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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招商安益灵活配置混合A (00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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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益灵活配置混合A001531
基金类型:混合型     成立日期:2015-07-14     基金规模:1.00亿份     基金经理: 蔡宇滨 
基金全称:招商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1.40%
  • 近一月增长率
    -2.98%
  • 近一季增长率
    -2.77%
  • 近半年增长率
    3.92%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1.5% 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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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六年二号)
招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零一六年二号)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八月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示
招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 年 6 月 17 日《关于准予招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
【 2015】 1277 号文) 注册公开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7 月 14 日正式生效。本
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
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
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但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投资者提供保
本的保证,并由担保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
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
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投资有风险,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
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
书》。
基金《招募说明书》 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每六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六个月结束
之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6年7月14日,有关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截止日
为2016年6月30日,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于 2016 年 8 月 5 日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
目 录
一、绪言...........................................................................................................................................3
二、释义...........................................................................................................................................4
三、基金管理人.............................................................................................................................12
四、基金托管人.............................................................................................................................22
五、相关服务机构.........................................................................................................................26
六、基金的募集与合同的生效.....................................................................................................35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6
八、基金的保本及保证.................................................................................................................45
九、基金的投资.............................................................................................................................57
十、基金的业绩.............................................................................................................................73
十一、基金的财产.........................................................................................................................74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75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79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81
十五、基金份额的登记、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解冻.................................................83
十六、基金的会计和审计.............................................................................................................85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86
十八、 风险揭示与管理.................................................................................................................91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96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8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20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35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137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39
二十五、备查文件.......................................................................................................................140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 招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
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
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 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 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
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
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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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二、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招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 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人: 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为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的机
构。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为重庆市三峡担保集
团有限公司或本基金保本周期内增加或更换的其他机构
保本义务人: 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为本基金的某保本周期
(第一个保本周期除外)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
《基金合同》: 指《招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招商安益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招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
期更新
《份额发售公告》: 指《招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
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 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
2012 年 12 月 28 日通过,并于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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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公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作出的修订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
投资人、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
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 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基金合同》第八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
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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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销售机构: 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
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

直销机构: 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
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招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
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业务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
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
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保本周期: 指本基金的保本期限。本基金一般每 3 年为一个保本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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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 3 个
公历年后对应日止的期间,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 3 个公
历年后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
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到期处理规则,并确定下一保本周期
的起始时间。《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保本周期即为
当期保本周期
保本周期起始日: 第一个保本周期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其后保本周
期起始日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保本周期到期日: 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
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即为当期保
本周期届满日
持有到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一直持有其所认购或过渡期申
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至当期保
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
过渡期: 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
定的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不含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至下
一保本周期开始之前不超过 30 天的一段期间
过渡期申购: 投资人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在
过渡期内投资者转换转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
申购
折算日: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
即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
折算日即为当期保本周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
基金份额折算: 在折算日,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人
在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和持有人在上一保本周期结束后选
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
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00 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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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的投资金额: 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过渡期内申购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进行申购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
保本周期基金份额的投资
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上一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转入
当期保本周期的,其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认购保本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即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
额,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进行申购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
费用之和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
保本周期基金份额的保本
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上一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其基金份额在
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
赎回金额:
根据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可赎回金额,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
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在第一个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即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到期期间: 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公告指定的一个期间。在此
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在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进行赎回、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
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
保本: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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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应
补足该差额(该差额即为保本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
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过渡期
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过渡期
申购保本金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
份额的保本金额,由基金管理人、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根据
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的约定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保证: 指担保人为本基金保本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本
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由担保人为本基金保本提供的不可撤
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该差额即为保本差额),保证期限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
六个月
保证合同: 《基金合同》中如无特别说明,指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第一
个保本周期担保人签署的《招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保证合同》
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
在形式:
指保本周期届满时,本基金管理人根据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是
否发生变化,对本基金的类别所做的变更
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
人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担保人、
或保本义务人同意为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与本基
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
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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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下一保本周期的具体
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转入当期保本周期 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存续并进入新一个保本
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期间内选择或默认
选择继续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
日: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
请的开放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n 指自然数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业务规则 指本基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业务的相应规则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投资人根据《 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基金合同》及招募说
明书中如无特指,则不包括根据本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
期前公告的处理规则在限定期限内进行的过渡期申购
赎回: 指《 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 基金合同》 和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 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
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
转换转入 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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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换转出 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本基金的全部或
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
入基金)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
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 10%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
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部分的孰低数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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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设立日期: 2002 年 12 月 27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 2.1 亿元
法定代表人: 李浩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电话:( 0755) 83199596
传真:( 0755) 83076974
联系人: 赖思斯
股权结构和公司沿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 2002 年 12 月 27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 号文批
准设立,是中国第一家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司由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
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组建。经公司股东会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的注册资本
金已经由人民币一亿元( RMB100, 000, 000 元) 增加为人民币二亿一千万元( RMB210,
000, 000 元)。
2007 年 5 月,经公司股东会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受
让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及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分别持有的公司 10%、 10%、 10%及 3.4%的股权;公司外资股东 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受让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 3.3%的股权。上述股
权转让完成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
司全部股权的 33.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3%, 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3%。
2013 年 8 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074 号文批复同
意,荷兰投资公司( ING Asset Management B.V.)将其持有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1.6%股
权转让给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1.7%股权转让给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股权转让
完成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全部股权
的 5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全部股权的 45%。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
公司主要股东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总行设在深圳,业务以
中国市场为主。招商银行于 2002 年 4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 600036)。
2006 年 9 月 22 日,招商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 396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百年招商局旗下金融企业,经过多年创业发展,已成为拥有证
券市场业务全牌照的一流券商。 2009 年 11 月,招商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代码
600999)。
公司将秉承“诚信、理性、专业、协作、成长”的理念,以“为投资者创造更多价值”
为使命,力争成为中国资产管理行业具有“差异化竞争优势、一流品牌”的资产管理公司。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介绍:
李浩,男,工商管理硕士,高级会计师。 1997 年 5 月加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
任行长助理、上海分行行长、副行长,现任执行董事、党委副书记、常务副行长兼财务负责
人。现任公司董事长。
邓晓力,女,毕业于美国纽约州立大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 2001 年加入招商证券,
期间于 2004 年 1 月至 2005 年 9 月被中国证监会借调至南方证券行政接管组工作,参与南方
证券的清算;在加入招商证券前,曾在美国纽约花旗银行从事风险管理工作。现任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分管风险管理、公司财务、清算及培训工作;中国证券业协会财务与
风险控制委员会副主任。现任公司副董事长。
金旭,女,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 1993 年 7 月至 2001 年 11 月在中国证监会工作。 2001
年 11 月至 2004 年 7 月在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 2004 年 7 月至 2006 年 1 月在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 2006 年 1 月至 2007 年 5 月在梅隆全球投资有限公司北京
代表处任首席代表。 2007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担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2015
年 1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总经理、董事兼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
司董事长。
吴冠雄,男, 1972 年 1 月生,硕士研究生, 22 年法律从业经历。 1994 年 8 月至 1997 年
9 月在中国北方工业公司任法律事务部职员。1997 年 10 月至 1999 年 1 月在新加坡 Colin Ng
& Partners 任中国法律顾问。 1999 年 2 月至今在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工作,先后担任专职
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事务所管理合伙人、事务所执行主任和管理委员会成员。 2009
