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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圆信永丰纯债A (0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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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信永丰纯债A000629
基金类型:债券型     成立日期:2014-05-30     基金规模:0.08亿份     基金经理: 许燕 林铮 余文龙 
基金全称:圆信永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已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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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信永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圆信永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七月
圆信永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4 月 15 日证监许可〔2014〕 415 号
文准予募集注册,基金合同已于 2014 年 5 月 30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
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决策。投资者根据所持有
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
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
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
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
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中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该券种具有较高的流动性风险
和信用风险,可能增加本基金总体风险水平。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
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
其发行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发行方式为面向特定对象的私募发行。因此,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较传统企业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更大,从而增加了本基金
整体的债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预期风险、较低预期收益品
种,其预期风险及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
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圆信永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做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6 年 5 月 30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6 年 3 月 31 日(未经
审计)。
圆信永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5
第二部分 释义 ................................................................................................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5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30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1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2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2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2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3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8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1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4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70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5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0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8
圆信永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0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13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4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115
圆信永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第一部分 绪言
《圆信永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
书”)由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圆信永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圆信永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投资策
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圆信
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
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本基金投资者自依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
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圆信永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圆信永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合同、本基金合同:指《圆信永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圆信永丰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圆信永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圆信永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及其制定机构所做出的修订、补充和有权解释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
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并于 2012 年 6 月 19 日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圆信永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
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
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1、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指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交收、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24、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圆
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
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圆信永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基金业务申
请的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指《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圆信永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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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的情形
44、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5、 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认购费用、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即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
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53、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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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保税港区)海景南二路 45
号 4 楼 02 单元之 175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28 号陆家嘴基金大厦 19 楼
成立时间:2014 年 1 月 2 日
法定代表人:洪文瑾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514 号
注册资本:20,000 万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国际信托” )持有 51%
的股权; 永丰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永丰投信” )持有 49%的股权。
电话:(021)60366000 传真:(021)60366001
客服电话:400-607-0088
网址:www.gtsfund.com.cn
联系人:严晓波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董事长:
洪文瑾女士,公司董事长,厦门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厦门建发集团财务
部副经理,厦门建发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总
经理、董事长,2012 年 11 月起兼任厦门金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独立董事:
黄建忠先生, 公司独立董事,厦门大学博士研究生、经济学博士。历任厦门
大学经济系助教、讲师,厦门大学国际贸易系讲师、副教授、教授、博导,厦门
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导,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国际经贸学院教授,厦门国贸期货
经纪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朱孟楠先生,公司独立董事,厦门大学金融学博士。历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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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财金系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博士生导师,厦门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教授、
博士生导师、系主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
郑鹏基先生,公司独立董事,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博士、中欧工商学院 EMBA。
历任中国台湾行政部门公平交易委员会视察,台湾元智大学兼任讲师,中国台湾
法律服务协会理事长,中国国民党文宣部义务副主任,东吴大学法学院院友会理
事兼服务委员会主任委员,昆山登云职业科技学院兼职法律教授, 并曾任大鹏电
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八年;同时,自 2000 年起至今,担任法易通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股东董事:
郑木清先生,公司董事,复旦大学国际金融学博士、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博
士后、中共中央党校哲学博士后。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利率处负责人,海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级证券分析师、投资经理、中外合资海富通基金管理公司筹备
组成员,海富通基金管理公司总裁特别助理,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任助理、
厅领导成员,东吴基金管理公司总裁助理、量化投资总监兼量化投资部总经理;
现任厦门金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任金圆资本管理(厦门)有限公
司董事长、总经理。
董晓亮先生,公司董事,厦门大学经济学博士。历任国贸期货上海代表处出
市代表负责人、研发部研究员,兴业证券厦门投资银行总部业务经理,国贸期货
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海通期货副总经理,金圆集团
投资部副总经理;现任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许如玫女士,公司董事,美国德州州立大学企业管理硕士。历任建弘国际投
资顾问研究员,建弘证券经理,建弘投信基金经理、营销企划部门主管,永丰金
资产管理(亚洲)董事总经理,永丰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永丰
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长办公室主任。
吴嘉钦先生,公司董事,台湾科技大学硕士。历任宝来证券国际金融部副总
经理, 宝来投信综合通路处及投资产品中心副总经理, 元大宝来投信通路事业部
资深副总经理;现任永丰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苏威嘉先生,公司董事,哥伦比亚大学财务工程学系硕士、 伦斯勒理工学院
资讯工程系硕士。历任凯基证券交易员,KBC Financial Product 副董事,永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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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金资产管理(亚洲)总经理;现任永丰金金融服务公司总经理及永丰金证券营运
长。
(二)监事会成员
薛经武先生,公司监事长,荷兰伊拉斯莫斯大学鹿特丹管理学院研究所企业
管理硕士。历任环球经济社研究员,台湾经济研究院专案特约研究员,欧洲品质
管理基金会专案特约研究员,日商日兴证券台北分公司研究部主管,永丰金控总
经理办公室副总经理,永丰金证券(亚洲)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代表。
