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博时裕盈纯债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博时裕盈纯债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博时裕盈纯债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了《关于修改博时裕盈纯债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条款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大会表决投票时
间从 2024 年 3 月 15 日至 2024 年 4 月 15 日 17:00 止(送达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
票时间为准)。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截至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2024 年 3 月15 日,本基金总份额为 1,464,155,323.85 份;参与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1,464,000,000.00 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99.99%。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1,464,000,000.00 份,占参与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 100.00%;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0.00 份,占参与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 0.0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0.00 份,占参与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 0.00%。
参与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代表的有效基金份额为 1,464,000,000.00 份(超过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审议,同意的份额占参与表决份额的 100%,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有效通过。
此次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2024年4月17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和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见证下进行,并由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10,000元,律师费25,000元,合计35,000元,由基金资产承担。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 2024 年 4 月 17 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
改博时裕盈纯债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条款的议案》,
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本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议案及
方案说明,本基金修改后的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自 2024 年 4 月 18 日起生效,具体修改说明
如下:
本基金的基金收益分配原则由原来的: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每月度末按照最低收益分配比例计算的每份基金份额应分配金额超过 0.001 元时,本基金至少进行收益分配 1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50%;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修改为: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管理人对《博时裕盈纯债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博时裕盈纯债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博时裕盈纯债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等法律文件中相关内容进行修订,修订内容自 2024 年 4 月 18 日起生效。
四、备查文件
1、《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时裕盈纯债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时裕盈纯债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公告》
3、《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时裕盈纯债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公告》
4、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 年 4 月 18 日
公 证 书
(2024)京长安内经证字第 15266 号
申请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0922202N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21 层
法定代表人:江向阳
委托代理人:翟青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公证
申请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申请人”)
于 2024 年 3 月 1 日委托翟青向我处提出申请,对博时裕盈
纯债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过程和会议有关事宜进行现场监督。
申请人向我处提交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公证申请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博时裕盈纯债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证明材料。
经审查,申请人是博时裕盈纯债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博时裕盈纯债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申请人与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修改博时裕盈纯债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条款的议案》,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就该议案进行表决。我处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并指派本公证员具体承办。
申请人经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了召开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具体操作方案。按照该方案,申请人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的操作过程:
1、申请人就召开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上述议案
的事项于 2024 年 3 月 12 日通过有关媒体及申请人网站
(www.bosera.com)发布了正式公告,进行了有关信息披露,
并确定 2024 年 3 月 15 日为本基金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2、申请人就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事项在媒
体分别于 2024 年 3 月 13 日、2024 年 3 月 14 日发布了提示
性公告。
3、申请人于 2024 年 3 月 15 日至 2024 年 4 月 15 日 17
时通过上述公告的方式向该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征集了表决票。
我处对申请人收集、统计有关表决票的数据及结果进行
了核实,其结果未见异常。
2024 年 4 月 17 日上午 10 点,本公证员及公证员助理刘
乃寅出席了博时裕盈纯债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会议的计票会议。监督了
申请人的授权代表翟青、付雪军对截止至 2024 年 4 月 15 日
17 时的表决票进行汇总并计票,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代表金昊一并出席了计票会议并对计票过程进行了监督。
经现场统计,截止至权益登记日,该基金总份额共有1,464,155,323.85 份,参与本次通讯方式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总计持有 1,464,000,000.00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99.99%,达到法定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条件,符合《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在上述表决票中,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1,464,000,000.00 份,占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 100%;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0 份,占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 0.0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0 份,占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 0.00%。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本次以通讯方式召集的持有人大会对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未对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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