年 9 月至今兼任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 2012 年 5 月至今兼任中国证券监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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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委员会第四届、第五届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兼职委员。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王莉,女,高级经济师。毕业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外国语学院,历任中国人民解放军昆明
军区三局战士、助理研究员;国务院科技干部局二处干部;中信公司财务部国际金融处干部、
银行部资金处副处长;中信银行(原中信实业银行) 资本市场部总经理、行长助理、副行长
等职。现任中国证券市场研究设计中心(联办)常务干事兼基金部总经理; 联办控股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等。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蔡廷基,男,毕业于香港理工学院(现为香港理工大学)会计系。历任香港毕马威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部副经理、经理,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办事处执行合伙人,毕马威华振会
计师事务所上海首席合伙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华东华西区首席合伙人。现为香港会
计师公会资深会员、上海市静安区政协委员、上海市静安区归国华侨联合会名誉副主席。兼
任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香港上市公司的非执行独立董事。现任公司独
立董事。
孙谦,男,新加坡籍,经济学博士。 1980 年至 1991 年先后就读于北京大学、复旦大学、
William Paterson College 和 Arizona State University 并获得学士、工商管理硕士和经济学博
士学位。曾任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商学院副教授、厦门大学任财务管理与会计研究院院长及
特聘教授、上海证券交易所高级访问金融专家。现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特聘教授和财务金融
系主任。兼任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博士后工作站导师,
科技部复旦科技园中小型科技企业创新型融资平台项目负责人。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张卫华,女, 1981 年 07 月至 1988 年 8 月,曾在江苏省连云港市汽车运输公司财务部
门任职; 1983 年 11 月至 1988 年 08 月,任中国银行连云港分行外汇会计部主任; 1988 年
08 月至 1994 年 11 月,历任招商银行总行国际部、会计部主任、证券业务部总经理助理;
1994 年 11 月至 2006 年 02 月,历任招银证券、国通证券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兼稽核审计部总经理; 2006 年 03 月至 2009 年 04 月,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监察总
审计师; 2009 年 04 月至 2016 年 1 月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 2016 年 1 月起任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级顾问。现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周松,男, 武汉大学世界经济专业硕士研究生。 1997 年 2 月加入招商银行, 1997 年 2
月至 2006 年 6 月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资金部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2006 年 6 月
至 2007 年 7 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 2007 年 7 月至 2008 年 7 月任招商银
行武汉分行副行长。 2008 年 7 月至 2010 年 6 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主持
工作)。 2010 年 6 月至 2012 年 9 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 2012 年 9 月至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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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6 月任招商银行总行业务总监兼总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 2014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
招商银行总行业务总监兼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 2014 年 12 月起任招商银行总行同业
金融总部总裁兼总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2016 年 1 月起任招商银行总行投行与金融市场总
部总裁兼总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公司监事。
罗琳,女,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 1996 年加入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先
后担任项目经理、高级经理、业务董事; 2002 年起参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公司
成立后先后担任基金核算部高级经理、产品研发部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现任产品运营
官兼市场推广部总监、公司监事。
鲁丹,女,中山大学国际工商管理硕士;2001 年加入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任 Oracle ERP
系统实施顾问; 2005 年 5 月至 2006 年 12 月于韬睿惠悦咨询有限公司任咨询顾问; 2006 年
12 月至 2011 年 2 月于怡安翰威特咨询有限公司任咨询总监; 2011 年 2 月至 2014 年 3 月任
倍智人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现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监、公司
监事,兼任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扬,男,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 2002 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
核算部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现任产品研发一部总监、公司监事。
钟文岳,男,厦门大学货币银行学硕士。 1992 年 7 月至 1997 年 4 月于中国农村发展信
托投资公司任福建(集团)公司国际业务部经理; 1997 年 4 月至 2000 年 1 月于申银万国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任九江营业部总经理; 2000 年 1 月至 2001 年 1 月任厦门海发投资股份有限
公司总经理; 2001 年 1 月至 2004 年 1 月任深圳二十一世纪风险投资公司副总经理; 2004
年 1 月至 2008 年 11 月任新江南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08 年 11 月至 2015 年 6 月任招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2015 年 6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副
总经理兼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沙骎,男,中国国籍,中欧国际工商学院 EMBA,曾任职于南京熊猫电子集团,任设
计师; 1998 年 3 月加入原君安证券南京营业部交易部,任经理助理; 1999 年 11 月加入中国
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营中心基金投资部,从事交易及证券研究工作; 2000
年 11 月加入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部,任交易主管; 2008 年 2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事业部,任投资总监、部门总经理; 2015 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欧志明,男,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及法学双学士、投资经济硕士; 2002 年加入广发证
券深圳业务总部任机构客户经理; 2003 年 4 月至 2004 年 7 月于广发证券总部任风险控制岗
从事风险管理工作; 2004 年 7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法律合规部高级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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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总监、总监、督察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兼任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兼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潘西里,男,硕士, 1998 年加入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部,负责法务工作; 2001
年 10 月加入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任职主管; 2003 年 2 月加入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及处长; 2015 年加入招商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督察长。
2、本基金基金经理介绍
马龙,男,中国国籍,经济学博士。 2009 年 7 月加入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
研究员,从事宏观经济、债券市场策略、股票市场策略研究工作, 2012 年 11 月加入招商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曾任研究员,从事宏观经济、债券市场策略研究,现任招
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 2014 年 3 月 27 日至今)、招商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 2014 年 12 月 5 日至今)、招商产业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 2015 年 4 月 1 日至今)、 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 2015 年 4 月 1 日至今)、招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管理时间: 2014 年 7 月 14 日至今)、招商安弘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管理时间: 2015 年 12 月 29 日至今)、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
时间: 2016 年 2 月 18 日至今)、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
2016 年 7 月 15 日至今)。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如下成员组成:总经理金旭、副总经理沙骎、总经理助理及投
资管理二部负责人杨渺、总经理助理兼投资管理四部负责人王忠波、总经理助理兼全球量化
投资部负责人吴武泽、总经理助理裴晓辉、交易部总监路明、国际业务部总监白海峰。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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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得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禁止利用基金财产从事以下投资或活动:
( 1)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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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
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
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 1)越权或违规经营;
( 2)违反《基金合同》 或《托管协议》;
(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8)除为公司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10)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履行诚信义务,如实披露法规要求的披露内容。
6、基金经理承诺
(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五)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健全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成本效益原则。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公司从决策
层到管理层和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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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监督权。
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之一,负责决定
公司各项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检查其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决定公司风险管理战
略和政策并检查其执行情况,审查公司关联交易和检查公司的内部审计和业务稽查情况等。
督察长: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
况,并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发现基金和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隐患,或发
生督察长依法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公司
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总经理办公会下设的负责风险管理的专业委员会,
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并作出决策,并针对公司经
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情况,实施危机处理机制。
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
合规性监督检查,向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范
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
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 1)内控制度概述
公司内控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公司基本制度、部门管理办法和业务管理办法组成。
其中,公司内控大纲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和《法规遵循政策(风险管理制度)》,它们
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公司基本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
等。部门管理办法在公司基本制度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进行
了规范。业务管理办法对公司各项业务的操作进行了规范。
( 2)风险控制制度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由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具体包括内部控制大纲、法规遵循政策、
岗位分离制度、业务隔离制度、标准化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权限管理制度、信息
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相对独立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和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的职责是依据国
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所规定的程序和适当的方法对
监察稽核对象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包括调查评价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
有效性、检查公司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日常风险控制的监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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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公司内部定期不定期的内部审计、调查公司内部的违法案件等。
4、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 1)控制环境
公司致力于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控制的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
浓厚的风险控制的文化氛围和环境,使全体员工及时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管理层的经营思
想、公司的规章制度并自觉遵循,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业务环节。
( 2)风险评估
公司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发现风险,并将风险进行分类,
找出风险分布点,并对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因,采取定性定量的手
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落实责任人,并不断完善相关的风险防范措施。
( 3)控制活动
公司控制活动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和会计控制等。
1) 组织结构控制
各部门的设置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
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部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相
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了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①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工、职责
明确,并有相应的岗位说明书和岗位责任制,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的岗
位之间形成一种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②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
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
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③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
第三道监控防线。
2) 操作控制
公司设定了一系列的操作控制的制度手段,如标准化业务流程、业务、岗位和空间隔离
制度、授权分责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保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档案资料保全制度、客户
投诉处理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中的风险。
3) 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财产完全分开,分帐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计核算与基
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进行严格区分。公司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以
及本基金下分别设立账户,分帐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和独立。
( 4)信息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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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指及时地实现信息的流动,如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
人员进行处理。
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制度和不定期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制度按
照每日、每月、每年度等不同的时间频次进行报告。
1) 执行体系报告路线:各业务人员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总经
理报告;
2) 监督体系报告路线:公司员工、各部门负责人向监察稽核部门报告,监察稽核部门
向总经理、督察长分别报告;
3) 督察长定期出具监察报告,报送董事会及其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
如发现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 5)内部监控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
制度,保证制度有效地实施。公司监事会、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
会、监察稽核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持续地进行检验,检验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并加以充实和
改善,及时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技术等因素的变化趋势,保证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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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 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 (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北京。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939),
于 2007 年 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939)。
2015 年末,本集团资产总额 18.35 万亿元,较上年增长 9.59%;客户贷款和垫款总额
10.49 万亿元,增长 10.67%;客户存款总额 13.67 万亿元,增长 5.96%。净利润 2,289 亿元,
增长 0.28%;营业收入 6,052 亿元,增长 6.09%,其中,利息净收入增长 4.65%,手续费及
佣金净收入增长 4.62%。平均资产回报率 1.30%,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7.27%,成本收入
比 26.98%,资本充足率 15.39%,主要财务指标领先同业。
物理与电子渠道协同发展。营业网点“三综合”建设取得新进展,综合性网点数量达
1.45 万个,综合营销团队 2.15 万个,综合柜员占比达到 88%。启动深圳等 8 家分行物理渠
道全面转型创新试点,智慧网点、旗舰型、综合型和轻型网点建设有序推进。电子银行主渠
道作用进一步凸显,电子银行和自助渠道账务性交易量占比达 95.58%,较上年提升 7.55 个
百分点;同时推广账号支付、手机支付、跨行付、龙卡云支付、快捷付等五种在线支付方式,
成功实现绝大多数主要快捷支付业务的全行集中处理。
转型业务快速增长。信用卡累计发卡量 8,074 万张,消费交易额 2.22 万亿元,多项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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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指标继续保持同业领先。金融资产 1,000 万以上的私人银行客户数量增长 23.08%,客户
金融资产总量增长 32.94%。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累计承销 5,316 亿元,承销额市场领
先。资产托管业务规模 7.17 万亿元,增长 67.36%;托管证券投资基金数量和新增只数均为
市场第一。人民币国际清算网络建设再获突破,继伦敦之后,再获任瑞士、智利人民币清算
行资格;上海自贸区、新疆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区主要业务指标居同业首位。
2015 年,本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各类荣誉总计 122 项,并独家荣获美国《环球金融》
杂志“中国最佳银行”、香港《财资》杂志“中国最佳银行”及香港《企业财资》杂志“中
国最佳银行”等大奖。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杂志 2015 年“世界银行品牌 1000 强”中,
以一级资本总额位列全球第二;在美国《福布斯》杂志 2015 年度全球企业 2000 强中位列第
二。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 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跨境托管运营处、
监督稽核处等 10 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 220 余人。
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
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 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总行信贷部、总
行信贷二部、行长办公室工作, 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
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个人银行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
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
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部、信贷二部、
信贷部、信贷管理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并在总行集团客户部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
市分行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
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
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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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
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
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
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
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 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
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6 年一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584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
同。中国建设银行自 2009 年至今连续六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
托管银行”。
(二)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
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
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
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
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
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 监督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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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
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
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
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
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
进行检查监督。
2、 监督流程
(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
