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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广发成长优选混合 (00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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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成长优选混合000214
基金类型:混合型     成立日期:2013-12-11     基金规模:1.41亿份     基金经理: 姚秋 
基金全称:广发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1.83%
  • 近一月增长率
    -4.53%
  • 近一季增长率
    -15.95%
  • 近半年增长率
    -11.67%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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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成长优选混合:招募说明书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发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2013年6月5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745号文核准。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可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发行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发行方式为面向特定对象的私募发行。当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等,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较传统企业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更大,从而增加了本基金整体的债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货币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而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高风险、较高收益品种。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广发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2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16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4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47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48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7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6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67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2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74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7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82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5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7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0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7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9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0
广发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121
广发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 绪言
《广发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以及《广发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广发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招募说明书:指《广发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2、基金或本基金:指广发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管理人: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广发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广发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广发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广发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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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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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1、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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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1、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 4004-56 室
3、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4、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5、设立时间:2003 年 8 月 5 日
6、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105828
7、联系人:段西军
8、注册资本:1.2 亿元人民币
9、股权结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分别持有本基金管理人 48.33%、16.67%、16.67%、10%和 8.33%的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王志伟:董事长,男,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兼任广东省第十届政协委员,广东省政府决策咨询顾问委员会企业家委员,广东金融学会常务理事,江西财经大学客座教授。历任广发证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广东发展银行党组成员兼副行长,广东发展银行行长助理,广东发展银行信托投资部总经理,广东发展银行人事教育部经理,广东省委办公厅政治处人事科科长等职务。
林传辉:副董事长,男,大学本科学历,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广发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北京业务总部总经理、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投资银行上海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
孙晓燕:董事,女,硕士,现任广发证券副总裁、财务总监兼财务部总经理。曾任广东广发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经理、财务部副总经理、投资
广发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自营部副总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
戈俊:董事,男,管理学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兼任武汉烽火国际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南京烽火藤仓光通信有限公司、武汉烽火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烽火诚城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征信有限公司、西安北方光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武汉烽火普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市烽视威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光谷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大唐线缆有限公司等公司董事,兼任武汉烽火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武汉烽火信息集成技术有限公司、南京烽火星空通信发展有限公司、藤仓烽火光电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大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监事。曾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
翟美卿:董事,女,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香江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深圳市金海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南方香江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广发证券监事,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全国妇联常委,中国产业发展促进会副会长,广东省政协常委,广东省工商联副主席,广东省妇联副主席,广东省女企业家协会会长,深圳市政协常委,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主席。
许冬瑾:董事,女,工商管理硕士,主管药师,现任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曾任广东省康美药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董茂云:独立董事,男,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复旦大学教授。曾任复旦大学法律系副主任,复旦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姚海鑫:独立董事,男,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辽宁大学发展规划处处长。曾任辽宁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辽宁大学工商管理硕士(MBA)教育中心副主任、辽宁大学计财处处长、学科建设处处长。
罗海平:独立董事,男,经济学博士,现任阳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委员,拟任阳光保险集团副总裁。曾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荆州市分公司经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业务处长、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北省国际部总经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汉口分公司总经理,太平保险湖北分公司总经理,太平保险公司总经理助理,太平保险公司副总经理兼纪委书记,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副总裁,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2、监事会成员
余利平:监事会主席,女,经济学博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成都营业部总经理、广发证券基金部副总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
广发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事长。
刘志军:监事,男,管理学硕士,现任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广州生产力促进中心副主任、广州市科达实业发展公司总经理。曾任广州市统计局投资处处长、工业处处长、社会科技处处长。
