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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嘉实主题增强混合 (00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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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主题增强混合001757
基金类型:混合型     成立日期:2016-11-23     基金规模:0.06亿份     基金经理: 曲扬 胡永青 
基金全称:嘉实主题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已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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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嘉实主题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嘉实主题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嘉实主题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并于 2018 年 11 月 19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 上海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及本公司网站
( www.jsfund.cn)发布了《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嘉实主题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为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本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 嘉实主题增强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嘉实主题增强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
理人”或“本公司”)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终止本基金《 基金合同》 相关事宜,会议的具体
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送达表决票起止时间:自 2018 年 11 月 19 日起,至 2018 年 12 月 19 日 17: 00 止(送达时间以本基金
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计票日(即召开日): 2018 年 12 月 20 日
4、会议通讯表决票的送交或寄达地点:
收件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南大街 7 号北京万豪中心 D 座 12 层
联系人:赵佳
联系电话: 400-600-8800
邮政编码: 100005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 “嘉实主题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 关于嘉实主题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见附件一)。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18 年 11 月 19 日,即在 2018 年 11 月 19 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
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附件二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
站( http: //www.jsfund.cn)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
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章(以下合称“公章”),
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
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
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正反
面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
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
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
印件;
(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包
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可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
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
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
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
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
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
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
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
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 5)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 2018 年 11 月 19 日起,至 2018 年
12 月 19 日 17: 00 以前(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的方
式送达至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南大街 7 号北京万豪中心 D 座 12 层),
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 “嘉实主题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收件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南大街 7 号北京万豪中心 D 座 12 层
联系人:赵佳
联系电话: 400-600-8800
邮政编码: 100005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人士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会议计票日(即 2018 年 12 月 20 日)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
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 1)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本公告的规定,并与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2)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前送达基金管理人的,为有效
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 3)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
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 4)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
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前送达基金管理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
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 5)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
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若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计
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决议通过条件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 关于嘉实主题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
案》 的审议,同时符合以下情形时方视为表决通过并做出有效决议: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对《 关于嘉实主题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投赞成票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表决权,占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基金管理人自决议通过之日起五日内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 基金合同》 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
间和地点,但权益登记日仍为 2018 年 11 月 29 日。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
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
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4、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确保表决票于送达表决票截止时间前送
达。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嘉实
基金客户服务热线 400-600-8800(免长途话费)咨询。
3、基金管理人将在发布本公告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就持有人大会相关情况做
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4、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11 月 21 日
附件一: 《 关于嘉实主题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 《 嘉实主题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三: 《 授权委托书》
附件一:
关于嘉实主题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嘉实主题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 嘉实主题增强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协商一致,提议终止嘉实主题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嘉实主题增强混合基金”)
《 基金合同》 ,并自本议案表决通过并公告之日起进入清算流程。具体内容详见《 关于嘉实主题增强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见本议案附件)。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11 月 21 日
关于嘉实主题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一、重要提示
1、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 嘉实主题增
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大会”或“持有人大会”),审议《 关于嘉实主题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
项的议案》 。
2、本次终止嘉实主题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嘉实主题增强混合基金”或“本基
金”)基金合同方案需经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之二)通过,因此终止基金合同方案存在无法获得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且自决议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
国证监会对本次大会决议的备案,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
二、 《 基金合同》 终止预案
1、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的基金运作
在通过《 关于嘉实主题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的持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并公告前,本基金仍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运作方式进行运作,为降低对于现有及潜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影响,本基金已于 2018 年 11 月 19 日起暂停申购业务,但正常开放赎回业务,基金管理人按照
《 招募说明书》“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
2、基金财产清算
( 1)通过《 关于嘉实主题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的持有人大
会决议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 2)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公告之日起,本基金即进入清算程序,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持有人提出的份
额申购、赎回申请。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 3)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因本基金所持证券流通性受到限制、结算保证金相关规定等客观因
素,清算期限可相应延长。
(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
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决议生效并公告之日起,本基金即进入清算程序。
三、终止《 基金合同》 的可行性
1、法律方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四十七条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行使下列职权: ……(二)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八十六条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基
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但是,转换基金的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
过之日起生效……”。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终止《 基金合同》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效表决票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时,表明该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参加了此次通讯会议,会议有效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属于特别决议,在会议有效召开
前提下,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后,决
议即可生效。
因此,终止《 基金合同》 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技术运作方面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之日起,本基金即进入清算程序。本基金将根据《 基金合同》 中有关基金财产
清算的规定,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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