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
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 3) 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
作的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 4)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
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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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招商基金官网交易平台
交易网站: www.cmfchina.com
客服电话: 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电话:( 0755) 83196437
传真:( 0755) 83199059
联系人:陈梓
招商基金战略客户部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B 座 2 层西侧 207-219 单元
电话:( 010) 66290576
联系人:曾沂慧
招商基金机构理财部
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888 号东海国际中心 A 座 16 楼
电话:( 0755) 83190452
联系人:刘刚
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南塔 15 楼
电话:( 021) 38577378
联系人: 秦向东
招商基金直销交易服务联系方式
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路科兴科学园 A3 单元 3 楼招商基金客服中心直销柜台
电话:( 0755) 83196359 83196358
传真:( 0755) 83196360
备用传真:( 0755) 83199266
联系人:贺军莉
2、 代销机构: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电话: 010-66275654
传真: 010-66275654
联系人: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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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代销机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电话:( 0755) 83196223
传真:( 0755) 83195050
联系人:邓炯鹏
4、 代销机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电话: 95566
传真:( 010) 66594853
联系人:张建伟
5、 代销机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 95588
传真: 010-66107914
联系人:杨菲
6、 代销机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电话: 95558
传真:( 010) 65550827
联系人: 赵骞
7、 代销机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联系人:张宏革
8、 代销机构: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电话: 955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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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021) 50979507
联系人:张莉
9、 代销机构: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电话: 95595
传真:( 010) 63636248
联系人:朱红
10、 代销机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联系人:高天
11、 代销机构: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电话: 95568
传真:( 010) 58092611
联系人: 穆婷
12、 代销机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电话: 95580
传真:( 010) 68858117
联系人:王硕
13、 代销机构: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李镇西
电话: 0472-5189051
传真: 0472-5189057
联系人: 张建鑫
14、 代销机构: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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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 0574-87050038
传真: 0574-87050024
联系人:于波涛
15、 代销机构: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
法定代表人:陈占维
电话: 0411-82356695
传真: 0411-82356594
联系人:朱珠
16、 代销机构: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电话: 0769-961122
联系人:林培珊
17、 代销机构: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 0755) 33227950
传真:( 0755) 82080798
联系人: 童彩平
18、 代销机构: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电话:( 021) 58870011
传真:( 021) 68596916
联系人:张茹
19、 代销机构: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 0571-88911818
传真: 0571-86800423
联系人:杨翼
20、 代销机构: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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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联系人:宁博宇
21、 代销机构: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法定代表人:燕斌
电话: 400-046-6788
传真: 021-52975270
联系人:凌秋艳
22、 代销机构: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03
法定代表人:董浩
电话: 400-068-1176
传真: 010-56580660
联系人: 于婷婷
23、 代销机构: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表人: 杨懿
电话: 400-166-1188
传真: 010-83363072
联系人: 文雯
24、 代销机构: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电话: 0755-83999913
传真: 0755-83999926
联系人: 陈勇军
25、 代销机构: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46 层 4609-10 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电话: 400-021-8850
联系人: 余永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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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www.harvestwm.cn
26、 代销机构: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 020-80629066
联系人: 刘文红
网址: www.yingmi.cn
27、 代销机构: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 400-821-5399
传真:( 021) 38509777
联系人: 李娟
28、 代销机构: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 400-1818-188
传真: 021-64385308
联系人:潘世友
29、 代销机构: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电话: 400-8213-999
联系人: 陈云卉
网址: https://tty.chinapnr.com/
30、 代销机构: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989 号中达广场 2 楼
法定代表人:盛大
电话: 400-067-6266
联系人: 王淼晶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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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代销机构: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soho10层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电话: 400-893-6885
联系人: 盛海娟
网址: http://www.qianjing.com/
32、 代销机构: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58 号 906
法定代表人:张琪
电话: 010-62675369
联系人: 付文红
网址: http://www.xincai.com/
33、 代销机构: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电话: 025-66996699-887226
联系人: 王锋
网址: http://fund.suning.com
34、 代销机构: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法定代表人: TAN YIK KUAN
电话: 400-684-0500
联系人: 陈广浩
网址: www.ifastps.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
时公告。
(二) 登记机构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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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李浩
电话:( 0755) 83196445
传真:( 0755) 83196436
联系人:宋宇彬
(三) 担保人
名称: 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 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 12 号 3 幢
办公地址: 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 12 号 3 幢
法定代表人: 李卫东
成立日期: 2006 年 4 月 30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30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等融
资性担保业务;再担保,债券发行担保。诉讼保全担保业务,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相
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四)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廖海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经办律师: 廖海、 刘佳
联系人: 刘佳
(五)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二办公楼八层
法定代表人: 邹俊
电话: (0755) 2547 1000
传真: (0755) 8266 8930
经办注册会计师: 程海良、 吴钟鸣
联系人: 蔡正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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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与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
许可【 2015】 1277 号文注册公开募集。 募集期从 2015 年 6 月 23 日至 2015 年 7 月 10 日止,
共募集 1,666,482,590.47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10,241 户。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5 年 7 月 14 日正式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
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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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赎回的场所
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的销售机构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代理人。
其中,直销机构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销渠道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具体代销渠道名单以《份额发售公告》 为准。直销及代销机构请参
见本《招募说明书》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减少其销售网点、变更营业场所,并由基金管理人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转换。
(二)申购、赎回的开放日期及办理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3、转换业务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管理人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
换服务。转换业务开通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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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在保本周期内, 赎回遵循“后进先出”原则, 即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先
赎回,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
用的赎回费率;
5、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
更为“招商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则变更后对所有基金份额的赎回按照“先
进先出”的原则,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6、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
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登
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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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银行账户。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
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
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损害的前提
下,对上述业务的办理时间、方式等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申购的限制
原则上,投资者通过代销网点和本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
金额均为 10 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50 万元人民币,追
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实际操作中,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
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赎回的限制
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
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代销机构的
具体规定为准。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赎回,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00 份。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
合同》 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 基金转换的限制
基金转换分为转换转入和转换转出。 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转换的, 转出的基金份额不得
低于100份。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转换的,每次转出份额不得低于 100 份。 留存份额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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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份的,只能一次性赎回,不能进行转换。
4、 投资人参加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每期扣款金额最低不少于人民币 100
元。 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5、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赎回的费用
1、 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费率如下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
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份额 M( 元) 申购费率
M<100 万 1.50%
100 万≤M<500 万 0.80%
500 万≤M<1000 万 0.60%
M≥1000 万 1000 元/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登记
等各项费用。
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开始舍
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过渡期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具体费率在届时的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期限递减,费率如下:
连续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1 年以内 2.0%
1 年(含) 至 2 年 1.6%
2 年(含) 至 3 年 1.2%
3 年(含) 以上 0%
(注: 1 个月指 30 天, 1 年指 365 天, 2 年为 730 天,依此类推)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基金份额持有
期仍按投资者取得该基金份额的确认日开始计算。
赎回费用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开始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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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并根据相关规定按比例归入基金财
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
30 日(含)但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
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含)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
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含)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费。
若保本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转为变更后的“招商安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具体费率以届时公告为准,但该费率需符
合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要求。
3、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交易
包括 www.cmfchina.com 网上交易和 400-887-9555 的电话交易, 详细费率标准或费率标
准的调整请查阅官网交易平台及公司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
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在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在
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本基金的销售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特定投资人(如养老金客户等)开展费率优惠活动,届时将提前公
告。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
除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开始舍去, 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总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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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净值的金额,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第 3 位开始舍去, 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3、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该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八)申购、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
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告。
(九)暂停或拒绝申购、赎回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1、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无法接受申购申请。
(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3)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 6)为了保障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前 6
个月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
(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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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或者无法接受赎回申请。
(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3)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 4) 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 5)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 6) 为了保障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前 30
个工作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
(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
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
上述第( 5)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
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公告。
(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
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4)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
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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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
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
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 过渡期申购的特别规定
1、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处理
规则,允许投资人在下一保本周期起始日前的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投资人在上述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过渡期申购”。投资人在
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的,按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的折算日所
代表的资产净值和过渡期申购的费用确认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并适用下一周期的保本
条款。
2、 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将根据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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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担保额度或保本偿付额度确定并公告本基金过渡期
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的办法,规模控制的具体方案详见相关公告的处理规则。
(十二) 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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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基金的保本及保证
( 一) 基金的保本
1、保本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
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则
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该差额即为保本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
(含第二十个工作日,下同)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
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过渡
期申购的保本金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由基金管理
人、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根据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
约定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转换转入,或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前赎回或转换
转出的基金份额或者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
适用本条款。
认购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即基金份额持
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进行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
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上一
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其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
的资产净值。
对于基金持有人多次认购/申购、赎回的情况,以后进先出的原则确定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
2、保本周期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 3 年。
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3 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果
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 3 个公历年后无该对应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
周期,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3、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 1)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份额、或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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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 2)对于前条所述持有到期的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是转型为“招商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4、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 1)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