刘文红:监事,女,经济学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商及客服部副总经理。曾任广发证券研究发展中心研究员。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林传辉:总经理,男,大学本科学历,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广发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北京业务总部总经理、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投资银行上海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
肖雯:副总经理,女,企业管理硕士, 高级经济师, 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商及客服部总经理。曾任珠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助理总经理、广发证券电子商务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经纪业务总部副总经理。
朱平:副总经理,男,硕士, 经济师,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部总经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五届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兼职委员。曾任上海荣臣集团市场部经理、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基金科汇基金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易阳方:副总经理,男,经济学硕士,经济师。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广发聚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投资自营部副经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段西军:督察长,男,博士。曾在广东省佛山市财贸学校、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工作。
4、基金经理
朱纪刚,男,中国籍,理学硕士,持有证券业执业资格证书,2006 年 7 月至 2006 年 12月任职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6 年 12 月至 2009 年 7 月先后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研究员、研究小组组长、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研究发展部副总经理,2009 年 7 月调入投资管理部,2009 年 9 月 10 日起任广发核心精选股票基金的基金经理,2011 年 3 月 15 日至 2012 年 10 月 22 日任广发聚祥保本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
广发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5 月 28 日任广发轮动配置股票基金的基金经理。
5、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主席:公司总经理林传辉;成员:公司副总经理朱平,公司副总经理易阳方,投资总监、投资管理部总经理陈仕德,研究发展部总经理许雪梅,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张芊。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1)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广发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措施等。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基金绩效评估考核制度、集中交易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员工保密制度、危机处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的责任。
3、建立以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监察稽核部属于内核部门,直接接受总经理的领导,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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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立以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四道监控防线。
广发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联系人:裴学敏
电话:021-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 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发钞行之一。交通银行先后于 2005 年 6 月和 2007 年 5 月在香港联交所、上交所挂牌上市,是中国 2010 年上海世博会唯一的商业银行全球合作伙伴。交通银行连续五年跻身《财富》(FORTUNE)世界 500强 ,营业收入排名第 243 位 ,较上年提升 83 位 ;列《银行家》杂志全球 1,000 家最大银行一级资本排名第 23 位,较上年提升 7 位。截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达到人民币 5.71 万亿元,实现净利润人民币 347.82 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牛锡明先生,交通银行董事长,哈尔滨工业大学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2009 年 12月起担任交通银行行长, 2013 年 5 月起担任交通银行董事长。
钱文挥先生,交通银行副行长,上海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2004 年 10 月起任交通银
广发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行副行长,2007 年 8 月起任交通银行执行董事。
刘树军先生,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管理学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农业银行长春分行办公室主任、农行总行办公室正处级秘书,农行总行信贷部工业信贷处处长,农行总行托管部及养老金中心副总经理,交通银行内蒙古分行副行长。2011 年 10 月起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12 年 5 月起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13 年三季度末,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95 只,包括博时现金收益货币、博时新兴成长股票、长城久富股票(LOF)、富国汉兴封闭、富国天益价值股票、光大保德信中小盘股票、国泰金鹰增长股票、海富通精选混合、华安安顺封闭、华安宝利配置混合、华安策略优选股票、华安创新股票、华夏蓝筹混合(LOF)、华夏债券、汇丰晋信 2016 周期混合、汇丰晋信龙腾股票、汇丰晋信动态策略混合、汇丰晋信平稳增利债券、汇丰晋信大盘股票、汇丰晋信低碳先锋股票、汇丰晋信消费红利股票、金鹰红利价值混合、金鹰中小盘精选混合、大摩货币、农银恒久增利债券、农银行业成长股票、农银平衡双利混合、鹏华普惠封闭、鹏华普天收益混合、鹏华普天债券、鹏华中国 50 混合、鹏华信用增利、融通行业景气混合、泰达宏利成长股票、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泰达宏利稳定股票、泰达宏利周期股票、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天治核心成长股票(LOF)、万家公用事业行业股票(LOF)、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易方达科瑞封闭、易方达上证 50 指数、易方达科讯股票、银河银富货币、银华货币、中海优质成长混合、兴全磐稳增利债券、华富中证 100 指数、工银瑞信双利债券、长信量化先锋股票、华夏亚债中国指数、博时深证基本面 200ETF、博时深证基本面 200ETF 联接、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富安达优势成长股票、工银主题策略股票、汇丰晋信货币、农银汇理中证500 指数、建信深证 100 指数、富安达策略精选混合、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富安达收益增强债券、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 ETF、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 ETF联接、光大保德信添盛双月债券、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债券、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德邦优化配置股票、汇添富理财 28 天债券、金鹰元泰精选信用债债券、诺安中小板等权重 ETF、诺安中小板等权重 ETF 联接、中邮稳定收益债券、富安达现金通货币、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建信优势动力股票(LOF)、浦银安盛新兴产业混合、农银高增长股票、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工银安心增利场内货币、易方达保证金货币、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德邦德信中高企债指数分级、天治可转债、华安双债添利债券、工银信用纯债两年定开债券、农银行业领先股票、嘉
广发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实丰益策略定期开放债券、工银瑞信月月薪债券、国联安中证医药 100 指数、上投摩根岁岁盈定期开放债券、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此外,还托管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保险资产、企业年金、QFII、QDII、信托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计划、ABS、产业基金、专户理财等 12 类产品。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保证资产托管部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梳理、评估、监控,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监控和管理,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通过各个处室自我监控和专门内控处室的风险监控的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2、独立性原则: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3、制衡性原则: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结构的设置上确保各处室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在岗位、处室和内控处室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5、效益性原则: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制定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风险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项目开发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保密工作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守则》、《交通
广发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资料管理制度》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合理,技术系统完整独立,业务管理制度化,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通过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风险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稽核的动态管理过程来实施内部风险控制,为了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内部控制评审。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基金托管人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须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六、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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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公司通过在广州、北京、上海设立的分公司、深圳理财中心、杭州理财中心及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
(1)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3 号保利国际广场东裙楼 4 楼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020-89899042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D 座 11 层
