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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南方中债中期票据指数债券A (00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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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中债中期票据指数债券A000022
基金类型:指数型、债券型     成立日期:2013-05-03     基金规模:0.31亿份     基金经理: 董浩 
基金全称:南方中债中期票据指数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已终止

基金到期日

购买状态: 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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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中票: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
南方中债中期票据指数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2015 年 11 月 03 日
南方中债中期票据指数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录
§1 绪言.............................................................................................................................................. 4
§2 释义.............................................................................................................................................. 5
§3 基金管理人.................................................................................................................................. 9
§4 基金托管人................................................................................................................................ 20
§5 相关服务机构............................................................................................................................ 22
§6 基金的募集................................................................................................................................ 57
§7 基金合同的生效........................................................................................................................ 58
§8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59
§9 基金的投资................................................................................................................................ 68
§10 基金的财产.............................................................................................................................. 77
§11 基金资产估值 .......................................................................................................................... 78
§12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82
§13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84
§14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86
§15 基金的信息披露...................................................................................................................... 87
§16 风险揭示.................................................................................................................................. 92
§17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95
§18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7
§19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5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124
§21 其他应披露事项.................................................................................................................... 127
§22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128
§23 备查文件................................................................................................................................ 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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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中债中期票据指数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2 年 12 月 31 日证监许可[2012]1767 号文核准募集。基金合同
已于 2013 年 5 月 3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承担基金投资
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
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
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
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等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
益率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如所投资债
券的发行人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等情况,可能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本基金通过被动
式指数化投资以实现跟踪中债-新中期票据总指数,但由于基金费用、交易成本等因素,可
能造成本基金实际收益率与指数收益率存在偏离。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
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
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5 年 11 月 3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5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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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中债中期票据指数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以及《南方中债中期票据指数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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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中债中期票据指数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2 释义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南方中债中期票据指数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南方中债中期票据指数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南方中债中期票据指数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发售公告: 指《南方中债中期票据指数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南方中债中期票据指数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 2011 年 6 月 9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11 年 10 月 1 日
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中国证监会颁布、2004 年 7 月 1 日实
施并在 2012 年 6 月 19 日发布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发起式基金: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增设发起式基金审核通道有
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
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
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发起资金: 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发
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
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元: 指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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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中债中期票据指数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 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
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
易过户等;
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南方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
本基金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指按照《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 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
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
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
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
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
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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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中债中期票据指数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
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或基金中的某一类
别份额(转出基金)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或其
他类别份额(转入基金)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
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或其它媒体;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登记机构
办理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巨额赎回: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
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
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的情形;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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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中债中期票据指数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
式;
T 日: 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
日。
T+n 日: 指 T 日后(不包括 T 日)第 n 个工作日,n 指自然数;
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以及
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
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财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
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
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
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电脑系统或
数据传输系统非正常停止以及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
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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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中债中期票据指数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3 基金管理人


3.1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塔楼 31、32、33 层整

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6 日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电话:(0755)82763888
传真:(0755)82763889
联系人:鲍文革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4 号文批准,由南方证券有限公
司、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广西信托投资公司共同发起设立。2000 年,经中国证监会证
监基金字[2000]78 号文批准进行了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到 1 亿元人民币。2005 年,经中
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01 号文批准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 1.5 亿元人民币。2010
年,经证监许可[2010]1073 号文核准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 30%股权转让
给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14 年公司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金达 3 亿元人民币。目
前股权结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5%、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30%、厦门国际信托有
限公司 15%及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