胡荣炜先生,公司监事,厦门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银行厦门市分行
营业部职员、风险管理处业务审查科副科长、风险管理部尽职调查科科长,柯达
(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亚太影像材料制造乐凯并购项目财务经理,柯达(厦门)
数码影像有限公司财务经理,柯达中国区制造财务内控总监,厦门磐基大酒店有
限公司集团副总经理,厦门金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厦门市创业投资有
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吴烨女士,公司职工监事、人力资源部总监,华东师范大学本科学历。历任
江苏联合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人事行政主管、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薪
酬福利经理,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与发展总部人事经理。
高晶女士,公司职工监事、监察稽核部总监,上海交通大学金融英语及国际
贸易双学士。历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鉴证部金融分部高级审计员,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资深内部审计经理。
(三)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董晓亮先生,公司总经理,简历见上。
吕富强先生,公司督察长,厦门大学法学博士。历任华东地质学院助教,厦
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投资银行部业务主办,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信托
部业务主办、市场开发部副经理、风险控制部经理,厦门国际信托合规管理部总
经理、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四)本基金基金经理
许燕女士,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硕士,现任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
收益类基金经理。历任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信用分析师, 鹏元
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信用分析师。具有 6 年金融行业从业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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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铮先生,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现任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
投资部副总监。历任厦门国贸集团投资研究员,国贸期货宏观金融期货研究员,
海通期货股指期货分析师,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副总监。具有
7 年金融行业从业经历。
(五)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席:董晓亮
简历见上。
成员:
洪流先生, 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硕士,现任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
投资官。历任新疆金新信托证券管理总部信息研究部经理,德恒证券信息研究部
副总经理,德恒证券经纪业务管理总部副总经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理财服
务中心首席理财分析师,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资产管理分公司副总监。具
有十七年证券行业从业经验。
冯志刚先生,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硕士,现任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
究部总监。历任申银万国研究所高级研究员、国泰君安证券研究所高级研究员、
光大证券研究所资深高级研究员、光大证券证券投资总部投资经理、金元惠理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研究副总监。2003-2008 年连续六届“新财富最佳分
析师”评选上榜或者入围。
王琳女士,复旦大学世界经济研究所硕士,现任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交易部总监。历任国泰君安证券交易员、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金元
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监。具有二十三年证券行业交易工作经验。
范妍女士,复旦大学管理学硕士,现任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投资
部下设权益投资部副总监。历任兴业证券研究中心助理策略分析师、安信证券研
究中心高级策略分析师、工银瑞信基金策略研究员。具有八年证券行业从业经历。
督察长有权列席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经总经理批准的其他人员可
列席参会。
(六)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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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一)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四)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收益;
(五)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六)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七)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八)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九)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十一)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二)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一)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
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的行为发生。
(二)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
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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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员工管理和培训,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
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8、除按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投资外,
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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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始终将“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放在首位,扎实推进全面风险管
理与全员风险管理,坚持“积极参与、事前防范、合规经营、稳健发展”的风控
理念,以内控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基石,以风控组织架构作为风险管理的载
体,以制度流程的切实执行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以内部独立部门的有效监督作
为风险管理的关键,以充分使用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和方式方法作为风险管理的
保障,强调对于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持续关注和资源投入。
(一) 内部控制概述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
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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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有机系统。
内部控制是由为保障业务正常运作、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防范经营风险而
设立的各种内部控制机制和一系列规范内部运作程序、描述控制措施和方法等制
度构成的统一整体。
内部控制是由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管理层和员工共同实施的合理保证。
(二) 内部控制目标
1、保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基金管理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三) 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
级人员,并贯穿于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
序,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资产、固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四)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内控防线。员工积极发挥主观
能动性,在严于自律的前提下,相互监督制衡。 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
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
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内控防线。公司在
相关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 后续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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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责任。
3、建立以公司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
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防线。督察长、 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
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4、建立以董事会下属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合法
合规性实行全面监督的第四道防线。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公司经营和基金运作中的
风险进行严格的合规检查和风险控制评估并审议公司风险管理工作报告。
董事会对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负有最终责任。
(五) 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指规范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义务规则,是内部控制的
重要组成部分。内部控制制度制订的基本依据为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其他主
管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时性等内部控制制度制订
原则,已构建较为合理完备并易于执行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体系,具体包
括四个层面:
1、一级制度: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层面的经营管理纲领性制度。
2、二级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内部机构设置及职能划分、风险控制制
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
理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 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等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3、三级制度:包括公司范围内适用的全局性专项管理制度与各业务职能部
门管理制度。
4、四级制度:包括各业务条线单个部门内部或跨部门层面的业务规章、业
务规则、业务流程、操作规程等具体细致的规范化管理制度。
(六) 内部控制内容
(1)控制环境。控制环境构成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
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风险评估。基金管理人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内外部风险
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建立完整的风险控制程序,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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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监督;对各部门和各业务循环存在的风险
点进行识别评估,并建立相应的控制措施;使用科学的风险量化技术和严格的风
险限额控制对投资风险实行定量分析和管理。
(3)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多道内
部控制防线,制定并执行包括授权控制、资产分离、岗位分离、业务流程和操作
规程、业务记录、绩效考核等在内的多样化的具体控制措施。
(4)信息沟通。基金管理人维护内部控制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
的报告系统。
(5)内部监控。基金管理人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
的监察稽核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与反馈,保证内部
控制制度的有效落实,并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
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适时改进。
(七)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维持、完善、实施和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基金管理
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完备,并承诺将根据市场
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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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洪渊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6 年 3 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198 人,平均年龄
30 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
