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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诺安瑞鑫定开发起式债券 (00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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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瑞鑫定开发起式债券000521
基金类型:债券型     成立日期:2017-12-28     基金规模:7.37亿份     基金经理: 潘飞 孙继鑫 
基金全称:诺安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封闭期:3个月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0.02%
  • 近一月增长率
    0.12%
  • 近一季增长率
    0.99%
  • 近半年增长率
    1.87%

购买状态: 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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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成立以来收益 操作
诺安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诺安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诺安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示
(一)本次基金募集的注册文件名称为:《 关于准予诺安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7】 1906 号), 注册日期为: 2017 年 10 月 24 日。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 及
《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的《风险说明书》、 基金产品风险等级划分方法及说明等,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
(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 买
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须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 本基
金特有风险、债券市场风险、开放式基金共同风险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普通债券型基金,低
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四)本基金同时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发起资金提供方将运用发起资金认购
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基金管理人认购的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三年后,发起资金提供方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发
起资金提供方有可能赎回认购的本基金份额。另外,在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如果本基
金的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将自动终止,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投
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五)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
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 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发售。
( 六)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
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七) 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对投资者进行分类。 投资者应当如实提
诺安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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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个人信息及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投
资者应知晓并确认当个人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投资者分类和适当性匹配的,应及时
主动进行更新。
( 八)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正
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在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
萎缩、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或变
现对证券资产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
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诺安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 言..........................................................................................................4
第二部分 释义............................................................................................................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23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27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30
第七部分 基金备案..................................................................................................3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36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7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45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52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53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8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0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2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63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69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3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75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摘要..............................................................................89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02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04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105
诺安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
第一部分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诺安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涵盖诺安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
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投资策略、风险以及认购、申购和赎回的程序及费率等与
投资本基金有关的所有相关事项,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并注
意基金管理人对本招募说明书披露的更新信息。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
集的。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诺安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
第二部分 释义
在《 诺安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诺安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 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 金 合 同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指《 诺安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诺安瑞鑫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 诺安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诺安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
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流动性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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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
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
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
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
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
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受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
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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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
过 3 个月;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 3 个月对日
的前一日(包括该日)为止。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 3 个月对日的前一日(包
括该日)为止,如果 3 个月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
工作日。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
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
该日)至 3 个月对日的前一日(包括该日)为止,如果 3 个月对
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以此类推。本基金封
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开放期: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
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 20 个
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3 个月对日 指某一特定日期在 3 个月期满后的对应日期,若 3 个月期满后不
存在对应日期的,则该日为 3 个月期满后该月的最后一日。如该
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开放日: 指在开放期内,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业务规则》 指《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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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基金开放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基金开放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
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
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
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
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20%;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
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
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发起式基金: 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集、运作,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
金经理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
金;
发起资金: 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
格者,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 等人员参与
认购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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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发起资金提供方: 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
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媒介;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
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
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诺安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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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公司名称: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3 号兴业银行大厦 19—20 层
法定代表人: 秦维舟
设立日期: 2003 年 12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3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电话: 0755-83026688
传真: 0755-83026677
联系人:王嘉
股权结构:
股东单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6000 40%
深圳市捷隆投资有限公司 6000 40%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000 20%
合 计 15000 100%
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情况
