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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建信环保产业股票A (00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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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环保产业股票A001166
基金类型:股票型     成立日期:2015-04-22     基金规模:5.07亿份     基金经理: 黄子凌 
基金全称:建信环保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2.02%
  • 近一月增长率
    -5.83%
  • 近一季增长率
    -12.22%
  • 近半年增长率
    -7.73%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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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环保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建信环保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五月
建信环保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 年 3 月 17 日证监许可
[2015]403 号文注册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4 月 22 日正式生
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
券基金、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
的品种。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
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
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
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
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
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
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
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
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
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 4 月 21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8 年 3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招募说明
书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建信环保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3
第二部分 释义 ....................................................................................................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17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19
第七部分 《 基金合同》 的生效 ......................................................................2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4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34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46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47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48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53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7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58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64
第十八部分 《 基金合同》 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8
第十九部分 《 基金合同》 的内容摘要 ..........................................................70
第二十部分 《 托管协议》 的内容摘要 ..........................................................71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72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75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77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78
附件一: 《 基金合同》 内容摘要 ....................................................................79
附件二: 《 托管协议》 内容摘要 ..................................................................102
建信环保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第一部分 前言
《 建信环保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本招
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
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
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建信环
保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 基金合
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建信环保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
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建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
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据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
《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建信环保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
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建信环保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 建信环保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建信环
保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 建信环保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建信环保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通知等;
9、 《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
法律的决定》 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建信环保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3、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
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
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
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 (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
建信环保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
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
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
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
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
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建信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
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
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请的开放日;
35、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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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
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 业务规则》 :指《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
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
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
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
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
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
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
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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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
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客观事件;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
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
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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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设立日期: 2005 年 9 月 19 日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 010-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文
批准设立。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5%;美
国信安金融服务公司, 25%;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10%。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的经
营方针以及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等事宜。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
股东会依法行使权利,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
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汇报。公司董
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
会行使《 公司法》 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
权和对总裁等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 6 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 3 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
会向股东会负责,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尽职情况。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孙志晨先生,董事长, 1985 年获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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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2006 年获得长江商学院 EMBA。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证券处副处
长,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零售业务部证券处处长,中国建设银行总
行个人银行业务部副总经理。 2005 年 9 月出任建信基金公司总裁,
2018 年 4 月起任建信基金公司董事长。
张军红先生,董事,现任建信基金公司总裁。毕业于国家行政学院行
政管理专业,获博士研究生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筹资部储蓄业务处科
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零售业务部主任科员;个人银行业务部个人
存款处副经理、高级副经理;行长办公室秘书一处高级副经理级秘书、秘
书、高级经理;投资托管服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投资托管业务部
副总经理;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2017 年 3 月出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2018 年 4 月起任建信基金公司总裁。
曹伟先生,董事,现任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副总经理。
1990 年获北京师范大学中文系硕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储蓄
证券部副总经理、北京分行安华支行副行长、北京分行西四支行副行长、
北京分行朝阳支行行长、北京分行个人银行部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
存款与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张维义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北亚地区总裁。 1990 年毕业于伦敦政治
经济学院,获经济学学士学位, 2012 年获得华盛顿大学和复旦大学
EMBA 工商管理学硕士。历任新加坡公共服务委员会副处长,新加坡电信国
际有限公司业务发展总监,信诚基金公司首席运营官和代总经理,英国保
诚集团(马来西亚)资产管理公司首席执行官,宏利金融全球副总裁,宏
利资产管理公司(台湾)首席执行官和执行董事,信安北亚地区副总裁。
郑树明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国际(亚洲)有限公司北亚地区首席营运
官。 1989 年毕业于新加坡国立大学。历任新加坡普华永道高级审计经理,
新加坡法兴资产管理董事总经理、营运总监、执行长,爱德蒙得洛希尔亚