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
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
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
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
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
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
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 基金公
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QDII专户资产、 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
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
托管服务。截至2016年3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555只。自2003 年
以来,本行连续十一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
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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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媒体评选的49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
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
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继2005、2007、2009、2010、2011、2012、2013、2014年八次顺利通过
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SAS70 (审计标准第70号)审
阅后,2015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九次通过ISAE3402(原SAS70)审阅
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
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
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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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
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
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
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
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
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
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
范与控制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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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
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
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
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
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
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
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
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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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
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
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开始。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规
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
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过失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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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1、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上海直销中心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28 号陆家嘴基金大厦
19 楼
电话:021-60366013
传真:021-60366001
厦门直销中心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展鸿路 81 号金融中心大厦 21 楼 2102

电话:0592-3016513
传真:0592-3016501
网址:www.gtsfund.com.cn
2、电子直销
名称: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
交易网站:www.gtsfund.com.cn
客服电话:4006070088;021-60366818
(二)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联系人:赵会军
2、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住所:上海市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0-22 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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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562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3、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住所:杭州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公司网址: www.fund123.cn
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5、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客服电话:95587 4008-888-108
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话:9555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7、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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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8、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上站大楼平街 11-B,名义层 11-A, 8-B4,
9-B、C
住所: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皇冠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彭文德
客服电话:4008877780
公司网址:www.cfc108.com
9、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 1501-1504
住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 1501-1504
法定代表人:林松
客服电话:0592-3122731
公司网址:www.xds.com
交易网址:www.dkhs.com.cn
10、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路 1033 室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 沈继伟
客服电话:400-067-6266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11、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服电话:400821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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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12、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 157 号 7-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服电话:4008896326
网址:http://www.hfzq.com.cn/
13、上海中正达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客服电话:4006767523
网址:http://www.zzwealth.cn
14、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法定代表人: 徐黎云
客服电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
的规定, 调整销售机构或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保税港区)海景南二路 45
号 4 楼 02 单元之 175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28 号陆家嘴基金大厦 19 楼
法定代表人:洪文瑾
联系人:严晓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607-0088
传真:60366001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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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安冬、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曹阳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曹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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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 415 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募集期自 2014
年 5 月 16 日至 2014 年 5 月 26 日,共募集 206,815,260.97 份基金份额,募集户
数为 1,765 户。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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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于 2014 年 5 月 30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基金管理
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决定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同一类别基金合并或终
止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9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
(2)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90 个工作日低于 5000 万元。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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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4 年 6 月 13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本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基金份额和 C 基金份额两个类别,适用不同的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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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投资人在申购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销售机构对
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
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提交申购基金份额申请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
款项,申购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若申购无效或确认
不成立,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将投资人已交付的申购款项退
还给投资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
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确认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
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投资人银行账户。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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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者通过本基金销售机构和电子直销渠道首次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最
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 元(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首次申购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00.00 元(含申购费)。 追加最低金额为人
民币 1,000.00 元(含申购费)。
2、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
每次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00 份(如该交易账户的基金余额不足 100 份,
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账户最低余额为 100.00 份基金份额,若某笔