截至 2017 年 12 月 22 日,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五十二只开放式基金:诺安平衡证券投
资基金、诺安货币市场基金、诺安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诺安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成长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诺安
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全球黄金证券投
资基金、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诺安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多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诺安全球收益不动产证券投资基金、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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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汇鑫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
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稳固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诺安理财
宝货币市场基金、诺安永鑫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
金、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新经
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低碳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诺安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先进制造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景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精选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积极回报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进取回报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高端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改革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 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秦维舟先生,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北京中联新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香港昌维
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香港先锋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新纪元有限公司副总裁、诺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伊力扎提?艾合买提江先生,副董事长,历任吉通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
总经理,中化国际石油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
赵忆波先生,董事,硕士。历任南方航空公司规划发展部项目经理,泰信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研究员,翰伦投资咨询公司(马丁可利基金)投资经理,纽银西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
金经理,现任大恒科技副董事长。
齐斌先生,董事,硕士。历任中国国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中国中化集团公司投
资部副总经理、战略规划部副总经理。现担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诺安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
李清章先生,董事,硕士。历任天津电视台总编室副主任,天津广播电视台宣传管理部
副主任。现任上海钟表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摩士达钟表进出口有限公司董事长。
奥成文先生,董事, 硕士。历任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经营部副
经理,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现任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汤小青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历任国家计委财政金融司处长,中国农业银行市场开发
部副主任,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副行长,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司副司长,中国银监会合作
金融监管部副主任,内蒙古银监局、山西银监局局长,中国银监会监管一部主任,招商银行
副行长。
史其禄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外汇业务管理处处长,中国工商银行
伦敦代表处首席代表,中国工商银行新加坡分行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副总
经理,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机构金融业务部资深专家。
赵玲华女士,独立董事,硕士。历任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总医院新闻干事,全国妇女联
合会宣传部负责人,中国人民银行人事司综合处副处长,国家外汇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副处长,
中国外汇管理杂志社社长兼主编,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巡视员。
2. 监事会成员
李京先生,监事,企业管理硕士。历任中国中化集团总裁办公室部门经理,中化集团香
港立丰实业公司总经理助理,中化汇富资产管理公司副总经理,中化欧洲资本公司副总经理
兼世盈(厦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赵星明先生,监事,金融学硕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证券管理处副处
长、深圳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秘书长、君安证券香港公司副总经理等职。
戴宏明先生,监事。历任浙江证券深圳营业部交易主管、国泰君安证券公司部门主管,
现任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中心总监兼首席交易师(总助级)。
梅律吾先生,监事,硕士。历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研究员,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研究部副总监、指数投
资组副总监,现任指数组负责人。
3. 经理层成员
奥成文先生,总经理,经济学硕士,经济师。曾任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
公司资产经营部副经理、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 2002
年 10 月开始参加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工作,任公司督察长,现任公司总经理。
诺安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
杨文先生,副总经理,企业管理学博士。曾任国泰君安证券公司研究所金融工程研究员、
中融基金管理公司市场部经理。 2003 年 8 月加入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部总监、
发展战略部总监,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杨谷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 CFA。 曾任平安证券公司综合研究所研究员、西北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部研究员。 2003 年 10 月加入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投资一部总监、权益事业部总经理、诺安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陈勇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注册会计师。曾任国泰君安证券公司固定收益部业
务董事、资产管理部基金经理,民生证券公司证券投资总部副总经理。 2003 年 10 月加入诺
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部总监、合规与风险控制部总监、督察长,现任公司副总经
理、固定收益事业部总经理。
曹园先生,副总经理,本科。曾任职于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从事于 TA 交易中
心交易员、销售部北方区副总经理、北京公司副总经理的工作。 2010 年 5 月加入诺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华北营销中心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营销事业
部总经理。
马宏先生,督察长,硕士。曾任中国新兴(集团)总公司职员、中化财务公司证券部职
员、中化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证券
部投资总监、资产管理二部副总经理、投资发展部总经理。现任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潘飞先生,男,硕士, CFA,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曾就职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
交易员。 2015 年 4 月加入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基金经理助理,从事资金、债券交易
工作。 2016 年 9 月起任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现拟任诺安瑞鑫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分股票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固定收益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
会,具体如下:
股票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公司总经理奥成文先生担任,委员包括杨谷先生,
副总经理、投资一部总监、权益事业部总经理、基金经理;韩冬燕女士,投资二部执行总监、
基金经理;王创练先生,研究部总监兼首席策略师(总助级)、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公司总经理奥成文先生担任,委员包括: 杨谷
先生,副总经理、投资一部总监、权益事业部总经理、基金经理;谢志华先生,固定收益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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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总裁助理;王创练先生,研究部总监兼首席策略师(总助级)、
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 4)销售基金份额;
(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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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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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
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
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禁止性行为:
(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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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及基金合同禁
止的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1. 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是公司为有效防范和控制经营风险和基金资产运作风险,保证
公司规范经营、稳健运作,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公
司的良好声誉及股东合法利益,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因素的基础上,通过构建科学的组织
机制、运用有效的管理方法、实施严格的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控制风险的管理系统。
公司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在于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持
续健康发展的资产管理实体,在充分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基础上,维护公司的良好声
誉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2. 风险管理制度
( 1)风险管理的具体目标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控制大纲的具体要求,公司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为:
1) 确保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2) 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
机制和监督机制;
3) 不断提高基金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努力实现基金份
额持有人经风险调整后的利益最大化;
4) 通过严格的风险控制体系和管理措施,保障公司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和经营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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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全面实现,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5) 建立高效运行、控制严密、科学合理、切实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及时查错防
弊、堵塞漏洞,保证各项业务稳健运行;
6) 借鉴和引用国际上成熟、先进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技术,不断提升公司国际化经
营水准和核心竞争能力,巩固公司的声誉和市场份额。
( 2)风险管理的原则
公司的风险管理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 首要性原则:公司经营管理层将始终把风险管理置于公司经营中的战略层面并
作为首要任务;
2) 全面性原则:风险管理制度应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
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3) 审慎性原则: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
慎经营为出发点;
4) 独立性原则: 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 风险控制办公会、督察长和监察稽
核部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5) 有效性原则:风险管理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具有高
度的权威性,并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6) 适时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同时,随时对各项制度进
行适时的更新、补充和调整,使其适应基金业的发展趋势和最新法律法规的要
求;
7) 防火墙原则: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当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风险