洲有限公司市场行销总监。
华淑蕊女士,董事,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毕业于吉林大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历任《 长春日报》 新闻中心农村工
作部记者,湖南卫视《 听我非常道》 财经节目组运营总监,锦辉控股集团
公司副总裁、锦辉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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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务七部副总经理、理财中心总经理、财富管理总监兼理财中心总经理、副
总经理,光大证券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 MD)。
李全先生,独立董事,现任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1985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 1988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
研究生部。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中国农村信托投资公司职员、正大国
际财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资金部总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史亚萍女士,独立董事,现任中金资本跨境股权投资部顾问。 1994 年
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获国际金融硕士; 1996 年毕业于耶鲁大学研究
生院,获经济学硕士。先后在标准普尔国际评级公司、英国艾比国民银行、
野村证券亚洲、雷曼兄弟亚洲、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美国威灵顿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等多家金融机构担任管理职务。
邱靖之先生,独立董事,现任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首席合伙人。毕业于湖南大学高级工商管理专业,获 EMBA 学位,全国会
计领军人才,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高级会计师,澳洲注册
会计师。 1999 年 10 月加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现任首席合伙人。
2、监事会成员
马美芹女士,监事会主席,高级经济师, 1984 毕业于中央财政金融学
院,获学士学位, 2009 年获长江商学院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
1984 年加入建设银行,历任总行筹资储蓄部、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部副
处长、处长、资深客户经理(技术二级),个人金融部副总经理,个人存
款与投资部副总经理。 2018 年 5 月起任建信基金公司监事会主席。
方蓉敏女士,监事,现任信安国际(亚洲)有限公司亚洲区首席律师。
曾任英国保诚集团新市场发展区域总监和美国国际集团全球意外及健康保
险副总裁等职务。方女士 1990 年获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拥有
新加坡、英格兰和威尔斯以及香港地区律师从业资格。
李亦军女士,监事,高级会计师,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责
任公司机构与战略研究部总经理。 1992 年获北京工业大学工业会计专业学
士, 2009 年获中央财经大学会计专业硕士。历任北京北奥有限公司,中进
会计师事务所,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计
建信环保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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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财务部经理助理、副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华电财务公司)计
划财务部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
本控股有限公司企业融资部经理。
严冰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
经理。 2003 年 7 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专员。 2005 年 8 月加入建信基
金管理公司,历任人力资源管理专员、主管、部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总经理。
刘颖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内控合规部副
总经理兼内控合规部审计部(二级部)总经理,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
( ACCA)资深会员。 1997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会计系, 获学士学位;
2010 年毕业于香港中文大学, 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
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师、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高级经理。
2006 年 12 月至今任职于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内控合规部。
安晔先生,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总监
兼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1995 年毕业于北京工业大学计算机应用系,获得学
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信息技术部,中国建设银行信息技术
管理部北京开发中心项目经理、代处长,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运营部总
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信息技术部执行总经理、总经理。
3、公司高管人员
张军红先生,总裁(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曲寅军先生,副总裁,硕士。 1999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历
任审计部科员、副主任科员、团委主任科员、重组改制办公室高级副经理、
行长办公室高级副经理; 2005 年 9 月起就职于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董
事会秘书兼综合管理部总监、投资管理部副总监、专户投资部总监和首席
战略官; 2013 年 8 月至 2015 年 7 月,任我公司控股子公司建信资本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2015 年 8 月至 2017 年 11 月 30 日专任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总经理, 2017 年 11 月 30 日起兼任建信资本管理公司董事长。
张威威先生,副总裁,硕士。 1997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
建信环保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行,从事个人零售业务, 2001 年 1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金融部,
从事证券基金销售业务,任高级副经理; 2005 年 9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
司,一直从事基金销售管理工作,历任市场营销部副总监(主持工作)、
总监、公司首席市场官等职务。 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吴曙明先生,副总裁,硕士。 1992 年 7 月至 1996 年 8 月在湖南省物
资贸易总公司工作; 1999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在总行营业部、
金融机构部、机构业务部从事信贷业务和证券业务,历任科员、副主任科
员、主任科员、机构业务部高级副经理等职; 2006 年 3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
理公司,担任董事会秘书,并兼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2015 年 8 月 6 日起
任我公司督察长, 2016 年 12 月 23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吴灵玲女士,副总裁,硕士。 1996 年 7 月至 1998 年 9 月在福建省东
海经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2001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
历任副主任科员、业务经理、高级经理助理; 2005 年 9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
理公司,历任人力资源部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兼
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2016 年 12 月 23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4、督察长
吴曙明先生,督察长(简历请参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本基金基金经理
姜锋先生,硕士,权益投资部执行投资官。 2007 年 7 月加入本公司,
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资深基金经理、权益投资部执行投资官。
2011 年 7 月 11 日起任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该
基金于 2013 年 3 月 19 日起转型为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LOF),姜锋继续担任该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4 年 3 月 21 日起任建信健
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5 年 4 月 22 日起任建信环保
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张军红先生,总裁。
姚锦女士,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李菁女士,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乔梁先生,研究部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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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杰先生,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朱虹女士,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陶灿先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7、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健
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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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
(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
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
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
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
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 4)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
通过对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 5)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
相关部门,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
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 6)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
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
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
董事会下设立了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业
务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和风险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监察稽核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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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评价
公司的财务表现,保证公司的财务运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运行的会计标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
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
员会,就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另外,在公司高级管理层下设
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
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并实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
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
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
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
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
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
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
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
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
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
流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
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
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
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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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监督、稽核职能,
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时提
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
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