3.2 主要人员情况

3.2.1 董事会成员
吴万善先生,董事,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
分行金融管理处科员、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市分行江宁支行科员;华泰证券证券发行部副经理、
总经理助理;江苏省证券登记处总经理;华泰证券副总经理、总裁。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兼党委副书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华泰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
董事。
张涛先生,董事,中共党员,毕业于河海大学技术经济及管理专业,获博士学位。1994
年 8 月加入华泰证券,历任总裁秘书、投资银行一部业务经理、上海总部投资银行业务部副
总经理、公司董事会秘书、总裁助理兼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副总裁、党委委员。现任华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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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中债中期票据指数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华泰长城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华泰金融控股(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
姜健先生,董事,中共党员,毕业于南京林业大学经济及管理专业,获硕士学位。1994
年 12 月加入华泰证券并一直在华泰证券工作,历任人事处职员、人事处培训教育科科长、
投资银行总部股票事务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一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一部高级经理、投资
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发行部经理、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投资银行总部业务总监、总裁助理、
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等职务。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副总裁、党委委员、董事会秘书;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华泰紫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有限
责任公司董事长、华泰瑞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证通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
夏桂英女士,董事,中共党员,高级经济师,26 年法律公司管理经济工作从业经历。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专业,获法学硕士学位。曾先后担任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法制研究所
教师、深圳市人大法工委办公室主任科员、深圳市光通发展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深圳市投
资管理公司总法律顾问、深圳市对外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等职。2004 年
10 月加入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历任法律事务部部长、企业一部部长职务。现任深圳
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深圳市通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公司董事、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
项建国先生,董事,中共党员,高级会计师,大学本科毕业于中南财经大学财务会计专
业。曾在江西财经大学任教并担任审计教研室副主任,其后在深圳蛇口信德会计师事务所、
深圳市商贸投资控股公司、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任职,历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投
资部部长、投资发展部部长、企业一部部长、战略发展部部长,长期从事投融资、股权管理、
股东事务等工作。现任深圳市投控产业园区开发运营公司副总经理、中国深圳对外贸易(集
团)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监事、华润五丰肉类食品(深圳)有限公司
董事、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董事。
李自成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厦门大学哲学系团总支副书记、
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办公室主任、营业部经理、计财部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厦门国际
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工会主席、党总支副书记。
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
庄园芳女士,董事,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历任兴业证券交易业务部总经理助理、负
责人,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投资总监;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兴业
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兴证(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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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中债中期票据指数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杨小松先生,总裁,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注册会计师。历任德勤国际会计师行会计
专业翻译,光大银行证券部职员,美国 NASDAQ 实习职员,证监会处长、副主任。2012 年加
入南方基金,担任督察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党委副书记。
姚景源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国家经委副处长、商业部政策研究室副处长、
国际合作司处长、副司长、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商业行业分会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国内贸
易部商业发展中心主任、中国商业联合会副会长、秘书长、安徽省政府副秘书长、安徽省阜
阳市政府市长、安徽省统计局局长、党组书记、国家统计局总经济师兼新闻发言人。现任国
务院参事室特约研究员,中国经济 50 人论坛成员,中国统计学会副会长。
李心丹先生,独立董事,金融学博士,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
部全国金融硕士专业学位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历任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助教、讲师、副
教授、教授,现任南京大学工程管理学院院长、金融工程研究中心主任、南京大学创业投资
研究与发展中心执行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江苏省省委决策咨询专家、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委员会委员及公司治理委员会委员、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国信证券等单
位的博士后指导导师,中国金融学年会常务理事、国家留学基金会评审专家、江苏省资本市
场研究会会长、江苏省科技创新协会副会长。
周锦涛先生,独立董事,工商管理博士,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高级资深会员。曾任职香
港警务处(商业罪案调查科),香港证券及期货专员办事处,及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
会,退休前为该会的法规执行部总监。其后曾任该会法规执行部顾问及香港汇业集团控股有
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现任香港金融管理局顾问。
郑建彪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20 年以上证券从业经历。毕业于财
政部科研所,曾任职于北京市财政局、深圳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京都会计师事务所等机
构,先后担任干部、经理、副主任等工作。现担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董事
合伙人,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职务。
周蕊女士,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学历,曾工作于北京市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信利(深圳)律师事务所,现任北京市金杜(深圳)
律师事务所华南区管理合伙人,全联并购公会广东分会副会长、广东省律师协会女律师委员
会副主任、深圳市中小企业改制专家服务团专家、深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联盟副主席、深
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3.2.2 监事会成员
舒本娥女士,监事,15 年的证券行业从业经历。毕业于杭州电子工业学院会计专业,
获学士学位。曾任职于熊猫电子集团公司,担任财务处处长工作。1998 年 10 月加入华泰证
券,历任计划资金部副总经理、稽查监察部副总经理、总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理。现任华
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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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华泰长城期货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华泰紫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华泰瑞通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
姜丽花女士,监事,中共党员,高级会计师,大学本科毕业于深圳广播电视大学会计学
专业。曾在浙江兰溪马涧米厂、浙江兰溪纺织机械厂、深圳市建筑机械动力公司、深圳市建
设集团、深圳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工作,2004 年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成立至今,历任
公司计划财务部副经理、经理,财务预算部副部长,长期从事财务管理、投融资、股权管理、
股东事务等工作,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考核分配部部长,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董事、深圳市深投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
苏荣坚先生,监事,中共党员,学士学位,高级经济师。历任三明市财政局、财委,厦
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财务部业务主办、副经理,自营业务部
经理;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兼财务部总经理。
林红珍女士,监事,投资经济管理专业学士学位,后参加人民大学金融学院研究生进修
班。曾任厦门对外供应总公司会计、厦门中友贸易联合公司财务部副经理、厦门外供房地产
开发公司财务部经理,1994 年进入兴业证券,先后担任计财部财务综合组负责人、直属营
业部财务部经理、财务会计部计划财务部经理、风险控制部总经理助理兼审计部经理、风险
管理部副总监、稽核审计部副总监、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兴业证券风险管
理部总经理,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兴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苏民先生,职工监事,博士研究生,工程师。历任安徽国投深圳证券营业部电脑工程师,
华夏证券深圳分公司电脑部经理助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副总监、市场服务
部总监、电子商务部总监;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监。
张德伦先生,职工监事,中共党员,硕士学历。历任北京邮电大学副教授、华为技术有
限公司处长、汉唐证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海王生物人力资源总监、华信惠悦咨询公司副总
经理、首席顾问,2010 年 1 月加入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人力资源部总监。
徐超先生,职工监事,工商管理硕士。曾担任建设银行深圳分行科技部开发中心副经理,
2000 年 10 月加入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信息技术部主管、总监助理、副总监、执行
总监,现任运作保障部总监。
林斯彬先生,职工监事,民商法专业硕士,先后担任金杜律师事务所证券业务部实习律
师、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资产保全部职员、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职员,2008 年 12 月加入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
任监察稽核部经理、高级经理、总监助理、副总监,现任监察稽核部执行总监。
3.2.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吴万善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杨小松先生,总裁,简历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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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中债中期票据指数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俞文宏先生,副总裁,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历任江苏省投资公司业务经
理、江苏国际招商公司部门经理、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江苏国信高
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03 年加入南方基金,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裁、党委委员、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郑文祥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湖北省荆州市农业银行、南方证券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公司。2000 年加入南方基金,历任国债投资经理、专户理财部副总监、南方
避险增值基金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兼养老金业务部总监,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裁。
朱运东先生,副总裁,中共党员,经济学学士。曾任职于财政部地方预算司及办公厅、
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2002 年加入南方基金,历任北京分公司总经理、产品开发部
总监、总裁助理、首席市场执行官,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秦长奎先生,副总裁,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南京汽车制造厂经营计划处科员,
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基金部总经理、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
债券部总经理。2005 年加入南方基金,曾任督察长兼监察稽核部总监,现任南方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裁、纪委委员。
常克川先生,副总裁,中共党员,EMBA 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农业银行副处级秘书,
南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业务部总经理、沈阳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联合证券(现为
华泰联合证券)董事会秘书、合规总监等职务;2011 年加入南方基金,任职董事会秘书、
纪委书记,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纪委书记、南方资本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李海鹏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曾任美国 AXA Financial 公司投资部高级分析
师,2002 年加入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全
国社保及国际业务部执行总监、全国社保业务部总监、固定收益部总监、总经理助理兼固定
收益投资总监,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南方东英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香港)董事。
鲍文革先生,督察长,中国民主同盟盟员,经济学硕士。历任财政部中华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师,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投行部及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1998 年加入南方基金,历任
运作保障部总监、公司监事、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助理,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3.2.4 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为:2013 年 5 月至 2014 年 7 月,刘朝阳;2014 年 7 月至 2014 年
9 月,刘朝阳、孟飞;2014 年 9 月至 2015 年 9 月,孟飞;2015 年 9 月至今,孟飞、董浩。
孟飞先生,金融学硕士学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曾担任第一创业证券公司债券交易员、
交易经理、高级交易经理。2013 年 5 月加入南方基金,任固定收益部高级研究员,201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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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月至今,任南方启元基金经理;2014 年 7 月至今,任南方 50 债基金经理;2014 年 7 月至
今,任南方中票基金经理;2014 年 9 月至今,任南方安心基金经理;2015 年 1 月至今,任
南方润元基金经理。
董浩先生,南开大学金融学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10 年 7 月加入南方基金,具
有 5 年债券交易、研究及投资管理工作经验,历任交易管理部债券交易员、固定收益部货币
理财类研究员、南方现金通基金经理助理;2015 年 9 月至今,任南方现金通基金经理;2015
年 9 月至今,任南方 50 债基金经理;2015 年 9 月至今,任南方中票基金经理。
3.2.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总裁杨小松先生,副总裁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香港)董
事李海鹏先生,交易管理部总监王珂女士,固定收益部总监韩亚庆先生。
3.2.6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3.3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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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
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4 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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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3.5 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
债券, 但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股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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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但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允许的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股除外;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3.6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3.7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
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
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
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
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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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
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行
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化
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
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
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基
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
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
和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制
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
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
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享有充分的
知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
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督察长应当定期
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
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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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
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检
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
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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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
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
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
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
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
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401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375 只,
QDII 基金 26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
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
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
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
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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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4 年,中国银行同时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
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
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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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相关服务机构