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认购保
本金额;对第一个保本周期之外的保本周期,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
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在当
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不低于其过渡期申购的保本金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
当期保本周期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
(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但在基
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
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 7)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担保
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 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或
担保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使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5、保本基金到期的处理方案
( 1)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同意为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与本基金管
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情况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下一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
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保本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上述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将按《基金合同》的
约定,于保本周期到期日次日变更为非保本的“招商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同时,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
的相关约定作相应修改。上述变更无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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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基金
合同》的规定终止。
( 2)保本周期到期的处理规则
1)到期期间是指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公告指定的一个期间。如本基金转入
下一保本周期,则到期期间为基金管理人公告指定的过渡期内的一个期限,加上保本周期到
期日在内的一段期间,该期间为五个工作日(自保本周期到期日开始计算);如本基金变更
为“招商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则到期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到期期间的具体起止时间,并提示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此期间内作出到期选择。
2)在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到期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选择:
a.在到期期间内赎回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b.在到期期间内将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公告开放转换转入
的其他基金;
c.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根据届时基金管理人的公告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d.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变更后
的“招商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额选择上述四种处理方式之一,也可以选
择部分赎回、部分转换转出、部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
4)无论持有人采取何种方式作出到期选择,均无需就其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
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到期期间的赎回和转换支付赎回费
用和转换费用(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下同)等交易费用。转
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后或转为“招商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的其
他费用,适用其所转入基金的费用、费率体系。
5)在到期期间,本基金接受赎回、转换转出申请,不接受申购和转换转入申请。
6)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到期选择且本基金符合保本基
金存续条件,则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从上一保本周
期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到期选择且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
件,则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了继续持有变更后的“招商安益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7)在到期期间内(除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
或转换转出时,将自行承担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不含保本周期到期日)至赎回或转换转出实
际操作日(含)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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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
1)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继续存续。基金管理人应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到期赎回或转换的到期期间以及为下一保本周
期开放申购的期限等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保本周期届满时,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变更为“招商安益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将在临时公告或“招商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则。
3)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还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4)为了保障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前 6 个
月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业务。
( 4)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还是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
持有变更后的“招商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其认购、或过渡期申
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2)若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选择在持有到期后赎回基金份额、转换到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或者选
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或继续持有变更后的“招商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而相应的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
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或过渡期申购的保本金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
入当期保本周期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下同)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 5)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1)在发生保本赔付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履行保本差额的支付义务;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保本差额支付义务的,基金
管理人应于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
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差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
额、 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
息) 并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赔付款到账日期。担保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通知后五个
工作日内,将需代偿的金额划入托管账户中。担保人将金额划入托管账户即为完成了保本义
务,由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指令划拨款项。
2)在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保本差额支付义务、由担保人代偿的情况下,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如未按时到账,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催付职责。资金到账后,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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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生赔付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 6)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处理规则
1) 过渡期是指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不含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至下一保本周期起始
日之前不超过 30 天的期间 ,具体日期由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
则中确定。
2)过渡期的运作的相关规定
在过渡期内基金资产应保持为现金形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过渡期内免收基金
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基金资产在过渡期内产生的利息将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在过渡期内对本基金进行每日估值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处理规则,允许投资人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
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投资人在上述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过渡
期申购”。在此限定期限内,投资人可按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适用的申购
费率见招募说明书“基金的申购与赎回”章节。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保证额度或保本偿付额度
确定并公告本基金过渡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的办法。如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的基金
资产净值大于下一保本周期保证额度或规模上限,则不再开放“过渡期申购”。
折算日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起始日的前一工作日(即过渡期最后一个
工作日)。折算日时,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以折算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
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3)自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以过渡期申
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确定为本基金转入下一
保本周期时的基金资产。
4)对于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分别按其在折算
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的费用之和、或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确认下一保本
周期的投资金额并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5)对于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将自行承担
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不含保本周期到期日)至折算日(含)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
( 7)转为变更后的“招商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的形成
保本周期到期时,若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转为变更后的“招商安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可赎回金额加上相
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应补
足该差额并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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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2)变更后的“招商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购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基金管
理人提前公告。
3)对于投资者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的基金份额、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
额,选择或默认选择转为变更后的“招商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转入金额
等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为“招商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在“招商安
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前一个工作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 二) 保本的保证
1、本节所述基金保本的保证责任仅适用于第一个保本周期。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
各保本周期涉及的基金保本事宜,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
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2、本基金由担保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范
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担保人保证期间为
基金本保本周期到期日之日起六个月。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
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
3、保本周期内,担保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情形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个
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应将
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包括但不限于加强对担保人担保能力的持续监
督、在确信担保人丧失担保能力的情形下及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更换担保人等;在
确信担保人丧失担保能力的情形下,除更换担保人不会对份额持有人产生不利影响或《基金
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
更换担保人、终止《基金合同》、基金转型等事项进行审议。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担保人通
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上述情形。
4、保本周期内,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更换担保人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通过,并且担保人的更换必须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程序
见第 10 项“更换担保人的程序”。
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
任的担保人承担。在新任担保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5、如果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
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且基金管理人无法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
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
本基金保本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清偿的金额以及本基金在基
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信息)。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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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清偿款项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
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清偿款项划入本基金在
及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
清偿。清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6、除本部分第 4 款所指的“更换担保人的,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相
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以及下列除外责任情形外,担保人不得免除保证责任:
(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
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
(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
基金份额;
( 3)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提供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
基金份额;
(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
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 7)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但根
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 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或
担保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使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7、保本周期届满时,担保人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其他机构继续与本基金
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基
金存续要求的,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间内的担保人承诺继续
对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证或风险买断保本保障的,本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另行签订保证合同
或风险买断合同);否则,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招商
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担保人不再为该基金承担保证责任。
8、保证费用由基金管理人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列支。
9、更换担保人的情形
( 1)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但因担保人丧失担保
资质时更换担保人的,担保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
保人的权利和义务的,且这两种情况不会对份额持有人产生不利影响或者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的除外;
( 2)某一保本周期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更换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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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的担保不得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合同》项下享有
的保本条款,此项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0、更换担保人的程序
( 1)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
1)提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权提名新担保人,被提名的新担保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担保
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担保。
2)决议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章节中约定的程序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担保人形成决议(在基金管理人确定担保人已丧失履行担保责
任能力或宣告破产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在知道该等情况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更换担保人)。
更换担保人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表决通过,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担保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担保义务的承继: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担保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与新担保人签署《保证合同》。自新《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
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担保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将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在新的担保
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5)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担保人的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 2)保本周期结束后更换担保人
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保本周期的担保人,由更换后的担保人
或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机制,此项担保人更换事项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有关资质情
况、《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 三) 担保人情况
1、 担保人基本情况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由重庆市三
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
( 1) 担保人名称
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 2) 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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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 12 号 3 幢
( 3) 办公地址
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 12 号 3 幢
( 4) 法定代表人
李卫东
( 5) 成立日期
2006 年 4 月 30 日
( 6)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 7) 注册资本
30 亿元人民币
( 8) 经营范围
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等融资性担保业
务;再担保,债券发行担保。诉讼保全担保业务,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相关的融资咨
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2、担保人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 2015 年一季度末,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规模为 5584232.47
亿元人民币元,其中为保本基金提供担保的目前在保余额为 237068.41 亿元人民币
( 四) 保证合同
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为本基金第一个保证周期的保本保障签署《招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担保人就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内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本合同中,认购并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包含该持有人的净认购金额对应份额与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所折算成的基
金份额部分)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
以本《保证合同》为准。如无特殊说明,保本周期均指第一个保本周期。保证合同中涉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主要内容如下:
1、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 1 担保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为认购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保本
金额(即认购保本金额) 为: 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及募集期利息收入之和。
本基金的募集规模上限为 50 亿元人民币(不含募集期利息)。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
高限额为 51 亿元人民币。
(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 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 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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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可赎回金额”)
