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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中金现金管家B (000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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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现金管家B000883
基金类型:货币型     成立日期:2014-11-28     基金规模:154.28亿份     基金经理: 石玉 杨力元 
基金全称: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人: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 7日年化
  • 14日年化
  • 28日年化

基金收益发放:每日发放

购买状态: 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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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现金管家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
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一月
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重要提示


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申请于 2014 年

10 月 3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4]1152 号《关于准予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注册的批复》注册,并于

2014 年 11 月 28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部函[2014]1890 号《关于

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备案确认的函》备案。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4 年

11 月 28 日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

证。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会因为货币市场波动等因素

产生波动,投资人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

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

理风险、操作及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其他风险等。本基金

为货币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水平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和债券型基金,属于低风险的投资品种。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信息

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投资人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

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

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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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
日为 2015 年 11 月 27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5 年 9 月 30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2
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目 录

重要提示................................................................................................................ 1

第一部分 绪言.................................................................................................... 5

第二部分 释义....................................................................................................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1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4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 28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30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31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2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42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55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58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6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7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0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71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77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81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4

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85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86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88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90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91

附件 1: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2
3
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附件 2: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9




4
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第一部分 绪言


《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

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

简称“《暂行规定》”)、《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以及《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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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金现金管家

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

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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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金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导致基金份额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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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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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7、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

48、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 个自然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折算的

年资产收益率

49、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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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6、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两类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57、A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8、B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9、基金份额的升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达

到 B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

的 A 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60、基金份额的降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不

能满足 B 类基金份额最低份额要求时,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

留的 B 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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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26 层 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8 号丰融国际大厦 17 层

法定代表人:林寿康

成立时间:2014 年 2 月 10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4〕9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张显

联系电话:010-63211122

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林寿康先生,董事长,货币经济学博士。历任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部经济

学家;香港金融管理局货币管理部高级经理;德意志摩根建富公司新兴市场部经

济学家;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国际部副主任。现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业务负责人、董事总经理。

刘健女士,董事,金融学硕士。历任大连北方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香港何

锡麟会计师行审计师;北京通成推广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北京盛胜咨询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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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司税务咨询师;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稽核部负责人。现任中国国际金

融股份有限公司资金部负责人。

阚睿先生,董事,金融学博士。曾在德意志银行股份公司固定收益部从事量

化模型工作;历任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银行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红狼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合伙人;海纳国际集团投资部高级策略师;摩根士丹利固定收益部执行

总经理;箭鱼资本固定收益部高级策略师;帆船集团对冲基金投资部董事总经理;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量化交易组主管、董事总经理。现任中金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黄晓衡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国际业

务部处长;中国建设银行伦敦代表处首席代表;中国建设银行纽约代表处首席代

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部副总经理、资金计划部总经理、会计部总经理;中

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公司管委会成员。并于 2008 年退休。

张春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和决策科学博士。历任美国明尼苏达大学卡尔

森管理学院金融系终身教授;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金融和会计系讲席教授、系主任、

副教务长。现任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教授、执行院长。

颜羽女士,独立董事,经济法硕士、EMBA 硕士研究生。历任云南政法干

部管理学院教师;四通集团条法部法律咨询副主任;海问律师事务所证券业务律

师;嘉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嘉源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2、基金管理人监事

夏静女士,执行监事,数学系理学硕士。历任普华永道(深圳)咨询有限公

司北京分公司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服务部经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稽核部高级经理。现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负责人。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林寿康先生,董事长,货币经济学博士。简历同上。

阚睿先生,总经理,金融学博士。简历同上。

孙菁女士,副总经理,管理学硕士。历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市

场部副总经理、公司管理部副总经理、运营支持部执行总经理及负责人等职务。

现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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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杜季柳女士,副总经理,经济学学士。历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运营

支持部执行总经理、财务部负责人;北电网络(中国)有限公司财务经理;摩托

罗拉(中国)电子有限公司财务人员等职。现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沈芸女士,督察长,法学硕士。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内部律师;

深圳证券交易所高级经理;瑞银集团(香港)董事;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合规管理部合规律师、副总经理。现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石云峰先生,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资金营运部交易员,