赎回业务将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本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00 份时,基
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该交易账户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各销售机构对上述最低申购限额、交易级差、最低赎回份额有其他规定
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但不得低于上述下限。
4、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置最高份额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
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M) 费率
0100 万≤M<300 万 0.3%
300 万≤M<500 万 0.1%
500 万≤M 每笔交易 1000 元
C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为 0
注:M 为申购金额,单位为人民币;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A 类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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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030 天≤N<180 0.1%
N≥180 天 0
C 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0N≥365 天 0
注:N 为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3、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赎回
费中计入基金财产之余的费用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一)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
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若投资者选择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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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 0.6%,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32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
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0/(1+0.6%)=99,403.58 元
申购费用=100,000.00-99,403.58=596.42 元
申购份额=99,403.58/1.032=96,321.3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32 元,则其得到 96,321.30 份 A 类基金份额。
2、若投资人选择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00/1.050=47619.05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其得到 47619.05 份 C 类基金份额。
(二)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计算公式:
1、若投资者赎回 A 类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2、若投资者赎回 C 类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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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 × T 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 赎回金额 - 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15 天,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 0.5%, 假设赎回当日 T 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12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0×1.120=11,200.00 元
赎回费用=11,200.00×0.5%=56.00 元
净赎回金额=11,200.00-56.00=11,144.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
额为 11,144.00 元。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C 类份额,持有时间为 15 天,则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 0.1%,假设赎回当日 T 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12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0×1.120=11,200.00 元
赎回费用=11,200.00×0.1%=11.200 元
净赎回金额=11,200.00-11.2.=11,188.80 元
投资者 T 日赎回本基金 1 万份本 C 类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188.80 元。
(三)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
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 日某类别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
的总数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四)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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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五)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
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一)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登记
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T+2 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
部分基金份额。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三)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 2 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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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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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
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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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旗下部分基金在部分销售机构的
基金转换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和转换费率等内容详见基金管
理人发布的基金转换业务公告。
十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
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
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本基金份额在部分销售机构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
内容详见基金管理人和其他销售机构有关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公告。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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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追求本金安全、保持资产流动性以及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
动的投资管理,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较高的当期收益以及长期稳定的投资
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
次级债、政府机构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期
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债券回
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
新股申购或增发。 本基金通过可分离交易可转债认购所获得的认股权证, 在其可
上市交易后 10 个交易日内全部卖出。本基金所持可转换债券转股获得的股票在
其可上市交易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全部卖出。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未来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同业存单的,本基金可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参与同业存单的投资,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在资本市场国际化的背景下,通过研判债券市场风险收益特征的国际化趋势
和国内宏观经济景气周期引发的债券市场收益率的变化趋势,采用自上而下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动态的整体资产配置和类属资产配置。在认真研判宏观经济运
行状况和金融市场运行趋势的基础上,根据整体资产配置策略动态调整大类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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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的比例;在充分分析债券市场环境及市场流动性的基础上,根据类属资产配
置策略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最优化配置和调整。
1、类属配置策略
在保证流动性的基础上,本基金将通过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信用
债、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债券回购等资产的合理组合实现稳
定的投资收益。
(1)相对价值策略
相对价值策略包括研究国债与金融债之间的信用利差、交易所与银行间的市
场利差,寻找价值相对低估的投资品种。
(2)信用利差策略
通过对内外部评级、利差曲线研究和经济周期的判断主动采用相对利差投资
策略。
2、期限结构策略
(1)久期调整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利率水平的预期,确定资产组合的久期配置。
(2)收益率曲线策略
在久期确定的基础上,根据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情景的分析,分别采用子
弹型策略、哑铃型策略或梯形策略,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合理配置,
以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骑乘策略
通过分析收益率曲线各期限段的利差情况,买入收益率曲线最陡峭处所对应
的期限债券,随着基金持有债券时间的延长,债券的剩余期限将缩短,到期收益
率将下降,基金从而可获得资本利得收入。
3、个券选择策略
(1)流动性策略
通过对流动性做针对性地分析,考察个券的流动性。
(2)信用分析策略
本基金对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金融债、短期融资券等信用债券进行
信用分析。此分析主要通过三个角度完成:a,独立第三方的外部评级结果;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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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或第三方担保等增信情况; c,基于基本面财务模型的内部评价。基本面财务
模型在信用评价的主要作用在于通过对部分关键的财务指标分析判断发行债券
企业未来出现偿债风险的可能性,从而确定该企业发行债券的信用等级与利率水
平。主要关键的指标包括:NET DEBT/EBITDA、EBIT/I、资产负债率、流动资产/
流动负债、经营活动现金流/总负债。其中资产负债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主要
分析企业静态的债务水平与结构,其他的指标主要分析企业经营效益对未来偿债
能力的支持能力。
4、债券回购策略
本基金在基础组合的基础上,使用基础组合持有的债券进行回购融入短期资
金滚动操作,投资于收益率高于融资成本的其它获利机会,从而获得杠杆放大收
益。
5、中期票据投资策略
遴选收益风险平衡或被市场错误定价的中期票据,兼顾流动性,以持有到期
为主,波段操作结合的方式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
6、流动性管理策略
根据基金申购、赎回等情况,对投资组合进行流动性管理,确保基金资产的
变现能力。
7、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该券种的发行主体资质相对较弱,且存在信息透明度
较低等问题,因而面临更大的信用风险,属于高风险高收益品种,未来有可能出
现债券到期后企业不能按时清偿债务的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本基金将从发行主体所处行业的稳定性、未来成长性,以及企业经营、现金
流状况、抵质押及担保增信措施等方面优选信用资质相对较强的高收益债进行投
资。严格执行分散化投资策略,分散行业、发行人和区域集中度,以避免行业或
区域性事件对组合造成的集体冲击。
8、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分析资产支持证券对应资产池的资产特征,来估计资产违约风险
和提前偿付风险,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偿
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支付,并利用合理的收益率曲线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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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还将充分考虑该投资品种的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控制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的风险,以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
四、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一)投资决策与交易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回购
的最高比例等重大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范围内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策略,