(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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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成立时间: 1987 年 4 月 20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489.3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25 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 4006800000
传真: 010-85230024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bank.ecitic.com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
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
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
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
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办理黄金业务;黄金进
出口;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
理业务(有效期至 2017 年 09 月 08 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中信银行( 601998.SH、 0998.HK)成立于 1987 年,原名中信实业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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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是中国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是中国最早参与国
内外金融市场融资的商业银行,并以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个第一而蜚
声海内外。伴随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信实业银行在中国金融市场改革
的大潮中逐渐成长壮大,于 2005 年 8 月,正式更名“中信银行”。
2006 年 12 月,以中国中信集团和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为股东,正
式成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年,成功引进战略投资者,与欧洲领先
的西班牙对外银行( BBVA)建立了优势互补的战略合作关系。 2007 年
4 月 27 日,中信银行在上海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成功同步上市。
2009 年,中信银行成功收购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简称:中信国金)
70.32%股权。经过三十年的发展,中信银行已成为国内资本实力最雄厚的
商业银行之一,是一家快速增长并具有强大综合竞争力的全国性股份制商
业银行。 2009 年,中信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订并获得无保
留意见的 SAS70 审订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信银行托管服务
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全面认可。
二、主要人员情况
孙德顺先生,中信银行执行董事、行长。孙先生自 2016 年 7 月 20 日
起任本行行长。孙先生同时担任中信银行(国际)董事长。此前,孙先生
于 2014 年 5 月至 2016 年 7 月任本行常务副行长; 2014 年 3 月起任本行执
行董事; 2011 年 12 月至 2014 年 5 月任本行副行长, 2011 年 10 月起任本
行党委副书记; 2010 年 1 月至 2011 年 10 月任交通银行北京管理部副总裁
兼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2005 年 12 月至 2009 年 12 月任
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1984 年 5 月至 2005 年 11 月在中国
工商银行海淀区办事处、海淀区支行、北京分行、数据中心(北京)等单
位工作,期间, 1995 年 12 月至 2005 年 11 月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行
长助理、副行长, 1999 年 1 月至 2004 年 4 月曾兼任中国工商银行数据中
心(北京)总经理; 1981 年 4 月至 1984 年 5 月就职于中国人民银行。孙
先生拥有三十多年的中国银行业从业经验。孙先生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
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张强先生,中信银行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张先生自 2010 年 3 月
起任本行副行长。此前,张先生于 2006 年 4 月至 2010 年 3 月任本行行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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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党委委员,期间, 2006 年 4 月至 2007 年 3 月曾兼任总行公司银行
部总经理。张先生 2000 年 1 月至 2006 年 4 月任本行总行营业部副总经理、
常务副总经理和总经理; 1990 年 9 月至 2000 年 1 月先后在本行信贷部、
济南分行和青岛分行工作,曾任总行信贷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分行副行
长和行长。自 1990 年 9 月至今,张先生一直为本行服务,在中国银行业
拥有近三十年从业经历。张先生为高级经济师,先后于中南财经大学(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辽宁大学获得经济学学士学位、金融学硕士学位。
杨洪先生,现任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
经济师,教授级注册咨询师。先后毕业于四川大学和北京大学工商管理学
院。曾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
1997 年加入中信银行,相继任中信银行成都分行信贷部总经理、支行行长,
总行零售银行部总经理助理兼市场营销部总经理、贵宾理财部总经理、中
信银行贵阳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总行行政管理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 年 8 月 18 日,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中信银行本着“诚实信
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截至 2017 年末,中信银行已托管 144 只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
及基金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信托产品、企业年金、股权基金、
QDII 等其他托管资产,托管总规模达到 8.06 万亿元人民币。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强化内部管理,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基金
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证基金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加强稽核监察,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
体系,及时有效地发现、分析、控制和避免风险,确保基金财产安全,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中信银行总行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
全行的风险控制和风险防范工作;托管部内设内控合规岗,专门负责托管
部内部风险控制,对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
客观、公正的稽核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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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内部控制制度。中信银行严格按照《 基金法》 以及其他法律法规
及规章的规定,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了《 中信银
行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 《 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
和《 中信银行托管业务内控检查实施细则》 等一整套规章制度,涵盖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环节,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规、
持续、稳健发展。
4、内部控制措施。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岗位职责、行
为规范等,从制度上、人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建立了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的物质条件,对业务运行场所实行封闭管理,在要害部门和岗
位设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录音监控系统,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
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防线和业务授权管理等制度,确保所托管的基金财产
独立运行;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开展多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
业道德教育。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基
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
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
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 信
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
行为或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
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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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设在北京的直销柜台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 1)直销柜台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 010-66228800
( 2)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定期投
资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本公司
网址: www.ccbfund.cn。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 2)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bank.eciti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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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传真: 010-83914283
客户服务电话: 95568
网址: www.cmbc.com.cn
( 4)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伏安
客服电话: 95541
网址: www.cbhb.com.cn
( 5)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客服电话: 95574
网址: www.nbcb.com.cn
( 6)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表人:张彦
客户服务热线: 400-166-1188
网址: http://www.jrj.com.cn/
( 7)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022
网址: www. Licaike.com
(8)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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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 9)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www.jjmmw.com
( 10)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 11)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 12)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 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 13)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 400-877-3772
网址: www.5ifund.com
( 14)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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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户服务热线: 400-921-7755
网址: www.leadbank.com.cn
( 15)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53 层 5312-15 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客户服务热线: 400-021-8850
网址: https://www.harvestwm.cn
( 16)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户服务电话: 4007868868
网址: www.chtfund.com
( 17)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户服务热线: 010-56282140
网址: www.hcjijin.com
( 18)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法定代表人:蒋煜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8866
网址: www.shengshiview.com
( 19)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9 号国际大厦 A 座 1504/1505 室。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客户服务热线: 400-819-9868
网址: http://www.tdyh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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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 号鹏润大厦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客户服务热线: 400-111-0889
网址: www.gomefund.com
( 21)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客户服务热线: 400-821-0203
网址: www.windmoney.com.cn
(22)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1807-5 室
法定代表人:张皛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2819
网址: www.chinapnr.com
(23) 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法定代表人: 梁洪军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9-6665