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投资

部投资经理。2014 年 2 月加入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中金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阚睿先生,总经理,金融学博士。简历同上。

石云峰先生,经济学硕士。简历同上。

郭党钰先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宁波镇海炼化投资经理;华泰证券项目经

理;德恒证券高级经理;华策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副总经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投资经理。现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执行总经理。

李云琪先生,工学硕士。历任摩根士丹利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固定收

益部分析员、经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经理、高级经理。现

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公募投资部高级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13
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

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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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高度重视内部风险控制,建立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和控制体

系,从制度上保障本基金的规范运作。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

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率,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公司内部控制遵守以下原则

(1)首要性原则:公司将内部控制工作作为公司经营中的首要任务,以保

障公司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

(2)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工作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业务部门和岗位,并

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项经营业务流程与环节;

(3)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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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4)独立性原则:公司必须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能充分满足公司经营运作

需要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公司设

立专门的监察稽核部对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与检查;

(5)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

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6)防火墙原则: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

实行独立运作,严格分离,分别核算;

(7)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控效果,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和基

金投资运作符合行业最佳操守;

(8)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

项规定;

(9)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

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10)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

出发点;

(11)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

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公司内部控制的体系

(1)组织架构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建立以客户服务为核心的业务组织

架构,依据战略规划和公司发展需要,对各部门进行创设与调整,强调各部门之

间合理分工、互相衔接、互相监督。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

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

理委员会、产品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分别负责基金投资、风险管理、产品相关

的重大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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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根据独立性与相互制约、相互衔接原则,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满足公司

经营运作需要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各机构、各部门必须在分工合作的基础上,

明确各岗位相应的责任和职权,建立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工作关系。

通过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严格的操作程序和合理的工作标准,使各项工作规

范化、程序化,有效防范和应对可能存在的风险。

公司设立督察长,督察长就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投资决策程序和运作流程的

合规性、健全性进行审查,对存在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补救措施。

(2)内控流程

内部控制流程分为事前防范、事中监控与事后完善三个步骤。

1)事前防范主要是指内部控制的相关责任部门与责任人依照内部控制的原

则,针对本部门和岗位可能发生的风险制定相应的制度和技术防范措施;

2)事中监控主要指内部控制的相关职能部门依照适用的制度和防范措施进

行全面的监督与检查,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事中监控的重点在于实施例行和

突击检查、定期与不定期检查以及专项检查与综合检查等。公司督察长与监察稽

核部在事中监控环节中承担主要的监督与检查职责;

3)事后完善主要通过风险事件的分析与总结,使相关部门和岗位对自身的

业务流程进行完善。

4、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为确保公司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公司对各环节的经营行为采取一定的控制

措施,充分控制相应业务风险。主要包括如下方面:

(1)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2)市场推广及销售业务控制;

(3)信息披露控制;

(4)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5)会计系统控制;

(6)监察稽核控制等。

5、内部控制的监督

公司对内部控制的执行过程、效果以及适时性等进行持续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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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稽核部定期和不定期对公司的内部控制、重点项目进行检查和评价,出

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告报公司督察长、总经理。

必要时,公司股东、董事会、执行监事、总经理和督察长均可要求公司聘请

外部专家就公司内控方面的问题进行检查和评价,并出具专题报告。外部专家可

以是律师、注册会计师或相关方面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士。

在出现新的市场情况、新的金融工具、新技术、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有可

能影响到公司基金投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时,董事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对公司

的内部控制进行全面的检查,审查其合法、合规和有效性。如果需要做出一定的

调整,则按规定的程序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修订。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

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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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

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

牌上市(股票代码 939),于 2007 年 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939)。

2015 年 6 月末,本集团资产总额 182,192 亿元,较上年末增长 8.81%;客户

贷款和垫款总额 101,571 亿元,增长 7.20%;客户存款总额 136,970 亿元,增长

6.19%。净利润 1,322 亿元,同比增长 0.97%;营业收入 3,110 亿元,同比增长

8.34%,其中,利息净收入同比增长 6.31%,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同比增长 5.76%。