5.1 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 6 号免税商务大厦塔楼 31、32、33 层整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755-82763905、82763906
传真:0755-82763900
联系人:张锐珊
5.1.2 代销机构

代销银行: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王嘉朔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陶仲伟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号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客服电话:95599
公司网站:www.abch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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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4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66
公司网站:www.boc.cn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张宏革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站:www.bankcomm.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邓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
7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联系人:王硕
传真:(010)68858117
公司网址:www.psbc.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
8 联系人:高天、虞谷云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注册地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
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东
方文化大厦
9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联系人:廉赵峰
电话:010-89937369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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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王继伟
10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
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
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11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朱红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9709
客服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12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柳澍、卞晸煜
联系电话:021-52629999-218965
客服电话:95561
公司网站:www.cib.com.cn
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张莉
13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21-38637673
客服电话:95511-3
公司网站:bank.pingan.com
办公地址:杭州庆春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吴太普
联系人:严峻
14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571-85108309
客服电话:95398
公司网站:www.hzbank.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15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汤征程
联系电话:021-68475521
客服电话:95594
公司网站:www.bankofshangha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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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6

法定代表人:王金山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16 联系人:董汇

电话:010-85605588
传真:010-85605340
客服电话:96198;400-88-96198;
400-66-96198
网址:www.bjrcb.com
注册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 25

办公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 25

法定代表人:叶文君
17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淑华
电话:0535-6699660
传真:0535-6699884
客服热线:4008-311-777
公司网址:http://www.yantaibank.net/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18 法定代表人:侯福宁

联系人:施传荣
联系电话:021-38576666
客服电话:021-962999,4006962999
公司网站:www.srcb.com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华普大厦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华普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少泉
19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余庆君
联系电话:0532-68602127
客服电话:(青岛)96588,(全国)
400-66-96588
公司网站:www.qdccb.com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20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胡技勋
客服电话:96528,上海、北京地区 962528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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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站:www.nbcb.com.cn




注册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沂蒙路 33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 37

法定代表人:钱进
21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田宇 吕芳芳
联系电话:0539-7877821
0539-7877773
客服电话:400-699-6588
公司网站:www.lsbchina.com
注册地址:江汉区建设大道 933 号汉口银行
大厦
办公地址:江汉区建设大道 933 号汉口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新民
22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曾武
联系方式:027-82656704
客服电话:96558(武汉)、40060-96558(全
国)
公司网站:http://www.hkbchina.com
注册地址: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 66 号
办公地址: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 66 号
法定代表人:王自忠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23 联系人:施圆圆
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512-56968212
客服电话:0512-96065
公司网站:www.zrcbank.com
注册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办公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法定代表人:邢增福
24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林波
联系电话:0577-88990082
客服电话:0577-96699
公司网站:www.wzbank.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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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3038 号合作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3038 号合作金融大厦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李伟
25
司 联系人:王璇
联系电话:0755-25188269
传真:0755-25188785
客服电话:4001961200
公司网址:www.4001961200.com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东莞
农商银行大厦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26
司 联系人:杨亢
电话:0769-22866270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法定代表人:郭志文
联系人:遇玺
27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451-86779018
传真:0451-86779018
客服电话:95537,400-60-95537
网址:www.hrbb.com.cn
注册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 8 号
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杨黎
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联系人:余戈
28
公司 电话:0991-4525212
传真:0991-8824667
客服电话:0991-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联系人:王宏
29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服电话:95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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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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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乔志强
联系人:郑夏芳
30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311-67807030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注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天安
国际大厦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天安
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占维
31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格格
电话:0411-82356627
传真:0411-82356590
客服电话:400-664-0099
网址:www.bankofdl.com
注册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居委会拥
翠路 2 号
办公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居委会拥
翠路 2 号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法定代表人:姚真勇
32
限公司 联系人:胡健强
电话:0757-22386489
传真:0757-22388235
客服电话: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东路 10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东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忠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联系人:范亮
33
司 电话:023-67637962
传真:023-67637909
客服电话:023-966866
网址:www.cqrcb.com
注册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光南路 668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光南路 668 号
法定代表人:徐雅清
联系人:何赛丽
34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579-82178270
传真:0579-82178321
客服电话:400-711-6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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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 6

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 6

法定代表人:李镇西
35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芳
联系电话: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9057
客服电话:96016
网址:http://www.bsb.com.cn/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
36
司 联系人:周兆光
电话:020-28019432
传真:020-22389031
客服电话:95313
网址:www.grcbank.com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
1346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
1346 号
法定代表人:蒋伟
37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翁家树
电话:0756-8121095
传真:0756-8121775
客服电话:96588(广东省外加拨 0756),
4008800338
网址:www.crbank.com.cn
注册地址:常州市天宁区延宁中路 668 号
办公地址:常州市天宁区延宁中路 668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联系人:韩璐
38
限公司 电话:0519-89995066
传真:0519-89995066
客服电话:96005
网址:www.jnbank.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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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东南湖大路 1817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东南湖大路 1817