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集中交易室设立债券交易员,负责执行投资指令,就指令执行过程中的问题
及市场面的变化对指令执行的影响等问题及时向基金经理反馈,并可提出基于市
场面的具体建议。集中交易室同时负责各项投资限制的监控以及本基金资产与公
司旗下其他基金之间的公平交易控制。
(二)投资程序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决定基金投资的重大决策。基金经理在授权范围内,制
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并执行。集中交易室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1、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的趋势、运行的格局和特点,并结合基金合同、投资
风格拟定投资策略报告。
2、投资策略报告提交给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决定基金的
投资比例、大类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回购比例等重要事项。
3、基金经理根据批准后的投资策略确定最终的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久
期和个券投资分布方式等。
4、对已投资品种进行跟踪,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五、业绩比较基准
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
本基金在每一年的 1 月 1 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网站上发布并执行的一年期定
期存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进行每年更新。
本基金为低预期风险的纯债债券型基金,以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能够使本基金投资人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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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特征,合理地衡量比较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中出现更适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本
基金可以在征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
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预期风险、较低预期收益的
品种,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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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债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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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
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其中:股票 - -2 固定收益投资 155,555,145.60 96.19
其中:债券 155,555,145.60 96.19
资产支持证券 - -3 贵金属投资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492,195.41 0.92
7 其他资产 4,664,312.05 2.88
8 合计 161,711,653.06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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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7,566,705.60 5.32
2 央行票据 - -3 金融债券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4 企业债券 64,396,100.00 45.27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20,152,000.00 14.17
6 中期票据 62,722,000.00 44.09
7 可转债 718,340.00 0.50
8 其他 - 0.00
9 合计 155,555,145.60 109.35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01564027 15 中飞租 MTN001 200,000 21,054,000.00 14.80
2 041554037 15 保利苏州 CP001 200,000 20,152,000.00 14.17
3 112207 14 锦龙债 130,000 13,286,000.00 9.34
4 101359018 13 盾安集 MTN002 100,000 10,836,000.00 7.62
5 1480386 14 冀渤海债 100,000 10,749,000.00 7.56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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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9.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9.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0.1 通过查阅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开目录“行政处罚决定”及查阅相关发行主体的公司
公告,在基金管理人知悉的范围内,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
部门立案调查的情形,也没有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0.2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3,829.2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 应收股利 -4 应收利息 4,635,491.78
5 应收申购款 14,991.00
6 其他应收款 -7 待摊费用 -8 其他 -9 合计 4,664,312.05
10.3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0031 航信转债 519,360.00 0.37
10.4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0.5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本基金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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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
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历史时间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圆信永丰纯债 A
阶段
净值增长率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1.19% 0.06% 0.36% 0.01% 0.83% 0.05%
基金合同
生效日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20.72% 0.18% 4.90% 0.01% 15.82% 0.17%
圆信永丰纯债 C
阶段
净值增长率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0.72% 0.06% 0.36% 0.01% 0.36% 0.05%
基金合同
生效日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19.55% 0.17% 4.90% 0.01% 14.65% 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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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
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
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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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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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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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
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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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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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
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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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会议场地费、律师费、审计费
等);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 0.7%÷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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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 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4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与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由注册登记机构代收,注册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
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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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
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
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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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
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对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
投资方式的,基金份额的分红金额将转为同一类别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
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
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可对各
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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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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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
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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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
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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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不同类别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本基金不同类别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本基金基金资产净
值和不同类别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
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不同类别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
在指定媒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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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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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和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4、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5、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6、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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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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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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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
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在追求本金
安全、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努力追求绝对收益,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资
产的稳定增值。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
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
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因此基金
投资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的收益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
