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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嘉实丰益纯债定期债券 (00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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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丰益纯债定期债券000116
基金类型:债券型     成立日期:2013-05-21     基金规模:9.94亿份     基金经理: 闵锐 程剑 
基金全称:嘉实丰益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封闭期:1年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0.13%
  • 近一月增长率
    0.78%
  • 近一季增长率
    2.16%
  • 近半年增长率
    3.65%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0.6% 服务保障:

众禄费率: 0.06% (1.00折)"众禄"为您节省5.36元/千元!

预计开放日(有限制): 10-21~11-01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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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嘉实丰益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第十个开放期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关于嘉实丰益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第十个开放期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3 年 9 月 27 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嘉实丰益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嘉实丰益纯债定期债券

基金主代码 000116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3 年 5 月 21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嘉实丰益纯债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嘉实丰益纯债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23 年 10 月 9 日

赎回起始日 2023 年 10 月 9 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2023 年 10 月 9 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23 年 10 月 9 日

注:投资者范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2 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2023 年 10 月 9 日(含该日)至 2023 年 10 月 20 日(含该日)为本基金第十个开放期。
投资人在开放期内的每个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开放期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如果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原定开放起始日或开放期不能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开放起始日或开放期相应顺延。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详见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3 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或非直销销售机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20,000 元,但已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可以适用首次单笔最低限额人民币 1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的具体申购最低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地方社会保障基金(若法规允许)、企业年金单一计划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等。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50 万元 0.24%

50 万元≤M<100 万元 0.20%

100 万元≤M<300 万元 0.16%

300 万元≤M<500 万元 0.08%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50 万元 0.60%

50 万元≤M<100 万元 0.50%

100 万元≤M<300 万元 0.40%

300 万元≤M<500 万元 0.20%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注:2013 年 4 月 9 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了《关于网上直销开通基金后端收费模式并实施
费率优惠的公告》,2013 年 9 月 13 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开通后端收费基金产品的公告》,自 2013 年 9 月 17 日起,开通本基金在本公司基金网上直销系
统的后端收费模式(包括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基金转换等业务)、并对通过本公司基金网上直销系统交易的后端收费进行费率优惠,本基金优惠后的费率见下表:

持有期限(T) 基金网上直销

后端申购优惠费率

0
1 年≤T<3 年 0.05%

T≥3 年 0.00%

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和非直销销售机构暂不开通后端收费模式。具体请参见嘉实基金网站刊载的公告。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4 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对于基金份额单笔赎回不设下限。对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也不设下限,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具体单笔赎回最低份额以各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H) 赎回费率

H<7 天 1.50%

7 天≤H<30 天 0.75%

H≥30 天 0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于所收取的基金份额赎回费,基金管理人将其总额的100%计入基金财产。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5 转换业务
5.1 可转换基金

本基金开通与嘉实旗下其它开放式基金(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且已公告开通基金转换业务)之间的转换业务,各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状态、交易限制及转换名单
可从各基金相关公告或嘉实官网基金详情页面进行查询。
5.2 基金转换费用

本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1)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前端转前端”的模式)

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的,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从低申购费用基金向高申购费用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差费用;从高申购费用基金向低申购费用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用差额进行补差。
(2)通过直销(直销柜台及网上直销)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前端转前端”的模式)
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的,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从 0 申购费用基金向非 0 申购费用基
金转换时,每次按照非 0 申购费用基金申购费用收取申购补差费;非 0 申购费用基金互转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

通过网上直销办理转换业务的,转入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率比照该基金网上直销相应优惠费率执行。

(3)通过网上直销系统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后端转后端”模式)

若转出基金有赎回费,则仅收取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若转出基金无赎回费,则不收取转换费用。

(4)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

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转出基金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基金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基金申购费用=(转出基金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基金申购费率÷(1+转出基金申购费率)

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转出基金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入基金申购费率÷(1+转入基金申购费率)

申购补差费用 =MAX(0,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转出基金申购费用)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用+申购补差费用

净转入金额=转出基金金额-转换费用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的,收取的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以及该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

5.3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基金转换的时间:投资者需在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均有交易的当日,方可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2)基金转换的原则:

①采用份额转换原则,即基金转换以份额申请;

②当日的转换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③基金转换价格以申请转换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④投资者可在任一同时销售拟转出基金及转入基金的销售机构处办理基金转换。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的基金;

⑤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更改上述原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

(3)基金转换的程序

①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转换的申请。

投资者提交基金转换申请时,账户中必须有足够可用的转出基金份额余额。

②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规定的基金业务办理时间段内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转

换的申请日(T 日),并在 T+1 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 T+2 日及之后查
询成交情况。

(4)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转换时,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由本基金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时,最低转出份额以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发布的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基金转换的有关限制并及时公告。

(5)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出基金份额、增加转入基金份额的权益登记手续。一般情况下,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转入部分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于开始实施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

(6)基金转换与巨额赎回

当发生巨额赎回时,本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本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但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部分转出申请的情况下,对未确认的转换申请将不予顺延。

(7)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①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转入申请:

(a)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b)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转入申请;

(c)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d)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转入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e)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f)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g)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h)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转入申请的措施;

(i)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转出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转出款项:

(a)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转出款项;

(b)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转出申请或延缓支付转出款项;

(c)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d)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e)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转出申请的措施;

(f)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③基金转换业务的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背有
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之前提下调整上述转换的收费方式、费率水平、业务
规则及有关限制,但应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投资者到本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办理本基金转换业务时,其相关具体办理规定
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6 基金销售机构
6.1 直销机构
(1)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 16 号院 4 号楼汇亚大厦 12 层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215577

联系人 黄娜

(2)嘉实基金直销网上交易

具体信息详见本公司网站(www.jsfund.cn)。
6.2 场外非直销机构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北京加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五矿证券有限公司、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甬兴证券有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各销售机构可办理的基金业务类型及具体业务办理状况遵循其各自规定执行。
6.3 其他与基金销售机构相关的事项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及转换等业务的具体网点、流程、规则、数额限制等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各销售机构可办理的基金业务类型及业务办理状况以其各自规定为准。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jsfund.cn)查询本基金销售机构信息。

7.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管理人将在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次日,披露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敬请投资者留意。
8.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嘉实丰益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为契约型、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机构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的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况,请认真阅读《嘉实丰益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亦可登陆本公司网站( www.jsfund.cn)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进行查询。

(3)投资者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在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4)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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