电话:010-68083368
传真:010-68083078
(3)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2908 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4)深圳理财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24 楼 05 室
电话:0755-82701982
传真:0755-82572169
(5)杭州理财中心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华星路 2-2 号
电话:0571-81903158
传真:0571-81903158
(6)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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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www.gffunds.com.cn
本公司网址: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免长途费)或 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7)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本基金发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2、代销机构
(1)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2)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39、41、42、43、44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www.gf.com.cn
(3)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赵会军
广发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电话:010-66107900传真:010-66107914客服电话:95588公司网站:www.icbc.com.cn(4)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法定代表人:蒋超良客服电话:95599公司网站:www.abchina.com(5)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法定代表人:田国立客服电话:95566传真:010-66594946公司网站:www.boc.cn(6)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法定代表人:孔丹联系人:丰靖电话:010-65550828客服电话:95558公司网站:bank.ecitic.com(7)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法定代表人:董文标联系人:董云巍电话:010-58560666
广发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传真:010-57092611客服电话:95568公司网站:www.cmbc.com.cn(8)名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法定代表人:刘宝凤联系人:王宏电话:022-58316666传真:022-58316569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811公司网站:www.cbhb.com.cn(9)名称: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法定代表人:郭志文联系人:王超电话:0451-86779007传真:0451-86779218客服电话:95537公司网站:www.hrbb.com.cn(10)名称: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法定代表人:何沛良联系人:何茂才电话:0769-22866255传真:0769-22866282客服电话:961122公司网站:www.drcbank.com
广发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11)名称: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九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9 号金融街中心 B 座法定代表人:乔瑞联系人:王薇娜联系电话:010-63229475传真:010-63229763客服电话:96198;400-88-96198;400-66-96198公司网站:www.bjrcb.com(12)名称: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威海市环翠区宝泉路 9 号办公地址:威海市环翠区宝泉路 9 号法定代表人:谭先国联系电话:0631-5222293业务传真:0631-5215726客服热线:省内 96636,境内 40000-96636公司网址:www.whccb.com/www.whccb.com.cn(13)名称: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办公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法定代表人:乔志强联系人:王栋电话:0311-88627522传真:0311-88627027客服电话:400-612-9999网址:www.hebbank.com(14)名称: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广发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法人代表:李镇西联络人:刘芳联系电话:0472-5189051客服电话:内蒙古地区:0472-96016北京地区:010-96016宁波地区:0574-967210深圳地区:0755-967210成都地区:028-65558555传真:0472-5189057网址:www.bsb.com.cn(15)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法定代表人:黄金琳联系人:张腾电话:0591-87383623传真:0591-87383610公司网站:www.hfzq.com.cn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16)名称: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楼法定代表人:储晓明联系人:曹晔电话:021-33388215传真:021-33388224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电话委托电话:021-962505公司网站:www.sywg.com(17)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法定代表人:万建华联系人:吴倩电话:021-38676666传真:021-38670666客服电话:400-8888-666公司网站:www.gtja.com(18)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法定代表人:陈有安联系人:田薇电话:010-66568430传真:010-66568990客服电话:4008-888-888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19)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法定代表人:王常青联系人:权唐电话:400-8888-108传真:010-65182261客服电话:400-8888-108公司网站:www.csc108.com(20)名称: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4 层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广发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联系人:林爽电话:010-66045608客服电话:010-66045678传真:010-66045521天相投顾网址:www.txsec.com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21)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法定代表人:宫少林联系人:林生迎电话:0755-82943666传真:0755-82943636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22)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吴万善电话:0755-82492193传真:0755-82492962联系人:庞晓芸客服电话:95597公司网站:www.htsc.com.cn(23)名称: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法定代表人:许刚联系人:李丹电话:021-20328216传真:021-50372474客服电话:4006208888
广发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公司网站:www.bocichina.com(24)名称: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法定代表人:黄耀华联系人:刘阳电话:0755-83516289传真:0755-83515567客户服务热线:0755-33680000;400-6666-888公司网站:www.cgws.com(25)名称: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法定代表人:杨宇翔联系人:郑舒丽电话:0755-22626319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公司网站:www.pingan.com(26)名称: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法定代表人:杜庆平联系人:王兆权电话:022-28451861传真:022-28451892客服电话:400-6515-988公司网站:www.bhzq.com(27)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广发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法定代表人:王开国联系人:金芸、李笑鸣电话:021-23219000传真:021-23219100客户服务热线: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公司网站:www.htsec.com(28)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商旅大厦 18-21 层法定代表人:吴永敏联系人:方晓丹电话:0512-65581136传真:0512-65588021公司网站:www.dwzq.com.cn(29)名称: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层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楼法定代表人:陆涛联系人:马贤清电话:0755-83025022传真:0755-83025625客服电话:4008-888-228公司网站:www.jyzq.cn(30)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法定代表人:徐浩明联系人:刘晨电话:021-22169999
广发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传真:021-22169134客服电话:4008888788,10108998,95525公司网站:www.ebscn.com(31)名称: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朱科敏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联系人:梁旭电话:0519-88157761传真:0519-88157761公司网站:www.longone.com.cnn(32)名称: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办公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法定代表人:曾小普联系人:陈明电话:0791-86281305传真:0791-86282293客服电话:4008-222-111公司网站:www.gsstock.com(33)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法定代表人:侯巍联系人:郭熠电话:0351-8686659传真:0351-8686619客服电话:400-666-1618公司网站:www.i618.com.cn
广发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34)名称: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办公地址:无锡市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法定代表人:雷建辉联系人:沈刚电话:0510-82831662传真:0510-82830162客服电话:95570公司网站:www.glsc.com.cn(35)名称: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法定代表人:刘东联系人:林洁茹电话:020-88836999传真:020-88836654客服电话:020-961303公司网站:www.gzs.com.cn(36)名称: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 层法定代表人:刘学民联系人:崔国良电话:0755-25832852传真:0755-25831718客服电话:4008881888公司网站:www.fcsc.cn(37)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广发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法定代表人:王东明联系人:陈忠电话:010-60833722传真:010-60833739客服电话:95558公司网站:www.citics.com(38)名称: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大厦 26 楼法定代表人:姚文平联系人:罗芳电话:021-68761616传真:021-68767981客服电话:400-8888-128公司网站:www.tebon.com.cn(39)名称: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法定代表人:凤良志联系人:陈琳琳联系电话:0551-2246273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安徽地区:95578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51-2272100公司网站:www.gyzq.com.cn(40)名称: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 357 号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 166 号润安大厦法定代表人:李工联络人:甘霖电话:0551-5161666