防范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
( 3)风险管理的具体内容
1) 确立加强风险控制的指导思想,以及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2) 建立层次分明、权责明确、涵盖全面的风险控制体系;
3) 建立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风险控制方法;
4) 建立严格合理的风险控制程序和措施;
5) 制定持续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的评价和检查机制。
( 4)风险管理的体系
1)依据风险管理的具体目标与原则,公司设立了以下风险管理机构及职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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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董事会下设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 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管理
中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全面、重点的检查分析评价,对公司经营和基金投资管
理中的风险进行合规检查和风险控制评估。并出具相应的工作报告和专业意见
提交董事会。
b.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督察长的职责
进行工作。
c. 公司设风险控制办公会,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制定公司风险管理制度和政策,对
公司风险控制部提交的风险评估报告作出全面的讨论和决定,从而使风险政策
得到有力的执行。
d. 公司设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直接对总经理负责,同时协助督察长开展工作。
监察稽核部在各部门自我监察的基础上依照所规定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进行
独立的再监督工作,对公司经营的法律法规风险进行管理和监察,与公司各部
门保持相对独立的关系。
e. 公司设风险控制部,负责根据公司各类业务的特点和需求,制定各个风险领域
(投资、运作、信用等)的风险管理和绩效评估方法,并监督其执行;定期向
管理层提交风险评估报告。
2)为最大限度地实现风险管理的目标,公司以上述机构及职能部门为依托,构建了科学
严密,层次分明的风险管理体系,主要分为三个层面:
a. 第一层面为董事会、 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
b. 第二层面为总经理、 督察长、 风险控制办公会及监察稽核部、 风险控制部;
c. 第三层面为公司各业务相关部门, 对各自部门的风险控制负责。
d. 公司各风险管理机构及职能部门在上述三个层面上协同运作,建立了严密的风险
控制防线,能及时有效地发现、识别、防范及化解公司运营中存在的各种不同类
型风险。
3) 数量化的投资风险控制体系
公司针对投资过程中的事前风险、事中风险和事后风险建立了一整套的数量化风险控制
体系,从而做到在每个环节有效控制风险点。
投资前的风险控制主要是通过严谨、细致的研究工作,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来实现。
事中的风险控制通过两个手段来实现,一是在交易系统中设置风险控制条目,当基金经
理下达与公司风险管理规定不符的指令时,指令将不能被执行,从技术上防止了不当投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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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的发生。第二是高频率的投资情况报告,可随时掌握投资过程中的仓位、集中度、流动性
多方面的状况。
事后风险控制包括业绩评价和业绩归因,为优化投资策略提供参考。
3.内部控制制度
( 1)内部控制的目标
为在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基础上,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经营目标, 公司内部控
制的总体目标为:
1)使公司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地为投资者服务,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
受侵犯;
2)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实现公司经营方针和目标,维护股东权益;
3)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维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声誉;
4)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符合现代管理要求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科学合理
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5)建立切实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查错防弊,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
6)规范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避免股东干涉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
( 2)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一方面,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另一方面,强化内部管理制度的高度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超
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内部控制的检
查、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执行部门,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以及其他资
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
实可行的相互制约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成本效益原则: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
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 3)内部控制制度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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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主要包括环境控制和业务控制。
1)环境控制:指与内部控制相关的环境因素相互作用的综合效果及其对业务、员工
的影响力,环境控制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公司致力于从治理结构、组织机构、企
业文化、员工素质控制等方面实现良好的环境控制。
2)业务控制: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
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及其它方面的内部控制等。
a.投资管理业务控制:涉及到研究业务控制、 投资决策业务控制、基金交易业务控制
和对关联方交易的监控:
I) 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包括:
公司的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为公司基金投资运作以及公司业务的全局
发展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建立科学的研究工作管理流程和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
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II) 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包括: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
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实行投资决策委
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应当有充分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要
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并保留决策记录;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
理制度;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对投资决策
和投资执行的过程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相关业务人员应遵循良好的职业道德
规范,严禁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事件的发生。
III)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包括:
实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决策和交易执行实行严格的人员和空间分离制度,建
立交易执行的权限控制体系和交易操作规则;建立完善的交易监测、预警和反
馈系统;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
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文件;制
定相应的特殊交易的流程和规则;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建立关联方
交易的监控制度。
b. 信息披露控制: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
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按照程序进行信息的组
织、审核和发布。公司制定了严格的保密制度。 公司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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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c.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
性原则,制定了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公司信息技术系统硬件及软件的设计、开
发均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并实现了全面的业务电子化;公司
实行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信息数据的
保存和备份制度、信息技术系统的稽核检查制度等管理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d. 会计系统控制: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
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基金会
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
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明确职责划分与岗位分
工;对所管理的基金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
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基金会计
核算独立于公司会计核算;采取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建立凭证制度,确保正确
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建立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有效控制会计记
账程序;建立复核制度;采取合理的计价方法和科学的计价程序,公允反映基金
所投资的有价证券在计价时点的价值;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确保基金资产的
安全;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制定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物交接制度,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防止会计
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自觉遵守国家财税制度和财经纪律。
e. 监察稽核控制:公司设立督察长,督察长直接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并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对公司经营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
并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f. 其他内部控制机制:其他内部控制包括对销售和客户服务的控制、对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代销机构等合作方的控制、授权控制、危机处理控制、持续的控制检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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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 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 (010) 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939),于 2007 年
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939)。
2017 年 6 月末,本集团资产总额 216,920.67 亿元,较上年末增加 7,283.62 亿元,增幅
3.47%。上半年,本集团实现利润总额 1,720.93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1.30%;净利润较上
年同期增长 3.81%至 1,390.09 亿元,盈利水平实现平稳增长。
2016 年,本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 100 余项重要奖项。荣获《欧洲货币》
“ 2016 中国最佳银行”,《环球金融》“ 2016 中国最佳消费者银行”、“ 2016 亚太区最佳流动
性管理银行”,《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国际化服务钻石奖”,《亚洲银行家》“中国最佳大型零
售银行奖”及中国银行业协会“年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奖”。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
2016 年“世界银行 1000 强排名”中,以一级资本总额继续位列全球第 2;在美国《财富》
2016 年世界 500 强排名第 22 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 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跨境托管运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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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稽核处等 10 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 220 余人。
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
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纪伟,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
贷经营部任职,并在总行公司业务部、投资托管业务部、授信审批部担任领导职务。其拥有
八年托管从业经历,熟悉各项托管业务,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部、营业部并
担任副行长,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
验。
郑绍平,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托代理部、
战略客户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
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
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长期从事海