网址: www.buyforyou.com.cn
(24)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8-0707
网址: http://www.hongdianfund.com/
(25)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中洲大厦 35 层 01B、 02、
03、 04 单位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客户服务电话: 0755-83999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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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http://www.fujiwealth.cn/
(26)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
( 27)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客户服务热线: 400-928-2266
网址: https://www.dtfunds.com/
(28)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热线: 020-89629066
网址: http://www.yingmi.cn/
( 29)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
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TEO WEE HOWE
客户服务热线: 400-684-0500
网址: https:// www.ifastps.com.cn
( 30)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户服务热线: 4000-618-518
网址: https://danjuanapp.com/
(31)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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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法定代表人:李一梅
客户服务热线: 400-817-5666
网址: https://www.amcfortune.com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
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郑文广
电话: 010-6622888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负责人:王丽
联系人:刘焕志
电话: 010-52682888
传真: 010-52682999
经办律师:徐建军、刘焕志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
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 2 座 11 楼
电话: 021-2323 8888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沈兆杰
联系人:沈兆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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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3 月 17 日证监许可
[2015]403 号文注册。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0 元。
六、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七、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 2015 年 3 月 30 日至 2015 年 4 月 20 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
期间届满时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章第(一)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
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八、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九、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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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募集场所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
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同时发售,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
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
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
份额。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 元人民币,代销
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直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
于 10 元人民币,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上述认购
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
当日的认购申请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十一、认购费用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
算。
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 M) 费率
M<100 万元 1.2%
100 万元≤M<200 万元 1.0%
200 万元≤M<500 万元 0.6%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十二、认购份数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投资人所有,如基金合同
生效,则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人的账户,利息和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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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
购金额。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认购费为固定金额时,计算方法为: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投资 5 万元认购本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
得的利息为 5 元,则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50,000/( 1+1.2%)=49,407.11 元
认购费用=50,000-49,407.11=592.89 元
认购份额=( 49,407.11+5) /1.00=49,412.11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 万元认购本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 49,412.11 份本
基金份额。
十三、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人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
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
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当日( T 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人通常应在 T+2 日到网
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结果。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
结果为准。投资人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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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和认购的份额。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
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
承担。
十四、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为基金
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不收取认购费用。利息和具体份额以登记机
构的记录为准。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十五、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六、募集结果
截至 2015 年 3 月 20 日,基金募集工作已经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中
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2,452,652,332.70 元。本次募集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共计人民
币 1,018,111.92 元。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56,336 户,按照每份基金
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募集期募集资金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
额共计 2,453,670,444.62 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
有。本次募集所有资金已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开立的建信环保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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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 基金合同》 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
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 基金合同》 生效;否则《 基金合同》
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 基金合同》 生
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
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
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
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
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 基金合同》 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
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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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
告。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
见上述第五章第一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或者增减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
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可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在基金开放日,投资人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时间应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目前为下午 3: 00)之前,其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为当日的价格;如果投资人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时
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之后,其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的价格。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
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 基金合同》 生效日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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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自《 基金合同》 生效日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
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
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
申请;
3、 “先进先出”原则,即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基金管
理人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
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
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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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
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
效。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
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
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
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
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
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
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代销机
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
申购金额、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均为 10 元人民币;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
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时,最低申购金额、定投最低金额均为 10 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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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总规模上限、当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
