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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鑫元鑫新收益A (00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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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元鑫新收益A001601
基金类型:混合型     成立日期:2015-07-15     基金规模:0.64亿份     基金经理: 张汉毅 陈立 
基金全称: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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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 2016 年第 2 号)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八月
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 2016 年第 2 号)重要提示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于2015年6月18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295号文注册募集。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预期风险收益水平中等的投资品种,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其发行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发行方式为面向特定对象的私募发行。因此,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较传统企业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更大,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
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6年7月15日,有关财务数据、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6年3月31日。
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目 录第一部分 绪言...........................................................................................................1第二部分 释义...........................................................................................................2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6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16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21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31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32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33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4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45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57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59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60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6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8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1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72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78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1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3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7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27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130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31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132
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1第一部分 绪言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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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二部分 释义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1、基金或本基金:指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基金管理人:指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基金合同:指《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9、《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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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22、销售机构:指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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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日期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32、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33、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36、《业务规则》:指《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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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44、 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45、 C 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46、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47、元:指人民币元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5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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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一、基金管理人情况名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 99 号震旦大厦 31 楼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 909 号 12 楼法定代表人:束行农设立日期: 2013 年 8 月 29 日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3]1115 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存续期限:永续经营联系电话: 021-20892000股权结构: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0%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合计 100%二、主要人员情况1、董事会成员束行农先生,董事长。 中央党校经济管理学士,现任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副行长。历任南京信联证券营业部副经理、经理,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计划处副处长、资金交易部副总经理、资金运营中心总经理、金融市场部总经理、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徐益民先生,董事。南京大学商学院 EMBA, 现任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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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事长兼党委书记。历任国营第七七二厂财务处会计、企管处干事、四分厂会计、劳资处干事、十八分厂副厂长、财务处副处长、处长、副总会计师兼处长,南京(新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会计财处处长,南京新港开发总公司副总会计师,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兼任党委书记。张乐赛先生,董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学硕士,现任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南京银行债券交易员,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同时兼任诺安基金债券型、保本型、货币型基金的基金经理、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陆国庆先生,独立董事。南京大学企业管理博士、 南京大学经济学博士后,现任湖南大学金融学院研究所长。历任湖南省岳阳市国土管理局地产管理副主任科员,湖南省国土管理局地产管理主任科员,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研究、投资银行部门副总经理。安国俊女士,独立董事。中国人民大学财政学博士, 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副研究员、硕士生导师。历任财政部主任科员、中国工商银行总行金融市场部高级经理。王艳女士,独立董事。上海交通大学金融学博士, 现任深圳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副教授。历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应用经济学博士后流动站职员,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行业调研主任科员等。2、监事会成员潘瑞荣先生,监事长。硕士研究生, 现任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计稽核部总经理。历任南京市财政局企业财务管理处主任科员,南京市城市合作银行财务会计处副处长,南京市商业银行会计结算部总经理等。陆阳俊先生,监事。研究生学历, 现任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历任南化集团建设公司财务处会计,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主管、副经理、经理等。张明凯先生,职工监事。 河海大学数量经济学硕士, 现任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曾任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深信用研究员。马一飞女士,职工监事。上海师范大学经济学学士, 现任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人事行政主管。曾任职于汉高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市场部,中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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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海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纽银梅隆西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束行农先生,董事长。(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张乐赛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李晓燕女士,督察长。上海交通大学工学学士, 历任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高级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李雁女士,副总经理。东南大学动力工程学士。曾任职于南京信联证券计划财务部,历任南京城市合作银行资金交易及结算员,南京银行资金交易部部门经理、金融同业部副总经理,现兼任市场营销部总监。张丽洁女士,副总经理。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 历任南京银行债券交易员,海富通基金多个固定收益基金的基金经理、东方证券资管固定收益部副总监、鑫元基金首席投资官,现兼任鑫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王辉先生,副总经理。澳门科技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市分行金融机构管理方面的工作,南京证券上海营业部副总经理,世纪证券上海营业部总经理及上海营销中心总经理,鑫元基金首席市场官兼总经理助理。史少杰先生,总经理助理。 上海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曾任职于乌鲁木齐商业银行资金营运部、招商银行金融巿场部,先后负责管理人民币投资团队、人民币资产管理团队、债券交易团队。现兼任鑫元基金投资管理部总监。陈宇先生,总经理助理。复旦大学软件工程硕士, 历任申银万国证券电脑部高级项目经理,中银基金信息技术部总经理、职工监事、工会委员。4、本基金基金经理张明凯先生,学历:数量经济学专业,经济学硕士。相关业务资格: 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从业经历: 2008 年 7 月至 2013 年 8 月,任职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资深信用研究员,精通信用债的行情与风险研判,参与创立了南京银行内部债券信用风险控制体系,对债券市场行情具有较为精准的研判能力。2013 年 8 月加入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投资研究部信用研究员。 