广发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传真:0551-5161600客服电话:96518(安徽),4008096518(全国)公司网站:www.hazq.com(41)名称: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20 层(266061)法定代表人:张智河联系人:吴忠超电话:0532-85022326传真:0532-85022605客服电话:0532-96577公司网站:www.zxwt.com.cn(42)名称: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20 层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20 层法定代表人:沈强联系人:王霈霈电话:0571-86078823客服电话:95548(43)名称: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法定代表人:石保上联系人:程月艳、耿铭电话:0371-65585670传真:0371-65585665客服电话:0371-967218 或 4008139666公司网站:www.ccnew.com(44)名称: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广发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法定代表人:常喆联系人:黄静电话:010-84183333传真:010-84183311-3389客服电话:400-818-8118公司网站:www.guodu.com(45)名称: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 18、19 层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 18、19 层法定代表人:张建军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33开放式基金接收传真:020-22373718-1013联系人:罗创斌联系电话:020-37865070公司网站:www.wlzq.com.cn(46)名称: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楼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楼法定代表人:卢长才联系人:袁媛电话:0755-83199511传真:0755-83199545客服电话:0755-83199511公司网站:www.csco.com.cn(47)名称: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广发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法定代表人:周晖联系人:郭磊电话:0731-84403319公司网站:www.cfzq.com(48)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9 层法定代表人:牛冠兴电话:0755-82825551传真:0755-82558355统一客服电话:4008001001公司网站:www.essence.com.cn(49)名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住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法定代表人:杜航联系人:戴蕾电话:0791-86768681传真:0791-86770178公司网站:www.avicsec.com(50)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胡运钊客服电话:955679 或 4008888999联系人:李良电话:027-65799999传真:027-85481900客服网站:www.95579.com(51)名称: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广发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法定代表人:程宜荪联系人:牟冲电话:010-58328112传真:010-58328748客服电话:400-887-8827公司网站:www.ubssecurities.com(52)名称: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宏源大厦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法定代表人:冯戎联系人:李巍电话:010-88085858传真:010-88085195客服电话:4008-000-562公司网站:www.hysec.com(53)名称: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李玮联系人:吴阳电话:0531-68889155传真:0531-68889752客服电话:95538公司网站:www.qlzq.com.cn(54)名称: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广发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联系人:张宇宏电话:0451-82336863传真:0451-82287211客服电话:4006662288公司网站:www.jhzq.com.cn(55)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法定代表人:矫正中联系人:安岩岩联系电话:0431-85096517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0686;0431-85096733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431-85096795公司网站:www.nesc.cn(56)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六楼法定代表人:何如联系人:齐晓燕电话:0755-82130833传真:0755-82133952客服电话:95536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57)名称: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法定代表人:李晓安联系人:李昕田电话:0931-4890100
广发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传真:0931-4890118客服电话:400-6898888公司网站:www.hlzqgs.com(58)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法定代表人:高冠江联系人:唐静电话:010-63081000传真:010-63080978客服电话:400-800-8899公司网站:www.cindasc.com(59)名称:厦门证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法定代表人:傅毅辉联系人:赵钦电话:0592-5161642传真:0592-5161640客服电话:0592-5163588公司网站:www.xmzq.cn(60)名称: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A 座三层、五层法定代表人:宋德清联系人:陶颖电话:010-58568040传真:010-58568062客服电话:010-58568118
广发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公司网站:www.hrsec.com.cn(61)名称: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 号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区 6-7 层法定代表人:吴承联系人:谢项辉电话:0571-87901053传真:0571-87901913客服电话:0571-967777公司网站:www.stocke.com.cn(62)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余维佳联系人:张煜电话:023-63786141传真:023-63786212客服电话:4008-096-096公司网站:www.swsc.com.cn(63)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法定代表人:冉云联系人:刘一宏电话:028-86690070传真:028-86690126客服电话:4006600109公司网站:www.gjzq.com.cn(64)名称: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广发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下埔路 14 号法定代表人:徐刚客服电话:400-8888-929联系人:丁宁电话:010-64408820传真:010-64408252公司网站:www.lxzq.com.cn(65)名称: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法人代表:刘汝军联络人:孙恺联系电话:010-83561149客服电话:400-698-9898传真:010-83561094网址:www.xsdzq.cn(66)名称: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 32 号国资大厦 B 座法人代表:余磊联系人:翟璟联系电话:027-87618882客服电话 028-86712334传真:027-87618863公司网址:www.tfzq.com(67)名称: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 30 楼法人代表:张运勇
广发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联系人:乔芳联系电话:0769-22100155客服电话:0769-961130传真:0769-22119426公司网址:www.dgzq.com.cn(68)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法定代表人:张跃伟联系人:敖玲电话:021-58788678-8201传真:021-58787698客服电话:400-089-1289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69)名称: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法定代表人:薛峰联系人:汤素娅电话:0755-33227950传真:0755-82080798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客服热线:4006-788-887(70)名称: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单元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 750 号法定代表人:洪家新联系人 :陈敏联系电话:021-64316642
广发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业务传真:021-54653529客服热线: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公司网址:www.cfsc.com.cn(71)名称: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法定代表人:吴永良联系人:刘军联系电话:0755-82943755业务传真:0755-82940511客服热线:4001022011公司网址:www.zszq.com(72)名称: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法定代表人:李剑阁联系电话:010-65051166业务传真:010-65051166公司网址:www.cicc.com.cn(73)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法定代表人:杨文斌联系人:张茹联系电话:021-58870011业务传真:021-68596916客服热线:4007009665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74)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广发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法定代表人:凌顺平联系人:杨翼联系电话:0571-88911818-8565业务传真:0571-86800423客服热线:0571-88920897、4008-773-772公司网址:www.5ifund.com(75)名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法定代表人:龚德雄联系人:张瑾联系电话:021-53519888业务传真:021-63608830客服热线:4008918918、021-962518公司网址:www.962518.com(76)名称: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皇岗商务中心主楼 4F(07)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皇岗商务中心主楼 4F(07)法定代表人:卓紘畾联系人:王娓萍联系电话:0755-33376853业务传真:0755-33065516客服热线:4006877899公司网址:www.tenyuanfund.com(77)名称: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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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张裕