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
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8、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最迟在调整
生效前 2 个工作日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5%
100 万元≤M<200 万元 1.2%
200 万元≤M<500 万元 0.8%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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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
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本基金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N) 赎回费率
N < 7 天 1.5%
7 天≤N<30 天 0.75%
30 天≤N<1 年 0.50%
1 年≤N< 2 年 0.25%
N ≥ 2 年 0
注: N 为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1 年指 365 天。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并按照持有期限的
不同将赎回费按照不同比例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用的其余部分用于支付
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对于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基金份额所收
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全额进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 75%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
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小于 6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
50%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
赎回费用 25%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 基金合同》 的相关规
定调整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或者调低赎回费率,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
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告。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
,投资人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
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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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
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5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1.5%) =49261.08 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 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47914.31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5 元,则其可得到 47914.31 份基金份额。
2、赎回净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本基金时缴纳赎回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净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赎回净额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赎回适用费率为 0.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5%=57.4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57.40=11422.6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22.6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基金份额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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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人民币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小数
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
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
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
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
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
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
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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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
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
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
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当日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那部分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
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其余赎回申请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
“( 1)全额赎回”或“( 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
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全部或部分
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估值并采取暂停接
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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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基金收益分配、基金投资组合内某个或某些证券即将上市等原
因,使基金管理人认为短期内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已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4、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5、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
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情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结算机构因技术
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或基金转换入申请有可能
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情形时。
9、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单一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上限
的情形。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4、 6、 7、 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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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
停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而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
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
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
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1 个工作日在指
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
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基金合同》 的规定决定开办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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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
易过户,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
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
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
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
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
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
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
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
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十八、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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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
理基金份额质押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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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在有效控制风险前提下,精选优质的为环境保
护提供助力的上市公司,力求超额收益与长期资本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较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
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80%-95%,投资于环
保产业相关的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占非现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基金
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投资于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对投资比例要求
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分为两个层面:首先,依据基金管理人的大类资产
配置策略动态调整基金资产在各大类资产间的分配比例;而后,进行各大
类资产中的个股、个券精选。具体由大类资产配置策略、股票投资策略、
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和权证投资策略四部分组成。
(一)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内,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与资本
市场环境的深入剖析,自上而下地实施积极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主要考
虑的因素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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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宏观经济指标:年度/季度 GDP 增速、固定资产投资总量、消费价
格指数、采购经理人指数、进出口数据、工业用电量、客运量及货运量等;
2、政策因素:税收、政府购买总量以及转移支付水平等财政政策,
利率水平、货币净投放等货币政策;
3、市场指标:市场整体估值水平、市场资金的供需以及市场的参与
情绪等因素。
结合对全球宏观经济的研判,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
提下,动态调整基金资产在各大类资产间的分配比例,力图规避市场风险,
提高配置效率。
(二)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定性与定量分析,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研究团队和投资
团队的主动选股能力,选择具有长期持续增长能力的公司。具体从公司基
本状况和股票估值两个方面进行筛选:
1、本基金对环保产业的定义
一般来说,狭义的环保指的是生产过程中的末端治理,即水处理、大
气处理和固废处理。本基金的环保概念指的是广义的环保,即人类为协调
与环境的关系、解决环境问题、节约能源所采取的行动的总称。从产业视
角看,它包括在国民经济运行中,所有与更合理地利用和改造自然资源,
降低单位 GDP 能耗,减少污染排放等有关的产业的总称。具体来说,包括
清洁能源、节能减排、环境保护、清洁生产、可持续交通、新材料和生态
农业等。
2、个股选择
本基金根据环保产业的范畴筛选出备选股票池,并在此基础上通过自
上而下及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挖掘优质的上市公司,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 1)自上而下
本基金将自上而下地依据环保产业链,综合考虑以清洁能源、新材料、
自然环境改造和再建为主的上游产业;以生产过程、能源传输过程节能化
改造为主的中游产业,以及以污染排放治理为主的下游产业。本基金将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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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对产业链条上细分子行业的产业政策、商业模式、技术壁垒、市场空间、
增长速度等进行深度研究和综合考量,并在充分考虑估值水平的原则下进
行资产配置。重点配置行业景气度较高,发展前景良好,技术基本成熟,
政策重点扶植的子行业。对于技术、生产模式或商业模式等处于培育期,
虽尚不成熟,但未来前景广阔的子行业,本基金也将根据其发展阶段做适
度配置。
( 2)自下而上
本基金通过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个股自下而上的选择。
在定性方面,本基金通过以下标准对股票的基本面进行研究分析并筛
选出基本面优异的上市公司:
第一、根据公司的核心业务竞争力、市场地位、经营管理者能力、人
才资源等选择具备良好竞争优势的公司;
第二、根据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公司组织框架、信息透明度等角度定
性分析,选择公司治理结构良好的公司;
第三、通过定性的方式分析公司在自身的发展过程中,受国家相关政
策的扶持程度,公司发展方向,核心产品发展前景,公司规模增长及经营
效益的趋势。另外还将考察公司在同业中的地位、核心产品的竞争力、市