2013 年 12月 30 日至 2016 年 3 月 2 日担任鑫元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4 年 4 月 17日起担任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4 年 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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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起任鑫元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4 年 6 月 26 日起任鑫元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4 年 10 月 15 日起任鑫元合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4 年 12 月 2 日起任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4 年 12 月 16 日起任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6 月 26 日起任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 7月 15日至今任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 4 月 21 日起任鑫元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同时兼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5、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最高决策机构,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范性文件、基金合同与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对各项重大投资活动进行管理与决策。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如下:张乐赛先生:总经理史少杰先生: 总经理助理兼投资管理部总监丁玥女士: 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兼研究部总监张明凯先生: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合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颜昕女士: 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鑫元货币市场基金、鑫元合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赵慧女士: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合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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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助理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8、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9、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0、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会计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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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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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基金管理人扎实推进全面风险管理与全员风险管理,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基石,以组织架构作为风险管理的载体,以制度的切实执行作为风险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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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核心,以内部独立部门的有效监督作为风险管理的关键,以充分使用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和方式方法作为风险管理的保障,强调对于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持续关注和资源投入。1、内部控制目标( 1)保证基金管理人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财务及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2、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固有财产、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3、内部控制组织体系与职责基金管理人已建立健全董事会、经营管理层、独立风险管理部门、业务部门四级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并分别明确风险管理职能与责任。( 1)董事会对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负有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与合规审计委员会,负责研究、确定风险管理理念,指导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 2)经营管理层负责组织、部署风险管理工作。经营管理层设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确定风险管理理念、原则、目标和方法,促进风险管理环境、文化的形成,组织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审议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审议重大风险事件。( 3)监察稽核部作为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落实。监察稽核部在督察长的领导下负责协同相关业务部门落实投资风险、操作风险、合规风险、道德风险等各类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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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险的控制和管理,督促、检查各业务部门、各业务环节的制度执行情况。( 4)各业务部门负责根据职能分工贯彻落实风险管理程序,执行风险管理措施。根据风险管理工作要求,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严格遵守风险管理制度、流程和限额,严格执行从风险识别、风险测量、风险控制、风险评价到风险报告的风险管理程序,对本部门发生风险事件承担直接责任,及时、准确、全面、客观地将本部门及本部门发现的风险信息向风险管理部门报告。4、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时性等内部控制制度制订原则,已构建较为合理完备并易于执行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体系,具体包括四个层面:( 1)一级制度: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层面的经营管理纲领性制度。( 2)二级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3)三级制度:包括公司范围内适用的全局性专项管理制度与各业务职能部门管理制度。( 4)四级制度:包括各业务条线单个部门内部或跨部门层面的业务规章、业务规则、业务流程、操作规程等具体细致的规范化管理制度。5、内部控制内容( 1)控制环境。控制环境构成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风险评估。基金管理人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建立完整的风险控制程序,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监督;对各部门和各业务循环存在的风险点进行识别评估,并建立相应的控制措施;使用科学的风险量化技术和严格的风险限额控制对投资风险实行定量分析和管理。( 3)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多道内部控制防线,制定并执行包括授权控制、资产分离、岗位分离、业务流程和操作规程、业务记录、绩效考核等在内的多样化的具体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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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4)信息沟通。基金管理人维护内部控制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5)内部监控。基金管理人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与反馈,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落实,并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适时改进。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声明以上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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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1、基本情况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成立时间: 1984 年 1 月 1 日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 号)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存续期间:持续经营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 1998】 3号2、主要人员情况截至 2016 年 3 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198 人,平均年龄30 岁, 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 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 QFII 资产、 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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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QDII 专户资产、 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6 年 3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555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一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49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继 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年八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审计标准第 70 号)审阅后, 2015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九次通过 ISAE3402(原 SAS70)审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 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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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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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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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事前监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对基金投资品种、投资组合比例每日进行监督;同时,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费用支付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及时以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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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1、直销机构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 99 号震旦大厦 31 楼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 909 号 12 楼法定代表人: 束行农联系电话: 021-20892066传真: 021-20892080联系人: 张晶客户服务电话: 4006066188, 021-68619600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申购及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网上交易网址: www.xyamc.com2、 销售机构( 1)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办公地址: 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 何沛良客服电话: 0769-961122网址: www.drcbank.com( 2)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吴太普客户服务电话: 0571-96523 4008888508网址: www.hzbank.com.cn( 3)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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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注册地址: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 50 号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路 288 号法定代表人:林复客服电话: 96400(江苏) 4008896400(全国)网址: www.njcb.com.cn( 4)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江苏省吴江区中山南路 1777 号办公地址:江苏省吴江区中山南路 1777 号法定代表人:陆玉根客服电话: 96068(苏州) 4008696068(全国)网址: www.wjrcb.com( 5)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5-20 楼, 22-27 