法定代表人:张宝祥
39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孙琦
电话:0431-84999627
传真:0431-84992649
客服电话:400-88-96666(全国)96666(吉林
省)
网址:www.jlbank.com.cn
注册地址:杭州市建国中路 99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建国中路 99 号
法定代表人:张晨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联系人:胡莹
40
限公司 电话:0571-87923324
传真:0571-87923214
客服电话:96592
网址:www.urcb.com
注册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 101 号商业银行
大厦
办公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 101 号商业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世群
41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冬阳
电话:0592-2275261
传真:0592-5373973
客服电话:400-858-8888
网址:www.xmbankonline.com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拓东路 41 号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拓东路 41 号
法定代表人:夏蜀
联系人:戴秋娟
42 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871-63140324
传真:0871-63194471
客服电话:4008896533
网址:http://www.fudian-bank.com/
注册地址:威海市宝泉路 9 号
办公地址:威海市宝泉路 9 号
法定代表人:谭先国
43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文静
电话:0631-5211651
传真:0631-5215726
客服电话:省内 96636、境内 4000096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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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山东省寿光市银海路 19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寿光市银海路 19 号
法定代表人: 颜廷军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44 联系人:周坤玉
限公司
电话:0536-5293756
传真:0536-5293756
客服电话:0536-96633
注册地址: 浙江绍兴柯桥笛扬路 1363 号
办公地址:浙江绍兴柯桥笛扬路 1363 号
法定代表人: 俞俊海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 联系人: 孔张海
45
份有限公司 电话:0575-84788101
传真:0575-84788100
客服电话:4008896596
网址:www.borf.cn
注册地址:中国陕西西安高新路 60 号
办公地址:西安市雁塔区高新路 60 号
法定代表人:王西省
联系人:白智
46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29-88992881
传真:029-88992891
客服电话:4008696779
网址:www.xacbank.com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联系人:熊志强
47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512-69868390
传真:0512-69868370
客服电话: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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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
段 828 号杰座大厦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
段 828 号杰座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永生
48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杨舟
电话:0731-89828900
传真:0731- 89828806
客服电话:0731-96599
网址:www.hrxjbank.com.cn.cn
注册地址:黑龙江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
43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
436 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辉
49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闫勇
电话:0451-85706107
传真:0451-85706036
客服电话:4006458888
网址:www.lj-bank.com
注册地址:桂林市中山南路 76 号
办公地址:桂林市中山南路 7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能
联系人: 周佩玲
50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773-3810130
传真:0773-3851691
客服电话:400-86-96299
网址:www.guilinbank.com.cn.
代销券商及其他代销机构: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庞晓芸
1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站:http://www.htsc.com.cn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
口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2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柯延超
联系电话:0591-38507950
客服电话:95562
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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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
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
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3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
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
厦C座
4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邓颜
联系电话:010-66568292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公司网站:www.gtja.com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马晓男
6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21-20315255
传真:021-20315137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7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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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8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权唐
联系电话:010-85130588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特区报业大厦 16、
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特区报业大厦 14、
16、17 层
9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站:www.cgws.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10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黄婵君
联系电话:0755-82960167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
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1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顾凌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站:www.cs.ecitic.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0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李玉婷
12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公司网站: www.swhys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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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13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晨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95525,10108998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
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
03、05、11、12、13、15、16、18、19、20、21、
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
14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联系人:刘毅
联系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400-600-8008、95532
公司网站:www.china-invs.cn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
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
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李季
15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标
志商务中心 A 栋 11 层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16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吴昊
联系电话:021-68634510-8620
客服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站:www.xcsc.com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
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
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17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站:www.citicss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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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
厦 39F
法定代表人:许刚
18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王炜哲
联系电话:021-20328309
公司网站:www.bocichina.com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
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19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注册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基金业务联系人:李慧灵
20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10-58315221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话: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
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
西证券大厦
21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张曼
联系电话:010-52723273
客服电话:95584
公司网站: www.hx168.com.cn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客户服务热线:95579 或 4008-888-999
22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网站:www.95579.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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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40/4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40/42 层
23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联系人:袁媛
联系电话:0755-83199511
客服电话:0755-83199511
公司网站:www.csco.com.cn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杨树财
24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4006000686,0431-85096733
公司网站:www.nesc.cn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联系电话:021-53519888
25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许曼华
公司网站:www.shzq.com
客服电话:4008918918,021-962518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周俊
26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电话:0451-85863726
传真:0451-82337279
客服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7-9 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7-9 层
27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沈刚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话:95570
公司网站:www.glsc.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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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

28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荣
联系电话:0769-22115712
传真:0769-22115712
公司网站:www.dgzq.com.cn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29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
厦 16-20 层
30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石静武
联系电话:021-38631117
客服电话:95511-8
公司网站:stock.pingan.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
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
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31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方晓丹
32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4008601555
网址: www.dwzq.com.cn


38
南方中债中期票据指数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
融中心主塔 19 楼、20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
融中心主塔 19 楼、20 楼
33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联系人:林洁茹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客服电话:020-961303
公司网站:www.gzs.com.cn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 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歩国旬
34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陈秀丛
联系电话:025-52310550
客服电话:4008285888
公司网站:www.njzq.com.cn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35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范超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96518,4008096518
公司网站:www.hazq.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
球金融中心 5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
球金融中心 57 楼
36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刘闻川
电话:021-68778790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站:www.cnhbstock.com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
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
中心东塔楼
37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联系电话:0351-8686659
客服电话:400-666-1618,95573
公司网站:www.i618.com.cn