场需求状况及公司的决策体系及其开拓精神等。
在定量方面,本基金通过对上市公司内在价值的深入分析,挖掘具备
估值优势的上市公司。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分析、行业分析的基础上,根
据公司的基本面以及财务报表信息灵活运用各类估值方法评估公司的价值。
本基金采用的估值方法及评估指标包括 PE、 PEG、 PB、 PS、 EV/EBITDA 等。
(三)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在进行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时,本基金将会考量利率预期策略、信用
债券投资策略、套利交易策略、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策略,选择合适时机投资于低估的债券品种,通过积极主动管理,获得超
额收益。
1、利率预期策略
通过全面研究 GDP、物价、就业以及国际收支等主要经济变量,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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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经济运行的可能情景,并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
向,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及结构。在此基础上,预测金融
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以及金融市场收益率曲线斜度变化趋势。
组合久期是反映利率风险最重要的指标。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利率变
化趋势的预期,制定出组合的目标久期: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降
低组合的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
2、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根据国民经济运行周期阶段,分析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发行人所处
行业发展前景、业务发展状况、市场竞争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和债
务水平等因素,评价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并根据特定债券的发行契约,
评价债券的信用级别,确定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的信用风险利差。
债券信用风险评定需要重点分析企业财务结构、偿债能力、经营效益
等财务信息,同时需要考虑企业的经营环境等外部因素,着重分析企业未
来的偿债能力,评估其违约风险水平。
3、套利交易策略
在预测和分析同一市场不同板块之间(比如国债与金融债)、不同市
场的同一品种、不同市场的不同板块之间的收益率利差基础上,基金管理
人采取积极策略选择合适品种进行交易来获取投资收益。在正常条件下它
们之间的收益率利差是稳定的。但是在某种情况下,比如若某个行业在经
济周期的某一时期面临信用风险改变或者市场供求发生变化时这种稳定关
系便被打破,若能提前预测并进行交易,就可进行套利或减少损失。
4、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着重对可转换债券对应的基础股票的分析与研究,同时兼顾其债券价
值和转换期权价值,对那些有着较强的盈利能力或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的
可转换债券进行重点投资。
本管理人将对可转换债券对应的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进行分析,包括所
处行业的景气度、成长性、核心竞争力等,并参考同类公司的估值水平,
研判发行公司的投资价值;基于对利率水平、票息率及派息频率、信用风
险等因素的分析,判断其债券投资价值;采用期权定价模型,估算可转换
债券的转换期权价值。综合以上因素,对可转换债券进行定价分析,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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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策略。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估计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
并利用收益率曲线和期权定价模型,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本基金将
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
险。
(四)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还可能运用组合财产进行权证投资。在权证投资过程中,基金
管理人主要通过采取有效的组合策略,将权证作为风险管理及降低投资组
合风险的工具:
1、运用权证与标的资产可能形成的风险对冲功能,构建权证与标的
股票的组合,主要通过波幅套利及风险对冲策略实现相对收益;
2、构建权证与债券的组合,利用债券的固定收益特征和权证的高杠
杆特性,形成保本投资组合;
3、针对不同的市场环境,构建骑墙组合、扼制组合、蝶式组合等权
证投资组合,形成多元化的盈利模式;
4、在严格风险监控的前提下,通过对标的股票、波动率等影响权证
价值因素的深入研究,谨慎参与以杠杆放大为目标的权证投资。
若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有新规定的,本基金将按最新规定执行。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1)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投资于环保产业相关
的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占非现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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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该证券的 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
证的 10%;
(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
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
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
票的总量;
(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
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5)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遵照《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6】141 号)及相关
规定执行;
( 16)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
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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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
限制。
除上述第( 2)、( 12)、( 15)、( 18)、( 19) 项另有约定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此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应该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
活动:
( 1)承销证券;
(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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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
动;
(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或禁止行为,如适用于本基金,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1、本基金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环保产业指数收益率×80% +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全价) ×20%
2、选择比较基准的理由
中证环保产业指数是根据联合国环境与经济综合核算体系对于环保产
业的界定方法,将符合资源管理、清洁技术和产品、污染管理的公司纳入
环保产业主题,采用等权重加权方式,反映上海和深圳市场环保产业公司
表现的指数。中债综合指数具广泛市场代表性,旨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
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基于本基金的特征,使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
够忠实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有更加适合的业
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
资策略,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而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
券基金、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
的品种。
七、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届时本基金参与融资融券等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具体参与比例限制、费
用收支、信息披露、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八、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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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
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
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
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九、基金的投资组合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
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8 年
4 月 17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本报告中的财务资
料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2,254,225,237.16 81.72
其中:股票 2,254,225,237.16 81.72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9,901,411.08 0.72
其中:债券 19,901,411.08 0.72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金合计 201,536,424.54 7.31
8 其他资产 282,692,096.72 10.25
9 合计 2,758,355,169.50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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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159,895,356.24 5.83
C 制造业 1,433,590,468.94 52.27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
产和供应业 243,853,913.66 8.89
E 建筑业 73,378,480.95 2.68
F 批发和零售业 10,111,402.87 0.37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6,659.62 0.00
H 住宿和餐饮业 24,093,048.00 0.88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
术服务业 35,463,677.00 1.29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23,032,687.49 4.49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
理业 150,769,542.39 5.50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254,225,237.16 82.19
注:以上行业分类以 2018 年 3 月 31 日的中国证监会行业分类标准为
依据。
(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港股通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
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600900 长江电力 8,510,446 136,337,344.92 4.97
2 000968 蓝焰控股 9,513,820 121,015,790.40 4.41
3 300285 国瓷材料 5,842,372 120,236,015.76 4.38
4 601222 林洋能源 14,491,656 116,223,081.12 4.24
5 300070 碧水源 6,180,000 111,981,600.00 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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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6 300145 中金环境 9,387,054 111,518,201.52 4.07
7 603799 华友钴业 756,963 89,730,394.02 3.27
8 300274 阳光电源 4,508,566 86,474,295.88 3.15
9 002202 金风科技 4,499,857 81,537,408.84 2.97
10 600388 龙净环保 4,999,900 72,898,542.00 2.66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19,901,411.08 0.73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9,901,411.08 0.73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
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3014 林洋转债 186,340 19,567,563.40 0.71
2 123003 蓝思转债 3,408 333,847.68 0.01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
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
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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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投资于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 1)本基金该报告期内投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均无被监管部门
立案调查和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范围。
(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962,448.7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81,638,333.79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8,058.50
5 应收申购款 129,372.71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82,692,096.72