楼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5-20 楼, 22-27 楼法定代表人: 胡平西客服电话: 021-962999 4006962999网址: www.srcb.com( 6)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中路 66 号办公地址: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中路 66 号法人代表人:王自忠客服电话: 0512-96065网站: www.zrcbank.com( 7) 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正阳街 4288 号办公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正阳街 4288 号法人代表人:马铁刚客服电话: 96888网站: www.cccb.cn( 8)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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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注册地址: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办公地址: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法人代表人: 傅子能客服电话: 4008896312网站: www.qzccbank.com( 9)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办公地址: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法定代表人:陆向阳客户服务电话:( 0519) 96005网站: www.jnbank.com.cn( 10)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客户服务电话: 95528网站: www.spdb.com.cn( 11)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厦门市湖滨北路 101 号厦门银行大厦办公地址: 厦门市湖滨北路 101 号厦门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 吴世群客户服务电话: 400-858-8888网站: www.xmccb.com( 12)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一号丽华大厦 A 座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风西街丽华大厦 A 座法定代表人:阎俊生客服电话: 95105588网站: www.jshbank.com( 13)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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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法定代表人:张志刚客服电话: 4008008899网址: www.cindasc.com( 14) 申万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楼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楼法定代表人:储晓明客服电话: 95523 或 4008895523网址: www.swhysc.com( 15) 中泰证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法定代表人:李玮客服电话: 95538网址: www.zts.com.cn( 16)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法定代表人:陈有安客服电话: 400888888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1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王东明客服电话: 95558公司网址: www.ecitic.com( 18)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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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 1507-1510 室)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法定代表人:杨宝林客服电话: 0532-96577网址: www.zxwt.com.cn( 19)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法定代表人:王常青客服电话: 4008888108网址: www.csc.com.cn( 20)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法人代表人: 王开国客服电话: 4008888001网站: www.htsec.com( 21)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1301-1305 室、 14 层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1301-1305 室、 14 层客户服务电话: 400-990-8826网站: www.citicsf.com( 22)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20 楼 2005 室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20 楼 2005 室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0-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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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网站: www.swhysc.com( 23)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客户服务电话: 95521网站: www.gtja.com( 24)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客户服务电话: 400-910-1166网站: www.cicc.com( 25) 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25、 27、 29 号办公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25、 27、 29 号法定代表人:陈太康客户服务电话: 95531/400-8888588网站: http://www.qh168.com.cn( 26)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法人代表人: 陈柏青客服电话: 4000766123网站: www.fund123.cn( 27)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法人代表人: 薛峰客服电话: 4006788887网站: www.zlfund.cn 和 www.jjmmw.com( 28)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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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法人代表人: 杨文斌客服电话: 4007009665网站: www.ehowbuy.com( 29)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室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法人代表人: 李晓涛客服电话: 4008773772网站: www.ijijin.cn( 30)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陆家嘴软件园 10 号楼 12 楼法人代表人: 沈继伟客服电话: 400-033-7933网站: www.leadbank.com.cn( 31)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2 5法人代表人: 闫振杰客服电话: 4008886661网站: http://www.myfund.com/( 32)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办公地址: 上海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2 楼法人代表人: 汪静波客服电话: 400-820-0025网站: : www.noahwm.com( 33)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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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法人代表人: 罗细安客服电话: 400-001-8811网站: www.zcvc.com.cn( 34)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法人代表人: 燕斌客服电话: 400-046-6788网站: www.66zichan.com( 35)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法人代表人:金佶客服电话: 400-820-2819网站: fund.bundtrade.com( 36)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2302#法定代表人:梁越客户服务电话: 4008-980-618网站: www.chtfund.com( 37) 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03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03法定代表人:董浩客户服务电话: 400-068-1176网站: www.jimufund.com( 38)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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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办公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法定代表人:肖雯客户服务电话: 020-89629066网站: www.yingmi.cn( 39) 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厦一号楼 B 区 4 楼 A506 室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厦一号楼 B 区 4 楼 A506 室法定代表人:袁顾明客户服务电话: 400-928-2266/021-22267995网站: www.dtfunds.com( 40)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法定代表人: 郭坚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网址: www.lufunds.com二、登记机构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 99 号震旦大厦 31 楼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 909 号 12 楼法定代表人: 束行农联系电话: 021-20892000传真: 021-20892111联系人: 包颖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注册地址:中国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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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层负责人: 廖海联系电话: 021-51150298传真: 021-51150398联系人: 刘佳经办律师: 廖海、 刘佳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号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法定代表人:杨绍信电话: 021-61238888传真: 021-61238800联系人: 李一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 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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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一、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其中:1、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2、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001601,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 001602。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二、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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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6 月 18日证监许可[2015]1295 号文注册。自 2015 年 7 月 6 日起向社会公开募集,于 2015年 7 月 10 日结束本基金的募集工作。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201,451,333.34 元人民币,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之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33.43 元人民币。