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境内外汇业务管理、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
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
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
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
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 (R)QFII、 (R)QD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
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7年二季度末,中国建设银
行已托管759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
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连续11年获得《全球托管人》、《财资》、《环球金融》“中国
最佳托管银行”、“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最佳托管专家——QFII”等奖项,并在2016年被
《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佳托管银行”。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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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
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
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
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
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
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
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
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
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
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
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
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
作的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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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
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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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本公司在深圳、北京、上海、广州、成都开设五个直销网点对投资者办理开户、认购、
申购及赎回等业务:
( 1)深圳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3 号兴业银行大厦 19—20 层
邮政编码: 518048
电话: 0755-83026603 或 0755-83026620
传真: 0755-83026630
联系人: 祁冬灵
( 2)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甲 14 号 8-9 层
邮政编码: 100020
电话: 010-59027811
传真: 010-59027890
联系人:孟佳
( 3)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10 号 21 世纪中心大厦 903 室
邮政编码: 200120
电话: 021-68824617
传真: 021-68362099
联系人: 王惠如
( 4)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心 2908
邮政编码: 510623
电话: 020-38393680
传真: 020-38393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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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黄怡珊
( 5)西部营销中心
办公地址: 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 399 号天府新谷 9 栋 1 单元 1802
邮政编码: 610021
电话: 028-86050157
传真: 028-86050160
联系人:裴兰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基金,并及
时公告。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3 号兴业银行大厦 19-20 层
法定代表人: 秦维舟
电话: 0755-83026688
传真: 0755-83026677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王丽
电话: 010-52682888
传真: 010-52682999
经办律师: 刘焕志、孙艳利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 E2 座 8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电话: 010-8508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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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010-85185111
联系人:左艳霞
经办注册会计师:左艳霞 张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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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募集。
二、 核准文件
《关于准予诺安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7】
1906 号)。
三、 基金类别、运作方式及存续期间
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基金类别:债券型发起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本基金在一定期间内封闭运作,不接受基金的申购、赎
回;在封闭期结束和下一封闭期开始之间设置开放期,受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申请。
存续期间:不定期
四、 募集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五、 募集期限
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中载明的基金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2017 年 12 月 26 日, 本基金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的销售情况在
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具体发售方案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发售和购买事宜仔细阅读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六、 募集目标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且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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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投资者、发起式资金提供方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发售。
八、 募集场所
本基金的认购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办理或按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销售机构办理
本基金认购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 并另行公告。
九、 基金的面值、 认购价格、 计算公式及认购费用
1、 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
2、认购价格为人民币 1.00 元。
3、 计算公式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 M)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0.6%
100 万元≤M<200 万元 0.3%
200 万元≤M<500 万元 0.2%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的认购份额将依据投资者认购时所缴纳的认购金额(加计认购金额在认购期所产
生的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确认的金额为准)扣除认购费用后除以基金份额面值确定。募集发
售期间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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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一: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假设这 1,000.00 元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
息为 0.32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 1+0.6%) =994.04 元
认购费用=1,000.00-994.04=5.96 元
认购份额=( 994.04+0.32) /1.00=994.36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得到 994.36 份
基金份额。
4、认购费用:本基金认购费率不高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的 0.6%。认购费用不列
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十、 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 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销售机构网点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续,具体的业务办理
时间在发售公告中确定。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 1) 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及认购申请时, 应提供下列资料并依下列程序办理手续:
①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
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② 机构预留印鉴;
③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④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非法定代表人亲自申请时提交);
⑤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⑥ 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
⑦ 填妥的账户业务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注:上述⑥项是指:在本直销中心办理开户及认购的机构投资者须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
为投资者赎回、分红及无效认/申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此账户可为投资者在
任一银行的存款账户。账户名称必须与投资者名称严格一致。
投资者应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的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直销资金专户:
账户名称: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 4000032429200779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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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喜年支行
大额支付号: 102584003247
在办理汇款时,投资者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① 投资者应在“ 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开立基金账户时登记的名称;
② 投资者所填写的汇款用途须注明“购买诺安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并确保在2017年12月26日17:00前到账;
③ 投资者申请的认购金额不能超过汇款金额;
④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
承担任何责任;
办理基金认购手续的机构投资者须提供下列资料:
① 办理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② 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③ 填妥的基金认购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④ 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原件及复印件;
⑤ 基金交易卡。
( 2) 上述第( 1) 项规定的详情请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代销机构若对上述资料及
程序有不同规定的,以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规定为准。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 1) 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 2) 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 3)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确实接受了认购
申请,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
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成交确认情况, 或者通过客户服务电话查询确认结果。 基金管理人及代
销机构不承担对确认结果的通知义务, 投资人本人应主动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结果。
4.认购的限额
在募集期内,每一基金投资人在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最低额为人民币 1,000元(含
认购费),追加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含认购费)。 各代销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
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认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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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十二、 募集资金及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的专门账户,任何人在基金募集
期满前不得动用。
若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则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
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利息
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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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备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方承诺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 3 年的