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
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2、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
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
割风险。
3、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
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4、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时的收益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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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 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
投资时,将获得较以前低的收益率。
5、波动性风险
波动性风险主要存在于可转换债券的投资中,具体表现为可转换债券的价格
受到其相对应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 同时可转换债券还有信用风险与转股风险。
转股风险指相对应股票价格跌破转股价,不能获得转股收益,从而无法弥补当初
付出的转股期权价值。
6、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可视为一种综合性风险,它是其他风险在基金管理和公司整体经
营方面的综合体现。中国的证券市场还处在初期发展阶段,在某些情况下某些投
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由此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收益的实现。开放式基金要随时
应对投资者的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
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
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
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7、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
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8、操作或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
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违规交易、交易错
误和 IT 系统故障等。
此外,在本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
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
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9、合规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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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10、基金估值风险
指每日基金估值可能发生错误的风险。
11、本基金特有风险
根据本基金投资范围的规定,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本基金无法完全规避发债主体特别是公司债、企业债的发债主体的信用质
量变化造成的信用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属于高风险的债券投资
品种,其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均高于一般债券品种,会影响组合的风险特征。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在于该类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由于不
公开资料,外部评级机构一般不对这类债券进行外部评级,可能会降低市场对该
类债券的认可度,从而影响该类债券的市场流动性。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用风
险在于该类债券发行主体的资产规模较小、经营的波动性较大,同时,各类材料
(包括募集说明书、审计报告)不公开发布,也大大提高了分析并跟踪发债主体
信用基本面的难度。
12、其他风险
(1)在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型投资工具出现和发展后,如果投资于这
些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
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
及证券市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产
生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7)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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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受损。
(8)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
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
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
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
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
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 债券型基金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
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份额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 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基
金法律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风险承受能力、 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对是否投资本基金谨慎
做出独立决策。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投资人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其他销售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销售机
构名单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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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和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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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之日起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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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基金合并
1、基金合并概述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决定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同一类别基金合并,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9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
(2)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90 个工作日低于 5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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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并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本基金被其他基金
吸收合并、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的基金等方式。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
时,其他基金终止,本基金存续;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时,其他基金存续,
本基金终止;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的基金时,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均终止。
2、基金合并的实施方案
(1)合并预公告
根据涉及合并基金的其他基金(以下简称“其他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
其他基金的合并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则基金管理人应当发布本
基金拟与被合并基金进行合并的预公告,公告应包括本次基金的合并方案,同时
需披露其他基金的名称以及其他基金将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合并事项的事
宜。
基金管理人应当尽快召开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与本基金进
行合并的事项。
公告预公告的时间不得晚于其他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的发布时间。
(2)基金合并公告
1)若其他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与本基金合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者与本基金合并的事项已经其他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且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的, 基金管理人应就本基金具体合并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
告,向投资人披露合并后基金的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修正案,明确实施安排,说
明对现有持有人的影响,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管理人应在合并实施前至少提前二十个工作日就基金合并相关事宜
进行提示性公告。
3)为了保障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合并预公告发出
后或合并实施前(若无需发布合并预公告的)的合理时间内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
购或转换转入业务。
(3)基金合并业务的规则
1)基金管理人应在有关基金合并的公告中,说明对现有基金份额的处理方
式及基金合并操作的具体起止时间,并提示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合并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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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期限内(该期限不少于二十个工作日,具体期限在公告中列明,以下简称“指
定期限”)可行使选择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指定期限内可行使的选择权包括:
a.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
b.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可接受转换转入的其他
基金份额;
c.继续持有合并后的基金份额;
d.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其他选择权。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选择行使上述
任一一项选择权。
4)除以下 5)所述情形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指定期限内因行使选择权而
赎回或转换转出本基金份额的,基金管理人免除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或转换时应
支付的赎回费或转换费(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下
同)等交易费用。
5)在指定期限内,本基金可以开放申购及/或转换转入业务,但对该等申购
及/或转换转入的份额,如其在指定期限内再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管理人有
权不予免除相应的赎回费或转换费等交易费用。
6)指定期限届满,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做出选择的,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选择继续持有基金合并后的基金份额。
3、基金合并导致本基金终止并清算时,由此产生的清算费用由本基金财产
承担。
4、基金合并后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的,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按本基金合同约定保持不
变。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的,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按照其他基金基金合同
的约定执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按照基金管理人、合
并后新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限制、
投资管理程序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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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就基金合并事宜协商一致,并按照本基金合
同的约定具体实施,且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
6、基金合并完成后,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就合并后的基金情况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基金合并失败后的处理方式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并失败,本基金提前终止,并进入清算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1)被合并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通过合并方案的;
(2) 指定期限内,扣减应赎回款项,本基金的资产净值低于 3000 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少于 200 人;
(3)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本基金合并失败的。
九、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引起本
基金基金合同终止的,本基金财产可不予变现和分配,并入其他基金或新基金