成本收入比 23.23%,同比下降 0.94 个百分点。资本充足率 14.70%,处于同业领

先地位。

物理与电子渠道协同发展。总行成立了渠道与运营管理部,全面推进渠道整

合;营业网点“三综合”建设取得新进展,综合性网点达到1.44万个,综合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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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达到19,934个、综合柜员占比达到84%,客户可在转型网点享受便捷舒适的

“一站式”服务。加快打造电子银行的主渠道建设,有力支持物理渠道的综合化

转型,电子银行和自助渠道账务性交易量占比达94.32%,较上年末提高6.29个百

分点;个人网上银行客户、企业网上银行客户、手机银行客户分别增长8.19%、

10.78%和11.47%;善融商务推出精品移动平台,个人商城手机客户端“建行善融

商城”正式上线。

转型重点业务快速发展。2015年6月末,累计承销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2,374.76亿元,承销金额继续保持同业第一;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只数和新发基金

托管只数均列市场第一,成为首批香港基金内地销售代理人中唯一一家银行代理

人;多模式现金池、票据池、银联单位结算卡等战略性产品市场份额不断扩大,

现金管理品牌“禹道”的市场影响力持续提升;代理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代

理中央非税收入收缴业务客户数保持同业第一,在同业中首家按照财政部要求实

现中央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上线试点。“鑫存管”证券客户保证金第三方存管客

户数3,076万户,管理资金总额7,417.41亿元,均为行业第一。

2015年上半年,本集团各方面良好表现,得到市场与业界广泛认可,先后荣

获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40多项重要奖项。在英国《银行家》杂志2015年“世界

银行1000强排名”中,以一级资本总额继续位列全球第2;在美国《福布斯》杂

志2015年全球上市公司2000强排名中继续位列第2;在美国《财富》杂志2015年

世界500强排名第29位,较上年上升9位;荣获美国《环球金融》杂志颁发的“2015

年中国最佳银行”奖项;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年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

构奖”和“年度社会责任最佳民生金融奖”两个综合大奖。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

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

处、监督稽核处等9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

员工210余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

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总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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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部、总行信贷二部、行长办公室工作,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

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个人银行

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

建设银行总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

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部、

信贷二部、信贷部、信贷管理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并在总行集团客户

部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

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

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

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

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

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

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5 年 9 月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537 只证券投资

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

同。中国建设银行自 2009 年至今连续五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

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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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

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

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

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

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

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

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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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

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

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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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中心

(1)直销柜台

名称: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26 层 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8 号丰融国际大厦 17 层

法定代表人:林寿康

电话:010-63211122

传真:010-66159121

联系人:张显

客户服务电话:400-868-1166

公司网站:www.ciccfund.com

(2)网上直销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办理基金的认购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

流程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https://trade.ciccfund.com/etrade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联系人:王琳

(2)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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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杨涵宇

网址:www.cicc.com.cn

(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9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5)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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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185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6)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11 转 3
网址:bank.pingan.com

(7)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韩晓彤

电话:010-62020088-7071

传真:010-62020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8)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站:www.lufunds.com

(9)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68-1176
网站:www.jimu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销售机构销

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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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26 层 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8 号丰融国际大厦 17 层

法定代表人:林寿康

电话:010-63211122

传真:010-66155573

联系人:白娜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梁丽金 林菡

联系人:梁丽金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 8 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 8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电话:010-85085000

传真:010-85185111

签章注册会计师:程海良、李砾

联系人:管祎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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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人认/申购本基金的金额,对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

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设 A 类和 B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已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根据市场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并及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当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 B 类基金份额

的最低份额要求时,登记机构自动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

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当 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能满足 B 类基金

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登记机构自动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基金份额

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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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份额限制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

相转换,但依据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因认/申购、赎回、基金转

换等交易及收益结转份额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降级的除外。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的金额限制如表 1。

表 1:基金份额分类的金额限制

A 类基金份额 B 类基金份额

首次认(申)购最低金额 1000 元 500 万元

(非直销中心)

追加认(申)购最低金额 500 元 500 元

(非直销中心) (非直销中心)

单一账户内保留的最低份额 50 份 500 万份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0.25% 0.01%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