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本基金应当按
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
续。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存续期内,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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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
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 3 个月对日的前一日(包括该日)为止。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
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 3 个月对日的前一日(包括该日)为
止,如果 3 个月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
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
日)至 3 个月对日的前一日(包括该日)为止,如果 3 个月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
一个工作日,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二、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
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三、 3 个月对日
指某一特定日期在 3 个月期满后的对应日期,若 3 个月期满后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该
日为 3 个月期满后该月的最后一日。如该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四、封闭期与开放期示例
比如,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7 年 7 月 26 日生效,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 3 个月对日的前一日(包括该日)为止,如果
3 个月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即 2017 年 7 月 26 日至 2017 年 10 月 25
日,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为 2017 年 10 月 26 日,假设第一个开放期为 6 个工
作日,首个开放期为 2017 年 10 月 26 日至 2017 年 11 月 2 日;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
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 3 个月对日的前一日(包括该日)为止,如果 3 个月对日为
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即第二个封闭期自 2017 年 11 月 3 日起(包含该日),
又由于 2018 年 2 月 2 日次日为非工作日,封闭期相应顺延。所以第二个封闭期为 2017 年
11 月 3 日至 2018 年 2 月 4 日,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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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具体
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
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开放日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
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自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包含该日)
起,本基金进入首个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
个工作日(包含该日)起进入下一个开放期,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
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
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要求。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开放期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
者赎回或者转换。 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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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
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
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
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
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 个工作日(包括当日)的时
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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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
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 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 000 元人民币(含申
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含申购费)。
2、 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的最低份额为 100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一个
网点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相应的最低赎回限额时,余额部分的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各代销机构对上述最低申购限额、交易级差、最低赎回份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
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具体规定见定期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1、 申购费用
本基金在开放期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
下:
申购金额( 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6%
100 万元≤M<200 万元 0.3%
200 万元≤M<500 万元 0.2%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
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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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续持有期限少于 7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 具体费率如下表:
持有期限( T) 赎回费率
T<7 日 1.5%
其他 0.0%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
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当本基金各类份额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
规则的规定。
(七) 申购和赎回金额的数额和价格
1、 申购份额及余额、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 1) 申购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法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2)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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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二:假定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4500 元。四笔申购金额分别为 1,000.00 元、 100
万元、 400 万元和 1000 万元,则各笔申购负担的申购费用和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 1 申购 2 申购 3 申购 4
申购金额(元, a) 1,000.00 1,000,000.00 4,000,000.00 10,000,000.00
适用申购费率( b) 0.6% 0.3% 0.2% 每笔 1000 元
净申购金额( c=a/( 1+b)) 994.04 997,008.97 3,992,015.97 9,999,000.00
申购费( d=a-c) 5.96 2,991.03 7,984.03 1,000.00
基金份额净值( e) 1.4500 1.4500 1.4500 1.4500
申购份额( =c/e) 685.54 687,592.40 2,753,114.40 6,895,862.07
3、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扣减赎回费用。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2天,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1.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2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 × 1.0520= 10,520.00元
赎回费用= 10,520.00× 1.5% = 157.80元
净赎回金额= 10,520.00?157.80= 10,362.20元
即:投资者持有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2天后赎回,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2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 362.20。
4、 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本基金的封闭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放期首日披露本基金管理费计提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基金的开放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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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具体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 = 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总份数
(八) 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
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
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含该日) 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
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 基金管理人或登记机构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且在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须在调整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 6) 个人投资者申购。
(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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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上述1、 2、 3、 5、 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
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
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
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 4) 在开放期内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
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3、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
延缓支付。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
回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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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延缓支付: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全
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但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前一
日基金总份额的 20%,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
日,并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3) 在开放期内,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估
值日基金总份额 40%以上的赎回申请等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
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
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在当日接受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的比例不低于前
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 40%的前提下,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期办理,但延期办理的期限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日,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
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
额 40%以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
(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缓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
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
内在制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5、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1)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2)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
人应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二、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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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