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的
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 3) 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提供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保本周期内申购、转换转入
的基金份额,以及基金持有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 赎回或转
换转出的部分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 51 亿元。
( 4) 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如无特别指明,保本周期即为本基金第一
个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 本基金保本周期为 3 年,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 3 个公
历年后对应日止,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次 3 个公历年无该对应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
至下一个工作日。
2、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3、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本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保证。
4、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 1)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
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本基金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认购保本金额;
( 2)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 3) 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提供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
的基金份额;
( 4) 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 5) 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
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 6)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 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 7) 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 基金合同》 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 担保
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 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 8)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或
担保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情形
使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5、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 1)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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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
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4 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至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
( 2) 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本条( 1) 款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
本周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履行保证责任
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
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清偿的金额以及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
( 3) 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 5 个工作日内,
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清偿款项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由基
金管理人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清偿款项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
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清偿。清偿
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 4)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含第 20 个工作日)内将根
据本条( 1)、( 2)、( 3) 款已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所开立的账户的保本赔付差额支付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 5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
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基金
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认购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
合同》及本条( 1)、( 2)、( 3)、( 4) 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
第 21 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二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
的法律”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
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6、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 1) 担保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
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所载明金额支付的实际款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清偿的金额及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前
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包括但
不限于担保人为清偿及追偿产生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
公证费、差旅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 2) 基金管理人应自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担保人提交担保人认可
的还款计划,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并按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归还担保
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基
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担
保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上述款项和其他费用,以及赔偿对担保人造成的损失。
7、 保证费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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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保证费。
( 2) 保证费收取方式:保证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按本条第 3
款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
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与担保人核对上月保证费,担保人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上月保证费划款函,
基金管理人收到划款函后于 20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保证费划入担保人指定的下述银行账户
中,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担保人收到款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
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 3) 每日保证费计算公式=保证费计提日前一日认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
资产净值×0.2%÷当年日历天数。
保证费计算期间自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保
本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8、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 保证合同》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争议时,各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并对
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9、 其他条款
( 1) 基金管理人应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本《保证合同》。
( 2) 本《 保证合同》 自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加盖公司公章或由基金管理人、担保
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人名章)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成立,自本
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生效。
( 3)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后,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全面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且基金管理人全面履行了其在《基金合同》项下的义务的,本合同终止。
( 4) 担保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的,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另行签
署合同。
( 5) 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甲方及乙方各执二份,其余报送相关监管部门备案。每份
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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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投资
一、 保本周期内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通过运用投资组合保险技术,控制本金损失的风险, 寻求组合资产的稳定增值。
(二) 投资理念
精确控制投资风险和稳健投资,是实现保本和增值的关键。
(三)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交易的债券(包括
中小企业私募债等)、货币市场工具、中期票据、现金、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将按照恒定比例组合保险机制将资产配置于安全资产与风险资产。本基金投资的
安全资产为国内依法发行交易的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和企业债、金融债、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等)、货币市场工具等。本基金投资的风险资产为股票、权
证、股票指数期货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债
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其中基金保留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
的投资比例。
(四) 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投资品种分为风险资产和安全资产两类,通过固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 CPPI)
策略和 OBPI 策略,在保本周期中对资产配置严格按照保本策略进行优化动态调整,确保投
资者的投资本金的安全性。同时,本基金通过积极稳健的风险资产投资策略,竭力为基金资
产获取更高的增值回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资产配置原则是: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根据类别资产市场相对风险度,按
照 CPPI+OBPI 的策略动态调整安全资产和风险资产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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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恒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 CPPI 策略)
根据恒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 CPPI 策略),本基金将根据市场的波动、组合安全垫(即
基金净资产超过基金价值底线的数额)的大小动态调整安全资产与风险资产投资的比例,通
过对安全资产的投资实现保本周期到期时投资本金的安全,通过对风险资产的投资寻求保本
期间资产的稳定增值。本基金对安全资产和风险资产的资产配置具体可分为以下三步:
第一步,确定安全资产的最低配置比例。根据保本周期末投资组合最低目标价值(本基
金的最低保本值为投资本金的 100%)和合理的贴现率(初期以三年期金融债的到期收益率
为贴现率),设定当期应持有的安全资产的最低配置比例,即设定基金价值底线;
第二步,确定风险资产的最高配置比例。根据组合安全垫和风险资产风险特性,决定安
全垫的放大倍数——风险乘数,然后根据安全垫和风险乘数计算当期可持有的风险资产的最
高配置比例;
第三步,动态调整安全资产和风险资产的配置比例,并结合市场实际运行态势制定风险
资产投资策略,进行投资组合管理,实现基金资产在保本基础上的保值增值。
( 2) OBPI 策略
OBPI 策略主要根据权证的收益特性进行构建,本基金可以通过不同类型的组合配置实
现两类 OBPI 投资策略,一是在投资看跌权证时,可在买入该权证的同时,买入权证对应的
股票类资产;二是构建债券组合和看涨权证的组合。
从投资效果分析, OBPI 的投资目标为一方面可以享受市场上涨时的收益,另一方面又
可以锁定市场下跌时的损失。从这个角度出发, OBPI 策略的核心思想为构建一个投资组合,
使其下行风险可控,上行可享受投资收益。
( 3)合理调整资产配置
CPPI 和 OBPI 策略要求资产组合投资在安全资产与风险资产的比例根据基金净值水平
进行动态调整。本基金将通过对基金资产的动态调整,使基金净值始终保持在保险底线之上。
同时,本基金为了控制交易成本以及过度频繁调整造成的方向逆反错误,当风险资产实际仓
位比例偏离策略仓位达到适当的程度时,才予以调整至策略仓位。
2、债券(不含可转换公司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债券投资中主要基于对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的深入分析以及对宏观经济的
动态跟踪,采用久期匹配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久期匹配、期限结构配置、信用
策略、相对价值判断、期权策略、 动态优化等管理手段,对债券市场、债券收益率曲线以及
各种债券价格的变化进行预测,相机而动、积极调整。
3、可转换公司债投资策略
由于可转债兼具债性和股性,本基金通过对可转债相对价值的分析,确定不同市场环境
下可转债股性和债性的相对价值,把握可转债的价值走向,选择相应券种,从而获取较高投
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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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在进行可转债筛选时,本基金还对可转债自身的基本面要素进行综合分析。这些
基本面要素包括股性特征、债性特征、摊薄率、流动性等。本基金还会充分借鉴基金管理人
股票分析团队的研究成果,对可转债的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进行分析,形成对基础股票的价值
评估。将可转债自身的基本面评分和其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评分结合在一起,最终确定投资的
品种。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具有票面利率较高、信用风险较大、二级市场流动性较差等特点。因
此本基金审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针对市场系统性信用风险,本基金主要通过调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类属资产的配置比
例,谋求避险增收。因为经济周期的复苏初期通常是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表现的最佳阶段,而
过热期通常是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表现的最差阶段。本基金运用深刻的基本面研究,力求前瞻
性判断经济周期,在经济周期的复苏初期保持适当增加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配置比例,在经
济周期的过热期保持适当降低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配置比例。
针对非系统性信用风险,本基金通过分析发债主体的信用水平及个债增信措施,量化比
较判断估值,精选个债,谋求避险增收。
针对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在控制信用风险的基础上,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主要采
取期限匹配原则,持有债券的到期日控制在保本周期之内;同时通过分散投资,控制整体投
资比例和个债持有比例;本基金主要采取买入持有到期策略;当预期发债企业的基本面情况
出现恶化时,采取“尽早出售”策略,控制投资风险。
另外, 部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内嵌转股选择权,本基金将通过深入的基本面分析及定性
定量研究,自下而上地精选个债,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内嵌转股权潜在的增强收益。
5、资产证券化产品投资策略
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定价受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
多种因素影响。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
交易结构风险、信用风险、提前偿还风险和利率风险等进行分析,采取包括收益率曲线策略、
信用利差曲线策略、预期利率波动率策略等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投资于资产证券化产品。
6、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注重对股市趋势的研究,在股票投资限额内,精选优势行业和优势个股,控制股
票市场下跌风险,分享股票市场成长收益。
根据宏观经济运行、上下游行业运行态势与价值链分布来确定优势或景气行业,同时结
合行业的潜在风险,在行业优势或景气度和行业风险两方面确定重点投资行业:在行业优势
或景气度分析中,本基金注重宏观经济景气状况及所处阶段,对经济增长的动力、 增长速度、
持续性进行分析,寻找增长空间较大、持续性较强的行业和经济转型发展中受益程度最高的
行业;在行业风险分析中, 主要通过成本结构分析、 行业成熟期分析、 行业同期性分析、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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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盈利性分析、 行业依赖性分析、 产品潜在性分析和法律、政策环境分析,了解整个行业的
基本状况和发展趋势,判断行业的风险。本基金选择行业优势明显,景气度高且行业风险较
低的行业为重点投资行业。
在个股的选择上,本基金按照个股的风险性由低至高、中期上涨潜力、股票流动性对重
点投资行业股票分析,选择其中综合条件较好的公司进入本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对于非重点
投资行业股票,如果从风险性、上涨潜力、流动性三方面都符合本基金的投资要求,也可以
进入本基金股票投资组合。
7、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应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本基金在股指
期货投资中主要遵循有效管理投资策略,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
现货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
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本基金的股指期货投资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
置、品种选择,谨慎进行投资,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8、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权证资产的投资主要是通过分析影响其内在价值最重要的两种因素——标的
资产价格以及市场隐含波动率的变化,灵活构建避险策略,波动率差策略以及套利策略。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人民银行公布的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税后)。
本基金选择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原因如下:在目前国内金融
市场环境下,银行定期存款可以近似理解为保本定息产品。本基金是保本混合型基金产品,
保本周期为三年, 保本但不保证收益率。以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
较基准,能够使本基金保本受益人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合理地衡量比较本
基金保本保证的有效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保本混合型基金, 属于证券市场中的低风险品种。
(七) 投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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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1) 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
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其中基金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4)本基金每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
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必须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
标;
( 15)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6) 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 17)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
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
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各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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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入下一
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
始时间。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 3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 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但须
提前公告,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
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
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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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二、 变更后“ 招商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下简称“招商安益混合基金”)
的投资目标、范围、理念、策略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将基金资产在不同投资资产类别之间灵活配置,在控制下行风险的前提下为
投资人获取稳健回报。
(二)投资理念
在严谨的研究分析的基础上,遵循价值投资的理念,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A 股股票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债券(含中小企业私募债、
地方政府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投资于权证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股指期货的投资比例遵循国家
相关法律法规。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大类资产配置过程中,注重平衡投资的收益和风险水平,以实现基金份额净值
的稳定增长。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主要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国家财政和货币政策、国家产业
政策以及资本市场资金环境、证券市场走势的分析,预测宏观经济的发展趋势,并据此评价
未来一段时间股票、债券市场相对收益率,主动调整股票、债券类资产在给定区间内的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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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置,以使基金在保持总体风险水平相对稳定的基础上,优化投资组合。
2、个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精选个股来构造股票组合,以实现在控制下行风险的前提下为投资人获取
稳健回报的目的。
本基金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来精选个股。
( 1)定性分析
本基金定性分析主要判断公司的业务是否符合经济发展规律、产业政策方向,是否具有
较强的竞争力和良好的治理结构。
根据定性分析结果,选择具有以下特征的公司股票重点投资:
1)符合产业升级发展方向;
2)在行业或者产业中具备核心竞争力;
3)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的内部管理;
4)具有高效灵活的经营机制。
( 2)定量分析
本基金主要考察上市公司的成长性、盈利能力及其估值水平,选取具备良好业绩成长性
并且估值合理的上市公司,主要采用的指标包括:
1)成长性指标:过去两年和预计未来两年公司收入和利润的增长率、资本支出、人员
招聘情况等。
2)盈利能力:毛利率、 ROE、 ROA、 ROIC 等。
3)估值水平: PE、 PEG、 PB、 PS 等。
3、债券(不含可转换公司债)投资策略
根据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财政、货币政策、市场资金与债券供求状况、央行公开市场
操作等方面情况,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债券投资的组合久期;在满足组合久
期设置的基础上,投资团队分析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各期限段品种收益率及收益率基差波
动等因素,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并结合流动性偏好、信用分析等多种市场因素进行
分析,综合评判个券的投资价值。在个券选择的基础上,投资团队构建模拟组合,并比较不
同模拟组合之间的收益和风险匹配情况,确定风险、收益最佳匹配的组合。
4、可转换公司债投资策略
由于可转债兼具债性和股性,本基金通过对可转债相对价值的分析,确定不同市场环境
下可转债股性和债性的相对价值,把握可转债的价值走向,选择相应券种,从而获取较高投
资收益。
此外,在进行可转债筛选时,本基金还对可转债自身的基本面要素进行综合分析。这些
基本面要素包括股性特征、债性特征、摊薄率、流动性等。本基金还会充分借鉴基金管理人
股票分析团队的研究成果,对可转债的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进行分析,形成对基础股票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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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将可转债自身的基本面评分和其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评分结合在一起,最终确定投资的
品种。
5、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具有票面利率较高、信用风险较大、二级市场流动性较差等特点。因此