资产中。本基金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基金享有和承担。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
项按照基金合同的其他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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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同类别基金份额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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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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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
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
费方式;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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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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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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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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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但因涉及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的除外;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法
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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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
的设置,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在不影响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决定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同一类别基金合并
或终止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9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
(2)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90 个工作日低于 5000 万元。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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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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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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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程
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
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
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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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做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 除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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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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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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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七)基金合并
1、基金合并概述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决定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同一类别基金合并,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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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9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
(2)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90 个工作日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合并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本基金被其他基金
吸收合并、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的基金等方式。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
时,其他基金终止,本基金存续;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时,其他基金存续,
本基金终止;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的基金时,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均终止。
2、基金合并的实施方案
(1)合并预公告
根据涉及合并基金的其他基金(以下简称“其他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
其他基金的合并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则基金管理人应当发布本
基金拟与被合并基金进行合并的预公告,公告应包括本次基金的合并方案,同时
需披露其他基金的名称以及其他基金将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合并事项的事
宜。
基金管理人应当尽快召开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与本基金进
行合并的事项。
公告预公告的时间不得晚于其他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的发布时间。
(2)基金合并公告
1)若其他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与本基金合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者与本基金合并的事项已经其他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且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的, 基金管理人应就本基金具体合并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
告,向投资人披露合并后基金的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修正案,明确实施安排,说
明对现有持有人的影响,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管理人应在合并实施前至少提前二十个工作日就基金合并相关事宜
进行提示性公告。
3)为了保障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合并预公告发出
后或合并实施前(若无需发布合并预公告的)的合理时间内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
购或转换转入业务。
(3)基金合并业务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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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应在有关基金合并的公告中,说明对现有基金份额的处理方
式及基金合并操作的具体起止时间,并提示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合并前的
指定期限内(该期限不少于二十个工作日,具体期限在公告中列明,以下简称“指
定期限”)可行使选择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指定期限内可行使的选择权包括:
a.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
b.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可接受转换转入的其他
基金份额;
c.继续持有合并后的基金份额;
d.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其他选择权。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选择行使上述
任一一项选择权。
4)除以下 5)所述情形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指定期限内因行使选择权而
赎回或转换转出本基金份额的,基金管理人免除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或转换时应
支付的赎回费或转换费(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下
同)等交易费用。
5)在指定期限内,本基金可以开放申购及/或转换转入业务,但对该等申购
及/或转换转入的份额,如其在指定期限内再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管理人有
权不予免除相应的赎回费或转换费等交易费用。
6)指定期限届满,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做出选择的,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选择继续持有基金合并后的基金份额。
3、基金合并导致本基金终止并清算时,由此产生的清算费用由本基金财产
承担。
4、基金合并后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的,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按本基金合同约定保持不
变。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的,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按照其他基金基金合同
的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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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按照基金管理人、合
并后新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限制、
投资管理程序等执行。
5、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就基金合并事宜协商一致,并按照本基金合
同的约定具体实施,且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
6、基金合并完成后,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就合并后的基金情况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基金合并失败后的处理方式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并失败,本基金提前终止,并进入清算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1)被合并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通过合并方案的;
(2) 指定期限内,扣减应赎回款项,本基金的资产净值低于 3000 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少于 200 人;
3、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本基金合并失败的。
(八)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引起本
基金基金合同终止的,本基金财产可不予变现和分配,并入其他基金或新基金资
产中。本基金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基金享有和承担。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项按
照基金合同的其他约定执行。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合同的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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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厦门市展鸿路 82 号厦门金融中心大厦 21 楼 21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洪文瑾
成立时间:2014 年 1 月 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
1514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元整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电话:(021)60366000
传真:(021)60366001
联系人:严晓波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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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
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
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
次级债、政府机构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期
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债券回
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
新股申购或增发。本基金通过可分离交易可转债认购所获得的认股权证,在其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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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交易后 10 个交易日内全部卖出。本基金所持可转换债券转股获得的股票在
其可上市交易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全部卖出。