三、 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可补充其他情况)。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六、 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在谨慎投资的前提下,本基金力争获取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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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非政策性金融债、
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或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
券、银行存款、债券回购、同业存单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
本基金不买入股票、权证,也不参与新股申购和新股增发。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
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在开放期,本基金持
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持有人利益,本基金在开放期前 10 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
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的时间内,本基金的债券资产比例可不受上述限制。
三、投资策略
1、封闭期投资策略
在封闭期内,为合理控制本基金开放期的流动性风险,并满足每次开放期的流动性需求,
原则上本基金在投资管理中将持有债券的组合久期与封闭期进行适当的匹配。同时,在遵守
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减小基金净
值的波动。
( 1)固定收益资产配置策略
1)组合久期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财政及货币政策、利率环境、债券市场资金供求等因素的
分析,主动判断利率和收益率曲线可能移动的方向和方式,并据此确定收益资产组合的平均
久期。原则上,利率处于上行通道时,缩短目标久期;利率处于下降通道时,则延长目标久
期。
○ 1 宏观经济环境分析
通过跟踪、分析宏观经济数据(包括国内生产总值、工业增长、固定资产投资、 CPI、
PPI、进出口贸易等)判断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在经济周期中所处的位置,预测国家货币政
策、财政政策取向及当期利率在利率周期中所处的位置;密切跟踪、关注货币金融指标(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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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货币供应量 M1/M2,新增贷款、新增存款、准备金率等),判断利率在中短期内的变动趋
势及国家可能采取的调控措施。
○ 2 利率变动趋势分析
基于对宏观经济运行状态及利率变动趋势的判断,同时考量债券市场资金面供应状况、
市场预期等因素,预测债券收益率曲线可能移动的方向和方式。
○ 3 久期配置
基于宏观经济环境分析和利率变动趋势预测,通过合理假设下的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
确定最优的债券组合久期。一般的,若预期利率水平上升时,建立较短平均久期的债券组合
或缩短现有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若预期利率水平下降时,建立较长平均久期的债券组合或
延长现有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以获取较高的组合收益率。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确定固定收益组合平均久期的基础上,将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期限结构进行分析,
预测收益率期限结构的变化方式,根据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确定合理的组合期限结构,包括采
用子弹策略、哑铃策略和梯形策略等,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以从收益
率曲线的形变和不同期限债券价格的相对变化中获利。
3)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受信用风险、税赋水平、市场流动性、市场风险等不同因素的影响,国债、央票、金融
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等不同类属的券种收益率变化特征存在明显的差异,并表
现出不同的利差变化趋势。基金管理人将分析各类属券种的利差变化趋势,合理配置并灵活
调整不同类属券种在组合中的构成比例,通过对类属的合理配置力争获取超越基准的收益率
水平。
( 2)固定收益类个券投资策略
1)利率品种投资策略
利率品种的主要影响因素为基准利率。本基金对国债、央行票据等利率品种的投资,首
先根据对宏观经济变量、宏观经济政策、利率环境、债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的分析,预测收
益率曲线变化的两个方面:变化方向及变化形态,从而确定利率品种组合的久期和期限配置
结构。其次根据不同利率品种的收益风险特征、流动性因素等,决定投资品种及相应的权重,
在控制风险并保证流动性的前提下获得最大的收益。
2)信用品种投资策略
信用品种收益率的主要影响因素为利率品种基准收益与信用利差。信用利差是信用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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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国债、央行票据等利率产品获取较高收益的来源。信用利差主要受两方面的影响,一方
面为债券所对应信用等级的市场平均信用利差水平,另一方面为发行人本身的信用状况。信
用品种投资策略具体为:
○ 1 在经济周期上行或下行阶段,信用利差通常会缩小或扩大,利差的变动会带来趋势性
的信用产品投资机会;同时,研究不同行业在经济周期和政策变动中所受的影响,以确定不
同行业总体信用风险和利差水平的变动情况,投资具有积极因素的行业,规避具有潜在风险
的行业;
○ 2 信用产品发行人的资信水平和评级调整变化会使产品的信用利差扩大或缩小,本基金
将充分发挥内部评级作用,选择评级有上调可能的信用债,以获取因信用利差下降带来的价
差收益;
○ 3 对信用利差期限结构进行研究,分析各期限信用债利差水平相对历史平均水平所处的
位置,以及不同期限之间利差的相对水平,发现更具投资价值的期限进行投资;
○ 4 研究分析相同期限但不同信用评级债券的相对利差水平,发现偏离均值较多,相对利
差有收窄可能的债券。
( 3)杠杆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正回购,融资买入债券,通过杠杆作用,力争为投资者实现更高的投资收益
和现金流收入。本基金将在谨慎投资的前提下运用融资杠杆,严格控制融资杠杆的风险。
(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关键在于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
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框架下,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数量化模型相结合,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
价值评估后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
降低流动性风险。
2、开放期投资安排
在开放期,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各种有效管理措施,保障基金运作安排,防范流动性风险,
满足开放期流动性的需求。在开放期前根据市场情况,进行相应压力测试,制定开放期操作
规范流程和应急预案,做好应付极端情况下巨额赎回的准备。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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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
为保护持有人利益,本基金在开放期前 10 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的
时间内,本基金的债券资产比例可不受上述限制;
( 2)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
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基金管理公司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展期;
( 11) 开放期内,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封闭期内,基金总资产不
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 13)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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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 2)、( 9)、( 13)、( 14)条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承销证券;
(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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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样本债券涵盖的
范围全面,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等)、不
同发行主体(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等),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
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本基金选用上述业绩比较
基准能够客观、合理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证券市场中的中低风险品种, 其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普
通债券型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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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托管人对存放于托管账户的现金资产以及其他由基金托管人实际控制的财产进行保
管。对于证券登记机构、期货经纪公司、结算机构、票据资产服务机构(票据保管机构或票
据托管行)等非基金托管人保管的财产,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
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
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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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开
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
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 1) 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 2)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3)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估值日不存在活跃市场时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
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的处理: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
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
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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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
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
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
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约定利率逐日确
认利息收入。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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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应当暂停基金估
值;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系统故障等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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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它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它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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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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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开放期内,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本基金封闭期内的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若《基
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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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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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的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仲裁费、 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开户费、账户维护费和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
划拨指令。若遇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费用自动扣
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
划拨指令。若遇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费用自动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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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8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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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
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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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
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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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的封闭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放期首日披露本基金封闭期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在本基金的开放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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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本基金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