本基金审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针对市场系统性信用风险,本基金主要通过调整中小企业私募债类属资产的配置比例,
谋求避险增收。因为经济周期的复苏初期通常是中小企业私募债表现的最佳阶段,而过热期
通常是中小企业私募债表现的最差阶段。本基金运用深刻的基本面研究,力求前瞻性判断经
济周期,在经济周期的复苏初期保持适当增加的中小企业私募债配置比例,在经济周期的过
热期保持适当降低的中小企业私募债配置比例。
针对非系统性信用风险,本基金通过分析发债主体的信用水平及个债增信措施,量化比
较判断估值,精选个债,谋求避险增收。
针对流动性风险,本基金通过分散投资,控制整体投资比例和个债持有比例;本基金主
要采取买入持有到期策略;当预期发债企业的基本面情况出现恶化时,采取“尽早出售”策
略,控制投资风险。
另外,部分中小企业私募债内嵌转股选择权,本基金将通过深入的基本面分析及定性定
量研究,自下而上地精选个债,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内嵌转股权潜在的增强收益。
6、资产证券化产品投资策略
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定价受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
多种因素影响。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
交易结构风险、信用风险、提前偿还风险和利率风险等进行分析,采取包括收益率曲线策略、
信用利差曲线策略、预期利率波动率策略等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投资于资产证券化产品。
7、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权证资产的投资主要是通过分析影响权证内在价值最重要的两种因素——标
的资产价格以及市场隐含波动率的变化,灵活构建避险策略,波动率差策略以及套利策略。
8、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套期保值的方式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交易,以管理市场风险和调节股票仓位
为主要目的。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3%
(单利年化)
本基金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3%(单利年化)为
比较基准主要是基于本基金为绝对收益基金,选取中国人民银行公布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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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基准利率+3%(单利年化)为业绩基准比较适宜。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与本基
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和业
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应于变更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公告。
(六)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程序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就投资
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基金经理、分析员、交易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责任明确、密
切合作,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投资策略、资产配置和其它重大事项;
( 2)投资部门通过投资例会等方式讨论拟投资的个券,研究员提供研究分析与支持;
( 3)基金经理根据所管基金的特点,确定基金投资组合;
( 4)基金经理发送投资指令;
( 5)交易部审核与执行投资指令;
( 6)数量分析人员对投资组合的分析与评估;
( 7)基金经理对组合的检讨与调整。
在投资决策过程中,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决策环节的事前及事后风险、操作风险等投
资风险进行监控,并在整个投资流程完成后,对投资风险及绩效做出评估,提供给投资决策
委员会、投资总监、基金经理等相关人员,以供决策参考。
(七)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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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4) 如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则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
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 15)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6)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7)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
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
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各种风险;
(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本基金变更为“招商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
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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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 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需
提前公告,不需要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
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
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预期风险收益水平中等的投资品种,预期
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 十)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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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
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来源于《招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2016 年第 2 季度报告》。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94,715,004.82 6.25
其中:股票 94,715,004.82 6.25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152,542,213.22 76.07
其中:债券 1,152,542,213.22 76.07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50,000,620.00 9.90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金合计 89,835,972.26 5.93
8 其他资产 27,915,929.40 1.84
9 合计 1,515,009,739.70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 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9,083,290.10 0.61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41,994,089.10 2.83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25,388,915.44 1.71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70,492.40 0.00
J 金融业
K 房地产业 4,442,288.00 0.30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20,126.1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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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3,715,803.68 0.93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94,715,004.82 6.39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
1 300070 碧水源 921,761 13,715,803.68 0.93
2 002310 东方园林 519,200 12,419,264.00 0.84
3 002051 中工国际 619,948 12,194,377.16 0.82
4 002236 大华股份 851,915 11,160,086.50 0.75
5 300143 星河生物 389,006 9,083,290.10 0.61
6 600151 航天机电 596,100 6,735,930.00 0.45
7 300273 和佳股份 286,800 5,492,220.00 0.37
8 300203 聚光科技 185,300 4,891,920.00 0.33
9 000848 承德露露 405,171 4,841,793.45 0.33
10 600328 兰太实业 250,300 3,008,606.00 0.20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49,995,000.00 3.37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80,655,000.00 12.19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80,655,000.00 12.19
4 企业债券 505,981,293.60 34.14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40,141,000.00 9.46
6 中期票据 268,231,000.00 18.10
7 可转债 7,538,919.62 0.51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152,542,213.22 77.77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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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1380269 13 哈高新债 800,000 85,656,000.00 5.78
2 1480507 14 抚顺城投小微债 01 600,000 63,228,000.00 4.27
3 1580260 15 港工小微债 600,000 61,644,000.00 4.16
4 1480299 14 吉安债 500,000 54,040,000.00 3.65
5 101454046 14 神华能源 MTN001 500,000 51,545,000.00 3.48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合约。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采取套期保值的方式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交易,以管理市场风险和调节股票仓位
为主要目的。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不存在报告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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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本基金管理人从制度
和流程上要求股票必须先入库再买入。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87,431.8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57,821.60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7,553,185.45
5 应收申购款 17,490.49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7,915,929.40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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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投资者
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本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
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于 2015 年 7 月 14 日。本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
比较如下表所示: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5.07.14-2015.12.31 2.80% 0.06% 1.39% 0.01% 1.41% 0.05%
2016.01.01-2016.06.30 1.36% 0.14% 1.37% 0.01% -0.01% 0.13%
基金成立起至2016.06.30 4.20% 0.11% 2.76% 0.01% 1.44% 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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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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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衍生工具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
债。
(三)估值原则
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
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定计量日的公
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按估值日收盘价
估值;对于存在活跃市场但收盘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使用调整后的收盘价
估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按估值日收盘
价减去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对于存在活跃市场但收盘价未能代表
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使用调整后的收盘价减去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
价估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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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等衍生品种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金会计责任方。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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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
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
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
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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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有通行做
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公司及登记结算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
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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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每次基金收益
分配比例不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
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 1)保本周期内: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不进行红利再投资;
( 2)基金转型为“招商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后: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
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
构可以选择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在同一销售机构只能选择一种收益分配方式,基金登记机
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收益分配方式为准;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在 2 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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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时间不得超
过 15 个工作日。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在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红利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2、基金转型为“招商安益灵活配置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后,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
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
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
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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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证券账、期货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持有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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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转为变更后的非保本的“招商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管
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同上。
4、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五)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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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份额的登记、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解冻
( 一) 基金份额的登记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基金份额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等。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负责办理。基
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
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登记业务中的权利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
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 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
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
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
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
它情况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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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制或其它合
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四)基金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
分配与支付。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基金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应拒绝该部分基金份额的赎
回申请、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五)基金份额的转让
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本基金可以以除申购、赎回以外的其他交
易方式进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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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
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分别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 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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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网站”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
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保证合同》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 3 日前,将《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登载在网站上。
( 1)《招募说明书》 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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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等内容。《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
明书》 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
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
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 2)《基金合同》 是界定《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 3)《托管协议》 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 4)《保证合同》作为本基金基金合同的附件,并随基金合同一同公告。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
募说明书》 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 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基金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
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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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 2)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 3)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应该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投资管理人
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
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 7)基金募集期延长;
(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 11) 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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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 16) 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 20)基金更换登记机构;
(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 26) 本基金保本周期即将到期或本基金将进入下一保本周期或本基金转为“招商安益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2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的
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
指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着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
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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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
任何情况;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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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风险揭示与管理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
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
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
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
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
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
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
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
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
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
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
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
损失的风险。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三年,投资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存在着仅能收回本金(含
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的可能性;未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投资人赎回或转换出
时不能获得保本保证,将承担市场波动的风险。此外,如果发生《基金合同》 约定的不适用
保本条款的情形,投资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亦存在着无法收回本金的可能性。保本
周期到期后,本基金可能到期终止或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根据《基金合同》 的约定转为其他
类型基金,到期具体操作以届时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建议基金投资者在选择本基金之前,通过正规的途径,如:招商基金客户服
务热线( 4008879555),招商基金公司网站( www.cmfchina.com)或者通过其他代销机构,
对本基金进行充分、详细的了解。在对自己的资金状况、投资期限、收益预期和风险承受能
力做出客观合理的评估后,再做出是否投资的决定。投资者应确保在投资本基金后,即使出
现短期的亏损也不会给自己的正常生活带来很大的影响。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
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
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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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提请投资人特别注意,因基金份额拆分、封转开、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
