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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圆信永丰双利A (00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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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信永丰双利A000824
基金类型:混合型     成立日期:2014-11-19     基金规模:5.39亿份     基金经理: 陈臣 
基金全称: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1.96%
  • 近一月增长率
    -1.86%
  • 近一季增长率
    -1.35%
  • 近半年增长率
    6.02%

购买状态: 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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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招募说明书
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4年9月5日证监许可〔2014〕928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申购、赎回失败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中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该券种具有较高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可能增加本基金总体风险水平。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其发行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发行方式为面向特定对象的私募发行。因此,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较传统企业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更大,从而增加了本基金整体的债券投资风险。本基金以投资组合的避险保值和有效管理为目标,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适当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由于股指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本基金存在杠杆性风险、到期日风险、变现损失风险、强行平仓风险、强行减仓风险、保证金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中高预期收益、中高预期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因基金价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第一部分 绪言
《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由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其制定机构所作出的修订、补充和有权解释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交收、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基金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4、开放日: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本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44、元:指人民币元
45、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6、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认购费用、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即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47、A类基金份额:指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8、C 类基金份额:指投资者在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厦门市展鸿路82号厦门金融中心大厦21楼2102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28号陆家嘴基金大厦19楼
成立时间:2014年1月2日
法定代表人:洪文瑾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514号
注册资本:20,000万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国际信托”)持有51%的股权 永丰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丰投信”)持有49%的股权。
电话:(021)60366000传真:(021)60366009
客服电话:400-607-0088
网址:www.gtsfund.com.cn
联系人:张冰倩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董事长:
洪文瑾女士,公司董事长,厦门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厦门建发集团财务部副经理,厦门建发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2012年11月起兼任厦门金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独立董事:
毛付根先生,公司独立董事,厦门大学博士。历任厦门大学会计系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朱孟楠先生,公司独立董事,厦门大学金融学博士。历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财金系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博士生导师,厦门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教授、博士生导师、系主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
郑鹏基先生,公司独立董事,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博士、中欧工商学院EMBA。历任中国台湾行政部门公平交易委员会视察,台湾元智大学兼任讲师,中国台湾法律服务协会理事长,中国国民党文宣部义务副主任,东吴大学法学院院友会理事兼服务委员会主任委员,昆山登云职业科技学院兼职法律教授,并曾任大鹏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八年 同时,自2000年起至今,担任法易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股东董事:
薛荷女士,公司董事,南京大学经济学学士。历任南京市体改委工交处科员,福建省旅游局旅游实业公司科员,福建华兴信托投资公司东街口营业部、投资部经理,福建省华兴集团公司办公室负责人,福建省华兴创业投资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现任厦门金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厦门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金圆资本管理(厦门)有限公司董事长、金圆国际有限公司董事长。
吴钢先生,公司董事,厦门大学学士。历任花旗银行厦门代表处助理客户主任,花旗银行上海分行客户经理,厦门国贸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业务经理,中国光大银行厦门分行信贷管理部副总经理,中国光大银行总行信控部检查处副处长、风险部综合规划处副处长、放款中心主任,现任厦门金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许如玫女士,公司董事,美国德州州立大学企业管理硕士。历任建弘国际投资顾问研究员,建弘证券经理,建弘投信基金经理、营销企划部门主管,永丰金资产管理(亚洲)董事总经理,永丰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永丰金控营运长办公室资深专门委员。
吴嘉钦先生,公司董事,台湾科技大学硕士。历任宝来证券国际金融部副总经理、宝来投信综合通路处及投资产品中心副总经理,元大宝来投信通路事业部资深副总经理, 现任永丰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周昭如女士,公司总经理、董事,纽约市立大学柏纳德M.柏鲁克学院财务金融硕士。历任光华投信研究员、基金经理、策略分析师,倍立投信行销企划部协理,大华投信(2007年更名为永丰投信)行销企划部副总、代总经理,永丰金证券亚洲有限公司董事、上海代表处代表。
(二)监事会成员
薛经武先生,公司监事长,荷兰伊拉斯莫斯大学鹿特丹管理学院研究所企业管理硕士。环球经济社研究员,台湾经济研究院专案特约研究员,欧洲品质管理基金会专案特约研究员,日商日兴证券台北分公司研究部主管,永丰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室副总经理,永丰金证券(亚洲)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代表。
胡荣炜先生,公司监事,厦门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银行厦门市分行营业部职员、风险管理部职员、风险管理部尽职调查科副科长、科长,柯达(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亚太影像材料制造乐凯并购项目财务经理兼汕头分公司及保定分公司财务经理,柯达(厦门)数码影像有限公司全球民用影像材料制造财务经理,柯达中国区制造财务内控总监,厦门磐基大酒店有限公司磐基国际集团副总经理,厦门金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厦门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基金业务负责人、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沈明先生,公司职工监事、总经理助理兼首席市场官,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苏州职业大学英语教师,交通银行上海和苏州分行国际部经理,英国商联保险集团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总公司个人业务处处长,美国友邦保险中国区管理总部直复营销部负责人助理副总裁,华泰柏瑞基金总经理助理。
高晶女士,公司职工监事、监察稽核部总监,上海交通大学金融英语及国际贸易双学士。历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鉴证部金融分部高级审计员,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资深内部审计经理。