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
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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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业务、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6、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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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
告。
(十) 发起资金认购份额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年报、半年报、
季报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
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十一)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中充分披露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说明该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
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 50%,基金不向个人投
资者销售。
(十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 15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诺安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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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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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债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基金投资中出
现的风险分为如下三类,一是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二是国内债券市场风险,包括政策风险、
利率风险等;三是开放式基金共有的风险,包括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等。
一、 本基金特有风险
1、 本基金每 3 个月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投资者需在开放期提出申购赎回申请,在封
闭期间将无法按照基金份额净值进行申购和赎回。
2、开放期如果出现较大数额的净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可能面临一
定的流动性风险,存在着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
3、 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之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应当终止,且不
得通过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同时,《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若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
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模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
止基金合同,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故存在着基金无法继续存续的风险。
4、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信用类的固定收益类品种,因此,本基金除承担由于市场利率波
动造成的利率风险外还要承担如企业债、公司债等信用品种的发债主体信用恶化造成的信用
风险。
5、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等风险,本公司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 1)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主要包括特定原始权益人破产风险、现金流预测风险等与
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
( 2)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主要包括资产支持证券信用增级措施相关风险、资产
支持证券的利率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评级风险等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
( 3)其他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税收风险、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技术风险和
操作风险。
6、特定机构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的风险
( 1)特定机构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风险
如果特定机构投资者大额赎回,可能会导致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主要原因是,根
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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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位四舍五入,当特定机构投资者巨额赎回时,由于基金份额净值四舍五入产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份额基金财产,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发生大幅波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符合基金合同和
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单日大幅波动是在现有估值方法下出现的特殊事件。
( 2)特定机构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如果特定机构投资者大额赎回,为应
对赎回,可能迫使基金以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证券,使基金的净值增长率受到不利影响。
( 3)特定机构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的巨额赎回风险如果特定机构投资者大额赎回引发
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决定部分延期赎回,如果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暂停接受基金的
赎回申请。
二、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经济形势、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证券价格
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也呈现出周期性变化,从而
引起债券价格波动,导致基金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3、利率风险。利率波动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从而影响基金的净值表现。
利率波动可能导致债券基金跌破面值。在利率波动时,债券基金的净值波动一般会高于货币
市场基金。
4、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债权人可
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
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
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8、债券回购风险。较高的债券正回购比例可能增加组合的流动性风险和利率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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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开放式基金共有的风险
1、管理风险。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造成
管理风险。
2、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流
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型交易
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
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
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
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
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
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
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
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
3、其他风险
(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 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 2)因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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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 6)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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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后生效,自决议生效
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本基金应
当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
延续。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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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 4)制作清算报告;
(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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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 4)销售基金份额;
(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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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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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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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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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追偿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应由基金财产或基金管理人承担;
(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6、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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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不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终止《基金合同》(不包括“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中约定的《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可能终止基金合同的情形);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 3)更换基金托管人;
(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6)变更基金类别;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 12)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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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
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3、债券型发起式基金提前终止的条款。
《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 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本基金应当按
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
续。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的,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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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
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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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含
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含
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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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
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
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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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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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后生效,自决议生效
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本基金应当
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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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 4)制作清算报告;