管理人可以调整认/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具体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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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于 2014 年 10 月 31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4]1152 号《关于准予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注册的批复》注册,并于

2014 年 11 月 5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部函[2014]1725 号《关于中

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募集。

本基金募集期自 2014 年 11 月 19 日至 2014 年 11 月 25 日止,共募集中金现

金管家 A 类份额 3,244,944.73 份,中金现金管家 B 类份额 399,016,650.00 份,合

计 402,261,594.73 份,有效认购户数 265 户。

本基金的基金类型为货币市场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为

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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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4 年 11 月 28 日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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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名单参见本招募

说明书“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的相关内容及其他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

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 2014 年 12 月 15 日起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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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

的最高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3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

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或赎回申请。申购或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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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进行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申购 A 类

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100 元;

单笔首次申购 B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0,000 元,追加申购最低金

额为单笔人民币 5,000 元。

2、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进行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申购 A 类份

额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 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 元;单个基金账户单笔

首次申购 B 类份额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0,000 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人

民币 5,000 元。

3、通过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进行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申购 A 类基

金份额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500 元;

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申购 B 类基金份额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0,000 元,追加

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 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

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投资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

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5、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50

份基金份额。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

导致在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50 份时,则基金管理人

有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6、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申购金额不设上限。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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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

3、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计

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 2:假定某投资人在 T 日投资 20,000 元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其可得 A 类

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20,000/1.00=20,000.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2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其可得 20,000 份 A 类

基金份额。

4、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赎

回金额的确定分两种情况处理:

(1)部分赎回

1)投资人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未付收益为正或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

的基金份额按照 1.00 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

收益负值时,赎回金额如下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1.00 元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 3:假定某投资人持有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5 万份,累计收益为 200 元,

T 日该投资者赎回 3 万份,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30,000×1.00=30,000.0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3 万份时,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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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投资者账户内 A 类基金份额余额为 2 万份,剩余累计收益为 200 元。

例 4:假定某投资人持有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5 万份,累计收益为-200 元,

T 日该投资人赎回 3 万份,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30,000×1.00=30,000.0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3 万份时,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3

万元,投资人账户内 A 类基金份额余额为 2 万份,剩余累计收益为-200 元。

2)投资人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

每份 1.00 元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账户中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

时,则将自动按部分赎回份额占投资者账户总份额的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赎

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赎回份额对应的累计收益

其中,赎回份额对应的累计收益=(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账户基金总份额)

×账户当前累计收益

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1.00 元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 5:假定某投资人持有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5 万份,累计收益为-1,000 元,

T 日该投资者赎回 49,200 份。此时,该投资人部分赎回其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

赎回后剩余 800 份,按照 1.00 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累计至

该日的累计收益-1,000 元,则:

赎回份额对应的累计收益=-1,000×(49,200/50,000)=-984.00 元

赎回金额=49,200×1.00-984=48,216.0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49,200 份时,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48,216 元,投资者账户内 A 类基金份额余额为 800 份,剩余累计收益为-16 元。

(2)全部赎回

投资人全部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账户中的累计未付

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人,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该份额对应的累计未付收益

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1.00 元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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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 6:假定某投资人持有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5 万份,累计收益为 200 元,

T 日该投资者全部赎回其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50,000×1.00+200=50,200.0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5 万份时,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50,200

元。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

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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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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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个交易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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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暂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转换业务的具体业务规则,详见有

关公告。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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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

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

并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六、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

生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届时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

调整并提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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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充分重视本金安全的前提下,确保基金资产的高流动性,追求超越业绩比

较基准的稳定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现金;

(2)通知存款;

(3)短期融资券;

(4)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5)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债券回购;

(6)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

(7)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8)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中期票据;

(9)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以下简称“央行票据”)

(10)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短期利率预期策略

根据对宏观经济指标、货币政策、市场结构变化和市场资金供求等因素的研

究与分析,对未来一段时期的短期市场利率进行积极的判断,对短期利率走势形

成合理预期,并据此调整基金资产的配置策略。

2、类属配置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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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持基金资产相对稳定的前提下,通过对市场资金供求、基金申赎情况进