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因
基金份额拆分、封转开、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 1 元初始面值,在市场波动等
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份额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
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
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一)证券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所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引起市场风
险的主要因素有: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国有股减持与流通政策等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会对证
券市场产生影响,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股市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因此,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波动将会通过证券市场反映出
来,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同时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并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上述变化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本基金的收益。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盈利下降,其股票价
格可能会下跌,或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导致本基金投资收益减少。
5、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采取现金形式来分配,而通货膨胀将使现金购买力下降,从而影响
基金所产生的实际收益率。
(二)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基金开放日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如果
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迅速变现对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
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 基金将面临流动性风
险, 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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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判断等主观因素会影响其对相关
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
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五)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
1、 本基金是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采用恒定比例组合保险机制将资产配置于保本
资产与风险资产。恒定比例组合保险机制在理论上可以实现保本的目的,该机制的重要前提
之一是投资组合中保本资产与风险资产的仓位比例能够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作出适时、连续
地调整。但在实际投资中,可能由于流动性影响或者市场环境急剧变化的影响导致恒定比例
组合保险机制不能有效发挥其保本功能,并产生一定的风险。
此外,本基金在过渡期申购期间将暂停日常赎回和转换出业务,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
期、 但未在到期操作期间赎回或转出的基金份额,将无法在过渡期申购期间变现或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
2、 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
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评价主要源
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
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
剧烈,有时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更高的风险。并且由于衍生品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
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
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者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3、 保证风险
本基金引入担保人机制,但可能由于下列原因导致保本周期到期而不能偿付本金,产生
保证风险。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内更换基金管理人,而担保人不同意
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履行保本义务, 同时担保人也
无法履行保证责任;在保本周期内担保人因经营风险丧失保证能力或保本周期到期日担保人
的资产状况、财务状况以及偿付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无法履行保证责任等。
4、 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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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
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认购保
本金额;对第一个保本周期之外的保本周期,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
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在当
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不低于其过渡期申购的保本金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
当期保本周期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
(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但在基
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
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 7)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担保
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 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或
担保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使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5、 未知价风险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到期选择申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届时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公告规定的方式作出到期选择申请。为
了保障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前 30 个工作日内
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赎回和转换出业务。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提出申请至保本周期到期日
之间,基金资产净值可能受证券市场影响有所波动,产生未知价风险。
6、流动性风险
为了保障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前 30 个工
作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此期间如投资者需要赎回或转换转出
基金份额,将有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
7、保本周期到期转型风险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 的约定变更为“招商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将在临时公告
或“招商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则。招商安益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相关风险收益特征等条款请参见本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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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的约定。
( 六)其他风险
1、 操作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
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 IT 系统
故障等风险。
2、 技术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
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3、 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致基金资产
的损失。
4、 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
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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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 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 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备案,自决议生效
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 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 4)制作清算报告;
(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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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若遇基金持有的股票出现长期休市、停牌或其他流
通受限的情形除外)。
(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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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合同》 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依法募集资金;
(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 4)销售基金份额;
(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
(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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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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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 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保本义务;
( 2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
券交易资金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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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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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
( 一)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
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 3)更换基金托管人;
(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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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的、或保本周期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招商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招商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费率
和托管费率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的以及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6)变更基金类别,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招商安
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
内变更为“招商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招商安益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执行的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12)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但因担保人丧失担保资质时更换担保人的,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
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且这两种情况不会对份额持有人产生不利影响或者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的除外;
( 13)保本周期内出现严重影响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需要更换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情形;
( 14)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1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 2) 保本周期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招商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招商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
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执行;
( 3)某一保本周期结束后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更换下一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或保
本义务人;
( 4)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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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 6)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 7)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 8)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
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条件下,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 9)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 10)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
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单
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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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会议
通知规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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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通知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 2)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
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
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
表决效力;
(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第 1 条第( 2)款、第 2 条第( 3)
款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
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当
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应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
一时,方可召开。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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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七)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
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
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5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
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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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和表决条件等内容,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部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
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直接对该部分内容进行修改或调整,无需
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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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收
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 1)保本周期内: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不进行红利再投资;
( 2)基金转型为“招商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 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
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
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
可以选择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在同一销售机构只能选择一种收益分配方式,基金登记机构
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收益分配方式为准;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四】 基金费用与税收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证券、期货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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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持有本
基金份额转为变更后的非保本的“招商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管
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同上。
4、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 四)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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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公告。
【五】 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保本周期内的投资:
(一)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交易的债券(包括
中小企业私募债等)、货币市场工具、中期票据、现金、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将按照恒定比例组合保险机制将资产配置于安全资产与风险资产。本基金投资的
安全资产为国内依法发行交易的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和企业债、金融债、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等)、货币市场工具等。本基金投资的风险资产为股票、权
证、股票指数期货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债
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其中基金保留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
的投资比例。
(二) 投资比例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1) 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
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其中基金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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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的 10%;
(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4)本基金每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
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必须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
标;
( 15)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6) 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 17)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
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
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各种风险;
(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入下一保
本周期。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
时间。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 3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但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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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公告,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
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
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变更为 “招商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的投资
(一)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A 股股票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债券(含中小企业私募债、
地方政府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投资于权证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股指期货的投资比例遵循国家
相关法律法规。
(二)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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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4) 如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则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
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 15)本基金资产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6)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7)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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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
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各种风险;
(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本基金变更为“招商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
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需
提前公告,不需要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
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
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 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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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按估值日收盘价
估值;对于存在活跃市场但收盘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使用调整后的收盘价
估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按估值日收盘
价减去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对于存在活跃市场但收盘价未能代表
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使用调整后的收盘价减去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
价估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等衍生品种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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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金会计责任方。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 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七】 基金合同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备案,自决议生效
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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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 4)制作清算报告;