上述资金已于 2015 年 7 月 14 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一、 基金运作方式与类型基金类别: 混合型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二、基金存续期间存续期间: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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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7 月 15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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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一、申购和赎回场所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本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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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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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1、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或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 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已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2、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0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100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1、申购费率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根据 A 类基金份额投资群体的不同,将收取不同的申购费率,具体的投资群体分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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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1)特定投资者:指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全社会保障基金、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者,申购费率按其申购金额递减,具体如下:申购金额( M) 申购费率M<100 万 0.12%100 万元≤M<500 万元 0.08%M≥500 万元 按笔收取, 1000 元/笔( 2) 非特定投资者: 指除特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非特定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其申购金额递减,具体如下:申购金额( M) 申购费率M<100 万 1.2%100 万元≤M<500 万元 0.8%M≥500 万元 按笔收取, 1000 元/笔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因红利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2、赎回费率投资者在赎回本基金 A 类、 C 类基金份额时,赎回费由赎回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赎回费率,具体赎回费率如下:基金份额类别 持有时间( N) 赎回费率A 类基金份额N<7 天 1.50%7 天≤N<30 天 0.75%30 天≤N<180 天 0.50%N≥180 天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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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C 类基金份额N<30 天 0.50%N≥30 天 0%对于持续持有 A 类基金份额少于 30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 A 类基金份额长于 30 日但少于 90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 A 类基金份额长于 90日但少于 180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 对于持续持有 C 类基金份额少于 30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1、 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2、申购份额的计算本基金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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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申购费用=固定金额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例 1: 某投资人(特定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40,000 元,申购费率为 0.12%,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净申购金额=40,000/( 1+0.12%) =39,952.06 元申购费用=40,000-39,952.06=47.94 元申购份额=39,952.06/1.040=38,415.44 份即该投资人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可得到 38,415.44 份基金份额。例 2: 某投资人( 非特定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40,000 元,申购费率为 1.2%,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净申购金额=40,000/( 1+1.2%) =39,525.69 元申购费用=40,000-39,525.67=474.31 元申购份额=39,525.69/1.040=38,005.47 份即该投资人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可得到 38,005.47 份基金份额。( 2)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例: 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10,000 元,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6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申购份额 = 10,000/1.056 = 9,469.70 份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可得到 9,469.70 份基金份额。3、赎回金额的计算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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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例 1: 某投资者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期限 50 天,对应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12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10,000×1.120=11200.00 元赎回费率=11,200.00×0.5%=56.00 元净赎回金额=11,200-56.00=11,144.00 元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50 天,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2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144.00 元。例 2:某投资者赎回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期限 10 天,对应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12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10,000×1.120=11200.00 元赎回费率=11,200.00×0.5%=56.00 元净赎回金额=11,200-56.00=11,144.00 元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0 天,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2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144.00 元。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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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5、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1、巨额赎回的认定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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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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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值。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天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刊登暂停公告。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十二、基金转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十四、基金的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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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十六、基金的冻结、解冻和质押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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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一、投资目标本基金在秉承价值投资理念的情况下,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并在追求资金的安全与长期稳定增长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资产配置,力争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二、投资范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市的股票)、 权证、 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证券公司短期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短期融资券等)、 债券回购、 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权证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三、投资策略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为主的分析模式、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式,跟踪宏观经济基本面、政策面和资金等多方面因素,评估股票、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等大类资产的估值水平和投资价值,并利用上述大类资产之间的相互关联性进行灵活的资产配置,制定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并适时进行调整。2、股票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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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1)行业配置本基金股票投资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的分析对行业进行配置,并适时地对行业进行优化配置和动态调整。在定性分析方面,本基金将系统地跟踪国家财政和货币政策、产业和区域政策以及发展规划等对资本市场走向具有引导性作用的政策,由此确定结构性的市场投资机会。根据各类政策的紧密跟踪,深入分析各行业与相关政策的相关受益程度和受益时间。通过对受益程度的分析从而判断在政策推动下行业发展空间和盈利水平是否将显著提高。同时根据受益时间的分析来判断行业受益于相关政策的时间是否持续。在定量分析方面,本基金主要采用流动性分析、行业估值分析、行业生命周期识别等分析方法评估行业的投资前景,具体指标如下:1)流动性指标:包括行业平均存款周转率、行业平均应收账款周转率等;2)行业估值指标:包括行业 PE、 PB、 PEG 等;3)生命周期识别指标:包括行业销售增长率、行业产值占 GDP 的比重以及行业利润率等。( 2) 个股精选在行业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精选成长性明确、市场估值水平合理的优质上市公司,构建股票投资组合。通过分析反映企业盈利能力和成长质量的定量指标,判断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采用的具体财务指标主要包括净资产收益率 ROE、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和净利润增长率,重点关注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或净资产收益率 ROE 高于行业或市场平均水平的上市公司。( 3)估值水平分析在选定的股票备选池范围内,本基金利用价值评估分析,形成可投资的股票组合。本基金通过价值评估分析体系,选择价值被低估的上市公司,形成优化的股票池。价值评估分析主要通过合理使用估值指标,选择其中价值被低估的公司。具体方法包括市盈率法、市净率法、 PEG、 EV/EBITDA、股息贴现模型等方法,及基金管理人根据不同行业特征和市场情况灵活运用,为从估值层面发掘价值。3、债券投资策略( 1)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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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在债券组合的构建和调整上,本基金综合运用久期配置、期限结构配置、类属资产配置、收益率曲线策略、杠杆放大策略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日常管理。1)久期配置策略久期配置是根据对宏观经济数据、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各方面因素的分析确定组合的整体久期,在遵循组合久期与运作周期的期限适当匹配的前提下,有效地控制整体资产风险。当预测利率上升时,适当缩短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预测利率水平降低时,适当延长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本基金在对宏观经济周期和货币政策分析下,对收益率曲线形态可能变化给予方向性的判断;同时根据收益率曲线的历史趋势、未来各期限的供给分布以及投资者的期限偏好,预测收益率期限结构的变化形态,从而确定合理的组合期限结构。通过采用集中策略、两端策略和梯形策略等,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从而达到预期收益最大化的目的。3)类属资产配置策略类属资产配置策略是指现金、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之间的配置。在确定组合久期和期限结构分布的基础上,根据各品种的流动性、收益性以及信用风险等确定各子类资产的配置权重,即确定债券、存款、回购以及现金等资产的比例。类属配置主要根据各部分的相对价值确定, 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类属,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类属,从而获取较高的总回报。4)收益率曲线策略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代表长、中、短期债券收益率差异变化,相同久期债券组合在收益率曲线发生变化时差异较大。通过对同一类属下的收益率曲线形态和期限结构变动进行分析,首先可以确定债券组合的目标久期配置区域并确定采取子弹型策略、哑铃型策略或梯形策略;其次,通过不同期限间债券当前利差与历史利差的比较,可以进行增陡、减斜和凸度变化的交易。