39
南方中债中期票据指数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38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联系电话:0755-23838750
公司网站:www.firstcapital.com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39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张宗锐
电话:0591-87383600
传真:0591-87383610
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
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华侨城深南大道 9010 号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40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罗艺琳
联系电话:0755-82570586
客服电话:4001022011
公司网站:http://www.zszq.com
注册地址:广西省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
行大厦 3F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41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95563
网址:http://www.ghzq.com.cn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42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程月艳 范春艳
联系电话:0371—69099882
客服电话:0371-967218、4008139666
公司网站:www.ccne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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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中债中期票据指数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煜
43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23-63786633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
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44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朱磊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032
客服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
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
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45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联系人:戴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客服电话:400-8866-567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 166 号润安大厦 A
座 25 层
法定代表人:蔡咏
46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551-2634400
客服电话:全国统一热线 95578,4008888777,安徽
省内热线 96888
公司网站:www.gyzq.com.cn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
融大厦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
融大厦
47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联系人:周欣玲
联系电话:0791-86281305
公司网站:www.gsstoc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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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中债中期票据指数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甲 6 号 SK 大厦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48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杨涵宇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客服电话:400-910-1166
公司网站:www.cicc.com.cn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
心 A 座 F12、F13
法定代表人:董祥
49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客服电话:4007121212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注册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 2 段华侨国际大厦 22
—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 2 段华侨国际大厦 22
—24 层
50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其聪
联系人:高洋
联系电话:010-68546709
客服电话:95571
公司网站:www.foundersc.com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
大厦
51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人:梁旭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公司网站:www.longone.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52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德军
联系人:田芳芳
联系电话:010-83561146
客服电话:4006989898
公司网站:www.xsdzq.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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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
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
融中心 12 层、15 层
53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联系人:冯爽
联系电话:010-58328373
客服电话:400-887-8827
公司网站:www.ubssecurities.com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法定代表人:陆涛
54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马贤清
联系电话:0755-83025022
客服电话:4008-888-228
公司网站:www.jyzq.cn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
场 F 栋 18、19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
场 F 栋 18、19 层
55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王鑫
联系电话:020-38286651
客服电话:400-8888-133
公司网站:www.wlzq.com.cn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
56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28-86690057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jyzq.cn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
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
57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客服电话: 400-88-35316(全国)
公司网站:www.cfz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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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中债中期票据指数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 D
座 14 层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 D
座 14 层
58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魏巍
联系电话:0471-3953168
网址:www.cnht.com.cn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4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59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邓鹏怡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话:4006-89-8888,0931-96668
网址:www.hlzqgs.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王逍
60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电话:021-64339000
传真:021-54967293
客服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长安兴融
中心西座 11 层
61 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联系人:陈文彬
联系电话:010-83991716
公司网站:www.rxzq.com.cn
注册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办公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 121 号万丽城晶
座 4 楼中天证券经纪事业部
法定代表人:马功勋
62 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王力华
联系电话:024-23280810
客服电话:4006180315
公司网站:www.stockr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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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
心办公楼 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
心办公楼 47 层 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立功
63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联系人:马国栋
电话:0755-83252843
传真:0755-82545500
客服电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
连国际金融中心 A 座-大连期货大厦 38、39 层
办公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期货
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李红光
64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谢立军
电话:0411-39991807
传真:0411-39673219
客服电话: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65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联系人:尹伶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18
公司网址:http://www.txsec.com
公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66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汤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133
客服电话: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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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法定代表人:李刚
67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黄芳
电话:029-81887063
传真:029-88447611
客服电话:400-860-8866
网址:http://www.kysec.cn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唐延路 5 号陕西邮政信息
大厦 9~1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丁奇文
68 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邱丽君
电话:010-67017788-9194
传真:010-67017788-9696
客服电话:4008888005
网址:www.cnpsec.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A 座 40F-43F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A 座 40F-43F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69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李微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56437030
客服电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 1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九号华远企业号 D
座三单元
法定代表人: 李长伟
70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谢兰
电话:010-88321613
传真:010-88321763
客服电话:400-665-0999
网址:www.tpyz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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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 18 号
川信大厦 10 楼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 18 号
川信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人: 刘晓亚
71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郝俊杰
电话:028-86199278
传真:028-86199382
客服电话:4008366366
网址:www.hxzq.cn
注册地址: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 49 号
办公地址: 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 49 号恒信大厦 C

法定代表人: 王媖
72 诚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付钢
电话:024-22955400
传真:024-22955449
客服电话:024-22955438
网址:www.chstock.com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
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
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73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崔成
电话:027-87610052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话:4008005000
网址:www.tfzq.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08 号北美广场 B
座 12F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
74 联系人:张裕
有限公司
电话:021-38509735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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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法定代表人:薛峰
75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
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法兰桥创意园)26 号楼 2 楼
76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77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0571-81137494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78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联系人:单丙烨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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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中债中期票据指数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 号楼 C 座 7

法定代表人:其实
79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
厦2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80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马林
电话:010-59601366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
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81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吴杰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6 号中期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姜新
82 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侯英建
电话:010-65807865
传真:010-65807864
客服电话:010-65807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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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83 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莉
电话:010-59497363
传真:010-59393074
客服电话:400-059-8888
网址:www.wy-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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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中债中期票据指数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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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深圳宜投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华建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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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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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燕斌
97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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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98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史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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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99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赵沛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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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法定代表人: 冯修敏
联系人: 周丹
100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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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1-1504
办公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
1501-1504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101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智磊
电话:0592-3122716
传真:0592-3122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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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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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彭文德
102 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联系人:万恋
电话:021-6876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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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103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郭坚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5 号楼 1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5 号楼 1

法定代表人: 徐福星
104 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美
电话:18810595051
传真:010-88381550
客服电话:010-69292940
网址:www.bzfunds.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
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
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105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联系人: 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法定代表人: 董浩
106 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 张婷婷
电话:18510450202
客服电话:400-068-1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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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58 号理想国际
大厦 90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58 号理想国际
大厦 906 室
法定代表人: 张欢行
107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 付文红
电话:010-62675369
客服电话:010-82244185
网址:http://www.xincai.com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
广场南塔 B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108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吴煜浩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109 本基金其他代销机构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5.2 登记机构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塔楼 31、32、33 层整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755)82763849
传真:(0755)82763868
联系人:古和鹏



5.3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广东华瀚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 1002 号宝安广场 A 座 16 楼 G.H 室
负责人:李兆良
电话:(0755)82687860
传真:(0755)82687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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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杨忠、戴瑞冬



5.4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陈熹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陈熹



§6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2 年 12 月 31 日证监许可[2012]1767 号文批准募集。募集期
自 2013 年 4 月 1 日至 2013 年 4 月 26 日,共募集 2,212,968,732.50 份基金份额,募集户数
为 8,870 户。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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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
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5000 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5000 万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
3、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新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
期限不少于 3 年。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
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5 月 3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
始管理本基金。


四、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
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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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8.1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
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8.2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收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3 年 7 月 17 日起开放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详见 2013 年 7 月 12
日《南方中债中期票据指数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投业
务的公告》。



8.3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
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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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
的原则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4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日规定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
请日(T 日),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及时
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款项将退
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
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 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
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8.5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 1,000 元,以基金代销机构的约定为准。
本基金直销机构最低申购金额及最低赎回份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
2、本基金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 份,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基金销售机
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单笔赎回申请份额要求限制,具体以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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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具体内容详见 2015 年 2 月 25
日发布的《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最低赎回限额的公告》;。
3、本基金不对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4、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
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6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本基金前端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0.5%,且随申购
金额的增减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购买金额(M) A 类申购费率
M<100 万 0.5%
100 万≤M<500 万 0.3%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
记等各项费用。
2、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不高于 0.1%,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其
中 1 年为 365 天),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1 年 0.1%

1 年≤N<2 年 0.05%

N≥2 年 0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不高于 0.3%,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如下表
所示:

持有期限(T) 赎回费率

T<90 天 0.3%

T≥90 天 0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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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 25%。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及收
取方式。申购赎回费率或收取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
情形下,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其
他基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8.7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即缴纳前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前端申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缴纳前端申购费,对应费率为 0.5%,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若投资者选择场外申购,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
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0.5%)=99,502.49 元
前端申购费用=100,000—99,502.49=497.51 元
申购份额=99,502.49/1.0160=97,935.52 份
(2)若投资人选择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500=47619.04 份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 A 类基金份额,即缴纳前端认/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持有半年赎回 10 万份,赎回费率为 0.1%,假
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7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0×1.0170×0.1%=101.7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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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金额=100,000×1.0170-101.70=101,598.30 元
(2)若投资者选择赎回 C 类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持有 1 个月赎回 10 万份,赎回费率为 0.3%,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0×1.0150×0.3%=304.5 元
赎回金额=100,000×1.0150-304.5=101,195.5 元
3、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上述涉及基金份额的计算结果均保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弃,舍弃部分归入基金财产;上述涉及金额的
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以当日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8.8 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
间内可以撤销。
2、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
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
的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8.9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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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中债中期票据指数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或受标的指数成份券交易流动性影响,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
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的情形;
(5)本基金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能
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结算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
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8)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
户。发生上述(1)至(7)项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
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8.10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的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除非发生
巨额赎回,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
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
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3)项所述情形,按基
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8.11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后
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为巨额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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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中债中期票据指数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
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
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8.12 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
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备案。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公告。



8.13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
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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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中债中期票据指数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8.14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3 年 7 月 12 日起开通本基金与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间的转换业
务,具体内容详见 2013 年 7 月 12 日发布的《南方中债中期票据指数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投业务的公告》和其他有关本基金转换公告。



8.15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一)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
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二)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登记机
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8.16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基金销售机构可以
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8.17 定投计划

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3 年 7 月 12 日起开通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内容详见
2013 年 7 月 12 日发布的《南方中债中期票据指数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
赎回、转换及定投业务的公告》和其他有关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8.18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
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8.19 基金的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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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中债中期票据指数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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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基金的投资


9.1 投资目标

本基金追求取得在扣除各项费用之前与标的指数相似的总回报。



9.2 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为了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国
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
逆回购、银行存款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其中标的指数成份券投资比例不低于
本基金债券资产的 8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它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
票、权证、可转债等,也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可转债申购或增发新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9.3 投资理念

本基金通过被动式指数化投资以实现跟踪标的指数,从而为投资者提供一个分享中国中
期票据市场发展的有效投资工具。



9.4 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被动式指数基金,主要采用抽样复制法,以标的指数的成份券为基础,综合考
虑债券利息类型、债券主体资质、债券剩余期限和债券流动性等因素构建组合,并根据本基
金日常申购赎回情况、市场流动性以及银行间债券交易特性及交易惯例等情况,进行优化操
作,以力争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力争本基金在扣除各项费用之前的总回报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
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2%,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2%。如因指数编制规则或其他因素
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
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为了实现更好的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基金管理人还将综合考虑标的指数成份券的数
量、流动性、投资限制、交易费用及成本,以及税务及其他监管限制,决定是否采用其他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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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方法的策略。对于复制方法的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本基金管理人需在
方法变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体公告,并阐明变更复制方法的原因。
1、资产配置策略
为实现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投资目标,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其中标的指数成份券投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债券资产的 80%。本基金将主要采用抽样
复制法,以标的指数的成份券为基础,综合考虑债券利息类型,债券主体资质、债券剩余期
限和债券流动性等因素构建组合,并根据本基金日常申购赎回情况、市场流动性以及银行间
债券交易特性及交易惯例等情况,进行优化操作,以力争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通过抽样复制法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主要根据标的指数各成份券构成,
以期在规定的风险承受限度之内,尽量缩小跟踪误差。
(1)债券投资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主要采用抽样复制的方法,在综合考虑个券的发行规模、流动性、行业等因素的
基础上,根据债券利率类型、发债主体资质和债券剩余期限进行分层抽样,选择部分抽样债
券构建投资组合,并根据银行间债券交易特性及交易惯例等情况进行优化,确定投资组合中
各债券的配置比例。
1)债券预分层
由于债券的利息类型、剩余期限和主体资质是债券价格的重大决定性因素,因此本基金
在抽样复制时,首先按照债券利率类型进行分层;再根据债券的剩余期限进行分层;然后再
按照债券的主体资质进行分层。
2)分层抽样
在每个债券同质层,主要根据久期匹配的原则抽取成份券,并且根据债券发行主体行业、
债券发行规模、市场流动性进行优化处理。
3)确定最终抽样组合
根据各债券分层的市值占比最终决定抽取样本的权重,并根据银行间债券交易特性及交
易惯例等情况进行优化调整,最终确定抽样组合。
(2)债券投资组合的调整
本基金为抽样复制的指数型基金,基金所构建的指数化投资组合将根据标的指数成份券
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同时,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限制、新债
发行、申购赎回变动情况等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适时调整,以保证基金总值增长率与
业绩比较基准间的高度正相关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1)定期季度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指数化投资组合将每个季度根据上述方法进行优化处理,调整债券投资
组合及个券配置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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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中债中期票据指数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2)不定期调整
a)根据指数编制规则,当成份券组成发生变动,本基金将根据指数的新构成,运用抽
样复制方法进行相应调整;
b)根据标的指数新债纳入规则,本基金将综合考虑组合调整需求,参与债券一级市场
投标;
c)本基金处理日常申购赎回时,本基金将综合考虑交易规模、交易惯例和成份券的流
动性等因素,对债券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3、其他
本基金将关注国内金融衍生产品的推出情况,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债券
市场的期权、期货等衍生工具,本基金将制定与本基金投资目标相适应的投资策略,在充分
评估衍生产品的风险和收益的基础上,谨慎地进行投资。



9.5 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依法决策是本基金进行投资的前提。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这是本基金投资决策的基
础。
(3)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配比关系。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的前提下作出
投资决策,是本基金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
2、决策程序
(1)决定主要投资原则: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决定基金的主要
投资原则,并对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比例等提出指导性意见。
(2)提出投资建议:依托基金管理人固定收益投资研究团队,整合外部信息以及券商等
外部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开展指数跟踪、成份券公司行为等相关信息的搜集与分析、流动
性分析、误差及其归因分析等工作,撰写研究报告,结合基金合同、投资制度向基金经理提
出投资建议。
(3)制定投资决策和组合构建:基金经理在遵守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前提下,
根据研究员提供的投资建议以及自己的分析判断,做出具体的投资决策。根据标的指数,结
合研究报告,基金经理以抽样复制法构建组合。在追求跟踪误差和偏离度最小化的前提下,
基金经理将采取适当的方法,降低买入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交易执行: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通过指数交易系统执行指
数投资组合的买卖,同时判断执行该投资指令是否将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是否会发生特殊
交易、是否将要超过比例限制等,履行一线监控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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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中债中期票据指数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5)进行风险评估:风险管理部门对公司旗下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并
出具风险监控报告。
(6)组合维护:基金经理将跟踪标的指数变动,结合成份券基本面情况、流动性状况、
基金申赎情况以及组合投资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
(7)评估和调整决策程序: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实际的需要调整决策的程
序。