(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若遇基金持有的股票出现长期休市、停牌或其他流
通受限的情形除外)。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律师费
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 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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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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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二十一、《托管协议》 的内容摘要
【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邮政编码: 518040
法定代表人: 李浩
成立日期: 2002 年 12 月 2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 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 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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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
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
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
查。
1、保本周期内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交易的债券(包括
中小企业私募债等)、货币市场工具、中期票据、现金、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将按照恒定比例组合保险机制将资产配置于安全资产与风险资产。本基金投资的
安全资产为国内依法发行交易的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和企业债、金融债、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等)、货币市场工具等。本基金投资的风险资产为股票、权
证、股票指数期货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债
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其中基金保留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
的投资比例。
2、变更为 “招商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的投资范围:
变更为 “招商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A 股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债券(含中小企业私募债、地方政府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
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投资于权证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股指期货的投资比例遵循国家
相关法律法规。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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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本周期内的组合限制:
( 1)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
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其中基金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2)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8)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9)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1)本基金每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
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必须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
标;
( 12)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3)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 1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
之二;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经基
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入下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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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期。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
时间。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 3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但须
提前公告,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变更为 “招商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的组合限制:
(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1) 如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则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
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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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债券;
( 12)本基金资产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3)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本基金变更为“招商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
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需
提前公告,不需要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
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
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
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
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
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
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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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
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
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
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
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
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落实
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
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准。风
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
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
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
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
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
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
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提
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
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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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时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 1)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 2)在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完善
情况。
(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审慎原则,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
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董事会批准,以防范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如发现异常
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乙方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因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导致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
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
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
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
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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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
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
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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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
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
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
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
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
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
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
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
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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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本基金财产承担,于证券账户开立次月第七个工作日由基金托管人从
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若因基金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导致证券账户开户费无法扣
收,基金托管人顺延至次月第七个工作日进行扣收;证券账户开立后连续六个月内,因本基
金银行存款余额持续不足导致证券账户开户费无法扣收的,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先行支付基金
托管人垫付的开户费用。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
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
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
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
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
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
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
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
定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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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
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
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及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衍生工具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
债。
2.估值方法
(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按估值日收盘价估
值;对于存在活跃市场但收盘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使用调整后的收盘价估
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按估值日收盘价
减去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对于存在活跃市场但收盘价未能代表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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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使用调整后的收盘价减去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
估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 4)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
(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 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等衍生品种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
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 7)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金会计责任方。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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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
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
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
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
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
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
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
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
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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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
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
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
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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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 七】 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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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下列服务。同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投资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对以下服务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一)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客户持有指定银行的账户,通过招商基金官网交易平台,可以实现在线开户交易。
招商基金网址: www.cmfchina.com
(二)资料的寄送服务
1、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份额持有人的定制情况,提供纸质、电子邮件或短信方式对账
单。客户可通过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或者网站进行账单服务定制或更改。服务费用由本基
金管理人承担,客户无需额外承担费用。
2、由于交易对账单记录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如果客户选择邮寄方式,请务必预留正确
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并及时进行更新。本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资料邮寄服务原则上采用邮
政平信邮寄方式,并不对邮寄资料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邮寄资料出现遗漏、泄
露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3、电子邮件对账单经互联网传送,可能因邮件服务器解析等问题无法正常显示原发送
内容,也无法完全保证其安全性与及时性。因此招商基金管理公司不对电子邮件或短信息电
子化账单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互联网或通讯等原因造成的信息不完整、泄露等
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4、根据客户的需求,本基金管理人可提供如资产证明书等其它形式的账户信息资料。
(三)信息发送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招商基金管理公司网站、客户服务热线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
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讯或 E-MAIL 方式发送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信息。可定制的信息包
括: 基金净值、 投研观点、公司最新公告提示等,基金公司还将根据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适时调整定制信息的内容。
除了发送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各类信息外,基金公司也会定期或不定期向预留手机号
码及 EMAIL 地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基金分红、节日问候、产品推广等信息。如基金份
额持有人不希望接收到该类信息,可以通过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取消该项服务。
(四) 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账号/开户证件号码及登录密码登录招商基金网站,可享有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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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查询、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理财刊物查阅等多项在线服务。
招商基金网址: www.cmfchina.com
招商基金电子邮箱: cmf@cmfchina.com
(五) 客户服务中心( CALL-CENTER)电话服务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提供全天候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
行基金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份额净值等信息的查询。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提供每周六天(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天不少于 7 小时的人工咨
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该热线享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投诉建议、信息定制、资
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招商基金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 400-887-9555(免长途费)
(六)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直销和代销机构网点柜台的意见簿、基金公司网站、客户服务
热线、书信及电子邮件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公司和销售网点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公司
将在承诺的时限内进行处理。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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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1、招商基金关于网上直销平台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7/12
2、关于招商基金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天天基金为代销机构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7/11
3、招商基金旗下部分基金增加陆金所资管为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的公告 2016/6/28
4、招商基金旗下部分基金增加诺亚正行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6/6/27
5、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产品增加东莞农商银行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6/6/17
6、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产品增加大连银行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6/5/31
7、招商基金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奕丰金融为代销机构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5/24
8、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产品增加宁波银行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6/5/16
9、关于招商基金旗下部分基金增加苏宁为代销机构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5/13
10、关于招商基金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新浪仓石为代销机构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4/27
11、关于淘宝基金理财平台和支付宝基金支付业务下线的公告 2016/4/26
12、招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第 1 季度报告 2016/4/21
13、关于招商基金旗下部分基金增加钱景财富为代销机构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4/21
14、关于招商基金旗下部分基金继续参加中国工商银行个人电子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2016/4/1
15、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费率优惠的公
告 2016/3/31
16、招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年度报告 2016/3/26
17、招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年度报告摘要 2016/3/26
18、招商基金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上海利得为代销机构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3/14
19、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养老金账户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或转换转入旗下部分基金
产品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6/3/10
20、招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六年第一号)2016/2/26
21、招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二零一六年第一号)
2016/2/26
22、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降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申购最低金额限制的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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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9
23、招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4 季度报告 2016/1/22
24、招商基金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汇付金融为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和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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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招募说明书》 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一)《招募说明书》 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和登记人的住所,
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网站上。
(二)《招募说明书》 的查阅方式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招募说明书》,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
的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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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备查文件
投资者如果需了解更详细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代理人申请查阅
以下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招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招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招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七)《 招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八)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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