(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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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
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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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3 号兴业银行大厦 19-20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3 号兴业银行大厦 19-20 层
邮政编码: 518048
法定代表人:秦维舟
成立日期: 2003 年 12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3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 100033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日期: 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
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
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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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
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
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
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非政策性金融债、
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次级债、可转换债券或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
券、银行存款、债券回购、同业存单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和新股
增发。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
保护持有人利益,本基金在开放期前 10 个工作日、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的时
间内,本基金的债券资产比例可不受上述限制。
2.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部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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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基金管理公司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11. 开放期内,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封闭期内,基金总资产不得
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
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30 %;
13.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 2)、( 9)、( 13)、( 14)条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
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
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
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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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
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
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
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
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
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 六)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
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
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
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七)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
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 八)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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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
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
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
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
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
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
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
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
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开户银行或交易
/登记结算机构扣收交易费、 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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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
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
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
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
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
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
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待托管产品启始运营后,基金管理人可向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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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将代垫开户费从本基金托管资金账户中扣还基金管理人。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交收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以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署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
协议》。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
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
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
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
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
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双方约定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资产不承
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
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
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
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
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
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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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交易日
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2)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估值日不存在活跃市场时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
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的处理: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
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
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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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
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
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约定利率逐日确
认利息收入。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
的书面说明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
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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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
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
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
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
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
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
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应当暂停基金估
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
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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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
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
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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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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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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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公开信息披露服务
1、披露公司(基金管理人)信息;
2、披露基金信息;
3、其他信息的披露。
二、 对账服务
1、对账信息;
2、其他资料。
三、 查询服务
1、账户信息查询
对于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都会给予其唯一的客户服务
账户及初始密码。为了持有人方便起见,客户服务账户将和客户基金账户唯一对应。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客户服务中心和基金管理人网站都可以凭借客户服务账户、基金账户或身份证号
进入本人的账户,了解账户信息,包括本人的基本资料、基金品种、基金份额、基金投资收
益率等。
2、客户账户信息的修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直接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修改账户的非重要信息,如联系地址、电
话等等。也可以亲自到直销网点或致电客户服务中心,由服务人员提供相关服务。为了维护
客户的利益,客户重要信息的更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亲自到指定的基金销售网点进行。
3、信息定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定制自己所需要的信息,包括基金管理人新闻、
市场行情、基金信息等方面的内容。基金管理人按照要求将定期或不定期向客户发送信息,
客户也可以直接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浏览相关信息。如果客户不需要或需要调整,也可以直
接在线修改和调整。
四、 基金投资的服务
1、免费红利再投资服务;
2、定期定额计划服务: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开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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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和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的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五、 投诉管理服务
基金管理人的投诉管理由客户服务中心统一管理,设定投诉管理人具体处理投诉, 营销
服务部负责督促投诉的处理。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998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址: www.lionfund.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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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网点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
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投资者也可
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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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核准诺安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诺安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诺安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法律意见书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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