5)杠杆策略杠杆放大操作即以组合现有债券为基础,利用买断式回购、质押式回购等方式融入低成本资金,并购买剩余年限相对较长并具有较高收益的债券,以期获取超额收益的操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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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2)信用债投资策略本基金将重点投资信用类债券,以提高组合收益能力。信用债券相对央票、国债等利率产品的信用利差是本基金获取较高投资收益的来源,本基金将在内部信用评级的基础上和内部信用风险控制的框架下,积极投资信用债券,获取信用利差带来的高投资收益。债券的信用利差主要受两个方面的影响,一是市场信用利差曲线的走势;二是债券本身的信用变化。本基金依靠对宏观经济走势、行业信用状况、信用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信用债券供需情况等的分析,判断市场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行业走势,确定各期限、各类属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依靠内部评级系统分析各信用债券的相对信用水平、违约风险及理论信用利差,选择信用利差被高估、未来信用利差可能下降的信用债券进行投资,减持信用利差被低估、未来信用利差可能上升的信用债券。( 3)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基于行业分析、企业基本面分析和可转换债券估值模型分析,并结合市场环境情况等,本基金在一、二级市场投资可转换债券,以达到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实现基金资产稳健增值的目的。( 4) 证券公司短期债券的投资策略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债券,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指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债券的关键在于系统分析和跟踪证券公司的基本面情况,本基金主要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研究及分析方法进行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债券的选择和投资。定量分析方面,基金管理人将着重关注债券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包括发行主体的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现金流获取能力以及发行主体的长期资本结构等。定性分析则重点关注所发行债券的具体条款以及发行主体情况。(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策略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并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整体流动性相对较差。同时,受到发债主体资产规模较小、经营波动性较高、信用基本面稳定性较差的影响,整体的信用风险相对较高。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这两个特点要求在具体的投资过程中,应采取更为谨慎的投资策略。本基金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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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投资该类债券的核心要点是分析和跟踪发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并综合考虑信用基本面、债券收益率和流动性等要素,确定最终的投资决策。对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以持有到期为主。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当前国内资产支持证券市场以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为主(包括以银行贷款资产、住房抵押贷款等作为基础资产),仍处于创新试点阶段。产品投资关键在于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框架下,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数量化模型相结合,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后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5、权证投资策略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起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本基金对权证的投资主要是通过分析影响权证内在价值最重要的两种因素——标的资产价格和市场隐含波动率的变化,并在采用数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立足于 无风险套利,尽可能减少组合净值波动率,力求稳健的超额收益。四、投资限制1、组合限制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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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6)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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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会审议。2、禁止行为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五、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50%。沪深 300 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依据国际指数编制标准并结合中国市场的实际情况编制的沪深两市统一指数,科学地反映了我国证券市场的整体业绩表现,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市场代表性,业内也普遍采用。因此,沪深 300 指数是衡量本基金股票投资业绩的理想基准。上证国债指数由上交所编制,具有较长的编制和发布历史,以及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投资部分的基准。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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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基金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果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参照的指数在未来不再发布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选取相似的或可替代的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参照指数,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六、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预期风险收益水平中等的投资品种,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八、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6 年 4月 18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投资报告中所载数据截止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121,894,138.54 4.73
其中:股票 121,894,138.54 4.73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2,118,928,928.60 8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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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其中:债券 2,118,928,928.60 82.29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248,340,564.17 9.64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计 55,915,882.81 2.17
8 其他资产 29,798,197.77 1.16
9 合计 2,574,877,711.89 100.00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114,020.85 0.00
C 制造业 515,569.18 0.02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36,234.48 0.00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业 18,543,000.00 0.73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47,702,627.43 1.89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7,268,800.00 0.68
S 综合 37,713,886.60 1.49
合计 121,894,138.54 4.82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沪港通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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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02707 众信旅游 1,028,739 47,702,627.43 1.89
2 600895 张江高科 1,726,036 37,713,886.60 1.49
3 002405 四维图新 700,000 18,543,000.00 0.73
4 002739 万达院线 215,000 17,268,800.00 0.68
5 002791 坚朗五金 3,973 149,345.07 0.01
6 002792 通宇通讯 3,081 135,440.76 0.01
7 601020 华钰矿业 4,377 114,020.85 0.00
8 603861 白云电器 4,116 98,166.60 0.00
9 300474 景嘉微 2,467 48,451.88 0.00
10 002372 伟星新材 2,200 41,096.00 0.00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 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506,142,000.00 20.01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506,142,000.00 20.01
4 企业债券 286,191,928.60 11.32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112,985,000.00 44.01
6 中期票据 213,610,000.00 8.45
7 可转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118,928,928.60 83.79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150210 15 国开 10 2,000,000 213,300,000.00 8.43
2 011517016
15 华电
SCP016
1,500,000 150,420,000.00 5.95
3 011546003
15 中车
SCP003
1,200,000 120,552,000.00 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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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4 101551095
15 五矿股
MTN005
1,000,000 101,530,000.00 4.01
5 136253 16 中油 03 1,000,000 101,300,000.00 4.01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股指期货。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11.1 声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如是,还应对相关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做出说明。 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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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1.2 声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如是,还应对相关股票的投资决策程序做出说明。 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不存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的情况。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89,759.2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9,605,840.34
5 应收申购款 2,398.20
6 其他应收款 200.00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9,798,197.77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
的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1 002405 四维图新 18,543,000.00 0.73 重大资产重组
2 002739 万达院线 17,268,800.00 0.68 重大资产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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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历史时间段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截止时间 2016 年 3 月 31 日)鑫元鑫新收益 A
阶段 份额净值
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5 年 7
月 15 日
(基金合
同生效日)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1.80% 0.07% -3.00% 1.23% -4.80% -1.16%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0.88% 0.13% -6.20% 1.21% 7.08% -1.08%鑫元鑫新收益 C
阶段 份额净值
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5 年 7
月 15 日
(基金合
同生效日)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1.40% 0.07% -3.00% 1.23% -4.40% -1.16%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3