联系电话:021-60897840
业务传真:0571-26697013
客服热线: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78)名称:中期时代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2 层
法定代表人:路瑶
联系人:侯英建
联系电话:010-65808756
业务传真:010-65807864
客服热线:95162、4008888160
公司网址:www.CIFCOFUND.com
(79)公司名称: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32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3201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高晓芳
联系电话:010-59393923
业务传真:010-59393074
客服热线:400-808-0069
公司网址:www.wy-fund.com
(80)名称: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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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8008
公司网站:www.china-invs.cn
(81)名称: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办公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法定代表人:马功勋
联系人:袁劲松
联系电话为:024-86268007
传真为:024-86268016
客服电话:400-6180-315
公司网站:www.stockren.com
3、其他代销机构
本基金发售期间,若新增代销机构或代销机构新增营业网点,则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 4004-56 室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电话:020-89188970
传真:020-89899175
联系人:李尔华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广发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名称: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住所: 广东省广州市体育西路 189 号城建大厦 9 楼负责人:程秉电话:020-38799345传真: 020-38799335经办律师:黄贞、王志宏联系人:程秉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30 楼法人代表:卢伯卿联系人:黄晓霞电话:021-61418888传真:021-63350003经办注册会计师:黄晓霞、余志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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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2013年6月5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745号文核准募集。
一、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二、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募集方式与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方式为代销与直销。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旦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基金发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募集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向社会公开募集。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之发售公告。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1、份额发售面值:人民币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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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认购价格:人民币1.00元
3、认购费用:
基金对认购设置级差费率,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最高认购费率不超
过1.2%,同时区分普通客户认购和特定投资群体认购(仅限直销柜台)。投资者在一天之
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 普通客户认购费率 特定投资者认购费率
(仅限直销柜台)
M〈100 万元 1.20% 0.48%
100 万元≤M〈300 万元 0.80% 0.32%
300 万元≤ M〈500 万元 0.20% 0.08%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每笔 1000 元
特定投资群体指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特定投资群体需在认购前向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并经基金管理人确认。如将来出现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或其他养老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2)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3)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普通客户)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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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认购金额=10,000/(1+1.2%)=9,881.42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元
认购份额=(9,881.42+5)/1.00=9,886.42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9,886.42份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者(特定投资者)在直销柜台投资50,000元认购本基金,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2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 50,000/(1+0.48%)=49,761.15元
认购费用 = 50,000-49,761.15=238.85元
认购份额 = (49,761.15+25)/1.00=49,786.15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0元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49,786.15份基金份额。
七、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认购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旦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3、认购确认
基金发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正式宣告成立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4、认购限制
在募集期内,除《发售公告》另有规定,每一基金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和代销机构销售网点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的最低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
广发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金额为 1,000 元(含认购费);直销机构销售网点(非网上交易系统)每个基金账户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已在基金管理人销售网点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八、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九、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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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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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本公司直销机构;
2、代销机构:经本公司委托,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营业网点。
(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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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通过代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 元(含申购费)人民币,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人开通)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含申购费)为 100 元人民币;投资人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代销机构网点公告。
2、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含申购费)人民币;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3、投资人在各代销机构的最低赎回份额和最低持有份额详见各代销机构网点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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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投资者应及时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1)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同时区分普通客户申购和特定投资者申购(仅限直销柜台)。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普通客户申购费率 特定投资者申购费率
(仅限直销柜台)
M〈100 万元 1.50% 0.60%
100 万元≤M〈300 万元 0.90% 0.36%
300 万元≤ M〈500 万元 0.30% 0.12%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每笔 1000 元
(2)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2、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 100%全部计入基金资产。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年份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赎回期限(N) 赎回费率
N<1 年 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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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年≤N<2 年 0.30%
N≥2 年 0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普通客户)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50%)=9,852.22 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额=9,852.22/1.050=9,383.07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申购费率为 1.5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 9,383.07 份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者(特定投资者)在直销柜台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 50,000/(1+0.60%)=49,701.7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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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费用 = 50,000-49,701.79=298.21元