行动态分析,确定本基金流动性目标,相应调整基金资产在高流动性资产和相对

流动性较低资产之间的配比。结合各类资产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特征、信用风

险等因素来确定并动态调整基金资产中央行票据、国债、债券回购等各类属品种

的配置比例。

3、期限配置策略

根据对短期利率走势的判断确定并调整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预期利率上

升时,缩短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以规避资本损失或获得较高的再投资收益;在

预期利率下降时,延长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以获得资本利得或锁定较高的利率

水平。

4、跨市场和品种套利策略

短期资金市场分为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两个子市场,投资群体、交易方

式等市场要素的不同使得两个市场的资金面和市场短期利率在一定期间内可能

存在定价偏离。在充分论证上述套利机会可行性的基础上,寻找最佳介入时机,

进行跨市场操作,获得安全的超额收益。对期限相近的品种,由于流动性、税收

等因素造成内在价值出现明显偏离时,可以在保证流动性的基础上,进行品种间

的套利操作,增加超额收益。

5、流动性管理策略

作为现金管理工具,本基金必须保持较高的流动性。在遵循流动性优先的原

则下,本基金将建立流动性预警指标,动态调整基金资产在流动性资产和收益性

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同时,密切关注申购、赎回、季节性资金流动等情况,在

保持基金资产高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现金库存、资产变现、剩余期限管理等措

施确保基金资产的整体变现能力。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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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根据协

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除外;

(5)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

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本基金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7)本基金的存款银行仅限于有基金托管资格、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以及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本基金存放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同一商

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有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

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百分之四十;

(10)本基金总资产不超过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11)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持有

的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投资

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20%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3)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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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级和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

如,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14)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

信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

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12)、(13)、(14)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如本基

金增加投资品种,投资限制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准。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和权证;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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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

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调整上述禁止行为的,从其规定。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

方能支取的存款,具有存期灵活、存取方便的特征,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

息的收益。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具有低风险、高流动性的特征。根据基金的

投资标的、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本基金选取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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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

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以在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其预期收益和

预期风险均低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



七、投资决策流程

1、决策和交易机制: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

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最高投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审议公司所管理基金的投资策

略、大类资产配置以及重大单项投资。基金经理的主要职责是在投资决策委员会

批准的大类资产配置范围内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基金经理负责下达投资指令,

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并执行交易,并保证交易指令在合法、

合规的前提下得到执行。

2、资产配置策略的形成:研究部提供宏观经济分析报告、利率走势分析报

告、信用评级报告和债券市场运行报告。基金经理根据宏观经济走势,结合研究

部的相关研究结果,以及外部研究机构的资料,进行资产配置方案的制定工作,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和投资范围,拟定投资组合的大类资产

配置比例、债券配置期限结构及类属品种的配置比例,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

投资策略报告。基金投资策略报告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开始执行。

3、组合构建:研究员根据自己的研究独立构建债券投资品种的备选库。基

金经理依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从研究部建立的债券备选库中甄选进行投资

的债券品种。对于超出基金经理投资权限的,需由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审

批的项目,提交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4、交易操作和执行: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并执行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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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易,并保证交易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执行。对交易过程中出现的任何

情况,交易部负有监控、处置的职责。交易部确保将无法自行处置并可能影响指

令执行的交易状况和市场变化向基金经理、投资总监及时反馈。

5、风险评估和绩效分析: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基金运作进行监控,对组合的

风险进行评估,提交风险监控报告;风险管理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基金投资组

合进行风险评估。研究员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组合进行绩效分析,帮助投资决

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分析既定的投资策略是否成功以及组合收益来源是否是依

靠实现既定策略获得。

6、投资决策委员会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

和实际需要调整上述投资决策流程。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九、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一)计算公式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剩余期限+ 债券正回购 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债券正回购

其中:本基金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

付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

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剩余期

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中期票据、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逆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

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

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采用“摊

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成本包括

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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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二)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方法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证券清算款的

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

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一年以内(含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

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

知期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

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

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

行票据、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

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方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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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中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

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报告期间为 2015 年 7 月

1 日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本报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占基金总资产的
项目 金额(元)
号 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320,394,453.64 25.86