0.69% 0.12% -6.20% 1.21% 6.89% -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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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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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一、基金资产总值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三、基金财产的账户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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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一、估值日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二、估值对象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三、估值方法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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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6、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或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或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7、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公司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价格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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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四、估值程序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五、估值错误的处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1、估值错误类型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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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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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六、暂停估值的情形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七、基金净值的确认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约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部分第三条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8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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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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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一、基金利润的构成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 类、 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收益分配方案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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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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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一、基金费用的种类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3、销售服务费;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7、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费用;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1%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H=E×1.1%÷当年天数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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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算方法如下:H=E×0.25%÷当年天数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3、 销售服务费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8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8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H=E×0.80%÷当年天数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由基金管理人分别支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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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五、基金税收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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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一、基金会计政策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二、基金的年度审计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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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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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元。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四)基金资产净值、 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两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类份额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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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两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类份额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七)临时报告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2、终止《基金合同》;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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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7、基金募集期延长;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17、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26、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27、 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新服务;28、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八)澄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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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十)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后 2 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情况。(十一)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十二)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债券后 2 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证券公司短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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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3、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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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本基金投资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其他风险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1、市场风险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本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基金持有的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市场风险主要来源于:( 1)政策风险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的变化对货币市场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导致投资对象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债券投资面临的最主要风险为利率风险,主要是由于债券的价格与利率的走势呈反向变化。债券投资组合的久期越长,它所面临的利率风险将越大。( 4) 收益率曲线风险不同信用水平的货币市场投资品种应具有不同短期收益率曲线结构,若收益率曲线没有如预期变化导致基金投资决策出现偏差将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5)购买力风险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使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6)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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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2、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方发生交易违约或者基金持仓债券的发行人拒绝支付债券本息,导致基金财产损失。3、管理风险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手段和技术等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例如资产配置、类属配置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等。4、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5、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大类资产配置风险本基金为灵活配置混合型风险,在对整体资产配置的过程中,由于可能受到经济周期、市场环境或管理人对市场所处的经济周期和产业周期的判断不足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偏离最优化水平,给基金投资组合的绩效带来风险。本基金在股票选择中强调以长期投资策略为主,这种评估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将在个股投资决策中给基金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因而存在个股选择风险。