9.6 投资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
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其中标的指数成份券投资比
例不低于本基金债券资产的 80%;
(2)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
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
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4、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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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9.7 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新中期票据总指数×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债-新中期票据总指数。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发布或授权,或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
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的重大变更等事项导致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
指数时,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作
相应调整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
基金的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和基金名称。其中,若变更标的指数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
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且在指定媒体公告。若变更标的指数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指数更名等事项)或由此引起的业绩比较基准或基金名
称的变更,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9.8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采用抽样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
指数所代表的债券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9.9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9.10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9.11 未来条件许可情况下的基金模式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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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将来基金管理人推出以“中债-新中期票据总指数”为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基金(ETF),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本基金相应调整为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的联接
基金模式并对投资运作等相关内容进行适应联接基金运作模式的调整,届时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但需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提前公告。
联接基金是指其绝大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ETF),以紧密跟踪标的指数为目的的指数化产品。



9.12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
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
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

1.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项目 金额(元)
号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资 92,505,000.00 98.10
其中:债券 92,505,000.00 98.10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 -
入返售金融资产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6 138,030.74 0.15
合计
7 其他资产 1,650,601.74 1.75
8 合计 94,293,632.48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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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号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0,031,000.00 14.17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0,031,000.00 14.17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82,474,000.00 116.54
7 可转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92,505,000.00 130.71


1.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
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11 华润
1 1182085 100,000 10,748,000.00 15.19
MTN1
14 陕延油
2 101460018 100,000 10,500,000.00 14.84
MTN001
14 浙国贸
3 101459019 100,000 10,383,000.00 14.67
MTN001
14 联通
4 101453015 100,000 10,238,000.00 14.47
MTN002
14 电网
5 101452027 100,000 10,212,000.00 14.43
MTN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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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
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
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1.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0.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0.2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10.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438,104.20
5 应收申购款 212,497.54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650,601.74


1.10.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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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9.13 基金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南方中债中期票据指数债券发起式 A
净值增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
阶段 长率标 基准收益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准差② 率③ 准差④
2013.5.3-2013.12.31 0.44% 0.05% -3.70% 0.08% 4.14% -0.03%
2014.1.1-2014.12.31 8.41% 0.09% 5.11% 0.08% 3.30% 0.01%
2015.1.1-2015.9.30 4.63% 0.08% 3.01% 0.07% 1.62% 0.01%
自基金成立起至今 13.93% 0.08% 4.27% 0.08% 9.66% 0.00%

南方中债中期票据指数债券发起式 C
阶段 净值增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
长率标 基准收益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准差② 率③ 准差④
2013.5.3-2013.12.31 0.23% 0.05% -3.70% 0.08% 3.93% -0.03%
2014.1.1-2014.12.31 8.12% 0.09% 5.11% 0.08% 3.01% 0.01%
2015.1.1-2015.9.30 4.47% 0.08% 3.01% 0.07% 1.46% 0.01%
自基金成立起至今 13.21% 0.08% 4.27% 0.08% 8.94%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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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
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银行间债券托
管账户等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
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
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
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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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开
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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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5、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 1-5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
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
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
值后,将估值结果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
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
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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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含第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
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4、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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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
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
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
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
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
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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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
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相同类别的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基
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
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
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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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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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供应商签订的相应指数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使用费;
5、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9、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1%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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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经基金管理人代付给
各个基金销售机构。
4、本条第一款第 3 至第 10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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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7、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
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 2 日内公告。
3、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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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本基金公开披露
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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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
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及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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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
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定期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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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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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
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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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
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
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
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
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
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6、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
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7、债券回购风险。较高的债券正回购比例可能增加组合的流动性风险和利率风险。
8、税收风险。指数计算未考虑信用债收税问题,实际操作中信用债税收制度可能造成
组合收益率低于指数收益率的风险。
9、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债权人可
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信用债中。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
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造成管理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开放式基金,在所有开放日管理人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赎回。如果出现较大数
额的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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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基金有关指数投资风险
本基金通过被动式指数化投资以实现跟踪中债-新中期票据总指数,但由于基金费用、
交易成本、指数成份券取价规则和基金估值方法之间的差异等因素,可能造成本基金实际收
益率与指数收益率存在偏离。
作为一只指数型基金,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标的指数的风险:即标的指数因为编制方法的缺陷有可能导致标的指数的表现与总
体市场表现的差异,因标的指数编制方法的不成熟也可能导致指数调整较大,增加基金投资
成本,并有可能因此而增加跟踪误差,影响投资收益。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标的指数成份券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发债
主体状况、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
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跟踪偏离风险:即基金在跟踪指数时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基金的业绩表现与标的指数
表现之间产生差异的不确定性,可能包括:
(1)基金在跟踪指数过程中由于买入和卖出债券时均存在交易成本,导致本基金在跟
踪指数时可能产生收益上的偏离;
(2)受市场流动性风险的影响,本基金在实际管理过程中,由于投资者申购而增加的
资金可能不能及时地转化为标的指数的成份券、或在面临投资者赎回时无法以赎回价格将债
券及时地转化为现金,这些情况使得本基金在跟踪指数时存在一定的跟踪偏离风险;
(3)在本基金实行指数化投资过程中,管理人对指数基金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
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
数的跟踪程度。
(4)在标的指数编制中,债券利息计算再投资收益,而基金再投资中未必能获得相同
的收益率;
(5)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交易成本、市场冲击成本、管理费和托管费等,
以及信用债的税收等,可能导致本基金在跟踪指数时产生收益上的偏离;


五、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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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
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
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
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
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
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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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4、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的;
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
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
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对
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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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
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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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4)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
动;
(6)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7)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8)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9)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使用发起资
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
(10)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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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
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
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
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
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
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
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
有关费率;
(16)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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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
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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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过错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19)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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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组
成。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
时,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情形除外,下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
约定的除外);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
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及销售
服务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登记结算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
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的年度对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终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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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依据《基金合同》,在不改变本基金投资目标的前提下,变更为以“中债-新中期
票据总指数”为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的联接基金;
9、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四)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
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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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
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
系人、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
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召集人约定的非现场方式进行表
决。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4、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
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
在 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
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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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
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
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
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
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
序进行审议。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
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
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八)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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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即视为
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
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
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
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
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
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
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
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
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进行计票。


(十)生效与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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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2 日内,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