申购份额 = 49,701.79/1.050=47,335.04份
即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申购费率为 0.6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 47,335.04 份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00 天,对应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13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213=121,300.00 元
赎回费用=121,300.00×0.5% = 606.50 元
净赎回金额=121,300.00-606.50=120,693.5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00 天,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13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20,693.50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
广发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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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广发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 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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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 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 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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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自下而上精选具有良好持续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力求获得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理念
本基金力求把握成长型企业的特征,发掘在经济结构转型、社会结构变革和国家政策导向等方面涌现出的机会,通过配置投资相应的受益资产,为投资者获取长期稳健的投资回报。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权证、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投资于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四、投资策略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分析和整体市场估值水平的变化自上而下的进行资产配置,对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大类资产配置比例进行动态调整,在降低市场风险的同时追求更高收益。
1、在宏观经济分析中,本基金将对相关的宏观经济变量进行分析和预测,并结合政策面、市场资金面积极把握市场发展趋势。在宏观经济研究中,本基金的关注重点具体如下表所示:
宏观分析重点关注的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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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重点
宏观 GDP 及构成:季度 GDP、GDP 构成、季度 GDP 增长率等;
经济 消费相关:月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消费者信心指数、社会消费品零售
方面 总额增长速度、城镇居民收入及增长率、居民储蓄率、实际工资指数等;
工业相关:月度工业增加值及其增长率、工业品价格指数、月度进出口
数据等;
其他:市场利率、汇率、货币供应量、人口增长率等
政策 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等
方面
市场 资金需求因素:IPO、增发、配售等所需资金量;
资金 资金供给因素:居民储蓄进行证券投资的增量,基金、券商自营及 QFII
方面 的新增投资额,居民证券账户新增开户数等
2、在整体市场估值水平分析方面,本基金通过重点关注市场平均 PE、PB、PEG 等指标相对于长期均值水平的偏离度,把握市场整体估值水平的高低,并结合市场整体盈利水平来研判股市相对风险和市场变化趋势。
(二)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成长型股票优选策略,通过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自下而上的精选 A 股市场中具有持续成长潜力且估值合理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
1、定量分析
公司的成长性最终体现为利润的增长。因此,本基金将预期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和预期主营业务利润率作为企业成长性考察的主指标,并结合税后利润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筛选出盈利能力超过市场平均水平的上市公司。
(1)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的增长往往意味着公司市场份额的扩大, 是
把握公司成长性的主要指标。本基金在考察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时,将在考察历
史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的基础上,结合分析公司的产能扩张、主导产品的市场供
求变化趋势、行业竞争格局、以及产品的差异性或替代性等因素,参考上市公司
的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指标,从而准确把握预期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的质
量和有效性。
(2) 主营业务利润率。主营业务利润率反映了公司主营业务获利能力的强弱,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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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竞争能力之所在。
2、定性分析
公司盈利增长的持续性主要取决于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因此,本基金将在定量筛选的基础上,从技术优势、资源优势和商业模式等方面,把握公司盈利能力的质量和持续性,进而判断公司成长的可持续性。
(1) 技术优势分析。较强的技术优势和可持续的研发能力及研发投入,可以促使公司
所掌握的技术不断转化为新产品或服务,为公司成长提供动力。本基金通过分析
公司拥有的专利和专有技术的数量、新产品的数量及推出的速度、核心技术是否
具有较高的竞争壁垒、产品和研发上的经费投入情况等,判断公司的技术优势及
其可持续性。
(2) 资源优势分析。垄断资源可以为公司在较长时期内的发展提供较好的利润来源。
对于具有特许权、专有技术、品牌等独特资源或者矿产、旅游等自然资源的公司,
本基金将主要通过对公司的行业垄断性、进入壁垒、政策扶持力度等方面的分析,
判断公司的资源优势是否支持其持续成长。
(3) 商业模式分析。公司的商业模式决定了其在行业中的地位和发展潜力,独特的商
业模式将支持公司的快速发展。本基金将从商业模式的独特性、可复制性、可持
续性及赢利性等角度考察公司的商业模式是否符合行业发展的趋势、是否可以维
持公司销售规模和盈利的持续性增长。
3、估值分析
成长型股票往往具有较高的估值水平。为尽可能规避估值风险,本基金将在上述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的基础上,综合采用 PEG、PE、PB 等相对估值指标与股利折现模型、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等绝对估值方法,对成长型股票的投资价值进行辅助性的评估和判断。
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本基金将选择具有持续成长潜力且估值合理的上市公司,并选择合理时机,逐步建立股票组合。
(三)债券投资策略
在债券投资上,本基金将坚持稳健投资原则,对各类债券品种进行配置。本基金将通过自上而下的宏观分析以及对个券相对价值的比较,发现和确认市场失衡,把握投资机会;在良好控制利率风险及市场风险、个券信用风险的前提下,为投资者获得稳定的收益。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综合考虑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等方面特征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和
广发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比较,对个券发行主体的性质、行业、经营情况、以及债券的增信措施等进行全面分析,选择具有优势的品种进行投资,并通过久期控制和调整、适度分散投资来管理组合的风险。
债券投资策略的关键是对未来利率走向的预测,并及时调整债券组合使其保持对利率波动的合理敏感性。本基金将在利率合理预期的基础上,通过久期管理,稳健地进行债券投资,控制债券投资风险。在预期利率上升阶段,保持债券投资组合较短的久期,降低债券投资风险;在预期利率下降阶段,在评估风险的前提下,适当增大债券投资的久期,以期获得较高投资收益。
(四)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并根据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判,以及对股指期货合约的估值定价,与股票现货资产进行匹配,实现多头或空头的套期保值操作,由此获得股票组合产生的超额收益。本基金在运用股指期货时,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流动性及风险收益特征,对冲系统性风险以及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改善投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2、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加强基金风险控制,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投资权证遵循下述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千分之五。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超过该权证的百分之十。
若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有新规定的,本基金将按最新规定执行。
五、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程序
(一)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微观经济运行趋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二)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整体投资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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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研究发展部根据自身或者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构建股票备选库,对拟投资对象进行持续跟踪调研,并提供个股决策支持;固定收益部债券研究小组提供债券研究支持。
3、基金经理小组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战略,根据投研联席会议的决议,结合对证券市场、上市公司、投资时机的分析,拟订所辖基金的具体投资计划,包括:资产配置、行业配置、重仓个股投资方案。
4、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小组提交的方案进行论证分析,并形成决策纪要。
5、根据决策纪要,基金经理小组构造具体的投资组合及操作方案,交由中央交易部执行。
6、中央交易部按相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基金经理小组。
7、监察稽核部的绩效评估与风险管理小组重点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定期进行基金绩效评估,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综合评估意见和改进方案。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50%×沪深 300 指数+50%×中证全债指数。
采用该比较基准主要基于如下考虑:
1、作为专业指数提供商提供的指数,中证指数公司提供的中证系列指数体系具有一定的优势和市场影响力;
