通定 2020-10-
投和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4

13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普益基金为销售机构及开通定 2020-10-
投和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1

14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南京证券为销售机构及开通定 2020-10-
投和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6

15 招商招福宝货币市场基金 2020 年第 3 季度报告 2020-10-
27

16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0 年第 3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0-10-
27

17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东方财富证券为销售机构及开 2020-11-
通定投和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06

18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增加金元证券为销售机构及开通定 2020-12-
投和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03

19 关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汇成基金为销售机构及开 2020-12-
通定投和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8

20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办 2020-12-


理旗下基金销售业务的公告 24

21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直销账户信息变更的公告 2021-01-
13

22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北京虹点为销售机构的公 2021-01-
告 14

23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民商基金为销售机构及开通定 2021-01-
投和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

24 招商招福宝货币市场基金 2020 年第 4 季度报告 2021-01-
21

25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0 年第 4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1-01-
21

26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和耕传承为销售机构及开通定 2021-02-
投和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03

27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中正达广为销售机构的公 2021-02-
告 04

28 关于调整招商招福宝货币市场基金大额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和转换 2021-03-
转入业务的公告 01

29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2021-03-
06

30 招商基金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华瑞保险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21-03-
11

31 招商招福宝货币市场基金 2020 年年度报告 2021-03-
30

32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0 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1-03-
30

33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 2021-04-
销售机构的公告 09

34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上海联泰基金为销售机构 2021-04-
的公告 14

35 招商招福宝货币市场基金 2021 年第 1 季度报告 2021-04-
21

36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1 年第 1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1-04-
21

37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持续完善身份信息资料的公告 2021-05-
07

38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利得基金为销售机构的公 2021-05-
告 22

39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2021-06-
05


§23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23.1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 书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的住所 ,并刊 登在基 金管理 人的网站上。
23.2 《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 查阅本招 募说明书,也可按工 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 书的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24 备查文件

投资者如果需了解更详细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申请查阅以下文件:1、中国证监会准予招商招福宝货币市场基金注册的文件;
2、《招商招福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3、《招商招福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4、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5、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关于申请募集招商招福宝货币市场基金的法律意见书;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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