其中:债券 320,394,453.64 25.86

-
资产支持证券 -


买入返售金融资 470,001,425.00
2 37.93


其中:买断式回购
- -
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银行存款和结算
3 444,471,647.14 35.87
备付金合计

4 其他资产 4,264,065.02 0.34

5 合计 1,239,131,590.80 100.00



2. 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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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0.00

序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项目 金额
号 例(%)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 -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融

资余额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说明

注: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未发生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的情况。

3.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53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81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19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20 天情况说明

注:本报告期内本理财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超过 120 天。

(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
平均剩余期限
号 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产净值的比例(%)

1 30 天以内 72.22 -

其中:剩余存续期

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 - -

率债

2 30 天(含)-60 天 7.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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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其中:剩余存续期

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 - -

率债

3 60 天(含)-90 天 5.66 -

其中:剩余存续期

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 - -

率债

4 90 天(含)-180 天 - -

其中:剩余存续期

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 - -

率债

180 天(含)-397
5 14.56 -
天(含)

其中:剩余存续期

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 - -

率债

合计 99.70 -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号 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80,339,137.15 6.49

其中:政策性
80,339,137.15 6.49
金融债

4 企业债券 240,055,316.49 1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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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企业短期融资
5 - -


6 中期票据 - -

7 其他 - -

8 合计 320,394,453.64 25.87

剩余存续期超

9 过 397 天的浮动利 - -

率债券



5. 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占基金
序 债券名 债券数
债券代码 摊余成本(元) 资产净值比
号 称 量(张)
例(%)

13 国开
1 130219 500,000 50,243,896.94 4.06
19

15 国开
2 150211 300,000 30,095,240.21 2.43
11

15 中石
3 011503003 300,000 30,002,015.54 2.42
化 SCP003

15 山钢
4 011599089 200,000 20,067,913.16 1.62
SCP002

14 鞍钢
5 041454064 200,000 20,021,087.19 1.62
股 CP001

15 苏交
6 011590008 200,000 20,000,138.85 1.61
通 SCP008

15 厦国
7 011599559 200,000 19,998,952.54 1.61
贸 SCP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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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5 赣高
8 011570009 200,000 19,994,975.43 1.61
速 SCP009

15 京能
9 011599555 200,000 19,994,160.73 1.61
洁能 SCP004

15 鄂西
10 041560028 100,000 10,001,515.67 0.81
圈 CP001



6. “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 0.25(含)-0.5%间的次数 8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3872%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633%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1430%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

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和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照实际利率法每日计

提收益。

(2)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没有出现持有剩余期限小于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20%的情况。

(3)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4) 其他资产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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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4,262,065.02

4 应收申购款 2,000.00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4,264,065.02

(5)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中金现金管家 A 类
净值收益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准
净值收
阶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收益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益率①
② 率③ ④
2014 年 11 月
28 日(基金
合同生效日) 0.3884% 0.0048% 0.1258% 0.0000% 0.2626% 0.0048%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5 年 1 月 1 1.8639% 0.0087% 0.6695% 0.0000% 1.1944% 0.0087%
日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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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2015 年 7 月 1 0.6529% 0.0069% 0.3403% 0.0000% 0.3126% 0.0069%
日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基金合同生
效日起至
2.9272% 0.0080% 1.1355% 0.0000% 1.7917% 0.0080%
2015 年 9 月
30 日
注:本基金收益分配按日结转份额。
中金现金管家 B 类
净值收益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准
净值收
阶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收益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益率①
② 率③ ④
2014 年 11 月
28 日(基金
合同生效日) 0.4094% 0.0048% 0.1258% 0.0000% 0.2836% 0.0048%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5 年 1 月 1 1.9853% 0.0087% 0.6695% 0.0000% 1.3158% 0.0087%
日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2015 年 7 月 1 0.7137% 0.0069% 0.3403% 0.0000% 0.3734% 0.0069%
日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基金合同生
效日起至
3.1336% 0.0080% 1.1355% 0.0000% 1.9981% 0.0080%
2015 年 9 月
30 日
注:本基金收益分配按日结转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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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变动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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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4 年 11 月 28 日,按基金合同约定,本基