(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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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至日为 2018 年 3 月 31 日。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
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期净值收益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 段
基金净
值收益
率①
基金净
值收益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
2015年12月
31日
-12.00% 2.01% -4.91% 2.56% -7.09% -0.55%
2016年1月1日-
2016年12月
31日
-11.70% 1.58% -13.63% 1.53% 1.93% 0.05%
2017年1月1日
—2017年12月
31日
4.50% 0.81% -1.33% 0.79% 5.83% 0.02%
2018年1月1日
—2018年3月
31日
-4.56% 1.34% -4.33% 1.12% -0.23% 0.22%
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
2018年3月31日
-22.50% 1.47% -22.48% 1.63% -0.02% -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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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
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
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
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
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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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
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
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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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
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
(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
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
值的方法估值。
6、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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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主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托管人
承担复核责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
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
值予以公布。
七、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
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
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
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
建信环保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
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
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
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
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
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
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
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
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
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
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
下:
(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
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
的损失进行评估;
(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
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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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八、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
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决定暂停基金估值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五)、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
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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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在本基金《 基金合同》 项下,基金收益即基金利润是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
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
多为 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
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 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
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
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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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 业务规则》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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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
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
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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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
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
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
用的项目。
四、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
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
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等相关费率,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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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
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
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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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相
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
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
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
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 基
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
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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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
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
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 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
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
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 基金合同》 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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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并保证
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
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
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
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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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
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 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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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在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
大事项时;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
以公告。
(十)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
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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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
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
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 基金合同》 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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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
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
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
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
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
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
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
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
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 《 招募说明书》 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
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
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
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
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
和赎回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以及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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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在认购期内按 1.000 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投资人按 1.000 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
1.000 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包括: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
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变
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
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经济运行周期性的变化会对基金所投资
的证券的基本面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直接导致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变动,同时
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以及拟投资债券的融资成本和收益率水
平。上述变化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和本基金的收益。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
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5、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二、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
