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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泰达宏利量化股票 (00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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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达宏利量化股票001733
基金类型:股票型     成立日期:2016-08-30     基金规模:0.05亿份     基金经理: 刘洋 
基金全称:泰达宏利量化增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已终止

基金到期日

购买状态: 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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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达宏利量化增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泰达宏利量化增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2015年7月9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 1577号文募集注册,并 于2016年6月21日获得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关于同意延期募集备案的 回函(机构部函[2016]1406号)。基金合同于2016年8月30日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 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 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 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具有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其风险与 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 不其未来表现。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9年2月28日,有关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2018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一,绪 W 4
二、释 义 5
三、基金管理 人 9
四、基金托管 人 19
五、相关服务机 构 20
六、基金的募 集 45
七、基金合同的生 效 46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46
九、基金的投 资 57
十、基金的业绩 67
i'、基金的财产 70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71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5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77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9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80
十七,风险揭示 86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9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1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6
二i^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17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118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査阅方式 119
二十四、备査文件 120
一、绪言
《泰达宏利量化增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 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泰达宏利量化增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 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 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 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 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泰达宏利量化增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 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泰达宏利量化增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2、基金或本基金:指泰达宏利量化增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管理人:指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基金合同:指《泰达宏利量化增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泰达宏利量化 增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泰达宏利量化增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2013年2月17日由中国证监会第二十八次主席办公 会议通过的、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 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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