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内为建仓期。建仓期结束时及本报告期末本基金的

各项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8
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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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

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

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

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程度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基金

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

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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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

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

是按日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个自然日的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

收益率,精确到 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或 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

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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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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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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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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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

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该收益将会计确认为实收基金,参与下一日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的收益支付方式为按月支付,对于可支持按日支付的销售机构,本基金的

收益支付方式经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按日支付。不论何种

支付方式,当日收益均参与下一日的收益分配,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际获得

的投资收益。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

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

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定期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

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

资人在定期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

额,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

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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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月例行对累计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月例

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对于可支持按日支付的销售机构,本基金的收益支

付方式经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按日支付。



五、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

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七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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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

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

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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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

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

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对于由 B 类降级为 A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01%,对于由

A 类升级为 B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 B 类条件的开

放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 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各类基金份额的销

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

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

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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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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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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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

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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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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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某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10000

7 日年化收益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按每日复利折

算出的年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365

7 Ri 7
7 日年化收益率 i 1 1 1 100%
10000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年化收益

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前一日

的 7 日年化收益率。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类基

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

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节假日最后

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

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

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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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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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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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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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

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而周期性

的经济运行周期表现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基金收益产生影

响。

(3)利率风险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

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如果市场利率上升,本基金持

有的债券将面临价格下降、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4)收益率曲线风险

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不同信用水平的

货币市场投资品种具有不同的收益率曲线结构,若收益率曲线没有如预期变化,

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决策出现偏差,从而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单一的久期指标并

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5)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

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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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

收益率,这将对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产生影响。

(7)债券回购风险

债券回购为提升整体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债券

回购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的风险,其中,信用风险

指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成基

金净值损失的风险;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

益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

风险;而波动性加大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在对基金组合收益进行放大

的同时,也对基金组合的波动性(标准差)进行了放大,即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

加大。回购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基金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

就越大。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发行人因经营情况恶化等因素发生违约,或债券发行人

拒绝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或由于债券发行人或债券本身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

格波动等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由于市场或个券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的转变为现金,从

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导致没有足

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4、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如基金管理人判断有

误、获取信息不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

险。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5、操作及技术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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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

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

统故障等风险。

在本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

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

自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6、合规性风险

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以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而给基金财产带来损失的风险。

7、本基金特有风险

(1)投资货币市场工具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基金收益受货币市场流动性及市场利率波动的

影响较大。一方面,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另一方面,在

为应付基金赎回而卖出证券的情况下,证券交易量不足可能使基金面临流动性风

险,而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也会影响证券公允价值的变动及其交易价格的波动,

从而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可能面临较高流动性风险以及货币市场

利率波动的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的份额净值始终保持为 1.00 元,每日分配收

益。但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基金每日分配的收益将根据市场情况上下波动,在极端情况下可能为负值,存在

亏损的可能。

(2)大额申购/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基金单位的申购与赎回而不

断变化,若是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申购而导致基金管理人在短期内被迫持有大

量现金,或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所持有的证券

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3)延期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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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金支付出现困难,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可能会遇到部分延期赎回或

暂停赎回等风险。

8、其他风险

(1)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

些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

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3)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

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丧失业务资格、停业、解散、撤销、破产,

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5)其他不可预知、不可防范的风险。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基金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

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销售机构销

售,但是,基金资产并不是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销售机构担保

收益,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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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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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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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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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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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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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可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对账单服务

1、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通过销售机构查询和打印交易确

认单,或在 T+2 日后通过客服电话、网上服务手段查询交易确认情况。

2、每季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定制对账单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发送季度对账单;每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定制对账单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年度对账单。



二、定期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投资计划,

投资人可以定期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时间、方法另行公告。



三、网上理财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人可获得如下服务:

1、自助开户、交易

基金管理人已为个人投资者开通网上直销交易业务。个人投资者可通过基金

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https://trade.ciccfund.com/etrade)办理开立基金账户、基