( 2)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风险本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此外,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6、其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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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二、声明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2、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和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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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一、《基金合同》的变更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三、基金财产的清算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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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四、清算费用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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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与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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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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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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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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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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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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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一)召开事由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但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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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前提下,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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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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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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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会议规定的其他形式进行表决。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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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五)议事内容与程序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七)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六)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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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七)计票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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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2、通讯开会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八)生效与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一)基金利润的构成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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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 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4、 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收益分配方案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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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一)基金费用的种类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3、销售服务费;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7、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费用;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9、 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1%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H=E×1.1%÷当年天数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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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H=E×0.25%÷当年天数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3、销售服务费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8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8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H=E×0.80%÷当年天数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由基金管理人分别支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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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五)基金税收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一)投资目标本基金在秉承价值投资理念的情况下,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并在追求资金的安全与长期稳定增长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资产配置,力争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二)投资范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市的股票)、 权证、 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证券公司短期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短期融资券等)、 债券回购、 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等)、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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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三)投资限制1、组合限制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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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6)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2、 禁止行为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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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一)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二)估值方法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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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6、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或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或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7、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公司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价格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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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值。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三)基金资产净值、 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两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类份额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两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类份额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一)《基金合同》的变更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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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三)基金财产的清算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四)清算费用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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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合同的正本为准。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一、托管协议当事人(一)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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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名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 99 号震旦大厦 31 楼法定代表人:束行农成立时间: 2013 年 8 月 29 日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3]1115 号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存续期间:持续经营电话: 021-20892000传真: 021-20892111联系人:厉大业(二)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100032)法定代表人:姜建清电话:( 010) 66105799传真:( 010) 66105798联系人:赵会军成立时间: 1984 年 1 月 1 日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 号)存续期间:持续经营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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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市的股票)、 权证、 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证券公司短期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短期融资券等)、 债券回购、 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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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1)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权证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13)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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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16)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 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由于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且监督责任仅以托管协议中承诺监督的内容为限,且基金托管人对投资策略不承担监督责任。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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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况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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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动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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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权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的比例控制情况。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题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失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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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督,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乙方的监督和核查。