(三)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周昭如女士,公司总经理,纽约市立大学柏纳德M.柏鲁克学院财务金融硕士。历任光华投信研究员、基金经理、策略分析师,倍立投信行销企划部协理,大华投信(2007年更名为永丰投信)行销企划部副总、代总经理,永丰金亚洲有限公司董事、上海代表处代表。
吕富强先生,公司督察长,厦门大学法学博士。历任华东地质学院助教,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投资银行部业务主办,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信托部业务主办、市场开发部副经理、风险控制部经理,厦门国际信托合规管理部总经理、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董晓亮先生,公司副总经理,厦门大学经济学博士。历任国贸期货上海代表处出市代表负责人、研发部研究员,兴业证券厦门投资银行总部业务经理,国贸期货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海通期货副总经理,金圆集团投资部副总经理。
(四)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洪流先生,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硕士,现任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投资官。历任新疆金新信托证券管理总部信息研究部经理,德恒证券信息研究部副总经理,德恒证券经纪业务管理总部副总经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理财服务中心首席理财分析师,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资产管理分公司副总监。具有十五年证券行业从业经验。
(五)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席:周昭如
简历见上。
成员:
洪流先生,简历见上。
冯志刚先生,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硕士,现任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副总监。历任申银万国研究所高级研究员、国泰君安证券研究所高级研究员、光大证券研究所资深高级研究员、光大证券证券投资总部投资经理、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研究副总监。2003-2008年连续六届“新财富最佳分析师”评选上榜或者入围。
李友超先生,华中科技大学数量经济学硕士,圆信永丰基金固定收益类基金经理。历任平安资产管理债券交易员,华富基金货币基金经理,兴业全球基金货币及兴全磐稳增利债券基金基金经理。具有十三年证券行业从业经历。
王琳女士,复旦大学世界经济研究所硕士,现任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监。历任国泰君安证券交易员、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监。具有二十一年证券行业交易工作经验。
督察长有权列席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经总经理批准的其他人员可列席参会。
(六)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一)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四)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五)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六)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七)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八)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九)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十一)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二)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一)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二)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员工管理和培训,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除按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始终将“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放在首位,扎实推进全面风险管理与全员风险管理,坚持“积极参与、事前防范、合规经营、稳健发展”的风控理念,以内控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基石,以风控组织架构作为风险管理的载体,以制度流程的切实执行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以内部独立部门的有效监督作为风险管理的关键,以充分使用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和方式方法作为风险管理的保障,强调对于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持续关注和资源投入。
(一)内部控制概述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有机系统。
内部控制是由为保障业务正常运作、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防范经营风险而设立的各种内部控制机制和一系列规范内部运作程序、描述控制措施和方法等制度构成的统一整体。
内部控制是由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管理层和员工共同实施的合理保证。
(二)内部控制目标
1、保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基金管理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三)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贯穿于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固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四)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内控防线。员工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在严于自律的前提下,相互监督制衡。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内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责任。
3、建立以公司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防线。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4、建立以董事会下属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合法合规性实行全面监督重点反馈的第四道防线。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公司经营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严格的合规检查和风险控制评估后反馈董事会。
董事会对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负有最终责任。
(五)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指规范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义务规则,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内部控制制度制订的基本依据为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其他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时性等内部控制制度制订原则,已构建较为合理完备并易于执行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体系,具体包括四个层面:
1、一级制度: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层面的经营管理纲领性制度。
2、二级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内部机构设置及职能划分、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等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3、三级制度:包括公司范围内适用的全局性专项管理制度与各业务职能部门管理制度。
4、四级制度:包括各业务条线单个部门内部或跨部门层面的业务规章、业务规则、业务流程、操作规程等具体细致的规范化管理制度。
(六)内部控制内容
(1)控制环境。控制环境构成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风险评估。基金管理人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建立完整的风险控制程序,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监督 对各部门和各业务循环存在的风险点进行识别评估,并建立相应的控制措施 使用科学的风险量化技术和严格的风险限额控制对投资风险实行定量分析和管理。
(3)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多道内部控制防线,制定并执行包括授权控制、资产分离、岗位分离、业务流程和操作规程、业务记录、绩效考核等在内的多样化的具体控制措施。
(4)信息沟通。基金管理人维护内部控制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5)内部监控。基金管理人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与反馈,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落实,并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适时改进。
(七)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维持、完善、实施和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完备,并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018,545,827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号