金认购、申购、赎回、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等各类业务。

2、查询服务

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所持有基金的基金

份额、交易记录等信息。

3、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包括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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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金的法律文件、基金定期报告、基金临时公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相关资料。



四、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人提供电子邮件方式的业务咨询、投诉受理、基金份额净

值查询等服务。



五、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

等信息,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电话 400-868-1166(免长途话费)可享有

如下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客服中心自助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的全天候服务,

投资人可以自助查询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净值等信息。

2、人工电话服务:客服可以为投资人提供业务咨询、信息查询、资料修改、

投诉受理、信息订制等服务。

3、电话留言服务:非人工服务时间或线路繁忙时,投资人可进行电话留言。

基金管理人网站和电子信箱

公司网址:www.cicc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s@cicc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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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日期

1 关于旗下基金代销机构名称变更的公告-中泰证券 2015-10-30

2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2015-10-28

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3 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2015 年第 3 季度报告 2015-10-23

4 关于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增加陆金所资管为销售 2015-10-16

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5 关于开通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T+0 快速取现服务 2015-9-25

的公告

6 关于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快速取现业务暂停服务 2015-9-25

的温馨提示

7 关于直销汇道过建行卡办理申购、快速取现业务将会受 2015-9-25

到影响的温馨提示

8 关于中金基金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在建设银行渠道开通 2015-8-26

转换业务的公告

9 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2015 年半年度报告 2015-8-26

10 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2015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015-8-26

11 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2015 年第 2 季度报告 2015-7-20

12 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015-7-11

1 号)

13 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5 2015-7-11

年第 1 号)

14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建设银行电子银行系统升级 2015-7-3

的公告

15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建设银行电子银行系统升级 2015-6-26

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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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网上直销开通招商银行借记 2015-6-24

卡支付的公告

17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网上直销身份认证系统升级 2015-6-12

的公告

18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建设银行电子银行系统升级 2015-6-8

的公告

19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暂停服务公告 201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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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人

可在办公时间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

件或复印件。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

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ciccfund.com)查阅和下载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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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的注册文件

(二)《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三)《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复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复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复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及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

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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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附件 1: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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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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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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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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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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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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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账户名

称而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每

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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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设置或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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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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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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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

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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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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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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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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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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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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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合同的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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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26 层 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8 号丰融国际大厦 17 层

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林寿康

成立日期:2014 年 2 月 1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9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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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

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

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现金;

(2)通知存款;

(3)短期融资券;

(4)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5)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债券回购;

(6)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

(7)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8)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中期票据;

(9)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以下简称“央行票据”)

(10)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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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根据协议可

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除外;

4.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

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本基金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6.本基金的存款银行仅限于有基金托管资格、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以及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本基金存放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

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有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

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四十;

9.本基金总资产不超过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10.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持有的

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但基金托管人的监督义务仅限于由其托管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

11.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 20%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2.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

评级和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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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

如,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13.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

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

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14.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和权证;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11)、(12)、(13)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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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如本基

金增加投资品种,投资限制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准。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

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

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

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

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

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

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

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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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各类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和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计算、应收

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

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八)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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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和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

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

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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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

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

和配合,但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

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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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本基金财产承担,于证券账户开立次月第七个工作日由基

金托管人从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若因基金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导致证

券账户开户费无法扣收,基金托管人顺延至次月第七个工作日进行扣收;证券账

户开立后连续六个月内,因本基金银行存款余额持续不足导致证券账户开户费无

法扣收的,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先行支付基金托管人垫付的开户费用。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

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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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

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

和转让,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定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

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
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
终止后 15 年。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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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率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2)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某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10000

7 日年化收益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按每日复利折

算出的年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365

7 Ri 7
7 日年化收益率 i 1 1 1 100%
10000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年化收益

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每个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

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

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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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

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

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

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

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程度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基

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

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

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资产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或 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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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错误;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

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

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资产净值

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

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资产净值的情形,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

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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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

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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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和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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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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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10.发生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引起

本基金《基金合同》终止的,本基金财产应清理、估价,但可根据届时有效的相

关规定,基金财产不予变现和分配,并直接过户至合并后的基金。本基金的债权

债务由合并后的基金享有和承担。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项参照基金合同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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