(二)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
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相同类别的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基
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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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
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
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供应商签订的相应指数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使用费;
5、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9、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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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1%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经基金管理人代付给
各个基金销售机构。
4、本条第(一)款第 3 至第 10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本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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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为了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国
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
逆回购、银行存款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其中标的指数成份券投资比例不低于
本基金债券资产的 8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它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
票、权证、可转债等,也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可转债申购或增发新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
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其中标的指数成份券投资比
例不低于本基金债券资产的 80%;
(2)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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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
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
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六、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开
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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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5、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 1-5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
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
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
值后,将估值结果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
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
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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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含第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6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
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基金合同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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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4、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的;
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
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
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对
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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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
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
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
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一)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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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塔楼 31、32、33 层整层
法定代表人: 吴万善
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1998】4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5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 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
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
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
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
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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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
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债券库、标的指
数成份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
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
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其中标的指数成份券投资比
例不低于本基金债券资产的 80%;
(2)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
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手库由
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控制
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在具体的交易中,应尽
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
责任。
6、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先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
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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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
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
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本协议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
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
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
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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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
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
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
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
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
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基
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
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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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
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
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
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
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
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
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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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
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
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
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
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
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
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
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
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
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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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
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
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
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
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应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
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
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
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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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
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
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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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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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和修改相关服务项目。如因系统、
第三方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下述服务无法提供,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相关责任。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及发送服务
1、交易确认单
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人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或打印交易确认
单。
2、纸质对账单
每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本季度有交易且有定制的投资人寄送对账
单,资料(含姓名及地址等)不详的除外。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
客 服 热 线 ( 400-889-8899 转 人 工 ) 、 客 服 邮 箱 ( service@nffund.com 或
service@southernfund.com)及在线客服等途径申请/取消对账单服务。
3、电子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提供月度、季度、年度电子邮件对账单及月度、季度手机短信对账单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以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形式向定制的投资人定期发送。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
人 网 站 ( www.nffund.com ) 、 客 服 热 线 ( 400-889-8899 转 人 工 ) 、 客 服 邮 箱
(service@nffund.com 或 service@southernfund.com)及在线客服等途径申请/取消对账单
服务。


二、网上在线服务
(一)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投资人可获得如下服务:
1、查询服务
投资人通过基金账户号、身份证号等开户证件号码和查询密码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南
方 e 站通”,可享有基金交易查询、账户查询和基金信息查询服务。
2、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人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包括基金的法律
文件、基金公告、业绩报告和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最新资料。
3、网上交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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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南方 e 站通”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申购、定投、
赎回及信息查询等业务。有关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具体业务规则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相关
公告和业务规则。
4、自助答疑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在线客服”,根据提示操作输入要咨询问题的关键词,
便可自助进行相关问题的搜索及解答。
5、网上人工服务
投资人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通过“在线客服”获得投资顾问、服务定制/取消、账户
查询等专项服务。
6、专用客户端下载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下载专用客户端,如 IOS 版和安卓版等,通过专用客户端
获得基金净值查询、账户查询、理财资讯及相关客户服务。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投资人还可
通过专用客户端进行基金交易。
(二)投资人通过关注基金管理人微信公众号(可搜索“南方基金”或“NF4008898899”),
可查阅基金净值、基金动态及活动、服务资讯等。如绑定个人账户,还可享有基金交易(仅
限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投资人)、账户查询、基金交易查询、持有理财基金到期日查询等服
务。


三、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
基金管理人通过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定期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1、电子邮件:基金份额净值、电子邮件对账单、各类电邮资讯等。
2、手机短信:基金份额净值、手机短信对账单、各类短/彩信资讯等。


四、账户资料变更服务
为便于投资人及时得到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项服务,请投资人及时更新服务联系信息。
投资人可通过以下 4 种方式进行服务联系信息(包括联系地址、手机号码、固定电话、电子
邮箱等)的变更。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投资人交易联系信息的变更,请遵照基金管理人电子
直销相关规定办理:
1、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南方 e 站通”自助修改联系信息。
2、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 400-889-8899 转人工修改。
3、发送邮件至基金管理人客服邮箱 service@nffund.com 或 service@southernfund.com
提交修改申请。
4、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在线客服”在线提交修改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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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人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 400-889-8899(国内免长途话费)可享有如下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提供 7×24 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基金产品等自助查
询服务。
2、人工服务:提供每周七天,每日不少于 8 小时的人工服务(法定节假日除外)。投
资人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投资顾问、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资
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3、电话交易服务: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话交易系统办理
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交易撤单、交易密码修改、信息查询和投资人该直销账户下开放
式基金的赎回、转换及分红方式变更等业务。有关基金电话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请参见基金
管理人网站相关公告和业务规则。


六、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在线客服、书信、电子邮件、短信、
传真及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或提出建议。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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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其他应披露事项

标题 公告日期
南方中债中期票据指数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2015-10-27
资基金 2015 年第 3 季度报告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盈米财富为 2015-10-16
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和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新浪仓石为 2015-10-16
代销机构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桂林银行为 2015-10-15
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和转换业务公告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积木基金为 2015-09-30
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和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中信期货为 2015-09-23
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和转换业务的公告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中经北证为 2015-09-21
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和转换业务的公告
关于南方中债中期票据指数债券型发起式证 2015-09-12
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经理的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旗下开放式 2015-09-12
基金变更代销机构的公告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陆金所资管 2015-09-01
为代销机构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南方中债中期票据指数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2015-08-25
资基金 2015 年半年度报告
南方中债中期票据指数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2015-08-25
资基金 2015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关于修订公司旗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合同 2015-08-12
有关基金关联交易限制等投资限制条款的公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诺亚正行为 2015-08-10
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关于注意防范冒用南方基金名义进行的非法 2015-08-07
证券活动的提示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中信建投期 2015-08-03
货为代销机构及通定投和转换业务并参与其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天风证券为 2015-07-31
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和转换业务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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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中债中期票据指数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龙江银行为 2015-07-22
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和转换业务公告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厦门鑫鼎盛 2015-07-20
为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南方中债中期票据指数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2015-07-20
资基金 2015 年第 2 季度报告
关于京东电子交易平台实施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5-07-09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深圳农村商 2015-07-01
业银行、天津银行、威海市商业银行、厦门
银行、顺德农村商业银行和东莞农村商业银
行为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并参与
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南方基金关于电子直销平台开通货币基金快 2015-06-08
速转购业务并实行 0 费率优惠的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副总经理变更的 2015-05-29
公告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汇付金融为 2015-05-18
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和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华融湘江银 2015-05-15
行为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和转换业务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资 2015-05-07
产支持证券的公告


§22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
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
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23 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本基金成立的文件;
2、《南方中债中期票据指数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南方中债中期票据指数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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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中债中期票据指数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7、《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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