2、在中证系列指数中,沪深 300 指数的市场代表性比较强,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的比较基准;而中证全债指数能够较好的反映债券市场变动的全貌,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投资的比较基准。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这些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货币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而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高风险、较高收益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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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95%;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广发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6、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九、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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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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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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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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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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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中小企业私募债同样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1)投资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的结算价格;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广发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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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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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股指期货估值方法的第(2)小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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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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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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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广发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8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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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托管协议约定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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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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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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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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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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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可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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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由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深度和宽度相对较低,交易相对较不活跃,可能增大银行间债券变现难度,从而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的风险。
(6)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7)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
(8)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2、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失误或公司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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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决策风险: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操作风险: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失误等人为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职业道德风险:是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4、流动性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5、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6、投资管理风险:(1)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货币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而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高风险、较高收益品种。(2)选股方法、选股模型风险;(3)基金经理主观判断错误的风险;(4)其他风险。
7、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主体一般是信用资质相对较差的中小企业,其经营状况稳定性较低、外部融资的可得性较差,信用风险高于大中型企业;同时由于其财务数据相对不透明,提高了及时跟踪并识别所蕴含的潜在风险的难度。其违约风险高于现有的其他信用品种,极端情况下会给投资组合带来较大的损失。
8、股指期货风险
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但期货市场价格波动性较大,股指期货交易使基金仍面临一定的风险。
9、其他风险
(1)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
广发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1、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基金代销机构代理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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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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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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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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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广发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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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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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本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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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广发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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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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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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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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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广发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力。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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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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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 4004-56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成立时间: 2003 年 8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91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注册资本:人民币 1.2 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成立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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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权证、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履行。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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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95%;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6)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时,本基金不受上述投资组合限制并相应修改其投资组合限制规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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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合同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以上名单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予以更新并通知对方。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