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三、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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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四、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
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
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五、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
地变现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
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投资人可以在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开放日申请
申购或赎回本基金。但在极端的、特殊的市场情况下可能无法满足投资人
的日常申购及赎回申请。如在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基金资产估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等特殊情形
时,可能无法满足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在投资方向与投资比例方面,本基金的股票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 80%-95%,投资于环保产业相关的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占
非现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本基金基于分散化投资的原则,严格控制
个股和个券的投资比例,防范流动性风险。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
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
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
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
赎回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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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
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
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
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
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
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
六、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
判断有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七、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
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 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
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
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
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八、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
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九、人才流失风险
基金管理人主要业务人员的离职等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
续性,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十、本基金特有的投资风险
1、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股票受宏观经济、微观经济、市场环境、
技术周期等各类因素的影响,对于上述因素的理解或分析错误将导致本基
金管理人对股票内在价值的判断出现失误,进而导致本基金管理人做出错
误的投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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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重视股票投资风险的防范,但是基于投资范围的规定,正
常情况下,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最低将保持在 80%以上,无法完全规避股
票市场的下跌风险。
十一、其他风险
1、在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型投资工具出现和发展后,如果投资
于这些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
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
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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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 基金合同》 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 基金合同》 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
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生效,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基金合同》 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
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
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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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1) 《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
基金;
(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 4)制作清算报告;
(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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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 基金合同》 的内容摘要
参见《 基金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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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第二十部分 《 托管协议》 的内容摘要
参见《 托管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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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秉承“持有人利益重于泰山”的经营宗旨,不断完善客户
服务体系。公司承诺为客户提供以下服务,并将随着业务发展和客户需求
的变化,积极增加服务内容,努力提高服务品质,为客户提供专业、便捷、
周到的全方位服务。
一、客户服务电话: 400-81-95533(免长途通话费用)
1、自助语音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 7 天,每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内容包
括:基金净值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公司信息查询、基金信息查询等。
2、人工咨询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一至每周五, 9: 00~17: 00 的人工电话咨询
服务。
3、客户留言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客户留言服务将其疑问、建议及联系方式告知公司客服
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二、订制对账单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电子邮箱、传真、信件等方式
订制对账单服务。本公司在准确获得投资者邮寄地址、手机号码及电子邮
箱的前提下,将为已订制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电子邮件、短信和纸质对
账单:
1、电子邮件对账单
电子对账单是通过电子邮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交易对账的一种电
子化的账单形式。电子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余额、期末
份额市值、期间交易明细、分红信息等。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
作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电子邮箱并成功订制电子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
送电子对账单。
2、短信对账单
短信对账单是通过手机短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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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化的账单形式。短信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余额、期末
份额市值等。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手
机号码并成功定制短信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短信对账单。
3、纸质对账单
纸质对账单是通过平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账单形
式。纸质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余额、期末份额市值、期
间交易明细、分红信息等。我公司在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
内向预留了准确邮寄地址并成功订制纸质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寄送纸质对
账单。
4、对账单补寄
投资者提出补寄需求后,我公司将于 15 个工作日内安排寄出。
三、网站服务( www.ccbfund.cn)
1、信息查询:客户可通过网站查询基金净值、产品信息、建信资讯、
公司动态及相关信息等。
2、账户查询:投资人可通过网上“账户查询”服务查询账户信息,
查询内容包括份额查询、交易查询、分红查询、分红方式查询等;同时投
资人还可通过“账户查询修改”、 “查询密码修改”自助修改基本信息及
查询密码。
3、投资流程:直销客户可了解直销柜台办理各项业务的具体流程。
4、单据下载:直销客户可方便快捷地下载各类直销表单。
5、销售网点:客户可全面了解基金的销售网点信息。
6、常见问题:汇集了客户经常咨询的一些热点问题,帮助客户更好
地了解基金基础知识及相关业务规则。
7、客户留言:通过网上客户留言服务,可将投资人的疑问、建议及
联系方式告知客服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四、短信服务
若投资人准确完整地预留了手机号码(小灵通用户除外),可获得免
费手机短信服务,包括产品信息、基金分红提示、公司最新公告等。未预
留手机号码的投资人可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添加后定制此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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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电子邮件服务
若投资者准确完整的预留了电子邮箱地址,可获得免费电子邮件服务,
包括产品信息、公司最新公告等。未预留电子邮箱地址的投资者可拨打客
服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添加后订制此项服务。
六、微信、易信服务
我公司通过官方微信、易信等即时通讯服务平台为投资者提供理财资
讯及基金信息查询等服务。投资者可在微信、易信中搜索“建信基金”或
者“ccbfund”添加关注。
投资者通过公司官方微信、易信可查询基金净值、产品信息、分红信
息、理财资讯等内容。已开立建信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将微信、易信账号
与基金账号绑定后可查询基金份额、交易明细等信息。
七、密码解锁/重置服务
为保证投资人账户信息安全,当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查询个
人账户信息,输入查询密码错误累计达 6 次账户即被锁定。此时可致电客
服电话转人工办理查询密码的解锁或重置。
八、客户建议、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网站客户留言、客服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客服中心人
工坐席、书信、传真等多种方式对基金管理人提出建议或投诉,客服中心
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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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 2017 年 10 月 22 日至 2018 年 4 月 21 日,本基金的临时公告刊登
于《 中国证券报》 、 《 上海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ccbfund.cn。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关于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旗下部分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或公司
网站
2018-03-23
2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增加上海华夏财富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销售机
构并参加认购申购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或公司
网站
2017-12-05
投资者可通过《 中国证券报》 、 《 上海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和基
金管理人网站www.ccbfund.cn查阅上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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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登记机
构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
说明书的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人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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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注册建信环保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 《 建信环保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 建信环保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建信环保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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