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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QDII) (000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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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QDII)000193
基金类型:股票型、QDII     成立日期:2013-08-07     基金规模:0.10亿份     基金经理: 吴向军 
基金全称: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已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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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状态: 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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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关于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7 年 11 月 17 日在《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www.gtfund.com)发布
了《关于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国
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
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 现场开会方式
2、会议召开时间: 2017 年 12 月 19 日 9 时 30 分
3、会议召开地点: 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昱大厦 16 层
4、会议登记截止时间: 2017 年 12 月 19 日 9 时 15 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本公告的要求,携带必需的文件于会议登记截止时
间之前到达会议地点办理会议登记手续。会议登记于 2017 年 12 月 19 日 8 时整开始办理。
会议登记截止时间后,不再对未登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进行登记,未登记的持有
人或其代理人不得入场参加会议。
5、会务常设联系人:辛怡
联系电话: 021-31089000
持有人大会专线/客服电话:( 400-888-8688 转 0)
6 、 投 资 者 如 有 任 何 疑 问 , 可 致 电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888-8688 ,
021-31089000 咨询。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终止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
2
件一)。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17 年 11 月 17 日,即 2017 年 11 月 17 日交易时间结束后,
在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四、 会议的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1、 基金管理人授权的大会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2、大会主持人宣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数量及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总
数、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
3、大会主持人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4、大会主持人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5、 大会主持人公布监督人、 见证律师、公证机关和公证员;
6、 大会主持人宣读议案;
7、享有表决权的与会人员对议案进行审议,并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8、监票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表决后立即对投票情况进行清点,公证员对计
票过程予以公证;
9、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10、形成大会决议,由见证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形成决
议的合法性、合规性发表法律意见, 并由公证员发表公证意见。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需要提供的文件
1、 个人投资者出席会议的,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2、 机构投资者出席会议的,需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 和代表机
构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
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机构投资者出席会议的其他证明文件;
3、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出席会议的,需提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
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和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该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
3
资者出席会议的其他证明文件;
4、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基金管理人或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等代理人出席本
次大会的,还应按照本公告第六条授权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六、授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如不能亲自出席本次大会,可以授权委托基金管理人或其他符
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等代理人出席会议并投票。
1、 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正反面
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二)。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
身份证件原件和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
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
证书复印件等) , 和代表代理机构出席会议的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及代
理机构授权委托书。
2、 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提供机构投资者的加盖公章的营
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
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二)。如代理人为个人,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
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
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 和代表代理机构出席会议的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
件及正反面复印件及代理机构授权委托书。
3、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二) 。如代理人为个人,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
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
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 和代表代理机构出席会议的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
件及正反面复印件及代理机构授权委托书。
4、 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5、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基金管理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 可将填妥的书面授权文
件和按本公告要求所需的相关文件于 2017 年 12 月 18 日 17: 00 以前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
方式送达至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 “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
4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相关文件的时间为
准,即: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快递送达的,以基金管理人签收时间为准;以邮
寄挂号信方式送达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昱大厦 16 层-19 层
会务常设联系人:辛怡
联系电话: 021-31089000
邮政编码: 200082
6 、 投 资 者 如 有 任 何 疑 问 , 可 致 电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888-8688 ,
021-31089000 咨询。
七、计票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与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
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会
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
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 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公告规定,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
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的基金份额总数。 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
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5、 计票过程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八、 决议生效条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出席会议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
50%);
3、《关于终止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须经
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通过;
4、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九、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出席会议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的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基金法》,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
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
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
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
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十、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持有人大会专线/客服电话:( 400-888-8688 转 0)
会务常设联系人:辛怡
联系电话: 021-31089000
传真: 021-31081700
电子邮件: service@gtfund.com
网址: www.gtfund.com
2、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 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人:林奇
联系方式: 021-62154848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十一、重要提示
6
1、本次会议将于 2017 年 12 月 19 日 9 时 30 分召开,届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见证律师和公证机关人员将对与会人员资格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予以登记,请出席会议人员
务必按照本公告的要求,携带必需的文件于 2017 年 12 月 19 日 8 时之前到达会议地点,以
便验证入场。会议登记截止时间为 2017 年 12 月 19 日 9 时 15 分。 会议登记截止时间后,不
再对未登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进行登记,未登记的持有人或其代理人不得入场参
加会议。
2、 若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终止基金合同事项获表决通过并生效,则本基金
将进入清算程序,基金财产按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特别提醒投资人注意本基金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将进入清算程序的风险。
3、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查阅,投资者
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688、 021-31089000 咨询。
4、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 《关于终止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
附件三:《 关于终止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11 月 20 日
7
附件一:
关于终止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有关事项的议案
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 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提议终止《 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三《关于终止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
为实施终止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终止基金合同的有关
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清算程序及基金合同终止的具体时间,并根据《关
于终止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的相关内容对本
基金实施清算并终止基金合同。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11 月 17 日
8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本人(或本机构) 出席于 2017 年 12
月 19 日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的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
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本授权委托书中“基金账户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基金账户号。同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
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
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2、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9
附件三:
《 关于终止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有关事项的说明》
一、声明
1、 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8 月 7 日生效。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 国泰美国房地产开
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等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 国
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终止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
项的议案》 。
2、本次终止基金合同事项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存在无法获得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二、方案要点
(一)基金财产清算
1、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决议生效之
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之日起,本基金即进入清算程序,基金管理人
不再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
管费。
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据此落实相关事项,并授权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具体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
10
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 3)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 5)制作清算报告;
(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8)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按照《基金
合同》的规定,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考虑到本基金清算的实
际情况,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本基金的清算费用将由基金管理人代为支
付。
6、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 1)支付清算费用;
( 2)交纳所欠税款;
( 3)清偿基金债务;
(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2)、( 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7、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后,基金合同终止。
三、基金管理人就方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一)本基金的历史沿革
11
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646 号文核准募
集。基金管理人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3 年 6 月 13 日至 2013 年 8 月 2 日公开
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国泰
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8 月 7 日生效。
(二)终止基金合同的可行性
1、不存在法律障碍
《基金法》 第四十七条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行使
下列职权: ……(二)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
《基金法》 第八十六条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
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但是,转换基金的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经参加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
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不存在技术障碍
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中有关基金财产清算的规定,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
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本基金的管
理人、托管人已就财产清算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准备,技术可行。清算报告将由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外部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技术方面的障碍。
四、 终止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 议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提议终止基金合同并设计具体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对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
走访,认真听取了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如有
12
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终止基金合同的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
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二)流动性风险
自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之日起,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持
有人提出的份额赎回申请。敬请持有人关注本基金清算期间的流动性风险。
在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前,如出现全部基金份额均被赎回的情形,本基金仍将在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之日起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同时,由于所有清算费用将由基金管
理人代为支付,因此即使是在待分配财产为零的情形下,也不会出现基金资产不足以支付清
算费用的风险。
五、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 021-31089000
传真: 021-31081700
电子邮件: service@gtfund.com
网址: www.gt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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