广发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
广发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守《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基金投资中期票据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2)基金管理人应将经董事会批准的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应根据《托管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托管基金拟购买中期票据的数量和价格、应划付的金额等执行指令所需相关信息,并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8、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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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签订风险控制补充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等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前将经董事会批准的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提供给资产托管人。
9、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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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
广发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之日起 10 日内,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三)基金基本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行资金支付,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人民币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广发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募集资金经验资后,基金托管人负责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基金托管人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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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广发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中小企业私募债同样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估值方法:(1)投资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的结算价格;(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的基础上,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发现方应及时通知对方,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广发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会计问题,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二)净值差错处理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如采用本协议第八章“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中估值方法的第 1-5、7 进行处理时,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股指期货估值方法第(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双方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三)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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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五)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确保核对一致。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告。季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季度终了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的 60 日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表完成当日,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更新招募说明书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15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2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可以出具复核确认书(盖章)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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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注册登记人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并确认认购申请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人负责编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一)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议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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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1)基金财产清算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人、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基金财产清算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基金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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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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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账户业务、基金份额的登记、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等服务。
二、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及邮寄服务
1、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投资记录。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次交易结束后(T 日),本基金销售网点将于 T+2 日开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该笔交易成交确认单的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在 T+2 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基金交易情况。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网点应根据在直销机构网点进行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打印成交确认单。基金销售代理人应根据在代销网点进行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进行成交确认。
2、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阅对账单: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查阅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网站、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人定制纸质或电子形式的定期对账单。定期对账单分为季度对账单及年度对账单。本基金管理人在每季度结束后向本季度有交易并定制季度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季度对账单;每年结束后向所有本年度末持有基金份额并定制年度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年度对账单。
3、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包括电话呼叫中心和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销售网点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信息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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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时如预留电子邮件地址,可订制电子邮件服务,内容包括基金净值播报、交易确认及相关基金资讯信息等;如预留手机号码,可订制手机短信服务,内容包括基金净值播报、交易确认等。已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未预留相关资料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到销售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包括电话呼叫中心和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办理资料变更。
四、信息查询
基金管理人为每个基金账户提供一个基金账户查询密码,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基金账号和该密码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查询客户基金账户信息;同时可以修改通信地址、电话、电子邮件等信息;另外还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基金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信息。
五、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站在线客服、呼叫中心人工座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进行投诉。
六、服务联系方式
1、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95105828(免长途费),该电话可转人工服务。
传真:020-34281105
2、互联网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s@gf-fund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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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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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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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广发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二)《广发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三)《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四)《广发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五)法律意见书(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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