基金因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导致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8、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本托管协议的约定,对中期票据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投资限制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或对基金财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须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两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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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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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四、基金财产保管(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予以必要的协助配合,但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二)募集资金的验证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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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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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及会计核算(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 = 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 / 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总份额余额。两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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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1、估值对象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2、估值方法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形象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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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或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或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公司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价格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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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三)估值差错处理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两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两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两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第( 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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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四)基金账册的建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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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人。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六)暂停估值的情形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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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七、争议解决方式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发生以下情况,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本托管协议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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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1、《基金合同》终止;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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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本公司已建立了一套完善的投资者服务系统,主要通过柜台直销、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为投资人提供安全、高效、方便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人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交易确认单,或在 T+1 个工作日后通过电话、网站查询交易确认情况。2、基金管理人可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电子形式为主的确认单、对账单等基金信息服务,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需要提供纸质对账单服务,请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索取。3、对在认购期开户认购的基金持有人,在基金宣布成立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寄出开户确认书。对首次在申购期开户并申购的基金持有人,开户确认书将在15 个工作日内寄出。4、每月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所有订阅电子邮件对账单及短信对账单的投资人发送电子邮件及短信对账单。二、定期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投资计划,投资人可以定期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时间、方法另行公告。 三、网上理财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投资人可获得如下服务: 1、自助开户交易:投资人可以在本公司网站上自助开户并进行网上交易业务。2、查询服务: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查询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交易记录等信息,同时可以修改联络信息等基本资料。3、信息咨询服务:投资人可以利用本公司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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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信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四、短信服务基金管理人向订制短信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相应短信服务。 五、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人提供电子邮件方式的业务咨询、投诉受理、基金份额净值等服务。六、信息订阅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客服中心人工坐席、或登陆鑫元基金网站订制相关信息服务,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将以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的形式定期为投资人发送所订制的信息。 七、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投资人拨打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021-68619600 或400-606-6188(免长途话费)可享有如下服务:1、自助语音服务:客服中心自助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的全天候服务,投资人可以自助查询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净值等信息,也可以进行直销交易、密码修改、传真索取等操作。2、人工电话服务:客服代表可以为投资人提供业务咨询、信息查询、资料修改、投诉受理、信息订制等服务。3、电话留言服务:非人工服务时间或线路繁忙时,投资人可进行电话留言。八、投资人投诉与建议如果您在使用服务过程中发觉有任何需要改进的地方或不满意的地方,可通过短信、信函、客服热线、电子邮件及网上留言等方式,将您的投诉或建议及时向我们提出, 对于工作日受理的投诉,原则上采取是及时当日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管理人承诺将在 2-3 个工作日之内做出相应的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基金管理人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回复。我们的联系方式:客服热线: 400-606-6188(免长途) 021-68619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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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客服电子邮件: service@xyamc.com联系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 909 号 12 楼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中心(收)邮政编码: 200070网上留言:请浏览我们公司的网站 www.xyamc.com,在“ 客户留言” 栏目里,提交您的投诉与建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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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日期 公告名称
2016/1/22 公募基金 2015 年第 4 季度报告
2016/2/29 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2016/2/29 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6 年第 1 号)
2016/3/1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2016/3/24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基金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16/3/25 公募基金 201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2016/4/7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方案的公告
2016/4/9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聘任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2016/4/16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16/4/21 公募基金 2016 年第 1 季度报告
2016/5/6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因停牌变更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2016/5/9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2016/5/10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方案的公告
2016/5/16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基金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16/5/20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聘任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2016/6/6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鑫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办公地址变更的公告
2016/6/29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基金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16/7/8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131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进行查阅和下载。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132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投资者如果需要了解更详细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代理人申请查阅以下文件:(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本基金募集的文件(二)《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三)《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四)关于申请募集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到存放地点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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