未来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同业存单的,本基金可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参与同业存单的投资,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持有的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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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
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基金管理人应对措施,便
于基金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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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
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
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
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
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
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
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
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
偿。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
内列明。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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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本基金投资除
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
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基金托
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
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进行监督
7、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投资中期票据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
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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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
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
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
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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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
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
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
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
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
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
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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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本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
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
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
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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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
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10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
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
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 《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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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
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
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
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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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
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
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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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主要的服务项目如下:
一、呼叫中心
1、自动语音服务
提供每周 7 天、每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客户可通过电话查询基金净
值、最新公告等信息。
2、人工电话服务
周一至周五的人工电话服务时间为上午 9:00-11:30,下午 13:0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客户服务电话:400-607-0088(免长途话费)或 021-60366818
客户服务传真:021-60366001
二、电子服务
1、网站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如下服务:
(1)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账户相关信息。
(2)资讯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相关信息,
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投研视点等。
公司网址:www.gtsfund.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gtsfund.com.cn
2、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净值、交易确认、分红通知等短信
服务。短信服务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有效的手机号码。其中净值类及月度对
账单短信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主动定制。 定制方法如下:(1)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的账户查询系统进行定制。(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基金
管理人客服热线 4006070088 或 021-60366818 转人工服务进行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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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邮件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邮件形式的月度对账单。月度对账单需要
基金份额持有人主动定制且需提供有效的电子邮箱地址。 定制方法如下:(1) 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的账户查询系统进行定制。 (2)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 4006070088 或 021-60366818 转人工服务进行定
制。
三、资料寄送
1、基金对账单
基金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及年度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在每季度结束后向本
季度有交易并定制季度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季度对账单;每年结束
后向所有本年度末持有基金份额并定制年度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年度对账单。 对账单服务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主动定制, 对于未定制对账单服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不主动提供对账单。定制方法如下:(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的账户查询系统进行定制。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 4006070088 或 021-60366818 转人工服务进行定制。
基金管理人根据注册登记机构提供的投资人开户信息进行对账单寄送工作,
在从销售机构获取准确的邮政地址和邮政编码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将负责为定
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基金交易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指不定期寄送的基金资讯材料,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
的相关材料、基金经理报告、客户服务指引等。
四、客户投诉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服热线自动语音留言、客服热
线人工坐席、网站留言、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
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销售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销
售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五、服务渠道
1、客服电话:400-607-0088(免长途话费)或(021)60366818
2、客服传真:(021)60366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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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网站:www.gtsfund.com.cn
4、客服邮箱:service@ gtsfund.com.cn
5、其他,如信件邮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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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披露日期 公告事项
20151230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住所变更的公告
20151231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指数熔断机制实施后旗下基金开
放时间调整的公告
20160101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2015 年年度资产净值
的公告
20160104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2016 年 1 月 4 日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生指数熔断至收盘情形下调整旗下部分基
金业务办理时间的公告
20160107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2016 年 1 月 7 日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生指数熔断至收盘情形下调整旗下部分基
金业务办理时间的公告
20160123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聘圆信永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的公告
20160308 圆信永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20160319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基金经理变更的公

20160412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聘圆信永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圆信永丰兴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圆信永丰兴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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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注册登记机
构、基金销售机构处,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招募说明书的复印件。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
站上进行查阅和下载。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对投资
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
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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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以下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圆信永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圆信永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圆信永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注册圆信永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在营业时间可供
免费查阅。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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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禄基金app
众禄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