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赵会军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4年3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175人,平均年龄30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14年3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372只。自2003 年以来,中国工商银行连续十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41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 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继2005、2007、2009、2010、2011 年五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SAS70(审计标准第70 号)审阅后,2012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六次通过ISAE3402(原SAS70)审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持有人的权益 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 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 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
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开始。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过失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1、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上海直销中心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28号陆家嘴基金大厦19楼
电话:021-60366013
传真:021-60366001
厦门直销中心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展鸿路81号金融中心大厦21楼2102室
电话:0592-3016513
传真:0592-3016501
网址:www.gtsfund.com.cn
2、电子直销
名称: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
交易网站:www.gtsfund.com.cn
客服电话:4006070088 021-60366818
(二)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联系人:赵会军
2、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20-22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服电话:95562
公司网址: www.xyzq.com.cn
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客服电话:95587 4008-888-108
4、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1218号1栋202室
住所:杭州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1218号1栋202室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网址: www.fund123.cn
5、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调整销售机构或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厦门市展鸿路82号厦门金融中心大厦21楼2102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28号陆家嘴基金大厦19楼
法定代表人:洪文瑾
联系人:张冰倩
客户服务电话:400-607-0088
传真:60366001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安冬、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魏佳亮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 魏佳亮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经2014年9月5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928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一、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和存续期限
基金类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二、基金的募集期限
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募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募集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延长或缩短募集期,此类变更适用于所有销售机构。基金募集期若经延长,最长不得超过前述募集期限。
三、基金份额的募集时间、募集方式、募集对象
1、募集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或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所收取认购/申购、销售服务费用方式的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
1、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
2、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价格、认购费用及计算公式
(一)初始面值及认购价格: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基金份额的认购价格为1.00元/份。
(二)认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 费率
M
注:M 为认购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投资者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三)认购份额的计算
(1)对于认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对于认购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上述认购份额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对应的认购费率为1.2%,该笔认购全部予以确认,如果募集期内认购利息为5.50元,则其可得到的A 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0/(1+1.2%)=9,881.42 元
认购费用=10,000.00-9,881.42=118.58 元
认购份额=(9,881.42+5.50)/1.00=9,886.92 份
即如果投资者投资1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5.50元,则其可得到9,886.92份A类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该笔认购全部予以确认,如果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为55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0.00+550.00)/1.00=1,000,550.0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万元认购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550.00元,则其可获得1,000,550.00份C类基金份额。
(四) 认购时间
本基金发售募集期间每天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相关公告。
(五)认购的确认手续
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需在基金管理人处开立基金账户,发售期内基金销售机构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办理以上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程序,请参阅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公告。
(六)认购的原则、方式与确认
1、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投资者认购时,需按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2、销售机构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投资者应及时查询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结果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七)认购金额的限制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中国工商银行、兴业证券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20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200.00元(含认购费)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单个基金交易账户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20,00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含认购费),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基金管理电子直销、中国工商银行、兴业证券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首次认购C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0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0元,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
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和最高认购金额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但不得低于上述下限。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或累计认购金额,并最迟于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六、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下转B13版)
基金管理人: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众禄基金app
众禄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